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泥协会会员与会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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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泥协会会员与会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水泥协会会员的发展和管理,保护会员权利,维护协会声誉,提高协会会员质量、增强协会凝聚力、激发协会的组织活力,确保本协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民政部有关规定和《中国水泥协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规范科学的会员组织网络,通过及时宣传贯彻有关的法律、法规,快速传递行业信息,提高协会为行业的服务质量,增强相互间的凝聚力,推动和保障我国水泥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第三条本协会会员不受企业所有制限制,入会对国有企业和民营、合资、股份等多种经济成分企业一视同仁。

第四条会员必须遵守协会章程,自觉履行规定的义务,正确行使会员的权利。协会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五条本协会会员的入会审批,由协会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长办公会决定,会员发展和管理的具体工作由本协会秘书处负责。

第二章会员的分类

第六条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三类:单位会员、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第七条单位会员是经各级人民政府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成立的水泥生产企业及与水泥

行业相关的科研设计、装备制造、工程安装、大专院校、传媒出版等单位。

第八条团体会员是经各级人民政府和民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水泥(建材)行业社团组织。

第九条个人会员是协会理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凡是当选中国水泥协会理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按程序自然成为协会的个人会员,同时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享有与其他两类会员相同的权益。

第十条凡对本协会有重要贡献,有声誉的国内外专家、学者,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可授予终身荣誉会员称号。

第十一条会员单位指派的代表被选举为协会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的,该会员单位即相应成为本协会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会长单位。

第三章入会条件与程序

第十二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自愿申请加入本会,拥护本会的章程;

2、执行协会决议,按时缴纳会费;

3、在行业及相关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具备必须的法律法规资格;

4、愿意接受中国水泥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愿意接受协会的委托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申请加入本协会,应履行下列申请程序:

1、申请单位向本协会秘书处提出申请,填写《中国水泥协会入会申请表》;

2、申请单位需提供单位简介及工商企业营业执照、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等材料;

3、入会申请材料可以通过邮寄或电子邮件方式向协会秘书处提交;

4、协会秘书处收到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料后进行审查,审核合格的,提交协会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5、决定接纳申请单位为协会会员的,由秘书处办理会员注册手续,并通知申请单位;

6、申请单位自注册之日起成为本协会正式会员,并由协会秘书处颁发《中国水泥协会会员证》和会员单位牌匾;协会秘书处于会员注册之日起30日内,在协会网站和刊物上予以公布。

第四章会员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入会申请单位自注册之日起即获得中国水泥协会会员资格,享有会员权利,并履行会员义务。

会员权利:

1、有选举、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3、获得协会服务优先权;

4、对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5、按优惠条件,享受协会提供的有关资料及信息服务;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会员义务:

1、执行协会的决议;

2、维护协会的名誉和合法权益;

3、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五章会费标准与收缴

第十五条协会会员应当依照协会《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六条协会会费分为普通会员、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副会长单位、会长单位五个档次,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免交会费。

1、普通会员年度会费为0.5万元;

2、理事单位年度会费为1万元;

3、常务理事年度会费为2万元;

4、副会长单位年度会费为水泥生产和流通企业10万元;

5、会长单位(企业领导担任时)年度会费为20万元。

第十七条会员因特殊情况需减免会费的,可向协会提出申请,由协会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是否准予减免,秘书处负责把决定结果告知会员单位。

第十八条老会员单位,每年5月31日前交纳会费;新会员单位,被批准入会后一个月内交纳当年会费;当年7月1日以后批准入会的,按年度会费交纳标准的50%交纳会费。

第十九条新批准入会的会员单位,应按照上述会费标准于登记注册时一次性交纳当年会费,以后按年度交纳。

第二十条协会会费标准的制定与修订由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协会分支机构的会员管理和会费管理。

1、协会秘书处授权分支机构自行发展会员。分支机构的会员自然是中国水泥协会会员。分支机构的副会长(副理事长)单位视同中国水泥协会常务理事单位;分支机构的常务理事单位和理事单位视同中国水泥协会的理事单位。

2、分支机构会员证书由中国水泥协会秘书处和分支机构共同发出。分支机构的会员管理由中国水泥协会秘书处和分支机构秘书处共同管理。分支机构开展的业务活动由中国水泥协会技术中心管理。

3、分支机构的会费收取标准应在中国水泥协会的会费标准之内,由分支机构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其会员会费与协会普通会员会费一致,其会长、副会长单位的会费不得超过中国水泥协会副会长单位的标准。中国水泥协会会费做出调整后,分支机构的会费也要相应做出调整。

4、会费的收取由中国水泥协会财务资产部统一管理。会费的使用,原则上50%用于分支机构的活动开支,有特殊情况需超出比例的需由分支机构单独文字报告,说明缘由,由协会秘书长审批。

第六章会费的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二条协会秘书处和各分支机构秘书处,在每年度3月份向会员单位联络员寄送“会费交纳通知单”,各会员单位应主动按时在当年5月底前,一次性足额交纳年度会费。会员退会或被取消会员资格,不再退还其缴纳的会费、资助和捐款。

第二十三条协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配备专职财会人员,设立会费收支帐册。收取会费必须向缴纳会费会员单位开具由财政部门监制、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第二十四条会费应按协会章程和财务有关规定,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会费应按照协会的宗旨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1、在协会章程范围内为会员提供各项服务的费用;

2、按照协会章程开展各项业务活动所需的费用;

3、会员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会以及以协会名义召开的其它会议费用;

4、协会专职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及协会所需办公设施和用品的支出;

5、协会内部刊物和网站的开办运营费用支出;

6、协会参加国际场馆组织的会费;

7、其它合法支出。

第二十六条会费使用情况每年由协会秘书处向理事会报告,并接受理事会咨询和监督。接受审计和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会籍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七条协会建立会员联络员制度。会员单位应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负责与协会秘书处的工作联络。联络人应保持相对稳定。会员单位的法人代表、联络人、单位地址、联系电话等发生变化时,要及时通知协会秘书处。

第二十八条协会秘书处要建立会员档案数据库,并按年度向理事会报告会员变动情况;

第二十九条会员应按时缴纳会费,如无正当理由二年不交纳会费者,则视为自动退会者,按《章程》第三章第十二条的规定,取消其会员资格。丢失会员证应向发证单位声明,并办理补发手续。

第三十条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退会时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凡触犯刑律和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者,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取消其会籍。

第三十一条会员退会或被取消会员资格的,由协会秘书处在协会网站和刊物上定期公布,其原享有的会员权利亦自动终止。

第三十二条协会会员除享有协会《章程》已规定的会员权利外,还享有协会提供的下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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