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补偿制度的法理研究
关于疑罪从无案件国家赔偿法理研究
关于疑罪从无案件国家赔偿法理研究刘懿德摘要:目前学界对于疑罪是否赔偿存在“否定说”“肯定说”和“折中说”的争议,对《国家赔偿法》存在“推定无罪是否完全等于事实无罪的争议”以及“归责原则不统一”的争议。
疑罪从无的司法适用同样存在“狭义论”和“广义论”间的争论。
完善国家赔偿制度首先要保证法院的独立审判地位,破除畸形的绩效考核制度。
我国的国家赔偿制度应当将赔偿的义务统一收归中央国库,借鉴西方非刑事制裁机制的成功经验,国家赔偿不仅包括对嫌疑人或者被告的物质补偿,也应依法对被害人一方进行关怀与救济。
关键词:疑罪从无;国家赔偿;人权保障中图分类号:DF7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916(2021)05-0067-04一、疑罪从无的本体价值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订版中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这标志着疑罪从无原则在我国真正确立起来。
尤其是该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做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表明国家从刑罚意义上做出宣告,明确了被告人地位和刑事责任应否承担的问题。
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内容就包括疑罪从无,从无是因证据不足,嫌疑人未必确实无罪,只是现有证据不能够证明其有罪。
若后续司法机关获取了足证其罪的证据,嫌疑人仍应受到刑法的处罚。
疑罪从无不仅体现了尊重并保障人权的理念,也促进刑事司法向更文明的方向进化。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面对强有力的国家司法机关,诉讼相对人处于绝对的弱势地位,若缺乏制度的约束,权力的天然扩张性定会导致司法权的滥用。
然而,在司法活动中,保障人权和打击犯罪具有天然的矛盾,如何在“宁纵勿枉”与“宁枉勿纵”之间抉择,一直是司法工作人员苦于权衡的一个问题。
受重刑主义的传统影响,我国一直对刑事犯罪持高压打击的态度,长久以来秉承“宁可错判、不可错放”的理念,导致了冤假错案的产生。
行政补偿基础理论研究
行政补偿基础理论研究
尹晓敏
【期刊名称】《浙江海洋学院学报(人文科学版)》
【年(卷),期】2003(020)003
【摘要】行政补偿是以行政主体的合法行政行为为前提的一种广义的行政责任.文章阐释了行政补偿的概念与特征,以及这一制度的理论基础和基本原则,探讨了行政补偿制度的历史发展与我国的立法现状,并提出完善我国行政补偿立法的若干思考.【总页数】5页(P57-61)
【作者】尹晓敏
【作者单位】浙江树人大学,浙江,杭州,31001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391.3
【相关文献】
1.行政补偿制度基本理论研究 [J], 王诗俊;杨忠霖
2."失独家庭"行政补偿的法理基础及政策依据探析 [J], 蔡蔚
3.论我国行政补偿制度构建的理论基础 [J], 李晓新
4.环境侵权行政补偿的理论基础 [J], 闫献伟;夏少敏;茜坤
5.论行政补偿制度的理论基础 [J], 伍治平;廖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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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补偿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在要求 , 同时也是责任政府的应有之义。遗憾的是我 国目前 尚未制定一部 统一的行 政补偿 法。反思我 国行政 补偿
制度的缺陷 , 对进一步完善我 国行政补偿制度不无裨 益。 关键词 : 行政补偿 ; 公共利益 ; 特别损失 ; 制度缺 陷
中 图 分 类 号 :32 1 I2. Y 文献标志码 : A 文 章编 号 :08 50 21 )2 0 8 —0 10 —82 (0O0 — 06 3
财产权 的绝对性 已被 打破 , 会 普遍 承 认 在 公共 利 社 益 的前 提 下 , 以对 公 民财 产 权 进 行 限 制 和 剥 夺 。 可 但是 , 公共 利益 与个 人 利益 相 比并不 一 定 具 有 当然 的优越性 , 所谓 “ 公益 也绝非 可 以随便优 先及排 斥个
起普遍 重 视 , 国家 也 未 制 定 统 一 的 法 律 加 以调 整 。
3 有利 于协调行 政 机 关与行 政 相 对人 的 关 系 , .
、
完善行 政补偿 法律制 度的意义
完 善 我 国行 政补 偿 法律 制度 不 仅 迫在 眉 睫 , 而 且对 于构建 公平正 义 的和谐社会 具有重 要意 义 。 1 有利 于 完善 国家对公 民、 . 法人 和 其 他组 织 权
在这种 情况 下 , 我 国的行政补偿 制度进 行研 究 , 对 完 善行政 补偿 制度 , 已成 为我 国行 政 法 制建 设 的一 个
重要课 题 。
一
人 之个别 基本权 利 ”因较小 之公益 而侵犯 较大 之私 , 益并 不符 合社 会正义 和经济 原则 。在正 当合理 的补 偿 制度下 , 由于政府不 能无偿 取得 私人财 产 , 政府 自 然 会审慎 地权衡 限制 私权而 得 的公 益与 为限制 私权 而 付 出的补偿 成本 的大小 , 通过这 种利益 之权 衡 , 认 真 作 出决 定 , 而达 到对私人 权益 的“ 小侵 害 ” 从 最 。
论行政赔偿的处罚性质
论行政赔偿的处罚性质储琦(辽宁大学法学院,沈阳,110036)摘要:本文认为行政赔偿行为是一种对行政机关具有惩罚性质的行为。
认为行政赔偿行为在《国家赔偿法》的“违法原则”的归责原则前提下,是对于行政机关违法的先前行为所付出的法定代价;并且通过与行政补偿制度进行比较,得出行政补偿是与行政赔偿的相对的,是对行政侵权行为的惩罚而不是对行政侵权行为的补救。
关键词:行政补偿归责原则行政赔偿惩罚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7355(2012)10—0125—01行政权是公民赋予行政机关对公民自身进行管理的权力,有权必有责,行政赔偿正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时,由于对公民的合法的财产权或人身权造成损害,进而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行政行为。
这种侵权后的补救是何种性质的行为,笔者认为在分析时应明确所针对的主体,站在公民的角度,是一种事后救济,即在权益受到侵犯后的公权力的补偿,而针对司法机关,既然是对公民受到侵害的合法权益进行赔偿的行为,则其先前行为则必然是侵犯了公民的权益,适当的补偿则是对于其先前的侵权行为的惩罚。
(一)从《国家赔偿法》的归责原则体现出的行政赔偿的惩罚性质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分别规定在《宪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以及《民法通则》中,并且针对行政赔偿的具体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但在众多的法律规定当中,对于行政赔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运用的主要依据还是《国家赔偿法》。
在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则确立了一种“多元化的规则体系”,即以违法原则与结果原则相结合的归责原则。
《国家赔偿法》在对于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2条,在旧法中,明确指出只对于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给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前提下进行赔偿;而在新法中,虽然将“违法”的限制取消,但可以看出,这种限制的取消并不是针对行政赔偿行为,因而行政赔偿行为仍然适用的是“违法原则”。
论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制度之重构
・
24 2 ・
武汉理工大学学报( 会科学版 ) 社
系 。这 种 误 区 是 导 致 补 偿 问题 复 杂难 解 的 深 层 法 律 原 因 。 拆 迁 补 偿 关 系 应 该 属 于 行 政 法 律 关 系 , 迁 拆 补 偿 性 质 为 行 政 征 收 补 偿 , 府 才 是 真正 的 补 偿 义 务 主体 , 府 应 直 接 对 被 拆 迁 人 承 担 补 偿 义 务 。拆 迁 政 政 补 偿 应 以公 正 合 理 补 偿 为 基 本 原 则 , 可 能全 面 弥 补 当 事 人 因 公 共 利 益 而 遭 受 的 实 际 损 失 。 仅 就 补 偿 尽
要 理顺 补 偿法 律 关 系 , 依 此 对 补 偿 各 方 权 利 义 并
一
、
问题 的 提 出
城 市房 屋拆 迁是 世 界各 国城市 发展 必须 要 面
务 进行 重 新配 置 。 二 、 民事 协议 解 补 偿 问题 是 现 行 以
法 的误 区
我 国城 市 房 屋 拆 迁 中 出现 剧 烈 的 冲 突 与 矛
动对 现 行《 城市房 屋 拆迁 管 理条 例 》 的合 法性 进行
审 查 。
清 华大 学 崔建远 教 授 曾在 《 房 屋 拆 迁 制度 的重 论
建 》 文 中对 拆 迁合 同的性 质提 出 了这样 的质 疑 : 一 房 屋拆 迁合 同究 竟 属于 什 么类 型 的合 同?是 买卖 合 同还 是无 名 合 同? 若作 为房 屋 买 卖 合 同关 系 , 会欠 缺 买卖 合 同 的 意思 表 示 等基 本 构 成 要 件 ; 若 作 为房 屋拆 迁合 同这种 无名 合 同 , 有难 办之 事 : 也 按 照一 般法 理 , 在协 议成 立 前 , 屋 所有 权仍 然属 房
论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人权保障理念的贯彻和执行
念
作 为 行 政 征 收制 度 的 房 屋 征 收 , 及 到 相 对 涉
系 列 法 律 上 的 相 关 制 度 。在 法 律 上 , 权 保 障 人
人 的 重 大 财 产 权 利 和 基 本 生 活 条 件 , 政 机 关 在 行
此 关 系 中 更 应 该 贯 彻 合 法 性 和 人 权 保 障 的基 本 制 度 。理 论 上 , 政 征 收 有 一 个 理 论 的 前 提 就 是 行
往 往 以 宪 法 为 核 心 , 法 将 人 权 的理 念 予 以确 定 宪
和 明 确 , 成 相 关 的权 利 制 度 体 系 , 括 相 关 法 形 包 律 权 利 体 系 , 构 成 制 度 上 的 人 权 。对 人 权 理 念 而
的 贯 彻 就 是 通 过 这 些 法 律 上 的 基 本 原 则 和 由这 些 原 则 所 形 成 的 法 律 制 度 , 促 进 和 发 展 一 个 国 来
分则部分也较好 地贯彻 了人权理念 并建 立了相 关的制度 , 但仍 需要做 出一些符合时代发展 的完善。
[ 关键词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 收与补偿 ; 权保 障理 念; 人 贯彻和执 行 [ 中图分类号 ] 4 DF 8 [ 文献标识 码 ]A [ 收稿 日期 ] 0 2 1 3 2 1—0 - 0 [ 文章编号 ] 6 1 6 12 1 O —0 7 —0 17 —6 7 ( 02)1 0 7 3 [ 作者简介 ] 凌程明(9 6 , 山 东济南人 , 17 一)男, 山东英才学院文法学院讲 师, 史学硕士 , 究方 向: 历 研 法理 学。
对人权保 障理念 的贯彻和 执行
凌程 明
( 山东英才学院 文法学院, 山东 济南 20 0 ) 5 10
我国警察行政补偿制度问题研究
我国警察行政补偿制度问题研究【摘要】就目前而言,我国警察行政补偿制度还存在不完善之处。
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集中表现在:行政补偿原则不统一;行政补偿范围不明确;行政补偿方式及救济途径较单一。
因此,为了更好的完善我国的警察行政补偿制度,就需要对目前我国行政补偿问题做系统性研究和分析,以期为更好的实现行政补偿规范化、行政补偿合理化提供参考或借鉴。
【关键词】警察;行政补偿;制度研究引言随着中国的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中国企业已经取得了重大进展。
可以说,在节日的喜庆中,我们还应该注意,也存在不少问题,在现实中,如频繁袭击警察,因为警方执法不公的请愿等等,这是一个严重的威胁到社会引起稳定和经济发展。
因此,警察行政领域,这是必要的,警察的薪酬制度等问题作为研究的首席。
i。
一、我国警察补偿制度立法现状我国的警察行政补偿制度相对于国外的趋势较为滞后。
但好消息是,相关部门的领导和相关的科学家都十分重视这个问题。
首先,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宪法》第13条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是不可侵犯的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国家在公共利益的,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补偿。
”......可以说,我们的行政赔偿是基于法律或政策,中国的主要立法警察行政补偿赔偿如下:1.1995年2月28日,《人民警察法》第13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履行职责的迫切需要凭证书,可以优先通行。
”......由于公安机关的需要调查犯罪......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机构和个人在需要运输手段的交际场所和建筑物将被退回后,立即使用,并支付相应的费用,导致弥偿损失。
此外,第34条规定人民警察履行职责,依法应确保公民和组织给予的帮助和支持......他们的警察在支持卓越的人的职责,公民和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
人民支持他们的工作,警方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将被授予根据养老金和赔偿的有关规定......可以看出,赔偿的原则,为我们这里的警察行政补偿使用补偿的原则是适当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和补偿研究
・
为 了公共利益 的 目的, 对房屋进行征收或征用 , 具有 明显的法理根据 , 个人利 益当然要 服从 和服务 于公共利 益, 这种服从 是基 于 国家主权 原则 。比如 , 在举办 2 0 08 年北京奥运会中, 进行 了大量的 比赛 场馆 建设, 依法进行 大 量 的 征 收 或 征用 , 时 还 进 行 了 适 时 的交 通 管 制 。 当 同 然, 对公共利益的解 释应该保持一定 的弹性 , 适应社会形 势 的 变化 , 围 大小 适 中 , 其 既 能保 护个 人利 益 又 能顺 范 使 利推动社会发展。“ 在政府 负有沉重经 济增 长和城 市建 设任务的同时 , “ 对 公共 利益 ” 款做过 于严格 的解释 , 条 更会导致政府行政 执法 和法院审判上的混乱。 为了非公 ” 共利益的 目的 , 需要进行房屋拆迁 , 就不能进行征收或征 用, 因为开发商和房屋所有人在法律上地位是 平等 的, 开 发商 不 具 有 主 权 者地 位 , 权 征 收 或 征用 。 无 对于商业 开发 , 应该具 体分析 , 区分 目的和功能 , 分 别对待。“ 在我 国, 商业开发在一般情况下不涉及公共利 益, 但在特殊情形 下又可能渗入公共利益 的因子 , 甚至可 能包含公共 利益。……所以我们认为 , 关于商业开发 既 不能简单地纳入公共利益 的范畴 , 也不能武 断地予 以排 除, 是否属于公共利益 , 必须在个案 中进行具体判 断。 同 ” 时预设 司法解决途 径, 以求在纠纷不能得 到及 时解决 时 , 由 国家 有 关 机 关裁 决 , 法 维 护 当事 人合 法 权 利 。 依 二 拆迁 应 由政 府 实 施或 授 权 有 关 组 织 根据《 市房屋拆 迁管理 条例 》 四条第二 款 的规 城 第 定: 本条例所 称拆迁 人 , 是指取 得房屋拆 迁许 可证的单 位:第 十条 : 拆迁人可 以自行拆迁 , 也可 以委托具有拆迁 资格 的单位实施拆迁 。房屋拆迁管理部 门不得作为拆迁 人, 不得接受拆迁委托。从性质上说 , 政府征收或征用是 政府基于主权对 国 民的私有 财产 强制 改变所 有权或 用 途 。 于 国家 行 为 , 属 只有 政 府才 有 权 征 收 或 征 用 。但 是 在 现行拆 迁制度 中, 征收或征用主体 是国家 , 是具体拆 迁 但 的 却 是取 得 房 屋 拆 迁 许 可 证 的 单 位 , 屋 拆 迁 管 理 部 门 房 只是负责实施监督管理 。 为 了公共利益征 收或征用 , 具体实施方式有两种 : 一 种是决策 主体 和执行 主体一致 , 由政府具 体实施拆 迁。 另一种途径是决策 主体授权相关 主体实施拆迁 。但是从 《 市房屋拆迂管理条 例》 城 的规定来看 , 拆迁人 并没有获 得授权 , 拆迁 人凭 “ 五证 ” 获得拆 迁许 可证 , 只是一种 行 政 许 可 , 政 许_ 并 不 等于 授 权 。 在实 际拆 迁 中 , 发 商 行 [ 1 I 开 和房屋 所任 人利益直接对立 , 矛盾尖锐时出现野蛮拆迁 、 暴 力拆 迂 、 钼 子户 、 自焚等 极 端 现 象 。 “ 屋 被拆 迁 后 , 房 土
利益的补偿与均衡-行政补偿诉讼若干问题研究
源 的有效配合 , 决绝社会 问题 , 改善社 区环境 , 提高生活质量 , 促进社 区的进步 。由于社 区具有多种资源 ,社会工作 者可 以 很 好地整合各方 面的优势之处 ,为处于社 区中的未成年犯 提 供 帮助和支持。通过社 区人员 的相互关怀 、互助互济 ,为他 们提供更多的交往机会 ,在积极正 面能量 的不断强化 中,解 决和改善 自身违法 问题 。
一
、
人依法 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人民法院审查该行政行为是 否合法 ,并根据审查结果依法作 出裁 判 ,以排 除不法行政行 为或补救行政相对人受损合法权益的一种行政救济制度 。行
政补偿诉讼 的定义包含 以下几点内容 : ( 一 珩 政补偿诉讼是解决一定范围的行政补偿争议活动 。 ( 二 )行政补偿诉讼必须 以行政机关的先行处理为前提 , 无论是主动补偿程序还是依 申请 的被动补偿程序 ,行政相对 人都是因为行政机关 的不予补偿或补偿不合理所引起 的。 ( 三 )行政补偿诉讼 的原被告恒定 。 ( 四 )行政补偿 司法审查范 围的有限性 。 ( 五 )司法机关对行政补偿 除审查其合法性外 ,又审查 其合理性 ,并且大部分的补偿 纠纷是 由合理性引起的 ,这就 超越 了行政诉讼只审查行政行为合 法性 ,只针对行政处罚显 失 公 平 的 进 行 变 更 的 限制 。 ( 六 )行政补偿诉讼法律 、法规适用 的多样性 。 二 、 行政 补偿 诉 讼 亟 待 解 决 之 问题 分 析 对于我国现阶段行政补偿诉讼制度而言 ,缺乏有效 的理 论支撑及完善 的法律规定 ,其平衡 利益 ,填补损失 的功能大 打折扣 ,为此 ,笔者认为行政补偿诉讼 制度 急需确定 以下 问 题 ,冲破学界和实务界对行政补偿 诉讼 中一些关键性 问题认
首先 ,个案社会工作方法 的运用。个案工作的特点是直 接 以个人为服务对象 ,通过直接一对一的方式为案主提供服 务 ,助人 自助是个案工作 的本质所在。 由于社 区矫 正兼具刑 事制裁 、行为矫正 、继续教育的功能 ,其任务并不是单 纯的 对矫正对象进行教育和监督 ,所以更应 当对他们实行个 别化 的矫正工作 , 消 除未成年犯 的心理障碍 ,纠正他们的偏 差行 为 ,增加其社会适应能力 ,更好地融人周围团体。由于个案 工 作的特点 、 目标都是 以个体 为基础 ,具有较 高的保密性 , 这些优势都为介入社 区矫正提供 了可能 。 其次 ,小组社会 工作 的运用 。小组社会工作又称团体工 作 ,是 以小 组的形式 开展服务 的工作方式 。人是生活在群体 中的动物 ,不仅个人 的心理会对行为产生影响 ,身处的家庭 环境 、学校氛围 ,以及社 区文化 同样会产生潜移默化 的支配 作用。通过小组社会 工作 可以模仿特定 的环境 、设立特定的 规范来对小组成员产生影响 , 在完成活动达到 目标的过程中 , 可 以提高未成年犯的 自信心和参与热情 ,使他们敢于展现 自 己,对 自己的行为进行约束 ,相互取长补短共 同进步 。 最后 ,社 区社会工作 的运用 。社区社会工作作 为社会工 作直接服务 的三大方法之一 ,着力于寻求社区资源与社会 资
发展和完善我国行政救济制度的思考
发展和完善我国行政救济制度的思考在现代国家管理中,行政管理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行政管理的手段也越来越多,几乎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行政纠纷也随之增多。
与此相对应,行政救济就显得很重要,既防止行政权滥用,又保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已经颁布实施了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信访条例等一系列行政救济的法律、法规,使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在受到行政机关侵害时能够获得基本的救济。
然而,由于我国现有行政救济制度还不够完善,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不能获得充分的保障,这和法制政府的构建不相适应。
因此,我们要更新行政救济的观念、完善和健全行政救济的制度和机制。
一、完善立法扩大受案范围我国《行政诉讼法》对法院受案范围采取了列举的方式,其第11、12条分别列举了应当受理和不能受理的案件类型。
这一规定较之以往制定的各个单行法,扩大了受案范围。
但是,在实践中仍然存在很多案件进不了诉讼渠道,公民告状无门的现象。
从解决社会纠纷的目的出发,原则上应当让所有的行政争议能够在法院得到最终解决。
为了精确界定行政诉讼的范围,避免出现“挂一漏万”现象,在立法技术上,法院受案范围宜采用概括式规定;对于特殊行政行为法院不宜受理的,用列举的方式明确排除。
扩展受案范围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第一,确立“司法最终救济”原则。
第二,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第三,将内部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二、规范程序确保救济公平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的提出,对行政救济程序的公正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我国现行法律中的有关行政救济程序缺乏公正性和公开性。
例如,我国行政复议法第22条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目前这种行政复议以书面审查为原则的方式,虽然方便快捷,但是难以确保裁判的公正性。
我国行政补偿制度的法理研究
遭受的与一般人相区别的特 有损失。这种
损 失 是 该 特 定 人 所 承 受 的 多 于社 会 普 通 公
的把公共 团体包括在内。另外 ,对哪些损 失应该给予补偿 ,有的学者认 为仅 限于财 产损失 ,有的学者则认 为适用的范围应该
更广 些 。
众的“ 特别损失” 只有具备特定性的损失 , 。 才能够得到 国家的行政补偿 ,如果是社会
保 障 说 为 前提 , 以 特 别牺 牲 说 为基 础 , 以公 平 负担 平 等 说 为原 则 。
关 奠词 :行政 补偿
牲 法 理 基 础
公 共 利益
特 别牺
行 为的后果 , 必须导致财产或利益的受损 , 并且这种损失不是法定的义务 ,而是 为公
的理 解 也 有 一 些分 歧 ,比如 对 主 体 范 围 的 理 解 , 的 认 为 是行 政 机 关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 有 有 的 认 为 是 国 家机 关 及 其 工作 人 员 ,还 有
通 过 上 面 的分 析 ,本 文 对 行 政补 偿 的 概 念 做 如 下 表 述 :行 政 补 偿 是 对 行政 主体
我行 制的理究 国 政卜 度 法 研 偿
■ 蒋 飞 ( 山东科技 大学文法 学院 山东青 岛 2 6 1 6 5 0)
▲ 此 论 文 系山 东科技 大学 “ 蕾计 划”项 目的阶段 性研 究成 果 春 ◆ 中图分类号 :D9 21 文献标识码 :A 1.
行 政 补 偿 的 构 成 要 件
行政 补 偿 的构 成 要件 是 指构 成 行政 主 体 因其 合 法 行 使 公 权 力 或 为维 护 公 共 利 益
而使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遭受特别损失,
由行 政 机 关 根 据 公 平 、 合理 原则 给 予 补 偿 所 应 具 备 的 条 件 。 一般 来说 ,应 具 备 以下 条件 :
行政赔偿及其归责原则
行政赔偿及其归责原则一、行政赔偿及其归责原则的立法现状(一)行政赔偿的含义行政赔偿,既可以理解为一种法律制度,也可以理解为一种法律责任。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条和第3、4 条之规定,对行政赔偿这一术语可以从法律制度与法律责任两种视角作如下解释:行政赔偿,是指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并造成损害时,由国家负责赔偿受害人损失的法律制度;或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并造成损害时,国家依法应对此损害承担的赔偿责任。
基于现行立法,一般认为,行政赔偿具有如下特征:1、作为一种法律制度,行政赔偿旨在确保违法行政受害人的损害得到赔偿,作为一种法律责任,其本质是国家对违法行政的受害人所承担的一种损害赔偿责任,即责任主体为国家,责任形式主要是赔偿损失。
2、行政赔偿以违法行政为前提,即行政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违法责任原则。
(《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3条、第4条都明确限定:“违法行使职权”)3、行政赔偿法定,即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范围、形式、实现机制(程序)等法定。
(二)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1、主体要件引发行政赔偿责任的致害行为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即在我国为国家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2、行为要件引发行政赔偿责任的致害行为必须是行政主体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
3、损害结果要件行政赔偿责任必须以存在实际损害为前提。
若仅仅存在侵权而无损害,则不构成行政赔偿责任。
4、因果关系要件实际损害与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5、法定范围要件请求行政赔偿,必须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范围。
也就是说,行政赔偿是一种法定赔偿。
(三)行政赔偿的范围《国家赔偿法》第2章第2节以“赔偿范围”为题,从予以赔偿的情形、不予赔偿的情形两个方面对行政赔偿的范围作了规定,其中予以赔偿的情形又可以分为侵犯人身权的情形和侵犯财产权的情形两个方面,具体如下:1、应予赔偿的侵犯人身权的违法行政情形(《国家赔偿法》第3条)(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注意:以上立法条款表明:现行法列举的受侵害的权利仅限于:身体健康权、生命权、人身自由权三类。
土地征收、征用中的行政补偿法律问题研究
纪后 期人权 思想 愈益深入 人心 , 有进 步学 者开始 认识 到“ 国家和 分 表达 了对人权 的尊 重。 同时, 该理 论也为 公 民财 产权 的保障提 人 民之间 不是权利 服从关 系, 而是 一种权 利义 务关系 ” 。 国家权 供 了更为具体 的支持 , 它将公 民特 别牺牲 的财产权益 以社会化 的 力要 受到 公 民合法 私权 的限制 。而 中 国社 会 的主流 意识往 往认 分担 方式来 达到一 种 弥补的效 果 。 为凡是 国家或 公共利益都是 比个人权益 要大 的, 人权益 让位于 个
L g l y m A dS ce y e aS m n o it
23 11 0年 7月( )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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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 地 征 收 、 用 中 的 行 政 补 借 结 律 问 题研 征
吴 晨 星
摘 要 随着社 会 经济 的快速发 展 , 土地 征收 、 用现 象 日 征 益增 多 , 这种公 权 力对私权 利 的强烈干 涉甚 至是侵 犯 , 面对 公权 力拥有 者努 力通过行 政补偿 的方 式减 少此行 为带来 的消极后 果。本文 试对行政 补偿 , 以及 这种制 度在我 国土地征 收 、 用 征 领 域 中 出现 的问题 、 状进行 分析 , 现 并提 出 了一些建议 和看法 。
行政 补偿制度 中有关土 地征 收、 征用 的 补偿制度 是最 为核心 的, 给予 补偿” 一原 则性 条款 2 0 年颁 布的 《 这 07 物权法》 在现 行《 土
也 是值得 我们深 加探讨 的 。 二 、 征收” “ “ 、 征用” 的性质 以及产生 行政补 偿 的理论 依据 地管理法 》 《 、 城市房 地产管 理法》 等法律 规定基础 上 , 国土资源 对
行政补偿的法理解析——以释义、功能、运作为研究视角
包揽 一切 , 既担 负着经 济与社 会管 理 职能 , 又直接从 事着生产 经营活 动 。而随着 完善 社会 主义 市场经 济 体制 和法治化 进 程 的加 快 , 民要 求复 苏和 张扬 一 公 直“ 寄生” 于公 共 利益 之中 的个 体 利益 的呼声 越来越
条 又对 国家 代为责 任 理论 进行 了规定 。 再 后 来 , ① 德 国行政 法 学 之 父 奥托 ・ 耶 ( t yr在 提 出公 麦 Ot Mae) o
法 权利 时 , 研究 了行 政补偿 , 就 其提 出的行 政补偿 理
的界定 , 就必 然会影 响对 所要研 究事 物 的准确把 握 。
・
在 我 国社 会 主义 法 制建 设 中 , 政 法学 的理 论 行 研 究起步 较 晚 , 对行 政补偿 制 度 的研 究更是滞 后 , 直
6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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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补 偿是一个 不 断 发 展 变化 的概 念 , 是在 社 会 它
论 基础 的代 表 性 观 点 “ 别 牺 牲 说 ” 直 影 响 至 特 @一 今 。2 纪 以来 , 东方 , 0世 在 日本 、 台湾公 法 学界 广 泛 关 注 由公共 利 益 引发 的行政 补 偿 的 著作 、 文 可 谓 论 百 家争鸣 , 本上 形成 了 比较 系统 的行 政补 偿 理 论 基
和 学说 。
政治经 济 条件 的推 动 下 孕 育 发 展 起 来 的 。一 般 来 讲, 法治 和宪政 立基 于共 同的价 值基 础 , 即通过宪 法 和法律 限制 国 家 的权 力 , 同时 保 障个 人 的权 利 。行
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法律性质研究
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法律性质研究摘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行政补偿法律性质符合宪法、法律的立法精神以及法理学基本价值,代表国家行使权力的政府虽无过错,但仍应当承担国家补偿责任,不仅仅是基于人权保障,也是基于社会契约的义务和法的价值追求,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补偿的国家保障责任。
关键词:预防接种;补偿性质;行政补偿一、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法律性质有的学者认为,一类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涉及强制医疗关系,不应由国家承担责任,理由是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并未利用职权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属于无过错行为,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①既然是强制医疗关系,政府为何不承担责任,如果受种者不接种疫苗,未必会产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严重后果。
一些学者认为,“无过错行为”,实际上行为人不存在过错行为,按照侵权责任法中过错责任原则,有过错即有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
②政府、接种者、疫苗生产企业、受种者均无过错行为,按照上述理论,政府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受种者积极履行国家法律的义务,由于异常反应造成身体损害,政府、接种者、疫苗生产企业无过错且不承担责任,受种者的损失将如何救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③应具有行政补偿法律补偿性质的特征。
首先,预防接种是行政主体(主要指政府)基于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等公共利益需要的目的④。
其次,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在法律授权范围内,行政主体通过授权接种者对受种者实施疫苗接种,实质上是履行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再次,受种者因履行法律规定义务及公共利益的需要接种疫苗造成身体损害后果,且接种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最后,在接种造成损害后,受种者应当有依照法律规定得到国家行政补偿权利,同时,行政机关应当有予以补偿的法定义务。
通过全体公民接种疫苗的方式,保护社会大多数群体的公共利益,为了弥补个别受种者的损害,应由国家承担行政补偿责任。
论行政补偿制度的法理基础
!!""#年第$$期!!!!!!!!!!!!!!!!!!辽宁行政学院学报%&’$$!!""# "第(卷第$$期#!!!!!!!!!!!!!!!)&*+,-.&/01-&,1,23451,167+-71&,8&..929":&.’(’%&’$$ """"""""""""""""""""""""""""""""""""""""""""""""""#民主与法制论行政补偿制度的法理基础许占鲁!韩兆柱"燕山大学!河北秦皇岛"##"";#!摘!要"!!行政补偿的理论基础是行政法学界长期争论的一个问题!本文尝试从新的角度对相关学说进行分类!在评论与思考的基础上提出我国的行政补偿制度的法理基础要以人权保障理论为前提!以特别牺牲理论为基础!以公平正义为原则" !关键词"!!行政补偿#特别牺牲理论#人权保障理论#公平正义原则!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3!!!文章编号"$""(#;"@<$!""#%"$$#""<=#"!!!关于行政补偿的概念!没有完全统一的定义$通行的说法是%行政补偿是指行政主体因合法行政活动给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特别损失!而由国家对其损失进行补救的一种制度$行政补偿的法理基础或称行政补偿的理论基础!是指国家为什么要对合法的职权行为造成的损失给予补偿!其理论依据是什么$对此行政法学家们从理论上进行了不懈的探索$一&行政补偿制度法理基础主要学说归类$’开明专制时代"$#恩惠说%强调国家统治权与团体利益的优越性!主张绝对的的国家权力及法律万能与公益至上$认为国家没有向私人提供赔偿的必要与义务!国家侵害个人权利尚给予补偿是国家的恩惠$"!#既得权说$认为人民既得之权利系合法取得!自然应予以绝对保障$因公务之必须使人民蒙受损失并予以补偿才能体现公正和维护保障人民之既得权$!’基于公法理论的学说"$#公共负担平等说$来源于法国大革命前的公法理论$该学说认为!政府的活动是为了公共利益而实施!其成本应由社会全体成员平均分担$合法的公务行为给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失!实际上是受害人在一般纳税负担以外的额外负担!这不应由受害人个人承担!而应当平等地分配于社会全体成员!其分配方式是国家以全体纳税人缴纳的金钱来补偿受害人所蒙受的损失!进而在全体公民和受害者之间重新恢复平衡机制$"!#特别牺牲说$该学说由$>世纪末德国学者奥托’迈耶"C77&L-Y9+#提出$他认为!为了公共利益所采取的行为很可能牺牲个人利益!因为国家行为对个人造成的损害是具有公益性质的!所以不应由个人负担!而应由国家从公众中收取的税收支付补偿费用$他同时还指出!任何财产权的行使都要受到一定内在的&社会的限制!只有当对财产的征用或限制超出了这些内在限制!即当这种负担落在某个个别公民头上时!它就变成了一种特殊的牺牲!就必须进行补偿$ <’基于宪法精神的学说人权保障说$认为保障人权是民主国家的基本目标和基本任务之一!在宪政国家财产权是基本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以保障财产权保证人民的生存和发展$当公民受到其他公民或组织的侵害时!国家有责任使其得到救济(而公民受到国家本身的侵害时!国家当然更有责任对公民受到的损失或损害给予补偿或赔偿$;’其他主要的学说"$#结果责任说$在日本较为流行$该说认为!无论行政行为合法或违法!以及行为人有无故意或过失!只要行政活动导致的损害为一般社会观念所不允许!国家就必须承担补偿责任!这是基于结果责任的国家补偿$"!#不当得利说$认为!享受公共利益的是社会全体!公共事业所造成的损失应由全社会负担$如公共事业需要土地!而由全体社会成员来提供土地是不可能的!只能强制公共事业预定用地的所有者作出特别牺牲!这就使社会全体因特定人的牺牲而获得不当得利!根据公平原则!这一不当得利必须退还给特定人!这就是损失补偿的本质$已经成为日本行政法学界关于行政补偿的理论基础$二&总结与思考行政补偿理论和制度随着历史和社会的发展有其产生&发展和完善的过程!在不同的国家也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如在欧洲大陆开明专制时期的既得权理论和恩惠说的出发点是专制和集权!与民主和法治精神相悖!已被理论界所抛弃!其他学说在不同国家或区域有不同的影响力$除上述学说之外!现代较有影响的还有社会职务说&社会保险说&危险责任说等等$$一%评述上述的几种学说都从一定的角度对国家为什么对特定的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因公共利益而受到的特别损失给予补偿作了解释!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存在各自的不足$在列举的上述学说中!恩惠说与既得权说已被时代所淘汰(人权保障说涵盖的范围太广!只要是受到了损失或损害似乎都应给予补偿!而不区分这种损失或损害到底是合法地遭到的还是违法地遭到的!也不区分这种损失是特别损失还是应尽的法定义务!也就不能区分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及行政给付之间的区别!因此不能单独作为行政补偿的法理基础(结果责任说%适用范围太窄!针对的是违法无过错致害的行政补偿&原因行为不明确致害的行政补偿和合法行为产生不法结果致害的行政补偿!它往往是在通过行政赔偿和一般的行政补偿无法予以救济的清况下按照福利国家&社会国家的理念而给予的!它们仅仅是行政补偿的一小部分!)$*无法代表所有的行政补偿!因此也就无法对整个的行政补偿的法理基础作出解释(不当得利说使人产生从民法中硬要找出行政法领域的法理!容易引起混淆!其影响范围有限(特别牺牲说与公共负担说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是相通的!因为个别人为社会利益作出了特别牺牲所以受益公众应当公平负担这种损害!如此才能恢复社会公众之间负担平等的机制$所以前者是结果后者是原因$如果找法理基础原因似乎更靠近!所以特别牺牲说更具可选择性$$二%总结虽然上述这些理论或学说论证行政补偿应然性的角度不同!但均涵盖了以下几个观点%$’以财产权为核心的人权体系是人民安身立命的根本!对其进行有效保障并且在其受损时进行必要的救济是国家的内在本质$财产之所以得与生命&自由同等列为个人重要权利!是因为!财产既是个人谋生并改善生存条件的手段!也是他免于压迫和奴役的基本保障$!’财产权不是完全绝对的!应受到公共利益的制约$各国宪政体制和主流理论均认为!私人财产权的行使须有助于公共利益!否则可以由有能力者使用!而财产权的内容则由代表公共利益的法律规定$<’公民在因公共利益而致其合法权利受损的情况下有获得补偿的请求权$三&我国行政补偿制度的法理基础分析行政补偿制度的法理基础所要探讨的是行政补偿制度存在的法理依据是什么!为什么要对行政主$下转第<>页%!收稿日期"!""#I">I"!!第一作者"许占鲁"$>($I#!女!燕山大学文法学院行政管理专业在读研究生!法学学士$!""#年$$月第(卷第$$期许!峰!从计票规则看选举制度的缺陷%&K’!""#"""""""""""""""""""""""""""""""""""""""""""""""""":&.’(’%&’$$数"即使有大部分选民支持#该候选人也可能落选"在美国选举历史上#$(=#年在总统竞选中获胜的海斯#$(((年获胜的哈里森以及!"""年获胜的布什都是在仅有选举人票数比对手多#而选民票数比对手少的情况下的当选"我国国家主席的选举按照现行宪法第=>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具体选举程序是!首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提出国家主席的候选人名单#然后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再由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以全体代表过半数当选"’=(从选票计票方式来看#我国国家主席的选举是采用绝对多数制#即以全体代表过半数为基准"这样才代表大部分选民的意志"从选举方式上看#我国国家主席的选举是间接选举"在其他绝大部分国家以直接选举的方式选举领导人的情况下#我国仍旧以间接方式选举国家主席#没有将民意表达最大化"当然#不能否认选举方式的采用取决于一个国家实际需要与具体条件"在我国目前条件下#一方面是社会经济繁荣发展#公民民主意识增强)另一方面直接选举范围仅限于县级及以下人大代表选举"这两方面是不相称的"我们应该扩大直接选举范围#直至国家主席的选举#这样才能与文明同步"由于各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具体情况不同#使各国在选举的具体制度的选择方面表现出较大的差异"即使在政治体制和国家结构形式相同的国家#仍然具有各自不同的特点"本文仅从世界一些主要国家领导人的选举程序来看#虽各不相同#但也难以找到进乎完美的体现民主的程序设计"由此看来#民主投票并不能得出唯一的结果#其结果往往取决于民主投票程序的安排以及每次确定候选人的多少"这就是说#民主投票有内在的缺陷"那么#在选举的其他事项方面#如选区的划分%候选人资格限制%选举组织的设置等方面存有差异和缺陷#也就不足为奇了"对一个社会来说#关键不在于它现在的体制多么不完善#而在于它是否存在一个合理改进的机制#从而使得制度渐进合理#日趋完善"目前我国的选举法经过几次修改#确实对完善我国的选举制度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由于选举法在许多方面的规定#还过于原则#有些条款弹性较大#在实践中造成一些人可以断章取义#各取所需#结果影响了选举的公正顺利进行"而且#我国除了一部选举法外#基本上没有其他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选举法律制度的权威性和规范性"’((相对与西方发达国家#我国在建立更完善的选举制度上还有更长的路要走"将来无论是移植先进制度#还是自主创制#我们都必须紧紧围绕民主这个中心"让选举制度真正成为国民治理国家的有效途径"注释’$(’日(森口繁治’选举制度论’L(’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许崇德’宪法’L(’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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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祥’行政法’L(’三民书局#$>><+第#版,#(;!!责任编辑"文哲!。
行政法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9年3月,某市环保局在例行环境执法检查中发现,某化工厂存在严重环境污染问题。
经调查核实,该化工厂在生产过程中,未按规定设置废气处理设施,导致废气直接排放,严重污染了周围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某市环保局对某化工厂作出了罚款20万元、责令停产整治的行政处罚决定。
某化工厂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某市人民政府经审查,维持了某市环保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某化工厂不服,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某市环保局对某化工厂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2. 某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是否合法;3. 某化工厂是否具有停止生产、整治的权利。
三、案例分析1. 某市环保局对某化工厂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在本案中,某市环保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某化工厂存在环境污染问题,经调查核实,某化工厂确实存在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行为。
因此,某市环保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对某化工厂作出罚款20万元、责令停产整治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合法的。
2. 某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在本案中,某市人民政府在收到某化工厂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
因此,某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是合法的。
3. 某化工厂是否具有停止生产、整治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责令停产整治的企业,应当停止生产、整治,直至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行政征用补偿制度比较研究
( 1 ) 基本工 资作为员 工的最基 本保 障 , 虽 然 不 能 加 强 员
关 系到 国 家行 政 工 作 的 顺 利 进 行 , 更 是 一 个 宪 法 问题 。在 行 政 补 偿 问 题 的研 究 上 , 英 美 法 系 国 家和 大 陆 法 系 国 家都 有 着 不 同方式 的尝试和探 索 , 尽 管在 形 式 和 实 质 上 , 各 个 国 家 的表 现 大相 径 庭 , 我 们 应 当在 结 合 我 国 国 情 的 基 础 上 , 合 理 借 鉴 其 他
1 . 1 行 政 征 用 的 概 念
在我 国, 行政征 收与行政征 用虽仅 一字 之差 , 然 而 旨 趣
政 法上合 同的方式 , 但其 仍然 无 法 满 足政 府 行政 工 作 的需 却 截 然 不 同 。 法 学 界 对 两 个 概 念 的 界 定 众 说 纷 纭 , 主 要 有 要, 于 是 作 为 补 充 形 式 的 强 制 性 手 段 取 得 财 产 的 行 政 征 用 两 种 观 点 : 一种 观点认为行政 征收是 上位 概念 , 包 括 行 政 征
国 家的成功经验 , 促进 我国行政机 关职能的 不断改善 , 拓展行政 相对人的权 益, 深 入 贯 彻 落 实科 学 发 展 观 , 建 设 社 会 主 义 和
谐社会 。
关键词 : 行政征 用 ; 行政补偿 ; 制 度 完善 中图分类 号 : F 2 文 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 号 : 1 6 7 2 3 1 9 8 ( 2 0 1 3 ) 1 5 — 0 0 3 2 — 0 3
行政的违约责任与赔偿
行政的违约责任与赔偿行政机关作为国家行政管理的主体,对于行政行为的效力和履行义务负有重要责任。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行政机关有时会存在违约行为,给公民、企事业单位或其他行政机关造成损失。
当行政机关存在违约行为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进行相应的赔偿。
本文将从行政违约责任的法理基础、违约行为的认定及赔偿方式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行政违约责任的法理基础行政违约责任的法理基础主要包括宪法、行政法、合同法等多个法律法规。
首先,宪法明确规定“国家行使行政权力,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公民权利和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具有法律约束力。
其次,行政法对行政行为的效力和违法违规情况进行了具体规定,明确了行政机关的违约责任。
此外,合同法对行政机关与公民、企事业单位之间的协议行为也进行了相关规定。
二、违约行为的认定行政违约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具体来说,行政违约行为可以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 不作为违约:行政机关未履行应尽的法定义务,未采取必要的行政行为导致损失,如未及时处理申请、未履行监管职责等。
2. 错误执行违约:行政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错误履行了行政行为,给相对人造成了损害,如错误裁定、错误处理等。
3. 违法行使违约:行政机关超越了法定职权范围,对于相对人采取了不合法的行政行为,给其造成了损害。
三、赔偿方式在行政违约责任中,根据不同情况可以采取不同的赔偿方式。
常见的赔偿方式包括经济赔偿、恢复原状、重新履行以及道歉等方式。
1. 经济赔偿:对于因行政违约行为而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行政机关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赔偿金额应当包括实际损失、利益损失及合理费用等。
2. 恢复原状:行政违约行为导致相对人权益受损,需要行政机关采取行动进行修复的情况,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提供合理补偿。
3. 重新履行:针对涉及到特定权益的行政违约行为,行政机关应当重新履行约定的义务,确保相对人所享有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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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补偿制度的法理研究[摘要]行政补偿的理论基础是构建行政补偿法律制度的法理依据,也是行政法学界长期争论的一个问题。
文章在浅析行政补偿概念的基础上,回顾了行政补偿法理基础相关学说的分类,最后指出就我国实践而言,行政补偿制度的理论基础应该以人权保障说为前提,以特别牺牲说为基础,以公平负担平等说为原则。
[关键词]行政补偿;特别栖牲说;人权保障;公平正义作为国家,当牺牲无特定责任人的合法利益以满足其他社会成员的利益需求,从而破坏原有的利益格局时,就必须给予受损害的特定成员公平合理的补偿。
近年来,伴随着依法治国方针的大力指导,我国逐渐建立和完善了一套较为广泛的行政补偿制度。
行政补偿制度是现代法治国家极其重要的一项法律制度,对政府权力的规制和公民权利的保障至关重要。
行政补偿的法理基础是指国家为什么要对合法的职权行为造成的损失给予补偿,其理论依据是什么。
对我国行政补偿制度的法理基础进行分析有利于加强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有利于推进我国民主法治建设进程,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的执法水平,具有深远的学术理论和现实实践意义。
一、行政补偿各国学者结合本国自身的实际和具体情况定义行政补偿的概念有所不同。
由于我国历史的特殊性,导致我国的行政补偿概念也与其他国家存在一定的差异。
我国大部分学者将行政补偿的概念定义为:国家行政主体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合法行使职权管理或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履行其行政职权的过程中,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给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由国家行政补偿义务机关依法补偿特定行政相对人所遭受损害的法律制度。
可以看出,行政补偿的实质在于调和私有财产权与公共利益的关系。
其不应属于行政法责任,而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随着我国对公民财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大,行政法中所关于调整国家公权力与公民私人财产权关系的内容日益凸显。
我国认为行政补偿的发生原因包括行政相对人因行政主体的合法公权力行为及其附随效果所造成的特别牺牲,也包括公民因实施公法之无因管理行为所遭受的特别牺牲。
其中,公权力附随效果的特别牺牲是指在实施公权力时,行政主体并非有意占有或使用私人财产,或者限制私人财产权,但客观上存在着破坏或实质减损相对人权益的实施,进而使相对人承担特别损失。
再者,行政相对人因公共利益的维护而遭受了个人利益的特别损失,两者利益的损益之间应当有因果关系,而这种公共利益显然不为行政相对人一方享有,而为社会或集体成员共享。
各国对于行政补偿制度的法理基础都进行了详尽的研究,每种理论学说都有其不同侧重角度,反映了各个国家和地区在建立行政补偿制度的过程中所依据的法理基础和理论观念。
主要有以下代表性的学说观点:(一)特别牺牲说该学说是由德国奥托·麦耶提出的,其主要思想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实施的征收或征用等行为,造成了特定的社会主体(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特别损失,他们为社会公共利益而承担了其他人的责任,这是不公平的,因此,必须对承担了他人责任的这些特定主体的特别损失给予补偿。
(二)公平负担平等说该说认为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应该是一致的。
公民既然是公共产品的实际享有者,理所当然也应当是社会公共负担的承担者。
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行政主体作为国家行政活动的实施者,其实施行政行为的出发点和角度是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造福于民。
如果国家的一些诸如征收、征用、选用的一些合法行政行为造成了特定主体的损失,作为这种损失就应该由全社会的成员一起来分摊,但这从现实角度是绝对不可能实现的,那么国家就可以通过税收收入由国家来给予受到损失的行政相对人进行补偿,这样就达到了全社会成员的共同承担,实现了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三)人权保障说保障人权的理念越来越深入地渗透到社会生活尤其是法律生活的各个领域。
该学说认为现代民主国家的基本目的和重要任务之一是保障人权,当公民遭受到国家其他公民或其他组织的侵害时,国家有责任对遭受损害的公民给予补偿。
保障人权也是国家的重要目标和任务,既然在法律领域内,当公民的行为造成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损失的时候,国家有责任追究侵权人的责任并保障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补偿或者赔偿,那么当国家的行为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损害的时候,这种责任就更是责无旁贷。
(四)无过错责任理论根据该理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只要其行为或其所管理的人或物造成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损害,无论其是否存在违法情形或者是否过错,均应对被害人的损失给予赔偿或补偿。
引起行政补偿的损害虽然是由行政主体因公共利益的目的合法行政行为造成的,可是从损害结果来看,行政补偿和行政赔偿都是由于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造成了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特别损失,在相对人自身无过错的情况下无端致使个人权益受损是理应获得相应弥补的,符合权利救济的基本要求。
法律上的区别应该只针对行政主体和行政工作人员的行为违法与否的问题;引起赔偿的是违法行为,行政主体和行政工作人员应该对之承担相应侵权法律责任;引起补偿的是合法行为,行政主体和行政工作人员对之不承担侵权法律责任。
(五)不当得利说该学说认为享受公共利益的是社会全体,公共事业造成的损害应当由社会全体成员负担。
然而,国家为了公共利益而造成的损失一般是个别人的特殊牺牲所能实现的,既然是为了社会全体成员的利益没有理由让个别公民承担,因此对于其他未受损害的社会全体成员来说就是一种不当得利,因此对于做出牺牲的人就应当进行补偿。
(六)危险责任理论根据该理论,一个人如果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使他人的利益于某种危险之中,他就必须为此种危险可能导致对方的损害负赔偿责任。
这种理论始于民事赔偿领域,后来在行政法上得到了运用,并逐渐成为了行政补偿的重要根据;它主要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了社会公共利益而使行政相对人权益处于某种危险状态之中,其即应对相对人因此可能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二、我国行政补偿制度的法理基础我国现阶段的行政补偿制度的法理基础主要是以“人权保障说”为根本要求,以“特别牺牲学说”为基础理论,以“公平负担平等说”为主要原则。
“人权保障说”是行政补偿制度的根本要求。
众所周知,维护和保障人权已经成为现在法治国家的一个重要的标志。
在现实的生活领域当中,作为社会主体的人难免会受到政府行为的干涉和影响,如果政府的行为对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造成损害,无论是违法的行为还是合法的行为,都应该做出适当的、公平的赔偿或者是补偿,而不应该只是关注到政府的违法行为所带来的损害,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地保障人权,实现公平的要求。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政府管理社会职能的不断增多,政府的一些合法行为难免会对一些公民的合法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造成损害,这就要求我们建立好完善的行政补偿制度,从而使公民的合法权利得到切实和有效的保护,充分保障人权的实现。
“特别牺牲学说”是行政补偿制度的基本理论。
从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当中也能看出,我们国家十分重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并制定和通过一系列的措施加以保护。
但国家要更好地实施公共管理的职能,从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国家可能会对公共利益在一定程度上进行限制、甚至造成损害,而作为这种本应该由全社会成员共同承担的损害,如果强加于一个人或组织,就造成了“特别牺牲”,这种特别牺牲就应该由公权力的维护和实施者通过必要的行政补偿,使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合法权益达到一种合理的平衡状态。
我国强调的是这些“特别牺牲”应该公平合理,若牺牲超出了公平合理的限度,则必须由国家给予适当的补偿。
“公平负担平等说”是行政补偿制度的主要原则。
之所以强调“公平负担平等说”做为我国行政补偿制度的主要原则,是综合考虑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各方面的实际情况。
国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给予补偿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
但私有财产合法权益的行使是有限度的,如果国家的合法行为造成的损失是相对一般意义上的,具有较为广泛的承受范围的,那么这种损失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得到了平均的分摊,是一种公平、正义的“牺牲”。
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就无需再对其进行行政上的补偿。
只有在当这种牺牲被特定化到在社会公平领域,已经不能为人民所接受的特定范围内的组织或者个人的范围之内的过程当中的时候,才造成了所谓的“特别牺牲”。
这时出于维护必要的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角度,就应当给这些人或者组织适当的行政补偿,从而达到“公平负担平等”。
总之,我国在土地征用、公用征收、功用征调、行政活动调整、因公益遭受特别牺牲的补偿和因保护国家或公共财产所致损失的补偿方面广泛地建立了行政补偿制度。
我国的行政补偿制度之所以主要考虑和借鉴这三种主要理论观点的内容,主要是考虑到这三种观点理论的合理性和精神内核,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所做出的一种理性的正确判断。
三、结语行政补偿的法理基础是我国构建行政补偿法律制度的法理依据,但理论界却对此无法达成共识。
不管从构建社会主义法治与民主还是从维护公民个人权益角度来观察,行政补偿制度都是一种维护公民权利和平衡公共利益的有效的权利保障机制。
随着我国民主宪政的发展,公民法制意识的增强,要求完善行政补偿法律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
现阶段我国的行政补偿制度还存在着不足,在依法治国的方针政策的指引之下,我国应该加强对行政补偿制度的理论和立法研究工作,规范和完善我国的行政补偿制度,进而促进平等、公正、竞争有序的市场经济发展的模式。
[参考文献][1]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2]高景芳.补偿制度研究[M].天津大学出版社,2005.[3]史阳勃.试析土地征收行政补偿程序的完善[J].法治与社会,2010,(1).[4]陈志娟.浅议行政补偿制度[J].警官文苑法制园地,2010.[5]杨芸,鲁宽民.我国行政补偿制度的缺陷与完善[J].中州学刊,2010,(1).[6]陈晓勤.我国法律法规规章涉及行政补偿规定现状及实证分析[J].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09,(10).[7]钟祖凤.论行政补偿的基本原则[J].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