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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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广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广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和规范我市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工作,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5〕39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工业(仓储)、商业、旅游、娱乐、办公以及其他非住宅用途的建设用地,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除外。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不得用于商品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住宅建设。

第三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和出租应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负责全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政策制定、监督管理和实施检查,各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本辖区内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区级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或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集体建设用地权利人委托,负责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申请的受理及组织实施。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或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集体建设用地权利人委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受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租,并组织实施。

区土地登记机构负责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土地交易服务机构可以商请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对拟流转地块的权属、土地规划和违法建设等情况进行核查。

第五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集体建设用地产权明晰,包括:1.已依法取得集体土地所有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2.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不存在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圭寸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等情形;3.不存在违法建设。

(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包括:1.经建设用地预审或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出具核实意见,宗地位于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划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2.已取得有效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相应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或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其他形式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文件;3.经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出具核实意见未纳入已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的拟征地范围。

广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广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广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和规范我市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工作,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5〕39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工业(仓储)、商业、旅游、娱乐、办公以及其他非住宅用途的建设用地,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除外。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不得用于商品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住宅建设。

第三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和出租应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负责全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政策制定、监督管理和实施检查,各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本辖区内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区级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或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集体建设用地权利人委托,负责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申请的受理及组织实施。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或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集体建设用地权利人委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受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租,并组织实施。

区土地登记机构负责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土地交易服务机构可以商请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对拟流转地块的权属、土地规划和违法建设等情况进行核查。

第五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集体建设用地产权明晰,包括:1.已依法取得集体土地所有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2.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不存在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等情形;3.不存在违法建设。

(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包括:1.经建设用地预审或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出具核实意见,宗地位于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划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2.已取得有效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相应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或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其他形式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文件;3.经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出具核实意见未纳入已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的拟征地范围。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为了推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下简称“农村建设用地”)入市,提高农村土地利用效率和农民收入水平,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总则1.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农村中,村集体拥有、以建设为目的的土地;2.农村建设用地的入市,应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原则;3.本管理办法所称“入市”,包括土地收购、征用、出租、出售、抵押等方式;4.本管理办法应与国土资源部门相关规定相一致。

二、土地使用权流转途径1.政府购买:政府按照市场价格向村集体购买农村建设用地;2.拍卖:农村建设用地进行竞价或挂牌交易;3.协商:政府、村集体与企事业单位、个人等协商农村建设用地流转;4.其他:按照相关法规实行其他方式。

三、土地使用权入市管理1.土地计划确认:县级以上政府制定、公布本地区农村建设用地入市计划,明确土地用途、流转方式、标准;2.土地公告:政府向社会公告农村建设用地入市情况,包括地块位置、流转方式、流转门槛、评估价等信息;3.土地评估:农村建设用地的流转价格应按照市场价值和公共利益制定,进行评估后公开;4.土地交易:参与流转的各方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签订土地流转合同;5.土地登记:土地交易完成后,依据法律程序完成土地使用权登记;6.土地监管:政府应对土地使用情况定期监管,确保土地流转合规合法,防止滥用或买卖。

四、准入门槛1.农村建设用地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土地流转应公开、公平;3.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得到集体决策;4.涉及林地、山地等特殊区域的流转应当遵守法规、环境保护原则。

五、财政补贴1.为了促进农村建设用地成果的实现,政府应结合具体情况,为农民提供适当的财政补贴,同时严格监管;2.适当的补贴应该纳入当地财政配套支持。

六、责任与处罚1.政府应加强对农村建设用地流转的监管工作,认真审核,并依法审查,对违反规定,擅自农村建设用地流转的单位、个人,一经发现,及时予以处罚,并撤销相关土地交易;2.对那些“谋求私利”、损害农村建设用地公益性和集体利益,违反土地流转计划和市场规则,欺诈、虚假交易的违法行为,应依法追究责任。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八日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土地管理,保护耕地,充分利用土地,根据国家土地和房地产管理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州市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建立闲置土地处理检查制度,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农业、城建、规划及其他有关部门对闲置土地的处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市人民政府。

第四条闲置的土地能复耕的应复耕,不宜复耕的应调整使用,并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直至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五条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处理闲置土地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土地管理部门)。

市辖区、县级市国土局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辖区内闲置土地的处理工作(以下称区、县级市土地管理部门)。

第二章闲置土地的认定第六条闲置土地由市、县级市土地管理部门认定。

在市辖区,市土地管理部门可以将闲置土地的认定工作,委托区土地管理部门办理。

认定和处理闲置土地以宗地为单位。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作闲置土地:(一)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其土地使用者超过出让合同约定或批准用地文件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

(二)城市房屋拆迁公告公布后,其土地使用者在规定的拆迁期满一年仍未实施房屋拆迁的;或者地上建筑物已拆平(含部分拆平)具备开工条件,但超过出让合同约定或批准用地文件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白云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府规〔2018〕3号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白云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府规〔2018〕3号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白云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白云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府规〔2018〕3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单位:现将《广州市白云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落实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径向区农林局反映。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2018年3月12日广州市白云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我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行为,促进集体经济发展,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公告第62号)、《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9号)、《广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9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若干意见》(穗府〔2014〕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各镇街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农村集体)及其所有的企业。

经济合作社的资产交易工作严格接受经济联合社的监督管理。

以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资产作为注册资金依法登记的公司和分公司归属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资产交易是指农村集体资产(以下简称集体资产)的承发包、租赁、出让、转让以及利用集体资产折价入股、合作建设等交易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集体资产包括:(一)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可以交易的耕地、荒地、山地、林地、草场、水面、滩涂等土地经营权以及经济发展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广州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实施方案-国土资源部

广州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实施方案-国土资源部

附件8广州市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实施方案为增加我市租赁住房供应,进一步拓展集体建设用地利用途径,切实增加农村和农民收入,不断提高集体建设用地节约集约用地水平,按照《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100号)、《关于在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建房〔2017〕153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7〕7号)等文件部署和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广东省委、省政府关于培育和发展租赁住房市场的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以增加租赁住房供应、缓解住房供需矛盾、拓展集体建设用地利用途径、增加农村和农民收入为目标,创新机制、激活资源,探索城乡一体化过程中租赁住房筹集的新思路和集体建设用地利用新模式,着力加快房地产市场供给侧改革,建立健全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促进集体建设用地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推动我市城乡统筹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符合规划、权属清晰、存量优先原则。

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项目经批准后,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村镇规划,须在经依法批准的集体建设用地上进行建设,并以存量建设用地为主,不得占用耕地。

(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村民自愿原则。

政府统一组织、落实规划、制定政策,充分调动村集体、国有企业等各类主体的积极性,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采用市场化方式推进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充分尊重村集体意愿,切实维护村集体等各主体合法权益。

(三)试点先行、有序推进、审慎稳妥原则。

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应与市住房发展规划、市住宅用地供应中期规划、市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等保持衔接,在结合住房供需状况基础上,合理控制规模总量,科学安排规划布局,严格把握政策尺度,坚守底线和防控风险,坚决防止出现新的“小产权房”,确保试点工作有序可控。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土地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土地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土地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1.10.30•【字号】粤高法发[2001]42号•【施行日期】2001.10.30•【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土地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1年10月30日粤高法发[2001]42号)为了正确审理农村集体土地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纠纷案件,根据我国《宪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规划法》、《担保法》、《合同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以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1.人民法院审理农村集体土地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纠纷案件,如果涉及的土地在起诉前没有被依法批准为建设用地或经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补办了征用手续转为国有土地,仍属于农用地且当事人已在该地块进行非农业建设的,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处理。

当事人在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及的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进行处理后,可就因履行合同而发生的财产纠纷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人民法院审理农村集体土地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纠纷案件,如果涉及的土地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和城市规划区内,虽然农村集体土地在起诉前已被依法批准为建设用地或经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补办了征用手续转为国有土地,但当事人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未依法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筑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处理。

当事人在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及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进行处理后,可就因履行合同而发生的财产纠纷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规划管理容积率指标计算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规划管理容积率指标计算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规划管理容积率
指标计算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
【期刊名称】《广州政报》
【年(卷),期】2018(000)035
【摘要】GZ0320180221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文件穗国土规划规字[2018]9号各有关单位:现将《广州市规划管理容积率指标计算办法》(下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反映。

【总页数】5页(P28-32)
【作者】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U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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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广州市水务局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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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规范行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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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规定的通知[J],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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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融资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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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融资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字号】粤国土资法规发[2009]460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融资管理的通知(粤国土资法规发〔2009〕460号)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银监分局:自《关于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通知》(粤府〔2003〕51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00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实施以来,我省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融资的形式逐步被采用,并开始步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有效解决了大量使用集体土地的中小企业在融资活动中抵押物不足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困境。

但与我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总量和中小企业的实际融资需求相比,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融资还不够普遍,相对滞后。

为了进一步推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融资活动,帮助广大中小企业有效应对金融危机,促进我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就加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融资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科学发展,先行先试,积极推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融资活动当前,我省正处在经济结构转型和发展方式转变的关键时期,既面临严峻挑战,也孕育着重大机遇,必须进一步推进改革创新,增创新优势。

《国务院关于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的批复》(国函〔2008〕129)中明确要求我省“继续在改革开放上先行先试,率先实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

”《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对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必须通过统一有形的建设用地市场,以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工业用地使用权先租赁后出让和弹性年期出让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工业用地使用权先租赁后出让和弹性年期出让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工业用地使用权先租赁后出让和弹性年期出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8.22•【字号】穗府规〔2017〕9号•【施行日期】2017.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工业用地使用权先租赁后出让和弹性年期出让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规〔2017〕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州市工业用地使用权先租赁后出让和弹性年期出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规划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8月22日广州市工业用地使用权先租赁后出让和弹性年期出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制造2025战略规划的通知》(穗府〔2016〕4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总体方案及5个行动计划的通知》(穗府〔2016〕8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5〕11号)等政策文件精神,着力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满足产业发展差别化用地需求,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印发〈关于完善工业用地供应制度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7〕3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用地使用权先租赁后出让和弹性年期出让的管理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为健全我市工业用地土地供应和土地有偿使用体系,降低企业用地成本,提高土地市场周转效率,我市供应的工业用地,除按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最高出让年限出让外,可按先租赁后出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

本办法所称工业用地使用权租赁是指国家将一定年限的工业用地使用权出租给土地使用者(以下简称为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与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为出租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以下简称为租赁合同),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金的行为。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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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1.25•【字号】穗府办[2013]3号•【施行日期】2013.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府办〔2013〕3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保障办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月25日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65号)和《印发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2〕1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是指按照规定的条件通过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等方式,以解决本市城镇户籍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为主的住房保障制度。

本办法所称的住房租赁补贴,是指住房保障部门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的货币补贴。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或政府组建的住房保障投资公司筹集、管理,限定建设标准、租金标准、供应对象,面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本市市辖十区建设、分配、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发放租赁补贴,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政府统筹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对涉及全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和监督。

各区政府负责统筹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具体实施工作,确保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机构、人员、经费等落实到位。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印发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细则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印发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细则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印发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8.09.11•【字号】穗埔府规〔2018〕16号•【施行日期】2018.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黄埔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行为,确保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过程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基层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和《广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农村集体”)是指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包括九龙镇和街道辖区内的股份经济联合社、股份经济合作社和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及其所属的经济实体。

?本区行政辖区内农村集体的资产交易行为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是指除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家庭承包外的,可以进行承发包、租赁、出让、转让以及折价入股、合作建设等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行为。

农村集体资产中的集体土地涉及政府征收(用)、土地收储等行为的,依土地征收(用)、土地收储的相关法规政策执行,不适用于本细则。

涉及农村集体性质的旧村庄、社区整体合作改造类项目,农村集体引入合作企业应通过区农村集体“三资”平台公开交易,引入合作企业的具体流程由区城市更新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另行制定发布。

第四条??本细则所指的农村集体资产包括:(一)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地、荒地、滩涂、水域等自然资源;?(二)农村集体成员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库存物品等资产;(三)农村集体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水利、交通、福利等公益事业的资产;(四)农村集体投资兴办或者购买、兼并的企业的资产,以及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合资、合作所形成的资产中占有的份额、股权;(五)农村集体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六)属于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村集体成员集体行使使用权、享有收益权的资产;(七)依法属于农村集体成员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4]12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4]12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4〕12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我省国土资源工作的意见》(粤发〔2012〕22号),围绕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州的核心任务,切实增强土地资源的保障和支撑作用,加快土地资源利用方式转变,服务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新型城市化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提升我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强耕地保护(一)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

根据省下达我市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市政府与各区(县级市)政府主要负责人签订年度土地管理工作目标责任书,由各区(县级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负总责,确保全市2020年耕地保有量不少于192.06万亩、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168.52万亩。

(二)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

根据省下达我市“十二五”期间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制定年度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分解方案和年度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实施方案,明确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申报、可行性研究及规划设计、实施和验收、管护和报备等规定。

各区(县级市)政府根据目标任务分工开展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立项、招投标、工程实施等工作。

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农业、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对全市高标准基本农田项目负责进行政策指导和评价验收工作。

(三)划定永久保护的基本农田。

2014年底前完成基本农田永久保护地块标图建库、定责到户工作。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5〕39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5〕39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5〕39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7月23日广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规范本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障和实现集体建设用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0号)等政策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流转是指在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有偿方式发生转移、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让、出租、转让、转租、抵押等,但利用本村建设用地建设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的除外。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指集体土地所有者将一定年期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集体土地所有者支付出让价款的行为。

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出资)、与他人合作、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企业的,视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是指集体土地所有者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作为出租人,将集体建设用地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申请使用建设用地规则》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申请使用建设用地规则》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申请使用建设用地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3.30•【字号】穗府[2003]16号•【施行日期】2003.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申请使用建设用地规则》的通知(穗府[2003]16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广州市申请使用建设用地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二00三年三月三十日广州市申请使用建设用地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为方便单位和个人申请使用建设用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的程序。

(一)《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工业、能源、交通、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公益、市政公共设施、城市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可以通过协议出让或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其申请程序如下:1.用地选址。

建设单位持项目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议书向广州市城市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申请规划选址;如建设项目选址与城市总体规划不一致的,需提供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

市规划局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2.用地预审。

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等文件向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申请建设项目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确定和用地预审。

不需要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建设单位凭市国土房管局发出的确认答复意见申请用地预审;需要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甲级资质的单位开展评估工作后,持评估报告和审查认定意见申请用地预审。

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

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

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5月1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届六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下文是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对集体建设用地的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转让、转租和抵押,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取得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及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或村庄、集镇规划。

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落实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农用地转用指标。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流转(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或村庄、集镇规划的;(二)土地权属有争议的;(三)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的;(四)村民住宅用地使用权。

因转让、出租和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而导致住宅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的除外。

村民出卖和出租住房后,不得再申请新的宅基地。

第五条通过出让、转让和出租方式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商品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住宅建设。

第六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随之转让、出租和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和抵押时,其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和抵押。

第七条出让、出租和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经营和管理,没有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经营和管理。

第八条下列建设项目可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1.兴办各类工商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外资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三来一补”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等;2.兴办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3.兴建农村村民住宅。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荔湾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荔府办规〔2018〕1号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荔湾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荔府办规〔2018〕1号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荔湾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荔湾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各街道办事处:《荔湾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水务农业局反映。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6月15日荔湾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荔湾区农村集体资源、资产、资金(以下简称“集体资产”)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经济联社及下属经济组织集体资产的交易行为,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联社集体经济发展,推进经济联社党风廉政建设,维护社区和谐稳定。

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广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和《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广州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责任追究制度》等有关法规、政策和文件精神,结合荔湾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属于本区经济联社及下属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以下简称“经济联社集体资产”),包含经济联社及下属经济组织出资组建的企业资产,权属不属于经济联社但由经济联社代管的资产。

经济联社集体资产的交易行为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荔湾区东漖经济联合总社所有及管理的集体资产的交易行为及相关管理活动,可参照本实施细则组织实施。

第三条荔湾区经济联社集体资产交易接受各级监察委员会、荔湾区经济联社管理部门和属地街道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广州市申请使用建设用地规则

广州市申请使用建设用地规则

广州市申请使用建设用地规则为指导和规范单位、个人取得建设用地及办理有关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以下情形:(一)土地储备;(二)单位(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和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需要使用国有土地;(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兴办乡镇企业、建设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村民建设住宅需要使用农村集体土地。

二、基本原则坚持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原则,鼓励和引导优先开发利用空闲、废弃、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严格执行相关用地标准,促进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提倡建造村民公寓式住宅;安排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严格按照规定的供地方式提供土地。

三、国有建设用地办理程序(一)通过划拨方式取得非政府储备用地的办理程序。

1.项目立项。

实行审批制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持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和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手续。

实行核准制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持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手续。

实行备案制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项目备案手续。

2.规划选址。

实行审批制的项目,项目单位可在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的同时,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选址。

实行核准制的项目,项目单位直接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选址。

实行审批制或核准制的项目,由规划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实行备案制的项目,由规划部门出具拟用地的规划意见。

建设项目选址位于已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区域内的,规划部门可同时提供规划条件。

3.用地预审。

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项目单位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意见等文件向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用地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确认和用地预审。

建设项目选址位于本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划定的历史灾害危险区域或者潜在灾害危险区域外的,不需要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由国土房管部门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建设项目选址位于本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划定的历史灾害危险区域或者潜在灾害危险区域内的,项目单位需提供项目用地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由国土房管部门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关于公开征求对《广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和建议的公告意见征集

关于公开征求对《广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和建议的公告意见征集

"关于公开征求对《广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和建议的公告"意见征集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州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0.28•【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公开征求对《广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和建议的公告"意见征集为推动我市农村基层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的交易管理,规范集体资产交易行为,确保集体资产交易过程公开、公平、公正,市纪委监察部门起草了《广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现根据《广州市规章制定公众参与办法》有关规定,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的意见或建议请于2014年11月28日前向市法制办反映或提交。

具体途径如下:1.在新浪微博“广州政府法制”提交;2.登录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通过网站上的“立法征求意见”栏目提交;3.邮寄至广州市府前路1号4号楼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处(邮政编码:510032);4.传真:83125287;5.电子邮箱:gzlfgc@12。

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014年10月28日附件广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农村集体资产的交易管理,规范集体资产交易行为,确保集体资产交易过程公开、公平、公正,推动集体资产优化配置和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交易及相关管理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社及其所属的经济实体(以下统称农村集体)。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是指农村集体资产进行承发包、租赁、出让、转让等交易行为,以及利用农村集体资产折价入股、合作建设等交易事项。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再次延续实施穗府办规〔2017〕10号文的通知-穗府办规〔2021〕11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再次延续实施穗府办规〔2017〕10号文的通知-穗府办规〔2021〕11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再次延续实施穗府办规〔2017〕10号文的通知
正文:
----------------------------------------------------------------------------------------------------------------------------------------------------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再次延续实施穗府办规〔2017〕10号文的通知
穗府办规〔2021〕1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7〕10号)有效期延长至2022年8月6日。

在延续实施期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所列各项补偿标准与现行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不一致的,以现行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为准。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7月29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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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和规范我市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工作,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5〕39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工业(仓储)、商业、旅游、娱乐、办公以及其他非住宅用途的建设用地,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除外。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不得用于商品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住宅建设。

第三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和出租应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负责全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政策制定、监督管理和实施检查,各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本辖区内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区级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或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集体建设用地权利人委托,负责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申请的受理及组织实施。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或者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集体建设用地权利人委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受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租,并组织实施。

区土地登记机构负责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土地交易服务机构可以商请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对拟流转地块的权属、土地规划和违法建设等情况进行核查。

第五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集体建设用地产权明晰,包括:
1.已依法取得集体土地所有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
2.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不存在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等情形;
3.不存在违法建设。

(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包括:
1.经建设用地预审或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出具核实意见,宗地位于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划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
2.已取得有效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相应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或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其他形式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文件;
3.经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出具核实意见未纳入已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的拟征地范围。

(三)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平等、公开的原则,包括:
1.已取得经公证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表决同意的流转方案;
2.属于共有产权的,已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

(四)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流转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公开方式流转包括招标、拍卖、挂牌等流转方式。

法律、法规以及本细则未规定应当通过公开方式流转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
流转。

第二章出让、出租
第七条集体经济组织出让、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镇(街)交易管理机构申报出让、出租意向。

交易管理机构应当商请集体土地所在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对出让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属、规划情况进行核实。

流转意向登记完成后,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就流转标的、流转方式、流转期限、起始价格、土地用途、出让(出租)条件、竞买(竞租)人资格、流转比例等基本情况形成流转方案,提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进行表决。

经表决同意的出让、出租方案应当自方案通过之日起60日内在本村集体公示栏及宗地现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日。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表决过程和方案公示情况可以由公证机构进行公证,同意流转书面证明材料应当由公证机构公证并出具证明文书。

第八条商业、旅游、娱乐用途出让年限最高不得超过40年;工业、仓储及其他非住宅用途出让年限最高不得超过50年。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期限不得超过20年;出让用地的出租期限,还应当不超过出让的剩余年限。

第九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委托具备B级以上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评估集体建设用地市场价格后,再确定出让底价。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同区域、同类别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临商业路线价路段的商业用地应当加上路线价加价)修正后的价格的30%,计算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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