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养殖场户的监管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对养殖场户的监管
单位:海港区农业局(畜牧局)
一、监督检查对象
畜禽养殖场户和养殖小区。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养殖情况和运行管理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做好动物防疫条件审核、日常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
三、监督检查方式
现场检查:对养殖场饲料、兽药使用情况、畜禽防疫免疫落实情况、动物检疫申报落实情况以及消毒等各项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样品抽样检测。
采样监测:按计划对养殖环节饲料、畜尿样品进行抽样检测。
四、监督检查措施
在日常监督检查和抽检中,如果发现有违反《畜牧法》《动物防疫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及相关条例、法规的行为,由我局具有执法资格的执法主体对违法企业或个人进行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对所辖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场户和养殖小区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不得少于两名监管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填写检查记录,经监管人员和被检对象签字后存档备案。
2、接受产地检疫申请到场入户进行动物临栏检疫、到养殖场户进行防疫督导、到养殖场户进行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对养殖重点项目进行指导督导、对违法行为进行执法处罚。
3、填写监督检查记录和发放宣传资料。
4、按抽检计划,对采集的猪(牛羊)尿样品进行现场快速检测,排查是否有违禁添加物品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2.责令限期改正。
3.责令无害化处理。
4.警告;
5.罚款;
6.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7.责令停产停业;
8.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对屠宰场的监管
单位:海港区农业局(畜牧局)动物卫生监督所
一、监督检查对象
我区4家畜禽屠宰场(其中:2家生猪屠宰场,1家禽类屠宰场,1家羊屠宰场)。
二、监督检查内容
进行防疫条件审核和日常监督检查,按照《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两名动物检疫人员(即:官方兽医)对屠宰场屠宰的畜禽实施同步检疫,每头(只)畜禽必检,同时由检疫员按照上级规定的抽样检测比例对猪、羊、牛等在屠宰线上抽检膀胱尿进行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这三种“瘦肉精“的快速检测。
三、监督检查方式
对检疫和检测合格的畜禽产品开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在胴体上加盖专用的检疫验讫印章,严把入场关、同步检疫关和宰后处理关,对于检疫不合格或者“瘦肉精”抽样检测为阳性的畜禽产品由检疫人员监督屠宰场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监督检查措施
在对屠宰场户进行日常监管和屠宰检疫检验的过程中,如发现有违反《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违法企
业或个人进行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法定程序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五、监督检查程序
对辖区屠宰场开展日常检疫监督检查,不少于两名执法人员,按照《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等4个检疫规程,做好入场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同步检疫和检疫记录等工作,并对检疫结果负责。
六、监督检查处理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对动物诊疗单位的监管
单位:海港区农业局(畜牧局)动物卫生监督所
一、监督检查对象
我区动物诊疗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我区动物诊疗单位进行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和日
常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安排至少两名监督检查人员对动物诊疗单位进行常规监督检查和相关法律法规宣传。
四、监督检查措施
在对动物诊疗单位进行监管的过程中,如发现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由我局具有执法资格的执法主体对违法企业或个人进行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法定程序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五、监督检查程序
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依照《动物防疫法》和《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先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检查动物诊疗机构的机构和人员资质,动物诊疗许可证有无转让、伪造或变更;选址、布局、无害化处理设施是否符合规定等。每次监督检查后,应如
实填写监督检查记录,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和执法人员共同签名。
六、监督检查处理
1.限期改正
2.警告;
3.罚款;
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5.责令停产停业;
6.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对超市、农贸市场等畜禽产品经营者的监管
单位:海港区农业局(畜牧局)动物卫生监督所
一、监督检查对象
我区经营畜禽产品的34家大型市场和超市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我区34家大型市场、超市经营的畜禽产品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1、按照《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安排至少两名动物检疫人员(即:官方兽医)对超市、农贸市场等畜禽产品经营者进行日常监管和执法。
2、按照国家或省、市要求的畜禽产品抽样检测任务要求配合上级对市场、超市的畜禽产品进行抽样检测。
3、对于群众举报以及日常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对超市、农贸市场等畜禽产品经营者进行日常监管和执法中,依法重点对经营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产品、经营未经检疫的畜禽产品等违法行为进行检查处理。
2、对于群众举报以及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违法单位或个人进行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