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民政局关于李向东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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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民政局信息化岗位安全和保密责任制度》的通知

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民政局信息化岗位安全和保密责任制度》的通知

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民政局信息化岗位安全和保密责任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1.11.24•【字号】•【施行日期】2011.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正文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民政局信息化岗位安全和保密责任制度》的通知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现将《杭州市民政局信息化岗位安全和保密责任制度》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杭州市民政局信息化岗位安全和保密责任制度为加强我局信息化岗位管理,保证局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信息等级保护管理办法》以及省、市信息化保密管理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指的信息化岗位是指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建设、管理、维护和信息公开工作的岗位,主要包括信息中心工作人员,以及各处室(单位)信息采编、审核、发布人员。

第二条为切实加强信息化安全和保密管理工作,成立局信息安全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局办公室和各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任成员,负责本局信息安全和保密工作制度措施的制定,研究信息化安全和保密工作的重大事项。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负责信息安全和保密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局信息化岗位管理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安全和保密管理工作责任制。

岗位所在处室(单位)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和保密管理。

第四条信息化岗位实行岗位职责分离制度,岗位操作权限严格受岗位职责限制。

信息化岗位人员不得打听、了解或参与职责以外的任何涉及岗位安全和保密的内容。

第五条实行信息发布责任追究制度,局和各直属单位所发布的所有信息必须按规定办理审核、审签手续,必须真实有效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

凡发布虚假、反动、色情、泄密等内容,追究信息报送者和审核者责任,如属个人因素影响信息发布工作,也将追究相关责任。

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民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暂行办法

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民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暂行办法

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民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发文字号】杭民发[2016]157号【发布部门】杭州市民政局【发布日期】2016.05.27【实施日期】2016.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民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民发〔2016〕157号)各区、县(市)民政局,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社会发展局,市老龄工办,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杭州市民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暂行办法》已经第21次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民政局2016年5月27日杭州市民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进一步规范民政行政处罚裁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浙江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民政行政处罚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市和区、县(市)民政部门及其依法委托的组织、法律和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行使民政行政处罚权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裁量范围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视违法情节、手段、后果等诸因素,据以确定是否处罚,以及做出何种类别、幅度的处罚及其具体适用情形的细化、量化标准。

第三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

第四条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违法主体、性质、情节相同或相似的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市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第510号提案的答复

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市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第510号提案的答复

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市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第510号提案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0.06.24•【字号】杭民函〔2020〕71号•【施行日期】2020.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市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第510号提案的答复杭民函〔2020〕71号俞梁委员:您在市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上提出《关于完善社区治理,增强基层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的建议》(510号)收悉。

我局高度重视、认真研究,经我局主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委组织部、市住保房管局协办,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在疫情防控这场大战大考中,全市1185个社区、2011个村和2.48万余名城乡社区工作者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全力投入防疫工作中,为有效遏制疫情扩散蔓延,服务全市疫情防控大局作出了突出贡献。

但正如您在提案中所提到的,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也暴露出了社区防控力量薄弱、应急管理制度不成熟、物业参与机制不完善等问题。

您通过深入详实的调研,对进一步完善我市社区治理工作提出了建设性意见,具有十分重要的参考意义。

我们将积极吸收借鉴您的宝贵建议,从以下三方面努力,不断提升基层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水平。

一、进一步加强党建引领。

近年来,我市将加强基层党的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基础贯穿社区治理始终,积极探索党建引领社区治理的有效路径。

以“党建+”思维深化强基固本工程,积极探索党建引领城乡社区治理的有效路径,大力推进“党建双强”工程,全面深化街道“大工委制”、社区“大党委制”和网格党建,以党建“绣花针”穿起基层治理“千条线”。

针对居民普遍关心关注的小区物业管理问题,我们积极构建党建引领下居委会、业委会和物业企业联动服务机制,全市80%以上的业委会和物业企业实现了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物业管理矛盾纠纷大幅度下降,2019年全市法院受理的物业合同纠纷案件同比下降42%。

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建立杭州市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的通知-杭民发[2100]10号

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建立杭州市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的通知-杭民发[2100]10号
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建立杭州市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0.01.12
施行日期
2010.01.12
文号
杭民发[2100]10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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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建立杭州市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的通知
(杭民发〔2100〕10号)
全市各有关社会组织及业务主管单位: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推进民间组织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7〕127号)和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社会组织评估的精神,依据我局《关于开展全市社会组织信用评估工作的通知》(杭民发〔2009〕16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号)要求,决定建立杭州市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现将评估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
蒋胤华(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结束——
主 任:张建涛(市民政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
副主任:王木清(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局长)
委 员:张伟林(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副局长)
郁建兴(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
毛文峰(市审计局社保处处长)
王克远(市民政局监察室主任)
王国京(市民政局计划财务处处长)
张佳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副局长)
金水根(上城区民政局副局长)

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市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第13号提案的答复

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市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第13号提案的答复

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市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第13号提案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9.07.14•【字号】杭民函〔2019〕127号•【施行日期】2019.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正文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市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第13号提案的答复杭民函〔2019〕127号茅莉民委员:您在市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改善和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的建议》(13号)收悉。

我局高度重视,经我局主办,现答复如下:一、养老服务工作推进情况近年来,我市以满足全市老年人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为目标,积极推进“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融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通过推进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助餐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构建养老孝老敬老社会环境等途径,逐步改善和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不断提升老年人幸福感、获得感。

一是完善顶层设计。

去年底,我们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起草印发了关于加强老年人照顾服务做好养老孝老敬老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加大老年人保障力度、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营造社会良好氛围等内容,通过配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推进涉老文体设施和场地建设、提供文化体育场所优惠服务等具体举措,推动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让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增进老年人福祉。

二是扎实开展各类老年教育。

依托老年电视大学等载体,推出了“老年人安全与防范”“智能手机与老年生活”“健康生活24小时”等系列课程。

以公益创投形式,支持社会组织开展“老年人使用智能产品”等科普项目。

同时,进一步丰富载体,在华数互动电视“爱爸妈”栏目及“西子银龄”微信平台补充了部分老年远程教育资源,进一步增加老人社交机会。

三是促进老年人社会参与。

举办了杭州市老年书画摄影大赛、老年文化艺术节等活动,完善老年才艺开发平台和数据库,包括网站和微信公众号“乐龄能人堂”,征集六大类老年才艺项目450项,在传统文化方面聚集了老年能人3000余人。

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市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第228号提案的答复

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市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第228号提案的答复

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市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第228号提案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9.07.14•【字号】杭民函〔2019〕110号•【施行日期】2019.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正文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市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第228号提案的答复杭民函〔2019〕110号吴江达委员:您在市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深化老年食堂发展的建议》(228号)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经我局主办,现答复如下:一、我市助餐服务体系建设情况近年来,杭州人口老龄化、高龄化、空巢化和失能化“四化叠加”现象日趋明显,为积极应对“银发浪潮”,我局坚持系统谋划、整体推进,加快推动养老服务特别是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着力解决困难、高龄、独居等特殊老年人的“吃饭难”问题。

一是完善助餐规范管理机制。

出台《关于推进老年人助餐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率先建立统一备案制度,形成改造提升或新建社区老年食堂、建设社区助餐服务点、社会餐饮企业送餐上门等三种助餐模式。

出台“示范型老年食堂(助餐服务点)建设标准”,2018年,全市建成100家经营规范、服务优质、群众满意的示范型老年食堂(助餐服务点)。

二是提升助餐扶持力度。

将为老助餐服务纳入全市养老服务工作资金补助因素分析法范围,并不断提高在因素法中的权重,按照“政府补一点、老人支付一点,社会资助一点”的总体思路,给予助餐服务更有力的激励保障。

三是鼓励社会力量连锁化运营。

坚持“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鼓励各地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手段,支持社会力量全程参与为老助餐、配送餐服务,尤其是农村地区老年食堂建设和运营,鼓励并支持在乡镇(街道)提供场地和设施的基础上,由社会力量运营社区老年食堂。

四是因地制宜探索多元助餐模式。

在城市社区,着力推行“中央厨房+中心食堂+助餐点”模式,为辖区内老年人提供方便实惠的就餐、送餐、配餐服务;在农村地区,结合地域广、老年人居住分散的实际,依托村(社)自建食堂、志愿服务或邻里互助就餐等模式,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免去郑翰献等同志职务的通知-杭政函[2014]107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免去郑翰献等同志职务的通知-杭政函[2014]107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免去郑翰献等同志职务的通知
正文:
----------------------------------------------------------------------------------------------------------------------------------------------------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免去郑翰献等同志职务的通知
(杭政函〔2014〕107号)
杭州奥体博览中心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
免去郑翰献的杭州奥体博览中心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会董事长、董事职务;
免去黄昊明的杭州奥体博览中心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会董事职务,并提议免去其杭州奥体博览中心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职务。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12日
——结束——。

杭州市近期干部任免

杭州市近期干部任免

62INFORMATION资讯江山舞同志任杭州国际城市学研究中心(杭州研究院)党组书记、主任(院长);朱春雷同志任杭州市地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陆政品同志任华数数字电视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免去其中共杭州市委宣传部副部长职务;赵宇同志任中共杭州市委副秘书长,免去其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副主任职务;谢永同志任杭州市财政局党委副书记;张立飞同志任杭州市物价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免去其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委委员、副局长职务;赵春同志任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党委副书记;徐前同志任杭州市司法局党委副书记;吴峻同志任中共杭州市委督查室主任(副局)(试用期一年);陈宇同志任中共杭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试用期一年),兼任杭州市科学技术协会副主席;孙磊同志任杭州市文化创意产业办公室副主任(试用期一年);刘殿豪同志任中共杭州市委、市政府信访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免去其中共杭州市委政法委副巡视员,杭州市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职务;陈亮同志任中共杭州市委、市政府信访局局务会议成员、信访督查专员(副局)(试用期一年);胡倩同志任中共杭州市纪委、市监委派驻市委办公厅纪检监察组副组长(试用期一年);陈婕同志任中共杭州市纪委、市监委派驻市委组织部纪检监察组副组长(试用期一年);唐中坤同志任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委委员,中共杭州市纪委、市监委派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纪检监察组组长;金丽敏同志任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党委委员,中共杭州市纪委、市监委派驻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纪检监察组组长(试用期一年);李栋同志任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浙江杭州出口加工区)党工委委员,中共杭州市纪委、市监委派驻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纪检监察组组长;姜永柱同志任杭州市政府办公厅党组成员,市委、市政府接待办公室主任(试用期一年);陈小旦同志任杭州市政府办公厅党组成员、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杭州 2017.1063管理办公室主任(试用期一年);刘炎同志任杭州市审计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焦衡同志任杭州市机动车服务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试用期一年);袁飞同志任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杭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党组成员、总工程师(试用期一年);杨铁定同志任杭州市市区河道整治建设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皇甫佳群同志任杭州市规划局(杭州市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试用期一年);蔡国强同志任杭州市市区河道监管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邵京华同志任杭州市农业局(杭州市水产局)党委委员、总农艺师(试用期一年);古涛同志任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杭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汪晓敏同志任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杭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委委员,杭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专职副主任(试用期一年);刘雄伟同志任杭州市环境保护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试用期一年),免去其杭州市环境保护局副巡视员职务;陆小龙同志任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杭州市版权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钟芳源同志任杭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王建祥同志任杭州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副主任(试用期一年);林霄同志任杭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杭州市知识产权局、杭州市地震局)党组成员、副主任(副局长)(试用期一年);陈娜同志任杭州市民政局党委委员,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试用期一年);许水兰同志任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杭州市委员会副会长(试用期一年);朱铮同志任杭州市商务委员会(杭州市粮食局)副主任(副局长)(试用期一年);李军同志任杭州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党组成员、副主任(试用期一年);高宁同志任杭州市教育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陈卫菁同志任杭州市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管理办公HANGZHOU 2017.1064INFORMATION资讯室副主任(试用期一年);郑斌同志任杭州汽轮动力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免去其杭州汽轮动力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职务;刘玉庆同志任杭州市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总会计师(试用期一年);魏志永同志任杭州市地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试用期一年);赵红峰同志任杭州市商贸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试用期一年);陈燕霆同志任杭州市商贸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总会计师(试用期一年);郭鲁军同志任杭州市钱江新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试用期一年);傅继昌同志任杭州文化广播电视集团党委委员、编委会副总编辑(试用期一年);莫士安同志任杭州日报报业集团编委会副总编辑(试用期一年);王益康同志任西泠印社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试用期一年);陆建明同志任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杭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巡视员;濮明升同志任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巡视员;赵敏同志任杭州市农业局(杭州市水产局)巡视员;翁金儿、金洪亮同志任杭州市公安局巡视员;汤浙青同志任中共杭州市委政法委副巡视员,杭州市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张文根同志任杭州市公安局副巡视员;胡绍进同志任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副巡视员;王宁同志任杭州市规划局(杭州市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副巡视员;那燕同志任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杭州市版权局)副巡视员;杨冠琼同志任杭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巡视员;黄惠敏同志任中共杭州市纪委、市监委派驻市交通运输局纪检监察组副局级纪检监察员;祝雪明同志任中共杭州市纪委、市监委派驻市环境保护局纪检监察组副局级纪检监察员。

杭州市近期干部任免

杭州市近期干部任免

杭州 2017.3席,免去其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党工委副书记、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巡视员职务;俞少平同志任杭州市滨江区政协主席;裘超同志任杭州市萧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王敏同志任杭州市萧山区区长;陈如根同志任杭州市余杭区区长;吴玉凤同志任杭州市富阳区区长;董毓民同志任淳安县县长;童定干同志任建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朱欢同志任建德市市长;李文钢同志任临安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骆安全同志任临安市市长;管光尧同志任杭州市上城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免去其杭州市上城区副区长职务;薛鸿翔同志任杭州市上城区副区长,免去其杭州市上城区政协副主席职务;朱黎明、毛素云同志任杭州市上城区副区长;马彦同志任杭州市上城区政协副主席,免去其杭州市上城区副区长职务;周常生同志任杭州市上城区政协副主席;何伟同志任杭州市下城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免去其杭州市下城区副区长职务;赵行光同志任杭州市下城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樊峥、邵伟华同志任杭州市下城区副区长;傅丽华同志任杭州市下城区政协副主席;范朝辉、朱君、王跃强、袁雁飞同志任杭州市江干区副区长;楼玉宇同志任杭州市江干区政协副主席,免去其杭州市江干区副区长职务;步汉英同志任杭州市江干区政协副主席;徐美娟、韩峻同志任杭州市拱墅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孙剑甫同志任杭州市拱墅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免去其杭州市拱墅区副区长职务;张云雷、余荣升同志任杭州市拱墅区副区长;卢伟、沈燕翔同志任杭州市拱墅区政协副主席;章岳定同志任杭州市西湖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免去其杭州市西湖区政协副主席职务;谢作珍同志任杭州市西湖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钱志清、缪凌蓉同志任杭州市西湖区副区长;张利群同志任杭州市西湖区政协副主席,免去其杭州市西湖区副区长职务;周建杭、汤伟平同志任杭州市滨江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力军、屠国平同志任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杭州市滨江区副区长;张爱莲同志任杭州市滨江区政协副主席(保留正局);费跃忠同志任中共杭州市萧山区委委员、常委,免去其中共临安市委常委、委员职务;沃岳兴同志任杭州市萧山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洪关良同志任杭州市萧山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免去其杭州市萧山区副区长职务;杨晓峰、方军同志任杭州市萧山区副区长;顾大飞同志任杭州市萧山区政协副主席,免去其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委员、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职务;姜国法同志任杭州市萧山区政协副主席,免去其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委员、管理委员会副主任,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书记职务;黄晓燕同志任杭州市萧山区政协副主席,免去其杭州市萧山区副区长职务;施利君同志任杭州市萧山区政协副主席;施建华同志任杭州市余杭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免去其杭州市余杭区副区长职务;葛建伟、王艳勤同志任杭州市余杭区副区长;赵喜凯同志任杭州市余杭区政协副主席;赵玉龙同志任杭州市富阳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霖、何献忠同志任杭州市富阳区副区长;方仁臻、王小丁同志任杭州市富阳区政协副主席,免去其杭州市富阳区副区长职务;孙晓明同志任杭州市富阳区政协副主席;俞建华同志任桐庐县人大常委会副主HANGZHOU 2017.3任,免去其桐庐县政协副主席职务;徐志勇同志任桐庐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卢强、余荆棘同志任桐庐县副县长;潘立铭同志任桐庐县政协副主席,免去其桐庐县副县长职务;洪永鸿、叶春晖、毛夏平同志任淳安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徐月焕同志任淳安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免去其淳安县政协副主席职务;商松懋、余红英同志任淳安县副县长;何建法同志任淳安县政协副主席,免去其淳安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职务;江华平同志任淳安县政协副主席,免去其淳安县副县长职务;邵文涛同志任淳安县政协副主席;徐建华同志任建德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免去其建德市副市长职务;吴岳炎、徐拥军同志任建德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吕平、夏喜生、钱晓华同志任建德市副市长;徐亚娟同志任建德市政协副主席;吴云海、胡廖明同志任临安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俞琳波、高吉亚、陈立群同志任临安市副市长;黄希和同志任临安市副市长,免去其杭州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局长助理职务;楼国富同志任临安市政协副主席,免去其临安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职务;裘小民同志任临安市政协副主席,免去其临安市副市长职务;吴云川、张敏同志任临安市政协副主席;叶青同志任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院长;孙勇同志任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楼军民同志任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院长;江波均同志任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平祥同志任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云高同志任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施金良同志任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院长;陈娟同志任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杨勇同志任淳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高翔同志任建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沈亚平同志任临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免去张鸿铭同志的中共杭州市委副书记、常委、委员,市人民政府党组书记、市长职务;免去王金财同志的中共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职务;免去叶明同志的中共杭州市政协党组书记职务;免去俞东来同志的中共杭州市委副书记、常委、委员,市委政法委员会书记、委员,市法学会会长职务;免去项永丹同志的杭州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职务;免去杨军同志的中共杭州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中共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工作委员会副书记职务;免去董建平同志的中共杭州市委统战部部长职务;免去翁钢粮同志的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职务;免去郎文荣同志的中共杭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副书记、常委、委员职务;免去汤筠同志的共青团杭州市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书记职务;免去程曙明同志的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职务;免去赵晴同志的杭州日报报业集团党委书记、委员、社务委员会社长,杭州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董事长、董事、总经理职务;免去章国经同志的杭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委员、董事会董事长、董事职务;免去许虎忠同志的杭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委员、总经理职务;免去吴文平、杨星同志的杭州日报报业集团党委委员、副总编辑,杭州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董事职务;免去陈一辉同志的杭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巡视员职务;免去马会军同志的杭州市物价局巡视员职务;免去胡惠芬同志的杭州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副巡视员职务;免去赵可新同志的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杭州市园林文物局、杭州市京杭运河<杭州段>综合保护杭州 2017.3委员会)副巡视员职务;免去蔡仲光同志的杭州市江干区人大常委会主任职务;免去朱关泉同志的杭州市江干区政协主席职务;免去洪永跃同志的杭州市拱墅区人大常委会主任职务;免去钟丽萍同志的杭州市拱墅区政协主席职务;免去施增富同志的杭州市西湖区人大常委会主任职务;免去张岐同志的杭州市西湖区政协主席职务;免去沈孔良同志的杭州市滨江区政协主席职务;免去王珠瑛同志的杭州市萧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职务;免去吴苗强同志的临安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职务;免去李静同志的杭州市上城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职务;免去宣寅同志的杭州市上城区副区长职务;免去刘志安同志的杭州市上城区政协副主席职务;免去洪建明、张鑫良同志的杭州市下城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职务;免去黄飞、沈凯波同志的杭州市下城区副区长职务;免去张红舞同志的杭州市下城区政协副主席职务;免去赵欣浩、沈燕俊同志的杭州市江干区副区长职务;免去刘兴仙同志的杭州市江干区政协副主席职务;免去洪嫦、邱建伟、来鸣同志的杭州市拱墅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职务;免去虞文娟、王牮同志的杭州市拱墅区副区长职务;免去赵红、陈曦同志的杭州市拱墅区政协副主席职务;免去吴兴根、吴吉春同志的杭州市西湖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职务;免去沈阳红、陈玮同志的杭州市西湖区副区长职务;免去何文林、丁乃江同志的杭州市滨江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职务;免去张玮、谢渐升同志的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杭州市滨江区副区长职务;免去赵骏同志的中共杭州市萧山区委常委、委员职务;免去章燕梁、商怀远同志的杭州市萧山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职务;免去赵立明同志的杭州市萧山区副区长职务;免去蒋金梁、叶永浩、朱国铭、吴关林同志的杭州市萧山区政协副主席职务;免去王云联同志的杭州市余杭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职务;免去杜永林同志的杭州市余杭区政协副主席职务;免去徐松泉同志的杭州市富阳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职务;免去杨国正同志的杭州市富阳区副区长职务;免去夏芬、朱水根、章刚良、张志根同志的杭州市富阳区政协副主席职务;免去华健同志的桐庐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职务;免去鲁连美、王建民、章湑美同志的淳安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职务;免去宋立新同志的淳安县副县长职务;免去朱启鸿、饶秋林同志的建德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职务;免去周友红、叶万生同志的建德市副市长职务;免去洪国根同志的建德市政协副主席职务;免去章登峰、吴春法、沈慧同志的临安市副市长职务;免去翁东潮、陈林春、楼沛明同志的临安市政协副主席职务;免去余国利同志的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免去张鸣同志的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市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第259号提案的答复

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市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第259号提案的答复

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市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第259号提案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0.06.30•【字号】杭民函〔2020〕79号•【施行日期】2020.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市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第259号提案的答复杭民函〔2020〕79号陶骏委员:您在市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强我市社区队伍建设推进市域基层治理现代化水平的建议》(259号)收悉。

我局高度重视、认真研究,经我局主办,市委编办和市人社局协办,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社区工作者是基层建设和基层治理的骨干力量,您通过深入详实的调研,对我市社工队伍建设工作提出了深刻的见解,并从多方发力帮社区减负、多重入手为社工赋能、多措并举促社工发展三方面提出了建设性意见,为我们着力破解制约社工队伍建设的难题提供了很好的参考,我们将积极吸收借鉴您的宝贵意见,从以下几方面努力,持续深入推进社工队伍的健康有序发展:一是进一步提高社区工作者的薪酬待遇。

我们坚持“事业留人、感情留人、适当待遇留人”的原则,在2018年出台的《关于深化专职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意见》文件中,推出了结合岗位等级、工作年限、受教育程度、专业职称和绩效考核等因素制定的“三岗十八级”职业薪酬体系,职业薪酬体系包括基础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绩效工资由各地结合绩效考核自主分配,要求适当拉开差距,做到奖勤罚懒、优绩优酬;建立了动态薪酬调整机制,明确社区工作者平均工资按照上年度当地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1至1.5倍的标准确定(按规定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单独核定,单列预算),通过完善薪酬保障来“吸引”人才,以适度的工资标准和自然增长机制提升社区工作者的职业含金量,把社区打造成青年干事创业的良好平台。

实行职称津贴制度和特殊荣誉津贴制度,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社区工作者给予每月200-600元的职称津贴,对在社区连续工作满20年的专职社区工作者给予一次性5000元的特殊荣誉津贴。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杭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成员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杭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成员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杭州市政府信息公开
联席会议成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5.31
•【字号】杭政办函[2010]185号
•【施行日期】2010.05.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
杭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成员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0〕18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推进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杭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市政府令第202号)的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市政府决定,调整杭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成员。

现将联席会议成员名单通知如下:
召集人:许小富(市政府)
成员:张垂华(市政府办公厅)
马立群(市委保密办)
缪承潮(市信息办)
余新平(市委宣传部)
何新根(市发改委)
杨军(市建委)
吴水根(市监察局)
吴文兴(市财政局)
俞雪坤(市法制办)
何根灶(市国土资源局)
周军福(市房管局)
范建军(市交通局)
何明俊(市规划局)
陈立军(市信访局)
赵清平(市城管执法局)
赵建国(市档案局)
周思炯(市政府办公信息处理中心)
宦金元(上城区政府)
洪建明(下城区政府)
陈震山(江干区政府)
卢建标(拱墅区政府)
黄幼钧(西湖区政府)
吴才敏[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管委会、政府]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信息办),缪承潮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公安局、杭州市劳动保障局等关于印发《杭州

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公安局、杭州市劳动保障局等关于印发《杭州

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公安局、杭州市劳动保障局等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征地农转非劳动年龄段以上人员生活补贴发放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杭民发[2006]44号【发布部门】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公安局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杭州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06.03.06【实施日期】2006.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公安局、杭州市劳动保障局、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征地农转非劳动年龄段以上人员生活补贴发放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民发[2006]44号)上城区、下城区、拱墅区、江干区、西湖区民政局、公安分局、劳动保障局、国土资源分局、财政局,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社会发展局(经济与社会发展局)、公安分局、人事和劳动保障局、国土资源分局:《杭州市区征地农转非劳动年龄段以上人员生活补贴发放工作实施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杭州市区征地农转非劳动年龄段以上人员享受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一)(二)》(略)2、《杭州市区征地农转非劳动年龄段以上人员享受生活补贴花名册(一)(二)》(略)3、《杭州市区征地农转非劳动年龄段以上人员生活补贴核销表》(略)4、《杭州市区征地农转非劳动年龄段以上人员生活补贴核销花名册》(略)5、《杭州市区征地农转非劳动年龄段以上人员享受生活补贴情况汇总表(一)(二)》(略)6、《杭州市区征地农转非劳动年龄段以上人员生活补贴核销情况汇总表》(略)7、《公示》(略)8、《证明》(略)2006年03月06日杭州市区征地农转非劳动年龄段以上人员生活补贴发放工作实施办法根据《关于建立市区征地农转非劳动年龄段以上人员生活补贴制度的意见》(杭政函[2005]233号)精神,现就做好市区征地农转非劳动年龄段以上人员生活补贴发放工作提出如下实施办法:一、补贴范围和对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上城区、下城区、拱墅区、江干区、西湖区、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

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市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第465号提案的答复

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市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第465号提案的答复

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市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第465号提案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9.07.14•【字号】杭民函〔2019〕84号•【施行日期】2019.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市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第465号提案的答复杭民函〔2019〕84号郎晓波委员:您在市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强回迁安置社区‘三驾马车’协调运行能力的若干建议》(465号)收悉。

我局高度重视,经我局主办,市住保房管局、市城乡建委、市农业农村局会办,现答复如下:回迁安置社区是城市化进程中农村社区转变为城市社区的一种过渡型社区。

强化回迁安置社区建设事关城市发展全局,是加强民生保障和改善、提高城市治理能力的重要抓手,是稳步推进城市化进程、全面提升城市国际化水平的必然要求。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城中村改造及后续回迁安置工作,为加快推进我市回迁安置社区的规范化建设,我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都加大了对回迁安置社区的支持力度,其社区整体面貌也都有了较大的变化。

但面对新的形势,回迁安置社区确实也存在着权责边界不够清晰、协同治理理念有待提升、城市化融合有待加强等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深化研究。

根据您的建议,我们将在现有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回迁安置社区治理机制建设,发挥好社区居委会、业委会、物业公司“三驾马车”作用。

主要是做好以下几个方面:(一)进一步优化顶层设计,理顺体制机制。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回迁安置社区建设,在2018年出台的《关于加强新时代城乡社区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中明确把撤村建居社区建设纳入“三型社区”建设行动,提出要以组织化覆盖、专业化支持、精细化服务、城市化转型、特色化发展为重要内容,全面开展规范化管理工作,为我市回迁安置社区建设提供了政策支持。

市和谐社区建设领导小组也专门印发《关于加快全市撤村建居社区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为破解回迁安置社区建设难题提供指引,并推出了拱墅区善贤社区、江干区格畈社区等典型样板,他们有的通过推行党群社会治理服务机制推动村民变市民,有的开辟“开心农场”引导科学种植,有的以老建筑留住社区记忆,均为回迁安置社区的特色发展提供了有益经验。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金志鹏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杭政干〔2015〕2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金志鹏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杭政干〔2015〕2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金志鹏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正文:
----------------------------------------------------------------------------------------------------------------------------------------------------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金志鹏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杭政干〔2015〕2号
市政府决定:
金志鹏任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
施华淼任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免去:
詹敏的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职务;
朱欢的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职务;
姚官礼的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巡视员职务;
王祖兴的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巡视员职务。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1月20日
——结束——。

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局机关认真学习贯彻市委十届十次全会精神的通知-

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局机关认真学习贯彻市委十届十次全会精神的通知-

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局机关认真学习贯彻市委十届十次全会精神的通知正文:---------------------------------------------------------------------------------------------------------------------------------------------------- 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局机关认真学习贯彻市委十届十次全会精神的通知市老龄工办,机关各处室,福企办、募办、慈总办、帮扶中心、信息中心、殡管所:市委十届十次全会于2011年8月4日-5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共杭州市委关于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提高社会文明水平的决定》。

省委常委、市委书记黄坤明代表市委常委会向全会作了题为《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和谐,把杭州社会文明提高到一个新水平》的报告,并作总结讲话;市委副书记、市长邵占维在第二次全体会议上讲了话,着重就当前经济工作提出了要求。

按照第99次局党委会议(杭民纪要〔2011〕9号)要求,现将局机关认真学习贯彻市委十届十次全会精神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学习要求:各处室、单位要认真组织本处室、单位全体人员开展学习和讨论,并尽可能请分管局领导参加。

二、时间安排:8月-9月,各处室、单位进行学习和讨论,并对照市委十届十次全会提出的要求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10月,结合市委、市政府和省厅的年度目标考核任务,对照检查全年工作,查漏补缺。

11月,在前期学习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提出明年的工作思路。

局党委将适时举办学习贯彻市委十届十次全会精神专题培训班。

三、各处室、单位请于12月10日前将学习贯彻市委十届十次全会精神的情况、需进一步强化的工作,以及明年重点工作等报局机关党委。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五日——结束——。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陈震山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杭政函〔2014〕175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陈震山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杭政函〔2014〕175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陈震山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4.11.21
施行日期
2014.11.21
文号
杭政函〔2014〕175号
主题类别
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陈震山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杭政函〔2014〕175号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
推荐陈震山任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董事、董事长;
提议免去吴太普的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董事长、董事职务。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21日
——结束——

杭州市民政局关于表彰2011年度全市民政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

杭州市民政局关于表彰2011年度全市民政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

杭州市民政局关于表彰2011年度全市民政信息工作先进单位
和先进个人的通报
【法规类别】文化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杭州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2.03.21
【实施日期】2012.03.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杭州市民政局关于表彰2011年度全市民政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
各区、县(市)民政局,杭州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经济与社会发展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2011年,全市民政系统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深入开展创先争优各项活动,不断加强民政信息工作,取得了较好成绩,为杭州民政事业的改革创新、全面推进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根据《杭州市民政信息工作考核办法》(杭民发[2010]104号)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西湖区民政局等35个全市民政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寿炳丽等27名先进个人予以通报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再接再厉,不断进取,争取新的成绩。

各地民政部门和市局机关
1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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