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民政局关于提高离岗纯居委会干部生活补贴标
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加强社区共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补充通知-
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加强社区共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补充通知正文:---------------------------------------------------------------------------------------------------------------------------------------------------- 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加强社区共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补充通知各区民政局、财政局,杭州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财政局,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经济与社会发展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社区工作人员和经费配备标准﹥的通知》(市委办发〔2008〕16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社区共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健全完善社区共建激励机制,促进社区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结合全市社区建设发展实际,就《关于印发﹤杭州市社区共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民基〔2002〕5号、杭财预〔2002〕345号)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社区辖区单位向社区开放的内部设施、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公共服务行动的项目、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项目的补偿和扶持,以及辖区单位、社区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先进表彰奖励。
(一)社区辖区单位向社区开放的内部设施范围主要指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所有或管理,只为本单位内部成员利用,在管理、使用等方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下列设施资源:1、运动场、游泳场馆、健身房等体育设施。
2、会(礼)堂、图书馆、培训教室、多功能厅等教育、文化、娱乐设施。
3、食堂、浴室、理发室等生活服务设施。
4、停车及其他满足社区需求的设施。
5、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和军队安全保密规定许可范围内的部队内部设施。
6、为社区居民群众提供宣传、教育功能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第二课堂”等场所设施。
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7.31•【字号】杭民发〔2024〕78号•【施行日期】2024.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正文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民发〔2024〕78号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钱塘区民政文旅体局、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社会发展局、财政局,各直属养老机构:现将《杭州市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补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2024年7月31日杭州市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补助实施办法为加大对养老行业护理人员的扶持力度,进一步提升养老服务水平,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71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23〕60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对象在本市经民政部门备案或审核认定的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中,实际从事养老服务的人员(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和社工编制人员,村两委工作人员除外),且具备以下条件:1.与养老服务机构(或机构运营方)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协议)或劳务派遣协议的护理人员,第三方派驻在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外包的护理人员。
2.在养老服务机构工作满3个月(含试用期)。
3.取得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在“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或“浙江省职业能力一体化工作平台”可查询。
4.养老护理员需当月出勤20日(含)以上,未完成出勤任务的,不享受当月特殊岗位津贴。
5.养老护理员需完成当年继续教育任务(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养老护理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总学时分别不少于8、16、24、32、40学时),当年未完成任务的,次年不享受特殊岗位津贴。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1.12.22•【字号】浙人社发〔2011〕384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384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省级和中央部属在浙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大对我省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的解困力度,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补贴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我省现有补贴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生活补贴300元,并按职级适当上浮。
调整后,按职级每月各项补贴(生活补贴、医疗补贴)标准为:原正师职职务(含相对应的专业技术等级和文职干部职务等级,下同)1530元,原副师职职务1420元,原正团职职务1310元,原副团职职务1210元,原营职职务1110元,原连排职职务1030元。
上述人员中凡1953年底前入伍的,每月再增加100玩,加上浙人社发〔2010〕21号规定的100元,累计每月增加200元。
二、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补贴的范围对象、经费渠道、发放办法等仍按浙人军〔2005〕77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调整企业军转干部生活补贴标准从2012年1月起执行。
适当提高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补贴标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广大企业军转干部的关心。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按通知精神,及时兑现到位。
同时,要认真做好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的思想教育工作,引导其正确认识党和政府的特殊关怀,自觉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相关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相关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12.28•【字号】杭民发〔2021〕123号•【施行日期】2022.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相关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钱塘区、西湖风景名胜区社会发展局、财政局:为进一步发挥社会救助制度对基本民生的兜底保障作用,让困难群众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助推共同富裕,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构建共建共享公共服务体系专项计划的通知》(杭政办函〔2021〕44号)精神,经市政府批准,现就统一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相关社会救助标准通知如下:一、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和困境儿童生活补贴标准为了推进共同富裕,推动公共服务均等化发展,本次提高桐庐县、淳安县和建德市救助标准,实现市域同标。
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102元。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837元。
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571元;社会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养育标准调整为2057元;最低生活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重残、患重病、患罕见病、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的差额发放生活补贴;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儿童,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差额的50%发放生活补贴;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儿童,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差额的30%发放生活补贴。
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标准、定期生活补助和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标准桐庐县、淳安县和建德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标准调整为扣除刚性支出后,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家庭人均月收入在低保标准2倍以下(最高不超过当地执行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区、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本地户籍家庭。
杭州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贸易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社区服务业发
杭州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贸易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社区服务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发文字号】杭财社[2005]580号【发布部门】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发布日期】2005.07.18【实施日期】2005.07.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杭州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贸易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社区服务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财社〔2005〕580号)各区财政局、民政局、商贸主管部门:现将《杭州市社区服务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贸易局二○○五年七月十八日杭州市社区服务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2005〕8号)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5〕10号)有关精神,为进一步加快我市社区服务业发展,规范社区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制定本办法。
一、专项资金来源及用途社区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从2005年起3年内,每年由市财政在市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资助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的社区服务业发展项目。
每年12月份,市财政局与市民政局、市贸易局根据我市社区服务业发展总体思路,研究下一年度资金支持重点,并按项目列入预算安排。
二、专项资金使用原则(一)公共财政的原则。
坚持公益性和经营性相结合,凡属公益性服务项目,以政府主导、公共财政保障为主;凡属经营性项目,以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创办为主,政府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
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社区服务业发展过程中的引导和推动作用,促进我市现代服务业发展。
(二)扶优、扶强的原则。
扶持优势社区服务业单位做强做大,培育大型社区服务业龙头单位。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镇老年居民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待遇和缴费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杭人社发[2011]360号
【发布部门】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1.12.26
【实施日期】2012.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待遇和缴
费标准的通知
(杭人社发[2011]360号)
各区劳动保障局、杭州经济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待遇和缴费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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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
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06.27•【字号】•【施行日期】201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钱塘新区社会发展局、财政局:为进一步保障困难群众和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的通知》(杭政函〔2017〕192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7〕139号)等文件精神,依据国家统计局杭州调查队提供的2018年杭州市城镇常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统计数据,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低保标准及特困基本生活标准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以及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钱塘新区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95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041元,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1591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734元;临安区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86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989元,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每月1591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734元;桐庐县、淳安县和建德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764元调整为每人每月833元。
桐庐县、淳安县和建德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当地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部门拟定,报本级政府批准执行。
二、资金渠道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所需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三、执行时间调整后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从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杭州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老龄工办关于印发《杭州市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老龄工办关于印发《杭州市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8.18•【字号】•【施行日期】2011.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杭州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老龄工办关于印发《杭州市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市)财政局、人力社保局、民政局、老龄工办,杭州经济开发区财政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社会发展局,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财政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经济与社会发展局:现将《杭州市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民政局市老龄工办二○一一年八月十八日杭州市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管理办法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制度的通知》(杭政函〔2011〕105号),为认真做好高龄老人生活津贴(以下简称“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发放对象凡具有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户籍,且年龄在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均享受高龄津贴待遇。
二、发放标准80周岁(含)至89周岁老人高龄津贴为每人每月50元,90周岁(含)至99周岁老人高龄津贴(即原长寿保健补助)为每人每月100元,100周岁(含)以上老人高龄津贴(即原长寿保健补助)为每人每月300元。
在核定低保、低收入居民等困难对象时,高龄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
三、申请手续凡符合高龄津贴申请条件的老年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出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1份)和户口簿(出示原件并提交首页、本人资料页复印件各1份),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高龄津贴申请登记表》。
未成立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的新建居民小区内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进乡镇(街道)社会工作站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进乡镇(街道)社会工作站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12.30•【字号】杭民发〔2021〕126号•【施行日期】2022.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进乡镇(街道)社会工作站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钱塘区、西湖风景名胜区社会发展局、财政局: 现将《关于全面推进乡镇(街道)社会工作站建设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2021年12月30日关于全面推进乡镇(街道)社会工作站建设的实施意见为充分发挥专业社会工作在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推进共同富裕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中发〔2021〕16号)、《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时代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浙委发〔2019〕27号)和《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着力打造六大示范区推进新时代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市委发〔2020〕16号)精神,以及民政部、省民政厅关于社会工作站建设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面推进我市乡镇(街道)社会工作站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始终坚持“民有所呼、我有所为”,围绕加快推进社会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充分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优势,以乡镇(街道)为主阵地,以服务需求为导向,以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社会慈善资源“五社联动”为基础,以数字化改革为支撑,全面推进乡镇(街道)社会工作站及社区特色社会工作室示范点建设,推动专业服务开展,加快专业人才培养,增强基层民政服务能力,打通为民服务“最后一米”,奋力展现“重要窗口”的“头雁风采”,为杭州争当共同富裕城市范例提供基础性支撑。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杭州市区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财政补贴比例的通知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杭州市区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财政补贴比例的通知
【文 件 号】杭劳社险[2008]269号、杭财社[2008]1017号
【颁布部门】杭州市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2008-10-21
【实施时间】2008-01-01
【时 效 性】有效
各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分局,杭州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调整杭州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财政补贴比例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2008年1月1日起,杭州市区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财政补贴比例由5%调整为8%。
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由15%调整为12%。
2、已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并按15%比例缴费的,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12%的缴费比例标准重新核定参保人员个人应缴费额后,多余部分返还参保人。
3、持《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人员,财政补贴与个人缴费比例不变。
4、农村居民养老保险财政补贴比例调整为8%后,个人账户规模仍按19%建立。
12%个人缴费部分全额记入个人账户,其余7%从财政补贴中划入。
二○○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杭州政报》
【年(卷),期】2018(000)012
【摘要】杭人社发[2018]243号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杭州经济技术
开发区、大江东产业集聚区、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人力社保局、财政局:经市委、市政府同意,杭州市区(不含临安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由每人每月190元调整为220元。
临安区、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应结合实际确定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调整标准。
【总页数】1页(P63-6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42.67
【相关文献】
1.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转发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
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 [J], ;;
2.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
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 [J],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
3.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
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 [J],
4.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
人缴费财政补贴范围的通知 [J],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财政局
5.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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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市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第425号提案的答复
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市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第425号提案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0.06.24•【字号】杭民函〔2020〕70号•【施行日期】2020.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市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第425号提案的答复杭民函〔2020〕70号张生东委员:您在市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提高社区工作者福利待遇的建议》(425号)收悉。
我局高度重视、认真研究,经我局主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协办,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社区工作者是基层建设和基层治理的骨干力量,您通过深入详实的调研,就加强社工关心关爱工作提出了深刻的见解,并从完善薪酬保障体系、抓好教育培训、加强心理疏导服务等方面给出了建设性意见,对推进我市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参考意义。
我们将积极吸收借鉴您的宝贵意见,从以下几方面努力,持续深入推进社工队伍的健康发展:一是进一步提高社区工作者的薪酬待遇。
我市十分重视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坚持待遇留人,在2018年出台的《关于深化专职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意见》文件中,推出了结合岗位等级、工作年限、受教育程度、专业职称和绩效考核等因素制定的“三岗十八级”职业薪酬体系,职业薪酬体系包括基础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绩效工资由各地结合绩效考核自主分配,要求适当拉开差距,做到奖勤罚懒、优绩优酬;建立了动态薪酬调整机制,明确社区工作者平均工资按照上年度当地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1至1.5倍的标准确定(按规定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单独核定,单列预算),通过完善薪酬保障来“吸引”人才,以适度的工资标准和自然增长机制提升社区工作者的职业含金量,把社区打造成青年干事创业的良好平台。
实行职称津贴制度和特殊荣誉津贴制度,对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社区工作者给予每月200-600元的职称津贴,对在社区连续工作满20年的专职社区工作者给予一次性5000元的特殊荣誉津贴。
关于提高杭州市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的意见
关于提高杭州市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的意见杭财预[2008]1057号杭民发[2008]242号各区党委组织部、财政局、民政局、劳动保障局、人事局: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谐社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市委[2008]20号)精神,进一步提高社区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切实保障社区工作人员的基本权益,加强社区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推进我市和谐社区建设深入发展,现就提高杭州市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提出如下意见。
一、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范围及执行标准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是指社区党组织(含党支部、党总支、党委,下同)专职成员、社区居委会专职成员以及以特定服务对象为工作内容的其他社区工作人员。
1、社区党组织专职成员,包括专职从事社区党务工作的书记、副书记和委员。
2、社区居委会专职成员,包括专职从事社区工作的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3、以特定服务对象为工作内容的其他社区工作人员。
包括从事暂住人口、企业退休人员、失业人员和困难家庭等管理服务工作的工作人员。
社区党组织书记和社区居委会主任执行社区正职的相应标准;社区党组织副书记和社区居委会副主任执行社区副职的相应标准;社区党组织委员、社区居委会委员以及以特定服务对象为工作内容的其他社区工作人员执行社区委员的相应标准。
二、工资福利待遇构成内容及标准市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职务年限工资、奖金福利、补(津)贴、住房公积金缴费及社会保险缴费等五部分构成。
(一)职务年限工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职务年限工资实行工作职务、社区工作年限与工资待遇挂钩。
新参加工作的执行所任职务最低社区工作年限工资标准,职务年限工资随职务和社区工作年限变化而相应调整,每年晋级一档工资。
具体职务年限工资标准见下表(单位:元/月)。
社区工作人员职务年限工资标准表(二)奖金、福利标准1、定额奖金福利。
每人每月300元。
2、目标管理奖励。
在每人每年2000元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当年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核发实际结余、年终考核等因素核定,并按职务拉开档次。
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民政局关于提高离岗纯居委会干部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
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民政局关于提高离岗纯居委会
干部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民政局
•【公布日期】2007.06.25
•【字号】杭财社[2007]485号、杭民发[2007]106号
•【施行日期】2007.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民政局关于提高离岗纯居委会干部生
活补贴标准的通知
(杭财社[2007]485号、杭民发[2007]106号)
各区财政局、民政局,杭州经济开发区财政局、社会发展局,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财政局、经济与社会发展局:
离岗纯居委会干部是我市社区改革和建设的有功之臣,是社区事业的宝贵财富。
为充分体现市委、市政府对他们的关怀,使他们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经市领导同意,现就提高离岗纯居委会干部生活补贴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生活补贴标准。
工作年限在10-20年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90元;工作年限在20年以上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40元。
二、所需资金按照原渠道开支,由市、区财政按1:1的比例共同承担。
三、新的补贴标准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补贴应于每月10日前发放。
各区、街道(乡镇)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结合全市开展的共建共享“生活品质之城”大讨论和作风建设年活动,在生活、精神文化等方面继续关心和帮助离
岗纯居委会干部,努力为他们排忧解难,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切实提高他们的生活品质。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四部门关于杭州市支出型贫困家庭基本生活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四部门关于杭州市支出型贫困家庭基本生活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2.08•【字号】杭政办函〔2015〕163号•【施行日期】2016.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四部门关于杭州市支出型贫困家庭基本生活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15〕16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教育局拟订的《杭州市支出型贫困家庭基本生活救助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2月8日杭州市支出型贫困家庭基本生活救助办法(试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教育局(2015年10月19日)为规范本市支出型贫困家庭基本生活救助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或与本市户籍城乡居民共同生活的非本市户籍的配偶或子女出现以下情形,导致其家庭的医疗、就学等刚性支出费用较大,人均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该家庭按本办法纳入支出型贫困家庭基本生活救助范围:1.患大病重病或遭受重大意外事故的;2.丧失劳动能力的;3.就读于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以及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
已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不再纳入支出型贫困家庭基本生活救助范围。
二、基本原则对支出型贫困家庭基本生活救助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托底线、救急难、保民生、相适应、可持续原则;(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救助条件经审核,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按本办法给予支出型贫困家庭基本生活救助:(一)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等事项的通知
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
等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杭民发[2015]224号
【发布部门】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5.09.21
【实施日期】2015.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等事项的通知
(杭民发〔2015〕224号)
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社会发展局、财政局:
为切实保障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的基本生活,促进困境儿童健康成长,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孤儿和困境儿童福利事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11〕60号)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通知》(浙民儿〔2014〕87号)精神,经研究,决定调整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
经市政府法律审查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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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发文字号】杭政办函[2017]114号【发布部门】杭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11.04【实施日期】2018.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17〕11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物价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教育局、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杭州调查队拟订的《关于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前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杭州市区物价上涨与低收入群体临时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303号)同时废止。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1月4日关于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实施意见(市物价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教育局、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杭州调查队2017年9月29日)为进一步完善物价上涨与低收入群体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健全我市社会保障援助体系,根据国家发改委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183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7号)要求,现就完善我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以下简称价格补贴)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价格补贴发放范围价格补贴发放范围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人员、重点优抚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农村“三老”人员、孤儿及享受基本生活保障的困境儿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具有上述多重身份的受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杭州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价格补贴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杭州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价格补贴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1.04•【字号】杭政办函〔2017〕115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杭州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价格补贴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7〕11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拟订的《杭州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价格补贴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前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杭州市区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品价格浮动补贴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304号)同时废止。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1月4日杭州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价格补贴办法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2017年9月28日)为完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保障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价格补贴由固定价格补贴和浮动价格补贴两部分组成。
其中固定价格补贴根据近年来价格补贴实际发放情况,考虑价格波动、养老金标准调整等因素综合确定;浮动价格补贴与我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相挂钩,同步启动或中止。
二、补贴对象参加杭州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
三、补贴标准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价格补贴计算公式为:月度价格补贴金额=固定价格补贴+浮动价格补贴。
固定价格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90元,实施范围为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
浮动价格补贴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省统计局、省物价局公布的全省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月度同比涨幅的2倍乘以固定价格补贴标准确定。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杭州市区支援外地建设退休回杭定居人员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杭州市区支援外地建设退休回杭定居人员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1.01.30
•【字号】杭劳社险[2011]34号
•【施行日期】2011.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
正文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杭州市区支援外地建设退休回杭定居人员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杭劳社险[2011]34号)
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更好地保障杭州市区支援外地建设退休回杭定居人员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杭州市区支援外地建设退休回杭定居人员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对象
按杭政办函[2008]413号文规定,已享受杭州市区支援外地建设退休回杭定居人员生活困难补助的人员。
二、调整标准
月基本养老金不足700元的,每月补助300元;月基本养老金700元以上不足1000元的,每月补足到1000元。
原经费来源及支付渠道不变。
三、其他
其他有关事项仍按杭政办函[2008]413号规定执行。
四、执行时润
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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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民政局关于提高离岗纯居委会干部生
活补贴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杭财社[2007]485号、杭民发[2007]106号
【发布部门】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07.06.25
【实施日期】2007.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民政局关于提高离岗纯居委会干部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
(杭财社[2007]485号、杭民发[2007]106号)
各区财政局、民政局,杭州经济开发区财政局、社会发展局,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财政局、经济与社会发展局:
离岗纯居委会干部是我市社区改革和建设的有功之臣,是社区事业的宝贵财富。
为充分体现市委、市政府对他们的关怀,使他们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经市领导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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