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工伤保险中道德风险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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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工伤保险中道德风险分析

摘要:文章在阐述我国工伤保险中道德风险存在的现状基础上,通过比较国内外的研究成果,指出国内学者对这一问题不够重视,相关理论缺乏。我国工伤保险中的道德风险问题确实存在并影响着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完善,本文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降低我国工伤保险中道德风险的对策。

关键词:工伤保险道德风险国外借鉴对策

一、我国工伤保险中道德风险存在的现状

在我国的工伤保险发展60年中,取得最大的成就就是工伤保险制度的法制化、体系化。但我们目前的工伤保险制度还很不完善,存在着很多问题,道德风险问题即为其一。我国工伤保险中的道德风险问题主要体现在工伤预防、工伤赔付、工伤康复这三大工伤保险功能方面:

(一)工伤预防方面

相对于其它国家而言,我国工伤预防在工伤保险制度中的地位一直都没有得到很好的定位和很大的提高。[1]我国在目前的工伤保险费的收取方面是实行的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高危行业的收费率比较大,对同一行业的不同企业收取的费率也会根据上年的工伤事故频率、安全措施的改善等方面来实行不同费率,这在一定程度促使雇主加强工伤预防,减少了他们的道德风险。但政策没有明确规定对于安全措施不到位的企业采取何种惩罚措施,这会在一定程度上使道德风险的存在增加。尤其是那些像采矿业中的小企业可能会

采取一种“赌博”的心态,不会花很大的成本去采取有效的工伤预防措施,企业“破产”的损失可能会比工伤预防的成本更小。(二)工伤赔付方面

2004年和2010年的政策对工伤一至四级的职工是否与企业保留劳动关系方面做了重大的调整,政策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保留劳动关系,就意味着企业在劳动期间内必须对工伤职工负责,避免了工伤职工工伤复发时,企业会以没有劳动关系为理由逃避责任,有效地遏制雇主的道德风险行为。但条例中仍存在很多问题,张红岩,王金兰[2]通过对一起涉及工伤赔付的案情的分析,反应了目前我国工伤保险制度中经常会出现的一种存在于雇主身上的道德风险,就是在发生工伤事故后,雇主可能会想办法把工伤赔付的责任转嫁给其他人承担,如医疗保险基金。

(三)工伤康复方面

相对于工伤预防和工伤赔付两大方面来说,工伤康复领域中存在的道德风险问题少点,也相对容易解决。《工伤保险条例》中的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如果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了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这些项目由有关单位支出而不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就能有效地避免雇主与雇员合谋骗取工伤保险基金的道德风险行为。另一方面,在工伤7-10级中,员工的道德风险较为严重。由于信息不对称,工伤程度低,检测困难,

受伤职工对自己的康复情况最了解,而企业或者是评残机构很难准确地掌握其康复情况,容易出现受伤职工隐瞒自己的康复情况而骗取工伤医疗费用的情况。

二、国内外研究成果

(一)国外关于工伤保险中的道德风险研究

国外对工伤保险中的道德风险研究相对我国而言,更早更全面。早在90年代初,就有学者对工伤保险领域中的道德风险问题进行了研究,不过当时的学者所研究的“道德风险”主要是指工伤职工的道德风险。美国学者butler, richard j.和 worrall, john d (1991)对工伤赔偿中存在的道德风险进行了研究,指出参加了工伤保险的职工会存在两方面的道德风险:一,高的保险赔偿金会使员工在进行有风险的工作之前不再做很充足的准备工作。二,高的保险赔偿金对实际存在的风险并没有什么影响,但却会诱导员工指望更多的工伤索赔。aiuppa thomas和trieschmann, james(1998),通过将美国和法国的工伤赔偿体系中的道德风险进行比较后提出了这样的结论:由于工伤赔偿金额的提高和雇主采取的预防措施,会使员工用假的工伤事故代替真的工伤事故。butler, richard j 指出道德风险会使资源配置不当或者是缺少人力而降低商品生产率[3]。也有学者注意到工伤赔偿领域的道德风险不只会发生在员工身上,也会发生在雇主的身上,应当将两方面结合起来分析。法国学者dionne, georges和 st-michel, pierre[4]在1991年就根据调查统计出来的数据,从信息不对称与信息不完全的角度来分析

了员工的和雇主的道德风险的严重性。

西方学界,不单单只分析雇主和雇员的行为,政府也成了研究的对象,但是这并不是说政府自身的行为存在着道德风险,而是说政府的决策会间接影响雇主和雇员的行为,从而产生道德风险问题。burton, jr. john f指出当保险政策实行大免额时,会诱导雇主提供较少的津贴,很多城市也会提高领取津贴的限制,也就是说政府的有关政策会诱导雇主的道德风险。

(二)国内关于工伤保险中的道德风险研究

相对于国外的研究而言,虽然我国的学者从不同的方面、各个角度分析探讨了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但很少有学者研究工伤保险中的道德风险问题。齐秋[5]对我国保险条例修订中存在的几点问题进行了具体分析,其中有一点就涉及到道德风险问题,他在文中说,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第(五)项“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都存在着“无证驾驶”的行为,但条例没有将其作为排除工伤事由,即意味着“无证驾驶”仍必须认定为工伤,这将会助长“无证驾驶”之风,增加职工的道德风险行为。

三、国外经验的借鉴

虽然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与国外的相比有较大的差异,不过他们的一些研究理论及措施也值得我们借鉴,可以通过以下几方面的改进来降低我国工伤保险中的道德风险:

(一)提高工伤预防在工伤保险制度中的地位

要使工伤预防机制发挥最大的作用,首先要使雇主及其雇员认识到“预防”的重要意义,在他们心中树立起“预防为主”的理念,并通过宣传、教育、演练等方式使雇主及其雇员们掌握必要的预防知识,妥善处理宏观利益和微观利益、根本利益和具体利益、长远利益和眼前利益的关系,达到安全生产与工伤保险的良性循环和协调发展。其次政府要对安全措施不到位的企业采取一定或者是严厉的惩罚措施,增加其道德风险成本。

(二)明确工伤赔付范围

工伤赔付与每个雇主及雇员的切身利益直接相关,也是为人们最为直观感受到的。要明确工伤赔付的范围首先要明确规定在什么样的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工伤,界定的条件必须得完整清楚,不能留有“灰色空间”,减少雇员道德风险产生的土壤,如上文提到的“无证驾驶”之风可能会增加职工的道德风险行为,那么政策就可以将“无证驾驶”行为作为排除工伤事由,因工外出期间,如果存在着“无证驾驶”行为,即使是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不将其认定为工伤,从而降低道德风险行为。明确工伤赔付范围的另一方面就是要明确工伤基金与其他基金,尤其是医疗保险基金之间的赔付责任。由于发生工伤后就要进行治疗,并在治疗过程中产生医疗费用,这些费用是属于工伤赔付还是医疗保险支付应该有明确的规定,防止发生医疗保险基金被当做工伤赔付的道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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