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穴奇案修订版
洞穴奇案Ⅱ Peter Suber
无罪
斯普林汉姆法官(Springham J.) 斯普林汉姆法官
被告没有犯谋杀罪、没有犯罪意图的“故意杀 人”
“故意”的功能在于表明“犯罪意图”,被告非基于盲目 冲动而杀人,存在一种自我保存的动机,而且没有其他合理的 选择。
法律如何界定“故意”
“故意”一词指的是故意的概念。我们的任务就是去解释 这一概念,并且承认除了通过个人的观念去解释外, 没有更好的方法。
洞穴奇案Ⅱ 洞穴奇案Ⅱ
Peter Suber
一位独居老人在洞穴奇案Ⅰ审结之五十年后被警方拘捕,尽 管洞穴奇案Ⅰ中的四名被告未曾透露第六者的存在。但是,他 承认是当时洞中一员,由于在拘捕前从营地逃脱,故免于被控 脱逃罪。 这五十年间,有人因洞穴奇案Ⅰ中论点提出两个修法建议, 一为法律应详细规定什么构成故意,二为应赋予法官自由裁量 权,但这两个建议都未获采纳,立法者认为关于谋杀罪相关条 文一目了然,没有修改的必要性,故此新案中的相关法条与五 十年前毫无二致。 洞穴奇案Ⅰ由于未获大多数法官意见一致通过,不足成为有 罪先例。
塔利法官(Tally J.) 塔利法官
一命换多命
我们如此珍视生命,以至于我们总倾向于更多的人而不是更少 的人在悲剧性事故中存活下来。
无罪
塔利法官(Tally J.) 塔利法官
法律允许预防性杀人
通过深思如果故意杀人者属于自我防卫就赦免他们这一古 老的原则得到处理本案的启示。
一命换多命是一项划算的“交易”
斯普林汉姆法官(Springham J.) 斯普林汉姆法官
紧急避险抗辩成立(回应伯纳姆)
前提:紧急避险就是指没有犯罪意图 理由:(一)基于专家意见的合理确信 (二)饥饿是一种紧急避险的理由(不适用沃尔金案) (三)杀人是生存的唯一选择,应以处于险境当中人做 有利的思考 (四)身处危险非被困者之过错 (五)食物匮乏非疏忽造成 (六)受害人的同意无关紧要
洞穴奇案
洞穴奇案(The Case of the Speluncean Explorers)是著名法學家富勒提出的法律虛擬案例,是一宗同類相食案,並牽涉陷入絕境、抽籤、公眾同情、政治因素、緊急避險抗辯及赦免等事實,他以五位法官的判詞反映五種不同的法哲學流派(下稱洞穴奇案一。
其後薩伯(Peter Suber)再次引用此案,以九個法官提出九種額外的法哲學觀點(下稱洞穴奇案二)(The Case of the Speluncean Explorers: Nine New Opinions. Routledge, 1998. Reprinted, 2002),此案曾被達瑪竇(Anthony D'Amato)稱為法理學經典。
目录∙ 1 洞穴奇案一∙ 1.1 案情∙ 1.2 法官的判詞∙ 1.3 法官的觀點∙ 2 洞穴奇案二∙ 2.1 案情∙ 2.2 法官的判詞∙ 3 外部連結洞穴奇案一案情∙五位探險隊員在洞穴探險中發生山崩被困∙由於沒有按時回家,故營救幾乎是立即展開∙營救途中有十個營救人員死亡∙探險者只帶有勉強的食物∙在被困的第二十天,營救人員與他們取得無線電聯絡,被困者知道尚有最少十天方得被救∙專家告訴他們在沒有食物的情況下再活十天是不可能∙八個小時後,被困者再問專家如果他們吃掉其中一個人是否可再活十天,得到的答案是肯定的∙被困者問以抽籤的形式決定誰該死亡是否可行,包括醫學家、法官、政府官員、神學家在內的人都保持緘默∙之後他們自願關上了無線電∙在第二十三天,其中一名同伴被殺死吃掉∙被殺害的人是最先提出吃人及最先提出抽籤的人∙大家曾反覆討論抽籤的公平性∙在擲骰子前,最先提出抽籤的人(即之後的被害者)撤出約定,期望再等一星期∙其他同伴只詢問他是否認為擲骰是公平,受害者並無異議,其他人替他擲骰,結果是對被害者不利∙法院陪審團作特別裁決,只證明事實,有罪與否留給法官斷定∙初審法院已判處被告有罪並處死刑,案件已去到最高法院的上訴審∙在此案中,法官不允許自由裁量結局:由於法官意見不一,初審法院最終維持有罪判決和量刑,所有被告將被處死刑。
解读法学名著《洞穴奇案》
解读法学名著《洞穴奇案》作者:潘淼来源:《法制与经济·上旬刊》2015年第06期【摘要】“洞穴奇案”是美国法律学家富勒以两个真实案例为基础而重新构造的经典案例,十四位法官围绕罪与非罪、刑罚与执行、问责与赦免基于不同的法哲学立场得出了与众不同但又具备说服力的结论,犹如一场法哲学盛宴。
因此,文章以两位主审法官的意见为切入点,进而论证实事求是这一法哲学方法对于法学研究的当代价值,并试图提出坚持实事求是方法的几点看法和措施。
【关键词】洞穴奇案;实事求是方法;法学研究;当代价值一、法学名著《洞穴奇案》相关概况(一)《洞穴奇案》基本案情《洞穴奇案》是美国学者萨伯著述,这本书的灵感来源于美国著名法学家富勒1949年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的“洞穴探险奇案”:纽卡斯国的5名洞穴探险协会成员进入岩洞探险时,因发生山崩而受困,在被困的第20天,负责营救的工程师告诉他们至少还需要十天才有可能获救,并且在医疗专家口中得知在没有食物的情况下再活10天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其中一名探险员威特莫尔询问医生吃掉一名成员的血肉是否可以维持生命,医生给予了肯定的回复,但当询问是否可以通过抽签决定谁应该牺牲时,在场的医疗专家、法官和其他政府官员没有人愿意回答。
最终,5人还是决定采纳威莫尔的建议以抽签的方式选出一名牺牲者,但在执行前威特莫尔决定撤回约定,而其他4人仍坚持执意抽签并选中了威特莫尔。
在这四个人被获救之后被指控故意杀人罪成立。
(二)《洞穴奇案》中两位主审法官的意见特鲁派尼首席法官认为:作为民主国家的法官,他的职责就在于根据法律条文的平常含义作出自己的判决,而不能在立法机构所制定的法律条文中加入自己的价值偏好,虽然同情心会促使法官体谅被告当时所处的悲惨境地,但法律条文不允许有任何例外。
从其简明扼要的判词中来看,特鲁派尼显然是法律形式主义与法律实证主义的代言人。
然而另一位福斯特法官却有着与众不同的见解:根据社会契约理论,自然状态下的人们正是为了在文明社会里的和平共存才成立了政治国家,这一契约也构成了国家法律强制力的基础,然而现实的状况使他们并非处于“文明社会状态”,而是处于自然状态。
洞穴奇案中吃人者有罪无罪(南审)
洞穴奇案中吃人者有罪/无罪正方:谢谢主席,大家晚上好。
黑暗中的本能,鲜血的赌局,绝境中的求生。
洞穴里囚禁着两重思想的困境。
第一重困境,求生的本能能否逾越理性与文明的边界。
人类社会在不同的自然环境、人文背景下孕育出形式各异的法系。
但跨越差异的共同是对于生命的尊重与保障。
洞穴里,受害人威特莫尔从来没有在实质上侵犯过任何人,不存在任何被防卫致死的合理解释,却依旧遭到了残忍的杀害与分食,在任何法系都应被认定为故意杀人,即便是原文中的架空世界也依旧是先判有罪而后讨论是否推翻原判。
被告们饥饿吗?应该是吧,但自己的指头末梢、身体上冗余的脂肪在此时都可以提供坚持的理由,何以用他人的性命为自己续命,再以饥饿开脱。
被告们焦虑吗?应该是吧,但退却一万步,选择订立野蛮血腥的所谓契约,也应该风险自担,凭什么要拉着别人替自己分担风险?这毫无疑问是暴行,是谋杀,是自私驱使下的恶。
何以自言清白,又何以高呼无罪?第二重困境,人类社会对边界、对规则、对法律的信仰究竟应该坚守到何种程度。
我们曾对诸多事物萌发过信仰,对神秘的盲从催生了忍耐、压抑与禁欲,对金钱的痴迷诱发了享乐、贪婪与疯狂,但对法律的信仰,却推动了文明社会的进程。
维特摩尔最后一次明确的意思表示是:要不我们再等等。
他退出了那份野蛮的契约,在悬崖边上往文明的故乡退回了一步,退回到法律的框架下,退回到文明人的坚守上。
可然后呢,他被杀害分食,却无人因此有罪。
贝卡利亚说过:“法律的震慑力,源于承担犯罪后果的必然性”。
无罪判决却向社会宣示,为了保全多数人就可以剥夺少数人的生命。
每个人都不过是天平上50g一枚的砝码,可以被随意累加或去除。
而人类亲手毁灭了关于正义关于公平的所有努力。
倘若法制之下的人民得不到保障,倘若肆意与残暴拥有了名曰紧急情况的烟幕。
这便是魔幻现实,是法的荒诞,好似文明的窗户被捅穿了洞眼,而蛮荒时代的风再次吹来。
在那时,法的门前不再有人驻守,法的脚下将从此布满荆棘。
作为法官,我方仍然要坚定的说出被告有罪。
洞穴奇案的十四种判决完整归纳
2.立法目的不明确,无法对立法进行司法改造
以前是因为立法与行政的分离不明确……
填补漏洞变成了立法的借口
3.本案不是自我防卫的例外
(1)支援自我防卫的例外的适用范围明确:当事人抵抗威胁自己生命的攻击
(2)被杀的人没有威胁被告生命,既没有主动伤害他,甚至没有侵占(共享)他赖以生存的资源
他们的决定没有建立在自己对生命的预期上,而是根据专家(问了……)意见作出的,比维特莫尔可能存在的一己之见的乐观想法要更为合理(而且他不一定是乐观,可以理解为不安或恐惧)
(2)饥饿可以作为一种紧急避难
不能类比沃尔金案:沃尔金没有一直挨饿,也不知饥饿程度如何 沃尔金没有专家意见来证明其确信合理 沃尔金除了偷窃还有其他选择(拥有充分选择机会)——这些都与本案被告不同
3.理由2:法律精神重于法律文字
(1)法律谚语:一个人可以违反法律的表面规定而不违反法律本身
(2)应该根据显而易见的目的来解释实定法
(3)刑事立法的主要目的是组织人们犯罪,一个人生命受到威胁时的自我保护本能是不受法律威慑的。——调和自我防卫和故意杀人
(4)审判官通过解释纠正明显的立法错误和疏漏不会取代立法者意志,只是使其意志得到实现
二.福斯特:探究立法精神(无罪)
1.批判特鲁派尼:如果法律迫使我们做出令人羞耻的结论而且只能借助行政长官才能摆脱,就等于承认我们的法律是不能实现正义的、是犯罪的。
2.理由1:案发时他们不再联邦法律管辖下,所有实定法都不适用,只能适用自然法
(1)实定法建立在人们在社会中可以共存的可能性上。法律谚语“法律存在的理由停止时,法律也随之停止”。法律的目标是改善共存状态下人们间的相互关系,促进公平和平等。
洞穴奇案读书分享
洞穴奇案读书分享嘿,大家好!最近我读了一本书,名字叫《洞穴奇案》,作者是萨伯。
这本书讲述了一个关于五名洞穴探险者被困的故事,他们在被困期间发生了一些不可思议的事情。
我想和大家分享一下我的读后感。
这个故事开始时,五名洞穴探险者因为山崩而被困在了一个没有食物和水源的洞穴里。
他们面临着生死存亡的严峻考验。
在绝望中,他们决定通过抽签的方式牺牲一个人,以维持其他人的生命。
而这个最初提出这个方案的人,却在关键时刻反悔了。
最后,抽签选中的人恰恰是他自己。
故事到这里,就变得更加扣人心弦了。
读完这个故事,我感到非常震撼。
这个案件引发了关于法律、道德和人性的深刻讨论。
作者通过不同法官的判决书,展示了各种不同的观点。
有的法官认为,无论什么情况下,杀人都是不可原谅的,所以这些人应该受到惩罚。
而另一些法官认为,在特殊的生存环境下,人们应该根据自然法则行事,活下去的人有权利为了生存而做出艰难的选择。
我觉得这本书让我思考了很多问题。
比如,什么是正义?法律是不是总是正确的?在生死关头,道德和生存之间的冲突应该如何解决?虽然我还是一名初中生,但我认为这本书让我学会了从不同的角度看待问题,并且让我明白,生活中有些决定并不是那么简单。
我也很佩服那些法官,他们勇敢地表达了自己的观点,即使这些观点有时候是相互对立的。
这让我意识到,在法律和道德问题上,没有绝对的对与错,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看法和理解。
总的来说,《洞穴奇案》这本书让我收获了很多。
它不仅让我看到了一个惊心动魄的故事,还让我对法律、道德和人性有了更深的思考。
如果你也对这些话题感兴趣,我推荐你去读一读这本书。
相信你也会被这个故事深深吸引,并从中得到启发。
谢谢大家的聆听!。
《洞穴奇案》
龙源期刊网
《洞穴奇案》
作者:
来源:《蓝盾》2013年第09期
作者:(美)彼得·萨伯
译者:陈福勇张世泰
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9-06-01
平装: 171页
定价:18.00
内容简介:
五名洞穴探险人受困山洞,水尽粮绝,无法在短期内获救。
为了维生以待救援,大家约定抽签吃掉其中一人,牺牲他以救活其余四人。
威特摩尔是这一方案的最初提议人,但在抽签前又收回了意见。
其他四人仍执意抽签,并恰好选中了威特摩尔做牺牲者。
获救后,这四人以杀人罪被起诉并被初审法庭判处绞刑。
这是美国20世纪法理学大家富勒1949年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的假想公案,富勒还进一步虚构了最高法院上诉法庭五位大法官对此案的判决书。
推荐进行时:
这一著名的公案已成为西方法学院学生必读的文本,并在此基础上演绎出更多的公案。
1998年法学家萨伯延续了富勒的游戏,假设五十年后这个案子有机会翻案,另外九名大法官
又针对这个案子各自发表了判决意见,他们真的有罪吗,请看十四名法官的判决书。
这些判决书,实际上反映了20世纪各个流派的法哲学思想,犹如一桌法哲学盛宴,让读者得以品味精彩动人的深邃思辨。
培养适应法治社会的法学素质。
本书既是法哲学专业领域寓言式的经典文献,又是大学跨学科通识教育的理想读本。
本书适合的读者是那些不热衷于给观点贴标签或猎寻虚幻、对严肃而有意义的论证充满兴趣的人。
法律案例洞穴奇案(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洞穴奇案”是一起发生在我国南方某山区的一个真实案例。
2009年,一场突如其来的洪水将当地一个名叫“老鹰洞”的山洞口淹没,导致多名游客被困洞内。
救援人员经过多方努力,最终成功救出了被困游客。
然而,在救援过程中,一名游客在洞内死亡,引发了一系列法律争议。
二、案件经过1. 洞穴探险2009年某日,一个名叫张某的男子,带着妻子和两个儿子,来到了这个名为“老鹰洞”的山区进行探险。
老鹰洞是一处风景秀丽的天然洞穴,洞穴内有许多美丽的钟乳石和地下河流。
2. 洪水来袭在探险过程中,一场突如其来的洪水将洞穴口淹没,导致张某一家被困洞内。
幸运的是,洞穴内还有其他游客,大家团结一致,共同应对困境。
3. 救援行动得知这一消息后,当地政府立即启动救援行动。
经过多方努力,救援人员成功救出了被困游客。
然而,在救援过程中,张某的儿子小张因体力不支,在洞穴内死亡。
4. 法律争议小张的死亡引发了法律争议。
一方面,张某一家认为,是洪水导致了小张的死亡,救援人员没有及时施救,应对小张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责任。
另一方面,救援人员认为,他们在救援过程中已经尽力,小张的死亡是由于自身原因导致的,不应承担责任。
三、法律分析1. 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一家认为救援人员存在过错,应对小张的死亡承担侵权责任。
2. 不可抗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在本案中,洪水属于不可抗力因素,救援人员不应承担因洪水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
3. 救援人员的免责事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一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救援人员在救援过程中,为了保护其他游客的生命安全,采取了紧急避险措施,不应承担因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四、判决结果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虽然救援人员在救援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但考虑到洪水属于不可抗力因素,且救援人员采取了紧急避险措施,不应承担因小张死亡而产生的侵权责任。
洞穴奇案的十四种判决完整归纳
(2)政府不应该被抽象地理论统治,统治者要理解民众的感受和观念,实行仁治,让我们的行为与接受我们统治的人的情感保持一致,否则社会濒临毁灭
(3)怎么做:把程式和原则作为工具,从可利用的形式中挑出最适合得出正确结论的规则,适用于案情
3)被告只有预谋而不存在恶意,没有犯罪意图
A动机是植根于人性的自我保存的本能,正如镇定公开的自我防卫不算“故意”一样【机智:没有说它就是自我防卫,因为前面有反驳了,而是借助自我防卫的逻辑说明“不故意”这点】
B他们不这样做没有别的合理选择,而杀人意图意味着存在其他一些合理选择,法律要求他去那么做,而不是杀人
法官之所以与政治隔绝(终身任职,不用选举不向人民附则——不必将决策建立在人民喜欢的政策或有吸引力的道德、正义上),就是为了可以严格遵守法律行事。
在一个多元社会,如果法官不顾法律去施行个人的正义观念,并使之成为规则,会冒犯和压迫道德观点和我们不同的人。(而这些竞争的观点没有一种有资格压倒其他,原因是:我们承认社会多元;我们实行选举制,任何一种数量上的少数都有可能变成多数而变成暂时的主导)
(3)正当理由是说,承认探险者有过错,有犯罪意图,他们的杀人是正当的不是因为不是故意,而是因为公共政策支持人们选择较小的恶而不是较大的恶。
(4)优于行政赦免的理由:法官和法院可控 紧急避难不仅是仁慈的(行政赦免所表达的),更是公正的(法院判决表达的) 紧急避难抗辩是法律;而行政处罚是一种随意授予的宽容、怜悯和礼物,不是“应得的”。只有因为他的行为是必要的、有正当法律理由的而赦免他,才是真正负责人地环节了法律的严苛性。
没有什么理由说明被告没有犯罪1被害人撤回同意的行为丌容忽规海伦的强奸类比幵丌恰当犯罪意图辩护在强奸案中带来的丌公平怅善意强奸无罪已被废绝客观判定威特莫尔是否同意他撤回了幵未同意2被告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为了避免死亜做我们必须做的亊情这减轻戒者消除了我们造成伤害的犯罪意图4但是他自己对造成那窘境所负的责任不允许他以他人的生命为代价来挽救自己的生命例证
《洞穴奇案》读书笔记( 纯原创)
《洞穴奇案》读书笔记( 纯原创) 《洞穴奇案》是美国法律学者富勒教授虚构的一个案例:五名山洞探险者因为遭遇山崩被困洞中,在营救期间,被困者面临着重大生死考验。
新的山崩持续不断,严重阻碍了营救行动。
终于,在探险者被困的第三十二天,他们获得了营救。
然而,人们在洞穴中只发现四名虚弱的幸存者,他们那位不幸的同伴威特莫尔先生已经死了;更不幸的是,威特莫尔并非死于意外、疾病或者饥饿,他是被以抽签的方式选中和杀死,成为自己同伴的救命食粮。
据称,威特莫尔先生率先提出抽签,但后来他又反悔没有参加抽签。
看完这本书后,笔者陷入了深深的思考:假如我们真的身处洞穴,濒临生死绝境,我们是否可以按照自身的生存需要,将同样面临生命威胁的他人,经过集体的“抽签”决议,作为食物吃掉。
这样做的坏处是有人必须死去,而好处却是可以避免更多的人死去。
富勒教授这个“洞穴困境”其实是法律和生命权之间的较量。
在远古的人类蒙昧时代,一个人为了自己生存而杀死同伴,可能不至于受到惩罚。
但人类进化到文明时代,无论道德、礼仪、习俗,还是法律,均明令禁止杀人。
社会越发达,人类越发重视生命的价值并且文明社会中,每一个生命的价值都是平等的。
“洞穴困境”中,陷入生存危机的探险者们采用抽签这个看起来带有机会性的行为貌似无奈之举,但是这个抽签本身却允许抽到“活签”的人杀死抽到“死签”的威特莫尔先生,也就相当于在一场较量中,让赢的人杀死输的人。
因而在结果上,“抽签”就是有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谋杀,是“洞穴困境”下,多数人对少数人生命的侵害和平等价值的扭曲。
法律追求正义。
即使五位探险者处于“洞穴困境”中,也应遵守法律,将自己的生命权置于与他人一样的地位。
这个虚构案例的最后,是四名幸存者被控犯有谋杀罪。
在长达三个月的法庭调查和辩论后,四名被告一审谋杀罪成立,被判处绞刑。
富勒教授这个“史上最伟大的法律虚构案件”,其实有着相当深刻和清晰的隐喻,那就是即使深处洞穴困境,也仍应遵守法律。
洞穴奇案读书分享
洞穴奇案读书分享第一篇:洞穴奇案是著名法学家富勒提出的一宗假想公案,是一宗同类相食案,并涉及大众民意、法律与道德关系、紧急避险抗辩、法官职责、自我防卫、生命的绝对价值、故意杀人等内容。
他以五位法官的观点反映了五种不同的法哲学流派。
后来萨伯再次以此法案为基础,以九个法官的视角提出九种额外的观点。
此案曾被达玛窦称为法学经典,并成为西方法学院学生必读文本。
这个案例是富勒以一些真实案例为基础而假想出来的,可以看出富勒在这些案例中借用了大量事实,比如陷入绝境、人吃人、紧急避难抗辩、抽签、赦免的可能等。
但他也在此基础上增添了另外的因素,他把事件从海上移到山洞中,以及细节的增加,十名营救人员的牺牲,无线设备的使用,医疗专家给出的意见,威特莫尔的反复无常等都给这起案件蒙上了更加复杂的色彩。
正是由于富勒对事实的裁剪使得判决无罪和判决有罪皆拥有了足够的理由。
而这两种类型的大部分法官都确信事实是不平衡的,但最终的判决结果是由法哲学平衡而并非事实不平衡所决定的。
无疑,这起案件及法官们的判决引起了我们对法律思想多样性的思考。
书中罗列了富勒和萨伯两人共十四个观点,反映了20世纪各流派的法哲学思想。
我认为,这些观点集中体现了三种矛盾。
一是法律与道德的取舍,二是四名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紧急避险,三是一命换多命划算,还是生命具有绝对价值。
第二篇:在读完《洞穴奇案》这本从不同角度阐述法理精神与法律哲学的著作后,我深深地被法官们围绕这个虚构的案件展开的关于法律、哲学、正义、人性和道德方面的唇枪舌战折服,每一个镇密的论证和分析都逻辑自洽并生动有力;每个观点都有足够的震撼力以打动我并让我改变立场。
读完这本书我无法得到一个正确的标准答案,但我却体会到了了思辩的力和独立思考的快乐。
都说《一个读者就有一千个哈姆雷待”,正义,或许,在每个人心里都有不同的标准。
这本书中最打动我的是特朗派特法官承认《生命的绝对价值”和戈德法官认为”理性和情感不应截然分离”的观点。
洞穴奇案修订版
洞穴奇案——为紧急避险而采取的绝望行动? 案情 简介 案件 关键 • 首席法官伯纳姆同样否定了紧急避难的说法, 被告不能说明任何客观理由来证明他们除此之 外别无选择,也无法证明在该情况下是合理的, 因为他们并没有面临十万火急的情况,减轻饥 饿也并非只有杀人一种选择。其次,制造危害 者不能受惠于紧急避难,这些人是自愿参与了 这项危险的运动并也提前设想了山崩的危害。 • 但法官斯普林汉姆指出,探险者们为紧急避难 而采取的绝望行动是合理的,因为它不是建立 在他们自己对于生命的预期之上(这种预期会 被虚弱和恐惧所扭曲)而是根据专家意见而做 出的选择。
立法 目的 正当 防卫 紧急 避险
洞穴奇案 案情 简介 案件 关键
立法 目的 正当 防卫 紧急 避险
当受困者被救后,大家得知,在进入洞穴第二十三天,其 中一名叫威特莫尔的探险队员被杀死吃掉。而他正是最先提 出吃人及最先提出抽签的人。需要注意的细节是,大家曾反 复讨论抽签的公平性。然而在掷骰子前,威特莫尔撤出约定, 期望再等一星期。但其他同伴坚持计划,并只要求他对是否 认为掷骰的公平性表态,受害者并无异议,他人替他掷骰, 结果是对被害者不利。 在审判中,由于一名法官的弃权,主张故意杀人罪成立的 人数与主张无罪者持平。最终法院对几名幸存者处以死刑。 第二部分: 一位独居老人在洞穴奇案一审结之五十年后被警方拘捕, 他承认当时也是洞中其中一员,尽管洞穴奇案一中的四名被 告未曾透露第六者的存在。而在再审过程 中,同样有一名法官表示弃权,主张有罪和无罪的人数再次 持平。老人最终被判处死刑。
洞穴奇案——立法的目的?法律的表面规定与其本身? 案情 简介 案件 关键 • 首席法官特鲁派尼提出,要尊重法律条文,法 典规定,“任何人故意剥夺了他人的生命都必 须被判处死刑。”尽管同情心会促使我们体谅 这些人当时所处的悲惨境地,但是法律条文不 允许有任何例外。 • 至于立法,法官福斯特指出一个人可以违反法 律表面规定而不违反法律本身,我们面对的法 律条文从来没有依照字面意思被加以适用,即 任何法律无论文字加和规定,不应以同它的目 的相悖的方式加以适用。
洞穴奇案
附:个人观点以书面形式呈现
Ending Thank you
我们四人大致研究了书中的内容,结合大法官们的判决书以及各法学流派思想,得出了以 下观点: 由于此案件棘手,法官们会处于道德与法律的两难中,其中唐丁法官甚至放弃了对此案的 审判,而其他法官的判决书大致分为两个观点,即有罪和无罪。支持有罪的法官们认为法 典的规定众所周知“任何人故意剥夺他人的生命都必须被判处死刑。”尽管同情心会促使 我们体谅这些人当时所处的悲惨境地,但法律条文不允许有任何例外。从立法至上原则引 申出来的是法官有义务忠实适用法律条文,根据法律的平实含义来解释法律,不能参考个 人的意愿或个人的正义观念。此案件中四人将另一人吃掉即是故意剥夺了他的生命,不能 因为个人的观点就不忠实于法律条文。他们更倾向于实证主义学派。 而支持无罪的法官们认为根据社会契约论,法律在文明社会的状态下发挥作用,但本案中 五位探险者受困于洞穴时,现实的困境决定了他们并不处在文明社会,而是处于自然状态。 正所谓“物竞天择,适者生存。”因此本国的刑罚并不适用于这些受困探险者,他们应受 订的生死协定的制约。被告的行为违反的是法律的字面含义,但法律的古老谚语就是“一 个人可以违反法律的表面规定而不违反法律本身。”任何实定法的规定,不论是包含在法 令里还是在司法先例中,应该根据他显而易见的目的来合理解释。法律为人服务才有 20141328018:李毛措 20141328019:李文君 20141328045:戴洁
内容简介
五名洞穴探险人受困山洞,水尽粮绝; 为了生存,大家约定抽签吃掉一人,牺 牲一个以救活其余四人。威特摩尔是这 一方案的提议人,不过抽签前又收回了 意见,其它四人却执意坚持,结果恰好 是威特摩尔被抽中。获救后,这四人以 杀人罪被起诉并被判处绞刑。 这是美国法理学大家富勒1949年提出的 假想公案,富勒还进一步虚构了五位大 法官对此案的判决书。这一公案后来成 了西方法学院学生的必读文本。1998年, 法学家萨伯延续了富勒的游戏,假设五 十年后这个案子有机会翻案,另外九位 大法官又针对这个案子各自写出了的判 决意见。他们真的有罪吗?本书兼收了 富勒和萨伯两人共十四个观点。
洞穴奇案原文及随文评论
洞穴奇案1、书评一说到人吃人,人们很容易联想到旧社会人对人的剥削和压迫。
但这里要讨论的是,并不是文学修辞,而是同类相食的现实案件。
无论旧社会还是新社会,都可能遭遇涉及人吃人的法律案件,那么当法律遇到人吃人案,该怎么办?1883年,澳大利亚游船木樨草号从英国埃塞克斯前往悉尼,途中沉没,四个幸存者——船长杜德利、助手斯蒂芬、船员布鲁克斯和见习船员帕克——被困在一艘十三英尺长的救生艇上,全部食物只有两个罐头。
在第19天,杜德利建议,以抽签的方式选出一个人被杀掉,让其他三人吃掉,以求生存。
对此,布鲁克斯反对,斯蒂芬表示犹豫。
而杜德利表示:无需犹豫了,帕克身体最弱又没有家人,他肯定先死。
杜德利随后杀了帕克,他们三人以帕克的尸体为食撑着。
四天后,他们被路过的法国帆船蒙堤祖麻号救起,蒙堤祖麻号进英国法尔茅各斯港短暂停留,杜德利、斯蒂芬和布鲁克斯以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逮捕收监。
陪审团同情被告,但为了避免无罪宣告的结果,法官要求陪审团进行特殊裁决,只认定事实。
根据陪审团认定的事实,法官宣告被告犯有故意杀人罪,驳回他们的紧急避难抗辩。
被告被判处绞刑,随后被维多利亚女王赦免了。
这就是英国历史上著名的“女王诉杜德利与斯蒂芬案”(Her Majesty The Queen v. Tom Dudley and Edwin Stephens)。
它牵涉的问题众多,其中每一个问题都争议甚大:杜德利和斯蒂芬该被起诉吗?他们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或正当防卫了吗?他们有罪还是无罪?如果有罪,他们的行为到底构成何种犯罪,是故意杀人罪还是侮辱尸体罪,抑或两者兼有?对他们行政赦免合适吗?这种赦免会构成对法治的伤害吗?当法律规则与道德原则冲突时该如何化解?这个案件牵涉千头万绪,让人左右为难,所以它不断地被人以各种方式解读。
在这个案件和其他类似案件的基础之上,1949年,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L.L.富勒在《哈佛法学评论》上提出了一个虚拟的人吃人案件,这个名为“洞穴探险”的案例后来被称为“史上最伟大的虚拟案例”:4299年5月上旬,在纽卡斯国,五名洞穴探险人不幸遇到塌方,受困山洞,等待外部的救援。
新洞穴奇案
新洞穴奇案
无
【期刊名称】《方圆法治》
【年(卷),期】2011(000)022
【摘要】洞穴奇案本是法律学者福勒于62年前虚构出来的一个法律案例:“威特莫尔等五名洞穴探险者因山崩被困于洞穴之中,并得知无法在短期内获救。
为了维生以待救援,五人约定以掷骰子的方式选出一名牺牲者,让另外四人杀死后吃掉他的血肉。
威特莫尔是最初提出此建议的人,却在掷骰子前决定撤回约定。
但另四个人仍执意掷骰子,并且恰好选中威特莫尔作为牺牲者。
其他四人获救后遂以杀人罪被起诉。
”
【总页数】3页(P52-54)
【作者】无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4.345
【相关文献】
1.浅谈《洞穴奇案》中的紧急避险 [J], 覃楚翔
2.谋杀的道德侧面:《洞穴奇案》中的生与死 [J], 封韬
3.新洞穴奇案——脸谱李浩 [J], 邰筐
4.“洞穴奇案”的法理思考 [J], 姜意丰
5.日常语言哲学视域下的洞穴奇案 [J], 高礼杰;陈一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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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穴奇案读书分享
1 .导言:何为正义本书所围绕的假想案例在一个和平时代看去,未免是有些耸人听闻了:五名洞穴探险人被困于洞穴之中,并得知靠着目前的给养无法支撑到获救的时候。
在此情况下,为了让更多的人活下去,就需要其中一名成员牺牲自己的生命。
成员之一威特莫尔提出通过掷骰子选出这样一名牺牲者,却又自己反悔。
但另外四人执意进行这项残酷的方案,并恰好选中威特莫尔来成为这名不幸者。
那么,剩下的成员在获救之后,是否应当被判有罪呢?《洞穴奇案》是由萨伯延续着富勒(Lon Fuller)提出的“历史上最伟大的法律虚构案”。
从朴素的法感情看,这个困境与“电车难题”颇为类似,都对价值观进行了拷问,同样,也展现了在特定极端环境当中,我们习以为常的法律框架也会遭受无可避免的冲击。
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割裂,是因为法律究其根源并非完全的客观中立、价值无涉,而是与社会底蕴以及感性认知紧密结合在一起。
从这个角度看,法律与其外部力量是相辅相成的关系:一方面,法律有其自身根源和基础上的正当性,另一方面,法律又需要为外部的政治、经济以及意识形态服务,因此也在不同程度上受其影响。
根据在网上检索到的材料,富勒公案也并非无源之水,他以两个著名的真实案例作为基础:1842年美国诉霍尔姆斯案(U.S. v.Holmes)与1884年女王诉杜德利与斯蒂芬案(Regina v.Dudley&Stephens)。
霍尔姆斯案是移民船布朗号因撞冰山下沉,50人分坐大艇小艇逃生,前者因天气恶化海水溢入,且艇内裂开,在死亡边缘水手霍尔姆斯分别将八男二女扔下船,最终被检察官起诉,判断以非预谋故意杀人罪判处六个月监禁和二十美金罚款,罚金由泰勒总统赦免;杜德利案则是木樨草号沉没后四个幸存者坐小艇求生,抽签被反对后,最虚弱的奄奄一息的帕克被杀害,上岸后被以谋杀罪逮捕,被判处谋杀罪,随即被维多利亚女王赦免。
本书的独特之处,正在借虚拟法官之口,将不同的法律学派见解表述出来。
每一份法官意见书都敏锐而准确地抓住了一个核心的法律语词,并精确而富有深度地诠释了该语词的合理内涵,以此为中心建立起了具有“客观的思想”。
智慧宫丛书005洞穴奇案
在目录中,我们可以看到作者精心安排了一系列引人入胜的章节。第一章到 第五章,作者通过五名洞穴探险者的视角,分别讲述了他们的经历和感受。这五 章不仅让读者对每个探险者的性格和动机有了深入了解,也为后续的辩论环节做 了铺垫。
第六章到第十章,是全书的核心部分,作者通过一系列的法律辩论,探讨了 紧急避难、裁量权等法律概念,以及故意、过失等法律原则。这些章节不仅展示 了法律的复杂性和微妙性,也揭示了人性的多样性和矛盾性。
目录分析
《洞穴奇案》是智慧宫丛书中的一本,以其独特的法律视角和深思熟虑的推 理赢得了广泛的赞誉。这本书的目录分析将引导读者深入理解这本书的主题、结 构和核心观点。
从整体来看,《洞穴奇案》是一部以法律为核心的小说。它以一个真实的案 件为基础,通过精彩的情节和细致的描写,展现了法律在复杂现实中的运用。这 个案件涉及到五名洞穴探险者,他们在探险过程中遭遇意外,困于洞穴之中,最 后通过各种努力成功获救。然而,在获救后,他们却面临着一场关于生死、自由 和公正的激烈辩论。这个案件之所以引人入胜,不仅在于其曲折的情节和紧张的 氛围,更在于它所探讨的法律问题。
《洞穴奇案》是一本引人深思的书。它不仅提出了一个极具挑战性的法律问 题,还展示了人类在面对困境时的智慧和勇气。这本书不仅适合法学专业人士阅 读,也适合所有对法律、道德和人性的读者进行阅读和思考。
阅读感受
《智慧宫丛书005洞穴奇案》:法律与人性的挣扎
《洞穴奇案》这本书,以一个假设的案件为引子,将我们带入了一个关于法 律、道德和人性的深入讨论。它不仅是一个法律案例的剖析,更是对人类道德困 境的反思。读完这本书,我深感其深度和复杂性,同时也引发了我对法律、道德 和人性的更深入的思考。
智慧宫丛书005洞穴奇案
读书笔记
萨伯等《洞穴奇案》三联书店,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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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伯等《洞穴奇案》三联书店,2009年
作者:
来源:《文化纵横》2015年第02期
何怀宏推荐:“洞穴奇案”是一个虚构的“人吃人”的案件,但现实生活中却存在着类似的真实案件,比如19世纪在一艘救生艇上发生的“杜德利案件”。
先是著名法学家富勒稍稍改变条件虚构了这个在洞穴中发生的悲剧,旨在聚焦五种主要的法学观点将会对之做出怎样的判决。
近半个世纪之后,萨伯又根据新发展的法学观点,增加了九份法官的判决。
然而,有罪还是无罪的判决基本还是相持不下。
作为一本书,《洞穴奇案》重要的不是列举各种案件,或变换地虚构一些条件以得出某个结论,而是试图引出各种已经存在的不同的法学理论与观点来进行比较验证。
在富勒的版本中,主张尊重法律条文和维持法治传统的两位法官认为食人者有罪,探究立法精神和主张以常识来判断的两位法官认为无罪,而深感法律与道德两难的一位法官则选择弃权。
而在萨伯的“九位法官,九个延伸观点”的设计中,主张判案的酌情权、强调实际结果是一命换了多命、动机与选择的难以避免和可理解性,以及尽量对当事人的处境设身处地的四位法官认为无罪,而主张撇开己见、每一生命都具有绝对价值、强调契约与认可、判决的道德示范效应的四位法官则认为有罪,还有一位法官则觉得还是摆脱不了种种冲突而选择回避。
也许,强调普遍性和义务论的法官会较为倾向于判决有罪,但即便是他们,也常常不反对行政赦免。
最后,我们也许还可以考虑针对不同国情将强调的观点将对判决带来的影响。
所以,如果有法律思想者继续设计有其他非西方或中国的法官的介入而带来新的观点,或许会是一件有意思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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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穴奇案——立法的目的?法律的表面规定与其本身? 案情 简介 案件 关键 • 首席法官特鲁派尼提出,要尊重法律条文,法 典规定,“任何人故意剥夺了他人的生命都必 须被判处死刑。”尽管同情心会促使我们体谅 这些人当时所处的悲惨境地,但是法律条文不 允许有任何例外。 • 至于立法,法官福斯特指出一个人可以违反法 律表面规定而不违反法律本身,我们面对的法 律条文从来没有依照字面意思被加以适用,即 任何法律无论文字加和规定,不应以同它的目 的相悖的方式加以适用。
洞穴奇案——为紧急避险而采取的绝望行动? 案情 简介 案件 关键 • 首席法官伯纳姆同样否定了紧急避难的说法, 被告不能说明任何客观理由来证明他们除此之 外别无选择,也无法证明在该情况下是合理的, 因为他们并没有面临十万火急的情况,减轻饥 饿也并非只有杀人一种选择。其次,制造危害 者不能受惠于紧急避难,这些人是自愿参与了 这项危险的运动并也提前设想了山崩的危害。 • 但法官斯普林汉姆指出,探险者们为紧急避难 而采取的绝望行动是合理的,因为它不是建立 在他们自己对于生命的预期之上(这种预期会 被虚弱和恐惧所扭曲)而是根据专家意见而做 出的选择。
洞穴奇案 案情 简介法官们的十四的观点大多围绕以下几个 关键点展开,在此我们可以对以下话题 进行探讨。 • 1. 法律的精神和立法目的是什么?几名 被告是否犯了故意杀人罪? • 2. 这起案件是否适用于成文法?抑或适 用于自然法? • 3. 这起案件是否属于自我防卫?是否属 于紧急避险? • 4. 刑法的作用是什么? • 由于时间限制,我们只对其中几个问题 进行讨论。
我 的 观 点
• 总而言之,对于这起案件,我认为被告 构成故意杀人罪,但由于被告所处环境 复杂恶劣,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可 以选择的范围很小,并且他们的犯罪意 图并不十分恶劣,故综合考虑之下,我 认为几名被告的犯罪情节较轻,应免除 他们的死刑,改判徒刑。
我 的 观 点
• 2.反对自我防卫说和紧急避险说 • 我查找了自我防卫和紧急避险的意思。 • 自我防卫,是当一个人受到他人威胁或人身 伤害时,为了阻止其受到利益、精神和言语或 者身体本身的伤害而采取的保护措施。其目的 完全带不含违背法律的意思,其行为主要是为 了抗击违法行为,受害人采取一系列的防护措 施是针对侵害者的,在这种情况下对加害人的 打击是法律所鼓励的。 • 威特莫尔的生存本身并不会对被告的一些权 益直接造成任何侵害,因而自我防卫纯粹是无 稽之谈。
本书介绍
洞学以流官抗公食的洞 穴观九派的辩众案法穴 奇点个。判及同,律奇 案,法其词赦情并虚案 》并官后反免、牵拟是 By 睿政 涉 案 著 映等 萨邱 一最提 书终出伯五事治陷例名 。编九再种实因入,法 著种次不,素绝是学 法额引同他、境一家 学外用的以紧、宗富 巨的此法五急抽同勒 著法案哲位避签类提 《哲,学法险、相出 •
立法 目的 正当 防卫 紧急 避险
洞穴奇案 案情 简介 案件 关键
立法 目的 正当 防卫 紧急 避险
当受困者被救后,大家得知,在进入洞穴第二十三天,其 中一名叫威特莫尔的探险队员被杀死吃掉。而他正是最先提 出吃人及最先提出抽签的人。需要注意的细节是,大家曾反 复讨论抽签的公平性。然而在掷骰子前,威特莫尔撤出约定, 期望再等一星期。但其他同伴坚持计划,并只要求他对是否 认为掷骰的公平性表态,受害者并无异议,他人替他掷骰, 结果是对被害者不利。 在审判中,由于一名法官的弃权,主张故意杀人罪成立的 人数与主张无罪者持平。最终法院对几名幸存者处以死刑。 第二部分: 一位独居老人在洞穴奇案一审结之五十年后被警方拘捕, 他承认当时也是洞中其中一员,尽管洞穴奇案一中的四名被 告未曾透露第六者的存在。而在再审过程 中,同样有一名法官表示弃权,主张有罪和无罪的人数再次 持平。老人最终被判处死刑。
立法 目的 正当 防卫 紧急 避险
我 的 观 点
• 1.反对立法目的说 • 对于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我们应该关心的 被告是否存在犯罪意图。 • 我认为,法律条文和法律精神在某些时候的 确可能发成冲突,但此案中由于所处环境恶劣, 被告们的选择范围很小,虽然杀人是故意的, 但他们是为了防止自己因饥饿而死亡,从某种 程度上说,确实无恶意,但是被害人曾要求退 出协议,却遭拒绝。当探险者们进行抽签时, 威特莫尔亦没有明确表示同意,而是被当作默 认,所以我认为被告的行为是故意杀人,亦存 在犯罪意图。
立法 目的 正当 防卫 紧急 避险
洞穴奇案——正当防卫 or 故意杀人? 案情 简介 案件 关键
立法 目的 正当 防卫 紧急 避险
• 法官唐丁解释正当防卫的理由是谋杀的法律条 文要求“故意”,而一个人抵御别人对他的攻 击性威胁不是故意的,而是本能。而在案件中 被告的行为是经过深思熟虑的,是故意的,饥 饿不是杀人的理由。 • 法官基恩认为本案不属于自我防卫的例外,因 为威特莫尔没有威胁被告生命。 • 法官斯普林汉姆认为本案是没有犯罪意图的故 意杀人,因为他们是出于一种自我保护的动机 而杀人的。
立法 目的 正当 防卫 紧急 避险
洞穴奇案——立法的目的?法律的表面规定与其本身? 案情 简介 案件 关键 • 在联邦诉斯特莫尔的案例中,根据把汽车停放 在特定区域超过两个小时构成犯罪的法律规定, 被告是有罪的。被告力图移开他的车,但无能 为力,因为街道被一个他没有参加也没有理由 预测到的政治游行所阻断了。 • 他举出了正当防卫的例子,他认为立法的主要 目的是阻止人们犯罪,如果自我防卫中杀人构 成谋杀罪,那将不能起到威慑作用,因为一个 人生命受到威胁时肯定会反抗攻击者而不管法 律如何规定。类比到此案,如果确实构成谋杀 罪,但从故事的发展可知,任何人都会选择自 保,因而,威慑一说便不存在了。
洞穴奇案 案情 简介 案件 关键 洞穴奇案的案情可以简要概括两部分: 第一部分: 五位探险队员相约去一洞穴探险。他们与家人 约定一旦在约定时间之后仍未归来就请人展开营 救。探险过程中发生山崩导致队员被困,而他们 只携带了勉强够吃的食物。营救如期展开,由于 山崩不断,途中有十个营救人员死亡。 在被困的第二十天,营救人员与探险队员取得 无线电联络,被困者被专家告知最少还十天方能 得救,而且在没有食物的情况下再活十天是不可 能。八个小时后,被困者再询问专家如果他们吃 掉其中一个人是否可再活十天,得到的答案是肯 定的。他们再次询问以抽签的形式决定谁该死亡 是否可行,包括医学家、法官、政府官员、神学 家在内的人都保持缄默。 之后他们自愿关上了无线电。
我 的 观 点
• 紧急避险的本质是避免现实危险、保护较大合 法权益。紧急避险的客观特征是,在法律所保 护的权益遇到危险而不可能采取其他措施予以 避免时,不得已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来保护 较大的合法权益。紧急避险的主观特征是,认 识到合法权益受到危险的威胁,出于保护国家、 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 合法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的目的,而实施 避险行为。 • 如果认为被告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是为了 保护“较大”合法权益而牺牲较小的合法权益, 那我想请问生命权有大小吗?一个人的生命就 比四个人的生命廉价吗?那既然如此,那为营 救他们,牺牲的十条救援人员的生命又如何解 释,因而,紧急避险说显然是不成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