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医学)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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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 完整、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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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基本要求
• 第四条 住院病历--可用蓝黑墨水、碳 素墨水书写
• 需复写的病历资料--可用蓝或黑色油 水的圆珠笔书写
• 计算机打印的病历应当符合病历保存的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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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基本要求
• 第五条 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缩 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 可以使用外文。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 称书写(旧:药名一律用中文、英文或拉丁文书 写,不能用代替性符号或缩写,一种药名不能中 英文混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 文名称书写;度量衡单位一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定计量单位,如m(米)、cm(厘米)、mm(毫 米)、l(升)、ml(毫升)、 kg(千克)、g (克)、mg(毫克)、ug(微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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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第一章 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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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基本要求
• 第一条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 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 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 第二条 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 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 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 活动记录的行为。
• 主治医师应及时审阅进修医师及住院医师书写 的各项记录(旧:每页修改5处以上或字迹潦草不可
认的应令其重抄后才签名)。
• 正、副主任医师要经常督促检查病案质量,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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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与自己的有关记录亲自修改并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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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基本要求
• 入院记录、首次病程记录、申请会诊记录、转 科记录、抢救记录、死亡记录、出院(死亡) 小结、死亡病倒讨论记录等重要记录应有主治 医师或以上医师签名。
• 1. 诊治疾病的原始记录 • 2. 医学科研与教学的基础资料 • 3. 支付凭证 • 4. 真实反映医院的服务质量和医疗质量 • 5. 法律的可靠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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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规 定的复印范围
• 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 (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 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 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 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 出院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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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基本要求
• 修改时一律用红笔并在最后注明修改日期,签 署全名,并保持原记录清楚、可辩。(将每段 修改完后于段末签名一个)具体要求如下:
• 实习医师书写的完整病历,经其上级医师在全 面了解病情的基础上作认真修改签字(旧:每页 修改3处以上的要实习医生重抄后再签名)(如仅供 教学资料使用,可以不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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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基本要求
• 第八条 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 相应医务人员签名。
• 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 应当经过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 改并签名。
• 进修医务人员由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 工作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
• 出现在病历上的各级医师职称要以医院的正式 聘任为准,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 人员书写病历的责任。
• 第六条 病历书写应规范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 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9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基本要求
• 第七条 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 线划在错字上(不得划メ),保留原记录 清晰可辩,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 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 来的字迹。
• 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 写病历的责任。
-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 -不能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监护人有以下三种情况: (1)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包括父母、成年子女、配偶、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和朋友。这些人虽然与近亲属
不同,没有必须担任监护人的法律上的义务,但是, 有些是自愿承担监护责任的,经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 村委会同意,可以担任监护人。 (3)如果没有上述监护人,则由社会和国家负责,由所 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的负责人签字。(患方签字应指模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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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基本要求
• • 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
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患者近亲 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及 时记录。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 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 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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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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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质量的优劣,与医疗安全密切相关,是 医疗质量实时动态监控的主要对象和目标,也 是终末医疗质量检查评价的依据和承载体。
因此,不断提高病历书写的内涵质量,是持 续改进医疗质量、落实执行医疗核心制度、保 障医疗安全的重要措施和手段之一,这才是贯 彻和实施《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目的和意义 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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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的功能
2014病历书写基本 规范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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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是医疗活动全过程的真实记录,不仅 反映患者就医、诊断、检查、治疗质量的优劣; 反映医、技、护各环节管理和诊治水平的高低; 反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医疗行为的正误;
还是临床医疗、教学、科研工作不可或缺的 重要行为根据和宝贵文献资料,更是医患纠纷 时医疗事故争议协商谈判、鉴定评议、调解仲 裁、庭审判决等的重要书证和主要证据来源。
• 第九条 病历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 和时间,采用24小时制记录,各项记录必须有 完整日期,按“年、月、日、时、分”方式书 写。(旧: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 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 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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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基本要求
• 第十条 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 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患者不具备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 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应当 由其近亲属签字,没有近亲属的由其关系人签字) 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 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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