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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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一、教育教学事故的认定

教学事故是指参与教学的工作人员(教师、实验教师、教学管理人员)违反学校有关教学管理规定,对教学工作产生不良影响的行为。

(一)三级教育教学事故

1、教学环节中的事故

(1)教师不认真备课或无教案上课的;

(2)教师无故不按课表上课或私自调课的;

( 3)无正当理由或不可抗力原因,教师上课迟到( 5 分钟以内)或提前下课( 5 分钟以内);中途无故离开课堂(实验室)。

注:① 体育课可以在下课铃响前 5 分钟下课。

②实验、实训课全部内容结束后,可提前 5 分钟下课。

(4)教师上课时间随意离开教室,影响教学的;

(5)教师无故不参加教研活动、集体备课和教学工作等有关会议

的;

(6)教师上课时间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接打电话、玩手机的;

( 7)监考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考前 5 分钟)准时到达,但开考后

10 分钟以内到场;不履行监考职责,监考时看书、看报纸、接听电话、谈话、吸烟等;不核对学生机读卡信息,造成学生机读卡姓名或准考证号项空缺,未填写、填涂(学生自身填错除外)

(8)未按规定封装试卷,或批改试卷出现较大事故的。

2、教学管理中的事故

(1)教师未按要求听课或未填写《听课评课记录》的;

(2)教师上班时间在办公室吵闹、游戏或做其他严重影响他人备

课和办公的事情的;

(3)教师在教室抽烟的;

(4)教师私自为学生乱订资料,造成不良影响的。

(5)教学服务人员未按时打开教室或实验室,影响教学活动。

( 6)无故不参加教研活动或教研活动不认真( 1 次)。

3、教育过程中的事故

教师对学生进行体罚或变相体罚的。

学校安排值班未到位造成事故的。

(二)二级教育教学事故

1、教学环节中的事故

(1)无正当理由或不可抗力原因,教师上课迟到(5 分钟以上至15 分钟以内)或提前下课(5 分钟以上);监考迟到5 分钟以上(30 分钟以内)。

( 2)无故旷课(上课 15 分钟以上仍未到课堂)或旷监考(开考 30 分钟以上仍未到场)一次。

(3)教师空岗耽误学生上课的;

(4)教师上课时间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接打电话、玩手机,影响

教学,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2、教育过程中的事故

(1)教师对学生进行身体体罚或变相体罚,造成较大影响的;

(2)对学生进行物质上、经济上的非合理性处罚的;

(3)教师擅自让学生停课或撵出课堂的;

(三)一级教育教学事故

1、教学环节中的事故

(1)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

(2)教师以学生课堂秩序不好、学生违纪为由离开课堂(罢课),

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2、教学管理中的事故

(1)在教学场所公开发表违反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

的反动言论,或散布封建迷信以及淫秽内容,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

响。

(2)上课多次( 3 次及以上)无故迟到或提前下课,且经批评教育

仍不改正。

( 3)多次( 2 次及以上)无故旷课(上课 30 分钟以上仍未到场)或

旷监考(开考 30 分钟以上仍未到场)。

(4)利用教学活动经商谋取私利的。

3、教育过程中的事故

(1)教师对学生进行身体体罚,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2)教师擅自让学生停课,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教育教学事故的处理意见

(一)三级教育教学事故处理意见

1、由学校或教学研究与管理中心对其批评和教育,并备案。

2、写出书面检查

3、在教师考核结果总分扣除10— 20 分。

4、违反(一) 1、第( 3)条,罚款 5 元。

(二)二级教育教学事故处理意见

1、由学校或教学研究与管理中心对其批评和教育,并备案。

2、写出书面检查,校内通报批评。

3、违反一、(二)、1、( 2)( 3)( 4)条,除上述处罚外,罚

款 30元;

4、本级教学事故扣除教师量化分20—— 50 分。

(三)一级教育教学事故处理意见

(1)批评教育,写出书面检查,并在全体教职工大会上做检查。

(2)校内通报批评,根据造成的影响大小,办公会研究是否给予

行政处分。

(3)扣发 1— 3 个月的农村教师津贴。

(4)在年终考核中不能评为优秀。

(5)情节恶劣、影响极坏的,经由办公会研究给予下岗培训或转

岗。

( 6)根据《教师考核方案》的规定在年终考核时相应扣 50— 100 分。

(7)从事有偿家教一经发现查实,按上级文件执

行。三、教育教学事故的报告及处理

(一)职责

(1)教师、职工如发现教育教学事故有责任向教学研究与管理中

心报告。

(2)行政值班领导发现教育教学事故除向教学研究与管理中心通

报外,还应进行记录并采取纠正措施。

(3)学校教育教学事故认定委员会负责对教育教学事故提出认定

和处理意见,提交学校办公会研究,进行处理。

(二)教育教学事故的报告

事故发生后,由发现人或当事人及时向教学研究与管理中心、德育研究与管理中心报告,各级教学组织的负责人对教学事故三天内知情

不报,应列为事故责任人,并按同级事故处理,当事人瞒报或报复事故的发现人,加重处理,当事人主动报告事故并积极弥补过失,挽回损失,可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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