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法律职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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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析:古代中国的职业法律人

邓析:古代中国的职业法律人
执政 , 行新政 , 推 并且 铸 刑 书 于 鼎 。 邓析 对 子 产 推行 的 改 革政 策 甚 为 不 满 。 而“ 难 子 产 之 政 ” 甚 至 为 了表 达 对 于 其 所铸 刑 书 故 数 ,
《 吕氏春秋》 记载 , 国一个富人 家中有人溺死于洧水之 中, 郑 有人
捞 获死者 , 富人 想赎回死者 的尸体 , 但是得 尸之人 索要 赎金 太 多, 因此 富人 向邓析求教 。邓析说 :放心吧 , “ 得尸之人 不会把 尸 体 卖给他人 的。 得尸之人听说后也 急忙求教 于邓析 , ” 邓析答 复 道 :放心吧 , “ 那个 富人从 别处买不到这具死尸。 由此 可见 , ” 邓析 总是 可以在 矛盾之 中敏锐地洞察到彼此之 间的利 害关 系, 因此
纷纷 , 国大乱。这也正是邓析 引来杀 身之祸 的原 因之一。 郑
为什 么邓析 总是能够在法庭上 获得 胜诉 呢?原 因在 于, 邓
学生将 目标投 向邻近 省市 的重点 中学 , 希 望在那 些 学 校完 成最 关 键 阶段 的学
以。 当前 , 一方面应 出台准许异地借 考政
对 于 如 何让 好 政 策 更 大程 度 地 惠
可 以持 “ 两可 之 说 ” 而 立 于不 败 之 地 。 ,
之 不满, 而私 下编 著了一部成 文法律 , 并将之刻 于竹 简之 上 , 史
称“ 竹刑 ” 由于 史料 之 缺 乏 , 们 无 从 知 晓 “ 刑 ” 具 体 内容 , 。 我 竹 的
但 至少可以推 断是完全不 同于子产所铸之刑 书的 , 因为 荀子 曾
杀 邓析 , 用其 竹 刑 ” 而 。
除 了具有不同政见外 , 邓析在法律 、 国等方面也有 着与 众 治
不同的观念与特 立独行的行为。对此 , 荀子 曾经评价邓析“ 治 好 怪说 , 玩琦辞” 但却“ , 言之 成理 ” 。邓析精研 法律 , 并且将所 学的

法律职业思维规律

法律职业思维规律

正义蒙眼布的实质是什么?
季卫东:日本神户大学教 授、上海交大法学院院长、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 委员会委员 冯 象:美国著名律师、 旅美学者 ,哈佛大学兼职 教授、浙江大学光华法学 院兼职教授
正义(Giustizia)。其形象为一蒙眼女性, 白袍,金冠。左手提一秤,置膝上,右手举一剑,倚 束棒(fasci)。束棒缠一条蛇,脚下坐一只狗, 案头放权杖一支、书籍若干及骷髅一个。白袍,象征 道德无瑕,刚直不阿;蒙眼,因为司法纯靠理智,不 靠误人的感官印象;王冠,因为正义尊贵无比,荣耀 第一;秤……比喻裁量公平,在正义面前人人皆得所 值,不多不少;剑,表示制裁严厉,绝不姑息,一如 插着斧子的束棒,那古罗马一切刑罚的化身。蛇与狗, 分别代表仇恨与友情,两者都不许影响裁判。权杖申 威,书籍载法,骷髅指人的生命脆弱,跟正义恰好相 反:正义属于永恒 ——意大利像章学家利帕(CesareRip a)《像章学》卷三(1593)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发文豫人常法200318号认为违背了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侵犯了权力机关的职权是严重违法行为并要求洛阳中级法院处理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该文还作出河南种子条例第36条关于种子经营价格的规定与种子法没有抵触继续适用的结论
法律职业及其思维规律
孙笑侠
一、法学的特点……
首先,法学 是社会科学 中相对独立 的学科。 科学体系的 三大知识 最早的 University 是由法学、 医学和神学 构成的。
2003年5月27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种子赔 偿纠纷案时,遭遇法律冲突问题。在庭审中,就赔偿损失 的计算办法原、被告争议激烈,原告主张适用《种子法》, 以“市场价”计算赔偿数额;被告则要求适用《河南省农 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以“政府指导价”计算。 在2003年5月27号,对一宗玉米种子案进行审理时发现, 《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与国家的《种子法》相冲 突。李法官的判词是“——“《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 例》作为法律阶位较低的地方性法规,其与《种子法》相 冲突的条文自然无效……” 。

论述中国律师职业的发展历程

论述中国律师职业的发展历程

中国律师职业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古代。

在古代中国,存在着类似律师的角色,如"御史"、"提纲"等,他们负责辅助法官和官员处理案件,但其职责和地位与现代律师还有很大差异。

近现代中国的律师职业发展历程如下:1. 前现代律师的起步(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清朝末期和民国初期,随着洋务运动和维新变法的推进,西方法律概念逐渐传入中国。

1896年,上海成立了中国第一个现代律师事务所"仁和堂",为中国律师职业的起步打下了基础。

2. 律师事务所的建立(20世纪20年代-30年代):20世纪20年代,上海、北京等大城市相继建立了律师事务所。

1928年,国立北京大学法学院成立,成为培养现代法律人才的重要学府。

3. 新中国成立后的律师职业(1949年以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原先的律师事务所被废除。

在1954年的第一个宪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律师职业。

1957年,中国共产党政治局会议决定重新设立律师事务所,但是受到政治运动的影响,律师职业的发展受到限制。

4. 改革开放后的复兴(1978年以后):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使得中国经济迅速发展,法律领域对法律人才的需求逐渐增加。

1980年,中国恢复了第一个律师事务所"万泽律师事务所"。

随后,各地相继恢复了律师职业。

5. 法律职业的进一步发展(21世纪):进入21世纪,中国律师职业得到进一步发展。

2007年,中国实行律师制度改革,废除了政府律师制度,明确了律师的独立地位和职责。

法律市场逐渐开放,律师事务所数量迅速增加,律师执业人数大幅增加。

6. 律师行业的现状和挑战:目前,中国律师行业已经成为一个庞大且多元化的职业群体,律师在法律服务、诉讼代理、法律顾问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包括律师执业自由度不足、行业规范不够严格、司法保障有待完善等问题。

中国律师职业的发展历程经历了从起步到复兴的过程,如今已成为中国法治建设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律师职业的认知

律师职业的认知

对律师职业的认知遇到法律问题,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都大概率会要接触到一类职业人—律师。

从现在的网络环境和现实实践来看,对这个群体的评价和看法有着诸多矛盾、甚至截然相反。

有的觉得律师是正义的使者,是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力量;有的觉得律师是“法律贩子”,拿钱办事;有的觉得律师是助纣为虐或者“吃完被告吃原告”。

一、什么是律师?在中国古代有类似职业,称“讼师”“状师”“讼棍”,原来主要是参与刑事辩护工作。

不过,古时推行集权制,讼师大多名声不好,往往被当政为官者所轻贱,所谓辩护实为添乱和制作麻烦;结合影视剧中对古代讼师的刻画,往往代表着贪婪、逐利、奸诈以及与权贵勾结。

总体来说,无论是官方还是民间,讼师的形象和地位都是比较底的。

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前,中国律师制度曾一度出现空白。

1979年12月,司法部发出《关于律师工作的通知》标志着律师制度恢复,自律师制度恢复至今已有44年。

对于律师的定义,最权威的当家法为《律师法》。

《律师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从定义来看,律师在资质方面须取得执业证书,服务产品方面专指法律服务,提供服务前提需要被委托或指定。

同时,《律师法》对律师的职责亦有明确及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结合国情来说,中国的律师往往被冠以“人民律师”,这也要求律师要以人民为中心、服务人民,在服务民生、公益法律服务等方面亦对律师有所规定。

二、律师能够做什么?律师的业务,在《律师法》第二十八条有所明确:“(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捕头的名词解释

捕头的名词解释

捕头的名词解释一、引言捕头,这个在古代中国司法体系中常见的名词,曾经在维护社会秩序和执行法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对于普通人来说,捕头可能只是一个陌生而神秘的词语。

那么,什么是捕头?本文将为你详细解释这一名词的含义和背后的故事。

二、捕头的定义1. 法律执行者捕头,顾名思义,即捕捉罪犯的人。

在古代中国的法律体系中,捕头是负责维护社会安宁和捕捉逃犯的专职人员。

他们承担着执行命令、抓捕罪犯以及带回审讯等重要任务。

2. 政府聘请的专业人员捕头并非是每个人都可以胜任的工作,他们需要接受严格的培训和考核,以确保他们具备必要的技能和胆识去执行法律。

通常,捕头是由政府聘请的专业人员,他们通过严格的选拔程序脱颖而出,成为一支在维护社会秩序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的特殊队伍。

三、捕头的历史背景1. 出现时间捕头这一角色在中国的历史上可以追溯到古代。

在古代中国的社会中,由于犯罪的存在和社会秩序的维护需要,政府开始组建专门的捕头队伍来执行法律。

捕头逐渐成为一支威慑罪犯、维护社会和谐的力量。

2. 工作职责捕头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接收命令、调查案情、寻找罪犯的踪迹、抓捕犯人并将其带回司法机构进行审讯。

他们需要具备良好的侦查手段和武术技能,以便能够成功完成各项任务。

3. 苦与乐然而,成为一名捕头并非轻松的工作。

他们需要不断面对各种各样的危险和挑战,有时甚至会置自己的生命于危险之中。

另一方面,捕头也享受着一定的特权,例如在人口中享有威望、政府提供的物质支持、能够与其他高级官员交往等。

四、捕头的形象与传说1. 电视剧和电影中的形象在许多古装剧、侠义片以及现代警匪片中,捕头这一角色经常出现。

电视剧和电影中的捕头形象多样化,有的以正义英雄形象示人,有的以潇洒沉稳的风格亮相。

他们通常是故事中不可或缺的角色,以他们的聪明才智和勇敢无畏为故事添加了许多精彩的元素。

2. 民间传说与英雄故事不少地方民间故事中也有捕头的传说。

这些故事常常以捕头为主角,讲述他们英勇机智地破案以及维护社会正义的故事。

法律职业规范与伦理——总论、律师职业

法律职业规范与伦理——总论、律师职业

一、律师的历史
• 早期律师 • 两千年前古希腊的辩护士是现代律师的鼻祖,中国古代有 邓析,公元前四世纪中期,在希腊,辩护人就出现在法庭 上辩护,法律顾问处理商业事务和起草法律草案。也就是 说出现了律师这个专门职业,英文中的“PROFESSION” 专门职业来源于拉丁语的“PROFESSIONEM”意为进行 公开声明,职业的出现要求新成员进行宣誓,声明他们致 力于一个博学的职业的理想和业务活动。 • 美国法律学家庞德曾说律师职业是“作为共同职业以公共 服务的精神追求博学艺术” • 律师被界定为“一个作为促进公正和公共福祉的共同职业 的一份子,在为委托人服务和为公共服务的精神中,追求 博学艺术的法律专家”。
• 中国律师人数在律师制度恢复重建30年间增长了800多倍,从1979年 律师制度恢复之初的不足200人,到2009年底,全国执业律师已达 16.6万人,年均增长5500多人。而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对法律需求的日 益增长,律师人数呈现逐年快速递增的趋势。2010年一年间,中国执 业律师净增近4万人。到2010年底,全国律师总人数已经达到了20.4 万人,律师事务所已经发展到1.69万多家。 • 我们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先生80年代设计过一下律师。他说中需要80万 律师,现在还差不少。 • 说到律师人数要作一些说明。其实中国吃法律服务这碗饭的远远不止 20万人。企业的法务人员、政府的律师、乡镇法律服务所的人员,还 有其他一些中介机构都有人吃法律服务的饭。从人数来统计,估计也 会有10多万人,原因是中国律师概念窄,只有从事律师执业的才能称 为律师,而不像美国只要有律师资格的人就称律师。据统计,全国历 年取得律师资格的人员中约有5-6万未从事律师工作,就没有统计在 20万之中。
• 美国律师发展 • 美国是从英国治理下的三个殖民地发展而来的,如果说美 国的革命时代是律师主导的法律时代,则17世纪时期是一 个没有律师的法律时代。这个时期的法律是政治人物、商 人、农民等塑造的。 • 最初到达美国的几乎没有律师,1637年左右才有了第一个 职业律师,殖民者对律师态度不友好,不热衷引进英国法 律传统。一些州还禁止律师执业。律师常常受到歧视诋毁 • 随着一个稳定社会的建立,殖民地经济发展迅速,富裕阶 层出于安全和稳定的考虑,贸易的发展和交易形式多样, 需要专业的律师协助,处理法律问题。大约1690年左右, 律师在殖民地有了立足之地,许多律师来自于英格兰,另 外采取学徒制。法学院逐渐建立起来,律师被要求曾在法 学院学习。

法律职业规范及伦理__检察官职业

法律职业规范及伦理__检察官职业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须报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 内设立的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 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任免。
助理检察员由本院检察长任免。
五、检察官的等级及其评定
检察官的级别分为四等:首席大检察官、大 检察官、高级检察官、检察官;各等级再分为十 二个小等级。
检察官的等级的确定,以检察官所任职务、 德才表现、业务水平、检察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 为依据。
一级大检察官、二级大检察官、一级高级检 察官、二级高级检察官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其他检 察官的等级,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准。
1.《检察院组织法》第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 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
2.《检察院组织法》第20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置刑事、法纪、监所、经 济等检察厅,并且可以按照需要,设立其他业务 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可以 设置相应的业务机构。
3.组织体制:检察一体化。
2002年司法考试试题:(单选)
下列说法,哪个是正确的? A.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以律师身份 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B.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在原任职的 地区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C.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 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D.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其配偶、子女不 得担任该检察官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 人或者辩护人
B.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辞呈并被本级人大常 委会接受;
C.在被本级人大常委会接受后,还需得到上级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批准;

法官的职业化精英化及其局限 (1)

法官的职业化精英化及其局限 (1)

法官的职业化精英化及其局限王晨光一.我国法官职业化的趋势法官职业化在几年前还是一个鲜为人知的话题,而今却已经成为学术界和法律界共同探讨的一个热点问题。

1从历史上看,无论是在历史上还是在新中国建立以后,法官在我国从来就没有形成一个独立的职业团体。

在古代,所谓的法官实际上首先是朝廷任命的地方行政官员(父母官)。

在新中国的历史上,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法官长期以来被认为是与其他政府官员别无二致的国家干部,法官并未被作为一个特殊群体来对待。

2既然法官算不上是独特的职业群体,从而也就谈不上什么职业化的问题。

这一问题直至文革后我国法制建设真正迈入正轨才逐步得以正视,这一进程也刚刚在近几年才真正得以推动。

在法制建设初期,百废待兴,重新建立的司法机关亟需大量法官,为了满足这一需要,从其他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以及从复转军人中调任和安排了不少人充任法官,甚至还陆续从以工代干者中选拔了一些。

这里固然有权宜之计的考虑,有当时人才资源局限的因素,也有干部制度存在缺陷的原因,但最根本的则是对于法官职业性认知的缺乏和否认。

虽然人们当时已经认识到我国法制建设需要大量法官,但传统观念仍然以为法官不需要什么专门的职业训练和专门知识,不成其为什么专业团体,他们不过是政府工作人员中的一部分,只要政治可靠、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安排就完全可以胜任。

形成这种状况和上述观念的原因主要有:(1)如前所述,由于我国自古以来就没有形成独立的法官和法律职业群体,法官职责历来由地方行政官员统一行使,即使在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干部成为所有包括法官在内的公职人员的统一称谓,从而抹杀了法官群体的职业特征和独立性;(2)高度集权化的政治体制不能容忍在国家体制内存在一个享有独立司法审判权的机构存在,尤其不能容忍一个有权独立审查其他国家机构的行为和决策是否合法的机构存在,因此司法独立的理念历来遭到否定和批判,作为司法独立保障之一的职业化法官群体自然也因为抹煞政治而属于否定和批判之列;(3)受片面强调法律的“阶级性”和政法机构是“专政工具”等极端思潮的左右,司法工作依靠的是政治觉悟和阶级立场,而不是法律知识和司法程序;(4)我国法学教育长期以来得不到重视,教育方法和内容陈旧,没有也无法培养出足够的能够充实司法机构的合格人才,从而客观上无法形成独立的法律职业群体;(5)高度的计划经济和严密的社会控制机制使得国家行政机构和各级领导人成为解决社会纠纷的最有效机制,实际存在的人治传统使得法院的社会功能被极大地缩减,法官的职业性也不可能得到重视。

律师职业介绍

律师职业介绍

律师职业介绍律师(英:lawyer,attorney),不同于古代的讼师、状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律师指在案件中为委托人辩护、代理诉讼及处理平常法律业务的人员。

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常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伸张正义。

为需要的人们服务。

中国的律师是指经过一定方式取得司法行政机关授予的资格,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利用自己的法律知识和技能为被代理人提供法律帮助,并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专业人员。

或是接受国家机关、企业、团体或个人的委托,或者经法院指定,协助处理法律事务或代当事人进行诉讼的法律专业人员。

律师起源于古罗马。

共和制罗马(公元前510或509~前30)的诉讼,必须根据执政官或法务官的告示,按法定的手续进行。

由于法律和告示不断增多,日趋复杂,当事人在诉讼中,特别是在法庭进行辩论时,需要熟悉法律的人协助,因此,从共和制末期到帝国制初期(公元前1世纪后半期),辩护人应运而生。

至公元5世纪末,充当辩护人的,须在主要城市学过法律,取得资格。

他们逐渐形成行业,组成自己的职业团体,成为专职律师。

封建制时期,多数国家废除了古代辩论式诉讼,改用纠问式,使律师失去作用。

有的国家,如中古初期的法国,虽保留律师制度,但主要只适用于宗教法院,而且律师的职务由僧侣充任。

世俗法院有时也允许辩护,但也只有僧侣才能执行这一职能。

公元12世纪以后,法国禁止僧侣在世俗法院充当辩护人,代之以受过封建法律教育,经过律师宣誓、登记入册的职业律师,但其权限受到很大限制,甚至形同虚设。

随着法律关系的日趋复杂,资本主义国家律师的业务范围日益广泛,如充当民事代理人,为刑事被告人辩护,担任机关、团体、企业的法律顾问,代当事人书立遗嘱、办理财产的转让、缔结契约、设立公司以及处理银行信贷、社会保险和国际贸易方面的法律事务等。

律师分工越来越专门化,而且作各种分类,例如法国律师分为辩护人和代理人;英国律师分为初级律师(或译诉状律师)和高级律师(或译出庭律师)。

论我国传统诉讼文化中的法律职业者

论我国传统诉讼文化中的法律职业者

只能借用西方人的识别 、 分析和判断系统反 观孰优孰劣 , 也即仅在一种价值判 断体 系之内做做标 明“ 意
义” 符号的事情。我们所面对 的是经过几千年历史积淀后所形成 的东西 , 中很多已经渗透到我们的骨 其 髓, 它们的存在是和我们 自身“ 同义” 的。因此 , 当我们以这样的历史观来检讨历史时 , 惟一的 目的就是认
出者在被委任为地方长官以后 , 除了要处理行政事务以外 , 也不得不面对大量的纠纷。显然 , 在执行 司法 公务时 , 知晓法律是一个州县官的基本要求 , 否则他便无法作出合法判决。但是 , 法律的繁多复杂以及工
作任务的重压 , 使得他们无法对法律有透彻 的研究 , 同时又要求判决必须依法作 出, 所有判决必须遵从 “
得来的, 也不只是从现实的基础上生长起来的, 而是本质原来就具有 的一种遗产 ……我们必须感谢过去 的传统 , 它通过一切变化的因而过去 了的东西 , 结成一条神圣的链子 , 把前代 的创获 给我们保存下来 , 并
传给我们 。 ” 拥有源远流长的中华传统文化的中国, 其现代的发展从一定意义上不能不说是其过去历史的一种延 续 。无论我们 以怎样的心理和姿态去面对外来 的冲击 , 际上都是一种应对 , 实 而不是改头换面。因此 , 我 们虽然总是想要梳理清楚从传统到现代发展 的历史脉络 , 并试 图从 中找到历史过程 中的逻辑 因果关系 , 但是 , 我们所使用的“ 现代” 意义上的一套认知性工具 , 大都源 自西方世界 , 法律尤其如此 。这就使得我们
包括当朝的律例。虽然也有类似于案例分析的“ 拟判” 但其着眼点在于考核应试者文采 、 , 修辞能力 和对
儒家经义的把握上 , 而不是对本朝法律的熟悉程度。虽然三国时期魏明帝 曾设立“ 律博士” 一职 , 但并没

检察官职业

检察官职业

检察官职业一、检察官制度的起源(检察基本理论专论)1、中国古代的检察官制度:监察御史监督、考核、选任、纠举、弹劾官吏2、中国近代意义上的检察官制度:1906年、清末《大理院审判编制法》、日本、大陆法系、民国、台湾地区3、新中国的检察官制度:借鉴前苏联检察制度,结合中国国情创制的。

设立之初最主要的目的在于监督各级官员。

与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关系?专论之一:检察制度的起源与发展在人类法治文明的历史发展中,检察制度与警察制度和审判制度相比,是产生较晚的一种法律制度。

一般认为,现代检察制度起源于中世纪的英国和法国。

■英美法系检察制度的形成与特点1164年亨利二世颁布《克拉伦登法》,规定王室法院的巡回法官在审理地方土地纠纷时,可以从当地骑士和自由民中挑选12名知情人,经宣誓向法庭告诉真相,法官被要求在12位知情人的确认下解决纠纷。

1166年法令进一步规定,由郡的每个百户邑中选出12名乡绅对犯罪进行控告。

1194年查理一世发布《巡回法庭章程》,就这种控诉方式规定为巡回审判的规则。

由此确立了大陪审团负责起诉的制度。

1275年,英王爱德华一世颁布了《威斯敏斯特条例》,肯定了亨利二世司法改革的成果,并将陪审制度固定下来,明确规定刑事案件必须实行起诉陪审制。

1352年,英国金雀花王朝国王爱德华二世,为促使起诉与审判分离的进一步改革,颁布诏令,另设一个由12人组成的陪审团参与法庭审判案件事实的活动。

在英国,检察总长的头衔第一次出现于1461年,源于中世纪的国王代理人和王室高级律师职务。

1515年又设立了副总检察长,形成了英国的检察制度。

随着英国在18及19世纪的殖民扩张,其检察制度亦流传到马来西亚、爱尔兰、巴拿马、斯里兰卡、澳大利亚、加拿大、巴基斯坦、美国、哥伦比亚等国家和地区,并为这些国家或地区摆脱殖民统治独立后沿袭继受,形成英美法系的检察制度。

英美法系检察制度的发展模式是以个人权利优先保护、以公民权利制约司法权力的价值趋向为轴心。

一律师制度概述

一律师制度概述

第十五章律师制度概述第一节律师的概念第二节律师的性质第三节律师的任务和业务范围第四节我国律师制度的建立和发展笫一节律师的概念一. 律师的概念律师是抬经国家考核授予资格并准予执业的.接受十事人的委托或者经人民法院捋定,进行诉讼,非诉讼及其他法律爭务,以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

这-•概念包括三层含义:1.律师是经国家考核授予资格并发给律师执业证书.准予执业的法律专业人员。

2.律师是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委托及人民法院的抬定,而参与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的。

3・律师的职责是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以维护当爭人的合法权益。

二、律师制度的概念与总义律师制度是抬国家法律规定的有关律师的性质、任务.业务范用・律师的资格与执业,律师的匸作机构与内容等的规范体系。

律师制度的意义有四方面内容:1.律师制度是健全民主与加强法制的重要内容:2.律师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耍于•段:3.律师制度是维护公民、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4.律师制度是对公民进行法制教育.普及法律知识的重要途径。

第二节律师的性质与特点一、律师的性质(一)西方国家自由职业者一一独立的地位。

(二)中国律师经历了从“国家法律工作人员”到“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再到'‘社会中介组织”最后又回到“法律服务执业人员”的身份的姻变。

1.1980年《律师暂行条例》将律师定义为“国家法律工作者”,是司法部门的一个组成部分:2.1996年《律师法》规定“本法所称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 一般将苴简称为“社会法律工作者”或“社会律师”。

(1)律师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与从事侦、诉、审工作的专业人员分开:(2)律师是经过国家统一考试,被授予资格并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与从事法律服务的其他专业人员区分开来。

3.1997年党的十五大将律师宦义为“社会中介组织”。

中国律师的发展历程

中国律师的发展历程

中国律师的发展历程一、起源与早期发展中国律师的起源可以追溯到春秋战国时期,当时称为“讼师”。

《韩非子》载:“讼师者,言辩而采者也。

”然而,律师这一正式称谓,直到清末才被广泛使用。

在中国古代,律师的角色主要由士大夫和官僚担任,他们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和代理诉讼服务。

由于受到儒家思想的影响,律师在古代社会中被视为一种道德职业,要求律师不仅要精通法律,还要具备高尚的道德品质。

二、近代律师制度的建立随着西方列强的入侵,近代西方法律制度也随之传入中国。

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中国开始逐步建立律师制度。

1906年,清政府制定《刑事民事诉讼法》,该法首次规定律师制度。

1910年,清政府颁布《法院编制法》,进一步规定了律师的资格和职责。

然而,由于当时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的原因,这些法律制度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实施。

直到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律师制度才真正得以建立和发展。

三、律师职业的发展与壮大新中国成立后,律师职业得到了高度重视。

1950年,新中国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颁布实施。

该条例规定了律师的资格、职责、组织机构和法律援助等方面的内容。

此后,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律师队伍也不断壮大。

特别是在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的律师事业得到了飞速发展。

律师队伍不断壮大,律师的素质和水平也不断提高。

同时,律师的业务范围也逐渐扩大,涵盖了法律顾问、诉讼代理、非诉讼代理等多个领域。

四、律师制度的完善与规范化进入21世纪后,中国的律师制度进一步得到了完善和规范化。

2001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该法对律师的资格、执业范围、权利和义务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2007年,司法部发布《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了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和运作。

此外,中国还建立了完善的律师资格考试和培训制度,以确保律师具备相应的素质和能力。

如今,中国的律师队伍已经成为一支重要的法治力量。

他们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发展、推动法治建设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制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制
促进经济发展
稳定的法制环境有利于吸引投资,促进经济发展。在春秋 战国时期,各诸侯国为了发展经济,纷纷制定法律,保护 商人的利益和贸易活动。
保障人民权利
法制建设能够为人民提供权利保障,防止权力滥用和侵犯 人权的行为。在春秋战国时期,一些诸侯国已经有了保护 人民权利的法律条文。
法制与道德的结合
01
法律与道德相辅相成
法制建设的可持续发展需要注重公平正义,保障弱势群体的权益。在春秋战国时期,一些 诸侯国为了维护公平正义,制定了一系列保护弱势群体的法律条文。
强化法律监督
法制建设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强化法律监督,确保法律的公正和有效执行。在春秋战国时期 ,各诸侯国纷纷建立了监察机构,负责对法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THANKS
法,以适应社会变革的需要。
这一时期的立法活动频繁,各诸 侯国制定了许多法律,如《秦
律》、《楚法》等,为后世法律 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春秋战国时期的立法原则主要包 括“因时制宜”、“因地制宜” 和“因人制宜”,体现了灵活性
和实用性。
法律形式与特点
成文法
这一时期出现了大量的成文法, 如郑国的“刑书”、晋国的“铸 刑鼎”等,这些成文法规定了各 种犯罪和刑罚,使法律成为公开
感谢观看
儒家认为法律应该以仁爱为基础,强调人与人之间的关 系和道德责任。
儒家思想代表人物有孔子、孟子等,其思想对中国古代 法律思想和法制建设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05
春秋战国时期法制的现代启示
法制建设的重要性
保障社会秩序
法制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通过制定和执行法律, 可以有效地规范人们的行为,减少社会矛盾和冲突。
03
社会变革
随着铁器牛耕的推广,井 田制逐步瓦解,封建经济 得到发展,导致社会结构 发生重大变化。

执掌律法执行的官职

执掌律法执行的官职

执掌律法执行的官职
执掌律法执行的官职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地区有所差异。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执掌律法执行的官职:
1.廷尉:是中国秦汉时期执掌司法和审判的官员,负责审理案件、制定和执行法律,是中国古代司法体系中的最高官员之一。

2.大理寺卿:是古代中央政府的官员,负责审理案件、监督司法活动,以及管理司法行政事务。

大理寺卿在唐、宋、元、明、清等朝代均有设置,但名称略有不同。

3.刑部尚书:是中国古代官职,明清时期为六部之一,主管全国的司法和行政事务,负责制定和执行法律,审理案件,监督司法活动等。

4.都察院御史:是明清时期的监察官员,负责监督法律的执行情况,纠劾官员,监督司法活动等。

都察院御史一般由皇帝直接任命,对皇帝负责。

总的来说,执掌律法执行的官职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地区有所差异,但一般都具有审理案件、制定和执行法律、监督司法活动等职责。

宋代讼师与英国中世纪律师对我国律师制度建设比较研究

宋代讼师与英国中世纪律师对我国律师制度建设比较研究

宋代讼师与英国中世纪律师对我国律师制度建设的比较研究13世纪以前,欧洲的法律是没有太多值得中国学习的,包括这种所谓的”辩护人制度”。

为什么过了仅仅一个世纪,中华法系在英美法系面前显得迂腐不堪呢?笔者通过国家针对辩护人制度的两个法律规定来进行说明。

《宋刑统》第二十四卷《刑律》”为人作辞牒教令人告事”条规定:”诸为人作辞牒,加增其状,不如所告者,笞五十。

若加增罪重,减诬告一等。

即受雇诬告人罪者,与自诬告同;赃重者,坐赃论加二等;雇者从教令法。

若告得实,坐赃论,雇者不坐。

诸教人告,事虚应反坐,得实应赏者,皆以告者为首,教令为从。

即教令人告缌麻以上亲,及部曲、奴婢告主者,各减告者罪一等;被教者,讼如律。

若教人告子孙者,各减所告罪一等。

”伦敦城市法庭在1280年作了如下规定:禁止律师帮诉(即出钱或出力帮人诉讼,胜诉后分得利益),以阻止不必要的诉讼的增多;禁止两面获利,以防止腐败和律师背叛当事人;禁止辱骂对手,以维护法庭的正常诉讼秩序;禁止律师与法官坐在一起,以免影响法官的公正判决;禁止抨击法庭的判决,以维护法庭的尊严等等。

[1] 1注意律师的主体地位在”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思想支配下,整个国家都是君主个人的,凡是都是在君主权力的控制中。

这在控制讼师的法律上体现的很明显。

宋朝对于讼师有着严格的控制,并且严格禁止他们出现在审判的任何程序中。

非法的身份导致了司法实践中讼师的畸形发展,带来的后果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1)没有阳光的身份,讼师在参与案件时往往没有限制,无良的讼师没有任何忌讳,讼师无所不用其极。

(2)即使是有有良心的讼师,因为没有合法的身份,只能进行帮助当事人参与诉讼活动。

这种结构下只能加强中国传统的主审官”纠问式”职权主义传统。

不利于现代抗辩式的审判模式产生。

虽然反观英国的法律,而是通过法律确认律师在诉讼中的主体资格,并将律师代表当事人参与诉讼辩论变成了一个必经的法律程序。

政府为了保证律师的质量,建立了律师准入制度,给律师开办业务班学习法律知识及程序。

法律职业伦理(第三版)

法律职业伦理(第三版)
第四节公证员与律师 的关系规范
第五节公证员 与司法人员的
关系规范
第六节阅读与 思考
第一节仲裁员 职业行为规范
概述
第二节仲裁员 职业行为规范 的内容
第三节我国仲 裁员职业行为
规范的完善
第四节阅读与 思考
第一节建立司法责任 制度的意义
第二节我国司法责任 制度的现状和问题
第三节司法责任制度 的改革路径和措施
5
第五节诚信规 范
1
第六节保密规 范
2
第七节勤勉规 范
3
第八节清廉规 范
4
第九节礼仪规 范
5
第十节阅读与 思考
1
第一节审判伦 理概述
2
第二节审判公 正规则
3
第三节审判效 率规则
4
第四节审判涵 养规则
5
第五节阅读与 思考
第二节忠诚规范
第一节检察官职业 伦理概述
第三节公正规范
第五节严明规范
第四节清廉规范
法律职业伦理(第三版)
读书笔记模板
01 思维导图
03 读书笔记 05 目录分析
目录
02 内容摘要 04 精彩摘录 06 作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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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内容摘要
书稿阐述了法律职业伦理的基本原理,审判伦理、检察伦理、律师伦理、公证伦理仲裁伦理的基本规范和制 度,并结合经典论述、典型案例,在每章之后附“提示与问题”,注意分析不同法律职业伦理规范的内部关系和 有关的伦理冲突与道德悖论,引导读者深入思考,系统而全面地了解我国法律职业伦理学科的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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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法律职业者概述一、概念界定与研究意义法律职业一般是指直接从事与法律有关的各种工作的总称,通常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律顾问、公证人和法学教师,但主要指法官和律师,特别是律师。

1在中国古代,无论是奴隶社会还是封建社会,都没有发展出制度化的律师或者法官等法律职业者。

但对于“律师”和“法官”这两种职业的前身却是可以追根溯源的,有着较悠远的历史发展根基。

因此本文所要谈的是中国古代法律职业的概念应从广义的角度去理解,可以看成是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下与现代法律职业者具有相同或类似功能的职业者,这些群体与现代法律职业者发挥同等功能,追求类似目的,并且与法有关,成为化解纠纷的除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主体。

通过对古代法律职业者的探析,至少存在一下两个方面的意义,第一,通过对历史的回顾,可以探析当代法官职业群体介于行政、司法之间尴尬地位形成的历史原因;第二,借鉴历史中曾经出现过的讼师现象,来探讨今天律师群体的多面性,促进律师职业道德的建构完善。

二、古代各个时期审判者及司法辅助人员的概述(一)西周以前的法官据史料记载,早在帝舜时期,就有了法官之职。

帝舜时期法官之名称为“士”,而任“士”之职者,实皋陶其人也。

2皋陶乃法官之始祖。

在当时,皋陶主要管理立法和司法事务,深受人们敬重。

皋陶所任法官的地位职位较高,司空、后稷、司徒,后世所谓三公,“士”之地位次三公而列第四。

在当时司法官之地位,亦云尊贵矣。

3同时,为司法官之人必须是贤德之人。

皋陶的贤德是令统治者也深深折服的,甚至是帝王也自叹不如。

皋陶之事业最显著者,当然为制定刑法。

实1《法理学》李其瑞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4月版第292页。

2《中国古代诉讼法。

中国古代诉讼法溯源》徐朝阳著吴宏耀童友美点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1月第一版第81页3《中国古代诉讼法。

中国古代诉讼法溯源》徐朝阳著吴宏耀童友美点校中国政开中国法系之先河。

4《竹书纪年》明记立法之时期云:“舜之三年命咎陶作刑。

”总结起来这一时期的审判者具有如下三个特点:一,官职地位较高;二,为贤德之人;三,兼立法和司法之职。

(二)西周时期的专业法官和司法辅助人员西周时期,在中央,最高司法机关的长官为大司寇:“掌建三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国,诘四方。

”其次为小司寇:“掌外朝以外政五刑,听万民之狱讼。

”最后为士师:“士师之职,掌国之五禁之法,以左右刑罚。

”按照距离王城地域远近的不同又划分为四类职务进行司法管辖,分别是乡、遂、县、方四种士。

其中方士又分为都士和家士,都士管辖王家子弟,公卿大臣的封地,家,管辖大夫的封地之纠纷,专门解决特权贵族纠纷。

《周礼•秋官》属于刑官之属,其中包含六十种官职,分别具有不同的司法职能,上述几种具有明确的审判职能,其余的职位大多属于司法审判辅助人员,划分依据具体事务的不同。

有辅助判判断量刑情节司刺,辅助刑事案件的司刑、禁杀戮等,辅助民事案件的司约,辅助违反水禁之法的萍氏,掌管刑罚的司厉、司圜、掌囚等等。

这些职位都具有较强的行政色彩,为维护社会治安和帝王统治而设立,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司法审判工作的进行,提高了办案效率。

(三)秦朝时期审判人员与刀笔官吏秦朝时期,廷尉,是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和最高司法官员。

廷尉负责审理皇帝制定的案件以及地方送上来的疑难案件。

地方司法机关基本是郡县两级,郡守、县令兼理司法郡、县两级政府既是行政机关又是司法审判机关,郡守、县令具有审判权。

对于具体案件的查明事实、审理的过程是有其他主管司法事务的参与者的,例如在县廷尉一级设有丞,主管一县之司法事务,县丞可以发送文书、询问告发人、证人,审讯被告,参加现场勘验进行司法调查活动。

在乡,下放有一定司法管辖权,行使人员为秩、啬夫。

大乡达到五千户的,郡指派有秩。

小乡不到五千户的,县指派啬夫。

二者虽然不同时设置,但职责相同,主调解纠纷、平断曲直,收赋税,征徭役。

4《中国古代诉讼法。

中国古代诉讼法溯源》徐朝阳著吴宏耀童友美点校中国政“刀笔吏”。

司马迁在他的《史记·萧相国世家赞》中说:“萧相国何于秦时为刀笔吏,录录未有奇节。

”是说萧何在秦时做办理文书的小吏,虽食傣禄,但并没有做出什么突出的政绩,因而不显名。

此后,“刀笔吏”成了搞文司法文书工作的代名词。

在古代,吏和官是有分别的,官是由皇帝或朝廷任命的,而吏则是由官聘请或雇用的。

(四)唐代同职连署审判及其司法人员唐代实行,审判官院在推鞫、判断、审议、判决案件过程中,既分工负责,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又联署文案、相互牵掣、相互监督、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5唐代中央、地方各级审判机关连署官员分别为长官、通判官、判官和主典四等,其中长官、通判官、判官为官,主典为吏。

就具体职责而言:主典为检请官,即检勘诉状文书并请判官鞠问之承办官。

主典检案是法官审判的基础程序,但无权决定案件的最终结果。

判官依据主典检状定拟判决,依次通报通判官和长官批示。

通判官一般署“依判。

谘。

某示”字样,判官则署“依判。

某示。

”字样。

案件最后还需要勾检官稽查勾讫。

(四等官系统之外的检查官)6另外大理寺中还设有以下司法辅助人员,评事,掌同司直,出使推按,参决疑狱;主薄,职能类似于事务官;狱丞;录事,府(书记官)二十八人;史五十六人(司法机关之录事),狱史,亭长,掌固,问事等及其他属吏二百余人。

这一时期的司法职业者明显的特点就是司法辅助人员的增多和分工的细化,权利的分散。

(五)宋代基层法官以及临时法官1、民刑专业法官的区分5(童光政《唐宋“四等官”审判制度初探》《法学研究》2001年第1期)6《唐律疏议》中曰:“同职者,谓联署之官。

”“公坐”,谓无私曲。

加入大理寺断事有违,即大卿是长官,少卿及正是通判官,丞是判官,府史诗主典,是为四等。

各以所由为首,若主典检请有失,即主典为首,丞为第二从,少卿、二正为第三从,太卿为第四从,即主簿、录事亦为第四从;若由丞判断有失,以丞为首,少卿、二正为第二从,大卿为第三从,主典为第四从,主簿、录事为第四从。

在京畿地区,负责审理民事案件的司法机构为府院,司法法官为司录和参军,负责“折户婚之讼,而通书六曹之案牒”。

负责审理刑事案件的司法机构是左、右军巡院,设有“左右军巡使、判官各二人,分掌即京城争斗及推鞫之事。

”州级一般设置两个法庭,州院(府院)和司理院。

“诸府为司录,诸州为录事”司理院“掌狱讼看鞫之事,不兼他职”,是专门审理刑事案件的机构。

州级的司法官是录事参军、司理参军、司户参军和司法参军诸曹官,在知州的主持下从事司法工作。

县级,知县或县令“掌字民治赋,平决狱讼之事”,有戍兵则兼兵马都监或监押。

主要属官有县丞、主簿和县尉。

县丞“掌贰令之职”,协助县令处理县政,亦“受接民讼”主簿佐理县务,名义上是“专掌稽考簿书,”实际上也参与民事诉讼中的公事。

2、宋代各路设有提点刑狱司,简称“提刑司”、“宪司”,是路级司法主管部门。

主管官吏为“提点刑狱公事”其主要职责如下:(1)如果遇到疑狱及久拖未决的案件,提刑可赴州县亲自审问。

(2)州县已决案件,当事人喊冤则由各路提刑司复推。

(3)提点一年两次巡按州县,平反冤狱,监察地方官吏。

(4)各州的死刑案件必须经过提刑司审复核准后方可执行。

3、临时司法官(审判权不集中分散)(1)杂议:是宋代诏狱的一种最高形式,既可以议定刑名,也可以解释和补充法条,在定断刑名遇到难题时,就召集正副宰相、御史、谏官、翰林学士。

知制诰等高层官员,从更高更广的范围进行讨论,成为杂议。

(2)制勘院钦差官员就案件发生地的临近州县置院推勘。

制勘官员,由皇帝直接指派,或命审刑院从中书、枢密要京官(3)推勘院是由临司、州军派官,在案件发生的邻近处设置的临时审判机构,宋人人行文时,称为“置司”、“置院”、“置推”。

推勘院对翻异案件复审,称为,“移司别推”或“差官别推”。

特点:司法审判与行政权力有所区分,具体审理司法案件的均为专业的法官,虽然仍然存在行政长官的引导,但专业的法官均有了决断权利。

例如开封府所辖诸县,皆有“平决狱讼”的职责,有权判决民事及杖刑以下的刑事案件(六)明代里甲制度县级以下有里甲组织,以自然村为单位,里甲具有司法组织的性质,范式一般的民事诉讼,包括婚姻、继承、财产纠纷以及轻微的治安案件,必须先有里长、老人调停处理,“若不由里老处分,而径诉县官,此之谓越诉也。

”明朝在乡里还设有申明厅“凡民间应有词状,许耆老里长准受于本亭剖理。

”申明亭以调节民间纠纷及民事政治为主,凡户、婚、田土、盗窃、子孙违反教令等案件皆须经过申明亭,由里老作出裁决或进行调解。

三、古代讼师职业的兴起与发展(一)春秋讼师兴起春秋是一个大变革的时代,商品经济开始发展,社会矛盾增多,各个阶层人们打破固有的传统思想,不自觉的寻求突破与发展。

出现了一批将自己的才学服务于民众的全体,将自己的才学与国家的法律制度和民众的需求结合起来,助民诉讼,维护个体权益,勇于与官为难,这样的一个群体便是讼师群体。

讼师注重逻辑,善于思辨,崇尚法律,但是因为它们助讼成风,善于狡辩,将神秘的法律公布于众,违反了统治阶级的意志,而受到统治阶级的打压。

其业务涵盖了出代理当事人出庭之外的很多法律事务,例如写文书、法律咨询、谋划诉讼方案、教授诉讼等。

用自己的法律知识来换取相应的费用。

(二)汉代进一步发展汉代,春秋决狱对讼师有着重要的影响,春秋决狱使法律进一步深入到基层,非正式的司法解释在官方和民间的队伍越来越壮大,产生了许多类似现代的法律顾问。

律学的发展使得律学人才辈出,并且官府也承认诸家学说,并用以断狱。

一大部分剩余法律人才就走上了法律咨询,民间讼师的职业,代写诉状,出谋划策,教授法律知识,法律咨询法律顾问等等的职业功能都在这一时期激增,经济发展,政治清明导致讼师符合了这一时期的市场需求。

(三)唐代“以礼如法”与讼师活动唐代具有了完备的封建法典,整个司法过程趋向于稳定和程序化,具有可预见性,这也是讼师要充分发挥作用的一个关键前提。

例如唐代在经济交往中普遍使用契约文书,使得契约的种类大为增多,在敦煌和吐鲁番出土的唐代文书中又不少供人们参考之用的契约“样文”,说明这一时期的契约形式相对固定化和正规化。

伴随着这样一种社会需求,当时已经专门替人写契书的契人,这种专门接入法律文书的人乃是讼师的另一种身份,这些人不只是替人书契约,而且契约出现纠纷后还要负责解释和举证。

另外,唐律规定,很多民事交往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否则无效。

司法活动的专业化和程序化必然要求一种熟悉法律并与之配套的职业,以保证民事关系发生的最大合法化和一旦发生民事纠纷而进行调整的高效化。

因为一般的当事人不可能熟悉法律的很多具体规定,但同时唐律对讼师的活动也进行了相应的限制《唐律疏议。

斗讼》第九条规定“诸为人作辞牒,加增其状,不如所告者,笞五十;若加增罪重,减诬告一等”(四)宋代讼师大发展时期,宋代民间的好讼之风1、民间好讼成风兴讼、健讼、嚣讼等词语在宋代史料中俯拾皆是,不但好诉成风,且诉讼手段和方法千姿百态,令断案者目不暇接,假造伤状,以惑视;食毒草以诬人;伪做冤状,以耸视听;收集隐私,以佐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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