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阴阳合同案真实意思最难查
揭开“阴阳合同”的真面目——建设工程施工领域的“阴阳合同”问题
东和专栏SPECIAL COLUMN建设工程领域的“阴阳合同”,又称之为“黑白合同”,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领域出现较多,其原因就是由于城市建设施工需要履行严格的立项、规划和各类行政审批程序,因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该类工程合同的管理最为严格。
同时,该类工程合同也是规范约束最多的一类建设工程合同。
因此,在行政监督部门提出严格的监管要求的同时,就出现了很多规避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阴合同”,也就是司法实践中所称的实际履行合同。
产生“阴阳合同”的情形第一、按照签订时间顺序进行分类(1)中标后先签订“阳合同”用于备案,再签订与其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阴合同实际履行。
(2)中标后同时签订“阴合同”和用于备案的“阳合同”。
(3)先签“阴合同”,然后通过招标签订“阳合同”用于备案。
第二、按照是否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北京市高院将“阴阳合同”的产生情形分为以下三类:(1)属于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依法经过招标投标程序并备案后,当事人又签订与其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阴合同”实际履行。
(2)不属于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经招投标程序并备案后,当事人又签订与其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阴合同”实际履行;(3)不属于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当事人实际也未依法进行招投标,但是将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在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后,当事人又签订与其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阴合同”实际履行。
何为实质性内容?1、《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揭开“阴阳合同”的真面目——建设工程施工领域的“阴阳合同”问题文丨兰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何欢律师 责任编辑丨李知矫********************前段时间娱乐圈里的“阴阳合同”事件闹得沸沸扬扬。
说到“阴阳合同”问题,许多人可能还是一知半解,究竟什么样的合同是“阴阳合同”?通常情况下,“阴阳合同”有几种类型?“阴阳合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有哪几种结算方式?本文我们将对建设工程施工领域(体现在会展领域主要有场馆建设施工和临展搭建施工)的“阴阳合同”问题进行解读。
建设工程案件阴阳合同
建设工程案件中的阴阳合同是指在招投标过程中,发包方和承包方为了规避国家政策、法规,或者为了逃税、套取资金等目的,而另行签订的与中标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合同。
阴阳合同的存在给建设工程案件带来了诸多问题,如合同效力、管辖权、工程价款结算等。
本文将从阴阳合同的定义、产生原因、法律后果以及处理方法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阴阳合同的定义及产生原因1. 定义阴阳合同,又称阴阳合同,是指在招投标过程中,发包方和承包方为了实现某种目的,另行签订的与中标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合同。
其中,中标合同为阳合同,另行签订的合同为阴合同。
阴阳合同通常包含与中标合同不一致的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工程期限等内容。
2. 产生原因(1)规避国家政策、法规:阴阳合同的目的之一是规避国家对建设工程项目的政策、法规限制,如招投标制度、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等。
通过签订阴阳合同,发包方和承包方可以逃避监管,违规操作。
(2)逃税、套取资金:阴阳合同的另一目的是为了逃税、套取资金。
承包方通过签订阴阳合同,将实际工程价款低于中标合同价款,从而减少缴纳税款。
同时,发包方可以通过阴阳合同套取资金,用于其他项目或个人利益。
(3)利益分配:阴阳合同的签订往往是发包方和承包方之间利益分配的一种手段。
通过阴阳合同,双方可以在中标合同之外,约定更高的工程价款或更高的工程质量标准,从而实现利益最大化。
二、阴阳合同的法律后果1. 合同效力阴阳合同的效力问题一直存在争议。
从法律角度来看,阴阳合同作为一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认定无效。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阴阳合同往往具有事实上的履行,因此其效力认定需要结合具体案件情况进行分析。
2. 法律责任(1)行政责任:根据《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阴阳合同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发包方和承包方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2)民事责任:阴阳合同可能导致合同无效,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如返还已支付的款项、赔偿损失等。
什么是“阴阳合同”,阴阳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什么是“阴阳合同”,阴阳合同有法律效⼒吗在⼆⼿房交易时,为逃避监管,少交税费,⼀些机构和个⼈想⽅设法在合同上做⽂章,签订“阴阳合同”,这种⽅式极易引起纠纷,给当事⼈带来法律风险。
购房者在进⾏合同签订时,定要注意风险。
下⾯就来看看店铺⼩编为你整理的关于阴阳合同的相关内容吧。
什么是“阴阳合同”所谓“阴阳合同”,是指合同当事⼈就同⼀事项订⽴两份以上的内容不相同的合同,⼀份对内,⼀份对外,其中对外的⼀份并不是双⽅真实意思表⽰,⽽是以逃避国家税收等为⽬的;对内的⼀份则是双⽅真实意思表⽰,可以是书⾯或⼝头。
“阴阳合同”是⼀种违规⾏为,在给当事⼈带来“利益”的同时,也预⽰着风险。
在⼆⼿房交易市场中常⽤的形式有两种:⼀是签订两份不同价格的房屋买卖合同,⼀份私下交易之⽤,另⼀份⽤来办理过户⼿续之⽤;⼆是把房屋买卖价格签低,然后另签⼀份装修补偿协议和旧家具买卖协议,以装修补偿款和家具款的名义,补⾜房屋实际成交价。
其中,第⼆种阴阳合同更具备隐秘性。
⼆⼿房“阴阳合同”的阴谋在⼆⼿房交易中,“阴合同”显⽰买卖双⽅真实的成交价格,⽽“阳合同”则根据使⽤需要有所不同,⼀种是虚⾼的房价合同交给银⾏,以申请更多按揭贷款;另⼀种是填低房价的合同交给房地产交易中⼼过户,以便少交税。
实际交易中,买卖双⽅为达到避税或其他⽬的,向有关部门登记时⽤⼀张合同,通过少报价格或少报⾯积的⽅式,降低买卖合同标的,报低价格少纳税,称为“阳合同”;卖家与买家另签⼀份合同,作为实际⽀付交易⾦额的合约并实际履⾏,称为“阴合同”。
阴阳合同有法律效⼒吗?⼀般因为“阴阳合同”中的“阳合同”因不体现当事⼈的真实意思⽽不发⽣效⼒,⽽“阴合同”是当事⼈的真实意思表⽰⽽认定为有效合同,“阴合同”只要内容合法,同样受到法律保护。
然⽽,如果利⽤“阴阳合同”实施违法⾏为,或者以合法的形式掩盖违法的⽬的,则不仅伪装的“阳合同”⽆效,被伪装的“阴合同”也因内容违法⽽⽆效。
因此,对"阴阳合同"要慎之⼜慎。
建设工程阴阳合同的法律问题分析
标题:建设工程阴阳合同的法律问题分析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设工程项目如雨后春笋般涌现,然而在建设工程领域中,阴阳合同现象屡见不鲜。
阴阳合同,又称黑白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就同一工程内容签订两份或两份以上实质性内容相异的合同。
其中,经过正规招投标程序并备案的合同称为阳合同(白合同),而实际履行的与阳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合同称为阴合同(黑合同)。
阴阳合同的存在,不仅违反了法律法规,还损害了国家利益、建筑市场公平竞争,为工程质量和安全埋下隐患。
本文将对建设工程阴阳合同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一、阴阳合同的法律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建设部第89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7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并报送备案。
从法律法规角度来看,阴阳合同违反了招投标法的规定,损害了建筑市场的公平竞争,为违法行为。
二、阴阳合同的法律效力阴阳合同的效力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阳合同有效,阴合同无效。
因为阳合同是经过招投标程序,体现了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存在法律规定无效情形。
而阴合同则违反了招投标法的规定,损害了建筑市场公平竞争,应属无效。
另一种观点认为,阴阳合同均无效。
因为阴合同的存在,使得阳合同成为一纸空文,无法履行。
从司法实践来看,多数情况下,法院会以阳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三、阴阳合同的法律责任阴阳合同违反了法律法规,损害了国家利益、建筑市场公平竞争,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59条规定,违反招投标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两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阴阳合同效力认定问题
阴阳合同效力认定问题引言阴阳合同是指合同的实际内容与合同书面表述不一致的情况。
在商业交易中,阴阳合同的存在是不可避免的。
然而,当事人在面对阴阳合同时,往往会面临效力认定问题。
本文将探讨阴阳合同效力认定问题,并分析国内现行法律对此的规定。
什么是阴阳合同阴阳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使用虚假、夸大或欺诈手段,通过书面合同的形式达到欺骗、逃避法律责任或其他不合法目的的行为。
这些合同实际上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不一致,是一种实质性的舞弊行为。
阴阳合同的出现往往会给交易双方的权益造成损害,甚至威胁到整个商业环境的诚信度。
因此,处理阴阳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阴阳合同效力认定的原则在处理阴阳合同效力认定问题时,法律往往会遵循以下原则:1. 真实意思原则真实意思原则要求合同的真实意图和真实意思能够得到保护。
无论合同中的文字如何表述,只要当事人之间达成了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不存在一方欺诈或误导另一方的情况,这个合同就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2. 有利原则有利原则是指对于法律认可的合同,应当以对当事人有利的方式解释和执行。
相反,如果合同的一方使用阴阳合同达到欺诈、逃避法律责任等不当目的,这种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3. 对抗原则对抗原则要求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具备平等地位,并能够自由行使其权利,以便能够保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应当建立在平等和诚信的基础上,所以当一方使用阴阳合同等不当手段欺诈另一方时,该合同应当被视为无效。
阴阳合同的效力认定方法在实际操作中,效力认定问题往往是阴阳合同案件最核心的争议焦点。
在我国,针对阴阳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法院通常会采取以下方法:1. 质证证明法质证证明法是指当事人利用证据来证明阴阳合同存在的事实。
通过出示相关证据,如签订合同的时间、地点、相关交流记录等,来证明阴阳合同的存在。
2. 事实推定法事实推定法是指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和相关证据,通过推断判断阴阳合同的存在。
阴阳合同的案例
阴阳合同的案例阴阳合同是指在一份合同中,合同双方约定了两种相互矛盾的内容,即“阴阳相反”或“阴阳互补”的合同条款。
这种合同在法律上是否有效一直备受争议,因为它涉及到了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具体的案例,来探讨阴阳合同的法律效力。
某公司与甲方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约定甲方向该公司购买一批货物,合同中规定甲方应在一周内支付货款,同时又规定甲方可以在三个月内支付货款。
这就构成了一个典型的阴阳合同,因为合同中的两个条款是相互矛盾的。
在实际履行中,甲方按照三个月内支付货款的条款进行了支付,而公司却要求甲方在一周内支付货款。
双方因此产生了纠纷,最终将此案提交法院处理。
在法院审理中,法官首先审查了合同的内容,发现了其中的矛盾条款。
然后法官根据法律规定,对阴阳合同的效力进行了分析。
法官认为,阴阳合同的效力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进行解释,即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是合同的真实内容。
因此,在本案中,公司应当按照三个月内支付货款的条款进行履行,而不能要求甲方在一周内支付货款。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履行,并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阴阳合同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会给合同双方带来很多纠纷和困扰。
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当尽量避免出现矛盾的条款,以免给日后的履行带来困难。
同时,法律也对阴阳合同做出了规定,即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进行解释,以保障合同的公平和合法性。
因此,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仔细审查合同内容,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
总之,阴阳合同的案例告诉我们,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当特别注意合同条款的一致性和合法性,避免出现矛盾的条款,以免给日后的履行带来困难。
同时,法律也对阴阳合同做出了规定,即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进行解释,以保障合同的公平和合法性。
希望大家在日常生活中,能够更加重视合同的签订和履行,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和矛盾。
最高院租赁阴阳合同案例
最高院租赁阴阳合同案例
咱来唠唠最高院关于租赁阴阳合同的案例。
比如说啊,有这么个事儿。
甲把房子租给乙,他们签了两份合同,一份是摆在明面上给外人看的,租金写得特别低,这就是所谓的“阳合同”;另一份呢,才是他们实际执行的,租金高不少,这就是“阴合同”。
为啥要这么干呢?可能是为了少交点税呗,或者有其他一些小九九。
后来啊,出问题了。
也许是房子有点啥状况,或者乙不想按实际的租金给钱了。
这就闹到法院去了。
最高院审理的时候呢,就会看很多东西。
首先啊,这种阴阳合同本身就是有点猫腻的。
法院会考虑双方的真实意图,就是你到底是想怎么租这个房子的。
虽然阳合同是对外的,但是法院可不会只看这个。
要是阴合同没有违反啥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能反映他们真实的租赁关系,那很可能就会按照阴合同来判定。
比如说租金该怎么付,租赁期限到底是多久之类的。
打个比方,如果阳合同写租金一个月1000块,阴合同写3000块。
房子有点损坏,乙按照阳合同的1000块来计算赔偿比例,甲肯定不干啊。
这时候最高院就会去调查,发现他们真实的租赁关系是按照3000块的阴合同来的,那就会按照这个标准去处理赔偿这些事儿。
这就是最高院在租赁阴阳合同案例中的大概审理逻辑啦,就是要拨开迷雾,找到双方真实的租赁交易情况,不能让这种耍小聪明的阴阳合同扰乱了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对阴阳合同案件处理的总结
对阴阳合同案件处理的总结
哎呀呀,说起阴阳合同案件处理,这可真是个让人咋舌的事儿啊!你想想看,就好比一个人表面上一套,背地里又是一套,这不是耍花样嘛!就拿之前那个很出名的例子来说吧,某明星被爆出签了阴阳合同,明面上的合同看着没啥问题,可暗地里却有另一套能让他少交税的合同。
这多让人震惊啊!
处理这种事情可不容易啊!这就像是在一团乱麻中找出关键的线头。
税务部门得像侦探一样,一点点去调查、取证,找出那些隐藏的猫腻。
那过程可不简单,得付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呢!好比在黑暗的屋子里找一个小小的钥匙,困难重重但又必须去做。
然后呢,一旦证据确凿了,那可就得严肃处理了。
这可不是开玩笑的,这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法治的大事啊!不能让那些耍小聪明的人得逞,对吧?这就像是一场正义与邪恶的较量,正义必须要战胜邪恶!不能让这种歪风邪气蔓延开来啊!你说是不是?
对于那些涉及阴阳合同的人,就得让他们知道厉害,要让他们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这不只是给他们一个教训,也是给其他人敲响警钟。
不能让大家都觉得可以随便钻空子。
不然这个社会不就乱套了嘛!
在我看来,阴阳合同案件必须严肃对待,严格处理。
只有这样,才能维护法律的尊严,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
让那些想搞小动作的人不敢乱来,让我们的社会更加有序、公平、美好!。
简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阴阳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
简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阴阳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一方面,在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市场,按照法律规定强制招标投标的项目领域,由于制度不完善、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在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存在签订两份合同的情况经常发生,一般来说,把经过招投标并经备案的正式合同称为“阳合同”,把实际履行的合同或补充合同称为“阴合同”。
另一方面,建设工程由于工程量比较大、涉及的金额来往多,很多公司都试图通过订立阴阳合同来逃避税收,那么这样的阴阳合同是否有效?本文以案例为基础,分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阴阳合同”的认定与效力问题。
A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其开发的某小区住宅楼工程进行公开招标,招投标前A房地产开发公司与B建筑工程公司先行就合同的实质性内容进行了谈判,2014年3月,双方就谈判内容订立了《某小区住宅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后B建筑工程公司在公开招标中中标,并于2014年8月与A房地产开发公司订立了中标合同,该中标合同对工程项目性质、工程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支付方式及违约责任均作了详细的约定,并将中标合同向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了备案。
2015年底该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
但双方对于用哪一份合同作为工程款结算的依据存在争议,2016年3月,B建筑工程公司诉至法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A房地产开发公司认为,应按标前合同支付工程款,理由是标前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经实际履行,而中标合同只是作为备案用途,不能用于工程结算。
而B建筑工程公司认为,应按中标合同支付工程款,理由是中标合同是按照招投标文件的规定签订的,且已向有关部门备案,应作为结算依据。
法院认定,因A房地产开发公司与B建筑工程公司违反招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涉嫌串标,故标前合同和中标合同均认定无效,双方当事人应按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工程款。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设项目应公开进行招投标,建设工程施工中的中标合同必须与招投标文件内容相符,并应履行备案手续。
但在实务中,发包人为了节约资金追求利润,承包人为了顺利承接工程,双方会在备案的中标合同之外,另外签订在实质性内容上与中标合同不同的合同,即“阴阳合同”。
购房阴阳合同判决结果
近日,我国某地法院审理了一起因购房阴阳合同引发的纠纷案件。
该案涉及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购房合同及阴阳合同,法院经过审理,最终作出了判决。
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李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于2018年3月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李某购买开发商开发的某住宅小区一套房产,购房价格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李某依约支付了首付及部分房款,开发商也按合同约定向李某交付了房产。
然而,在签订正式合同前,李某与开发商还签订了一份名为“补充协议”的阴阳合同,约定李某购买该房产的实际价格为80万元。
双方约定,在正式合同签订后,李某应将实际购房款80万元支付给开发商,而正式合同中的购房价格100万元则作为双方之间的内部约定,对外不公开。
2019年,李某发现开发商在对外宣传时,将购房价格标为100万元。
李某认为开发商存在欺诈行为,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返还已支付的房款及赔偿损失。
开发商则辩称,双方签订的阴阳合同有效,李某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
法院审理过程: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真审查了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及阴阳合同,并对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进行了核实。
经审理查明,双方签订的阴阳合同确实存在,且实际购房价格为80万元。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阴阳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同一标的物签订两份以上内容不一致的合同,其中一份对外公开,另一份为双方内部约定。
阴阳合同中的内部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在本案中,开发商在对外宣传时将购房价格标为100万元,明显违反了阴阳合同的约定。
李某作为购房人,有权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返还已支付的房款及赔偿损失。
判决结果: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原告李某与被告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及阴阳合同;被告开发商返还原告李某已支付的房款80万元,并赔偿原告李某因合同解除所造成的损失。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开发商承担。
该案的判决结果对于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此提醒广大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务必仔细阅读合同条款,避免签订阴阳合同,以免自身权益受到侵害。
阴阳合同案件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阴阳合同,又称“两份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签订的表面合法、实际违法的合同。
其中,“阳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正式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阴合同”则是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不对外公开的、往往涉及违法行为的合同。
阴阳合同在我国社会中较为普遍,尤其在房地产市场、工程建设等领域,其存在给社会秩序和司法实践带来了诸多问题。
本文将对阴阳合同案件的法律分析进行探讨。
二、阴阳合同的法律特征1. 双重合同关系阴阳合同具有双重合同关系,即表面上的阳合同和实质上的阴合同。
阳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正式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而阴合同则是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不对外公开的、往往涉及违法行为的合同。
2. 违法性阴阳合同往往涉及违法行为,如欺诈、隐瞒、串通等。
这些违法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3. 矛盾性阴阳合同具有矛盾性,即阳合同和阴合同的内容存在冲突。
在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往往按照阴合同的内容进行实际操作,而阳合同则成为摆设。
4. 隐蔽性阴阳合同具有隐蔽性,当事人往往不对外公开,只在内部进行操作。
这使得阴阳合同难以被发现,增加了司法实践的难度。
三、阴阳合同的法律效力1. 阳合同的效力阳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正式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阳合同符合合同生效要件,具有法律约束力。
2. 阴合同的效力阴合同往往涉及违法行为,如欺诈、隐瞒、串通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因此,阴合同在法律上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四、阴阳合同案件的法律分析1. 举证责任在阴阳合同案件中,当事人往往难以证明阴合同的存在。
因此,举证责任成为关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在阴阳合同案件中,主张阴合同存在的当事人需要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阴合同的存在。
建筑工程阴阳合同效力认定
建筑工程阴阳合同效力认定我们需要明确阴阳合同的法律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有效的合同应当具备合法的目的、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表示。
阴阳合同由于其隐瞒真实交易内容的特性,违背了民法典的基本原则。
在建筑工程实践中,阴阳合同通常表现为:一份合同用于内部成本核算和工程结算,另一份合同则用于对外申报税务或其他官方用途。
这种情况下,如果发生争议,法院通常会对两份合同进行审查,以确定哪一份合同更能反映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在判断阴阳合同的效力时,法院会综合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 合同的真实性:检查合同是否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充分协商,是否存在胁迫、欺诈等情形。
2. 合同的合法性:评估合同的目的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3. 合同的公平性:分析合同条款是否对双方当事人都公平合理。
4. 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考察双方在实际执行中是否按照合同约定行事。
通常情况下,如果阴合同(即真实的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双方都有履行的意愿和能力,那么即使阳合同(即表面合同)已经进行了公证或者备案,阴合同也可能被认定为有效。
反之,如果阴合同的内容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存在其他无效的情形,那么即使阳合同存在一定的瑕疵,也可能被认定为有效。
在处理建筑工程阴阳合同时,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阴阳合同的存在可能会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因为承包方可能会通过虚报材料、人工等成本来降低报价,从而影响工程的实际质量。
- 阴阳合同可能会导致税务问题,因为双方可能会通过虚假的合同金额来逃避税款,这种行为会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
- 阴阳合同的处理需要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经验,因此在遇到相关问题时,建议咨询专业的律师或法律顾问。
最高院租赁阴阳合同案例
最高院租赁阴阳合同案例
咱来聊聊最高院的租赁阴阳合同案例哈。
比如说有这么个情况,甲把房子租给乙。
他们弄了两份合同,一份是阳合同,就摆在明面上给人看的。
这阳合同租金写得特别低,可能是为了少交点税或者糊弄一些监管啥的。
然后呢,还有一份阴合同,这才是他们真正执行的合同,租金实际上要高得多。
后来呢,甲乙之间出了纠纷。
乙可能就不想按照阴合同给那么多钱了,他就拿着阳合同说:“看,就该按这个低租金来。
”
到了最高院这儿呢,最高院可不吃这一套。
法院就会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
要是能查明他们确实是为了不正当目的弄了阴阳合同,那肯定不会按照阳合同那个虚假的租金标准来判。
因为这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嘛。
再比如说,在一些商业租赁里,房东想多收租金又不想让别人知道真实的高价,就搞阴阳合同。
租户要是后来想退租,还想用阳合同来减少自己的损失。
但最高院会综合各种证据,像实际的付款流水啊,如果发现租户一直是按照阴合同的高租金在付钱,那这阴合同虽然见不得光,但它反映了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法院就可能会参照这个来判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而不会被那个虚假的阳合同牵着鼻子走。
这就是告诉大家,别想着在合同上玩这种猫腻,到最后都得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来处理事情。
“阴阳合同”问题浅析
“阴阳合同”问题浅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20条的规定,主要的合同条款需通过招投标确定,即经过招标投标程序的工程,施工单位发出投标文件,构成要约,而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即为作出承诺,双方应依据中标通知书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依据该合同确定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
而在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经过合法的招投标程序,双方签订了一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且该合同在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备案;与之相对应,双方为规避政府管理,私下又签订一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经过合法的招投标程序且该合同未在建设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这种私下作承诺的现象大量涌现,从而出现两套合同、两种约定的局面,应如何认定两个合同的效力?应执行在政府备案的“阳合同”,还是执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阴合同”是解决“阴阳合同”问题的关键所在。
本文主要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解决“阴阳合同”带来的争议,同时参考1992年建设部第23号令发布的《工程建设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对该问题进行分析说明。
一、“阴阳合同”的定义1.“阴阳合同”(又称“黑白合同”)的概念,主要出现于《招标投标法》颁行之后。
“阳合同”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依据招投标文件签订的在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其主要特点为:经过合法的招投标程序,该合同在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备案,形式合法。
与之相反,“阴合同”是双方为规避政府管理,私下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经过合法的招投标程序且该合同未在建设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对于阴阳合同的分析
对于阴阳合同的分析对于阴阳合同的分析摘要:阴阳合同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不管原因如何,都是合同主体积极的法律行为。
盖因同一合同标的存在两份甚至以上的合同,司法实践对待时又没有统一的标准,造成认定合同事实的困难。
如何认定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是每份合同必须解决的基本问题,阴阳合同也是一样。
虽然阴阳合同大量存在,但,理论界对此类合同的研究非常少,笔者难以参考,就背景、法律性质、效力认定原则和建议提出了自己的浅见,希望有更多的法律同行提出更好的见解,对法律实务多提供理论依据和操作借鉴。
背景分析:所谓的阴阳合同,就是合同当事人就相同的权利义务进行了两次或以上内容大致相同但主要条款作了不同约定,几份合同都存在并且形式上都成立的合同。
这类合同有一份备案或登记以供公示,谓之“阳合同”,私下保存的,当事人一般也是以此为据实际履行义务的合同谓之“阴合同”。
阴阳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是为了规避法律,也有法律规定促使当事人不得已而为之的。
在我国大陆的二手房交易、建筑施工、公司设立、股权转让、招投标行为后的实际履行的合同、有腐败行为的进出口贸易、合作、设备引进等合同行为中大量存在。
可以这样说,凡涉及到合同必须备案、存在税收、国家规定要收取费用或者有腐败参与的情形,阴阳合同就大量存在。
这已经是公开的事实。
就阴阳合同而言,当事人基本上是明知而故意为之的,或者是在“明白人”的“指点”下进行的。
可以说没有哪个当事人是在不知道的情况下而“签订”阴阳合同的。
合同的当事人之所以愿意操作阴阳合同,是因为当事人可以从一阴与一阳中获得利益。
否则,是没有人会干这种吃亏不讨好的事的。
合同虽然是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其本质是私行为,受私法的规制,但不可以否认的事实是私利往往与公力(公利)发生冲突。
当存在冲突的时候(如国家要对交易收取税收),当事人往往选择损公肥私,途径之一就是签订阴阳合同,阳合同备案或交税,阴合同实际履行(腐败参与的阴阳合同存在利益的分配,合同当事人履行的合同标的额不同而已)。
工程审计时发现阴阳合同
工程审计时发现阴阳合同阴阳合同,顾名思义,是指双方为了规避法律规定或逃避税收等目的,故意制作两份内容不一致的合同。
一份对外公开,另一份则作为实际执行的依据。
这种做法不仅违反了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也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在本次审计中,审计团队在进行一项大型工程项目的财务和合规性检查时,发现了明显的账目不符。
经过深入调查,审计人员发现,项目承包商与业主之间存在两份截然不同的合同。
表面上的合同显示的是一笔相对较低的工程款,而另一份秘密合同则包含了高额的回扣和不正当的利益输送。
这种阴阳合同的存在,不仅损害了其他竞标者的权益,使得本应公平竞争的项目变成了暗箱操作,同时也严重侵害了国家的利益。
逃税漏税行为导致国家财政收入的损失,而不正当的资金流动则可能涉及洗钱等更为严重的犯罪行为。
审计结果的公布,立即引起了公众和监管部门的高度关注。
人们对于如何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提出了诸多疑问。
专家指出,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 加强法律法规的完善与执行力度。
对于阴阳合同的行为,应当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进行规定,并严格执行,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2. 提高行业透明度。
工程项目的招投标过程应该公开透明,所有合同信息都应当向社会公众公示,接受监督。
3. 强化企业内部控制和审计机制。
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系统,对合同的签订和执行进行严格监控,同时定期开展内部审计,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
4. 提升公众的法律意识。
通过教育和宣传,提高公众对阴阳合同危害性的认识,鼓励公众参与监督,共同维护市场的公正性。
5. 增强跨部门合作。
财政、税务、审计等多个部门应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对工程建设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综合治理。
此次阴阳合同的曝光,虽然暴露了行业中存在的问题,但也为我们提供了改进的契机。
只有各方携手合作,才能构建一个更加公正、透明的市场环境,确保每一份合同都能真正成为公平交易的坚实基石。
工程阴阳合同打官司
工程阴阳合同打官司案例背景:甲方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乙方是一家建筑施工企业。
双方就某住宅小区的建设工程签订了一份正式合同(阳合同),并报备给相关部门。
同时,为了规避部分税费,双方又私下签订了一份合同(阴合同),在这份合同中降低了工程报价,但实际上按照另外的协议进行了结算。
工程完工后,因质量问题甲方拒绝支付剩余款项,乙方则以阳合同为依据起诉甲方要求支付。
在审理此案时,法院首先需要确定的是合同的有效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阴阳合同由于其本质上的欺诈性,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阴合同是无效的。
阳合同如果符合法律规定,且无其他效力瑕疵,应当作为有效的合同予以认定。
法院会审查双方的实际履行情况。
如果证据显示双方实际上按照阴合同的内容进行履行,那么即使阳合同有效,法院也可能根据实际情况判定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据此作出判决。
在这种情况下,乙方可能无法依据阳合同获得全额赔偿。
如果甲方能够证明工程质量确实存在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甲方有权拒绝支付相应的工程款。
此时,乙方需要承担修复缺陷或赔偿损失的责任。
法院还会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
如果乙方能够证明甲方明知阴合同的存在并从中获利,甲方也可能因此而承担一定的责任。
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会根据双方的实际过错比例来分配责任。
在处理阴阳合同案件时,法院通常会采取严格的态度,对于故意制作和使用阴阳合同的行为进行惩罚。
这不仅体现在合同效力的认定上,还可能涉及到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
总结:工程阴阳合同案件的审理复杂且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法院将根据合同的有效性、双方的实际履行情况以及各自的过错程度来综合判断。
在实际操作中,建议企业和个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避免签订阴阳合同,以免引发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
工程阴阳合同官司
工程阴阳合同官司
某建筑公司A与业主就一项建筑工程签订了正式合同,合同金额为1000万元。
双方为了逃避税费,又私下签订了一份金额为800万元的“阴阳合同”。
不幸的是,工程进行中出现了质量问题,双方因此产生了争议。
业主拒绝支付剩余的工程款,建筑公司A则坚称自己按合同完成了工程任务。
最终,这场纠纷闹上了法庭。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了一份隐藏的“阴阳合同”。
尽管双方试图以较低的合同金额逃避税收,但法院并未因此而偏袒任何一方。
相反,法院对两份合同的真实性进行了严格的审查。
通过对合同条款、工程进度记录、质量检测报告等证据的综合分析,法院最终认定建筑公司A确实存在工程质量问题,未能完全履行合同义务。
在此基础上,法院作出了如下判决:建筑公司A需对存在的质量问题负责,按照合同约定赔偿业主相应的损失;关于“阴阳合同”的问题,法院认为双方都有逃税的行为,因此对双方均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法院还强调了诚信原则的重要性,提醒所有企业和个人在商业活动中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签订虚假合同。
本案的判决结果对于行业内的企业和从业者来说,无疑是一次深刻的警醒。
它不仅揭示了阴阳合同的风险,也展示了法律对于此类违法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从长远来看,坚持合法合规经营,不仅是对企业自身负责,也是对社会负责的表现。
工程阴阳合同官司的案例告诉我们,无论是出于何种目的,签订阴阳合同都是对法律的违背,最终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作为从业者,应当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严格遵守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用合法的方式解决争议,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也为行业的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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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2011年/4月/28日/第005版
司法
规制房产中介新规施行一月阴阳合同避税仍大行其道法官称
审理阴阳合同案真实意思最难查
本报记者李娜
4月1日实施的《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明令,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人员不得操作阴阳合同。
一个月过去了,《法制日报》记者暗访北京3家房产中介公司发现,阴阳合同依然大行其道。
“出现这种情况一点儿不奇怪。
”尽管新规的效果反映到法院尚需一段时间,但是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俞里江、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王斌的判断惊人地一致:寄望于规制中介杜绝阴阳合同毫不现实,阴阳合同不会在短期内消失。
高额税差催生公开秘密
王斌给《法制日报》记者算了一笔账:
一套90平方米以上、房产证未满5年、实际成交价为200万元的房屋,房价以200万元计算时:买房人应缴纳的税费为6.1万元,卖方税费为13.1万元,共计19.2万元;而如果房价以50万元计算,税费为买方1.525万元,卖方3.275万元,共计4.8万元。
“二手房买卖合同中,双方通常约定由买房人承担各项税费,虽然部分税费的纳税主体是卖房人,但实际由买房人承担。
”王斌说,这样一来,没有避税和避税后买房人的纳税差额达14.4万元。
在这种高额税差的驱使下,买房人热衷于签订阴阳合同,对于卖房人来说,似乎也没有什么损失。
中介公司为了拉拢客户、争夺客源,更是将这种避税方式作为吸引客户的重要手段。
采访中,甚至有中介放言:现在的二手房交易几乎都是阴阳合同操作的。
“阴阳合同的确已经成为公开的秘密。
”俞里江担忧地说,很多这样的交易已经履行完毕,使国家的税收蒙受了重大损失。
他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房主往往看到房价上涨,便以逃税违法为由,请求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诉到法院的阴阳合同纠纷大多是这种情况。
”
阴阳合同诉讼无赢家
一阴一阳两份合同,当事双方往往各执一词,究竟哪个有效、该判谁赢?
俞里江说,司法实践中,阴阳合同大概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明显的阴阳合同,其中的阴合同就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
另外一种是隐晦的阴阳合同,比如阴合同约定300万元的房子,100万元是房价,200万元是装修装饰费用,这种情况两份合同哪一份都不是真实的。
“所以不能绝对地认定阴合同无效、阳合同无效或阴阳合同均无效,法院一般会认定依据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约定继续履行。
”俞里江说,因此查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就成了审理此类案件的难点。
王斌表示,当事人以合同约定存在规避税收征管为由,请求确认买卖合同全部无效的,法院通常不予支持。
对于当事人在房屋买卖中确实存在规避税收征管、骗取贷款等行为的,必要时可一并建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从最终的结果看,补交税款、合同按真实意思继续履行,双方都捞不着什么额外好处。
”俞里江说,加上诉讼成本,反倒提高了交易成本,因此这样的诉讼是没有赢家的。
钻空子背后风险重重
“千万不要以为签了阴阳合同亏的只有国家,这其中往往隐藏重重风险。
”王斌分析说,鉴于买卖双方签订阴阳合同严重违反了我国税收管理规定,有关部门查实后,如果属于一般偷税行为,行政
机关有权给予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如果偷税数额较大、次数较多,则可能构成犯罪。
同时,买卖双方签订阴阳合同后,虽然也可能有一部分人侥幸蒙混过关,但由于这类合同大多都存在未经登记、很不规范、约定不明甚至只是口头约定等情况,履行过程中容易出现矛盾。
规制中介不解决根本
新施行的《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规定,房产中介公司为了帮助购房人规避税费而签订阴阳合同的,一经查实,房产经纪人将被处以1万元的罚款,房产中介机构将被处以3万元的罚款,并取消网上签约资格。
“阴阳合同的签订主要是在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协助下完成的,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依据为经纪机构进行网上签约备案的合同报价。
”在王斌看来,该规定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行为的监管和惩处,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限制阴阳合同,但仅仅规制中介机构难以杜绝此类现象。
俞里江则认为,问题的根本在于必须改变目前的计税方式。
他说,现在计税是按照房屋交易指导价、基准地价进行的,这个价格与实际的市场价相差很大。
比如指导价是每平方米7000元,但是实际的房价已经到了每平方米1.4万元,可是按7000元申报政府也允许,这就给阴阳合同的存在提供了土壤。
“釜底抽薪的办法是纳税按照评估价统一设定标准,在此基础上确定一个浮动幅度。
”俞里江说,房价的稳定也是至关重要的一个方面,房价波动幅度过大,容易滋生阴阳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