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车工作业指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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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要求
1.1 操作人员必须反应灵敏、视力好。
1.2 经专门技术训练考试,并持有操作证方可上岗。
2. 上岗
2.1 服从领导安排,听从指挥。
2.2 不穿奇装异服、高跟鞋等。
2.3 不准串岗、脱岗,保证随叫随到。
2.4 经常清理操作室及所属范围卫生,保持清洁。
3. 行车
3.1 行车前准备
3.1.1 首先穿戴好工作服、工作帽等劳保用品,否则不许上岗。
3.1.2 每班开动前必须检查钢丝绳的压板螺栓有无松动,钢丝绳在卷筒上有无脱槽现象。
3.1.3 检查大车、小车及起升机构的制动器是否有效。
3.1.4 检查各传动机构有无一场,各安全开关是否灵敏可靠,起升限位及大车、小车限位是否正常。
3.1.5 空车运行有无异音。
若发现有不正常现象,应立即调整、检修,不得迁就使用。
3.2 行车
3.2.1 行车运行前应将所有控制手柄搬至零位,先鸣铃后方可开车。
3.2.2 启车要平稳,必须逐档加速。
3.2.3 行车期间,不和工作无关的人交谈,必须精神集中。
3.2.4 严禁吊物从人头顶跃过,吊运物件离地不得过高。
3.2.5 在吊运铁水时,钢丝绳保持垂直,慢速运行,保证吊包平稳。
3.2.6 吊钩转动时不准起升,以防钢丝绳出槽。
3.2.7 运行时,行车与行车之间要保持一定距离,严禁撞车。
3.2.8 大、小车行驶接近终点时或接近邻车时,应降低速度,严禁用终点开关停车或用反车制动。
3.2.9 行驶中需变换运行方向时,必须将控制手轮(手柄)逐级减速至零位,待传动机构停止转动后再反向行驶。
3.2.10 工作中发现制动器、轴承和电器装置有过热现象或有异音及异常现象以及突然停电时,应将控制其迅速扳到零位,立即切断电源,查明原因进行维修。
3.3 行车工必须认真做到“十不吊”原则:
3.3.1 超载不吊;
3.3.2 指挥不明不吊,重量不明、光线暗淡不吊;
3.3.3 吊绳系不牢物件不吊;
3.3.4 吊挂物件要加工的不吊;
3.3.5 歪拉斜挂不吊;
3.3.6 物件上站人和有可能活动的物件不吊;
3.3.7 氧气瓶、乙炔瓶等具有危险性物品不吊;
3.3.8 带棱角、快口的垫不好不吊;
3.3.9 紧埋于地下的物件不拔吊;
3.3.10 管理人员违章指挥不吊。
3.4 不准非专业人员代开。
4 离岗
4.1 工作完毕,行车应将小车开至司机室一端,吊钩升至接近极限位置高度。
4.2 将控制手柄放置“零”位,切断电源后。
4.3 如实填写设备运行记录后方可离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