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政办发[2016]66号陕西省移民(脱贫)搬迁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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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移民(脱贫)搬迁工作实施细则
(陕政办发[2016]6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加快实施以建档立卡扶贫搬迁为主,避灾、生态及其他各类搬迁统筹推进的全省移民搬迁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及《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陕发〔2015〕2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总体思路。

着眼“四化同步”、城乡一体,把移民搬迁作为治本性的民生工程、全局性的发展工程、关键性的生态工程。

坚持系统思维,统筹谋划推进,实现移民搬迁、城乡治理、新型城镇化、美丽乡村建设和生态治理一举多赢、协同推进,加快我省追赶超越步伐。

第三条主要目标。

到“十三五”末,全面完成35.5万户125万人建档立卡扶贫搬迁(以下简称“扶贫搬迁”)及同步实施的避灾、生态和其他类型搬迁安置任务。

陕南地区2016年基本完成避灾搬迁任务,2018年基本完成扶贫搬迁任务;其他地区2018年基本完成扶贫和避灾搬迁任务。

第二章搬迁对象
第四条对象类型。

按照“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共建共享基础设施,集中提供公共服务,分类享受相关政策,区别标准组织考核验收”
的原则,统筹扶贫、避灾、生态及其他类型搬迁。

(一)扶贫搬迁。

指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需易地搬迁的农村人口。

(二)避灾搬迁。

主要指生活在工程措施难以有效消除灾害隐患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山洪灾害频发和采煤塌陷区农村人口(以下简称:地灾户、洪灾户、采煤塌陷户)。

(三)生态搬迁。

主要指生活在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生态环境脆弱区内,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农村人口,包括自然保护区和生态脆弱区两类。

(四)其他搬迁。

主要指国家及省级公路、铁路、水利等重点工程建设涉及的搬迁群众;以及城镇化和镇村综合改革等涉及的需搬迁农村人口。

第五条对象识别。

扶贫搬迁对象由省扶贫办提供精准到户名册。

避灾、生态搬迁按照户申请、组评议、村级初审、公开,镇(街)复审、公示,县(区)审定、公告的程序,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精准识别,逐户签订搬迁协议,从严、从实确定搬迁规模,对象识别完成后,市级汇总报省移民(脱贫)搬迁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级相关部门核定。

第三章搬迁安置方式
第六条坚持集中安置为主,规范分散安置,完善“交钥匙”工程,对建档立卡在册特困群众搬迁住房实行兜底保障。

第七条集中安置。

以市为单位,集中安置率原则上关中不得低于90%、陕北不得低于85%、陕南不得低于80%。

(一)进城入镇。

以市为单位,陕南地区城镇安置率不得低于60%,其他地区不得低于65%。

优先在市、县(区)、镇(街)规划区内,建设集中安置社区。

打通农民进城落户鼓励政策、商品房“去库存”政策与移民搬迁政策,充分盘活利用存量现房(具体办法由省住建厅会同国土资源厅另行制定)。

结合省级重点镇、文化旅游名镇建设,做好搬迁群众安置,实现小城镇建设与移民搬迁相互促进。

进城入镇安置户一律按集中安置对待,执行集中安置建房补助,纳入集中安置考核范围。

(二)依托中心村庄和已建集中安置点续建安置。

在中心村庄、已建安置点建设安置房,新老住户总数达到一定规模的,视为集中安置。

(三)新建农村新型社区。

结合镇村综合改革,利用撤乡并镇后的空闲用地规划建设中心社区;结合村庄综合整治、传统村落保护提升,跨村、组联合建设集中安置社区;依托各类产业园区、景区等产业基础较好的地区,建设新型农村特色社区。

新建农村新型社区执行镇村改革相关规定。

(四)跨区域集中安置。

对环境承载差、资源支撑弱、需要实施人口减量的县区或县域交界区,稳妥推进跨镇、跨县安置(具体办法由各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报省移民办备案)。

第八条规范分散安置。

不具备集中安置条件的搬迁户,可采取插花安置、梯次搬迁、投亲靠友等方式,在有一定集聚规模、基础及公共服务设施条件好、有增收致富条件的地方进行分散安置。

各市应结合实际,制定分散安置规范管理办法。

第九条完善“交钥匙”工程。

对建档立卡中的特困户,通过“交钥匙”工程实施住房兜底保障,由政府免费提供一定面积产权到户的住
房。

新建的各类安置社区,应按实际需要配建一定比例的“交钥匙”工程安置房,实行统规统建,统筹帮扶。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一院两制”等方式,探索移民搬迁“交钥匙”工程与敬老院、养老机构等场所的有机结合,统筹解决特困群众住房兜底保障与政策性兜底保障的有效衔接。

各县(区)应制定“交钥匙”工程安置方案,由市级人民政府审批后,报省国土资源厅、省民政厅备案。

第四章安置房建设
第十条安置房设计。

确保质量安全,注重经济适用,做到绿色美观,在建房风格上体现历史和地域文化特色。

各地要参考省住建厅提供的相关建房图集,搞好建筑设计。

坚持统规统建为主,严格管理统规自建,全面做到以户定建、以人定房。

第十一条安置房面积。

扶贫搬迁户住房面积严格执行中央易地扶贫搬迁规定,人均不超过25平方米。

特困户的“交钥匙”工程,原则每户不超过60平方米;对家庭人口在3人以上的,县区政府按照人均25平方米的标准,从实确定,但最大不超过100平方米。

避灾、生态及其他类型的搬迁户,在严格执行省定宅基地面积标准及建房补助标准不变的前提下,由搬迁对象根据家庭经济状况,坚持实用够用,合理确定住房面积。

第十二条安置房补助标准。

坚持“同类对象标准相同”原则,分类确定到户安置建房补助标准。

同一对象属多种类型的搬迁户,就高不就低,只享受一项补助政策。

各市应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到户到人补
助办法,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一)扶贫搬迁建房补助标准。

按照省扶贫办、省发改委印发的《陕西省“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实施方案》(陕扶办发〔2016〕17号)执行。

(二)生态、地灾、洪涝和责任人灭失的采煤塌陷区建房补助标准。

集中安置的,每户补助4.5万元,选择高层、小高层、多层进行楼房化安置的,每户再给予0.5万元的奖励性补助;在农村分散安置的,每户补助3万元。

(三)其他搬迁建房补助标准。

对重点镇、文化旅游名镇、特色小镇、中心村庄、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等涉及的搬迁,由各市、县(区)政府依据财力状况,自行确定具体补助标准。

第十三条建房资金筹措。

(一)扶贫搬迁筹资渠道。

按照《陕西省“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实施方案》确定的标准和《陕西省“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筹融资工作方案》确定的筹资渠道,由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具体制定筹集、拨付、使用管理办法。

(二)避灾、生态搬迁筹资渠道。

地灾、洪灾、生态和责任主体灭失的采煤塌陷区搬迁安置建房补助资金,通过争取中央财政补助、省级财政直接投入或整合专项资金以及市县财政分担等渠道筹集。

具体资金筹集、管理、拨付、使用以及各级财政承担比例等由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另行制定办法。

(三)其他搬迁筹资渠道。

责任主体明确的采煤塌陷区安置建房补助
资金,采取政府组织、企业投入、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补助和农户自筹相结合的办法筹措。

具体资金管理办法由各市确定。

工程移民搬迁安置建房补助资金,按工程建设单位与拆迁户签定的协议,由建房户从建房补偿中自筹。

城镇化建设和镇村综合改革涉及的搬迁建房补助资金,采取市、县(区)财政补助、整合相关城镇化建设资金、土地增减挂钩政策收益等办法筹集。

对纳入全省移民(脱贫)搬迁规划实施同步搬迁的,市、县政府可根据实际需要,按照省农发行相关金融支持政策,申请贷款资金。

第五章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
第十四条建设标准。

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质监局联合制定集中安置规模分级标准,按照“小型保基本、中型保功能、大型全覆盖”的要求,根据相关行业标准,建设集中安置区(点)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

第十五条资金筹措。

坚持统一规划、各出其力、共建共享,统筹各类搬迁对象,分类型、多渠道筹措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资金。

扶贫搬迁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资金筹措使用,按陕扶办发〔2016〕17号文件执行。

地灾、洪灾、生态和责任主体灭失的采煤塌陷区搬迁的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资金,财政按每户2万元标准给予“小配套”设施建设补助,由县(区)统筹使用;不足部分和“大配套”设施资金由县(区)政府通过强化搬迁规划与各类专项规划对接、加强相关项目资金整合、统筹安排扶贫及其他搬迁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办法筹措解决。

省级各主管部
门要搞好项目计划下达和审查,优先安排集中安置社区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在集中安置社区相关项目未安排到位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不予审定和下拨相关项目资金。

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制定。

工程移民、责任主体明确的采煤塌陷区移民、城镇化及镇村综合改革移民与各类搬迁对象统筹集中安置,安置社区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共享共用的,由所在市政府根据工程类型和需求,确定筹资办法。

对吸纳搬迁农户进入城镇落户达到一定规模的,省财政从鼓励农民进城有关资金中给予每户1万元的奖励性补助,用于本地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第十六条建设要求。

坚持突出重点、统筹推进,按照堤防工程、护坡挡墙等安全类,路、电、水、讯等功能类,污水、垃圾处理等环保类的顺序,安排基础设施建设。

根据群众生产需要,可相应配套建设生产工具存储用房。

统筹医疗、教育、社区服务及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确保集中安置社区基础完善、功能齐全。

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小型集中安置社区原则上当年建设到位;中型集中安置社区在住房工程建成后2年内建设到位;大型集中安置社区在住房工程建成后3年内建设到位。

对靠近城镇和中心村庄的集中安置社区,要充分利用现有设施,不搞重复建设。

第六章规范管理
第十七条总体规划编制。

依据“十三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划,系统对接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易地扶贫搬迁规划、村庄布局规划,以及交通、水利等专项规划,科学编制移民(脱贫)搬迁规划。

强化规划刚性约束,严格规划执行。

第十八条年度计划确定。

各县(区)政府依据搬迁总体规划和分步实施任务,组织国土资源、发展改革、扶贫等相关部门,拟定本行政区域年度扶贫搬迁和同步搬迁具体任务,经各市政府初审,报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级相关部门审核、报领导小组审定后,一次性下达,并作为资金拨付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依据。

第十九条资金管理。

按照分类筹措、依规拨付、专户归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强化监管的原则,管好用好各类移民搬迁资金。

有关资金管理主体要利用共管账户对移民搬迁资金进行实时动态监控,确保资金规范、安全使用。

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市、县移民搬迁政策、项目和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监察机关要依规严肃查处贪污、挪用、挤占、截留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用地保障与规范。

坚持应保尽保、节约集约、依法规范的原则,优先利用存量土地和增减挂钩政策保障移民搬迁用地。

需要安排新增建设用地的,实行计划指标单列,优先保障。

具体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宅基地腾退复垦。

农村宅基地严格按照一户一宅、一宅一证、建新腾旧,先腾退后兑付补助的办法,加快旧宅腾退。

地灾、洪灾、采煤塌陷区搬迁户,做到即建即搬即拆,其他安置对象过渡期不超过三年。

腾退的宅基地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的原
则,进行复垦或还林还草。

第二十二条安置项目建设规划。

安置选址要严格做好地质、洪涝灾害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等前期工作,避开地质灾害易发区、洪涝灾害威胁区、生态保护区和永久基本农田,靠近城镇、园区和中心村,达到房产能升值、增收有保障、基础配套强、公共服务好的要求,增强吸引力,实现可持续。

安置项目建设要避免削山斩岩、填河改江、损坏植被,严防破坏生态环境。

安置建设规划编制的技术规范和审查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商省国土资源厅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安置社区项目管理。

统规统建项目实行“一个安置社区、一个项目主体、一个项目法人”的管理办法,严格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终结审计制。

未经审核批准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项目不得验收和拨付全额工程款。

统规自建和自主建设要纳入移民搬迁安置项目管理,由县(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质量安全和工程造价管理。

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强化质量安全监管,全面落实工程质量安全的五方责任主体(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项目负责人、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经理和监理总监)质量终身责任制,建立书面承诺制度、永久性标牌制度和信息档案等制度。

县级政府是移民搬迁安置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主体,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责任,全程跟踪监管。

在确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建设工程造价。

有关具体规定由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和物价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信息化管理。

建立移民搬迁对象到户信息管理系统、搬迁指挥系统、查询服务系统、监督考评系统。

按照户签协议、村建册、镇建档、县(区)建库、市建平台、省建系统的要求,建立省、市、县(区)、镇(乡)、社区(500户以上)五级搬迁安置到户信息管理体系,并与“扶贫开发信息系统”有效衔接,实现信息互通共享。

第二十六条加强督查考核。

采取日常督查和阶段检查、重点督促和全面考核相结合,强化督促考核。

年度搬迁安置任务完成情况由国土部门牵头,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审计、扶贫等相关部门参与,并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进行严考实核。

第七章相关服务
第二十七条统筹解决增收脱贫问题。

按照安居与乐业统筹、生产与生活同步的原则,由各级扶贫部门统筹协调,安排好搬迁脱贫与发展生产、生态补偿、教育扶贫、保障兜底等脱贫措施,确保搬迁一户、脱贫一户、退出一户,实现搬迁群众在迁入地的经济立足。

第二十八条强化社区管理服务。

按照搬迁安置社区的规模大小,分别设立独立型、融合型、挂靠型等安置社区。

各级组织部门要列出专项资金支持安置区阵地建设,指导建设安置社区党组织。

民政部门对新组建并达到一定规模的各类安置社区应予以登记认可,并按照社区进行管理。

加强群众自治组织建设,优化安置社区物业服务,确保搬迁群众在安置区遇事有人管、就近可保障、公平享受基本公共服务。

第二十九条加强乡风文明建设。

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引领作用,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宣传教育,帮助和引导搬迁群众养成良好行
为方式和生活习惯。

经常性组织开展群众文体娱乐活动,加深彼此了解,推动感情融合,亲近邻里关系,共建和谐文明、兼容并包的新家园,实现文化融合。

第三十条切实保障权益。

按照“搬出地管理林和地、迁入地管理房和人”的基本思路,保障搬迁户在原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林地承包经营权及相关权益。

鼓励搬迁群众在自愿、有偿前提下,流转承包地、林地经营权,具体办法由省农业厅、省林业厅拟定。

按照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规定,确保搬迁群众在迁入地平等享有基本养老、低保、就业、就医等社会保障和公民权利,公平参与基层组织建设,实现搬迁群众在新安置社区的身份认同。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相关优惠政策继续执行省政府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移民搬迁安置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陕政办发﹝2012﹞4号)。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相关配套文件,由省移民搬迁领导小组、省级相关部门和省移民(脱贫)搬迁工作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政策、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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