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赔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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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索赔意向通知
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向工程师递交索赔意向通知,声明将对此事件提出索赔。
2、索赔报告递交
索赔意向通知提交后的28天内,或工程师可能同意的其他合理时间内,承包人应递送正式的索赔报告。
3、工程师审核索赔报告
(1)工程师审核承包人的索赔申请
(2)索赔成立条件
a)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施工成本的额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损失;
b)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
c)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程序提交了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上述三个条件没有先后主次之分,应当同时具备。
4、工程师与承包人协商补偿
5、工程师索赔处理决定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工程师在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出进一步要求,则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6、业主审查索赔处理
当工程师确定的索赔超过其权限范围时,必须报请业主批准。
7、承包人是否接受最终索赔处理
承包人接受最终的索赔处理决定,索赔事件的处理即告结束。如果承包人不同意,就会导致合同争议。通过协商双方达到互谅互让的解决方案,是处理争议的最理想方式。如达不成谅解,承包人有权提交仲裁解决
8、审查索赔证据
(1)合同文件;
(2)经工程师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
(3)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来往函件;
(4)施工现场记录;
(5)施工会议记录;
(6)工程照片;
(7)工程师发布的各种书面指令;
(8)中期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单证;
(9)检查和试验记录;
(10)汇率变化表;
(11)各类财务凭证;
(12)其他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