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准确理解税收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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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的规 范 内涵》 认为 , 在普 通 立 法 中写入 “ 根 据 宪法 , 制 定 本
法” , 是 权 力法定原 则的 另一 种表 达 , 其 拘 束 对 象是 包括 全 国人
大在 内的所 有 立法 者 。作 为立 法权 法 定 的形 象表 达 , “ 根 据 宪 法, 制 定本 法 ” 有 两层规 范 结构 , 即立 法权 源法 定 和 法源 法定 。 权 源 内涵指 全 国人 大以何种 宪法 身份 制定 法律。全 国人 大是最
即由最 高立 法机 关通 过立 法程序制 定的法律 。落实税 收 法定原
则, 核 心也 正在 于还权 人 大, 由最高立 法机 关掌握税 收 立法权 。
从 实现路径 来看 , 全 国人 大可 以择 机废 a k - 1 9 8 5 年 的税收 立 法授
高 国家权 力机 关 , 其 权 源依 据 为现 行 宪法 第六 十二条 。作 为宪 权, 正 式收 回税 收 立法权 。但 是 , 这 并 不意味 着现 有的税 收 法 法之 下 的“ 最高” 国 家权 力机 关 , 全 国人 大 的这 种 “ 最 高” 地位 乃 规、 规 章 自动 失效 , 因为收 回授 权 只能 对撤 销之 日以后 发 生效 相 对 于 其 他 机 关 而 言 , “ 宪法之 下的 最高 ” 是 明 确 全 国人 大 职 权
层 面成 为一个事实上 的利益相 关者合作体 。第二 , 治理 的顶层 设
规 范化 、 程序化 , 界 定好 政 府 、 市场和社会 的关 系, 突 出 了 治 理 的
官 员的权 力运行 以及 与之 相 匹配的各种 待遇作 出更加 明晰具 体
计。 提 出“ 加 强顶层设计 ” , 把 重心放在 实现党和 国家事务制度化、 的规定, 以杜 绝各种 变通操作的灰 色地 带, 使 权力规 范真正 刚性起
力, 加强问责 , 才能避免 国家治理 空洞化 , 流 于形式 。
追责。这样才能进一步铲除特权滋生的土壤捎 除官员特权。 圜
如何 准确 理解税 收法 定原 则
刘 剑 文 在2 0 1 3 年1 2 月3日《 经济 参考报 》 撰 文《 如何 准 确理
解税收 法定原 则》 认为 , 十八 届三 中全会 明确提 出“ 落实税收 法
遏 制特 权待 遇不 能指 望一 清 了之
邓 清波在 2 0 1 3 年1 2 J : J 1 4 日《 法制 日 报》 撰 文《 遏制特权 待遇 不
人 大、 政协在 内的 多元利 益相 关者更 深地 参与 国家治理 , 实现 民 能指 望一 清 了之》 认为, 要使领 导干部保持 勤俭清廉 的作风, 关键 主协 商 , 使其 享有利益表 达与 实现的 渠道 , 进 而推 动 国家在 治理 要 从源头上对特权 进行 遏制。 首先 , 权 力的运行必须更明晰。 要 给
与地 方政 府 激 励 约 束 关 系的 疏 通 引 导 , 另 一 方 面 侧 重 权 力 的 制 约
与监督 , 软硬 权 力并用 , 以软权 力为主 来提 升 国家治理 能力和 水 平。 第四, 治理 的过 程思维。 特 别提 出建立相应 问责机 制 , 强调“ 构
建决策科 学、 执 行坚决、 监督有力的权 力运行体 系” 。治理是 围绕 特权的官员本身的责任, 对于种种拿公家的钱去做私人人情、 讨好 “ 规则 、 合规和 问责” 核心要 素而不 断演进 的建设过 程 , 提 升执行 巴结官员的工作人员和那些官官相护的领导干部, 同样应该从严
力都 必须承担 的责任。 因此, 消除官员特 权, 不只是应该追 究享受
顶层设计 思维。第三 , 治理 的“ 疏” “ 统” 并举 。将“ 建立现代财政制
度, 发挥 中央和地方 两个积极性 ” 提 上 日程 , 强调“ 财政是 国 家治 理 的基础 和重要 支柱” , 体现 了治理的疏导思维 。 一方 面强调 中央
法 治 视 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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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管 理到 治理 的思想 革新
李维 安 在2 0 1 3 年1 2 月6 日 《 人民 日 报》 撰 文《 从 管理到 治理 的
思想革新》 认 为, 十八届 三 中全会对“ 推进 国家治理体 系和 治理 能 力现代化 ” 的部 署, 体现 了新的治理思维。 第一, 治理的民主性。 全
会 强调 “ 注 重 改 革 的 系统 性 、 整体性 、 协 同性” , 让 包括 人 民 群 众 、
产税 立 法应 当成 为 落 实税 收 法 定原 则 的 突破 口,在 条 件 成 熟 时, 应 积极 推 动税 收 法定原 则 “ 入 宪” , 为我 国 完善科 学的 财税
体制 打牢 完法基石 。窿
定原 则 ” , 这是 “ 税 收 法定 原则 ” 第 一 次 写 入 党 的 重 要 纲 领 性 文 件 中 。税 收 法 定 的核 心 在 于 “ 法” , 此 处的“ 法” 仅 指狭 义的法律 ,
“ 根 据 宪法 , 制定 本法 ” 是什 么
叶海波在《 法 学 家} 2 o 1 3 年 第5 期撰 文 《 “ 根据宪法, 制 定本
力, 而 不会 产 生 溯 及 效 力 。 在 全 国人 大 立 法 之 前 , 现 行 的 税 收 行
范围的 解释原 则。 法源 内涵指全 国人 大制定 法律 时 , 法律 的 内
容 渊 源 于何 处 ,是 以 宪 法 某 些 条 款 为 直 接 内 容 依 据 并 将 之 细 化, 还 是 只是 确 认 习惯 法 。 宪 法 母 法 论 将 全 国人 大 及 其 他 机 关 的 立 法视 为 宪 法 规 定 具 体 化 的 观 点 , 认 为 宪 法 只 有 间 接 效 力 的
来。 其次, 权力的相关信息必须更明白。 必须进一步加强官员工作 生活保障待遇等相关信息的公开, 明确权力部 门主动公开信息的
义务 , 把 群众 的知 情权 、 监督权 落到 实处' 才能使 特权 暴露在 阳光 下而无所遁形 。 再次, 权力的相关责任必须更明确。 有什 么样的权 力就应该 承担 什 么样的责任, 绝 对的权力就要承担绝对 的责任 , 这 是现代政 治文明的内在含 义。杜绝特权 、 勤俭 清廉, 这是任 何公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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