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范文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待岗人员管理行为,提高工作效率,维护单位正常运转秩序,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单位的待岗人员。
第三条待岗人员是指因工作需要暂时没有具体工作任务而在岗等待安排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待岗人员应严格遵守本规定,服从单位的工作安排和管理。
第五条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待岗人员的工作任务,确保单位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待岗人员要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随时准备接受工作安排,不得懈怠、逃避工作。
第七条待岗人员应主动学习、提升自身能力,提高工作素质,为单位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八条待岗人员应保持工作场所卫生整洁,不得随意丢弃垃圾,损坏公共设施。
第九条待岗人员要遵守单位的工作纪律和规定,如迟到、早退、旷工等行为将受到相应处罚。
第十条待岗人员应积极参与单位组织的各类培训和学习活动,提升自身专业能力。
第二章待岗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待岗人员享有与正式工作人员相同的待遇和福利。
第十二条待岗人员有权要求单位提供公平公正的工作安排,不得歧视待岗人员。
第十三条待岗人员不能自行离开工作岗位,必须待到规定下班时间或者经单位批准方能离岗。
第十四条待岗人员应保守单位的商业秘密和工作机密,不得泄漏给他人。
第十五条待岗人员要时刻保持与单位和同事的良好沟通,及时报告工作情况和困难。
第十六条待岗人员要积极参与单位组织的各类活动,展示个人风采,增进工作氛围。
第三章待岗人员工作评价和考核第十七条单位应对待岗人员进行定期的工作评价和考核,及时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八条待岗人员的工作评价和考核应客观公正,不能对待岗人员进行人身攻击或歧视。
第十九条待岗人员的工作评价和考核结果将作为岗位调整和晋升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待岗人员对工作评价和考核结果有权提出书面申诉,并要求单位重新评估。
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解释权归单位所有。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未尽事宜,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规定。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范文(3篇)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待岗人员的管理,提高待岗人员的素质和工作绩效,提出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待岗人员是指因特殊原因暂时不能从事正常工作任务的人员。
第三条待岗人员管理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
第四条待岗人员应按照规定参加政策宣传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技能。
第五条待岗人员应当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安排进行工作,不得擅自离岗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六条待岗人员应当遵守组织纪律,服从上级领导的工作安排。
第七条待岗人员应积极配合组织开展各项工作,不得散布谣言、损害组织形象。
第八条待岗人员应按时报到,不得擅自缺勤或迟到早退。
第九条待岗人员应严守保密职责,不得泄露与工作相关的机密信息。
第十条待岗人员应树立正确的工作态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发挥应有的职能作用。
第二章待岗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待岗人员享有与其他职工同等的待遇和权益。
第十二条待岗人员有权要求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必要的工作支持和帮助。
第十三条待岗人员有权获得相应的工作奖惩和评价。
第十四条待岗人员有义务按时履行上级主管部门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五条待岗人员有义务积极参与组织的各类培训和学习活动,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技能。
第十六条待岗人员有义务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做好工作调度和安排。
第十七条待岗人员有义务保守与工作相关的机密信息,不得泄露给不相关的人。
第十八条待岗人员有义务向上级主管部门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第十九条待岗人员有义务做好工作交接和后续工作的跟进工作。
第三章待岗人员的管理措施第二十条上级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待岗人员的管理档案制度,做好档案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二十一条上级主管部门应定期开展待岗人员的工作培训和学习活动。
第二十二条上级主管部门应根据待岗人员的工作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工作任务和工作计划。
第二十三条上级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待岗人员进行工作绩效的考核和评价。
第二十四条发现待岗人员存在工作不到位、工作态度不端正等问题的,应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和督促改正。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范本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待岗人员的管理,提高管理效率,保障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单位和组织的待岗人员管理。
第三条待岗人员是指因工作需要而被安排暂时不参与正式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待岗人员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禁歧视和任意调整。
第五条待岗人员应当服从组织安排,积极配合工作。
第六条上级领导应当加强对待岗人员的管理,定期开展工作交流和指导。
第七条待岗人员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和任务要求履行工作,不得擅自离岗。
第八条待岗人员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参加相关培训和学习。
第九条待岗人员应当遵守单位纪律和规定,不得损害单位利益。
第十条待岗人员应当保持工作状态,保证对正式工作的顺利进行没有任何影响。
第十一条待岗人员有需要离岗的情况,应当提前向上级领导请示并得到批准。
第十二条待岗人员应当定期向上级领导汇报工作进展和成果。
第十三条待岗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工作文件和资料,并按规定进行上交和存档。
第十四条待岗人员应当保护单位商业秘密和人员隐私,禁止泄露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待岗人员应当维护单位形象,不得从事损害单位声誉的行为。
第十六条待岗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禁止任何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七条待岗人员有过失或失职的,应当接受相应的处理和纠正。
第十八条上级领导有权对待岗人员进行工作安排和调整,并应当在合理范围内尊重待岗人员的意见。
第十九条待岗人员有权对自己的工作安排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待岗人员的管理程序第二十条待岗人员的管理程序应当包括以下步骤:(一)上级领导对待岗人员进行工作安排和说明。
(二)待岗人员按照安排着手准备工作。
(三)待岗人员向上级领导汇报工作进展和成果。
(四)待岗人员离岗请示和批准。
(五)待岗人员回岗工作交接和培训。
第二十一条待岗人员的管理程序应当遵守以下原则:(一)上级领导与待岗人员之间应当建立良好的沟通和交流机制。
(二)待岗人员的工作安排应当合理和可行。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规章制度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规章制度一、概述待岗人员是指因岗位调整、业务调整、项目暂停等原因暂时没有工作任务的员工。
为了规范待岗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规章制度》。
二、管理原则1. 公平原则:对待岗人员的管理应坚持公平原则,不得因任何个人原因导致不公平待遇。
2. 保障原则:对待岗人员的基本权益应进行保障,包括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等。
3. 激励引导原则:对待岗人员应进行激励引导,积极引导他们主动寻求岗位变动或技能提升。
三、待岗人员管理程序1. 待岗登记:待岗人员应向人力资源部门进行待岗登记,提供相关材料,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离岗原因等。
2. 岗位调整:人力资源部门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安排待岗人员进行岗位调整或重新分配工作任务。
3. 岗位培训:为待岗人员提供相关的岗位培训机会,提升他们的技能水平和岗位竞争力。
4. 岗位变动通知:人力资源部门应及时向待岗人员发出岗位变动通知,告知他们调整后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
5. 工资待遇保障:待岗人员工资待遇按照公司规定执行,不得因待岗而减少相关福利和津贴。
四、待岗人员权益保障1. 社会保险:待岗人员仍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
2. 假期休假:待岗人员享有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假期休假权益。
3. 岗位机会优先:人力资源部门应优先考虑待岗人员的岗位需求,为其提供岗位变动机会。
4. 职业指导与培训:为待岗人员提供职业指导和培训机会,帮助他们提升专业能力和就业竞争力。
五、违规处理1. 工作拒绝:待岗人员不得拒绝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务,如有不合理要求可向上级主管或人力资源部门反映。
2. 违纪行为:待岗人员如有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将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进行相应处理。
3. 职业道德:待岗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不得传播、泄露公司机密或他人隐私信息。
六、附则1. 本规章制度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和执行。
2. 对于待岗人员管理中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改,但须经公司领导批准。
2023年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2023年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待岗人员的管理,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待岗人员是指由于劳动合同解除、企业经济困难等原因暂时无法正常就业的劳动者。
第三条待岗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接受政府的培训和管理,积极寻求就业机会。
第四条政府应当加强对待岗人员的管理和服务,鼓励社会各界为待岗人员提供就业机会和创业平台。
第五条待岗人员管理工作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
第二章待岗人员的划定及登记第六条待岗人员应当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登记备案,取得待岗人员证。
第七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待岗人员的身份、就业原因等进行核实和登记。
第八条待岗人员应当按规定提交以下材料进行登记备案:(一)身份证明材料;(二)原就业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证明;(三)就业失业登记证明;(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待岗人员证的发放和管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
第三章待岗人员的权益保障第十条待岗人员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不得因待岗身份受到歧视。
第十一条待岗人员享有参加政府组织的培训的权利,提升自身能力。
第十二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积极协调就业服务机构,为待岗人员提供就业信息和求职指导。
第十三条待岗人员享有参加社会化招聘和择业自主的权利。
第十四条待岗人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法从事个体经营、劳务派遣等经济活动,享受相应的权益和保护。
第十五条待岗人员应当积极参加社会公益岗位,接受公益性的组织和培训。
第四章待岗人员的义务要求第十六条待岗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管理和服务,按规定参加培训和活动。
第十七条待岗人员应当主动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就业信息,积极寻找工作机会。
第十八条待岗人员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不得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待岗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他人就业,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二十条待岗人员在社会化招聘中应当诚信求职,不得提供虚假信息。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三篇)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单位的待岗人员管理。
二、待岗人员定义待岗人员是指因工作调整、培训、休假、疾病等原因暂时无法正常工作,但仍与单位保持合法劳动关系的员工。
三、待岗期限待岗期限根据不同情况而定,但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四、待岗人员管理措施1. 待岗人员应得到单位的关心和重视,单位应定期与待岗人员进行沟通,了解其工作及生活情况,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2. 待岗人员应参加单位组织的相关培训和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和技能。
3. 待岗人员不具备正常工作能力的,单位应调整其工作岗位或提供适当的职业培训。
4. 待岗人员享有与在岗员工同等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五、待岗人员复岗1. 待岗人员在符合相关条件后,应及时复岗并恢复正常工作。
2. 待岗人员复岗应经单位同意,并应按照单位的安排重新安排工作岗位。
六、待岗人员离职1. 待岗人员如需离职,应提前1个月向单位提出书面辞职申请。
2. 待岗人员离职期间享有与在职员工同等的福利待遇。
七、违规处理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个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八、附则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的,按照相关程序进行调整。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二)一、待岗人员管理范围1.1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各部门、事业单位等单位的待岗人员管理。
1.2 待岗人员指因各种原因暂时无法正常执行岗位工作任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养老休假、调离、待岗、解除劳动合同待离岗等情况。
1.3 待岗人员的管理应以保障公司及各级机构正常运行为准则,充分利用资源和人力,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效益。
二、待岗人员的管理原则2.1 尊重待岗人员的人身尊严和权益,保障其合法权益。
2.2 合理安排待岗人员的工作和时间,充分发挥其能力和专长。
2.3 建立健全待岗人员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确保管理的公正和公平。
三、待岗人员管理措施3.1 充分了解待岗人员的情况和需求,根据其个人特点和能力,合理安排工作任务和时间。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规章制度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规章制度一、概述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和管理各类待岗人员,保障其权益,并促进企业运作的顺利进行。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单位和组织。
二、定义1. 待岗人员:指因岗位变动、工作调整等原因,暂时未能参与工作的在编职工。
2. 待岗期限:指待岗人员暂时未能参与工作的时间。
三、待岗人员的管理1. 待岗人员应按照公司的规定进行登记和申报。
单位应当及时更新待岗人员的信息,并保证信息的准确性。
2. 待岗人员的工资待遇根据公司相关规定进行支付,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3. 待岗人员享有休假、年休假、病假等合法权益,单位应当保障其享受相应的福利和待遇。
4. 待岗人员有权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和学习活动,单位应当为其提供相应的学习机会。
四、待岗人员的权益和义务1. 待岗人员有权了解自己的工作情况,单位应当定期向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2. 待岗人员应当尊重公司的规章制度,不得擅自离岗或违规行为。
3. 待岗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公司的工作安排,如有需要,应当按照公司要求参加相应的工作。
五、待岗人员的重新安置1. 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限内,单位应当积极为其重新安置工作,并给予相应的培训和帮助。
2. 待岗人员可根据情况主动申请符合自身能力和兴趣的工作岗位。
3. 待岗人员被重新安置后,单位应当及时调整其待遇和相关权益。
六、违规处理1. 待岗人员如有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单位有权依据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降职等。
2. 待岗人员如涉及违法违纪行为,单位将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七、附则1. 对于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的解释,由公司人事部门负责。
2. 本规章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所有单位和组织。
总结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规章制度的出台旨在明确待岗人员的权益和职责,为单位提供一个合理有效的管理框架。
同时,也鼓励待岗人员积极参与培训和学习,为其重新安置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单位和待岗人员应共同遵守本规章制度,共同促进单位的发展和待岗人员的个人成长。
2024年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2024年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总则为进一步规范待岗人员管理,落实国家的就业政策,促进待岗人员的就业创业,提高社会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待岗人员的定义待岗人员是指已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失业保险待遇结束后,尚未就业的劳动者。
第三条待岗人员的分类待岗人员根据个人情况分为以下不同分类:1. 劳动力市场能力较强的待岗人员;2. 劳动力市场能力较弱的待岗人员;3. 农民工返乡待岗人员;4. 就业困难地区的待岗人员;5. 职业技能培训后的待岗人员;6. 其他特殊情况下的待岗人员。
第四条待岗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待岗人员享有下列权利:1. 在岗位调整和再就业政策中享受优先就业权益;2. 参加职业培训和技能提升,提高就业能力;3. 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活动,获得相关帮助和支持;4. 参与社会保障体系,享受相应的待遇和保障;5. 具体权益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待岗人员应承担下列义务:1. 真实填写与就业相关的信息,并及时向政府部门报告个人的就业动态;2. 接受政府就业服务机构的指导和安排,主动参与培训和岗位推荐活动;3. 遵守国家规定的劳动法律法规,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4. 积极主动寻找合适的就业机会,努力就业或者创业;5. 不得虚假就业,不得通过欺诈行为获取就业和社会保障待遇;6. 具体义务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五条待岗人员的就业服务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待岗人员的就业服务,提供以下支持:1. 注重职业培训,提高待岗人员的就业技能;2. 加强岗位推荐和对接工作,帮助待岗人员就业或创业;3. 提供创业资金和贷款支持,鼓励待岗人员创业就业;4. 加强对劳动力市场的调查和分析,为待岗人员提供就业信息;5. 加强与用人单位的对接,促进就业的对接和匹配;6. 建立待岗人员的档案管理和信息平台,方便政府部门对待岗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待岗人员的社会保障待岗人员在失业期间应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具体政策如下:1. 注重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扩大待岗人员的失业保险参保范围;2. 加大失业保险金的支付力度,提高失业保险金的标准;3. 持续支付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确保待岗人员的基本医疗和生育权益;4. 加强待岗人员的住房保障,提供相应的租房和购房支持;5. 加强对特殊待岗人员的保护,为残疾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障。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范文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对待岗人员的管理,合理利用人力资源,提高工作效率,促进组织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待岗人员定义和管理原则第一条待岗人员是指因各种原因暂时没有正常工作岗位的员工,包括但不限于因合同到期、岗位调整、工作内容调整、业务调整、项目暂停、试用期结束等。
第二条待岗人员的管理原则包括公平、公正、公开、互动、共赢。
第三章待岗人员管理措施第一条待岗人员管理措施是根据不同情况制定和执行的具体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积极寻找适合岗位、培训提升、调整岗位、安排临时工作、重定岗位等。
第二条待岗人员管理措施需经过组织的合法程序,确保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待岗人员管理措施需注重与员工的沟通和互动,充分听取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待岗人员管理流程第一条待岗人员管理流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步骤:1. 发现待岗人员:根据组织的需求和人力资源规划,及时发现待岗人员的存在。
2. 确认待岗人员:与待岗人员进行沟通和确认,了解其详细情况和意向。
3. 制定管理措施:根据待岗人员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4. 执行管理措施:按照制定的管理措施,执行相应的操作,包括但不限于安排临时工作、培训提升等。
5. 跟踪管理情况:定期跟踪待岗人员的管理情况,及时调整措施,确保达到管理目标。
6. 解除待岗状态:待岗人员经过一段时间的管理后,根据实际情况解除待岗状态,重新安排工作。
第二条待岗人员管理流程需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合法合规。
第五章待岗人员管理指导原则对于待岗人员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第一条充分了解待岗人员的个人情况,包括工作能力、经验、特长等,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适的管理措施。
第二条与员工进行充分沟通和互动,尊重员工的意见和建议,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第三条注重待岗人员的培训和提升,提供学习机会和资源,增加员工的能力和竞争力。
第四条公开和透明地执行管理措施,公正和公平地对待待岗人员,避免歧视和偏见。
第五条积极寻找适合的岗位,合理安排待岗人员的工作,充分发挥其能力和潜力。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规章制度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待岗人员的管理,提高企业的运营效率,保证员工的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所有待岗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待岗人员是指因工作需求或其他原因,暂时没有分配到具体岗位进行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待岗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五条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待岗人员的工作内容,并向其提供必要的岗位培训。
第六条待岗人员不得擅自离岗或私自从事其他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七条待岗人员应当按时按质完成公司交给的工作任务,不得迟到早退,不得出现工作失职行为。
第八条待岗人员在完成工作任务后,可以自行进行学习、提升能力或者进行其他与工作相关的活动。
第九条待岗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职业形象,不得散发不良言行,不得损害公司的声誉。
第十条待岗人员应当服从上级的指挥,积极配合工作,保持团结和谐的工作氛围。
第十一条待岗人员享有与正式员工相同的基本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待遇、休假制度、社会保险等。
第十二条待岗人员有权参与公司的培训、学习活动,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
第十三条待岗人员有义务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和谈论与公司相关的机密信息。
第十四条待岗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公司的工作安排,服从上级的指挥。
第十五条待岗人员应当维护公司的正常运营秩序,不得进行破坏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十六条待岗人员在工作期间发现问题或者困难,应当及时向上级汇报,并积极提出改进方案。
第三章待岗人员的考核和激励第十七条公司将定期对待岗人员进行考核,评估其工作表现和专业能力。
第十八条待岗人员在考核中,表现优异者,将优先考虑进行岗位安排,甚至进行正式聘用。
第十九条公司将根据待岗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贡献程度,适当给予奖励和激励措施。
第二十条公司将根据业务需求和待岗人员的能力与特长,合理安排待岗人员的工作内容与岗位。
第二十一条待岗人员的工作安排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确保其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自身价值。
2023年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2023年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待岗人员管理,提高待岗人员的素质和竞争力,促进待岗人员的就业和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企事业单位、民营企业、外资企业以及其他各类社会组织的待岗人员管理。
第三条:待岗人员是指失业人员、退休人员、学生毕业后尚未就业的人员等暂时没有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待岗人员可以通过人力资源市场、失业保险机构等渠道注册登记,享受相关政策和服务。
第五条:待岗人员应当根据自身条件和就业需求,参加培训、提高技能水平,增加就业机会。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充分考虑待岗人员的优势和特长,给予待岗人员更多的机会和发展空间。
第七条:待岗人员应当积极主动,主动寻找工作机会,并接受用人单位的面试、考核等相关工作安排。
第八条:待岗人员如果长期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可以申请参加公益性岗位,为社会做出贡献。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待岗人员提供合理的工作条件,提供与其实际工作能力相适应的待遇。
第十条:待岗人员如果在就业过程中遭遇歧视、限制就业或其他不公平对待的情况,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待岗人员应当积极参加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等相关保障制度,保障自己的基本生活和退休权益。
第十二条: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待岗人员的管理和服务,推动相关政策的落实和改进。
第十三条:对于形成恶劣影响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将进行相应的处罚和处理。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取代之前的相关规定和办法。
以上是2023年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旨在促进待岗人员就业和发展,提高待岗人员的生活水平和幸福感,实现社会稳定和和谐。
同时,希望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能够认真贯彻落实本规定,加强对待岗人员的管理和服务,积极解决待岗人员面临的问题和困难,为他们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和支持。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制度法规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制度法规一、引言待岗人员指的是因各种原因暂时无法正常工作,但又未被辞退或解雇的员工,包括下岗人员、未能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未能续签劳动合同等。
为了保障待岗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待岗人员的管理,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定义及分类1.待岗人员是指因单位原因(市场变动、技术进步等)暂时失去劳动岗位的员工。
2.待岗人员分为两类:一类是因岗位调整或岗位撤销而暂时失业的员工;另一类是因未能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续签劳动合同而暂时失业的员工。
三、管理机制1.待岗人员登记单位应及时将待岗人员信息登记并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包括人员基本信息、原因分类、岗位调整或撤销原因、已享受的福利待遇等。
2.待岗补贴待岗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单位应按照规定为待岗人员缴纳失业保险费,并及时给予待岗人员相应的待遇补贴。
3.岗位安排单位应根据待岗人员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其工作岗位,帮助其尽快重返工作岗位。
同时,单位还应提供必要的技能培训,提升待岗人员的就业能力。
4.动态管理单位应定期对待岗人员进行动态管理,及时了解其就业情况、困难和需求。
对于长期未能安排工作的待岗人员,单位应积极协调各方资源,帮助其解决就业问题。
5.激励措施单位应制定激励措施,鼓励待岗人员积极参与培训进修,提升自身素质和技能。
对于通过培训并成功找到新工作的待岗人员,单位应给予一定的奖励和补贴,并给予相应的就业优先权。
6.信息公开单位应及时公开待岗人员的就业动态、培训信息等,并接受社会监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也应将待岗人员的信息及时发布,帮助待岗人员尽快找到新的工作。
四、法律责任对违反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的单位,相关主管部门有权进行责任追究,包括警告、罚款等处罚措施。
对于涉及恶意解雇、违法开除待岗人员的单位,还应受到法律的惩罚。
五、结语待岗人员是社会发展的牺牲品,我们应加强对待岗人员的关注和管理,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通过建立完善的待岗人员管理制度,可以帮助他们尽早重返工作岗位,实现全面创新、全面发展的目标。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规章制度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规章制度第一条:目的和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待岗人员的管理,确保其履行工作职责,并规范其行为。
适用范围包括所有待岗人员,不论其所在部门或岗位。
第二条:待岗人员的定义待岗人员是指因岗位调整、处分等原因暂时未分配具体工作任务的人员。
第三条:待岗人员的权利和义务1. 待岗人员享有与正式在岗员工相同的待遇,包括工资、福利和保险等;2. 待岗人员应履行与正式在岗员工相同的劳动纪律和工作要求;3. 待岗人员有义务随时响应公司的安排和调配。
第四条:待岗期限1. 待岗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半年,特殊情况下可由公司决定延长;2. 待岗期限届满后,若仍未分配具体工作任务,则按公司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待岗人员的管理1. 公司应建立待岗人员档案,记录其基本信息、待岗原因、待岗期限等;2. 定期组织待岗人员进行培训和学习,提高其职业素养和技能;3. 定期与待岗人员进行面谈,了解其工作需求和心理状态,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4. 待岗人员有权向公司提出工作安排或岗位调整的建议,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议和决策。
第六条:待岗人员的解除1. 待岗人员如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工作纪律的行为,公司有权解除其待岗状态;2. 待岗人员自愿离职的,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条:附则本规章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有需要进行修订或补充,应经公司领导同意并备案。
以上就是关于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的规章制度。
通过明确待岗人员的定义和权利义务,规定待岗期限和管理措施,能够更好地管理和指导待岗人员的工作行为,维护公司的正常运转和员工的整体利益。
同时,公司应重视待岗人员的培训和学习,帮助他们提升自身素质和技能,以便更好地适应公司未来的工作需求。
希望本规章制度能够为待岗人员及公司提供明确的管理依据,并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和监督。
通过合理规范待岗人员的管理,我们相信公司的各项工作将会更加顺利,并能够更好地实现公司的发展目标。
感谢各位员工对本制度的配合和支持!。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模版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模版一、总则1.为规范待岗人员的管理,落实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待岗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行政人员、技术人员、销售人员等。
3.待岗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定,严格执行工作纪律,不得以任何理由疏于履行职责。
二、待岗管理责任1.公司领导层负责制定公司的待岗管理制度,并向待岗人员进行培训和指导。
2.各部门负责人应对本部门内的待岗人员进行日常管理,监督其履行职责并及时予以纠正。
3.待岗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公司规定,按照工作安排进行工作,全力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需要。
三、待岗职责1.待岗人员必须按照公司的工作安排,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做好工作准备,随时待命并接受任务安排。
2.待岗人员应当熟悉自己所在岗位的工作内容和要求,确保能够胜任相应的工作任务。
3.待岗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及时与相关人员进行沟通,确保信息畅通、工作顺利进行。
4.待岗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的劳动纪律和保密制度,保护公司的利益和机密信息,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四、待岗工作流程1.待岗人员应按照公司的规定,进行签到、接受任务和上报工作等流程。
2.签到:待岗人员应按照公司规定的时间进行签到,在指定的地点刷卡或记录出勤情况。
3.接受任务:待岗人员应在分配的时间内接受任务,并根据任务的性质和紧急程度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4.上报工作:待岗人员应及时上报工作进度和完成情况,向相关部门负责人汇报并接受其指导。
5.工作交接:待岗人员在岗位交接时应做好相应的记录和资料整理工作,确保工作的连续性和顺利进行。
五、待岗考核与绩效奖励1.公司将根据待岗人员的工作表现进行绩效考核,对表现优秀的待岗人员将给予适当的奖励和荣誉称号。
2.待岗人员应当定期与上级进行工作沟通和经验交流,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和工作技巧。
3.对于不履行职责、工作不达标的待岗人员,公司将依据相关规定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措施。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规章制度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规章制度一、管理目的和范围1.1 目的本规定的目的是加强对待岗人员的管理,确保其遵守规章制度,维护正常工作秩序,保障企业的安全和运营。
1.2 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岗位需要安排待岗人员的企事业单位。
二、待岗人员的定义和职责2.1 定义待岗人员是指因岗位需要,暂时或长期不参与实际工作,但仍然履行管理职责的员工。
他们可能是因调岗、待岗后续安排或其他原因而暂停工作的员工。
2.2 职责待岗人员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执行上级的任务和指示;- 积极参与岗位培训和学习,提升个人能力;- 做好岗位交接工作,确保工作的连续性;- 协助上级完成工作任务,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三、待岗人员的管理3.1 任命待岗人员的任命由上级领导根据实际需要决定,并书面通知待岗人员本人和相关部门。
3.2 待岗期限待岗人员的待岗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超过期限需经过上级批准方可延长。
3.3 待岗人员名单的发布和更新公司应定期发布待岗人员名单,并及时进行更新。
名单中应包含待岗人员的姓名、部门、待岗原因和待岗期限等信息。
3.4 待岗人员的考核待岗人员应参与年度绩效考核,根据其在待岗期间的表现进行评估。
评估结果作为待岗人员复岗或调整岗位的参考依据。
四、待岗人员的权益和福利4.1 待岗人员的薪资和福利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享受与其原有岗位相当的薪资和福利待遇。
若待岗期间超过规定期限,薪资和福利待遇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4.2 岗位调整和复岗安排对于待岗期限超过规定期限的人员,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岗位调整或复岗安排,以保证企业的工作需要。
五、附则5.1 不得滥用待岗制度任何人员都不得以不正当的理由申请待岗,也不得滥用待岗制度逃避工作责任。
5.2 违纪处理待岗人员如有违反企业规章制度或工作纪律的行为,将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进行处理。
5.3 本规定的解释权本规定由企业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制度法规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制度法规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待岗人员管理,保障待岗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待岗人员是指在失业或暂时没有工作岗位的人员。
第三条待岗人员享受国家劳动保障政策的待遇,包括失业保险、职业培训和就业援助等。
第四条待岗人员应主动求职,接受培训和就业服务,并积极参加公益劳动。
第五条待岗人员有权利申请失业保险金,申请条件和程序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待岗人员应及时报告就业情况,如找到工作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
第七条用人单位对于招聘待岗人员的,应按照平等就业原则,平等对待待岗人员。
第八条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待岗人员的就业服务,提供就业咨询、岗位介绍、职业培训等服务。
第九条待岗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保持劳动纪律。
第十条对于不遵守本规定的待岗人员,可以按照法律法规进行相应处罚。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的相关规定和措施自行废止。
这是一个简单的暂行规定,制定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修改和补充。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规章制度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待岗人员的管理,规范待岗人员的行为,保障待岗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待岗人员。
第三条待岗人员是指因公司生产经营调整、组织机构变动、岗位精简、个人能力不适应岗位要求等原因,暂时离开原工作岗位,等待重新安排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待岗人员的产生第四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员工可能进入待岗状态:1、公司因业务调整、生产任务不足等原因,需要精简岗位时,相关岗位上的员工;2、员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员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情节较轻,不足以解除劳动合同的;4、其他因公司经营管理需要,导致员工待岗的情况。
第三章待岗人员的管理第五条待岗人员由人力资源部门统一管理,建立待岗人员档案,记录待岗人员的基本信息、待岗原因、待岗时间等。
第六条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应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和活动。
第七条待岗人员应保持通讯畅通,以便公司及时联系安排工作。
如因通讯不畅导致公司无法联系的,视为自动放弃重新上岗机会。
第四章待岗人员的待遇第八条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
第九条待岗人员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缴纳,个人应承担的部分由公司代扣代缴。
第十条待岗人员不再享受原岗位的津贴、补贴和福利。
第五章待岗人员的培训第十一条公司根据待岗人员的实际情况和公司发展需要,组织待岗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提高待岗人员的职业技能和综合素质。
第十二条待岗人员应积极参加培训,培训成绩将作为重新上岗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培训期间,待岗人员应遵守培训纪律,按时参加培训,完成培训任务。
第六章待岗人员的重新上岗第十四条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和岗位空缺情况,优先安排待岗人员重新上岗。
第十五条重新上岗的待岗人员,应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根据公司的需求和情况,制定一套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是非常重要的。
以下是一个可能适用的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范例:
一、定义
1. 待岗人员:指因工作需要暂时没有具体岗位安排的员工或暂时没有参与具体工作的员工。
二、待岗人员的安排
1. 待岗人员的安排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统一管理,根据公司的工作需要和岗位安排进行调配。
2. 待岗人员可能被安排为临时工作人员,跨部门协作人员,或者培训实习生等。
3. 待岗人员的具体工作安排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与相关部门进行协调和沟通,确保其在待岗期间有具体的工作任务。
三、待岗期间的待遇
1. 待岗期间,待岗人员薪酬待遇不发生变化,按照原有合同或协议的规定执行。
2. 待岗期间,待岗人员享有同样的福利待遇,包括但不限于社保、医疗保险等。
3. 待岗期间,公司将提供相应的培训和职业规划指导,帮助待岗人员提升自身能力和竞争力。
四、待岗期间的责任和义务
1. 待岗人员应按时参加公司组织的工作安排和培训活动,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规定。
2. 待岗人员应按照公司要求,完成组织交付的工作任务,并积极主动地学习和进步。
3. 待岗人员应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机密和核心竞争力。
五、待岗期限和工作调配
1. 待岗人员的待岗期限根据岗位需求和工作安排而定,具体期限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确定。
2. 待岗期满后,公司将根据待岗人员的表现和工作需求,重新安排岗位或作出其他决策。
以上是一份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的范例,实际情况可以根据公司的需要进行适当的调整和修改。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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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一、为深化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劳动纪律,加大内部劳动管理力度,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待岗人员是指在机构调整或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竞聘岗位或无科研任务而未予聘任的职工。
三、待岗人员待岗期间工资待遇按如下原则办理:
1.自列为待岗人员的下月起,三个月内工资待遇不变(不含绩效津贴和项目负责人岗位补贴等款项),第四个月起,只发职务工资、医药补贴、托儿补贴、物价补贴、房租提价补贴等工资款项(含今后新增的有专项经费支持的政策性补贴款项);若上述所发工资款项之和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则改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2.若六个月内仍未聘任上岗,从第七个月起,按北京市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发放。
四、待岗人员暂由人事部门管理,其工资及行政关系转归所组。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规章制度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规章制度一、绪论随着社会的发展,许多企事业单位在经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待岗人员的情况。
为了规范待岗人员的管理,提高企事业单位的工作效率,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规定势在必行。
本文将就待岗人员的管理暂行规定进行详细论述,以期在实践中得以完善和应用。
二、待岗人员的定义与分类待岗人员是指由于各种原因,无法就业或者停工留薪,在企事业单位内进行管理和安排的人员。
根据待岗人员的不同情况,可以将其分为以下几类:1. 经济困难类待岗人员:由于企事业单位经营情况不佳,无法提供正常工作岗位,暂时安排在待岗状态的人员。
2. 疾病休假类待岗人员:由于健康原因需要请假治疗的员工,暂时停止工作但保留工资待遇。
3. 学历技能未达标类待岗人员: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现自身学历技能未达到单位要求,需要通过学习提升后方可重新上岗。
4. 改革调整类待岗人员:企事业单位进行内部改革、调整等原因,造成暂时无法安排工作岗位的人员。
三、待岗管理职责及制度建设待岗人员的管理应由企事业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负责。
制定完备的管理制度和职责明确的管理条例是待岗管理的基础。
1. 人力资源部门的职责:- 研究制定待岗管理规章制度。
- 高度重视待岗人员的培训和职称申报。
- 定期与待岗人员进行沟通和交流,关注其困难和需求。
- 组织开展与岗位相关的培训活动,提高待岗人员的就业技能。
- 对待岗人员进行综合评估,及时调整其待岗状态。
2. 待岗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待岗人员有权获得企事业单位给予的待遇,在各项福利制度中享有平等待遇。
- 待岗人员应积极参加企事业单位组织的培训和学习,提升自身素质和能力。
- 待岗人员应主动配合企事业单位的安排,积极参与岗位调整等工作。
- 待岗人员需接受人力资源部门的综合评估,按照评估结果积极调整状态。
四、待岗人员的培训与就业安置为了提高待岗人员的就业能力,企事业单位应重视对待岗人员进行培训,并积极为他们提供就业安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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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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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如下第一条待岗情形和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具备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可安排员工待岗:
1.因工程项目完工、新工作岗位尚未安排,或由于工程任务不饱满、工程任务不能衔接、公司安排暂时息工待岗的;
2.各部门定岗定编、竞聘上岗后的富余人员;
3.不胜任本职工作的;
4.年度员工绩效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
5.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
6.工作不认真负责,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的;
7.由于个人原因不能在公司安排的岗位上工作的。
第二条待岗审批程序:
1.由所在单位或部门将其符合待岗条件的人员报请公司主管领导同意后,填写《××单位待岗人员统计汇总表》(附表1)及《××单位待岗人员情况说明表》(附表2)报至公司人力资源部,经公司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确定待岗人员,制作待岗决定书,并报公司工会备案。
2.公司人力资源部向待岗人员下达《待岗通知书》(附表3),并与待岗人员签订《待岗协议书》(附表4)。
第三条待岗期限:
1.待岗期从待岗通知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在公司信息通告栏发布通知或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待岗期限最长为6个月。
待岗期限届满,安排上岗仍不能胜任的,应协商解除劳动关系。
2.女员工在待岗期间怀孕的(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待岗期延长至“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结束。
3.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待岗期延长至国家相关行政管理
部门规定的医疗期届满。
第四条待岗期间待遇:
1.对于待岗正式员工,待岗第一个月按其正常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待岗第二个月按其岗位补贴+技能补贴的所得金额发放生活费(如此项金额低于西安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西安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待岗第三个月起按照西安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
2.待岗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待遇,并按规定在其待岗生活费中代为扣缴应由个人缴纳的费用,当年社保缴费基数不变。
3.待岗期间可以计算为公司连续工龄。
4.待岗期间不参加提薪和年度绩效考核,不享受奖金。
5.待岗人员非因公造成的伤亡,由个人负责,不享受工伤待遇。
6.待岗期间公司安排临时性工作的,按所安排的岗位发放相应工资。
组织培训期间,公司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以培训出勤天数为准。
第五条待岗管理规定
1.待岗人员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管理。
2.待岗人员自接到《待岗通知书》(附表3)3日内应到公司人力资源部报到注册,逾期不办理报到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旷工时间超过15日仍不到公司人力资源部报到的,解除劳动关系。
3.待岗员工在待岗期间须照常出勤,由人力资源部安排临时工作、组织培训或放假待岗。
放假待岗人员必须每半个月回人力资源部报到一次(每月1日和16日为报到日,若遇休息日则顺延)。
若不按时报到者,按旷工处理。
4.待岗人员在待岗过程中须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如有违反将按相关规定处理。
5.待岗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发待岗生活费:
(1)自谋职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
(2)在待岗期间不服从公司正常管理的;
(3)待岗人员重新上岗的。
6.待岗人员重新上岗时,按新的工作岗位确定工资待遇。
7.待岗人员在劳动合同约定的有效期限届满之日仍未复岗的,其待岗期限自
行终结。
届时,公司依据有关劳动法规按合同终止处理。
8.待岗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1)待岗期间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2)无正当理由拒绝上岗或不参加转岗培训的;
(3)待岗期间损害公司利益,造成严重后果或给公司造成极坏影响的;
(4)无理取闹,严重影响公司正常工作秩序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9.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可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第六条待岗培训
1.待岗期间公司积极组织各类培训活动,帮助待岗员工提升岗位工作技能,从而为上岗做好准备,无故不得缺席。
2.待岗培训包括以下内容:
(1)通用性培训:待岗人员管理办法、“三体系”文件等公司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教育培训、企业文化培训等;
(2)专业性培训:操作规程、质量、技术等;
(3)现场观摩或实践。
3.待岗培训时间根据员工所掌握的岗位技能难易程度确定,分批次有针对性地加以实施。
4.待岗人员在培训期间须严格遵守培训纪律,对违纪者要按相关规定处理。
5.培训结束后要进行理论考试或实践考核,成绩优异者优先推荐上岗,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第七条待岗人员的分流与安置
1.公司努力寻找就业机会积极安排员工上岗就业,尽力减少待岗人员比例。
2.公司有空缺岗位时,待岗人员的安置将按下列规定办理:
(1)岗位和专业对口的优先;
(2)同等条件下公司工龄较长的优先;
(3)同等条件下劳动合同期限较长的优先;
(4)同等条件下获得过公司表彰和相关荣誉的优先;
(5)经过转岗培训并掌握相关技能的优先;
(6)生产单位(指挥部、项目部、专业公司、分公司)新接工程项目缺员时,待岗人员优先安排。
3.各单位有新的岗位需求时,应将岗位需求上报,由人力资源部统一调配人员,待岗人员优先考虑。
4.公司为待岗人员安排两次工作机会,仍不能胜任者,将按照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