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银行储蓄通存通兑业务及会计核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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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银行储蓄通存通兑业务及会计核算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合作银行储蓄联网通存通兑业务及会计核算的管理,充分发挥综合业务系统作用,进一步增强农村合作银行的服务功能,方便、快捷地为储户办理异地通存通兑业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储蓄通存通兑业务”仅限于已实施综合业务系统的储蓄网点,在规定的授权范围内办理的各项储蓄业务。

第三条为确保综合业务系统的正常运行,各支行必须严格执行本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操作程序、会计核算办法等内部管理制度,做到岗位职责分明,严格按制度办事,准确、快捷地为储户办理业务,真实、完整地反映储蓄业务状况。

第四条实行培训上岗制度。

储蓄通存通兑业务操作人员必须具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和事业心,经上岗培训懂得储蓄专业知识和计算机基本知识,掌握计算机操作和业务操作流程后,方能上机操作。

第五条全省以信用社(支行)为储蓄通存通兑的机构,机构编号为账号的前八位,其中第一至第二位为省代号,第三至第四位为市地代号,第五至第六位为县(市、区)代号,第七至第八位为信用社(支行)代号。

账号前八位与本机构编号相同的不作为储蓄通存通兑业务,账号前六位与本机构编号相同的为县(市、区)辖内通兑,账号前四位与本机构编号相同的为市辖通存通兑,账号前二位与本机构编号相同的为省辖通存通兑。

第六条储蓄通存通兑的业务范围:
(一)凭密支取的存折类储蓄(包括活期储蓄、零存整取储蓄、整存零取储蓄、存本取息储蓄、教育储蓄)的续存、补登折、换折、支取;
(二)凭密支取的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的支取;
(三)凭密支取的定活两便储蓄存款的支取;
(四)凭密支取的活期储蓄存单的支取;
(五)凭密支取的以上储蓄种类的改密、修改支取方式为“任意支取”、通兑
级别;
(六)以上储蓄种类的口头挂失;
(七)综合业务系统结转前开立的凭“任意支取”的储蓄账户,可参照上述一至六条,在县辖范围内通兑。

第七条下列业务不实行通存通兑,均须回原开户信用社(支行)、网点办理:
(一)凭印鉴支取户;
(二)凭证件支取户;
(三)存单、存折上加盖了“不通兑”戳记户;
(四)存折类(包括活期储蓄、零存整取储蓄、整存零取储蓄、教育储蓄、存本取息储蓄)储蓄存款的销户;
(五)个人通知储蓄存款的预约、取款、销户;
(六)定期储蓄存款的部分提前支取;
(七)书面挂失及解除挂失、挂失补开、解密清户;账户冻结及解除冻结;账户止付(本系统存单质单贷款除外)和解除止付;
(八)非凭密支取户的修改支取方式、通兑级别;
(九)信用服务站等手工开立的存单、存折;
(十)农村合作基金会并入的储蓄存款;
(十一)账户实名维护。

第八条与县农村信用社之间储蓄通存通兑的业务范围:
(一)凭密码支取的活期储蓄存折户的续存、补登折、换折、支取;
(二)凭密支取的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的支取;
(三)凭密支取的定活两便储蓄存款的支取;
(四)凭密支取的活期储蓄存单的支取;
(五)凭密支取的以上储蓄种类的改密;
(六)以上储蓄种类的口头挂失。

除上述外的其他业务均由原开户信用社(支行)、网点办理。

第九条储蓄通存通兑业务涉及的印章的使用及管理,必须符合《省农村信用社会计专用印章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条储蓄通存通兑所使用的重要空白凭证,由省农信联社统一设计、统一印制、统一编号。

第十一条为保障资金安全,支取存款金额在五万元以上(不含五万元)的,应核对并摘录取款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第十二条在办理换折后,临柜人员应将老存折磁条破坏或剪角,以免留下隐患。

第十三条在客户填写存款凭条,完整提供账号、户名、金额等要素的前提下,可以办理无折存款业务。

操作员除按程序操作外,办理时选择不打印存折,但要打印存款回单(用存款凭条替代),并加盖“现金清讫”章、经办人章和注明“无折续存回单”字样后交客户。

严禁办理无折取款业务。

第十四条在办理业务过程中,突遇通讯或系统故障等情况时,为防止账户重复提交及错漏,在未判明情况之前,临柜人员不得再次提交该笔业务或作抹账处理,必须先作查询处理,查明流水是否成功、明细是否记账、余额是否更新等情况。

然后根据不同结果,按下述方法处理:
(一)前后台均未入账。

柜员可再次提交本业务;
(二)前后台均已入账、但未能打印相关信息。

可先通过抹账交易抹除该笔流水,然后重新发起交易。

(三) 前台已入账后台未入账,或前台未入账、后台已入账。

填写《综合业务系统数据维护申请表》,逐级上报至中心,请求数据修改;与农村信用社之间的储蓄通存通兑业务也可由柜员判明情况后作相应的处理。

通存通兑过程中发生单边账、漏记账、重复记账等情况的,发现错误的一方应尽快与对方联系,并及时报告上级清算中心。

受理方、开户方必须密切配合,尽快找到客户追回资金。

第十五条在交易正常的情况下,严禁柜员手工补登存折。

发生故障不能正常打印存折时,通过临柜交易的存取款明细,必须由经办员本人手工补登折;无折收现、代收代付业务可由通存通兑网点柜员查明明细后,手工补登折。

一切手工补登折明细均须由经办员与审核人员双人签章确认。

第十六条通存通兑业务原始凭证均不返回原开户信用社(支行)、网点。

参加通存通兑的支行对发生的代收、代付和被代收、被代付业务均应视同本行业务的一部分,纳入自办业务统一核算。

第十七条储蓄通存通兑业务的会计核算和资金清算,均以计算机打印的有关凭证、清单、资金清算表等为依据。

第十八条为保证通存通兑业务的顺利进行,清算中心可根据各支行通存通兑资金清算量的因素,确定其上存清算资金账户是否允许透支以及透支的额度。

各支行必须加强对存放清算中心资金账户的管理。

发现资金不足时须及时补足资金,如因应收汇差清算而增加,可要求中心调剂。

中心有权对透支的支行按其透支额度收取罚息,并督促其及时补存透支额,经警告仍不能补足透支额的,中心有权停止其办理通存通兑业务。

第十九条中心与通兑支行应每月末互送其清算资金账户的明细对账单,并逐笔换人勾对,对账中若发现明细账、余额不符等情况,应及时联系,尽快查明不符原因,以确保账务完全相符。

第二十条中心应按季向支行发送其上存清算资金账户的余额对账单,支行核对后,在回单联填明情况,加盖公章,送回清算中心,由清算中心备案存查。

第二十一条各支行储蓄网点临柜人员,必须无条件受理储户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存取款等业务。

对确因系统问题一时难于受理的,需耐心做好解释工作。

经查实无故拒绝受理的,追究经办人及单位领导的经济及行政责任。

第二十二条会计核算手续
(一)会计科目及凭证、清单设置
1.会计科目
⑴2111——活期储蓄存款。

下设统一账户:
21111 活期储蓄存款
21112 定活两便储蓄存款。

⑵2151——定期储蓄存款。

下设统一账户:
21511 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
21512 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
21513 整存零取定期储蓄存款
21514 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
21515 有奖储蓄存款
⑶2116——通知储蓄存款
⑷2152——保值定期储蓄存款
⑸2616——定期储蓄存款应付利息。

下设统一账户:
26161 定期存款一年期应付利息
26162 定期存款二年期应付利息
26163 定期存款三年期应付利息
26164 定期存款五年期应付利息
26165 定期存款八年期应付利息
⑹5211——利息支出。

下设统一账户:
52112 活期储蓄存款利息支出
52113 定期存款利息支出
52114 定期储蓄存款利息支出
52117 保值贴补息支出
⑺11241 存放联社款项。

核算支行存放在中心用于清算通存通兑汇差的资金。

应收汇差或缴存款项记借方,应付汇差或退还款项记贷方。

⑻23231 信用社上存联社款项。

清算中心专用,按各支行设分户账。

核算支行存放的清算通存通兑汇差的资金,支行缴存或应收汇差款项记贷方,退划或应付款项记借方。

2.凭证
⑴存款凭条。

可免填或由客户存入款项时填写,作储蓄账户贷方传票,通存时作11241科目贷方传票。

⑵取款凭条。

可免填或由客户支取款项时填写,作储蓄账户借方传票,通兑时作11241科目借方传票。

⑶利息清单。

两联式,客户账户销户时打印。

第一联支行留底,作利息支出科目借方传票、通兑时作11241科目借方传票;第二联给客户作为回单。

⑷整存整取定期储蓄普通存单。

本存单有效填写金额在五万元以内(含五万元),超出有效填写金额存单无效。

⑸整存整取定期储蓄特种存单。

本存单有效填写金额在五万元以上(不含五万元),不足填写金额存单无效,支取时须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⑹储蓄存单。

定活两便整存整取储蓄存款、活期整存整取储蓄存款、个人通知储蓄存款等三个储种共用。

开立存单时,在首行打印“定活两便”、“活期”、“个人通知”等字样区分。

⑺存款存折。

活期储蓄存款、零存整取储蓄存款、整存零取储蓄存款、存本取息储蓄存款、教育储蓄存款等五个储种共用。

开立账户时,在存折首页打印“活期、零存整取、整存零取、存本取息、教育”等字样区分。

3.清单、报表及汇总凭证
⑴代入账汇总凭证。

支行打印;
⑵汇总凭证。

支行打印;
⑶本代他清单。

支行打印,反映在他社(支行)开立的账户,由本行代理通存通兑的业务清单;
⑷他代本清单。

支行打印,反映在本行开户,但由他社(支行)代理通存通兑的业务的清单;
⑸支行通兑资金清算表。

支行打印,反映本代他、他代本的清算资金总额。

本代他借方、他代本贷方为应收款项;本代他贷方、他代本借方为应付款项。

应收、应付轧差后的余额,正数表示本行当日应收汇差、负数表示本行当日应付汇差;
⑹支行通存通兑流水账。

支行打印;
⑺通存通兑资金明细账。

清算中心打印;
⑻通存通兑资金平衡表。

清算中心打印。

(二)账务核算及资金清算
储蓄通存通兑实行自动转账,每办理一笔通存通兑业务,均产生三套以上的会计分录,一套为代理信用社(支行),一套为开户支行,此外根据通存通兑辖域不同而产生县(市、区)中心直至市中心、省中心等顶级中心的会计分录。

通存通兑业务的资金实时清算,分级处理。

跨社(行)通存通兑业务由县(市、区)中心负责资金清算,跨县(市、区)的通存通兑业务由市中心负责清算,跨市的通存通兑业务由省中心负责清算。

1.账务处理和会计分录(以市辖通存通兑为例,此时顶级中心为市中心):
⑴代收业务
代理行会计分录:
借:1011现金或其他科目
贷:11241存放联社款项
代理行清算中心会计分录:
借:23231——代理行
贷:11241(存放市中心清算款项)
市中心会计分录:
借:23231——代理社所在的县中心
贷:23231——开户社所在的县中心
开户社(行)所在清算中心会计分录:
借:11241(存放市中心清算款项)
贷:23231——开户行
原开户信用社(支行)会计分录:
借:11241——存放联社款项
贷:存款科目
⑵代付业务
代理行会计分录:
借:11241--存放联社款项
贷:1011--现金或其他科目
代理社所在的县(市、区)中心会计分录:
借:11241--存放市中心清算款项
贷:23231—代理行
市中心会计分录:
借:23231—开户行所在的县中心
贷:23231—代理行所在的县中心
开户行所在的县中心会计分录:
借:23231—开户行
贷:11241--存放市中心清算款项
原开户信用社(支行)会计分录:
借:存款科目
贷:11241--存放联社款项
⑶结清账户,须打印利息清单:
代理行会计分录:
借:11241--存放联社款项(本金+利息-利息税)
贷:1011--现金或其他科目
原开户信用社(支行)会计分录:
借:存款科目
借:2616或5211利息支出
贷:11241--存放联社款项
借:11241-- 存放联社款项
贷:2653--应缴代扣利息所得税
清算中心、市中心以本息减计利息税后的金额入账清算,会计分录同代付业
务。

⑷储蓄通存通兑信用社(支行)资金清算的账务处理:
在综合业务信息系统中,储蓄通存通兑业务已自动记账,资金已实时清算,因此每天通存通兑业务的资金清算仅在日终过程中将发生额汇总后记入存放款账户,支行及中心在次日日启后打印有关清单核对,然后打印汇总凭证(或填制手工凭证)装订入上日传票内。

(三)凭证资料打印及核对
1.支行应根据每日打印的有关单证进行明细核对。

⑴他代本/结算来账清单与他代本代入账汇总凭证笔数、金额核对一致,并且与支行通兑资金清算表核对一致;
⑵本代他/结算往账清单与支行通兑资金清算表核对一致;
⑶支行通兑资金清算表发生额合计数与日终打印存放联社款项汇总凭证金额核对一致;
⑷支行通存通兑流水账发现差错需核对流水时打印,正常情况可以不打印。

2.清算中心应根据每日日终打印的中心储蓄通兑明细表发生额合计数与日终汇总凭证金额核对一致;中心储蓄通兑资金平衡表与中心储蓄通兑明细表核对一致。

3.通存通兑业务对账是正常办理联网业务和资金安全的可靠保证,各支行、中心必须按规定认真对账。

第二十三条差错业务的会计处理
(一)储蓄通存通兑差错的处理应坚持“核实差错,保留依据,先内后外,先前台交易处理再后台数据修改”的原则。

核实差错:储蓄通存通兑业务差错的处理,必须在错误事实己经清晰的基础上,由省清算中心协调代理方或委托方进行纠正处理。

保留依据:发现储蓄通存通兑业务差错时,受理方、委托方及清算中心应注意客户提交的原始凭证、打印的账表、机内记录及柜面监控录像等原始依据的保管。

先内后外:对储蓄通存通兑业务账务差错,没有发生款项损失,不必向客户追索的,通过系统内的账务调整进行纠正;己经发生款项损失的,应及时向客户进行追索。

先前台交易处理再后台数据修改:对储蓄通存通兑业务差错,应首先通过前台交易进行账务调整。

无法通过前台交易调账处理的,由数据中心进行数据修改。

(二)通存通兑业务常见的差错种类
1.重复入账。

发生通存通兑业务,遇通讯故障或系统故障等原因,临柜人员在未辨明该笔交易是否已入账的情况下,再次发起交易,造成同一笔存取款业务重复入账的情况。

如果存款业务重复入账,造成款项实际未收取,而客户存款账余额已相应增加;取款业务重复入账,造成款项实际未支付,而客户存款账余额已相应减少。

2.代理方记账未成功,委托方记账成功。

业务过程中,突遇系统故障或通讯故障,可能造成代理方未记账、委托方记账的情况,形成单边账。

无论是存款业务单边账还是取款业务单边账,由于代理方未反映记账成功信息,款项实际未收付,而委托方客户存款账户的存款余额已改动,从而造成实际款项收付与客户账户信息不符。

3.代理方记账已成功,委托方记账未成功。

发生这种单边账时,无论是存款业务的单边账还是取款业务的单边账,由于代理方已反映记账成功信息,款项已实际收付,而委托方客户存款账户的存款余额未改动,从而造成实际款项收付与客户账户信息不符。

4.误抹账。

由于代理行柜员操作失误,已完成的正常交易被抹账。

如果存款业务被抹账,造成款项实际已收取,而客户存款账余额未增加;取款业务被抹账,造成款项实际己支付,而客户存款账余额未减少。

两种情况导致代理行账款不符。

(三)差错账务的调整
通存通兑业务发生差错后,造成代理行实际的款项收付与开户行客户存款账户登记信息不符,需要以代理行实际款项收付为准,进行客户账务的调整。

具体
分为借记调整及贷记调整两种情况。

1.借记调整,即减少客户存款账户余额的调整,主要包括:
⑴存款业务重复入账;
⑵存款业务时,发生的代理方记账未成功、委托方记账已成功的单边账;
⑶取款业务时,发生的代理方记账已成功,委托方记账未成功的单边账;
⑷取款业务误抹账。

借记调整,应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⑴当日日终之前发现且客户存款账户有足够余额的,而且可通过抹账交易处理的,应由代理行进行抹账处理;
⑵若取款业务误抹账或当日日终之后才发现的其他差错。

委托行根据中心的指令,通过“取款”交易,科目去向选择“其他扣划”,将该笔款项从客户账转入“临时存欠”科目。

若是由于单边账引起的借记调整,扣划款项后委托行及所属的清算中心均需通过“面向传票”交易补登不全的账务,会计分录如下:
委托行:
借:4646——临时存欠
贷:l124——存放联社款项
清算中心;
借:2323——信用社存放联社款项一委托方
贷:1124——存放联社款项
省清算中心:
借:2323——信用社存放联社款项一委托方市中心
贷:2323——信用社存放联社款项一代理方市中心
若是重复记账或误抹账引起的借记调整,由委托方及所属的清算中心补记账务外,还应由代理行及所属的清算中心补记账务,会计分录如下: 代理行:
借:1124——存放联社款项
贷:1391——其他应收款一出纳短款
清算中心;
借:1124——存放联社款项
贷:2323——信用社存放联社款项一代理方
若在非营业时间发视差错,已无法通过信用社前台交易处理的,由委托行所在的数据中心通过“止付”交易将该账户相应的金额进行止付,次日转知委托行,由委托行解除止付后再按上述办法进行账务调整。

⑶若客户已将款项支取,存款账户余额已不足以按上述 1或2处理的,应由受理行负责、委托行协助,向客户追索款项。

2.贷记调整,即增加客户存款账户的余额的调整,主要包括:
⑴取款业务重复入账;
⑵取款业务时发生的代理方记账未成功、委托方记账已成功的单边账;
⑶存款业务时发生的代理方记账已成功、委托方记账未成功的单边账;
⑷存款业务误抹账。

贷记调整,应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⑴当日日终之前发现,可通过抹账交易处理的,应由代理行进行抹账处理;
⑵存款业务误抹账或当日日终之后才发现的取款业务重复入账,核实情况后,由代理行处理。

代理行应通过“存款”交易,将该笔款项补记入客户存款账户。

当日处理的,科目来源选择“现金”,次日处理的,应先将相应款项在“其他应付款一出纳长款”科目中挂账,执行存款交易时,科目来源选择“临时存欠”,同时通过“面向传票”交易销记“临时存欠”及出纳长款,面向传票时的会计分录:
借:2621其他应付款一出纳长款
贷:4646 临时存欠
当日日终之后发现的由于单边账引起的贷记调整,由委托行根据上级中心的指令进行处理。

委托行通过“存款”交易,科目来源选择“临时存欠”,将该笔款项补记入客户存款账户。

同时委托行及所属的清算中心均需通过“面向传票”
交易补登不全的账务,会计分录如下:
委托行:
借:1124存放联社款项
贷:4646临时存欠
清算中心:
借:1124存放联社款项
贷: 2323信用社存放联社款项一委托方
省清算中心:
借:2323信用社存放联社款项一代理市中心
贷:2323信用社存放联社款项一委托市中心
贷记调整一般不得通过后台数据库修改的方式进行。

(四)差错业务的查询查复
储蓄通存通兑业务的查询查复,要做到“有疑必查,查必彻底,有查必复,复必详尽,准确及时”。

发生差错时,首先发现的一方应填写《省农村信用社储蓄通存通兑业务查询查复书》,并通过传真方式向对方所属的数据中心发出查询,同时报告上级数据中心,上级中心应即向省中心转发查询。

委托方数据中心、代理方数据中心应在省中心的统一协调下,密切配合,尽快查清事实。

事实核查清楚后,由省中心填写处理意见,将查询查复书逐级下传,各级中心及支行凭以进行账务调整。

情况紧急或没有传真机的,可先通过电话联系的方式进行查询查复,但应在当日补寄(特快专递方式)或传真查询查复书。

查询查复过程中,要对储户予以妥善解释,并注意防范资金风险。

(五)为保证通兑资金的安全,、、等10个的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作为代理行时,与、县发生的每一笔通存通兑业务,均应执行当日账户流水查询交易,核查存款账户的入账情况。

(六)全省储蓄通存通兑开通后,凡发生错款,代理行负有追款的责任,委托行要积极协助代理行追款。

(七)本办法所述差错借记调整及贷记调整涉及的账务处理仅
适用于10个市(、、)的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及清算中心,农村信用社的具体账务调整方式应分别根据办事处和联社的规定执行。

(八)对支行上报的通存通兑差错,应登记通存通兑业务差错登记簿,查明原因后由清算中心出具“错账调整(冲正)通知书”,并经清算中心主办会计或分管领导签字后,需要清算中心账务调整的,由清算中心操作员据以填制传票进行账务调整或冲正;如需支行进行账务调整的,应将“错账调整(冲正)通知书”交差错支行,支行据此进行调账处理。

差错处理情况需在“通存通兑业务账务差错及处理登记簿”栏详细登记错账日期、原因、金额、批准人等,以备日后查考。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农村合作银行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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