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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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树名木保护规章制度范本(2篇)

古树名木保护规章制度范本(2篇)

古树名木保护规章制度范本一、目的和原则1.1 目的本规章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和管理古树名木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

1.2 原则本规章制度的执行应遵循以下原则:1)保护优先,科学合理利用;2)公平公正,依法管理;3)协调一致,多部门合作;4)全民参与,广泛宣传;5)规范管理,持续改进。

二、古树名木的定义和分类2.1 古树的定义指年限较长,树龄达到或超过一定年限(根据不同树种而定)的树木。

2.2 名木的定义指兼具观赏、科研、教育、历史或文化价值的树木。

2.3 古树名木的分类根据树种特点、形态、树龄、历史及文化价值等因素,将古树名木分为不同等级,包括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等。

三、古树名木的保护与管理3.1 保护范围根据古树名木的种类和分布情况,确定相应的保护范围,并进行合理划定和标识。

3.2 古树名木的登记与评定3.2.1 根据既定标准和程序,对古树名木进行登记和评定。

3.2.2 根据评定结果,确定古树名木的管理等级和保护措施。

3.3 古树名木的养护与修剪3.3.1 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对古树名木进行养护和检查。

3.3.2 对老化、病虫害或其他损害严重的古树名木,进行适当修剪和治理。

3.4 古树名木的防火措施制定古树名木火灾防控方案,加强防火宣传教育,提高火灾应急处置能力。

3.5 古树名木的安全保护建立完善的安全保护措施,包括设置防护栏杆、安装监控设备等,确保游客和古树名木的安全。

3.6 古树名木的宣传与教育通过多种方式,宣传古树名木的重要性和保护措施,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和文化素养。

四、违规行为处理与责任追究4.1 违规行为指违反本规章制度规定、破坏古树名木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采伐、破坏树干或根系、堆放垃圾等。

4.2 处理措施对违规行为者,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包括责令停工、罚款、追究刑事责任等。

4.3 责任追究对管理人员未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或追究责任。

五、制度的执行与监督5.1 执行机构设立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机构,负责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协调相关部门的合作。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制度范文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制度范文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制度范文古树名木是指树龄较长、形态高大、具有观赏、历史、科学价值的树木。

作为我国珍贵的自然文化遗产,古树名木承载着丰富的生态、文化和历史内涵,对于传承和弘扬优秀的生态环境与文化传统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过度开发、人为破坏等原因,我国古树名木面临着日益严重的破坏与消失的危机。

为了保护古树名木,确保其得到有效的管理和保护,特制定了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制度。

一、古树名木的保护与管理目标古树名木的保护与管理目标是确保古树名木的合理利用、科学保护,推动其生态价值、文化价值的保护与传承。

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1. 保护并恢复古树名木的生长环境,确保其正常生长和繁衍。

2. 加强古树名木的科学研究,掌握其物种特征、生长特点和生态效应,为古树的保护提供科学依据。

3. 加强对古树名木的宣传与教育,提高公众对古树名木保护的认识与重视。

4. 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与管理工作。

二、古树名木的调查与登记为了保护古树名木,首先需要对其进行科学的调查与登记工作。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组建专门的调查登记队伍,由专业人员对全国范围内的古树名木进行系统的调查与登记。

调查内容包括树种、树龄、树高、胸径、冠幅等。

2. 在调查登记时,特别关注古树名木的生长环境与疾病虫害情况,并进行相应的记录和分析。

3. 对于已经成为古树名木的树木,要及时做好登记,建立档案,确保其得到科学管理和保护。

三、古树名木保护区的划定与规划为了更好地保护古树名木,需要合理划定并规划古树名木保护区。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基于古树名木的分布情况和生态环境需求,通过科学调查和评估,划定古树名木保护区的范围和边界。

2. 古树名木保护区要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形成具有较高的保护价值和相对封闭的自然环境。

3. 对于已有的古树名木保护区,要做好规划和管理工作,制定相应的保护规定和管理办法。

四、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与修复为了保护古树名木,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加强其保护与修复工作。

学校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制度

学校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学校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弘扬生态文明,传承历史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校园内所有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

三、古树名木的定义古树名木是指具有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或者稀有、珍贵树种的老树,包括:1. 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2. 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的树木;3. 稀有、珍贵树种。

四、保护措施1. 标识与登记:对古树名木进行登记,并设立标识牌,标明树名、树龄、保护等级等信息。

2. 管理责任:明确古树名木的管理责任,由学校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3. 定期巡查:定期对古树名木进行巡查,及时发现病虫害、自然灾害等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4. 病虫害防治:采用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方法,严格控制病虫害的发生。

5. 防止破坏:加强对古树名木周边环境的保护,禁止乱砍滥伐、乱挖乱采、乱堆乱放等破坏行为。

6. 生态修复:对受损的古树名木进行生态修复,恢复其生长状态。

五、管理职责1. 学校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古树名木的日常巡查、养护和管理。

2. 学校后勤管理部门负责古树名木的病虫害防治、安全保护等工作。

3. 学校安全保卫部门负责古树名木周边的安全防范,防止破坏行为的发生。

4. 学校教育部门负责在全校范围内开展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

六、奖励与处罚1. 对在古树名木保护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本制度,破坏古树名木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七、附则1. 本制度由学校绿化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以上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制度,我校将进一步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确保古树名木的传承与发展,为建设美丽校园、弘扬生态文明贡献力量。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制度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制度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制度1、为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保护国家重要生物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结合本景区实际,制定本制度.2、本制度所称古树名木,是指树龄有重要经济、历史价值或者纪念意义的树木。

3、景区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适用本制度。

4、市人民政府、林业管理部门负责景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

5、古树名木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和制止、检举损坏古树名木行为的权利。

6、古树名木由景区管理办公室和林业管理部门按统一标准进行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建立档案,报市人民政府公布.7、古树名木按下列标准确定等级:(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古树名木:树龄300年以上的树木;具有特殊史学价值的树木;作为传统名胜或政府首脑种植、赠送的树木;选育成功的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第一代珍贵稀有品种;在小地区发现并变种,具有国际影响的标本树;国家级优树。

(2)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古树名木:树龄100—300年的树木;在名胜景点起重要点缀作用的树木;由古今中植、赠送或题咏过的树木;选育成功的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第一代珍贵稀有品种;在本地区发现并经鉴定列为新种或变种的标本树;省级优树。

(3)不够列入一、二级标准的其余古树名木为三级古树名木。

8、对已确定的古树名术,各景点和林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实际情况及时建立管护责任制度,明确管护责任单位。

9、景区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古树名木管护工作,定期进行施肥、修剪,喷洒药水一年不少于2次。

对长势不良的树木进行复壮,更换营养、追肥、加大地表通气、扩大围护范围等,确保正常生长.10、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人)按照属地管护的原则划定(1)生长在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景点范围内的,该单位为管护责任单位;(2)生长在景区道路两侧及其周围的,该景区林业绿化管理单位为管护责任单位;(3)生长景区保护带范围内的,其景区林业管理机构为责任单位;(4)生长在私人庭院内的,该住户居民为管护责任人;庭院多人共有的,住户居民为共同管护责任人。

古树名木保护规章制度

古树名木保护规章制度

古树名木保护规章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定义本制度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本制度所称名木,是指稀有、珍贵树木和具有历史价值、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三条保护原则古树名木保护实行属地管理、政府主导、专业保护与公众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古树名木保护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主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林业、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保护措施1.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资源进行普查,建立古树名木档案,并进行动态更新。

2. 对古树名木实行挂牌保护,明确保护等级、保护责任和保护措施。

3. 加强对古树名木的生境保护,确保古树名木的生长环境和生态平衡。

4. 对古树名木进行定期检查、抢救复壮、修剪维护等保护措施,确保古树名木的健康生长。

5. 禁止砍伐、移植、损伤、盗伐古树名木以及其他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第七条公众参与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不得损害和自行处置古树名木,有权制止和举报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第八条法律责任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宣传和教育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古树名木保护的认识和参与度。

第十条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古树名木保护规章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解释权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

学校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制度

学校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维护古树名木的自然生态功能,传承历史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包括树龄在100年以上的古树和具有重要历史、科学、文化价值的名木。

第三条学校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保护为主,抢救第一;(二)科学规划,合理利用;(三)社会参与,共同保护。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学校成立古树名木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古树名木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职责:(一)制定学校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二)组织开展古树名木调查、登记、鉴定和保护工作;(三)组织制定古树名木养护方案,监督实施;(四)组织开展古树名木科普宣传和教育活动;(五)协调解决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学校各部门职责:(一)教务处:负责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的宣传教育;(二)后勤处:负责古树名木的养护、巡查和应急处置;(三)保卫处:负责古树名木的安全保卫工作;(四)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第三章保护措施第七条学校应采取以下措施保护古树名木:(一)设立古树名木标志,明确保护范围和责任单位;(二)制定古树名木养护方案,定期进行修剪、施肥、病虫害防治等工作;(三)加强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四)严格控制人为破坏,禁止擅自砍伐、移植、修剪和采摘果实;(五)禁止在古树名木周围堆放垃圾、建筑材料等物品。

第八条学校应加强对古树名木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先进养护技术,提高古树名木的存活率和观赏价值。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九条学校古树名木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对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档案,详细记录古树名木的分布、生长状况、养护措施等信息。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违反本制度,造成古树名木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制度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制度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制度一、古树名木的定义和分类古树名木是指年龄在一定年限以上(一般为百年或以上)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在历史上有一定传统、文化或者自然景观意义的树木和其他植物。

根据其特点和历史价值,可以分为古树、名树、古树群、名木、古柏等不同类别。

二、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基本原则1.依法保护:遵循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对古树名木进行保护,严禁违法砍伐、毁坏、盗挖古树名木。

2.分类管理:根据古树名木的不同地区、类型和特性,采取差异化的管理措施,实行分类保护和管理。

3.科学保护:结合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开展对古树名木的科学研究和保护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和保护效果。

4.综合利用:在保护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古树名木在生态、文化和旅游等方面的综合效益。

5.公众参与:加强社会公众的参与和监督,形成全社会共同保护古树名木的良好氛围。

三、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政策和法规为了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我国颁布了一系列相关的政策和法规,包括《国家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古树名木资源普查与评估规范》等。

这些法规规定了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管理制度、保护标准和监督机制,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指导。

四、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措施和方法1.建立古树名木资源数据库:对全国范围内的古树名木资源进行普查和评估,建立古树名木资源数据库,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和利用提供科学依据。

2.制定古树名木保护规划:结合古树名木的分布特点和资源状况,制定不同地区和类型的古树名木保护规划,确定古树名木的保护目标、保护措施和保护控制区。

3.加强科学研究和技术支持:加大对古树名木的科学研究力度,推广先进的保护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水平。

4.加强培训和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人员的培训和技能提升,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专业队伍,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提供人才支持。

5.加强宣传和教育:通过各种宣传途径,宣传古树名木的保护价值和意义,增强公众对古树名木保护的认识和参与度。

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2022年)

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2022年)

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5.31•【字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8号•【施行日期】2022.05.3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2013年7月30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22年5月31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等六件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保护古树名木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

本规定所称名木,是指稀有、珍贵树木或者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研究价值和重大纪念意义的树木。

名木的目录范围由省人民政府林业、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共同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县级以上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别负责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财政、规划、建设、环境保护、旅游、文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古树名木保护实行属地管理。

自然保护区内的古树名木,由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保护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古树名木保护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用于古树名木资源的调查、认定、保护、抢救以及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培训等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宣传普及保护知识,提高保护管理水平。

古树名木保护规章制度(三篇)

古树名木保护规章制度(三篇)

古树名木保护规章制度一、前言随着城市的发展和人们对自然环境的重视,古树名木的保护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

古树名木作为城市绿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具有重要的生态功能,还有重要的历史、文化和艺术价值。

为了保护古树名木,维护城市生态环境的稳定和提升,制定古树名木保护规章制度势在必行。

二、古树名木的界定1. 古树:树龄超过100年的树木,具有较高的历史和科学价值。

2. 名木:具有较高科学、社会和经济价值的树木。

三、古树名木保护的原则1. 保护优先:对于有古树名木的地区,保护工作应优先考虑。

2. 公开透明:古树名木保护工作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3. 综合管理:古树名木保护需要与城市规划、绿化、林业等部门进行协同管理。

四、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和内容1. 保护范围:市辖区内的古树名木及其周边环境。

2. 保护内容:(1)保持古树名木的原生状态,不得进行人为破坏或损害。

(2)保障古树名木周围的生态环境,禁止在古树名木周围随意砍伐或建设。

(3)扩大古树名木的生长空间,保证其生长和繁衍能力。

(4)对古树名木进行定期巡查和养护,及时处理病虫害和自然灾害。

(5)在古树名木周围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和保护设施,引导游客正确参观。

五、古树名木的保护责任1. 政府责任:各级政府应制定相应的古树名木保护规划,并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2. 管理责任:城市规划、绿化、林业等相关部门负责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3. 监督责任:社会各界对古树名木保护工作有监督责任,对违规行为提出批评和意见。

4. 个人责任:每个公民都有责任保护古树名木,不得进行破坏或损害。

六、古树名木保护的措施1. 制定专门的保护计划和保护项目,明确保护目标和工作重点。

2. 建立健全古树名木数据库,记录古树名木的基本情况和变化。

3. 强化对古树名木的巡查和执法力度,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和处罚。

4. 加强对古树名木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保护意识。

5. 加强科学研究,探索古树名木保护的技术和方法。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制度1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制度1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制度为加强对辖区区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丰富辖区旅游资源,根据《唐山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古树名木分布和保护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1、古树名木定义: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为古树;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为名木。

2、辖区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适用本制度。

3、唐山湾国际旅游岛管委会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局负责辖区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4、辖区内的古树名木由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局按统一标准进行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建立档案。

5、古树名木按下列标准确定等级:(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古树名木:树龄300年以上的树木;具有特殊史学价值的树木;作为传统名胜或政府首脑种植、赠送的树木;选育成功的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第一代珍贵稀有品种;在小地区发现并变种,具有国际影响的标本树;国家级优树。

(2)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古树名木:树龄100—300年的树木;在名胜景点起重要点缀作用的树木;由古今中植、赠送或题咏过的树木;选育成功的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第一代珍贵稀有品种;在本地区发现并经鉴定列为新种或变种的标本树;省级优树。

(3)不够列入一、二级标准的其余古树名木为三级古树名木。

6、对已确定的古树名木,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局应当按照实际情况及时建立管护责任制度,进行挂牌保护,明确管护责任单位。

7、管护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古树名木管护工作,定期进行施肥、修剪,一年不少于2次喷药。

对长势不良的树木进行复壮,更换营养、追肥、加大地表通气、护大围护范围等,确保正常生长。

管护责任单位负责古树名木的日常监护管理。

在古树名木生长环境变化、长势衰弱或受损害时,应当及时向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局报告管护责任单位不得擅自处理死亡的古树名木。

对死亡的古树名木,应经主管部门查明原因,注销后,方可进行处理。

8、严禁砍伐或移植古树名木,特殊情况确需迁移的必须经经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局同意后,报唐山市人民政府批准。

名木古树保护规范

名木古树保护规范

名木古树保护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区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市区范围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

包括辖区和经济开发区、赤壁风景区所辖范围。

市区范围是指城市规划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古树。

指树龄在1__年以上的树木。

指树种珍贵、稀有的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研价值或者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本制度所称名木。

第四条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范围内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

对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有批评、劝阻和举报的权利。

第二章调查公布建立资源档案。

第六条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市区范围内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登记、拍照、编号。

第七条城市古树名木实行三级保护:(一)树龄在5__年以上。

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实行一级保护;(二)树龄在3__年至499年的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实行二级保护;(三)树龄在1__年至299年的由区人民政府公布实行三级保护。

古树名木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鉴定确认。

第三章保护管理第八条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其保护区域为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5米的区域。

第九条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实行专业养护部门保护管理和单位、个人保护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由管养单位负责保护管理;生长在城市道路、广场、公共绿地、公园等属市园林绿化专业养护管理单位管养范围内的古树名木。

由铁路、公路、水利部门负责保护管理;生长在铁路、公路、水库、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

由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保护管理;生长在风景名胜区内的古树名木。

由所在单位和个人保护管理。

散生在各单位管界内及个人庭院中的古树名木。

养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无法确定的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确定。

第十条古树名木的日常管护费用由管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

按照养护级别分别由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和区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抢救、复壮古树名木的费用。

古树名木保护规章制度范文(三篇)

古树名木保护规章制度范文(三篇)

古树名木保护规章制度范文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我国珍贵的古树名木,维护生态环境的平衡,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古树名木保护工作。

第三条古树名木包括自然生长的古树、人工培育的名木,以及具有重大历史、科学、文化价值的树木。

第四条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目标是保护古树名木的生命健康,保护古树名木的自然美景,保护古树名木的生态功能,保护古树名木的文化遗产。

第五条古树名木保护工作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利用科学技术手段进行保护和管理。

第二章古树名木保护的基本原则第六条公益性原则。

古树名木属于公共资源,应当以公益为导向,实行公益性保护。

第七条生态原则。

在保护古树名木的同时,注重保护其所在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

第八条文化原则。

保护古树名木的同时,注重保存其历史、科学、文化价值,并加以有效传承和利用。

第九条科学原则。

古树名木保护工作应当以科学技术为依托,进行科学研究和管理。

第十条社会参与原则。

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古树名木保护工作,形成社会共治。

第三章古树名木保护的措施第十一条制定古树名木保护地的划定和管理办法,确保古树名木的范围得到有效的保护。

第十二条加强古树名木的巡查监测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古树名木的疾病、虫害等问题。

第十三条推动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提高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古树名木保护的认识和意识。

第十五条设立专门的古树名木保护基金,用于支持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第十六条对于违反古树名木保护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保护执法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第四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十七条国务院负责古树名木保护的政策制定、规划和组织协调工作。

第十八条各地方政府负责本地区古树名木保护的具体工作,制定本地区的古树名木保护规划和措施。

第十九条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机构负责古树名木保护的日常工作,包括划定保护地、巡查监测、科研管理等。

第二十条社会组织和公众可以参与古树名木保护工作,提供相关意见和建议。

古树名木保护规章制度模版

古树名木保护规章制度模版

古树名木保护规章制度模版一、背景介绍古树名木是我国宝贵的天然遗产,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和生态价值。

为了保护和传承这些珍贵资源,制定一套完善的古树名木保护规章制度势在必行。

二、保护目标1. 保护古树名木的物质遗产,维护其完整性和原貌。

2. 保护古树名木的生态功能,维护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

3. 保护古树名木的文化价值,传承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

4. 提高公众对古树名木的认知和尊重,培养保护意识。

三、保护原则1. 综合保护原则: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管理和科学技术等手段,全面推进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2. 全过程保护原则:从发现、登记、保护到监测和修复,全程保护古树名木的各个环节。

3. 公平公正原则: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古树名木,不分贵贱。

4. 颁证认定原则:通过认定程序,明确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和权益。

四、保护措施1. 确定保护范围:划定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设立相应的保护区域和保护措施。

2. 制定保护计划:根据古树名木的特点和需要,制定保护计划,包括保护措施、修复方案等。

3. 增强监测力度:建立古树名木监测系统,定期对古树名木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

4. 强化管理措施:加强对古树名木的管理和保护,包括巡逻、防火、防盗等措施,确保安全和完好。

5. 宣传推广工作:加强对古树名木的宣传和推广工作,提高公众对古树名木的认知和尊重。

6. 加强科研合作:开展古树名木的科研工作,探索保护技术和方法,提高保护水平。

五、保护责任1. 政府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确保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2. 保护单位责任:设立专门的保护机构,负责实施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包括日常维护、修复等。

3. 监督责任:建立保护工作的监督机制,加强对保护单位和相关人员的监督和检查。

4. 公众责任:加强公众的参与和监督,共同保护古树名木。

六、保护奖励和处罚1. 奖励措施:对于在古树名木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单位给予奖励和表彰。

陕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2019年修正)

陕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2019年修正)

陕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7.31•【字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23号•【施行日期】2019.07.3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陕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2010年7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7月31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二十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古树名木的管理第三章古树名木的养护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古树名木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

本条例所称名木,是指珍贵稀有树木或者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研究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四条古树名木保护坚持以政府保护为主,专业保护与公众保护相结合、定期养护与日常养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古树名木保护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并将古树名木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以内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生态环境、文物、市政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学研究成果,普及保护知识,提高保护和管理水平。

古树名木保护规章制度

古树名木保护规章制度

拟稿人:时间:古树名木保护规章制度第一条古树名木是国家的宝贵财富。

为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人民政府的园林管理部门和林业管理部门,分别是城市(含县、市、区的城区)和农村保护管理古树名木的主管机关。

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园林管理部门和林业管理部门,分别对城区和农村的古树名木负责保护管理、监督检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百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是指树种珍贵、树形奇特、在国内外及本市稀有的以及具有历史纪念意义、重要科研价值或在风景点起重要点缀作用的树木.第四条凡树龄在三百年以上,以及特别珍贵、稀有,或具有特殊科研价值、历史纪念意义和点缀作用的,为一级古树名木;其余的,为二级古树名木.第五条古树名木由市园林、林业管理部门按统一标准进行鉴定、定级,并登记、编号、建立档案、设立标志.市园林、林业管理部门对确定列为保护的古树名木,应按实际情况,分株制定养护、管理方案,落实到管理部门和养护单位或个人,并进行检查、指导。

第六条集体或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买卖或转让,捐献给国家的,给予适当奖励.第七条在机关、部队、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及寺庙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负责养护;在铁路、公路、水库以及公园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各该单位负责养护;在私人宅院的古树名木,由指定的具体宅院使用者负责养护;在上述范围以外的古树名木,分别由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养护。

第八条负责养护古树名木的单位和个人,须按照市园林、林业管理部门制定的技术规范和具体养护方案进行养护、管理,确保古树名木的正常生长.古树名木受害或长势衰弱,养护单位和个人须立即报告所在县(市)、区园林或林业管理部门进行治理、复壮。

对已死亡的古树名木,须经市园林或林业管理部门确认,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予以注销登记后,方可进行处理。

第九条严禁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一)在树上刻划、张贴或悬挂物品;(二)借树木做施工及其他支撑物;(三)攀树、折枝、挖根或剥损树皮;(四)在树冠垂直投影以外三米的范围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兴建临时性建筑、倾倒有害污水污物、动用明火或排放烟气;(五)砍伐或擅自移植。

古树名木保护规章制度范文

古树名木保护规章制度范文

古树名木保护规章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我国的古树名木资源,加强对其管理和保护工作,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古树名木指的是树龄在一百年及以上,或者具有历史、文化、艺术、科学研究、观赏价值的树木。

第三条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目标是保护古树名木的生存环境,促进其生长发育,确保其长期保存。

第四条古树名木保护工作应当遵循科学性、可行性、公平性和可持续性的原则。

第二章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第五条国家、省、市、县各级政府应当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保护体系,包括保护区划、保护规划、保护措施等。

第七条对于被确定为古树名木的树木,应当进行科学研究和定期监测,了解其生长情况和健康状况。

第八条古树名木应当进行适当的修剪和护理,保障其健康生长。

第九条对于病虫害防治、自然灾害等可能危害古树名木的情况,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防范和救护。

第三章古树名木保护措施第十条对于被确定为古树名木的树木,在进行工程建设、旅游开发等活动时,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确保其不受破坏或侵害。

第十一条禁止在古树名木周围进行乱砍滥伐、乱挖乱掘等活动,防止根部受损、土壤侵蚀等问题。

第十二条对于具有特殊历史、文化价值的古树名木,应当制定专门的保护计划,加强保护和修复工作。

第十三条违反古树名木保护规定,破坏或侵害古树名木的,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第四章古树名木的利用与保护第十四条鼓励利用古树名木进行科学研究、文化展示、景观建设等活动,充分发挥其社会和经济价值。

第十五条制定古树名木的利用计划和保护措施,合理规划开发利用活动,确保古树名木保护与利用的平衡。

第十六条古树名木的利用应当遵循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原则,合理规划开发利用方式,减少对古树名木的破坏。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对于违反古树名木保护规定,破坏或侵害古树名木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古树名木保护机构和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依法保护古树名木,如有渎职行为将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古树名木保护规章制度

古树名木保护规章制度

古树名木保护规章制度
是一套旨在保护和管理古树名木资源的法规、规章和制度。

以下是一些可能包含在古树名木保护规章制度中的内容:
1. 定义古树名木的范围和标准:规定古树名木的大小、年龄、稀有性、历史和文化价值等因素,以确定符合保护的条件和标准。

2. 古树名木的登记和分类:规定对古树名木进行登记和分类的程序和要求,包括收集和记录相关数据和信息,为保护提供依据。

3. 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措施:规定对古树名木进行维护、修剪、保养等工作的措施和方法,以确保其生长和发展。

4. 古树名木的禁止破坏和乱伐:规定严禁破坏、乱伐或移植古树名木,对违反规定者进行处罚和责任追究。

5. 古树名木的监测和评估:规定对古树名木进行定期监测和评估的要求,检查其健康状况和保护效果。

6. 古树名木的生态保护:规定在古树名木周围建立自然保护区或生态环境保护区,禁止进行大规模开发或工程建设。

7. 古树名木的文化遗产保护:规定保护古树名木所在地的历史和文化遗产,加强文物保护工作并与相关部门协调合作。

8. 古树名木的宣传和教育:规定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古树名木保护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以上仅是一些可能包含在古树名木保护规章制度中的内容,具体的规定可能因地区和国家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古树名木保护规章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古树名木资源,维护自然生态平衡和文化遗产,促进可持续发展。

古树名木巡护管理制度

古树名木巡护管理制度

古树名木巡护管理制度在咱们生活的这片土地上,古树名木那可都是宝贝呀!它们就像是岁月的见证者,默默地站在那里,诉说着过去的故事。

所以,建立一套完善的古树名木巡护管理制度,那可是相当重要的。

你想想,这些古树名木经历了多少风风雨雨,见证了多少代人的成长。

它们可不是普通的树木,那是有灵魂、有记忆的生命啊!就好比咱们家里的长辈,需要我们的关心和照顾。

那么,这巡护管理制度到底该咋整呢?首先得明确责任主体吧。

谁来负责照顾这些宝贝呢?不能大家都不管,也不能大家都乱管。

得有专门的队伍,就像一支训练有素的军队,分工明确,各司其职。

然后,定期的巡查可不能少。

这就像我们定期去看医生做体检一样。

看看这些古树名木有没有生病,有没有被虫子咬,有没有受到什么伤害。

可不能等到它们病入膏肓了才发现问题,那可就晚啦!巡查的时候,得有一双火眼金睛。

要注意树干有没有裂缝,树枝有没有折断,树叶有没有枯黄。

这可不是随便看看就行的,得认真,得细心,就像寻找宝藏一样,不放过任何一个蛛丝马迹。

还有啊,对这些古树名木的生长环境也得关注。

周围有没有乱倒垃圾的?有没有乱搭乱建影响它们采光通风的?要是有,就得赶紧清理整治,给它们一个舒适的家。

而且,保护它们可不能光靠人,还得靠技术。

比如说,利用一些先进的监测设备,实时了解它们的生长状况,这多方便啊!另外,宣传教育也很重要。

要让大家都知道古树名木的珍贵,不能随意破坏。

这就好比告诉大家大熊猫是国宝,要爱护一样。

要是有人敢破坏,那可就是大家的敌人!最后,要是发现了问题,得及时处理。

不能拖拖拉拉,不然小问题变成大问题,那可就糟糕了。

总之,古树名木是咱们的宝贝,咱们得好好保护它们。

建立完善的巡护管理制度,就是给它们穿上了一层坚固的铠甲,让它们能继续在岁月的长河中屹立不倒,为我们讲述更多美好的故事。

咱们可不能让这些宝贝受到一点点伤害,大家说对不对?。

古树管理制度

古树管理制度

古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古树保护管理,促进古树资源的合理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国古树资源的特点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境内的古树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古树保护是保护自然生态环境,保护我国的历史文化遗产,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第四条古树管理工作必须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分类管理,合理保护,合理利用。

第二章古树资源调查和认定第五条古树资源的调查工作要坚持科学、全面、系统、可比的原则,依据《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通过竖、管、横三向调查,详细了解古树的生长情况、数量、地理位置、面积等基本情况。

第六条古树资源的调查和认定工作必须坚持专业、公正、公平的原则,选派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对古树资源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和认定工作。

第七条古树资源的认定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加强对古树物种的鉴定和分类工作,确保古树资源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八条对于古树资源的保护单位,应当及时委托相关机构对古树资源进行认定,确保古树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有据可依。

第三章古树资源的保护与管理第九条对于已经认定的古树资源,保护单位应当依法对古树资源进行相关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保护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古树名木专用标准》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对古树资源进行保护和修护工作。

第十一条保护单位应当定期对古树资源进行检查和评估工作,确保古树资源的生长状况和安全。

第十二条对于古树资源的保护单位,应当建立古树资源档案,对古树资源的基本情况、调查结果、成长情况等进行详细记录和归档。

第四章古树资源的合理利用第十三条对于已经认定的古树资源,保护单位应当依法合理利用古树资源。

第十四条古树资源的合理利用应当遵循合理、科学、可持续的原则,不得随意砍伐、挖掘和移植古树资源。

第十五条古树资源的合理利用应当坚持科学技术的引进和推广,加强对古树资源的科学研究和开发利用。

古树名木工程管理制度

古树名木工程管理制度

古树名木工程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有效保护和管理古树名木资源,维护古树名木的完整性和原始生态环境,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制度。

二、古树名木资源管理体制1. 古树名木资源管理机构:设立专门的古树名木管理机构,由政府相关部门负责管理。

管理机构应设立专门的古树名木管理部门,由专业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2. 古树名木资源保护区域划定:根据古树名木资源的分布情况和保护需求,划定古树名木资源保护区域,明确古树名木的位置和数量。

3. 古树名木资源调查评估:对古树名木资源进行全面调查评估,确定古树名木的种类、数量、分布情况、生长状况等信息,建立完整的古树名木资源档案。

4. 古树名木资源保护措施: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古树名木资源的保护,防止破坏、盗伐等行为的发生,保护古树名木的生长环境。

5. 古树名木资源监测监控:建立古树名木资源监测系统,定期对古树名木资源进行监测监控,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解决。

6. 古树名木资源利用管理:严格控制古树名木资源的利用,合理规划古树名木资源的开发利用,确保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7. 古树名木资源保护宣传教育:开展古树名木资源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古树名木资源的认识和保护意识。

三、古树名木资源管理工作程序1. 古树名木资源调查评估:根据古树名木资源管理计划,进行古树名木资源的调查评估工作,包括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情况、生长状况等。

2. 古树名木资源监测监控:建立古树名木资源监测系统,定期对古树名木资源进行监测监控,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解决。

3. 古树名木资源管理规划:根据古树名木资源的调查评估结果,制定古树名木资源管理规划,明确管理目标、任务和措施。

4. 古树名木资源保护措施: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古树名木资源的保护,防止破坏、盗伐等行为的发生,保护古树名木的生长环境。

5. 古树名木资源利用管理:制定古树名木资源利用管理规定,严格控制古树名木资源的利用,合理规划古树名木资源的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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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制度
1、为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保护国家重要生物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结合本景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古树名木,是指树龄有重要经济、历史价值或者纪念意义的树木。

3、景区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适用本制度。

4、市人民政府、林业管理部门负责景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

5、古树名木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和制止、检举损坏古树名木行为的权利。

6、古树名木由景区管理办公室和林业管理部门按统一标准进行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建立档案,报市人民政府公布。

7、古树名木按下列标准确定等级:
(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古树名木:树龄300年以上的树木;具有特殊史学价值的树木;作为传统名胜或政府首脑种植、赠送的树木;选育成功的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第一代珍贵稀有品种;在小地区发现并变种,具有国际影响的标本树;国家级优树。

(2)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古树名木:树龄100—300年的树木;在名胜景点起重要点缀作用的树木;由古今中植、赠送或题咏过的树木;选育成功的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第一代珍贵稀有品种;在本地区发现并经鉴定列为新种或变种的标本树;省级优树。

(3)不够列入一、二级标准的其余古树名木为三级古树名木。

8、对已确定的古树名术,各景点和林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实际情况及时建立管护责任制度,明确管护责任单位。

9、景区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古树名木管护工作,定期进行施肥、修剪,喷洒药水一年不少于2次。

对长势不良的树木进行复壮,更换营养、追肥、加大地表通气、扩大围护范围等,确保正常生长。

10、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人)按照属地管护的原则划定
(1)生长在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景点范围内的,该单位为管护责任单位;
(2)生长在景区道路两侧及其周围的,该景区林业绿化管理单位为管护责任单位;
(3)生长景区保护带范围内的,其景区林业管理机构为责任单位;
(4)生长在私人庭院内的,该住户居民为管护责任人;庭院多人共有的,住户居民为共同管护责任人。

11、古树名木管护责任单位(人)应当协助园林和林业管理部门按照管护技术规范,对古树名术进行养护管理。

管护责任单位(人)负责古树名木的日常监护管理。

在古树名木生长环境变化、长势衰弱或受损害时,应当及时报告风景区管理办公室和相关管理部门。

12、管护责任单位(人)不得擅自处理死亡的古树名木。

对死亡的古树名木,应经风景区管理办公室和林业管理部门查明原因,注销后,方可进行处理。

13、禁止迁移一级古树名木。

建设工程在选址和规划定点时,必须符合古树名木保护的有关规定。

国家、省、市重点建设工程确需迁移二级以下(含二级)古树名木的,必须经风景区管理办公室和林业管理部门论证、审查同意后,批准实施。

14、景区建设规划应当兼顾古树名木的分布和保护范围,确定建设:工程的定址界限,核发相应的建设地址,
15、古树名木树干以外10—15米,为古树名木生长保护范围。

在生长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根系生长和日照最基本的要求,并经风景区管理办公室和林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16、建设工程施工对古树名木生长有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主动告知风景区管理办公室和林业管理部门,并提出施工保护方案管理部门审查同意,落实具体措施后,方可实施施工。

17、严禁砍伐古树名木,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1)用树木作支撑物,在树干上刻划、钉钉或缠绕绳索、铁丝等;
(2)淹渍树根、封砌地坪、遮挡日照;
(3)在生长保护范围内擅自搭建构(建)筑物、埋设管道、挖坑取土、堆放物料或者倾倒有害污水污物;
(4)未经管护责任单位(人)同意,采摘果实或种籽;
(5)未经风景区管理办公室和林业管理部门同意,擅自修剪或擅自培植;
(6)损毁古树名木保护标志及设施。

18、集体或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未经风景区管理办公室和林业管理部门批准,不得买卖或转让。

19、用于古树名木病虫害防治和复壮的养护管理费用,列入景区绿化养护费用年度计划。

20、对管护古树名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风景区管理办公室和林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21、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古树名木损伤或死亡的,由风景区管理办公室和林业管理部门责令直接责
任者赔偿损失。

古树名木损伤或死亡的赔偿费,由风景区管理办公室和林业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专业人员进行测评后确定。

赔偿费实行财政专户存储,专项用于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

22、对损害古树名木的违法行为,风景区管理办公室和林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制止,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限期节予以处罚:
(1)未造成古树名木损伤的,给予警告或罚款;
(2)已造成古树名木损伤的,对单位和个人均处相应罚款;
(3)致古树名木死亡的,对单位和个人均处相应罚款。

23、风景区管理办公室和林业管理部门或因整治保护措施不当,管理不力,或者对发现的问题不及时处损伤或死亡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并承担相应经济赔偿责任。

24、违反本制度规定,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25、对本制度规定的行政审查事项,风景区管理办公室和林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书面申请7日内作出决定,逾期不予答复当事人对风景区管理办公室和林业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及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鞠躬尽瘁,死而后已。

——诸葛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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