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分级管理办法08年11月稿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分级管理办法

(08年11月稿)

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保障公共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聘请燃放作业单位在指定场地、按照编排设计、由专业人员一次性燃放礼花弹、组合烟花、架子烟花、舞台烟花等,产生声、光、色、造型、烟雾等效果,供社会公众欣赏的活动。

第三条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分一、二、三、四、五级。

(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为一级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1、12号礼花弹多于1枚,且其数量控制在礼花弹总数的2%以内;

2、10号礼花弹多于100枚,且其数量控制在礼花弹总数的5%以内;

3、3号以上(含3号)礼花弹多于5000枚;

(二)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1、10号礼花弹多于1枚,且其数量控制在礼花弹总数的2%以内;

2、8号礼花弹多于100枚,且其数量控制在礼花弹总

数的5%以内;

3、3号以上(含3号)礼花弹少于5000枚;

(三)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三级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1、8号礼花弹多于1枚,且其数量控制在礼花弹总数的2%以内;

2、7号礼花弹多于100枚,且其数量控制在礼花弹总数的5%以内;

3、3号以上(含3号)礼花弹少于3000枚;

(四)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四级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1、7号礼花弹少于100枚(不含100枚),且其数量控制礼花弹总数的5%以内;

2、6号礼花弹少于200枚,且其数量控制在礼花弹总数10%以内;

3、3号以上(含3号)礼花弹少于2000枚;

(五)不燃放礼花弹的,燃放组合烟花超过5000件的,为五级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为确保公共安全,禁止下列事项:

(一)举办一级大型焰火燃放活动,12号礼花弹超过礼花弹总数2%的或者10号礼花弹超过礼花弹总数5%的;

(二)举办二级大型焰火燃放活动,10号礼花弹超过礼花弹总数2%的;12号礼花弹超过礼花弹总数5%的;

(三)举办三级大型焰火燃放活动,8号礼花弹超过礼

花弹总数2%的;7号礼花弹超过礼花弹总数5%的;

(四)举办四级大型焰火燃放活动,7号礼花弹超过礼花弹总数5%的;6号礼花弹超过礼花弹总数10%的。

第四条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取得资质证明的燃放作业单位,可以承接相应的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取得资格证明的燃放作业人员,可以从事烟花爆竹装填、连接、检测、点火作业。燃放作业单位资质分高、中、初级。高级资质单位承担各级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中级资质单位承担三级以下的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初级资质单位承担四级以下的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五条燃放作业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18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

(二)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身体健康,无妨碍燃放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四)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记录;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省级公安机关负责燃放作业人员资格考核、认定工作,应当每年组织1次以上的燃放作业知识、技能考核活动。每次考核之日30日前,向社会公布报考条件、程序和考核范围、日期。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户籍所在

地省级公安机关组织的燃放作业知识、技能考核。公安机关可以组织专家或者委托行业协会等开展考核工作。考核合格的,经本人申请,组织考核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核发燃放作业人员资格证明。

第六条燃放作业单位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燃放操作规程等;有与承办燃放活动相适应的电子控制或者电脑程控燃放设备;有能够自行编排设计、安全操作焰火燃放活动的技术人员、作业人员。燃放技术人员持有国家承认的工艺美术、化工、电子等专业技术职称,燃放作业人员持有依法取得的资格证明。燃放技术人员、燃放作业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2个或者2个以上燃放作业单位。

各资质等级的燃放作业单位还应当分别满足以下条件:(一)高级燃放作业单位至少有12名燃放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者不少于3人、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者不少于5人)、16名燃放作业人员参加过3次以上燃放作业;至少2名燃放技术人员主持过一级焰火燃放活动,且未发生过燃放技术事故;

(二)中级燃放作业单位至少有8名燃放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者至少1人,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者至少3人)、10名燃放作业人员参加过3次以上燃放作业;至少2名燃放技术人员主持过三级以上焰火燃放活动,且未发生过

燃放技术事故;

(三)初级燃放作业单位至少有4名燃放技术人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者至少2人)、6名燃放作业人员。

第七条省级公安机关负责燃放作业单位资质审核、认定工作。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单位,均可向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申请燃放作业单位资质。申请时报送以下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单位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及其复印件;

(二)燃放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证书、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及其复印件;燃放作业人员资格证明、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及其复印件;

(三)资质条件要求的燃放业绩证明材料;

(四)资质条件要求的设施、设备购置发票或者租赁合同及其复印件;

(五)本单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燃放安全操作等文件及其复印件。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可以组织专家或者委托行业协会等对申报资料进行评审和实地考察,并将结果在相关社会网站上公示7天。对评审通过、公示无异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燃放作业单位资质证明;对经评审、公示不符合相关要求的,退还报送材料并说明理由。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