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投资基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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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一、概述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工作,提升创业投资基金的运作效率和风险管理能力,保障投资者利益,促进创业投资发展而制定的。

二、基金的设立与管理1.创业投资基金的设立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由合格的管理人发起,并依法向监管部门申请设立。

2.创业投资基金的管理人应具备一定的经验和实力,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督要求。

3.创业投资基金应以专门设立的账户进行资金管理,并建立合理的风险控制机制。

4.创业投资基金的管理人应定期向投资者披露基金的运作情况和投资收益情况。

三、基金的投资范围和限制1.创业投资基金应优先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项目。

2.创业投资基金可以投资于创业公司、初创企业、高科技企业等。

3.创业投资基金对个别项目的投资比例应符合监管规定,并分散投资风险。

4.创业投资基金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经营活动,不得参与投机和非法变相融资。

四、基金的退出机制和风险管理1.创业投资基金应与投资项目建立明确的退出机制,包括股权转让、上市等方式。

2.创业投资基金应对风险进行合理评估和管理,确保基金的稳健运作。

3.创业投资基金应定期向投资者披露风险变动情况,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五、基金的运作和监督1.创业投资基金应建立健全的运作机构,包括基金投资委员会、基金经理等。

2.创业投资基金的运作应遵循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背投资者利益。

3.创业投资基金的管理人应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并配合相关工作。

六、附则1.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监管部门另行制定。

2.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本办法对基金运作进行自查自纠,并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3.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监管部门将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创业投资基金管理规章制度

创业投资基金管理规章制度

创业投资基金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创业投资发展,规范创业投资企业的运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主要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公司制企业、有限合伙制企业等。

第三条创业投资企业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四条创业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出资额)不得低于三千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创业投资企业的股东或合伙人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以发起方式设立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缴的注册资本,并按照出资比例缴纳出资;(二)以募集方式设立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当认缴出资额并按照约定缴纳出资。

第六条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形式设立。

第七条创业投资企业可以采用股权投资方式进行投资。

第八条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委托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认定的托管机构负责资产托管业务。

第九条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委托经证监会认定的律师事务所负责法律顾问业务。

第十条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建立风险控制机制,有效控制投资风险。

第十一条创业投资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向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二章机构与运作第十二条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建立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程序,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严格的投资风险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创业投资企业可以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决策机构,其成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

第十四条创业投资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监事会或监事,并制定监事会或监事的工作规则。

第十五条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投资者披露有关信息,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向工商、税务等部门提交年度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企业概况、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

创业投资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创业投资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创业投资产业健康发展,引导社会资本支持创新创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创业投资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产业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由政府引导、社会资本参与设立,主要投资于具有发展潜力、创新能力的创业企业,以支持创新创业为目的的基金。

第三条基金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市场化运作:基金管理应遵循市场规律,实现自主决策、风险自担、收益共享。

(二)专业化管理:基金管理应由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管理团队负责。

(三)风险控制:基金管理应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确保基金安全运作。

(四)社会责任:基金管理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支持创新创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第二章基金设立第四条基金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二)具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三)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四)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和合理的资金规模;(五)有符合条件的管理团队和风险控制人员。

第五条基金设立程序:(一)发起人根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向基金管理部门提交设立申请;(二)基金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予以批准;(三)发起人根据批准文件,按照公司章程设立基金。

第三章基金运作第六条基金运作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基金管理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明确投资方向和投资额度;(二)基金管理应当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三)基金管理应当加强投资风险控制,确保基金资产安全;(四)基金管理应当定期向投资者披露基金运作情况,接受投资者监督。

第七条基金投资领域:(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的新兴产业;(二)具有创新能力和市场前景的创业企业;(三)国家重点支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

第八条基金退出机制:(一)通过股权转让、企业上市、并购重组等方式实现投资退出;(二)基金到期后,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按照约定方式实现投资退出。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吸引国内外优质创业资本、项目、技术、人材向##市集聚,成立和完善创业投资体系,落实省委关于创业富民创新强省的决定,加速推动创新型城市建设,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令[]第39号),《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科技部财企[2007]128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市政府专门设立的旨在通过扶持商业性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进展,引导社会资金主要进入对初创期企业进行投资的创业投资领域,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引导基金依照项目选择市场化、资金利用公共化、提供服务专业化的原则运作。

##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引导基金的出资原则是参股不控股,通过股权结构的科学设计,保证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企业的决策及经营的独立性和商业化运作。

第五条引导基金的引导方式主要采用阶段参股和跟进投资。

二种引导方式对同一创业企业或项目原则上不重复支持。

第六条引导基金的利用和管理必需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符合##市经济与社会进展计划和产业进展政策。

第二章引导基金的支持对象第七条引导基金重点投向##市域内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环保、知识型服务业、高效农业等符合##市高新技术产业进展计划的领域。

第八条引导基金支持社会资金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并重点引导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处于初创期的企业。

第九条引导基金合作的创业投资企业必需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同时,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重点吸引国内外投资业绩突出、基金召募能力强、管理经验成熟、网络资源丰硕的品牌创业投资企业进行合作。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初创期企业,是指在##市注册设立,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成立期限在5年之内的非上市公司,且应当具有下列条件: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2.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在10%以上;3.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净资产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每一年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占销售额的5%以上。

创投基金政策

创投基金政策

创投基金政策
创投基金政策是指政府为促进创新创业活动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支持措施。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创投基金政策措施:
1. 资金支持:政府设立并注资创投基金,提供直接的资金支持,可以是股权投资、债权投资或直接投资等形式。

2. 税收优惠:政府对创投基金的运营和投资收益给予税收优惠,如减免税费、退税等,提高创投基金的投资回报率。

3. 纾困支持:政府协助创投基金应对风险和困境,如提供贷款、担保等方式,支持创投基金的扩大和继续运营。

4. 创业孵化:政府设立孵化器、加速器等创业支持机构,为创业者提供场地、资金、导师等资源支持,推动创新创业项目的孵化和发展。

5. 法律法规支持:政府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规范创投基金的设立、运作和退出机制,保护投资者和创业者的合法权益。

6. 深化改革:政府推进市场化改革,降低准入门槛,简化审批程序,提高资本市场的透明度和效率,吸引更多资金进入创投领域。

7. 国际合作:政府促进国际合作交流,吸引外国创投基金和创投机构投资中国的创新创业项目,推动国际创投资本的流动。

需要注意的是,创投基金政策因国家和地区而异,以上提到的政策只是常见的几种,具体执行方式和政策内容需根据具体国家和地区的情况来确定。

此外,政府的创投基金政策也可能随着时间和情况的变化而调整和更新。

合肥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合肥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合肥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4.15•【字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合肥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国有资本投资方式,发挥国有资本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提高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使用效益,规范引导基金管理,促进引导基金持续健康运行,根据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市属有关国有控股平台公司出资设立的,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我市集成电路、新能源汽车、机器人等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重点支持创新创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投资基金。

第三条引导基金应坚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服务创新创业,服务中小企业发展,主要支持基础性、带动性、战略性特征明显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及中小企业成长壮大。

引导基金应积极参与国家级、省级产业基金,争取国家级、省级基金对我市产业的支持。

投资方向应符合合肥市区域规划、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和其他国家宏观管理政策,以及合肥市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能够充分发挥引导资金在特定领域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有效提高引导资金使用效率。

第四条引导基金应根据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围绕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核心环节,原则上按照一个行业或领域跟进设立一支基金的原则,加强与社会资本合作,合理确定基金数量和规模,引导社会资本促进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和成长壮大。

第五条引导基金按照“国有资本引导、市场化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管理运作。

第二章设立和管理第六条引导基金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市属有关国有控股平台公司资本金投入、引导基金自身投资收益,还可适当引入其他出资主体。

第七条按照国资管理有关规定,市国资委负责引导基金日常监督管理和一般事项决策,重大事项决策经市国资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市政府批准。

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设立和运作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促进上海创业投资健康快速发展,大力推进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国发〔20xx〕1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xx〕116号)、《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xx年第39号令)和《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委发〔20xx〕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市政府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

引导基金主要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引导民间资金投向上海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并主要投资于处于种子期、成长期等创业早中期的创业企业,促进优质创业资本、项目、技术和人才向上海集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及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创业投资备案管理部门备案,并申请引导基金扶持的各类创业投资企业。

第四条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英文名称为Venture Capital Guiding Fund of Shanghai,英文缩写为VCGFSH),采取决策、评审和日常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

设立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理事会,为引导基金的决策机制,行使决策管理职责。

引导基金理事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日常事务。

成立独立的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引导基金投资运作方案进行评审。

引导基金适时以事业法人形式设立,暂由上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负责日常投资运作。

资金来源第五条引导基金主要资金来源:(一)本市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大项目专项资金;(二)引导基金运行的各项收益;(三)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四)其他各级政府资金;(五)其他资金来源。

广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细则

广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细则

广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环境,规范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运作,加快自主创新和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推动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2005第39号令)和《关于印发广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穗科信字201093号)等文件有关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广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下称“引导基金”)是由市政府出资设立,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不已营利为目的的政策性基金,主要通过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我市创业投资领域,扶持创业投资机构发展,促进高端自主创新资源集聚,加快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强广州市的金融服务功能。

第三条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严格管理”的原则运作,主要用于参股或联合社会投资机构、投资人组建创业投资企业。

引导基金不干预所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的日常经营和投资决策。

第二章引导基金的来源和使用第四条广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主要来源:(1)广州科技风险投资公司现有存量资金;(2)市财政新增科技费投入及专项资金、各区级财政投入;(3)争取国家主管部门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4)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5)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资金等。

第五条引导基金的首期资金规模为2亿元人民币,由广州科技风险投资公司作为引导基金日常管理机构,设立专帐管理。

第六条优先支持对象。

引导基金优先投向广州市域内投资于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新能源与节能环保、海洋工程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领域的创业投资企业。

第七条引导基金合作的创业投资企业必须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重点选择国内外业绩突出,资金募集能力强,管理成熟,网络资源丰富的创业投资企业进行合作。

创业投资基金管理规章制度

创业投资基金管理规章制度

创业投资基金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创业投资基金行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所称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创投基金”)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主要投资于未上市创业企业普通股或者依法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权益的股权投资基金。

第三条创投基金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创投基金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第二章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第四条创投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二)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三)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品质;(四)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创投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投资者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二)对投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评估其风险和收益;(三)对投资项目进行持续监控和评估;(四)及时披露投资风险和投资进展情况;(五)保管投资者信息和资金;(六)依法合规运作资金,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

第三章创业投资基金运作第六条创投基金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创投基金的投资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对于确实需要延期的,应当报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八条创投基金应当主要投资于未上市创业企业普通股或者依法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权益的股权投资基金。

但是,不得投资于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的项目。

第九条创投基金的资产应当独立于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和其他关联方的资产。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设立与运作哈尔滨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部委第39号令)、《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为促进区域创业投资体系发展,由市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引导和扶持在哈尔滨市行政区划范围内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子基金),鼓励子基金投资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重点发展领域,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鼓励子基金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等早、中期创业企业。

第四条引导基金坚持参股不控股的原则,保证子基金决策及经营的独立性。

第五条引导基金总规模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由市财政预算安排。

引导基金退出后回收的本金及收益继续用于引导基金滚动发展。

第二章引导基金运作方式第六条引导基金采取参股方式同股同权参与设立子基金。

出资比例不超过子基金实收资本(或出资额)的25%,最多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参股投资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

第七条对向引导基金申请设立子基金的管理机构或管理团队(以下简称“子基金管理机构”)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二)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三)有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良好业绩;(四)管理科学,运作规范,已制定子基金管理项目评估标准、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及内部财务制度。

第八条对新设立子基金,申请引导基金出资的,除子基金管理机构符合本办法第七条之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子基金是在哈尔滨市注册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二)子基金在哈尔滨市的投资规模满足以下条件:1.投资于哈尔滨市行政区划范围内企业的资金不低于子基金可投资总额的50%或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倍,子基金引入黑龙江省外部企业落户哈尔滨市注册、且实际经营并形成税收的,以子基金对该企业投资额的2倍计算该子基金的本地投资额。

创投基金管理制度

创投基金管理制度

创投基金管理制度一、引言创业投资是一项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活动,需要进行科学的管理和规范的运作。

创投基金是专门用于支持和促进初创企业发展的一种资金池,其管理制度对于基金的安全运作和稳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基金管理制度的设计和实施两个方面进行探讨,以期提出一套合理有效的管理制度,以保障基金的安全运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创投基金管理制度的设计1.基金组织架构创投基金的管理组织架构应该明确,包括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董事会、基金投资顾问、基金托管人等各个层级的组织机构。

基金管理公司是创投基金的管理主体,具体负责基金的经营管理和投资决策;基金董事会负责对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监督和管理;基金投资顾问负责提供投资建议和市场分析,指导基金的投资决策;基金托管人则负责对基金资产进行安全保管和监督。

2.基金投资标准创投基金应当根据基金定位和策略,明确其投资方向和重点领域,包括投资行业、投资阶段、投资规模、投资周期等。

同时,应当制定严格的投资标准和评估流程,对潜在项目进行评估,确保投资项目的质量和可行性。

3.投资管理规定基金应当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规定,包括投资目标、风险控制、投资组合管理、投资决策程序、投资委员会等内容。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投资决策程序,进行投前尽职调查和风险分析,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确保投资项目的安全和稳健。

4.信息披露制度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对基金的运作情况和投资业绩进行公开披露,为投资者提供充分的信息和透明的决策依据。

同时,应当建立风险提示制度,对基金的投资风险和不确定性进行提示和说明,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

5.诚信管理制度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诚信管理制度,对投资者进行公平待遇,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严格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

对于投资者的投诉和纠纷,应当及时处理,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创投基金管理制度的实施1.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创投基金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国家政策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国家政策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国家政策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是一种政府支持创业项目发展的资金来源。

国家政策一般会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和管理指导,以帮助创业者获得启动资金和专业支持。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国家政策:
1. 启动资金支持:政府会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以帮助创业者启动和发展他们的业务。

这些资金可以用于购买设备、租赁场地、招聘人才等方面的费用。

2. 利益补贴:政府可以向创业者提供一定比例的利益补贴,以减轻他们的负担。

这可能包括减免税收、免费使用公共设施、优惠政策等。

3. 指导和培训:政府会提供一系列的指导和培训,以帮助创业者提高他们的管理和创业能力。

这些培训可能包括市场营销、财务管理、商业计划书编写等方面的内容。

4. 风险投资支持:政府可以设立专门的风险投资基金,向有潜力的创业项目提供资金支持。

这些资金一般以股权投资的形式提供,政府可能会要求在项目成功后从中获益。

5. 办事便利:政府可以简化创业流程,提供便利的办事途径和程序。

这可能包括简化注册手续、提供在线申请服务、加快审批流程等。

6. 产业扶持政策:政府会制定一系列的产业扶持政策,以促进特定领域的发展。

创业者如果从事这些相关领域的项目,可以享受政府提供的资金和政策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政策可能会有所不同,这些仅是一些常见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国家政策。

创业者在创业前应该仔细了解当地政府相关政策和支持措施,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创业投资基金的全部内容

创业投资基金的全部内容

创业投资基金的全部内容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有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全部内容了,希望能够帮助你们!一、为何要制定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两类基金的文件?2018年4月,人民银行牵头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资管新规),中国百万亿量级的资管行业正式步入规范发展的新阶段,其中资管新规第二条规定“创业投资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据市场机构数据统计,截至2019上半年,中国创业投资市场可投资本量约8800亿,政府引导金市场到位资金超4万亿,创业投资和政府引导金已经成为中国股权投资市场最重要的参与者之一。

但随着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出资受限,市场源头资金骤减,主要指标均呈下跌态势,尤其是创业投资市场,募资金额断崖式下跌,投资事件数量和金额也跟随下跌,市场出现低迷情绪。

由于两类基金有其特殊性,不便在资管新规中规范,需要另行出台。

作为资管新规的补充配套文件,这次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财政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印发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和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19〕1638号)宣告资管新规的大部分补丁已经补充完成。

二、什么是创业投资基金?谈创业投资基金之前首先要明白什么是创业投资企业,为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早在2005年,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39号令)对创业投资企业下了定义,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

这一类经济组织不干别的专门做投资,投资谁呢?创业企业,那什么才算是创业企业呢?39号令一并定义了创业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但不含已经在公开市场上市的企业。

10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财政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和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19〕1638号,以下简称1638号文)对创业投资基金下了个定义。

创业投资管理制度

创业投资管理制度

创业投资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创业投资管理,提高资金利用效率,降低风险,加强对创业项目监督管理,制定本制度。

二、创业投资基金的设立1. 创业投资基金的设立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有关要求,按照国家有关创业投资基金的设立和管理要求合法设立,并经过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2. 创业投资基金的出资主体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投资人资质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3. 创业投资基金应当划分为交易型基金和管理型基金,交易型基金主要进行创业项目投资交易,管理型基金主要进行资金管理。

三、创业投资基金的运作1. 创业投资基金应当遵守相关投资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约定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进行投资活动。

2. 创业投资基金应当制定投资管理制度,明确投资流程,保证投资审批、投资决策、投后管理等各环节的规范运作。

3. 创业投资基金应当建立专业化的投资团队,具备丰富的行业经验和投资管理能力,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和合理。

4. 创业投资基金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制定风险分散原则,做好风险评估和控制,确保投资风险可控。

5. 创业投资基金应当建立健全的投后管理体系,对投资项目进行持续跟踪和监督,积极协助项目方解决问题,确保项目业务能够顺利运作。

四、投资项目管理1. 投资项目申请(1)创业项目方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当地发展规划,市场前景良好,产业链完整,创新能力强。

(2)投资项目申请人应该提交完整的投资项目申请书,说明项目的基本情况、市场前景、技术创新、盈利模式、融资需求等关键信息,报经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批准。

2. 投资项目评审(1)投资项目应当由专业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采用民主、科学的方式进行决策,确保投资决策公正、合理。

(2)评审委员会应当对投资项目进行全方位、深入的调研和分析,评估项目的市场前景、技术创新、盈利模式、融资需求等关键信息,提出详细评审意见。

3. 投资项目决策(1)评审委员会提出的投资项目评估意见应当对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进行报告,由基金管理人作出是否投资决策。

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旨在通过政府财政筹资来支持重点孵化项目的创业投资,支持新兴行业发展和技术创新,促进创业就业。

为规范引导基金管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以下管理办法:一、组织架构。

上海市引导基金的管理及投资操作由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管,上海市科技创新委员会负责投资决策和投后管理,专业投资机构负责实施投资。

二、基金投资主体。

通过引导基金投资,投资主体主要有天使投资人、风险投资机构、上市公司和政府资本等。

三、投资对象。

投资对象主要是上海市政府认可的有潜力的创业项目及具备资格融资的创业企业。

四、申报及评审。

行业及企业资源服务机构等应依据《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申报及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对申报及评审有关知识和技能进行培训,并向市政府申报。

五、投资比例。

上海市引导基金投资比例应当控制在全部投资额的30%-50%之间,政府投资20%-30%,其余由民间投资机构或其他投资者按规定的投资比例投入。

六、投资期限。

上海市引导基金的投资期。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振兴产业发展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振兴产业发展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振兴产业发展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2.21•【字号】长府发〔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振兴产业发展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长府发〔202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现将《长春振兴产业发展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2022年2月21日长春振兴产业发展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金设立第三章机构职责第四章投资运营第五章激励和容错机制第六章风险控制与管理监督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建设长春现代化都市圈,打造“三强市、三中心”,推进“六城联动”,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引导社会资本投资长春市汽车产业集群和高端装备、光电信息、生物医药、农产品加工、能源、文旅等产业集群,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2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吉发〔2019〕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长春振兴产业发展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长春振兴产业发展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长兴基金)的设立、运作和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长兴基金,是指由长春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

第四条长兴基金资金主要来源包括市级扶持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市财政公共预算安排、其他政府性资金、长兴基金运行中产生的收益等。

长兴基金规模可根据我市产业引导的需求、市场容量及财力情况确定,逐年分期到位。

创业投资基金运作机制的制度经济学分析-经济研究

创业投资基金运作机制的制度经济学分析-经济研究

创业投资基金运作机制的制度经济学分析张东生 刘健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100824)所谓创业投资基金,系指专门为创业企业提供资本支持和创业管理服务的集合委托投资制度。

它与投资者分散直接从事创业投资的本质区别,在于其由多数投资者共同出资设立专业性创业投资基金(组织形式通常表现为创业投资公司或创业投资合伙公司),以创业投资基金名义从事组织制度化的创业资本运作。

在其诞生以来的半个世纪里,创业投资基金之所以显示出了强大生命力,是得益于其自身的制度优势。

为了深入研究创业投资基金制度,本文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和信息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对创业投资基金的运作机制进行剖析,以期为创业投资基金研究提供一种新的方法论基础,并结合我国实际探讨我国创业投资基金运作模式。

一、作为专业术语之“创业”概念的提出:创业投资基金运作机制研究的逻辑起点在创业管理理论的概念中,“创业”是一个具有特定内涵的学术术语。

然而,由于国内学者对作为专业术语的“创业”概念还比较陌生,不少人士甚至于将其等同于日常用语中的“创业”,或仅仅停留于从英文“venture ”的日常意义来认识已经被赋予特定专业内涵的“创业”概念;因此,有必要首先对作为一个特定专业术语的“创业”概念及其演进历史加以澄清。

在创业管理理论看来,“创业”(venture )系指创建新企业的过程。

其之所以被称为“过程”,是因为“创业”并不仅仅意味着将企业开张起来就万事大吉。

在创业企业发展成为成熟企业之前,“创业”一直在进行着;在企业成熟之后,若因产品、市场或管理问题而陷入困境,则需要通过再“创业”使之发展成为一个重焕生机的企业(Block ,1993)。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广义“创业”概念既包括从零开始创建新企业,也包括从一个有问题的老企业开始创建出一个重焕生机的企业,但随着技术创新和企业生老更替速度的加快,从零开始创建新企业越来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由此,狭义“创业”概念越来越受到特别的重视。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现代创业环境的不断发展和创业活动的蓬勃兴起,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为支持创业的重要资金来源之一,在促进创新创业、培育新经济增长点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规范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管理,提高其效能和风险控制能力,制定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成为当前重要的任务。

二、基金的性质与定位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是由政府出资设立的,用于引导和支持创业投资的专业投资机构。

基金的性质可以分为非营利性和长期稳定性两个方面。

基金的定位是具有风险投资和社会责任投资的双重属性,承担支持创新创业的使命。

三、基金资本来源与募集方式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资本来源主要包括政府拨款、社会资本参股和其他合法资本来源。

在资本募集方面,可以采用定向委托、开放认购和风险分担等不同的方式,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

四、基金管理结构与机制为了保障基金的运营和管理的高效性和透明度,建立健全的基金管理结构和机制是必要的。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管理结构主要包括基金董事会、基金管理中心和基金投资委员会,这三个机构共同协作,实现基金的日常运作和决策。

五、基金投资范围与项目选择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应该将支持初创期和成长期创业项目作为重点,关注高新技术产业、新兴产业以及具有市场潜力的传统产业。

在项目选择方面,应当充分考虑市场前景、技术储备和团队管理等因素,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估和筛选。

六、基金的风险管理与退出机制基金的风险管理是基金运营中非常重要的环节,包括投前的尽职调查、投中的监督管理和投后的退出机制等。

在退出机制方面,应根据不同项目的特点,采取合适的方式,如上市、并购、回购等,确保基金能够及时退出并实现收益。

七、基金的运营与绩效评估基金的运营和绩效评估是评价基金管理能力和效果的重要指标。

基金管理中心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考核机制,对基金的运营情况进行监控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提高基金绩效。

八、基金的信息披露与监管为了保障基金的透明度和合规性,应建立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并加强对基金的监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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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基金内部管理制度一、风险控制制度二、内部控制制度三、投资管理制度四、信息披露制度五、员工个人交易制度风险控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司股权投资业务的安全运作和管理,加强公司内部风险管理,规范投资行为,提高风险防范能力,有效防范和控制投资项目运作风险,根据《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试点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股权投资业务是指使用自有资金对境内企业进行的股权投资类业务。

第三条风险控制原则公司的风险控制应严格遵循以下原则:(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覆盖股权投资业务的各项工作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2)审慎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部门组织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3)独立性原则:风险控制工作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并贯彻到业务的各具体环节;(4)有效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章,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风险管理制度不能存在任何例外,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5)适时性原则:应随着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的变化,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风险管理理念等内部环境的改变,以及公司业务的发展,及时对风险控制制度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6)防火墙原则:公司与关联公司之间在业务、人员、机构、办公场所、资金、账户、经营管理等方面严格分离、相互独立,严格防范因风险传递及利益冲突给公司带来的风险。

第二章风险控制组织体系第四条风险控制组织体系公司应根据股权投资业务流程和风险特征,将风险控制工作纳入公司的风险控制体系之中。

公司的风险控制体系共分为五个层次:董事会、董事会下设的风险控制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部、业务部。

第五条各层级的风险控制职责董事会职责:(1)审议批准风险控制委员会的基本制度,决定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听取风险控制委员会的报告;(2)审议单笔投资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单一投资股权超过被投资公司总股本40%的股权投资项目;(3)决定公司内部风险管理机构的设置;(4)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其职责包括:(1)组织拟订公司的风险管理基本制度;(2)对单笔投资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单一投资股权超过被投资公司总股本40%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批的股权投资事项进行合规性审核;(3)监督和评估风险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等。

风险控制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

投资决策委员会职责:对单笔投资额不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30%,或者单一投资股权不超过被投资公司总股本的40%的股权投资项目的投资和退出作出决策。

风险控制部是公司内专职的风险管理部门,其职责包括:(1)独立于业务部开展风险控制、合规检查、监督评价等工作;(2)在项目决策过程中出具合规意见;(3)对投资协议进行审核;(4)在出现重大问题时及时向风险控制委员会报送相关专项报告。

业务部职责:具体负责项目开发、执行、退出过程中的风险控制。

业务部负责人作为股权投资项目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部门内部的风险控制执行工作,并负有及时报告、反馈项目投资过程中发现的风险隐患和风险问题的职责。

一般情况下,项目组配备一名具有项目公司所属行业相关背景的人员。

第六条为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公司设立独立于项目组的后台管理和监督部门。

综合管理部负责股权投资项目的文档管理、印章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董事会和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会议筹备,以及相关会议资料的管理等。

财务部负责股权投资业务的财务核算和资金划拨,为股权投资项目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第三章风险控制流程第七条风险管理的业务流程由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分析、风险控制和风险报告五个步骤组成,是制定风险管理战略及防范措施的重要基础。

第八条风险识别指对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内部及外部风险的来源进行辨别。

第九条风险测量是对风险的严重程度及发生概率进行科学合理的量化。

第十条风险分析主要对风险的驱动因素进行归因分析,并评估其影响,提出避险建议和措施。

第十一条风险控制是对业务流程的各个环节制定风险防范和处理措施。

第十二条风险报告是指业务部、风险控制部根据职责范围和报告体系定期或不定期向主管领导提交的与风险评估分析相关的报告。

第四章风险识别与评估第十三条股权投资业务面临政策风险、法律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合规风险等多种风险。

公司运营过程中,相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对各种风险进行必要的识别、评估及分析,履行相关的风险控制职责。

政策风险是项目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并且会影响项目公司的估值和退出方案的实施,从而转化为投资失败风险。

项目公司所属行业的国家产业政策、行业规划、税收政策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项目投资前后技术、市场、产品、客户发生不利变化,并导致项目公司偏离投资方案、估值整体下降,造成无法退出或亏损退出。

第十五条合规性风险项目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的监管要求,对法律法规等理解有误、故意违反则将出现合规风险;项目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的要求,对法律法规等理解有误或故意违反则将出现合规风险。

第十六条法律风险与被投资方、合作方、项目管理人之间的合同协议存在缺失导致出现不利于我方的诉讼。

第十七条操作风险股权投资业务包括投资项目的选择(即项目开发、初步审查、项目立项、尽职调查、投资决策、项目实施)、投资项目的管理和项目退出等业务环节,在上述每个环节均存在操作风险。

主要可以归纳为决策失误、投资失控、员工内部欺诈、被投资方和合作方的外部欺诈、尽职调查存在缺失、资金划拨差错、项目公司经营管理不善、项目跟踪缺失、项目公司报告不畅等风险,其中,决策失误、投资失控是重大风险。

由于股权投资业务从项目投资到投资退出往往要经历宏观经济、项目所属行业、产品市场、证券市场等的波动,导致项目公司估值、项目退出的市场环境发生变化,从而造成退出方案无法实施或投资目标无法实现的风险。

其中,对以上市为退出方式的项目,证券市场整体下行的系统性风险是难以控制的。

第五章风险控制第一节合规风险的控制第十九条公司对股权投资项目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全面和重点分析和检查,控制投资业务的合规性风险。

第二十条公司通过以下手段对合规风险进行事前和事中控制:(一)为保证股权投资业务合法、合规,制定、审查相关的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二)制订、审阅股权投资业务的相关合同、协议,确保合同的规范性和合法性;(三)监督股权投资业务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的执行情况,确保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有效地执行;(四)确保股权投资业务投资决策服从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第二十一条公司通过以下手段对投资项目进行事后控制。

(一)制定股权投资业务的合规检查制度;(二)对股权投资业务运作和内部管理的合规性进行检查,并向公司通报;(三)检查相关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的执行情况,确保资产管理业务遵守公司内部制度。

第二节市场风险的控制第二十二条市场风险的控制措施主要体现在投资立项环节上。

第二十三条公司制订项目立项标准。

立项标准应该参照国家产业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关于投资范围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业务部应当根据立项标准和投资范围,对备选企业进行筛选形成项目池。

项目人员应当在广泛收集项目方提供的商业计划书及其他相关信息材料的基础上,对入选项目池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和风险收益分析。

符合立项条件的,根据公司规定申请立项审批。

第三节法律风险的控制第二十五条风险控制部应当对公司签定的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书进行审核,防范法律风险。

第二十六条在项目运作过程中,风险控制部提供法律方面的专业支持。

必要时,可申请引入外部中介机构提供法律服务,防范法律风险。

第四节操作风险的控制第二十七条公司制定专门的项目管理和投资决策制度,明确项目投资的业务流程和具体要求。

第二十八条为维护公司的权益,项目投资的范围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不得将公司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二)不得将公司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三)单笔投资额不得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30%,如果突破30%,需提交股东审议;(四)单一投资股权不得超过被投资公司总股本的40%,如果突破40%,需提交股东审议;(五)不得将公司资产投资于股东或其控制的企业;(六)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约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投资;第二十九条尽职调查的风险控制(1)公司建立尽职调查制度,规范尽职调查的工作内容。

项目组在尽职调查期间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程序,记录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形成相关报告。

(2)项目组开展尽职调查工作期间,项目负责人必须对拟投资企业进行实地考察。

(3)项目组应当对尽职调查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完备性负责。

(4)项目组认为必要时,可申请聘请外部中介机构,参与或独立进行调查工作。

第三十条投资决策的风险控制(1)投资决策委员会对项目投资或退出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独立发表审核意见;(2)投资决策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委派专人或聘请外部专业机构进驻现场进行独立的尽职调查,提交独立的调查报告;(3)公司股权投资业务的项目投资和项目退出必须经投资决策委员会通过。

单笔投资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单一投资股权超过被投资公司总股本40%的项目,应当经过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提交股东审议。

第三十一条项目管理的风险控制公司建立对已投资项目的跟踪管理机制。

(1)项目组负责项目投资后的跟踪管理,具体包括:定期实地回访项目公司;定期收集项目公司财务资料、行业发展情况、企业财务状况;定期对项目公司进行重新估值;定期对原定退出方案的可行性进行重新评估等。

(2)项目组负责每月度、每半年度完成项目公司一般估值工作和全面估值工作,编制《月度项目情况报告》和《项目股权价值评估报告》(每半年),并向主管领导提交估值报告。

第三十二条公司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和应急处置机制,对投资项目重大风险事项的处置进行决策。

项目组在跟踪过程中发现公司在项目公司中的权益发生变动、或者项目公司的财务指标恶化、亏损等重大事项的,项目组应当及时报告。

相关规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公司建立项目退出审批机制,对项目退出进行决策。

当项目达到预期投资目标或出现重大紧急事项需要退出时,项目组根据具体情况,制定退出方案,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单笔投资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30%,或者单一投资股权超过被投资公司总股本40%的股权投资项目,应当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审议。

退出方案未通过审议的,项目组应当研究并重新设计退出方案,直至项目实现退出。

第五节其它环节的风险控制第三十四条对财务与资金管理的风险控制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制定规范的财务会计核算制度,配备专职的财务核算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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