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通祥律师:完善最高检对死刑复核法律监督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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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程序法律监督功能的定位

死刑复核程序法律监督功能的定位
中死 刑复 核程 序就 是在 司法 上从 严 控制 死刑适 用 的
( ) 一 死刑 复核 程序 法律 监督 的含 义
《 中华人民共 和国宪法》 19条规定 : 中华 第 2 “
人 民共 和 国人 民检 察 院是 国 家 的法 律 监 督 机 关 。 ”
《 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8 第 条规定 : 人 民 “
死 刑是 对犯 罪分 子 的生命 进行 剥夺 的最 严 厉 的

刑 罚方法 , 有 不 可恢 复性 。故 现 代世 界 各 国对 待 具

死刑 复核 程序 法律 监督 的 内涵
死刑 , 无不慎之又慎。我国在死刑问题上 , 采取保 留 死刑 , 坚持少杀 、 慎杀 , 防止错杀 的态度 , 从立法 、 司 法和执行层面对死 刑的适用都作 了严格的限制 , 其
律监督功能应当是程序性 的, 而非实体处分权 。检 察机关对法院的死刑复核程序实施法律监督的直接 作 用体 现在 两个 方 面 , 即启 动 程 序 和 提 出 意见 。对 于前者主要指提起抗诉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 对于后 者即当发现审判活动违法时提出纠正意见 。而这两 种作用 , 都只具有程序的意义, 检察机关启动程序后 法院怎么判决 , 提出纠正违法意见后法院是否接受 、 是否纠正及怎样纠正 , 都由法 院 自己依法独立 自主 地作出决定 , 检察机关无权要求法院必须怎么判 和
活 动 。人 民检察 院对 整个 刑事诉 的公 平 、 正义 。从 其 运转 的作 用 来看 , 死刑 复核 程序 在保 证死 刑案 件 审判质 量 , 防止 冤 枉无 辜 , 贯彻 “ 慎杀 、 杀 、 止 错 杀 ” 少 防 的死 刑政 策
检 察 院依 法 对 刑 事 诉 讼 实 行 法 律 监 督 。 按 照 宪 法 ” 和刑事诉 讼 法 的规 定 , 民检 察 院 是 我 国 的 司法 机 人

谢通祥:最高检设立死刑复核检察厅 可减少死刑案误判

谢通祥:最高检设立死刑复核检察厅 可减少死刑案误判

北京谢通祥律师:最高检已于去年下半年设立死刑复核检察厅,对最高法死刑复核案件进行监督。

2007年1月,最高法收回了下放长达27年之久的死刑复核权。

经过6年司法实践,最
高法死刑复核已经进入规范化阶段。

按照新刑诉法的规定,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检可以向最高法提出意见。

最高法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检。

从最高检内部了解到,早在2007年,最高检便成立死刑复核检察工作办公室,对死刑复核案件进行法律监督。

去年下半年,死刑复核检察厅已正式取代死刑复核检察工作办公室,成为最高检21个内设机构之一。

查阅发现,死刑复核检察厅内设4个处级机构,承担多项职能,包括对最高法复核的死刑案件,认为确有必要的,向最高法提出意见;对最高法通报的死刑复核结果进行分析研究等。

对于死刑复核检察厅最新的工作进展,最高检死刑复核检察厅厅长叶峰今年曾称,最高检将通过对死刑复核结果的分析研究、收集典型案例等形式,梳理出法律、政策、证据适用标准,推动死刑适用标准的统一规范。

死刑复核制度

死刑复核制度

死刑复核制度死刑复核制度是指被判处死刑的人员可以向一定的法律程序进行申诉和辩护,以确保判决的公正和合法性。

死刑复核制度在规范司法程序、保障被执行死刑犯的权益、防止冤错案件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死刑复核制度有助于保障司法公正。

在司法过程中,误判或冤错是不可避免的,导致无辜的人受到不公正的待遇。

通过死刑复核制度,被判死刑的人可以申请复核,让专业的复核机构对案件重新审查。

这样一来,可以有更多的人参与审判过程,减少主审法官的个人特点对判决结果的影响,提高判决的公正性。

其次,死刑复核制度有助于保护被执行死刑犯的合法权益。

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直接侵犯人的生命权。

因此,在判决执行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和相关法律规定,保障被执行死刑犯的合法权益。

死刑复核制度可以对判决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确保被执行死刑犯在司法过程中的法律权益受到保护。

此外,死刑复核制度有助于减少冤错案件的发生。

冤错案件对被害人和被冤枉的人都是巨大的伤害,一旦冤案发生,往往难以挽回。

通过死刑复核制度,可以对判决结果进行再审,防止冤错案件的发生。

这可以为被执行死刑的人提供机会证明自己的无罪或减轻刑罚,减少冤错案件对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

然而,死刑复核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复核过程可能非常漫长,耗费大量的时间和资源。

这就意味着,对于被判处死刑的人来说,可能需要在监狱中度过很长时间,无法及时得到公正的判决。

其次,复核机构可能存在主观判断的问题,可能会因为一些政治或其他因素而偏离公正的判决。

因此,需要对复核机构进行有效的监督,保证复核过程的公正性。

总之,死刑复核制度在司法公正、保护被执行死刑犯权益、防止冤错案件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需要认识到其存在的问题,并通过完善制度、加强监督来提高复核制度的公正性和效率,确保死刑复核制度能够更好地履行其使命。

谢通祥律师:行政化困扰死刑复核

谢通祥律师:行政化困扰死刑复核

《行政化困扰死刑复核》2013年10月14日09:48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谢通祥律师简介:谢通祥,北京著名死刑复核律师,中国律师司法网总裁、首席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擅长刑事案件辩护、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

其办理的李有斌绑架致人死亡案二审改判为死缓;李辉杀人抢劫案最高院不予核准死刑,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温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最高法院死刑复核改判死缓;杨方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最高法院死刑复核改判死缓;吴玉民涉嫌合同诈骗无罪释放;北京市中汽乾坤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韩明坤涉嫌合同诈骗案无罪释放;刘清春滥伐林木无罪释放。

针对“最高法院死刑复核第一案”(杨方振案)成功改判,接受民主与法制时报访谈目前死刑复核案件的审理,延续传统的“承办法官阅卷→合议庭合议→审(庭)委会决定”的办案模式。

尽管由原来书面审发展为书面审结合调查审,但这种审、辩、判分离的审理模式,本质上仍然是行政化的内部评判机制,很难为死刑复核裁决赢得司法权威和社会公信力。

死刑复核程序的一次“破例”,或许会带来这一程序的重大突破,也或许会成为真正的破例,不再出现。

到底是什么原因掣肘着死刑复核程序的改变?作为“破例”的死刑复核案的辩护律师,谢通祥有着深入的思考。

民主与法制社记者(以下简称记者):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相比普通刑事案件程序,有何特别之处?谢通祥: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相比于普通刑事案件有巨大差别。

从某种意义上讲,死刑复核程序是两审终审制的一种例外,是一种特殊程序。

一审、二审程序的启动都遵循不告不理原则,而死刑复核程序启动既不需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者抗诉,也不需当事人提起自诉或者上诉,只要二审法院审理完毕或一审后在法定期限被告人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的判决书,人民法院就应当无条件自动将案件报送最高人民法院进入死刑复核。

2012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几处变动:最高法院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案件,可发回重审或者提审改判;死刑复核程序增加讯问被告人和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加强检察监督,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死刑复核案件的具体意见。

谢通祥律师:最高法院死刑复核程序的现在与未来

谢通祥律师:最高法院死刑复核程序的现在与未来

最高法院死刑复核程序的现在与未来——谢通祥律师谢通祥律师点评:每年核准、不予核准死刑的数量、百分比,具体到每个省都有精确统计作为二审终审制之外针对死刑案件的特殊救济程序,死刑复核意在秉持少杀、慎杀的理念,防止及纠正二审判罚中的失误。

1983年严打期间,为提升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死刑复核权曾一度被下放至省级高院。

但是由二审法院复核自己的审判结果,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有可能造成冤假错案且无从监管的后果。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将此权力收回,同时将原有2个刑事审判庭增加到5个,并逐渐扩充了400多个编制,从各省市法院系统、法学院、律师中择优选拔人才。

无论是以前的刑事诉讼法还是现行《刑事诉讼法》涉及到死刑复核程序的条文还很少都仅是寥寥几笔。

我们希望在不久的将来,死刑复核制度能真正的发挥其本身的作用,控制死刑律师会见死刑复核程序中的被告人,在经过法院终审判决后,依然被判处死刑,这种情况下的被告人基本上已经穷尽了各种救济途径。

由于大多数被告人法律知识匮乏,不知如何进行自我辩护和自我保护,没有更多的方法能够保护自己的权利,因人身自由的限制和各种权利的剥夺更不可能自由的向死刑复核庭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见。

这时就需要律师代理被告人表达诉求、阐述法律意见。

律师会见权是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一项极为重要的权利,它是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实现法律赋予律师所享有的其他诉讼权利的前提和基础,也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获得辩护的法定权利得以实现的有效途径。

依据2008年6月1日开始施行的《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此条的出现被一致认为是律师会见权法律保障上的一大进步。

依据2008年发布的《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律师提出会见法官请求的,合议庭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在工作时间和办公场所安排会见。

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律师网首席律师谢通祥谢通祥现任中国律师司法网总裁、首席律师、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律师网首席律师、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北京市委法律服务志愿者联谊会专家、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北京西城社会法制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东城律师协会人大政协委员会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商务参赞与企业家联谊会法律顾问、亚洲新闻周刊法律顾问、第一页共十六页北京佳木斯企业商会法律顾问。

谢通祥学历系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

曾先后任公证处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律师、中国中央数字电视法律频道制片人。

谢通祥主要典型成功案例:谢通祥擅长重大刑事、民商事案件辩护代理、专业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与死刑辩护律师业务,参加最高法院死刑复核首次开庭,是办理最高法院死刑复核死刑辩护案件最多的律师,代表性大案主要有:李有斌绑架罪致人死亡案二审死刑改判;累犯温珂踢死警察故意杀人罪死刑最高法院死刑复核后不予核准死刑,依法改判;杨方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死刑最高法院死刑复核后不予核准死刑,依法改判;累犯李辉故意杀人罪、抢劫罪死刑案最高法院死刑复核后不予核准死刑,依法改判;北京市中汽乾坤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韩明坤涉嫌合同诈骗案800万元无罪释放;吴玉民合同诈骗罪法院直接判决无罪,中央电视台直播新型地沟油八千万元大案被告王佃生的辩护人。

资格证书:谢通祥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颁发的A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颁发的《公证员执业资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人事部、国务院国资委联合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等证书。

业务专长:谢通祥擅长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死刑辩护、重大、疑难刑事案件辩护、民事、商事案件诉讼代理。

国务院与省级政府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企业兼并与重组、国企改制、股票、证券发行与上市领域的法律业务,擅长于公司企业法律顾问及治理结构的设计,公司设立、收购、兼并、重组、破产清算,相应的诉讼和仲裁事宜。

死刑复核程序之功能及其完善

死刑复核程序之功能及其完善
1 死刑复 核程序 的功 能定位
我国《 刑事诉讼法》 当中对于死刑复核程序 的规 定明确体现了防止错杀这项功能。在司法实践 中, 由于各种主客观 因素的影响 , 很难绝对保证法院作 出的死刑判决不出差错 , 而死刑又是刑罚 当中最为 严厉的刑种 , 一旦错判损失无法弥补。死刑复核程
死刑复核程 序之功能及其完善
刘朝 晖 王 鑫
( .北华航天工业 学院 文法系 ,河北 廊坊 0 5 0 ;2 1 6 00 .华东政 法大学 法律 学院,上海 20 4 ) 0 0 2 摘 要:死刑复核程序是我国独有 的一 道针对 死刑 适用 而设立 的程序 ,从 司法层 面来说 有着 不容忽视 的功 能。
件的冤、 、 假 错案, 中有很大一部分原因集 中在事 其 实认定上 , 也即取证上 的刑讯逼供和证据运用中的 口供主义, 从被公开的错误裁判看 , 几乎均存在刑讯
年 l 月 2 公布的《 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 0 6日 人 要》 已经明确落实有关法律的规定和中央关于司 也
法体制改革的部署 , 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 核准权 。 由最高院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在几个方面都是 具有积极意义的。 2 1 由最高院的功能来看, . 更有利于发挥死刑复核 程序的控制功能 最高院是我国的最高审判机关 , 是一个 国家制 度体系中居于司法体系最高位阶的法院 , 具有终极 的国家审判职能和强大的社会控制功能 , 正因为最 高院处在这样一个最高点 , 因而决定 了其有着两大 功能: 司法性功能和政治性功能。 所谓司法性功能是针对它在司法实践中所起的 作用而言, 在司法实践中, 下级法院在处理具体案件 时出现争议或对法律的适用出现疑问时都 由最高院 作出回复 , 且最高院作 出的判决 、 裁定具有终极性。 所谓政治性功能表现为权利制约功能和公共政策形 成功能。前者主要通过最高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达

从“死刑复核权”收回看中国法治进步

从“死刑复核权”收回看中国法治进步

从“死刑复核权”收回看中国法治进步
林霜
【期刊名称】《人民政坛》
【年(卷),期】2007()7
【摘要】收回死刑案件核准权,是新中国刑事法制发展进程中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大事,不仅对我国刑事审判工作,而且对国家法制的发展与进步,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人们不禁要问,死刑案件核准权"下放"的原由是什么?为什么要收回?《从"死刑复核权"收回看中国法治进步》以新的视角为读者解读。

【总页数】3页(P16-18)
【关键词】死刑复核权;中国法治;最高人民法院
【作者】林霜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5
【相关文献】
1.完善我国死刑复核法律监督制度——收回死刑复核权的后续配套改革 [J], 邓思

2.用法治的眼光看中国的取保候审制度——我国取保候审制度在法治精神方面的缺失 [J], 赖亮洲;杜思危
3.法治建设:最高院为收回死刑复核权向律师界招收法官 [J], 叶逗逗
4.从夫妻财产制度发展看中国法治进步 [J], 杨琰珂; 荆红琴
5.交流、融合、进步--从美曰两国牙科镇静镇痛发展现状看中国口腔舒适化未来[J], 万阔;景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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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权统一行使的法治意义是什么

死刑复核权统一行使的法治意义是什么

死刑复核权统一行使的法治意义是什么检察机关对死刑复核进行法律监督符合宪法、法律的规定和国家政策的要求。

检察机关对死刑复核进行法律监督契合"审检分立"的精神。

检察机关对死刑复核进行法律监督不会损害"审判独立"的原则。

在我国的司法审判中,死刑无疑是最重的一种刑法。

死刑我国历来不主张废除,因为社会中一些犯罪性质特别恶略的案件是适用于死刑的。

但是,尽管我国有死刑,在执行的时候,确是非常谨慎的。

毕竟死刑事关当事人的生死。

下文中,小编要为大家介绍的是死刑复核权统一行使的法治意义是什么?▲一、死刑复核权统一行使的法治意义是什么?在中国的宪法和法律语境中,检察机关对死刑复核程序进行法律监督有其法理依据和现实基础。

▲1、检察机关对死刑复核进行法律监督符合宪法、法律的规定和国家政策的要求我国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刑事诉讼法第8条也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5条第4项则进一步明确:人民检察院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尽管上述条文并非专门针对死刑复核程序,但纵观死刑复核程序在刑事诉讼法中的位置(被规定在第三编"审判"中),其系诉讼活动的性质乃属无疑。

因此,对死刑复核的监督,可以推论出是检察机关的法定权力和义务。

我国的死刑政策是"少杀、慎杀,防止错杀",由检察机关介入死刑复核,有助于实现这一政策目标。

事实上,近年来中央及有关部门的政策文件也体现了强化和推进检察机关司法监督权(包括对死刑复核的监督权)的精神,如2007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其中就要求"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加强对办理死刑案件的法律监督";2008年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也明确提出,要改革和完善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以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制约。

死刑复核的现实意义4篇

死刑复核的现实意义4篇

死刑复核的现实意义4篇死刑复核的现实意义1、死刑复核程序有利于保证死刑适用的正确性人的认识有一个循环往复,螺旋上升的过程,只有经过多次不断的检验,才能使认识逐渐接近客观实际。

诉讼认识也是如此,只有经过从侦查到起诉、审判,从一审到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等多次反复,才能使公安司法人员的认识逐渐接近案件的客观事实,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冤假错案。

死刑案件通常更加复杂,往往更需要经过多次检验。

不仅如此,人死不可复生,死刑一旦被执行就无法补救,因而更必须保证死刑判决的正确无误。

死刑复核程序的设置使死刑案件在一审和二审程序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一道检验和保障机制,这对于保证死刑的正确适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2、死刑复核程序有利于控制死刑的适用,实现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严肃谨慎、少杀慎杀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贯方针,在刑事诉讼法中特别设立死刑复核程序,正是贯彻这一方针的具体体现。

通过死刑复核,对那些适用死刑不当的判决、裁定,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分别作出不同的处理:对纯属无罪或因证据不足应判无罪的人,纠正冤案,立即释放,恢复其自由;对那些虽然有罪,但不应判处死刑的罪犯,可根据不同情况依法改判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等刑罚。

这样做,不仅有利于防止无辜错杀和死刑滥用,避免给国家、公民造成重大损失,而且还可以收到良好的政治效果。

因此,死刑复核程序是坚持少杀、慎杀和防止滥杀的可靠保证。

3、死刑复核程序还是严格死刑规格、统一执法尺度的关键程序由于死刑(死缓)判决的核准权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行使的,这有利于从诉讼程序上保证死刑执法尺度的统一,防止地区之间宽严不一。

而且有利于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及时发现死刑适用中可能出现的偏差和错误,及时纠正错误的死刑裁判,并在此基础上总结审判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指导和督促下级人民法院提高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确保死刑在全国和全省(市、自治区)范围内的统一正确适用。

死刑复核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诉讼的一个环节。

浅析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

浅析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

浅析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摘要】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对于保障司法公平和人权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首先从死刑复核程序的重要性入手,分析了目前我国死刑复核程序存在的现状和问题。

随后提出了完善死刑复核程序的建议,包括加强对死刑案件的监督和提高死刑复核程序的公正性。

通过这些措施,可以有效提升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质量,保障每个案件的公正审判。

最终,结论指出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是维护司法公平和人权的重要举措,应该得到全社会的重视和支持。

通过不断完善死刑复核程序,才能更好地落实法治精神,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关键词】死刑复核程序、完善、现状分析、问题、建议、监督、公正性、司法公平、人权1. 引言1.1 死刑复核程序的重要性死刑复核程序是我国司法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它对保障司法公平和人权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死刑是一项极端的惩罚措施,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出现错误或不公正的情况,将对被判死刑的个体和家庭造成不可逆转的伤害。

死刑复核程序在确保判决准确性和公正性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通过对死刑案件进行复核,可以有效减少司法错判和冤假错案,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死刑复核程序也是反映法治精神和人道主义理念的具体体现,是我国司法体系健康、成熟发展的重要标志。

加强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不仅是维护司法公平和人权的需要,也是推进法治建设和社会进步的重要举措。

2. 正文2.1 死刑复核程序的现状分析。

我国目前的死刑复核程序主要包括两个阶段,即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

在一审阶段,法院对被告人进行审理,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做出有罪判决,如果判决为死刑,被告人可以提起上诉进行二审复核。

在二审阶段,高级法院将对一审判决进行审查,如果认为确有错误,将对案件进行改判或撤销原判。

当前我国死刑复核程序存在一些问题。

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导致二审复核并不总是能够起到纠错作用。

部分地区法官对死刑复核程序的了解和应用不够深入,容易出现判决不公正的情况。

浅谈设置死刑复核程序的原因

浅谈设置死刑复核程序的原因

浅谈设置死刑复核程序的原因【摘要】死刑在我国一直存在,但死刑判决可能存在错误。

执法不到位可能导致错案,设置死刑复核程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此类错误。

提高司法水平和公正性,保障被告的权利,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尊重法律和人权。

死刑复核程序是必要的,可以提高法律执行的公正性。

在执行死刑前进行复核程序,可以确保判决的准确性和公正性,最大程度地保护被告的权利,避免无辜者误判入狱或被处决。

死刑复核程序的设置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稳定。

【关键词】死刑、复核程序、错案、司法水平、公正性、被告权利、冤假错案、法律、人权、必要、公正性1. 引言1.1 死刑在我国一直存在死刑在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种法律制度,它是一种对犯罪行为的极端惩罚措施。

从古代的斩首、凌迟到现代的枪决、注射等方式,死刑一直是中国刑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死刑被视为对犯罪分子的一种惩罚,也被认为是对社会安全和稳定的一种保障。

在中国,死刑既是一种法律制度,也是一种社会现实。

尽管有一些争议和质疑,但是死刑在中国的存在并没有改变。

死刑的合法性和适用性一直是国内外学术界和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死刑在中国的废除和改革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

在这种背景下,设置死刑复核程序就显得尤为重要。

因为死刑在我国一直存在,所以死刑复核程序的确有其必要性和重要性。

1.2 死刑判决可能存在错误在现实生活中,有许多案例证明了死刑判决可能存在错误的事实。

有些案件中,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作出死刑判决,导致冤狱的发生;有些案件中,由于审判程序不规范、法官主观臆断等原因,最终造成了错误的判决。

这些案例无不提示着我们必须重视死刑判决可能存在的错误性,并加强死刑复核程序的设置。

死刑复核程序的设立不仅是对被告的一种保障,更是对司法公正的体现。

只有通过严格的复核程序,才能最大程度地避免死刑判决的错误,保障人权和法治精神的实现。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司法的公正性和可信度,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中国死刑复核第一案

中国死刑复核第一案

杨方振涉嫌抢劫罪一、二审判决死刑立即执行,北京谢通祥律师成功为杨方振辩护,该案为中国死刑复核第一案,是目前唯一一次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被誉为中国死刑复核第一案,杨方振案在国内影响重大。

被认为是死刑复核向诉讼化改革的开始.《北京晚报》《中国法院网》《人民网》《新华网》等100多家报刊媒体报道原标题:最高法对死刑案首次开庭复核早报讯2013年6月17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在河北省黄骅市法院开庭,就被告人杨方振被二审判处死刑一案进行复核。

这是自2007年1月1日最高院收回死刑核准权以来,首次参照二审的庭审程序开庭。

辩护律师为北京著名死刑复核律师谢通祥如何开庭商量一小时杨方振出生于1991年,初中文化,河北沧州人,2011年10月5日涉嫌抢劫罪被逮捕,于今年1月份被河北高院终审维持了死刑判决,并上报最高法核准。

最高法收回死刑复核权以来,在类似案件中,法官也会根据情况审阅案卷、赴案发地实地查看现场、讯问有关证人、向侦查人员了解核实情况。

但是,即使在影响巨大的浙江吴英案中,也未在复核阶段专门开庭由控辩双方讯问证人并发表意见。

17日下午,3名最高法的法官在黄骅市法院传新的证人到庭。

由于刑诉法并未就死刑复核阶段如何开庭审理作出明确规定,在开庭之前,检察官询问按什么程序开,法官回答参照一审和二审的程序开。

于是,检察官又去请示领导,经过1个小时的等待,下午3点半才开始庭审。

杨方振的辩护人谢通祥律师介绍说,当天庭审主要是由新证人出庭作证,陈述其所了解到的杨方振被刑讯逼供的情况,然后由检察官、辩护人、法官分别发问,再由书记员打印出庭审笔录,由证人签字确认。

谢通祥律师介绍说,当天本来还有一个关键证人李某要出庭,但当地法官联系不上李某,给他打电话他也不接。

据悉,李某报警并作证称杨方振抢车并杀人,但谢通祥律师向最高法反映称,李某的证言相互矛盾,有重大疑点。

由于还有证人未到庭,最高院法官决定等传到其他证人后,再择日开庭。

谢通祥律师:收回死刑复核权显著减少死刑数量

谢通祥律师:收回死刑复核权显著减少死刑数量

收回死刑复核权显著减少死刑数量北京谢通祥律师-中国律师司法网转我国历来有适用死刑和慎用死刑的文化传统。

人命关天,适用死刑必须非常严格、慎而又慎。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死刑复核制度经历了曲折的发展历程。

1950年,第一届政法会议决定,一般死刑案件由省以上法院核准执行,重大案件送请上级法院核准执行。

1954年法院组织法明确死刑核准权由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行使。

3年后,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决议规定,死刑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法院行使。

而后来的文化大革命期间,核准权又被下放到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行使。

1979年,我国首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都载明,死刑案件除最高法院判决的以外,一律由最高法院核准。

生命权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

在保留死刑的国家是否剥夺公民的这项重大权利,由国家最高司法机关统一而审慎地决定,乃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

1980年2月1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将多种严重刑事案件的死刑核准权下放到省一级高级人民法院,期限至当年年底。

1981年6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作出决定,延长下放期限至1983年年底。

当时下放死刑复核权,是鉴于社会治安状况恶化的严峻形势和打击震慑犯罪的需要。

1983年,中央认为死刑复核权仍需下放,于是干脆在当年9月2日修改了人民法院组织法,明确最高法院在必要时可以授权高级法院行使死刑复核权。

最高法院据此于1983年9月7日下发通知,授权高级法院对大部分死刑案件行使复核权。

死刑复核权毕竟是一项重大的司法权力,地方是乐于接受的。

其间,一些省份还进行了积极争取。

比如毒品案件的死刑复核权,有些省份曾专门组织力量来北京做工作,希望获得毒品案件的死刑核准权。

这也导致了1991年至1997年间,最高法院分4次对6个省份下放了毒品案件的死刑复核权。

从1980年至2006年,死刑复核权下放这一形态保持了26年的时间。

这种二元死刑复核体制产生了大量问题,最显而易见的是,各地死刑判决的标准不一,同案不同判大量存在,造成司法不公正甚至于混乱。

我国死刑复核程序完善之思考

我国死刑复核程序完善之思考

我国死刑复核程序完善之思考贝卡里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首次倡导废除死刑以来,人们对死刑的功能及价值不断进行反思。

“那种以法律的名义从肉体上消灭罪犯从而弥补其给社会业已造成的创痛之合理性和有效性正越来越受到质疑。

”据相关资料显示,世界上超过三分之二的国家和地区己经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除了死刑。

我国也对死刑的存废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讨论,考虑到我国的现实情况,我国目前还不宜废除死刑。

但是,我们坚持少杀、慎杀的政策,我国现行的法律虽没有相关条款规定要废除死刑,且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保留死刑,但是我们要慎用死刑,确保人权,死刑复核程序就是为了慎用死刑和确保人权而设立的一道防错纠错的特殊程序,在我国发挥着非常积极的作用。

死刑复核程序是以法院为执行主体,对于判决结果为死刑的案件进行严格的审查和核实的一种有别于其他一般审判程序的特殊审判程序,包含死刑核准权及死刑核准权两种权利。

在死刑复核程序中,法院作为执行主体,对死刑案件依法进行严格审核,它有别于其他一般二审终审的审判程序,具有特殊性。

它包含两个不同种类的权利,它们分别是死刑复核权,死刑核准权。

在该特殊程序中,最核心和最关键的内容是死刑核准权。

对死刑案件审查后,最高法院有权对该死刑判决进行核实,即对案件进行死刑复核。

有复核才有核准,所以我们可以说,死刑复核权是后者的前提条件。

关于死刑复核程序,《刑法》、《刑事诉讼法》均有规定。

《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刑事诉讼法》第199条至第202对死刑复核程序专门进行了规定。

第199条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20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关于死刑复核的几个问题

关于死刑复核的几个问题

关于死刑复核的几个问题作者:元明张萍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实务》2019年第10期摘要:针对我国死刑复核程序存在的行政化色彩严重等问题,可通过完善死刑复核程序的启动方式、改革审查方式、健全死刑复核监督等途径来解决。

目前我国死刑复核监督还存在案件范围过窄、省级检察院提请监督和重大情况报告工作较为薄弱的问题。

应充分认识强化死刑案件办理和监督的重要意义,秉持死刑案件办理的基本原则,完善审查死刑案件办理尤其是死刑案件复核监督的方式,以健全我国死刑复核监督程序。

关键词:死刑复核程序死刑复核监督刑事执行历史、文化使然,我国刑法死刑罪名相对较多、刑罚结构整体偏重。

从根本来说,死刑问题是政治决策问题,是治国理政的决策选择。

近年来,我国在死刑政策、制度方面取得了较大进步。

一、死刑复核程序存在的问题死刑复核程序[1],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核准审查所依法适用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是死刑案件的必经程序和终审程序。

《刑事诉讼法》在第三编第四章对“死刑复核程序”作出专门规定:一是对死刑核准机关和适用对象进行严格限制。

第246条、247条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二是作出了复核程序方面的一些具体规定。

如第249条规定了由合议庭复核死刑案件。

第250条规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对死刑案件进行复核后的处理。

第251条第1款规定了讯问被告人和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三是明确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死刑复核的监督权。

第251条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对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的死刑案件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死刑复核程序的核心是死刑核准权的归属问题。

2007年死刑核准权下放的终结,在我国死刑制度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死刑复核程序这一特殊、独立的程序,相当于对死刑案件由三级相对独立的法院进行审理[2]。

死刑复核法律监督问题探讨

死刑复核法律监督问题探讨

死刑复核法律监督问题探讨作者:金石来源:《中国检察官》2014年第02期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240条第2款规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死刑复核程序的监督,即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该项规定,完善了死刑复核程序,体现了国家对适用死刑的慎重,为进一步保证死刑复核案件质量,加强对死刑复核程序的法律监督提供了保障。

但该项规定由于立法规定的较为原则和缺乏刚性要求,使得检察机关的此项监督职能尚需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以使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有效表达监督意见、强化监督效果,更好地履行新刑诉法所赋予的监督职责。

一、死刑复核法律监督的正当性基础(一)死刑复核法律监督权的宪政基础生命权存在的尊严和价值是维系宪法与其它法律共同价值的纽带,现代法治国家的法律体系是建立在以尊重生命权价值为核心的宪法基础之上的。

在宪法基本原则下,任何社会公共政策的制定与实施都应当充分体现对公民生命权的关怀。

不论死刑复核程序如何变化,但其权力运作的形态主要还是表现为最高人民法院内部裁判权的行使。

要想正确认识死刑复核法律监督权的性质,必须从宪法的高度探求。

宪法的实施对国家建立完善生命权保障的法律体系提出了从形式到实质上的全面要求,检察机关介入对死刑复核程序这一涉及公民最基本的宪法权利的过程是十分必要的。

它的核心意义并非仅在于国家健全其权利保障体系的宣示性作用,更在于对每一个个体生命价值的切实尊重。

(二)死刑复核法律监督的法理基础从死刑复核的权力属性来看,死刑复核权作为审判权的有机组成部分,关涉到人的生命权,而生命权是人的其他权利的基础,因此,必须对死刑复核权进行严格监控,以防法官恣意和擅断;从死刑复核的诉讼属性来看,不论死刑复核程序的性质如何,只要它属于刑事诉讼的一个组成部分,那么检察院对死刑复核的监督就具有了法理依据。

(三)死刑复核法律监督的法律依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死刑复核程序规定于第3编“审判”中,其属于法院刑事审判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死刑复核法律监督问题探讨

死刑复核法律监督问题探讨

从 死刑 复 核 的权 力 属 性 来 看 .死 刑 复 核 权 作 为 审
判 权 的 有机 组 成 部 分 . 关 涉 到人 的生 命 权 . 而 生 命 权是 人 的其 他权 利 的基 础 . 因此 . 必须 对 死 刑 复 核 权 进 行严
格监控 . 以 防法 官 恣 意 和 擅 断 : 从 死 刑 复 核 的诉 讼 属性 来看 。 不 论 死 刑 复 核 程 序 的性 质 如 何 . 监 督 的 正 当性 基 础
( 一) 死刑 复核 法律 监 督 权 的 宪政 基 础
生命 权 存 在 的尊 严 和价 值 是 维 系 宪 法 与 其 它 法律 共 同价 值 的纽 带 . 现 代法 治 国家 的法律 体 系 是建 立 在 以 尊 重生 命权 价 值为 核 心 的宪法 基 础之 上 的 在 宪法 基本 原则下 . 任 何社 会公 共 政 策 的制 定 与实 施都 应 当充分 体 现对 公 民生 命 权 的关 怀 。不论 死 刑 复核 程 序 如何 变化 . 但 其 权 力 运 作 的 形态 主要 还 是 表 现 为 最 高 人 民法 院 内 部 裁 判 权 的行使 要想 正 确认 识 死刑 复核 法 律监 督权 的 性质 , 必 须 从 宪法 的 高度 探求 。宪法 的实施 对 国家建 立 完 善生 命 权 保 障 的法 律 体 系 提 出了 从 形式 到实 质 上 的
序。 要确保万无一 失 , 除 了法 官 的严 谨 细 致 外 . 让 检 察
官介入 , 无 疑 可 以多 一 道把 关 . 少 一 点 错漏 。从 监 督 职
责 来说 .死 刑 复 核 监督 本 身 就 应 当 是 人 民检 察 院 刑 事 诉 讼 监 督 的重 要 组织 部分 为 保证 审判 机 关 严 格 执 行 死 刑 复核 的法 律 规定 , 保 证 我 国死 刑 政 策 的准 确 实 行 , 是 需要 外 部 的监 督 与 制 约 的 正 如 人 民法 院 的其 他 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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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最高检察院对死刑复核法律监督的意义
——作者:谢通祥律师
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公布实施,给社会各界带来了很大的惊喜,尤其是众多法律界同仁多年来的法学理论观点得以在新法中体现,作为一名刑事辩护律师,我也看到了死刑复核程序走向完善、公开透明的希望,在这里我想浅谈几点感受。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针对近年来时有出现的死刑错案,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很多人大代表在呼吁修改刑事诉讼法的议案中,都提到要完善检察机关对死刑复核程序的监督,就在这种背景下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并且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随后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10月16日公布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在第十四章第五节详细规定了死刑复核法律监督。

在我看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死刑复核案件进行法律监督有两点很直观的好处:
第一点:体现了国家“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保障了程序公正
我们国家对于死刑这一世界性的问题一贯提倡少杀慎杀,做到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这次新刑诉法规定了最高检的死刑复核监督权也是体现了这一点,正所谓程序公正才是司法公正。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必要时可以审阅案卷、讯问被告人、复核主要证据,在发现在死刑复核期间的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
(一)认为死刑二审裁判确有错误,依法不应当核准死刑的;
(二)发现新情况、新证据,可能影响被告人定罪量刑的;
(三)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四)司法工作人员在办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的;
(五)其他需要提出意见的。

第二点:对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进行监督,防止冤假错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最高人民法院通报的死刑复核案件,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下发前提出意见。

死刑复核期间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者受委托的律师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不服死刑裁判的申诉,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死刑复核检察部门审查,死刑复核检察部门对死刑复核监督案件的审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书面审查最高人民法院移送的材料、省级人民检察院报送的相关案件材料、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者受委托的律师提交的申诉材料;听取原承办案件的省级人民检察院的意见,也可以要求省级人民检察院报送相关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审阅案卷、讯问被告人、复核主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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