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保险文件新版(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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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活动

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活动

附件2: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一年期)为缓解职工因首次确诊患上本活动所列疾病导致医疗费用支出增加和收入减少带来的经济负担,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的规定,制定《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活动(以下简称“本活动”)实施细则》。

第一条活动的基本内容参加本活动后,在互助保障有效期内会员首次确诊患有本活动所列的25类重大疾病的一类或多类时,会员可按照本活动有关规定领取互助金,用于缓解会员家庭经济困难。

第二条参加本活动的条件和办法凡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年龄在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含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聘用期超过一年的临时职工),都可以通过其所在单位的工会向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陕西省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申请参加本活动,成为本会会员。

参加本活动时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或非本单位职工不可参加本活动。

为保证会员享有公平的权益,本会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本活动。

参加本活动的职工不得少于全体职工的80%;100人以下的单位要全体参加。

第三条参加本活动的规定1.参加本活动会费标准为每人30元(每份),交纳会费后互助保障期在约定时间统一生效。

互助保障期一经生效中途不得退出本活动。

2.本活动保障期为一年,期满续保另办手续。

保障期满后,无论会员是否已享受互助金待遇,所交纳会费不再返还。

3.会员所在单位应提供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4.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最多参加两份重大疾病类保障活动,超出次数视为无效。

对已参加活动的单位,本保障期内新增人员参加活动原则上将在下一保障期单位续保时统一办理。

参加本活动,同一单位必须同等份数。

5.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在约定生效的互助保障期开始之日起,执行90日(含本数,下同)的观察期。

互助保障期满后,符合参加条件的会员在15日内按原份数继续参加本活动将不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超过15日后续保仍须执行观察期。

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综合补充医疗、意外互助保障计划》

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综合补充医疗、意外互助保障计划》

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综合补充医疗、意外互助保障计划》疾病身故保障附加条款(2015年试行版)保障对象第一条本附加条款是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向参加“综合补充医疗、意外互助保障计划”A类、B类、C类、D类四个种类(以下简称主保障计划)人员附加赠送的保障项目,凡主保障计划的被保障人均自动成为本附加条款的被保障人。

保障期限第二条保障期限与主保障计划一致。

保障责任和保障金第三条首次参保主保障计划或中断后再次参保,本附加保障执行30天免责期。

被保障人在本附加保障生效之日起30天后的保障期内因疾病导致身故的,本会支付10000元疾病身故保障金,保障责任终止。

第四条被保障人的主保障计划在保障期满之日起10 天内续保,保障生效日与上期相同并取消30天的免责期(续保时新参保人员除外)。

保障期满10天后续保视作中断后再次参保,仍须执行30天免责期。

第五条无论主保障计划参保几份,疾病身故保障金为10000元。

除外责任第六条因下列情况造成被保障人疾病身故的,本会不承担支付疾病身故保障金责任:1、被保障人在参保时不是参保单位的从业人员,或在起保日之前已退休的人员。

2、非“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在职职工在参保或续保时女性已超过55 周岁、男性已超过60周岁;3、被保障人自致伤害或自杀;4、因被保障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5、被保障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6、被保障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7、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8、恐怖袭击;9、被保障人犯罪或拒捕;10、被保障人进行潜水、滑雪、滑冰、跳伞、攀岩(包括攀登楼房外墙、悬崖、人造悬崖、冰崖)、蹦极、摔跤、武术、赛马、赛车、特技表演等高风险运动或探险活动;11、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12、被保障人因患有甲类或乙类法定传染病导致的身故;13、参保单位或被保障人有隐瞒病史、伪造或篡改病史以及其他各种欺骗、作弊行为;14、被保障人因意外伤害身故;15、本附加保障生效之日起30 日内身故。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职工互助互济保障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总工办发[2007]17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职工互助互济保障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总工办发[2007]17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职工互助互济保障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机关中华全国总工会公布日期2007.06.13施行日期2007.06.13文号总工办发[2007]17号主题类别工会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职工互助互济保障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总工办发[2007]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为贯彻国务院关于互助保险整改和开展职工互助互济活动的有关精神,加强对各全国产业工会、地方总工会开展的医疗互助等各类互助互济保障活动的监督管理,摸清情况,制定监督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推进职工互助互济保障事业健康发展,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职工互助互济保障活动对于维护职工权益,为职工服务具有重要的意义,深受职工欢迎。

这项活动涉及众多参加职工的切身利益,具有业务性强、经营管理难度大的特点。

为了防范风险,保证这项事业稳妥、健康地发展,全总已明确对全国工会系统开展的医疗互助、大病互助和意外伤害互助(包括正在进行整改的互助保险)等互助互济保障活动,由全总资产监督管理部负责监督管理。

各全国产业工会、各级地方总工会应在全总的统一领导部署下,明确相应的责任部门,切实加强对这项活动的组织领导。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全国铁路工会、中国民航工会、中国金融工会,将截至2006年12月31日自行开展的职工医疗互助、大病互助、意外伤害互助等互助互济保障活动,以及互助保险等情况(包括:主办工会、主办机构、互助保障或互助保险具体项目、保障内容、保障水平、收费标准、参加职工人数、是否由工会的某一部门直接经办、工会组织和职工群众的反映等)于2007年7月31日前以书面报告形式与职工互助互济保障活动情况统计表、职工互助保险情况统计表一起,报全国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部。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工社会保险法》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保障职工在发生职工互助事件时得到及时、充分的保障,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章程》(以下简称“会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工互助事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由于职工本人或其家庭成员发生意外伤害、疾病或死亡,而产生的经济补偿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的全体会员。

第四条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将负责协调、组织和监督职工互
助事件的处理工作。

第二章会员及互助资格
第五条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的会员,是指符合会章规定的,
按照有关规定加入会员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会员及其家庭成员,在发生职工互助事件时,享有职
工互助保障权。

第七条会员的家庭成员,是指会员的配偶、子女(不论有无成年)、父母、兄弟姐妹等。

第八条会员及其家庭成员在发生职工互助事件时,可以申请职工互助保障。

职工互助医疗保险(2023最新版)

职工互助医疗保险(2023最新版)

职工互助医疗保险⒈引言职工互助医疗保险是一种由雇主或社会团体提供的互助性保险计划,旨在为职工提供医疗费用补偿,帮助他们应对突发的医疗费用负担。

本文档旨在说明职工互助医疗保险的具体内容和运作机制。

⒉目的和范围本文档的目的是向职工详细介绍职工互助医疗保险的各项规定和权益,包括申请条件、保险金范围、理赔流程等。

本文档适用于所有公司/社会团体的职工参与。

⒊申请条件⑴参与对象:所有公司/社会团体的全职员工。

⑵参与资格:符合公司/社会团体规定的入职时间和工作满足标准的员工。

⑶缴费条件:员工需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用。

⒋保险金范围⑴住院费用:包括医疗费用、住院护理费用等。

⑵门诊费用: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等。

⑶特殊病种费用:包括对特定病种的治疗费用。

⑷节育手术费用:包括绝育手术的费用。

⒌理赔流程⑴申请材料准备:申请人需要准备齐全的申请表格、医学证明、费用清单等相关材料。

⑵申请提交:申请人需将申请材料提交给保险公司。

⑶理赔审核:保险公司将根据申请材料进行理赔审核,并与医疗机构核实费用。

⑷理赔支付:保险公司在审核通过后,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将保险金支付给申请人。

⒍其他注意事项⑴保单续签:员工需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办理保单续签手续。

⑵保险金核算: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将核算员工的保险金使用情况。

⑶赔付限额:保险公司对不同医疗项目设定了赔付限额,申请人应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

附件:本文档无附件。

法律名词及注释:⒈保险金:指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受益人支付的金额。

⒉医学证明:指由医疗机构出具的确认申请人病情和治疗情况的相关证明文件。

⒊保单续签:保险合同到期后,申请人需与保险公司继续签订新的保单,以确保保险持续有效。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北京办事处文件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北京办事处文件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北京办事处文件中职保北办[2007]07号关于调整《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合作保险计划》保费的通知各代办处:《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合作保险计划》已实施多年,提高了职工自我保障意识,对患病职工排忧解难、缓解因病造成的经济困难,起到明显作用。

近几年,随着发病率和投保份数的提高,理赔人数和份数逐年加大,造成本险种入不敷出。

根据总会2007年工作要求及开展意外伤害五项互助保障计划的精神,经市总互助保险管委会批准,办事处决定调整《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合作保险计划》的保费。

并于2007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

望各代办处做好宣传工作,认真执行。

附:关于调整《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合作保险》保费标准的说明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北京办事处2007年3月关于调整《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合作保险》保费标准的说明《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合作保险计划》已实施多年,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为患病职工排忧解难、对缓解因病造成的经济困难,起到明显作用。

近几年,随着本市收入水平的提高,医疗成本逐年上升,实施互助保障计划的投保、理赔等费用也不断增加。

根椐总会2007年工作要求及开展意外伤害五项互助保障计划的精神,经市总互助保险管委会批准,办事处决定调整《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合作保险计划》保费。

一、调整方法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开办的《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合作保险计划》受到广大女职工的欢迎,为保障女职工的权益,缓解患病女职工家庭经济困难做了有益的工作。

重新修订的《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合作保险计划》,扩大了保障范围。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障范围包括以下五类:(1)子宫颈癌:包括发生于子宫颈上的镜下早期浸润癌,鳞状上皮浸润癌、腺癌、子宫颈管癌;(2)卵巢癌;(3)子宫内膜癌:包括子宫内膜腺癌、腺角化癌、鳞腺癌、透明细胞癌;(4)绒毛膜癌;(5)乳腺癌,包括炎性乳癌、乳头湿疹样癌。

保障范围较原有的女工四病险种,增加了绒毛膜癌病种。

另外,原位癌每份给付3000元。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职工保险互助会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职工保险互助会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职工保险互助会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为缓解职工因病住院治疗导致医疗费用支出增加和收入减少带来的经济负担,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的规定,制定《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活动(以下简称“本活动”)实施细则》。

第一条活动的基本内容参加本活动后,在互助保障有效期内会员因病住院治疗(含急诊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门诊特定项目(门诊慢性病治疗除外),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自付(一)部分,会员可按照本活动有关规定领取互助金,用于缓解会员家庭经济困难。

第二条参加本活动的条件和办法凡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内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都可以通过其所在单位的工会向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北京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申请参加本活动,成为本会会员。

参加本活动时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或非本单位职工不可参加本活动。

为保证会员享有公平的权益,本会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本活动。

参加本活动的职工不得少于全体职工的80%;100人以下的单位要全体参加。

第三条参加本活动的规定1、参加本活动会费标准为每人56元,交纳会费后互助保障期在约定时间统一生效。

互助保障期一经生效中途不得退出本活动。

2、本活动保障期为一年,期满续保另办手续。

保障期满后,无论会员是否已享受互助金待遇,所交纳会费不再返还。

3、会员所在单位应提供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4、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只允许参加一次本活动,超出次数视为无效。

对已参加活动的单位,本保障期内新增人员参加活动原则上将在下保障期本单位续保时统一办理。

参加本活动,同一单位必须同等份数。

5、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在约定生效的互助保障期开始之日起,按照不同保障责任执行相应的观察期。

互助保障期满后,符合参加条件的会员在15日(含本数,下同)内继续参加本活动将不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超过15日后续保仍须执行观察期。

上海职工保障互助会

上海职工保障互助会

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上海职工互助保障项目2020基本保障条款(2020年4月版)总则为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光荣传统和方便单位参续保及适应单位的基本保障需求,特推出上海职工互助保障项目2020基本保障(以下简称本保障项目)。

第一条本保障项目由“住院基本保障A0”、“特种重病基本保障B0”和“意外伤害基本保障C0”三种保障组成。

参保单位在参保时,A0、B0和C0三种保障至少参保一种,也可以同时参保。

保障对象第二条保障对象(一)住院基本保障A0属于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保”)保障范围的在职职工(丧劳比照享受退休医保待遇的在职职工应参加“上海市退休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二)特种重病基本保障B01、属于“职保”保障范围的在职职工;2、不属于“职保”范围,女性未满55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的从业人员。

(三)意外伤害基本保障C01、属于“职保”保障范围的在职职工;2、不属于“职保”范围,女性未满55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的从业人员。

(四)以上人员均可依据自愿原则,在本人所在单位统一组织下团体参加本保障。

每个单位必须有单位职工总数75%的职工参加。

职工总数小于等于10人的必须100%参加。

参保方式第三条参保单位须通过在线方式办理参保手续。

参保单位需对上海工会网上工作平台申工通(以下简称“申工通平台”)推送的建议参保名单进行增减,并予以确认,即完成参保手续(如确认名单与本单位社保缴费名单不相符,需提供相关材料,待审核确认)。

新进单位的职工可以在进单位后两个月内上申工通平台提交参保申请。

参保单位应当在15天内将加盖银行业务章的贷记凭证或单位网上银行付款凭证以图片形式上传申工通平台。

保障期限第四条保障期限为一年或一年内,全年分集中参保和即时参保。

1、集中参保:保障期限为一年,自当年4月1日零时起至次年3月31日24时止。

2、即时参保:非4月1日起保的,保障期限自参保单位在申工通平台提交正式参保名单的次日起至一年之内的3月31日24时止。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职工互助互济保障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职工互助互济保障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职工互助互济保障活动有关问题
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会
【发文字号】总工办发[2007]17号
【发布部门】中华全国总工会
【发布日期】2007.06.13
【实施日期】2007.06.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团体规定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职工互助互济保障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总工办发[2007]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互助保险整改和开展职工互助互济活动的有关精神,加强对各全国产业工会、地方总工会开展的医疗互助等各类互助互济保障活动的监督管理,摸清情况,制定监督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推进职工互助互济保障事业健康发展,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互助互济保障活动对于维护职工权益,为职工服务具有重要的意义,深受职工欢迎。

这项活动涉及众多参加职工的切身利益,具有业务性强、经营管理难度大的特
点。

为了防范风险,保证这项事业稳妥、健康地发展,全总已明确对全国工会系统开展的医疗互助、大病互助和意外伤害互助(包括正在进行整改的互助保险)等互助互济保障活动,由全总资产监督管。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2011年版)为缓解职工因患重大疾病导致的家庭经济困难,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制定《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

第一条本计划的基本内容参加本计划后,会员在互助保障期内首次发现患有下列11种(类)重大疾病的一种或者多种时,按照本计划规定领取一定数额的互助金,用于缓解职工治疗、康复费用的不足。

第二条本计划所指的重大疾病包括以下11种(类)1、急性心肌梗塞:是指急性ST段抬高型心肌梗塞以及为解决冠状动脉闭塞,以实现血运重建而实行的急诊介入治疗,不包括非ST段抬高型急性心肌梗塞以及为解决冠状动脉狭窄而实行的择期介入治疗。

急性ST段抬高型心肌梗塞应具备下述三条标准:急性胸痛;心电图有定位型ST段抬高以及相关的ST-T衍变;心肌酶升高并有规律性变化。

2、冠状动脉搭桥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而必须接受心脏外科的开胸冠状动脉血管搭桥(旁路)手术。

3、原发性恶性肿瘤(类):指组织细胞异常增生的恶性肿瘤,一般经病理检验或血液病检查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国际疾病伤残及死因分类标准”属于恶性肿瘤的疾病。

各种原位癌除外。

4、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指因两个肾脏慢性且不可复原地衰竭(肌酐清除率小于15%),而且必须接受定期血透、腹透治疗。

5、重要器官移植:指被保障人接受肾脏、心脏、肺、胰脏、肝脏或骨髓移植,其他器官或组织的移植不属本计划保险范围。

6、白血病:指恶性白血球过多症,出现全身脏器转移,经治疗仍丧失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者,但慢性淋巴性白血病除外。

7、颅内原发肿瘤手术:指对生长在颅腔内的肿瘤(不包括动静脉瘤、肉芽肿、囊肿、血肿)施行开颅摘除手术(不包括伽马刀等非开颅摘除手术)。

8、严重烧、烫伤:指烧、烫伤面积占30%以上;其中Ⅲ度以上烧、烫伤面积占10%以上,或者烧、烫伤面积不足30%,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①全身病情较重或已有休克者。

第一条凡是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会员,年满18周岁,60周岁以(精)

第一条凡是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会员,年满18周岁,60周岁以(精)

第一条凡是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会员,年满18周岁,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的在职职工,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计划。

符合上述条件的职工,由所在单位的工会组织向本会所属办事处统一申请办理投保手续。

投保时要求每一单位申请投保人数必须满20人,且不少于全体女职工的80% 方可办理投保手续。

首次参加本计划的被保险人在120天内发现患有本计划所列的4种特殊疾病,本会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符合投保年龄的续保者,自保险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续保,不受上款免赔期限规定的限制。

已经参加本计划,并按照规定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会员,不能续保。

第二条本计划保险期限为三年,自缴纳保险费次日零时至到期日二十四时止,如果到期日没有相应日期,以该月最后一天为准。

本计划开始生效后不得退保,期满续保,另办手续。

第三条本计划每份缴纳保险费30元,保险金额为10,000元,被保险人最多可以投保3份。

第四条被保险人自保险计划生效之日起120天后,经县级(含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患有原发性乳腺癌、卵巢癌、宫体癌、宫颈癌中一种或多种特殊疾病,可向本会办事处申请给付保险金,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五条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本会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被保险人在投保前曾患或者已患本计划所指的特殊疾病或者在投保时正在患病住院、全休及半休的;2•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有隐瞒病史、伪造或篡改病史以及其他各种欺骗行为;3•从事辐射性工作患有上述疾病;4•医院误诊;5•被保险人因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核辐射所致的重大疾病;6•被保险人因酗酒、吸毒、爱滋病、故意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所致的疾病或死亡;7•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导致患有本计划所指的重大疾病。

第六条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险金受益人必须为被保险人。

第七条保险金申请要求:发生本计划的保障范围内的事件后,投保人、被保险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会。

否则,造成无法判定事实引起的相关责任由投保人、被保险人承担。

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互助保障计划一览表

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互助保障计划一览表

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互助保障计划一览表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互助保障计划一览表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互助保障计划一览表保障计划在职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退休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功能缴费方式医疗补充保障1年1次医疗补充保障1年1次每份135元,每人1份医疗补充保障1年1次医疗补充保障1年1次一在职职工住院补助金保障计划A型在职职工住院补助金保障计划B型缴费金额保障期限每份50元(不参加“在职职工住院保障计划”的单位,按每人160元收取)每份50元,每人最高可同时参加A型、B型各1份。

办妥参保手续次日零时起至一年保障期满日的24时止(首次参保执行30天免责期)。

1、已参加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镇保”)的单位,不参保人数不少于单位职工总数的75%。

每个单位必须有占退休职工总数75%10人,必须100%参加。

1、参保对象:参加本市“城保”、职工总数小于、等于10人的,必须100%的退休人员参加。

退休职工小于、等于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75%的职工参加,“镇保”的在职职工,及女性未满55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的从业人员;职工总数小于等于10人必须100%参保;2、已参加本会“在职住院保障计划”的单位,2、每个单位必须有占从业人员总数可以另行为本单位参加“镇保”的在职职工参75%的职工参加。

职工总数小于、等加本计划(参保人数不少于参加“镇保”职工总于10人的必须100%参加。

数的75%,小于等于10人的必须100%参保)。

参保要求参加。

起保日10天后不能再为未参保职工办理参保手续。

新进单位(新退休)的职工在2个月内参保。

1、被保障人在保障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被保障人在保障期内因遭受意外在本市医保定点医院,或事故发生地的区(县)1、级以上医院住院,其发生个人自负的住院起付伤害事故在本市医保定点医院,或事段的住院医疗费用;故发生地的区(县)级以上医院住院;2、被保障人在保障期内因疾病在本市医保定2、被保障人在保障期内因疾病在本点医院住院,其发生个人自负的住院起付段的市医保定点医院住院。

在职职工互助保障计划(保险)介绍

在职职工互助保障计划(保险)介绍

在职职工互助保障计划(保险)介绍互助保障计划跟商业保险不同,它是非盈利性的、是专对工会会员开展的一项互助互济保障活动。

具有保费低、保障力度大、手续简便,赔付及时、服务周到等特点。

条件:1、职工必须是北京市工会会员,2、单位已给职工办理了互助卡(京卡)。

首先,市总工会免费为会员提供了三项保险,即非工伤意外伤害、家财火灾损失和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其次,市总工会为工会会员提供了另外的六项保障计划。

这六项保障计划需由本单位工会统一申请,还需每人先一次性交纳10元会费,取得职工保险互助会会员资格后,按照不同险种的参保条件,交纳相应的互助费。

一、三项免费保险:1、非工伤意外伤害保障计划。

它的参保范围:因非工伤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致残,参保条件:工会会员,保期为一年,保障待遇:因非工伤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最高赔付2万元;因非工伤意外伤害导致伤残的,根据伤残比例,最高赔付5000元。

出险需上报材料:1、基层工会出具的工会会员出险证明;2、基层工会填写“出险调查报告书”;3、出险会员的身份证、工会会员证、京卡(互助卡)的复印件;4、出具由被保障人签名的救助金取申请书;5、本市二级以上医院(含二级)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历及其它证明材料;如会员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治疗仍未结束,则按一百八十天的治疗情况经市总指定的医疗机构鉴定,确定残疾程度;如发生交通事故,需提供交通部门的“事故证明”;6、如发生非工伤意外事故造成死亡者,需由本市二级以上医院(含二级)出具的死亡证明及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7、单位因公派出人员、在外阜发生非工伤意外造成残疾、死亡者,需提供当地市、县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

2、家财火灾损失保障计划。

参保范围:因火灾导致家财(房体、设备)的损失,参保条件:工会会员。

保期为一年,保障待遇:在保期内,由于火灾导致家庭财产损失的,依据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及各级工会组织提供的认定证明,按损失金额的10%给付救助金,最高给付1万元。

四川省职工保险互助会

四川省职工保险互助会
保险期限
自年月日零时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
免责期
自年月日零时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
入院时间
出院时间
诊治医院
本年度报销次数
第次
患病名称
被保险人
单位工会
意见
年月日
投保单位
工会
意见
年月日
被保险人申请报销提供资料
1、被保险人身份证复印件
2、住院医疗互助保险计划书复印件
3、社保统筹支付结算单复印件
4、入院证复印件
5、出院证复印件
表一:
四川省职工保险互助会
住院医疗互助保险参保申请书
单位社保编码:
被保险人
单位名称
经办人
电话
被保险人
单位
地址及邮编
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本单位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人数

申请参加住院医疗互助保险人数

参加住院医疗互助保险与参加社保职工的比例
缴费方式
(一年、两年)
缴费标准
元/人
合计金额

被保险人单位工会
意见
投保单位工会
意见
省总意见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表二:
四川省职工保险互助会
参加住院医疗互助保险计划名册
被保险人单位(盖章):共页第页
序号姓名性别源自身份证号码医保编码备注
填报日期:年月日经办人:电话:
表三:
四川省职工保险互助会
主要医疗互助保险报销申请表
被保险人单位
联系电话
被保险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医保编码
互助保险计划书号
审批意见
年月日
6、其他资料
申请时间:年月日
四川省职工保险互助会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陕西省办事处理赔实务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陕西省办事处理赔实务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陕西省办事处理赔实务
一、报案
二、调查
三、索赔
(一)会员单位工作
1、填报单位证明(见附表1)
2、审核、整理资料(见附表2)
3、上报区县代办点/代办处
(二)区县代办点工作
1、填报调查报告书(见附表3)
2、审核、整理资料(见附表2)
3、填报理赔申报明细表(见附表4:电子表格)
4、上报地市代办处
(三)地市代办处工作
1、汇总理赔申报明细表(见附表4:电子表格)
2、审核、整理资料(见附表2)
3、上报省办事处
四、核赔
五、给付
附表1 单位证明
__________同志,性别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系我单位(正式、合同制、临时)在职职工,于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参加____________________互助保障活动,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在____________________(事故地点)因____________________(事故原因)发生事故。

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
单位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
单位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单位工会公章)
附表2 理赔资料
附表3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陕西省办事处
在职职工__________互助保障活动事故调查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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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
《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计划》
(2011年版)
为缓解女职工因患特殊疾病导致的家庭经济困难,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制定《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

第一条本计划的基本内容
参加本计划后,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享有在首次发现患有所列的6类女性特殊疾病的一种或者多种时,领取一定数额的互助金,用于缓解职工治疗、康复费用和收入减少引起的家庭经济困难。

第二条本计划所指的女性特殊疾病包括以下6类:(各种原位癌除外)
1、子宫颈癌:包括发生于子宫颈上的镜下早期浸润癌、鳞状上皮浸润癌、腺癌、子宫颈管癌;
2、输卵管恶性肿瘤:包括原发性腺癌样瘤、乳头状瘤,血管瘤,平滑肌瘤,脂肪瘤;
3、卵巢癌;
4、子宫内膜癌:包括子宫内膜腺癌、腺角化癌、鳞腺癌、透明细胞癌;
5、绒毛膜癌:恶性葡萄胎;
6、乳腺癌:包括炎性乳癌、乳头湿疹样癌。

第三条参加本计划的条件和办法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会员,身体健康,未患有保障范围内的6类疾病,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年龄在16至60周岁的在职女职工,可以通过会员所在单位的工会统一组织下,集体申请参加本计划。

本计划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集体参加,并且在同一单位参加本计划的女职工不得少于其全部女职工(含正式职工、合同工、聘用期超过一年的临时职工)的60%,参保女职工少于30人的单位必须100%参加(参保单位须提供104表)。

第四条参加本计划的规定
l、参加本计划保障期为二年,交纳互助费后互助保障期在规定的时间统一生效。

2、会员交纳互助费是用于对会员的互助互济活动,互助保障期满后,会员不论是否享受领取互助金的权利,其所交纳的互助费不再退还。

3、互助费的标准为36元。

4、在同一保障期内职工最多可以参加两份本计划。

5、参加本保障计划,同一单位必须同等份数。

6、保障责任期未满申请续转,保障责任期发生重叠,原保障责任期视为自动放弃。

7、互助保障期满后,保障责任终止。

符合参加本计划条件的会员在15日内交纳互助费继续按原份数参加本计划将不再实行免责期和减责期,新增的份数一律执行免责期和减责期,保障责任从保单生效日起计算。

8、对参加本计划并按照规定已领取互助金的会员,保障责任期满后不能再次参加本计划。

第五条参加本计划的待遇
一、首次参加本计划的会员,执行30天免责期(含30天,以病理检验报告确诊日期为准),免责期内发现患有保障范围内6类疾病的,本会不承担保障责任;从31天至90天为减责期(含90天,以病理检验报告确诊日期为准),减责期内发现患保障范围内6类疾病的(原位癌除外),可以一次性领取慰问金1000元(每份),但
不享受生活补助互助金和康复修养互助金。

领取慰问金后,本期保障责任终止。

二、在互助保障减责期满后,会员首次发现患有上述6类疾病(原位癌除外)中的一种或者多种疾病时(以病理检验报告为准),可以领取下列三项互助金:
1、每份可以领取10000元的治疗费用互助金。

2、会员患上述6类疾病并住院治疗的,可以一次性领取2000元(每份)的康复休养互助金。

3、会员患上述6类疾病并住院治疗的,根据确诊后首次住院治疗的时间,按照每日26元(每份)的标准领取生活补助互助金,最高不超过180天(注:以确诊后首次住院、出院记录为准)。

领取互助金后,本期保障责任终止。

第六条下列原因不享受第五条规定的互助金
1、会员在参加本计划前曾患有上述6类疾病的。

2、会员故意隐瞒、伪造或篡改病史、病历以及其他各种欺骗行为。

3、医院误诊。

4、由其它疾病转移导致会员患本计划所列疾病。

5、参保时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

第七条互助金的受益人
参加本计划的互助金受益人为会员本人。

第八条互助金的申领手续
在发现患有上述6类疾病的会员,应在10日内由所在单位工会经办人员通知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北京办事处以便进行核对。

会员首次确诊患本计划范围内六类疾病的一种或多种,通过其所在单位工会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北京办事处出险调查报告书(附件一);
2.会员所在单位出具的患病情况证明,以及由被保障人或其直系亲属签名的互助金领取书面申请(附件二);
3.会员身份证的复印件、京卡服务卡复印件;
4.由本会指定或认可的本市二级以上(不包括康复医院、疗养院等类似医疗机构)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住院首页、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小结、病理检验报告及其他必要的科学诊断报告等(加盖病案室复印专用章);
5.办事处为证明患病情况需要由被保障人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其他规定事项
1、自会员发现患有上述6类疾病之日起,会员应在一年内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逾期办事处不再受理会员提出的互助金申领工作。

2、本计划所指6类疾病的判定按照国家有关疾病诊断标准的规定。

3、对本计划执行中有关内容发生争议,由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专家委员会进行最终裁定。

4、本计划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附表:
《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计划》待遇标准(单位:元)
两汉: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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