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管理规定定稿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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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全文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交通运输、水利、电力等专业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建筑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立项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期间,因工程建设活动所需的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预备费、工程建设其他费和税费、建设期间贷款利息。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

第六条从事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工程造价计价管理第七条建设工程计价是指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确定与控制的活动,主要包括:(一) 编制和审核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等;(二) 约定和调整合同价款;(三) 实施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价款;(四) 办理变更签证、工程索赔、工程结算和决算;(五) 处理建设工程造价争议和进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六) 其他与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有关的活动。

第八条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是指从事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中所使用的各类规范、标准、定额、造价信息以及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等,主要包括:(一) 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二) 工期定额、劳动定额、概算定额、预算定额及其相关补充定额;(三) 地区基础价格、单位估价表;(四) 人工、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价格;(五)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六) 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工程造价计价依据。

[管理制度]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规范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建筑施工施工发包和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设的房屋建筑施工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编制工程量清单、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和签定合同等计价活动均应执行本办法。

房屋建筑施工,是指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和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桥涵、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计价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建设工程价格于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

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编制适合全自治区的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消耗量定额。

各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各盟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定期采集、整理、分析、测算和发布有关建设工程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市场价格。

第五条建设工程计价可采用以下计价方法:(壹)定额计价法(工料单价法)。

是按照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规定的消耗量和不含间接费、利润、税金的定额基价为计算基础的计价方法。

以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直接费,直接费以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及其相应价格确定,间接费、利润、税金按照有关规定另行计算。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综合单价法)。

是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规定的计价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7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7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7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该法规规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的基本原则、管理规定、计价程序等内容。

2.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综合定额》:该综合定额作为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的主要依据,包括各类工程项目的工程量清单、定额以及配套的计价说明。

3.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标准》:施工图审查标准包括对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等方面进行评审,其中包括工程造价的可行性评估、资金计划等内容。

4.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计量规程》:该规程规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计量的具体方法和要求,包括工程量的计算、计价方式等。

此外,内蒙古自治区还参考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计价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建设工程市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具体的计价依据可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监督管理部门或相关官方网站查询获取。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西安佳信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交通运输、水利、电力等专业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建筑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工程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立项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期间,因工程建设活动所需的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预备费、工程建设其他费和税费、建设期间贷款利息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西安佳信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旗县级以上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第六条从事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第二章工程造价计价管理第七条建设工程计价是指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确定与控制的活动,主要包括:编制和审核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等;约定和调整合同价款;实施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价款;办理变更签证、工程索赔、工程结算和决算;处理建设工程造价争议和进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其他与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有关的活动第八条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是指从事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中所使用的各类规范、标准、定额、造价信息以及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等,主要包括: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西安佳信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工期定额、劳动定额、概算定额、预算定额及其相关补充定额;地区基础价格、单位估价表;人工、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价格;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第九条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制定和发布: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等计价依据,由自治区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发布;工期定额、劳动定额、概算定额、预算定额及其相关补充定额、地区基础价格、单位估价表、人工单价、材料价格、施工机械台班价格等计价依据,由自治区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发布;建设工程人工成本、材料、设备、施工机械租赁等市场价格信息,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第十条建设工程造价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投资估算由建设单位或者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设计概算由设计单位或者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施工图预算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受其委托的工程造西安佳信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价咨询企业编制,施工图预算应当控制在批准的设计概算范围内;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由建设单位或者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施工图、招标文件、工程定额、计价规范等相关计价依据编制;投标报价由投标人或者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根据施工图、招标文件、施工组织设计、企业定额等相关计价依据自主确定;竣工结算应当依据建设项目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认可的有效文件,由施工单位或者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经建设单位或者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审核后确定第十一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的,应当编制招标控制价对*投资和以*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施工图预算、工程结算、工程竣工决算,应当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并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第十二条建设工程造价中的下列费用不得列入招标投标的竞争性费用:工程排污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西安佳信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和工伤保险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税金;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非竞争性费用第十三条依法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应当与中标价一致,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另行签订与招标投标文件不符的协议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对下列与工程造价有关的事项作出具体约定:计价依据和计价方式;合同价格类型及合同总价,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的各项目单价;采用工程预付款方式时的预付款数额,预付款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和抵扣方式;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方式、数额和时间;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调整方法、调整程序;索赔和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和支付时间;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价款的确定和抵扣方式;合同风险的范围、幅度、承担方式和风险超出约定时合同价款的调整办法;工程结算的编制、审核时间,结算价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工程质量不合格违约责任、工程质量奖励办法及工程质量西安佳信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保修金的数额、预留和返还的方式、时间;施工工期拖延违约责任和工期提前竣工奖励办法;工程造价争议调解、处理的方式;工程造价约定的其他事项和违约责任第十五条建设工程施工中对工程造价进行调整的,应当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人员签字的书面材料第十六条依法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自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日起十日内,由施工单位将合同副本、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及相关电子数据等,按分级管理原则,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工程造价调整补充协议的,应当自签订之日起十日内按前款规定备案第十七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当以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依据,结合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及时编制工程竣工结算,办理竣工结算手续,并在竣工结算结束之日起十日内将竣工结算书,按分级管理原则,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八条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中使用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应当符合自治区有关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的规定第三章执业管理第十九条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企业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并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西安佳信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与行政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第二十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执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和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真实、准确出具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并加盖编制单位公章和执业资格专用章第二十一条旗县级以上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执业人员的信用管理体系,对因建设工程造价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或者执业人员,应当记入其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二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故意提高或者降低定额标准编制工程计价文件;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恶意提高或压低建设工程造价;对同一招标事项,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委托,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三条工程造价执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西安佳信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资格证书或者执业印章;泄露标底、谋取合同约定费用以外的其他利益;签署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以个人名义承接建设工程造价业务;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造价业务;同时在两个以上企业执业;不按照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计算工程造价;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建立质量控制、统计报表、档案管理等制度,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自治区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物价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收费行为第二十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被检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勘查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单位违反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旗县级以上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受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向举报人反馈查处结果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作出处罚西安佳信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企业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工程造价执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旗县级以上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期刊名称】《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2(000)011
【摘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交通运输、水利、电力等专业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总页数】4页(P4-7)
【作者】无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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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

内蒙古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

内蒙古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篇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第一节 GB50500-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解读一、概述(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基本内容《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正文条文共130条,附录六个。

“08规范”主要修订了原规范正文中不尽合理、不够完善、可操作性不强的条款及表格形式,补充完善了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指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合同价款的约定,以及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价款调整、索赔、竣工结算、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内容,并新增加附录F矿山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

主要内容如下:1.总则2.术语3.工程量清单编制3.1一般规定3.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3.3措施项目清单3.4其他项目清单3.5规费清单3.6税金项目清单4.工程量清单计价4.1一般规定4.2 招标控制价4.3 投标价4.4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4.5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4.6索赔与现场签证4.7工程价款调整4.8竣工结算4.9工程计价争议处理5.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5.1 计价表格组成5.2 计价表格使用规定(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主要特点1.“08规范”充分总结了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经验和取得的成果,内容更加全面。

“03规范”主要侧重于规范工程招标中的计价行为,而对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中如何规范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的指导性不强。

“08规范”的内容则涵盖了工程施工阶段从招投标开始到施工竣工结算办理的全过程,并增加了条文说明。

包括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投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的编制,工程合同签订时对合同价款的约定,施工过程中工程量的计量与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的调整,工程竣工后结算的办理以及工程计价争议的处理等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该文件规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建设项目的基本建设标准及造价管理。

2.建设工程计价标准:内蒙古自治区实行的建设工程计价标准以国家建设工程计价标准为基础制定,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进行细化、修订。

3.市场调查:根据市场调查和竞争情况,结合本地状况,确定工程造价。

4.现场勘测和设计:对建设工程现场进行勘测和设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工程方案,并参考相关规范标准和技术参数进行计价。

5.施工方案:根据施工方案确定施工时间、工艺、人员、材料、设备等各项费用,并进行计价。

6.经费算账规定:根据相关经费算账规定,制定项目预算,明确各项费用标准及支出限额,保证项目经济效益和避免超支。

综上所述,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主要涉及政策法规、计价标准、实地勘测、方案设计、施工方案和经费算账规定等方面,并综合考虑本地实际情况和
市场竞争等因素进行计价。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实施细则内建工[2002]149号各盟市建设局(委):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07号部令),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07号令),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我区境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的管理。

本细则所称建筑工程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包括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和确定合同价等活动。

其承包价格应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

计价过程应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具体工作委托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各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工程发承包价是指按照国家、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各类计价办法及各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动态调整规定计算,通过在规定范围内以公开交易方式竞争确定并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其内容由成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构成。

第六条工程发承包价格的编制可以采用预算定额为依据的编制方法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编制方法。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P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P\D内蒙古建设厅、内蒙古财政厅、内蒙古工商行政管理局\D\S1997年1月30日\S\W内建造字[1997]39号\W\Z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明确有关部门、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对工程造价的管理职责,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称工程造价,是指各类建设项目人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

具体内容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它费用、预备费、建设期贷款利息、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其中建筑安装工程费也称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由工程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管理专职机构,是指自治区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专职机构,对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直至工程竣工结算及其有关计价依据进行的管理。

第四条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设计、监理、咨询活动的单位或个人、以及从事与其相关的工程建设建筑经济管理的部门和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以下简称总站)是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从事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专职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全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各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第二章工程造价管理职责第六条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的主要职责1、组织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地方的有关规定、办法和细则;2、负责自治区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统一管理、解释,协调解决执行中的问题;3、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建设工程投资估算指标、概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和工程建设其他有关定额。

负责组织制定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人工、施工机械台班预算价格的编制及管理办法。

内建工【2013】641号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细则

内建工【2013】641号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计价文件的编制原则和计价方法,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和《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等九个专业工程的工程量计算规范(以下简称《计算规范》)和《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187号令)(以下简称《造价管理办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工程造价应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第四条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以及工程造价鉴定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专业资格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和中级造价员等工程造价人员承担。

承担上述工程造价文件编制与核对的工程造价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出具客观、真实、准确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并加盖编制单位公章和编制人员的执业资格专用章,对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上述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宜采用《计价规范》附录规定统一格式的“工程计价表”表达。

第五条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计价方式与计价风险第六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宜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应执行本实施细则除工程量清单等专门性规定外的其他规定。

第七条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第八条规费和税金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计价文件的编制原则和计价方法,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和《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等九个专业工程的工程量计算规范(以下简称《计算规范》)和《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187号令)(以下简称《造价管理办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工程造价应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第四条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以及工程造价鉴定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专业资格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和中级造价员等工程造价人员承担。

承担上述工程造价文件编制与核对的工程造价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出具客观、真实、准确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并加盖编制单位公章和编制人员的执业资格专用章,对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上述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宜采用《计价规范》附录规定统一格式的“工程计价表”表达。

第五条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计价方式与计价风险第六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宜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应执行本实施细则除工程量清单等专门性规定外的其他规定。

第七条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第八条规费和税金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

xx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计价文件的编制原则和计价方法,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和《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等九个专业工程的工程量计算规范(以下简称《计算规范》)和《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187号令)(以下简称《造价管理办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工程造价应由分第四条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以及工程造价鉴定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专业资格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和中级造价员等工程造价人员承担。

承担上述工程造价文件编制与核对的工程造价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出具客观、真实、准确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并加盖编制单位公章和编制人员的执业资格专用章,对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上述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宜采用《计价规范》附录规定统一格式的“工程计价表”表达。

第五条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计价方式与计价风险第六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宜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应执行本实施细则除工程量清单等专门性规定外的其他规定。

第七条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第八条规费和税金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计价文件的编制原则和计价方法,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和《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等九个专业工程的工程量计算规范(以下简称《计算规范》)和《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187号令)(以下简称《造价管理办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工程造价应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第四条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以及工程造价鉴定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专业资格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和中级造价员等工程造价人员承担。

承担上述工程造价文件编制与核对的工程造价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出具客观、真实、准确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并加盖编制单位公章和编制人员的执业资格专用章,对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上述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宜采用《计价规范》附录规定统一格式的“工程计价表”表达。

第五条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计价方式与计价风险第六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宜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应执行本实施细则除工程量清单等专门性规定外的其他规定。

第七条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第八条规费和税金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计算规则》部分费用计

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计算规则》部分费用计

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计算规则》部分费用计算方法的通知内建工[2006]166号各盟市建设局(建委)、财政局,各有关单位:根据我区2004 年《建设工程费用计划规则》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近期国家、自治区对建筑安装工程有关费用使用管理的政策性调整,决定对《建设工程费用计算规则》中部分费用的费率和计算方法进行必要的调整,以适应我区建筑市场变化的需要。

一、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非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和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精神,对措施项目费和计算规则调整如下:(一)调整内容1、取消《建设工程费用计划规则》中关于临时设施费的计算规定,改按费率形式计算。

2、调整《建设工程费用计划规则》“通用措施项目费费率表”中的费率标准。

将环境保护费与安全文明费合并,简称为“安全文明费”。

3、增加建设工程、市政工程中的材料及产品质量检测费,简称“质量检测费”。

上述各项费用费率及计算基础详见附表(附表一:安全文明费、临时设施费费率表;附表二:通用措施项目费用费率表)。

(二) 计算规则1、安全文明费,以直接工程费(或人工费)为基础计算。

编制设计概(预)算或施工招标标底时,应按“费率表”费率或暂定费用值计算。

2、施工单位投标报价时,对于非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安全文明费不能低于给定费率或费用的90%。

3、施工单位按照规定计取安全文明费后,应该按照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施工。

若施工过程中经安全监督部门检查,未达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要求的,按《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规定,费用进行相应扣减。

4、对于计费基础达到一定标准(直接工程费8000 万元以上,定额人工费500 万元以上)的工程,不再按费率计算安全文明费和临时设施费,应按暂定费用计算。

若暂定费用值与实际支出有较大出入时,应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向同级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申请单独测算。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工程量应用清单计价要求规范实施研究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工程量应用清单计价要求规范实施研究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计价文件的编制原则和计价方法,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和《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等九个专业工程的工程量计算规范(以下简称《计算规范》)和《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187号令)(以下简称《造价管理办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工程造价应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第四条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以及工程造价鉴定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专业资格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和中级造价员等工程造价人员承担。

承担上述工程造价文件编制与核对的工程造价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出具客观、真实、准确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并加盖编制单位公章和编制人员的执业资格专用章,对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上述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宜采用《计价规范》附录规定统一格式的“工程计价表”表达。

第五条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计价方式与计价风险第六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宜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应执行本实施细则除工程量清单等专门性规定外的其他规定。

第七条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第八条规费和税金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1)(西安佳信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1)(西安佳信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12年4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2年4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7号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交通运输、水利、电力等专业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建筑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立项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期间,因工程建设活动所需的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预备费、工程建设其他费和税费、建设期间贷款利息。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

第六条从事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工程造价计价管理第七条建设工程计价是指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确定与控制的活动,主要包括:(一)编制和审核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等;(二)约定和调整合同价款;(三)实施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价款;(四)办理变更签证、工程索赔、工程结算和决算;(五)处理建设工程造价争议和进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六)其他与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有关的活动。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呕心沥血整理版】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呕心沥血整理版】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4月6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巴特尔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交通运输、水利、电力等专业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建筑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立项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期间,因工程建设活动所需的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预备费、工程建设其他费和税费、建设期间贷款利息。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

第六条从事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工程造价计价管理第七条建设工程计价是指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确定与控制的活动,主要包括:(一) 编制和审核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等;(二)约定和调整合同价款;(三)实施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价款;(四)办理变更签证、工程索赔、工程结算和决算;(五)处理建设工程造价争议和进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六) 其他与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有关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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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管理规定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编制工程量清单、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和签定合同等计价活动均应执行本办法。

房屋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桥涵、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 建设工程计价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建设工程价格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

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编制适合全自治区的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消耗量定额。

各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各盟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定期采集、整理、分析、测算和发布有关建设工程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市场价格。

第五条? 建设工程计价可采用以下计价方法:(一)定额计价法(工料单价法)。

是按照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规定的消耗量和不含间接费、利润、税金的定额基价为计算基础的计价方法。

以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直接费,直接费以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及其相应价格确定,间接费、利润、税金按照有关规定另行计算。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综合单价法)。

是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规定的计价办法。

以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全费用单价。

全费用单价综合计算分部分项工程所发生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

第六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计价。

其他投资的建设工程,由工程发包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或定额计价法进行计价。

但两种计价方法不得在同一工程中交叉使用。

第七条? 本办法所指的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和定额计价办法具有相同的作用。

二者都是编制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和签定合同等建设工程计价文件的依据。

第八条招标文件、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量清单等文件,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投标人)或受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中介机构依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设计文件和施工现场实际情况,按规定的业务范围进行编制,并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概预算员、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专用章。

第二章? 工程量清单计价第九条? 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组成。

工程量清单应包括拟建工程的全部项目,是各投标人报价的基础。

第十条? 工程量清单应依据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和相关技术资料、《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施工现场条件和工程具体情况进行编制。

清单中缺项的部分,编制人可作补充。

第十一条? 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组成、编制、计价、格式、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工程内容、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等,必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各项条款执行。

第十二条?? 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造价,应包括按招标文件规定,完成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全部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计价程序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计算规则》执行。

第十三条按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招标的工程,如设标底时,标底应根据以下依据进行编制:1、招标文件。

2、工程量清单。

3、由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和基础价格》、《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计算规则》和有关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和规定。

4、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市场信息价格。

5、达到国家规定设计深度的、完整的施工设计图纸。

6、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和合理的施工方法。

第十四条投标报价。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及拟定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计算规则》,依据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或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和基础价格》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市场信息价格,考虑风险因素进行自主报价,但不能低于本企业的成本。

第十五条对其他项目费的规定:1、预留金主要考虑可能发生的工程量清单漏项、有误引起的工程量的增加和施工中的设计变更引起标准提高或工程量的增加而预留的金额,招标人可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5%估算。

2、材料购置费为招标人采购材料所需的价款,招标人可按计划采购材料的品种、数量和价格进行估算。

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的构成中,不包括招标人自行采购材料的价款,但包括该材料费应计取的管理费和利润。

4、项目总承包服务费包括配合协调招标人工程分包和材料采购所需的费用,投标人按招标人分包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费的3%计取。

5、零星工作项目费由投标人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2%计取。

6、预留金、材料购置费和零星工作项目费,编制招标标底、投标报价时,均为估算金额。

竣工结算时应按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作内容据实调整。

第十六条? 措施项目是指为保证工程顺利进行,按照国家现行有关建筑、安装工程规范、规程要求发生于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方面的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的非工程实体项目。

措施项目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计算规则》中的有关规定列项、计算。

第十七条在工程量清单范围内所有项目,投标人没有计算或少计算费用,均视为此费用已包括在投标报价中。

该费用除招标文件或合同另有约定外,结算时均不得调整。

第十八条? 规费是经国家和自治区政府批准,应按规定足额计取并上缴的费用;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等,应按国家规定计取。

规费、税金为不可竞争性费用,应列入工程造价。

第十九条? 工程量清单漏项或由于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合理的综合单价,经发包人认可,作为结算的依据。

第二十条? 由于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增(减)幅度在15%以内的(含15%),应按照原综合单价结算;增(减)幅度在15%以外的,其超过原工程量清单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合理的综合单价,经发包人认可,作为结算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由于工程量的变更或发包人的其他原因,且实际发生了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以外的费用损失,承包人可提出索赔要求。

因承包人的过错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可以向承包人提出反索赔。

第三章? 定额计价第二十二条定额计价的定额组成、消耗量定额、计价、格式、定额编号、工作内容、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等,应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基础价格》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定额计价的工程造价,应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利润、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计价程序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计算规则》执行。

第二十四条??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和基础价格》中的定额基价是指体现现行社会平均水平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的基价(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之和),定额基价是定额计价方法的基础。

编制招投标文件、工程预结算时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价格应由业主和承包商根据市场实际情况或参考由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价格,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约定,并与《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消耗量和基础价格》取定的相应价格取定价差计算。

第二十五条? 按定额计价招标的工程,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根据以下依据进行编制:1、招标文件。

2、由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和基础价格》、《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计算规则》和有关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和规定。

3、自治区和各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市场信息价格。

4、施工设计图纸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5、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和合理的施工方法。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不能低于本企业成本。

第二十七条?? 措施项目应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计算规则》中的有关规定和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列项、计算。

第二十八条?? 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应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计算规则》中的有关规定和取费程序进行计算。

第四章? 其他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发承包合同价、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款、工程变更、竣工结算、解决纠纷等有关工程造价管理问题,仍执行建设部《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07号部令)及内蒙古自治区有关工程造价的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 在计价过程中使用的工程造价软件必须是经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查鉴定并取得准入证的工程造价计价软件。

第三十一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竣工结算资料报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工程计价活动中发生争议时,应按本办法和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工程项目所在地向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调解,仍有争议的可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计价办法条款无效或没有约定计价办法时,按照本办法的定额计价办法计价;合同有约定的计价办法,从其约定。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材料等信息资料由各盟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收集整理,由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汇总发布。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抵触者,均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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