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市公司税务稽查风险化解与实务案例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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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 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 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条款规定,公司 应补缴增值税 167,149.67 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实施条例》、财税【2008】1 号、财税 【2012】27 号、国税函【2009】3 号 及国税函【2009】203号的相关条款规 定,公司应补缴2009年企业所得税 6,806,552.75元;应补缴 2010 年企业 所得税 6,305 元;应补缴 2011 年企业 所得税 31,133.85元;应补缴 2012 年企 业所得税 2,400,053.54 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 》的相关条款规定,公司应缴纳滞纳金 13,114.37 元。
(1)公司接受广州市国家税务局东区稽查局的税务处理决定,不申请行政复议 和提起行政诉讼。 (2)公司于 2008 年取得《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并于 2010 年 1 月 26 日收 到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局出具的减、免税批准通知书(穗开国税减【2010 】年 28 号),同意公司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第 1 年至第 2 年的经营所得 免征企业所得税,第 3 年至第 5 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公司根据该通知书,申报了 2008年至2009年免征企业所得税,2010年至2012年享受12.5%的所得税优惠税 率(即自 2008 年度开始实施两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广州市国家税 务局东区稽查局认为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局出具的减、免税批准通知书 (穗开国税减【2010】年 28 号)与财税【2008】1 号第一条第(二)项、财税 【2012】27 号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公司应从获利年度起计算的优 惠期的剩余年限享受相应的定期减免优惠,即 2008 年免征企业所得税,2009 广州市国家税 《税务处理决定书》 至 2011 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导致公司需按减半征收的 务局东区稽查 (穗国税东稽处【 所得税税率 12.5%补缴 2009 年度已免征的企业所得税6,806,552.75 元、按高 局 2014】57 号) 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率 15%与当时减半征收的所得税税率12.5%之差补缴 2012 年度企业所得税 2,400,053.54 元。出现上述补税情形,主要是由于广州市国家 税务局东区稽查局对穗开国税减【2010】年 28 号减、免税批准通知书做出纠正 而造成,公司不存在主观偷漏税的情况。 (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差错更正》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 披露》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召开董事会,对上述重要前期差错更正事项进行追溯 调整。 (4)上述涉及补缴的税款会影响公司未分配利润 9,411,194.81 元,产生的滞纳 金 13,114.37 元会影响公司 2014 年度当期损益。具体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 专项报告为准。
(1)企业所得税方面,2013 年度因工会经费、固定资 南昌贝欧特 产折旧、资产减值损失进行纳税调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 2013/1/1至 02 831448 医疗科技股 39,533.16 元。 2014/12/31 份有限公司 (2)增值税方面,2014 年度因销售费用应补缴增值税 1,942.07 元。
上市公司税务稽查风险化解与应对实务案例精选
序 公司 税务检查 公司全称 号 代码 期间 税企争议事项 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情况 造成的影响及整改措施 税务机关 相关文书
(1)公司2007年为第一个获利年度,2008 年取得《软件企业认定 证书》,属于新办软件生产企业,公司申报 2008 年至 2009 年免征 企业所得税,2010 年至2012 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经核查,公司 2007 年未取得《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公司应从获利 年度起计算的优惠期的剩余年限享受相应的定期减免优惠即 2008 年 免征企业所得税,2009 至 2011 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 业所得税,公司造成少计 2009 年和 2012 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2)公司取得混合销售收入和废料销售收入未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公司 2009 年至 2012 年期间销售产品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取得不含 税收入合计 948,766.67 元,上述收入申报缴纳了营业税,但未申报 增值税销项税额,少缴 2009 年至 2012 年增值税 161,290.34 元, 广东安居宝 同时未相应调减 2009 年至 2012 年应纳税所得额合计 161,290.34 2008/1/1至 01 300155 数码科技股 元。公司 2012 年 10 月销售废料取得不含税收入 34,466.67 元,该 2012/12/31 份有限公司 收入未申报增值税销项税额,少缴纳增值税 5,859.33 元,同时未相 应调减 2012 年应纳税所得额 5,859.33 元。 (3)公司于 2009 年至 2012 年在“管理费用-福利费”科目列支员 工旅游费用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合计 845,092.49 元,并于当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造成少计当年应纳税所得 额,应相应调增 2009 年至 2012 年应纳税所得额合计845,092.49 元。 (4)公司于 2011 年在营业外支出科目列支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 非广告性质赞助费 100,000 元,在当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造成少计 2011 年应纳税所得额,应相应调增 2011 年应纳税所得额 100,000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公司2013 年少缴企业所得税款处以0.5倍罚款 19,766.58元;对公司 2014 年少缴增值 税款处以0.5倍罚款971.04元。合计应缴 款项20737.62元,限公司自本决定书送 达之日起15日内到南昌市国家税务局稽 查局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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