政府统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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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家统计局机构设置
行政单位
事业单位
国务院各部门提供的统计数据(1)
国务院各部门提供的统计数据(2)
(一)局领导 (二)三总师 总统计师 总经济师 总工程师
(三)行政单位
国家统计局现设17个行政单位,分别是:办公室 (国际合作司)、政策法规司、统计设计管理司、 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司、国民经济核算司(服务业 统计司)、工业统计司、能源统计司、固定资产 投资统计司、贸易外经统计司、人口和就业统计 司(社会和科技统计司)、农村社会经济调查司、 城市社会经济调查司、人事司、财务司、机关党 委、纪检组(监察局、机关纪委)、离退休干部 局。
12、1971年4月 国家计划革命委员会发出《关于全 面统计钢产量的通知》,要求自1971年起按国家 要求正确统计钢产量。 同年9月 国家计划革命委员会颁发《国民经济基本 统计报表制度》。 同年10月 国家计划革命委员会发出《关于执行 1970年工农业产品不变价格的通知》。 13、1974年9月 国家计划委员会发出《通知》,内 称:“经国务院批准,我委统计组改称统计 局,……国家计委统计局对内、对外统一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的印章。”陈先 任局长。
一、政府统计机构 (一)国家统计局 (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三)乡、镇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四)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各部 门统计机构 (五)企业事业组织统计机构
(一)国家统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是国务院直属机 构,主管全国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国家统计局的主要职责是:
1、拟定统计工作法规、统计改革和统计现代化建设规划以 及国家统计调查计划,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 门的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 的实施。 2、建立健全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制定全国 统一的基本统计制度;拟定国家统计标准;审定部门统计 标准;组织管理全国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各地区、各部门 的统计调查计划、调查方案。 3、研究提出重大的国情国力普查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统一组织各地区、各部门的社会经济调查,汇总、整理全 国的基本统计资料;对国民经济、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等 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党中央、国 务院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最终使用法) GDP =最终消费+资本形成总额+货物和服务净出口
GDP 的核算需要政府统计的支撑 政府统计的规范性需要统计法保障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第一专题 第二专题 第三专题 第四专题 第五专题
政府统计 统计法 生产统计 居民消费统计 投资统计
第一专题
政府统计(1)
§1 政府统计机构设置及发展
17、1980年3月 国家统计局统计科学研究所成立。 同年5月 国家出版局批准恢复成立中国统计出版社。 18、1981年 1月 我国派员以观察员身份列席联合 国统计委员会第二十一届会议。 同年5月 《统计》(双月刊)公开出版。 同年9月 国务院批转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和改革 统计工作的报告》。 19、1982年7月 举行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 同年9月 国家统计局发布《关于1982年人口普查 主要数字的公报》。 同年12月 国家统计局电子计算中心建成。
10、1969年12月 国家统计局被撤销 11、1970年4月 周恩来总理指示恢复统计工作 同年5月 国家计划委员会发出《关于建立统计报表 制度的通知》,要求自五月份开始恢复工业、农 业、基本建设、物资、劳动工资、财贸及工业企 业财务成本等11种定期报表。 同年12月 国家计划委员会发出《关于认真做好国 民经济基本统计年报工资的通知》,恢复了《国 民经济基本统计年报制度》,计有工业、农业、 基建、劳动工资、财贸年报共21个表式。
(五)国家统计局各省(区、市)调查队
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1962年成立全国农 产量抽样调查队 ) 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 企业调查队(1996年成立)
三、新中国政府统计主要历程
1、1949年10月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于中央财 经计划局内设立统计处,后改称统计总处 2、1950年3月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发布命令,对 全国公营、公私合营及工业生产合作社工矿企业 进行统一的全国普查(第一次全国工业普查)。 3、1951年7月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召开全国财 经统计会议(第一届全国统计会议),主要讨论 了统计工作的方针、任务、方法和机构、干部问 题。中财委副主任李富春同志到会作了重要讲话。
1、生产法→生产统计
(部门法或增加值法) GDP =各产业部门生产法增加值之和 =∑(各产业部门总产出-各产业部门中间 消耗)
2、收入法→居民消费统计
(分配法) GDP =各产业部门收入法增加值之和 =∑各产业部门(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 +固定资产折旧+营业盈余)
3、支出法→投资统计
4、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国性的基本统计资料, 定期向社会公众发布全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 况的统计信息。 5、建立健全和管理国家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国 家统计数据库体系;制定各地区、各部门统计数 据库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 6、统一管理县及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部门的 统计事业费;协助地方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 统计局局长和副局长;组织管理全国统计专业资 格考试和职务评聘工作。 7、领导设在各地的直属调查机构,指导其他直属 事业单位的工作。 8、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乡、镇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设专职或兼职的统计员,有条件 的设立统计机构,如统计科或统计股。 乡、镇统计员在统计业务上受县(市)人民政府 统计机构的领导,其职责是组织领导和协调本 乡、镇的统计工作。
“地方各级统计局受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 统计局的双重领导,在统计业务上以上 级统计局的领导为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主要负责 人的调动,应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 机构的同意。”
4、1952年8月 国家统计局成立,薛暮桥任局长。 本年10月 毛主席指示进行工农业总产值(生产 总值)和劳动就业两项调查。由中财委发出指示, 国家统计局主持进行。 5、1953年7月 国家统计局公布1952年工业产品不 变价格 6、1955年9月 国家出版局批准成立统计出版社 7、1960年8月 统计出版社撤销 8、1962年7月 中央批准成立全国农产量抽样调查 队 9、1963年3月 国务院发表《统计工作试行条例》
统计实务课程体系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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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统计 统计法 生产统计 居民消费统计 投资统计
设置原因:
统计实务是国民经济核算的微观基础 国内生产总值(Gross Domestic Product) GDP的三种核算方法: 1、生产法 2、收入法 3、支出法
20、1983年5月 我国正式当选联合国统计委员会成员。 同年12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公布。 21、1984年4月 全国工业普查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 22、1985年4月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统计资料 保密管理办法》 同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和美利坚合众国商 务部普查局统计合作议定书》在北京签字。 23、1986年1月 国务院负责人听取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信 息工作的汇报。中国统计信息咨询服务中心成立。 同年3月 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西安统计学院正式成立。 同年8月 国务院批复同意今后每十年进行一次全国人口普 查,1990年进行第四次人口普查。国家统计局计算中心 成立。
36、2001年1月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统 计局开始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 计局”的名称和印章。 同年10月,为增强社会公众对政府统计的 认知,国家统计局决定,启用“中国政 府统计”标志
标志整体定位: 1、体现政府机构特点,标志图形应大气、庄重、整 洁。 2、体现政府统计的行业特点,即客观、求实、理性。 标志释义: 标志图案外部弧形形似汉字“中”字,又是英文字母“C” 和“S”(China Statistics的缩写)的变形;内部为饼形图。 整体寓意:中国政府统计。 标志特点: 1、整体外形构图完整,给人祥和、开放、圆满的感觉。 旋转的动感表现发展的内涵,同时富于时代精神。 2、外部上下两个形成“中”字的弧形使本标志中分,蕴 涵中国文化哲学理念,也体现了统计的客观、求实、理性 的科学精神。 3、本标志代表政府部门,使用单一蓝色,符合标志整体 定位,体现统计的科学性。
28、1993年6月 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全国第三产 业普查工作的通知》 29、1994年10月 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第一次全 国农业普查的通知》 30、1995年8月 国际统计学会第50届大会在北京召 开 31、1996年3月 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 基本单位普查的通知》。 同年5月 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 同年6月 全国企业调查队成立大会在北京召开。
32、1997年12月 全国农业普查办公室发布《关于 第一次全国农业普查快速汇总结果的公报(第1 号)》 33、1998年10月 国家统计局印发《统计人员持证 上岗暂行规定》 34、1999年7月 国家统计局局长刘洪签署国家统 计局第3号令,发布《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管理办 法》。国家统计局印发《关于加强县级统计工作 的意见》。 35、2000年1月 国务院总理朱镕基签署国务院第 277号令,发布《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 同年6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经国 务院批准修订,由国家统计局发布(国家统计局 第5号令)
(四)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 各部门统计机构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各部门,根 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 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 计负责人。这些统计机构和统计负责人 在统计业务上并受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 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
(五)企业事业组织统计机构
企业事业组织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 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 负责人。 企业事业组织执行国家统计调查或者地方统计调 查任务,接受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 企业事业组织应当设置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帐, 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交接和档案等管理 制度。(统计法第19条)
(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 主要职责: 1、在国家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的贯彻执行、地 方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地方统计资料的管理 与公布,以及统计工作的其他方面,地方各级 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具有组织领导权和协调权; 2、在统计业务上,组织领导下一级人民政府统 计机构开展统计工作; 3、指导和协调同级人民政府各部门统计机构开 展统计工作。
14、1977年11月 国家计委召开全国统计工作座 谈会,起草了《关于整顿和加强统计工作的报 告》草稿。 15、1978年3月 恢复国家统计局。 同年5月 国家计委、国家建委、国家经委、财政 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统计局联合布置进行 基本建设项目和挖潜革新改造措施项目普查。 16、1979年11月 举行第一次全国统计科学讨论 会。中国统计学会成立。 同年12月 中国统计代表团出席国际统计学会第 四十二届会议,国家统计局副局长李成瑞被接 受为当然会员。台湾当局的“当然会员”资格 被撤销。
(四)事业单位
国家统计局的16个直属事业单位是:农村社会 经济调查总队、城市社会经济调查总队、企业 调查总队、服务业调查中心、普查中心、国际 统计信息中心、计算中心、统计教育中心(培 训学院)、统计科学研究所、统计资料管理中 心、机关服务中心、中国统计信息服务中心、 中国经济景气监测中心、中国统计出版社、中 国信息报社、中国统计师事务所。
24、1987年2月 国家统计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 国统计法实施细则》 同年4月 国家统计局发出《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办 公厅<关于进行全国投入产出调查的通知>的通 知》 25、1988年12月 国家统计局、国家计委、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定期公布若干重要经济 指标的暂行规定》 26、1989年10月 国务院发布《第四次全国人口普 查办法》 27、1990年1月 国家统计局局长签发国家统计局 第1号令,发布《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同年6月 李鹏总理签发《国务院关于进行第四次 人口普查登记的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