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值班与避碰(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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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号灯号型损坏未及时发觉; IV)雾中或接近雾区时未按章施放雾号; V) 看错它船的号灯或信号; 等等。
由于船长在避让操纵中的过失,导致碰撞 的发生,根据“责任”条款,将由谁来承担 碰撞的责任;
A. 由船长自行承担“碰撞”导致的一切 责任;
B. 由于船长是船东的雇佣人员,因而,应由 船东承担一切责任;
D. 该做法并无违背《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之处,是符合通常做法的
在雾中航行,未进行雷达标绘或与其相当 的系统观测,从而导致碰撞是属于:
A. 对遵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各条的 疏忽;
B. 对海员通常做法可能要求的任何戒备 上的疏忽;
C. 对特殊情况可能要求的任何戒备上的 疏忽;
D. 以上均不对.
责任条款
《规则》第二条总结了以往的经验, 规定了两种责任:
(1)不免除船舶或其所有人、船长或船员 因任何疏忽造成各种后果所承担的责任;
(2)为了避免紧迫危险而赋予了驾驶员可 以背离规则采取避让行动的责任。
一、 有关任何疏忽的责任
碰撞事故的发生原因绝大多数是“人为失误”, 约为事故的80%,往往是由于驾驶人员没有全 面遵守《规则》的规定,疏忽大意,判断错误, 措施不当或错过时机,属于责任事故。为此, 《规则》第二条1款规定:
C. 若船东并无任何过失,则只能由船长本 人承担责任;
D. 有关方有权追究当事船舶或当事人及 其船舶的所有人由于该碰撞而产生的各 种后果的责任.
某船对号灯损坏未发现或未及时发现,而 导致碰撞,应属于哪种疏忽:
A. 对遵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各条的 疏忽;
B. 对海员通常做法可能要求任何戒备上 的疏忽;
直航船在发觉让路船显然未按《国际海 上避碰规则》的要求采取适当的行动时, 直航船仍保速保向消极等待的做法,是属 于:
A. 对遵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各条的 疏忽;
B. 对海员通常做法可能要求的任何戒备 上的疏忽;
C. 对特殊情况可能要求的任何戒备上的 疏忽;
D. 以上均不对.
3.对海员通常做法或对当时特殊情况所 要求的任何戒备上的疏忽
(1)所谓海员通常做法
是指海员日常运用其应有的知识、经验、 技能和戒备以避免危险或紧迫局面的习惯 作法:
运用这些习惯做法,要求做到或应该预测 到的情况,都应该做到或充分估计到。如 果应该做到的没有去做或应该预见到的, 没有及时采取预防措施,那就是海员通常 做法的疏忽。
避免这个疏忽其目的是:要求驾驶 人员除了应当很好遵守和执行《规 则》中各条规定外,还应当谨慎、 细心、周密、细致的把自己职责范 围内应作的工作做好。
提出了两种疏忽 :
2.对遵守本规则的任何疏忽
指明各种船舶必须全面遵守《规则》所 作的各条规定,不得有任何疏忽,以免 引起相遇船舶的误解和判断上的疑惑, 导致避碰动作不协调而发生碰撞。
这是最常见的疏忽,规则要求在遵守规 则各条时不得有任何疏忽。遵守本规则 各条的疏忽表现在:
(1)应当遵守的情况下不(未)遵守规 则;
条款的基本内容
1. 疏忽条款 其中心内容是不免除由于各种疏忽而产
生的各种后果的责任。 2.背离规则 其中心内容是应充分考虑到某些危险和
特殊情况下为避免紧迫危险可能需要背 离规则某些条款的情况。
《规则》的各条规定,是船舶避免碰撞共 同遵守的一般原则措施规定。不可避免的 还存在着条文中没有规定危险情况,或特 殊情况下遵守规定尚不能避免的危险存在 ,因此除规则的各条规定外,还必须对船 舶应尽的责任作出认真的规定,以期《规 则》更加全面而有效的杜绝一切可能避免 的危险。《规则》的第二条就是为此目的 而制定的条款。
C. 对当时特殊情况可能要求的任何戒备 上的疏忽;
D. 以上都不是
直航船未鸣放“五短声”怀疑警告声号, 即“独自采取操纵行动,以避免碰撞”的 做法,是:
A. 对遵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各条的 疏忽;
B. 对海员通常做法可能要求的任何戒备 上的疏忽;
C. 对特殊情况可能要求的任何戒备上的 疏忽;
(2)应当遵守规则的情况下,遵守规则 不当;
(3)可以或应当背离规则的情况下不 (4)背离规则。
产生“遵守《规则》条款的任何疏忽” 的原因:
(1)对《规则》学习和掌握得不好,对 其规定错误理解或片面理解或不理解;
(2)缺乏航海经验,避碰技术不精;
(3)工作责任心不强,等;
(4)受疲劳因素影响,或受心理因素干 扰,工作中精力不集中;
值班了望没有用目力作正常的观察,没 有用一切有效的手段对碰撞危险作充分 的估计
C.没有按安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船速行驶
在能见度不良或环境复杂的航区中,采 取过高的船速而造成措手不及的情况。
D.号灯号型上的疏忽 如: I)没有正确的按规定的时间,规格显示; II)其它不应外露的灯光混淆或减弱了规
定的号灯;
“本规则各条并不免除任何船舶或其所有人、 船长或船员由于对遵守本规则各条的任何疏忽, 或者对海员通常做法或当时特殊情况可能要求 的任何戒备上的疏忽而产生的各种后果的责 任。”人为因素还要考虑某些组织上和习惯上 有牵连的因素。
1.疏忽的含义 疏忽在碰撞法中解释为过失,可以理解
为:
(1)应当戒备而未戒备或戒备不足; (2)应当预见而未预见或预见不准; (3)应当判断而未判断或判断有误; (4)应当行动而未行动或行动不当; (5)不应当行动而盲目行动等。
《船舶值班与避碰》
第 二 条 责任
1.本规则条款并不免除任何船舶或其 所有人、船长或船员由于遵守本规则 条款的任何疏忽,或者按海员通常做 法或当时特殊情况所要求的任何戒备 上的疏忽而产生的各种后果的责任。
2.在解释和遵行本规则条款时,应 充分考虑一切航行和碰撞的危险以 及包括当事船舶条件限制在内的任 何特殊情况,这些危险和特殊情况 可能需要背离本规则条款以避免紧 迫危险。
(5)法律意识差,对遵守《规则》的重 要性认识不足。
这些疏忽例如:
A.没有能全面的理解规则规定
I)片面的注意规则中的某几条而忘记了 其他各条的规定;
II)只用条文要求对方根据自己的意图去 解释条文,使对方无法理解,造成避让的 混乱;
III)片面的强调执行《规则》,不为对方 着想;
B.没有能保持正规了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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