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市公司税务稽查风险化解与实务案例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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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方面,2013 年度因工会经费、固定资 南昌贝欧特 产折旧、资产减值损失进行纳税调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 2013/1/1至 02 831448 医疗科技股 39,533.16 元。 2014/12/31 份有限公司 (2)增值税方面,2014 年度因销售费用应补缴增值税 1,942.07 元。
上市公司税务稽查风险化解与应对实务案例精选
序 公司 税务检查 公司全称 号 代码 期间 税企争议事项 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情况 造成的影响及整改措施 税务机关 相关文书
(1)公司2007年为第一个获利年度,2008 年取得《软件企业认定 证书》,属于新办软件生产企业,公司申报 2008 年至 2009 年免征 企业所得税,2010 年至2012 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经核查,公司 2007 年未取得《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公司应从获利 年度起计算的优惠期的剩余年限享受相应的定期减免优惠即 2008 年 免征企业所得税,2009 至 2011 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 业所得税,公司造成少计 2009 年和 2012 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2)公司取得混合销售收入和废料销售收入未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公司 2009 年至 2012 年期间销售产品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取得不含 税收入合计 948,766.67 元,上述收入申报缴纳了营业税,但未申报 增值税销项税额,少缴 2009 年至 2012 年增值税 161,290.34 元, 广东安居宝 同时未相应调减 2009 年至 2012 年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161,290.34 2008/1/1至 01 300155 数码科技股 元。公司 2012 年 10 月销售废料取得不含税收入 34,466.67 元,该 2012/12/31 份有限公司 收入未申报增值税销项税额,少缴纳增值税 5,859.33 元,同时未相 应调减 2012 年应纳税所得额 5,859.33 元。 (3)公司于 2009 年至 2012 年在“管理费用-福利费”科目列支员 工旅游费用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合计 845,092.49 元,并于当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造成少计当年应纳税所得 额,应相应调增 2009 年至 2012 年应纳税所得额合计845,092.49 元。 (4)公司于 2011 年在营业外支出科目列支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 非广告性质赞助费 100,000 元,在当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造成少计 2011 年应纳税所得额,应相应调增 2011 年应纳税所得额 100,000 元。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 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 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条款规定,公司 应补缴增值税 167,149.67 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实施条例》、财税【2008】1 号、财税 【2012】27 号、国税函【2009】3 号 及国税函【2009】203号的相关条款规 定,公司应补缴2009年企业所得税 6,806,552.75元;应补缴 2010 年企业 所得税 6,305 元;应补缴 2011 年企业 所得税 31,133.85元;应补缴 2012 年企 业所得税 2,400,053.54 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 》的相关条款规定,公司应缴纳滞纳金 13,114.37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公司2013 年少缴企业所得税款处以0.5倍罚款 19,766.58元;对公司 2014 年少缴增值 税款处以0.5倍罚款971.04元。合计应缴 款项20737.62元,限公司自本决定书送 达之日起15日内到南昌市国家受广州市国家税务局东区稽查局的税务处理决定,不申请行政复议 和提起行政诉讼。 (2)公司于 2008 年取得《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并于 2010 年 1 月 26 日收 到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局出具的减、免税批准通知书(穗开国税减【2010 】年 28 号),同意公司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第 1 年至第 2 年的经营所得 免征企业所得税,第 3 年至第 5 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公司根据该通知书,申报了 2008年至2009年免征企业所得税,2010年至2012年享受12.5%的所得税优惠税 率(即自 2008 年度开始实施两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广州市国家税 务局东区稽查局认为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局出具的减、免税批准通知书 (穗开国税减【2010】年 28 号)与财税【2008】1 号第一条第(二)项、财税 【2012】27 号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公司应从获利年度起计算的优 惠期的剩余年限享受相应的定期减免优惠,即 2008 年免征企业所得税,2009 广州市国家税 《税务处理决定书》 至 2011 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导致公司需按减半征收的 务局东区稽查 (穗国税东稽处【 所得税税率 12.5%补缴 2009 年度已免征的企业所得税6,806,552.75 元、按高 局 2014】57 号) 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率 15%与当时减半征收的所得税税率12.5%之差补缴 2012 年度企业所得税 2,400,053.54 元。出现上述补税情形,主要是由于广州市国家 税务局东区稽查局对穗开国税减【2010】年 28 号减、免税批准通知书做出纠正 而造成,公司不存在主观偷漏税的情况。 (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差错更正》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 披露》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召开董事会,对上述重要前期差错更正事项进行追溯 调整。 (4)上述涉及补缴的税款会影响公司未分配利润 9,411,194.81 元,产生的滞纳 金 13,114.37 元会影响公司 2014 年度当期损益。具体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 专项报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