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及材料检验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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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及材料检验规程总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及材料的定义、产品分类、检验程序、抽样、结果判定、包装、标志、运输和贮存等基本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828.1-2003 逐批检查计数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GB/T 4122.1-1996 包装术语基础

GB/T 19142-2003 出口商品包装通则

3 定义

3.1 术语和定义

GB/T 4122.1-1996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1 食品

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中第一类(02章、03章、04章、05章)、第二类(07章、08章、09章)、第三类、第四类的用于人类食用的相关商品。可供人类食用或饮用的物质,包括加工食品、半成品和未加工食品。

3.1.2 食品包装容器及包装材料

简称食品包装,指用于盛放食品或为保护食品安全卫生、方便运输、促进销售,按一定的技术方法而采用的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容器、材料及辅助物的总称。材料及辅助物包括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制品和接触食品的涂料等。

3.1.3 连续批

待检食品包装产品批可利用最近已检食品包装产品批所提供质量信息的连续提交的检验批,称为连续批。

3.1.4 标签

任何与食品有关的语句、说明、商标、商品名、图形或符号,并置于该食品所附的包装、文件、标示(圆环或杠环上/中)。

3.2 符号和缩略语

N-批量

n-样本量

A c-合格判定数

R e-不合格判定数

AQL-接收质量限(合格质量水平)

4 分类

食品包装容器及材料按其内装物性质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a)液体商品包装;

b)粮谷等固体粉状、颗粒状食品包装;

c)果蔬包装;

d)金属罐食品包装。

按包装材料型式、材质及使用范围分类见表1(部分参考GB/T 19142-2003《出口商品包装通则》)。

5 性能要求

5.1 通用要求

5.1.1 材料应具有足够的抗张强度抵抗外力作用,同时防止内部相互碰撞,在运输过程中不得破损。

5.1.2 材料应满足食品和加工工艺对材料耐温性的要求。

5.1.3 材料应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相容性,不会产生与食品成分发生化学反应的物质和化学成分。在贮藏和转移过程中不会因气候和正常环境因素的变化而发生化学变化。

5.1.4 根据食品本身对避光性的要求,材料应具有一定的避光性。

5.2 具体适用标准

除符合上述通用要求外,各材料的性能要求还应满足各自对应的国家标准。

5.3 助剂材料使用要求

所使用的印刷油墨、粘合剂、口盖、助剂等应符合GB9685-1994中的规定。

食品包装中所用油墨除具有一般的和基材结合力、耐磨性外,还要耐杀菌和水煮处理要求,及耐冻性、耐热性等以保证在运输、存储过程中不会发生油墨脱落、凝结等现象。

6 检验程序

对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及材料生产企业实行备案制度。由各分支机构负责对辖区相关企业实施备案登记及评审,符合备案条件颁发《出口食品包装备案证书》,凭证书及相关报检资料报检,并实行安全、卫生项目的周期检测。未申请备案企业或不符合备案条件者实施批批检验(具体内容参考沪检检[2006]138号文《上海检验检疫局进出口食品包装容器、包装材料检验监督管理办法(暂行)》有关规定)。

6.1 单证审核

施检部门收到报检信息后,应严格审核单证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6.1.1 须审核的单证

——《出入境食品包装及材料检验申请单》(现暂为《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检验申请单》)。

——《进出口食品包装备案书》。

——出口合同。

——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的自律声明。

——检验原始记录单(厂检结果单)。

——由检验检疫机构或其认可检验检测单位出具的周期性检测报告。

——国家局或上海局指定的其它证明或资料。

6.1.2 审核内容

——条款的各单证及所列项目必须填制真实、完整、准确、有效。

——条款所列各单证的相关货物信息须保持一致性。

——提供的测试报告针对我国和出口国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等的符合性。

——对于单证审核中的任何疑问,应及时与报检人和生产经营企业联系。

6.2 检验

6.2.1 组批

产品以批为单位进行验收,同一品种、同一规格、同一次交货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成品必须是生产厂质检部门实施出厂检验的合格品。

6.2.2 检验分类

产品的质量检验包括出厂检验、周期性检测和现场监督检验。

6.2.2.1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应按批量进行,组成检查批的单位产品生产时间必须相同。

——试样应从检查批中随机抽取,计数抽样方法应符合本标准中“7抽样”部分的要求。

——检验项目以各材料对应检验规程的相关标准为依据。

6.2.2.2 安全卫生周期检测

同一企业、同一种材料、同一种加工工艺的出口食品包装,实行安全、卫生项目的型式检验。在下列之一情况下,应进行周期性型式检验。

a)按检测周期要求进行的周期性检验;

b)食品包装容器及材料备案评审或换证复审前;

c)原材料、设计、加工工艺或结构明显改变;

d)产品停止生产一个周期以上又恢复生产。

型式检验周期为3个月,连续3次检验合格者,检验周期可延长至6个月;连续2次检验不合格者,检验周期缩短为1个月。备案评审或换证复审前也应进行周期性检测。

6.2.2.3 现场监督检验

在检测周期内,应对货物进行适当比例抽查,即现场监督检验。

现场监督检验主要应核对产品的名称、包装、标记及号码、批次、数量、重量等是否与报检资料相符;产品状况是否良好,有无破损、渗漏、污染等;贮存条件是否符合卫生要求。并做好现场检验检疫记录。

7 抽样

7.1 抽样方法

材料有相适用的国家标准,且其标准中有明确抽样方案者,优先按其标准抽样。尚无相关制取样标准或规定不明确的,参考表2进行,采取GB2828检查水平I,一次随机抽样方法。其中,包装材料内表面存在的质量缺陷,如异味、霉变、内污物等属于A类不合格,严重影响产品卫生安全,不允许出现,若出现则判为不合格;包装材料物理机械性能方面的检验项目属于B类,取AQL=2.5;包装材料外观方面的检验项目属于C类,取AQL=6.5。

根据检验监管需要及产品自身特性,可选用正常、加严、放宽三种检查方案,三种抽样方案所对应的表格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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