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式供水工设计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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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式供水工程设计基本要求
目次
1 总则. 1
2 供水规划. 2
3 集中式供水工程设计基本要求. 3
3.1 供水规模和用水量. 3
3.2 供水水质和水压. 5
3.3 水源. 5
3.4 供水范围和供水方式. 6
3.5 防洪和抗震. 6
4 取水构筑物设计. 7
4.1 地下水取水构筑物. 7
4.2 地表水取水构筑物. 11
5 泵站设计. 13
6 输配水设计. 17
7 调节构筑物设计. 21
8 水厂总体设计. 23
9 净水设计. 25
9.1 基本要求. 25
9.2 预沉. 25
9.3 粗滤和慢滤. 26
9.4 凝聚剂和助凝剂的选择与投配. 27
9.5 混合. 27
9.6 絮凝、沉淀和澄清. 27
9.7 过滤. 30
9.8 净水器. 32
9.9 深度净化. 32
9.10 地下水除铁和除锰. 33
9.11 地下水除氟. 34
9.12 电渗析. 35
9.13 消毒. 37
10 施工与验收. 38
10.1 一般要求. 38
10.2 土建工程. 38
10.3 材料、设备采购. 38
10.4 管道、设备安装. 39
10.5 试运行. 40
10.6 竣工验收. 40
11 运行管理. 41
11.1 一般要求. 41
11.2 水质检验. 41
11.3 水源管理. 42
11.4 净水厂管理. 43
11.5 泵站管理. 44
11.6 输配水管理. 45
12 分散式供水工程建设和管理. 46
12.1 一般要求. 46
12.2 雨水集蓄供水工程. 46
12.3 引蓄供水工程. 48
12.4 分散式供水井. 48
规范用词说明. 50
条文说明. 51
1 总则
1.0.1 为规范我国村镇供水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提高供水质量,保障饮水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促进村镇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特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制镇、集镇、村庄供水工程的建设和管理。
1.0.3 村镇供水工程应分类进行建设和管理。村镇供水工程可分为集中式和分散式两大类,其中集中式供水工程按供水规模可分为表
表
1.0.4 村镇供水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 合理利用水资源,有效保护供水水源;
2 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规定;
3 与当地村镇总体规划相协调,以近期为主,近、远期结合,设计年限宜为10a~15a,可分期实施;
4 充分听取用户意见,因地制宜选择供水方式和供水技术,在保证工程安全和供水质量的前提下,力求经济合理、运行管理简便;
5 积极采用适合当地条件并经工程实践和鉴定合格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6 充分利用现有水利工程;
7 尽量避免洪涝、地质灾害的危害,或有抵御灾害的措施。
1.0.5 村镇供水工程的建设和管理,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供水规划
2.0.1 发展村镇供水,应制定区域供水规划和供水工程规划。
2.0.2 区域供水规划应根据规划区域内各村镇的社会经济状况、总体规划、供水现状、用水需求、区域水资源条件及其管理要求、村镇分布和自然条件等进行编制。
规划内容应包括供水现状分析与评价,拟建供水工程的类型、数量、布局及受益范围,各工程的主要建设内容、规模、投资估算,建设和管理的近、远期目标,保障供水工程良性运营的管理措施,以及实现规划的保障措施等。
区域供水规划,应能指导当地村镇供水工程的建设和管理。
2.0.3 应根据水源的水量和水质、供水的水量和水质、供水可靠性、用水方便程度等,对村镇供水现状进行分析与评价。
2.0.4 有符合水质、水量要求的水源时,应规划建造集中式供水工程;有条件时,应优先选择联片集中式供水或管网延伸式供水,水源和供水范围可跨村、镇、行政区域进行规划,但
应作好协调工作。
受水源、地形、居住、电力、经济等条件限制,不适宜建造集中式供水工程时,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划建造分散式供水工程。
2.0.5 集中式供水工程应按照本规范第3~9章的有关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合理确定其水源、供水范围、供水规模、供水方式、水厂厂址、净水工艺和管网布置。
分散式供水工程应按照本规范第12章的有关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合理确定其工程形式。
2.0.6 对规划选用的水源地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3 集中式供水工程设计基本要求
3.1 供水规模和用水量
3.1.1 供水规模,包括居民生活用水量、公共建筑用水量、饲养畜禽用水量、企业用水量、消防用水量、浇洒道路和绿地用水量、管网漏失水量和未预见用水量等,应根据当地实际用水需求列项,按最高日用水量进行计算。
确定供水规模时,应综合考虑现状用水量、用水条件及其设计年限内的发展变化、水源条件、制水成本、已有供水能力、当地用水定额标准和类似工程的供水情况。
联片集中供水工程的供水规模,应分别计算供水范围内各村、镇的最高日用水量。
3.1.2 居民生活用水量可按公式(
W =Pq/1000 (
P=P0(1+γ)n + P1 (
式中W —居民生活用水量,m3/d;
P —设计用水居民人数,人;
P0—供水范围内的现状常住人口数,其中包括无当地户籍的常住人口,人;
γ—设计年限内人口的自然增长率,可根据当地近年来的人口自然增长率确定;
n —工程设计年限,a;
P1—设计年限内人口的机械增长总数,可根据各村镇的人口规划以及近年来流动人口和户籍迁移人口的变化情况按平均增长法确定,人;
q —最高日居民生活用水定额,可按表,L/(人·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