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9讲_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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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单元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解释】2011年、2013年、2015年、2018年、2019年的综合题和2016年、2017年、2019年的简答题均来自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2020年考生应重点关注综合题或者简答题。

一、考点扫描

二、经典试题

【案例1】(2011年综合题)

某自行车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和谐”牌自行车,2019年度实现会计利润600万元,全年已累计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150万元。2020年年初,该厂财务人员对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相关财务资料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计算情况如下:

(一)相关财务资料

(1)销售自行车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收入5950万元,同时收取包装费56.5万元;取得到期国债利息收入25万元、企业债券利息收入12万元(不含增值税)。

(2)发生财务费用125万元,其中:支付银行借款利息54万元,支付因向某商场(非关联方)借款1000万元而发生的全年利息71万元。

(3)发生销售费用1400万元,其中:广告费用750万元,业务宣传费186万元。

(4)发生管理费用32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55万元,补充养老保险费62万元。

(5)发生营业外支出91万元,其中:通过当地市政府捐赠85万元,用于该市所属某边远山区饮用水工程建设。当年因拖欠应缴税款,被税务机关加收滞纳金6万元。

已知:增值税税率为13%,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年利率为6.1%,当年实际发放工资总额560万元。

(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计算情况

(1)国债利息收入和企业债券利息收入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5+12=37(万元)

(2)业务招待费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5-55×60%=22(万元)

(3)补充养老保险费支出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2-560×10%=6(万元)

(4)全年应纳税所得额=600-37+22+6=591(万元)

(5)全年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591×25%=147.75(万元)

(6)当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额=150-147.75=2.25(万元)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分析指出该自行车厂财务人员在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存在的不合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2)计算2019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应补缴或者退回的税款(列出计算过程,计算结果出现小数的,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

【案例1答案】

(1)在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存在的不合法之处:

①企业债券利息收入属于应税收入,不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根据规定,国债利息收入属于免税收入,企业债券利息收入属于应税收入。在本题中,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5万元。

②向某商场借款1000万元而发生的利息支出71万元,不得全部在税前扣除。根据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在本题中,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限额=1000×6.1%=61(万元),实际发生额(71万元)超过了税前扣除限额,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1-61=10(万元)。

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得全部在税前扣除。根据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在本题中,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限额=[5950+56.5÷(1+13%)]×15%=900(万元),实际发生额超过了税前扣除限额,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50+186-900=36(万元)。

④业务招待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有误。根据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在本题中,业务招待费扣除

限额1=[5950+56.5÷(1+13%)]×5‰=30(万元),扣除限额2=55×60%=33(万元),税前准予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30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5-30=25(万元)。

⑤补充养老保险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有误。根据规定,企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以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扣除。在本题中,补充养老保险费税前扣除限额=560×5%=28(万元),实际发生额(62万元)超过了税前扣除限额,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2-28=34(万元)。

⑥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得全部在税前扣除。根据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在本题中,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限额=600×12%=72(万元),实际发生额(85万元)超过了税前扣除限额,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5-72=13(万元)。

⑦税收滞纳金6万元不得在税前扣除。根据规定,税收滞纳金不得在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

(2)2019年应纳税所得额=600-25+10+36+25+34+13+6=699(万元)。

2019年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699×25%=174.75(万元)。

2019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税额=174.75-150=24.75(万元)。

【案例2】(2013年综合题)

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度取得销售收入8800万元,销售成本为5000万元,会计利润为845万元。2019年甲企业其他相关财务资料如下:

(1)在管理费用中,发生业务招待费140万元,新产品的研究开发费用280万元(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

(2)在销售费用中,发生广告费700万元,业务宣传费140万元。

(3)发生财务费用900万元,其中支付给与其有业务往来的客户(非关联方)全年借款利息700万元,年利率为7%,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6%。

(4)营业外支出中,列支通过减灾委员会向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的捐款50万元,支付给客户的违约金10万元。

(5)已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实发工资总额500万元,并实际列支职工福利费105万元,上缴工会经费10万元并取得“工会经费专用拨缴款收据”,职工教育经费支出20万元。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计算业务招待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2)计算新产品的研究开发费用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3)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4)计算财务费用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5)计算营业外支出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6)分别计算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7)计算甲企业2019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案例2答案】

(1)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1=140×60%=84(万元),扣除限额2=8800×5‰=44(万元),税前准予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44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0-44=96(万元)。

(2)研究开发费用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80×75%=210(万元)。

(3)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限额=8800×15%=1320(万元),实际发生额(700+140=840万元)未超过税前扣除限额,无须进行纳税调整。

(4)财务费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00-700÷7%×6%=100(万元)。

(5)①支付给客户的违约金10万元,准予在税前全额扣除,无须进行纳税调整;②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限额=845×12%=101.4(万元),实际发生额(50万元)未超过税前扣除限额,无须进行纳税调整。

(6)①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限额=500×14%=70(万元),实际发生额(105万元)超过了税前扣除限额,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5-70=35(万元);②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限额=500×2%=10(万元),实际发生额(10万元)未超过税前扣除限额,无须进行纳税调整;③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500×8%=40(万元),实际发生额(20万元)未超过税前扣除限额,无须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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