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明管理制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编号:SM-ZD-51584 照明管理制度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照明管理制度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1、目的
为了保证井下检修、安全生产等工作能够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适用于**公司井下照明的管理。
3 术语
专用变压器:矿用隔爆式变压器0.4/0.23KW等。
4 职责
4.1设备能源处依照其检查要点,经常深入现场严格监督检查。
4.2井下各生产工区负责向有关部门申报照明灯具、照明材料等计划。
4.3设备能源处负责照明灯具等材料的统一采购。
4.4井下各生产工区负责工作范围内所有照明灯具、电气线路的检查维护等工作。
5 工作程序
5.1采购
井下各生产工区根据生产、检修的需要,申报照明灯具等材料的月需求计划,经审批后,由设备能源处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后,统一采购。
5.2照明管理
5.2.1井下所有照明灯具必须采用防爆、防水器材。
5.2.2照明电源必须由井下专用变压器供给,不得随意变更。
5.2.3照明电压:运输巷道、井底车场应不超过220V;采掘工作面、出矿巷道、天井和天井至回采工作面之间,均不超过36V;行灯电压应低于36V。
5.2.4所有照明电源不允许搭接其他电动工具。
5.2.5灯具维修保养必须由专人负责进行(持电工操作证)。
5.2.6所有照明电源必须由单独开关供电不准搭接其它负载。
5.2.7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拆卸灯具和电源线路。
6 相关文件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
7 相关记录
《维修纪录》。
这里填写您的企业名字
Name of an enterpri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