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登记业务操作指南(试行)
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登记业务操作指导书(doc 20页)
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登记业务操作指导书(doc 20页)此资料来自:.(....)联系电话:020-.值班手机:提供50万份管理资料下载3万集企业管理资料下载1300GB高清管理讲座硬盘拷贝此资料来自:.(....)联系电话:020-.值班手机:提供50万份管理资料下载3万集企业管理资料下载1300GB高清管理讲座硬盘拷贝附件1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登记业务操作指南(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间市场超短期融资券登记业务,为市场参与者提供安全高效的服务,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业务规程(试行)》,以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超短期融资券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超短期融资券登记是指上海清算所以簿记方式依法确认、记载持有人持有超短期融资券事实的行为。
超短期融资券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二章超短期融资券初始登记第三条超短期融资券发行人(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在上海清算所办理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登记手续的,应向上海清算所申请开立发行人账户。
开立发行人账户应提交以下加盖发行人公章的书面文件:(一)发行人账户开立申请表(附1);(二)发行与兑付业务印鉴卡(附2);(三)发行人账户开立经办人员授权书(附3);(四)发行人单方签署并盖公章的《超短期融资券发行人服务协议》(一式肆份,以下简称《发行人协议》);(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六)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发行人协议》适用于发行人发行的所有超短期融资券,后续发行时无需再次签订。
上海清算所收到完整开户资料并审核无误后,为发行人开立发行人账户,出具开户通知书。
第四条发行人在开立发行人账户后,可选择簿记建档方式或系统招标方式发行超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登记业务操作指南(试行)(1)
2.发行登记业务经办人员授权书(附5);
3.超短期融资券注册要素表(附6);
4.应披露的超短期融资券发行文件,具体内容按照交易商协会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业务规程(试行) 》执行;
5.首次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发行人需提交交易商协会注册通 知书复印件。
(一)发行人账户开立申请表(附1);
(二)发行与兑付业务印鉴卡(附2);
(三)发行人账户开立经办人员授权书(附3);
(四)发行人单方签署并盖公章的《超短期融资券发行人服务协 议》(一式肆份,以下简称《发行人协议》 );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发行人协议》适用于发行人发行的所有超短期融资券,后续发 行时无需再次签订。
4.首次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发行人还需向上海清算所提交交 易商协会相关注册文件的复印件。
以上第1、2项材料须加盖发行人公章, 其他所有材料加盖发行人 公章或授权部门章。第3项材料须提供PDF格式电子版文件,签章以JPG图片格式扫描制作。
上海清算所对上述材料进行形式查阅无误后,配发超短期融资券 代码和简称,并通过上海清算所网站公布超短期融资券发行披露文 件。
(四)承销商需进行分销的,应于上海清算所完成承销额度登记 后、缴款日16:30前通过上海清算所客户终端办理分销。承销商的 分销总额以其承销总额为限,分销代码为“F+超短期融资券代码” 。
承销商和认购人应在上海清算所开立持有人账户。
(五)发行人应于缴款日17:00前向上海清算所提交《超短期融 资券发行款到账确认书》(附9),确认发行资金到账情况。上海清 算所根据承分销结果及《超短期融资券发行款到账确认书》办理超短 期融资券的初始登记,于当日日终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并向发行人出 具《超短期融资券初始登记证明书》。分销结束并完成确权处理后, 分销代码自动转换为超短期融资券代码。
簿记建档指南
1、主承销商、承销团成员向投资人进行投资人债券额度配售 投资人向主承销商或承销团成员提交申购订单。主承销商、承销团 成员集中汇总并确认申购订单后按照事先确定的配售方式进行投资人 债券额度配售,投资人债券额度配售结果可进行调整,如调整需录入调 整原因。主承销商或承销团成员与投资人达成投资人债券额度配售意向 后确认生成分销协议。 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在一级市场认购债务融资工具的,须向主承 销商提交申购订单,且所认购的当期债务融资工具不得在交易流通之前 转售。 2、投资人之间进行投资人债券额度配售 卖方投资人录入投资人债券额度配售信息,买方确认生成分销协议。 四、簿记建档室预约及使用
一、服务范围 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金所”)作为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工具集中簿记建档系统(以下简称“集中簿记建档系统”或 “系统”)技术支持机构,为债务融资工具集中簿记建档业务提供技术 支持、信息披露服务和信息安全管理。 (一)服务对象 本指南中的服务对象是指开展债务融资工具集中簿记建档业务的 簿记管理人、主承销商、承销团成员、投资人、发行人等(以下简称“相 关机构”)。 (二)产品种类 本指南中的债务融资工具种类包括但不限于:超短期融资券(SCP)、 短期融资券(CP)、中期票据(MTN)、中小企业集合票据(SMECN)、区 域集优中小企业集合票据(SMECNII)、非公开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 (PPN)、资产支持票据(ABN)和项目收益票据(P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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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集中簿记建档前准备 相关机构请在集中簿记建档前准备环节中进行如下操作: 1、主承销商、承销团成员组建承销团 主承销商创建计划发行项目,由主承销商与承销团成员共同进行组 团工作。组团完成后,主承销商选定簿记管理人。 2、发行人报备《发行方案》 发行人制作《发行方案》,并向交易商协会报备。 3、簿记管理人确认簿记建档项目信息 簿记管理人完善并确认北金所代其创建的簿记建档项目信息,并将 簿记建档项目与相应的计划发行项目关联。 4、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询价 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可与承销团成员、投资人进行询价操作,也 可直接记录询价结果。 (二)申购、定价、配售 相关机构请在申购、定价、配售环节中进行如下操作:
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登记业务操作指导书(doc 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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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超短期融资券登记是指上海清算所以簿记方式依法确认、记载持有人持有超短期融资券事实的行为。
超短期融资券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二章超短期融资券初始登记第三条超短期融资券发行人(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在上海清算所办理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登记手续的,应向上海清算所申请开立发行人账户。
开立发行人账户应提交以下加盖发行人公章的书面文件:(一)发行人账户开立申请表(附1);(二)发行与兑付业务印鉴卡(附2);(三)发行人账户开立经办人员授权书(附3);(四)发行人单方签署并盖公章的《超短期融资券发行人服务协议》(一式肆份,以下简称《发行人协议》);(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六)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发行人协议》适用于发行人发行的所有超短期融资券,后续发行时无需再次签订。
上海清算所收到完整开户资料并审核无误后,为发行人开立发行人账户,出具开户通知书。
第四条发行人在开立发行人账户后,可选择簿记建档方式或系统招标方式发行超短期融资券。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法规汇总(XXXX03)
目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2)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 (5)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NAFMII指引0003) (7)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业务规程(试行) (8)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 (11)银行间债券市场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业务指引 (13)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NAFMII规则0001) (15)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 (18)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规程 (29)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工作规程 (36)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范指引 (43)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非公开定向发行规则 (49)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 (55)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尽职调查指引(NAFMII指引0002) (62)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NAFMII指引0001) (65)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2008年3月14日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促进非金融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与交易应遵循诚信、自律原则。
第四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注册。
第五条债务融资工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登记、托管、结算。
第六条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为债务融资工具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提供服务。
银行间市场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发行交易规程
附件银行间市场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发行交易规程第一章总则1.1 为加强货币市场工具自律管理,规范银行间市场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以下简称短期融资券)的发行与交易,确保短期融资券业务有序开展,根据《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1〕第10号)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程。
1.2本规程所称短期融资券是指证券公司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期限为1年以内(含1年)的还本付息的债券。
1.3 短期融资券的发行与交易应遵循公平、诚信、自律的原则,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应充分进行信息披露。
1.4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为短期融资券提供发行、交易和信息披露等服务,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监管。
1.5 短期融资券应通过交易中心发行系统(以下简称发行系统)以电子化方式发行。
第二章发行参与机构- 1 -2.1 符合人民银行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发行时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向交易中心提交以下材料:(1)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发行权限开通表(见附1);(2)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2.2 交易中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每半年向市场公布发行人的当前短期融资券余额上限。
发行人每只短期融资券的计划发行量不得超过发行人当前可用额度,当前可用额度=当前短期融资券余额上限-已发行未到期的短期融资券总额-已公告未发行的短期融资券总额。
同时,发行人应确保短期融资券与其他短期融资工具待偿还余额之和不超过净资本的60%。
2.3 发行人以及该只短期融资券的主承销商及承销团其他成员(以下简称承销商)应已与交易中心联网,并均配备熟悉短期融资券发行流程和发行系统的专业人员。
2.4 投资短期融资券的机构(以下简称投资者)应为银行间市场成员(以下简称市场成员)。
2.5 发行参与机构应建立健全完善的内控制度体系,制定并完善相关业务操作规程,切实防范发行认购过程中的风险,包括操作风险、利益输送风险等。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短期融资券托管结算操作细则》的公告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短期融资券托管结算操作细则》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05.05.26•【文号】•【施行日期】2005.05.2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短期融资券托管结算操作细则》的公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短期融资券相关规程的批复》(银复[2005]34号),现发布《短期融资券托管结算操作细则》,并开始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短期融资券托管结算操作细则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二00五年五月二十六日附件:短期融资券托管结算操作细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2号)的有关规定,规范短期融资券的托管、结算和兑付行为,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短期融资券(以下简称融资券)应采用实名记账方式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进行登记托管。
中央结算公司负责提供二级市场交易结算、代理兑付及相关信息发布服务。
第三条发行融资券的企业(以下简称发行人)在首次发行前应与中央结算公司签订《短期融资券登记托管和代理兑付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
第四条融资券发行需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的,参照《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发行结算操作细则》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发行人应于融资券债权债务登记日12时前,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供《短期融资券发行款到账确认书》(见附件一)。
中央结算公司据此办理债权债务的确认登记,并向发行人出具《短期融资券登记托管手续完成确认书》(见附件二)。
第六条融资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应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向市场发布《短期融资券发行情况公告》(见附件三),并发送至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
第七条中央结算公司于每个交易日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向市场披露上一交易日日终,单一投资人持有融资券数量超过该期融资券总托管量30%的投资人名单和持有比例(见附件四),并发送至同业拆借中心。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登记结算业务收费办法(试行)的公告-清算所公告[2011]1号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登记结算业务收费办法(试行)的公告正文:----------------------------------------------------------------------------------------------------------------------------------------------------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登记结算业务收费办法(试行)的公告(清算所公告[2011]1号)为规范创新金融产品登记结算业务的开展,保障市场参与各方合法权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制定了《登记结算业务收费办法(试行)》,并于2010年12月27日经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同意,现予公布,并就相关具体事项公告如下:一、2011年12月31日前免收信用风险缓释凭证的创设初始登记服务费,鼓励和支持信用风险管理工具业务发展。
二、对账户维护费、结算过户费分阶段实施优惠措施。
2011年3月31日前免收;2011年4月1日至6月30日,按规定标准的50%收取;2011年7月1日起,按规定标准收取。
三、暂不收取逐笔全额清算手续费,具体收取时间另行公告。
四、超短期融资券采用簿记建档方式发行的,收费按标准执行;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招标发行的,上海清算所按照发行登记面额的万分之零点三五收取登记服务费。
特此公告。
附件: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登记结算业务收费办法(试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一年一月四日附件: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登记结算业务收费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登记结算业务收费,提高市场服务水平,维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间市场发展,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制定本业务收费办法。
第二章收费项目与标准第二条上海清算所为银行间市场提供信用风险缓释凭证、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产品的创设(发行)登记、清算结算等服务,并按照服务范围分别收取创设(发行)登记服务费、付息兑付服务费、持有人账户维护费、结算过户费、逐笔全额清算手续费等费用。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登记结算业务收费办法(试行)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登记结算业务收费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登记结算业务收费,提高市场服务水平,维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间市场发展,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制定本业务收费办法。
第二章收费项目与标准第二条上海清算所为银行间市场提供信用风险缓释凭证、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产品的创设(发行)登记、清算结算等服务,并按照服务范围分别收取创设(发行)登记服务费、付息兑付服务费、持有人账户维护费、结算过户费、逐笔全额清算手续费等费用。
第三条创设初始登记服务费收费对象: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创设机构。
收费标准:按当期实际创设名义本金的万分之0.3收取。
第四条发行登记及付息兑付服务费收费对象: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固定收益产品发行人。
收费标准:按当期实际发行面额、付息兑付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
计费比例参见下表。
第五条持有人账户维护费收费对象:账户持有人。
收费标准:按持有人账户分类执行不同标准。
其中,新开立持有人账户的结算成员,开立当月不交账户维护费,从开立次月开始按相应标准缴纳账户维护费。
开户日期以上海清算所出具的开户通知书中注明的开户日期为准。
结算成员申请销户的,应当缴纳销户当月账户维护费。
第六条结算过户费收费对象:见下表。
收费标准:按笔收取。
按业务类型、结算方式执行不同标准。
结算失败时按相同标准收取结算过户费。
第七条逐笔全额清算手续费收费对象:清算双方。
收费标准:按笔收取,仅针对逐笔全额券款对付结算方式。
每笔收取30元逐笔全额清算手续费。
第三章费用收取、缴纳注意事项第八条创设机构及发行人应在产品初始登记办理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服务费用及时足额划付至上海清算所指定账户。
第九条上海清算所于每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汇总结算成员本季度的各项应交费用,并通过客户端将缴费通知单发送至相关结算成员。
结算成员核对无误后于次月第10个工作日前,将费用一次全额汇至上海清算所指定的银行账户。
2021年金融市场基础知识单选题与答案解析(51)
2021年金融市场基础知识单选题与答案解析51一、单选题(共60题)1.目前,在我国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买卖基金单位,()印花税.A:暂不征收B:征收1%C:征收2%D:征收4%【答案】:A【解析】:目前,我国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买卖基金单位暂不征收印花税。
2.(2021年真题)私募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投资者被露的信息包括(),Ⅰ招募说明书Ⅱ基金的投资情况Ⅲ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Ⅳ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A:Ⅱ、ⅢB:Ⅰ、Ⅲ、ⅣC:Ⅰ、Ⅱ、Ⅲ、ⅣD:Ⅰ、Ⅱ、Ⅳ【答案】:C【解析】:私募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包括: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文件;基金销售协议中的主要权利义务条款(如有);基金的投资情况;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安排;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3.以下关于交易所债券市场托管方式正确的有()。
①根据券种的不同,实行的是不同的托管体制②交易所市场实行中央登记、二级托管的制度③交易所投资者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托管账户④中国结算公司承担在交易所交易的其他债券的登记、托管职责A:①②③B:①③④C:①②④D:①②③④【答案】:C【解析】:考查交易所债券市场托管方式的有关规定。
交易所投资者在中国结算公司开立托管账户。
4.相对于创业板市场,资本市场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
A:主板市场B:中小板市场C: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D:券商柜台市场【答案】:A【解析】:相对于创业板市场,主板市场是资本市场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中小板市场属于主板市场。
券商柜台市场属于场外市场。
5.资本外逃可能在()情况下发生。
①政治形势动荡②经济形势恶化③国际收支平衡④实施外汇管制A:①②③B:①③④C:①②④D:②③④【答案】:C【解析】:本题主要考查资本外逃可能发生的情形。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期票据登记托管结算业务的公告-清算所公告[2013]9号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期票据登记托管结算业务的公告正文:----------------------------------------------------------------------------------------------------------------------------------------------------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期票据登记托管结算业务的公告(清算所公告〔2013〕9号)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自2013年6月17日起,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开办中期票据的登记托管结算业务。
现就中期票据发行登记、交易结算、付息兑付、信息披露等具体操作事宜公告如下:一、中期票据发行登记(一)中期票据发行人(以下简称发行人)应在发行前与上海清算所签订《发行人服务协议》,开立发行人账户。
(二)发行人应在发行前,向上海清算所提交当期发行文件并通过上海清算所网站进行公告。
发行文件内容及披露时点要求按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2012版)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发行人应不晚于缴款日12:00前,向上海清算所提交《中期票据发行登记申请书》(附件1)、《固定收益产品注册要素表》(附件2)、《固定收益产品承销/认购额度表》(附件3)。
其中,有分销安排的,发行人应在分销时点前提交上述文件,并在确权前完成分销。
发行人应在缴款日17:00前,向上海清算所提交《固定收益产品发行款到账确认书》(附件4)。
对当日17:00后提交的,上海清算所于次一工作日办理中期票据初始登记。
(四)发行人应不晚于缴款日的次一工作日,向上海清算所提交发行情况公告,通过上海清算所网站披露发行结果。
二、中期票据交易结算、付息兑付及信息披露(一)上海清算所为中期票据交易提供清算结算服务,具体参照《超短期融资券交易结算业务操作指南(试行)》(清算所公告〔2010〕6号)办理。
上清所登记结算业务收费办法(试行)(2011年8月23日修订)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登记结算业务收费办法(试行)(2011年8月23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登记结算业务收费,提高市场服务水平,维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间市场发展,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制定本业务收费办法。
第二章收费项目与标准第二条上海清算所为银行间市场提供信用风险缓释凭证、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产品的创设(发行)登记、清算结算等服务,并按照服务范围分别收取创设(发行)登记服务费、付息兑付服务费、持有人账户维护费、结算过户费、逐笔全额清算手续费等费用。
第三条创设初始登记服务费收费对象: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创设机构。
收费标准:按当期实际创设名义本金的万分之0.3收取。
第四条发行登记及付息兑付服务费收费对象: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固定收益产品发行人。
收费标准:按当期实际发行面额、付息兑付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
计费比例参见下表。
第五条持有人账户维护费收费对象:账户持有人。
收费标准:按持有人账户分类执行不同标准。
其中,新开立持有人账户的结算成员,开立当月不交账户维护费,从开立次月开始按相应标准缴纳账户维护费。
开户日期以上海清算所出具的开户通知书中注明的开户日期为准。
结算成员申请销户的,应当缴纳销户当月账户维护费。
第六条结算过户费收费对象:见下表。
收费标准:按笔收取。
按业务类型、结算方式执行不同标准。
结算失败时按相同标准收取结算过户费。
第七条逐笔全额清算手续费收费对象:清算双方。
收费标准:按笔收取,仅针对逐笔全额券款对付结算方式。
每笔收取30元逐笔全额清算手续费。
第三章费用收取、缴纳注意事项第八条创设机构及发行人应在产品初始登记办理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服务费用及时足额划付至上海清算所指定账户。
第九条上海清算所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汇总结算成员本月的各项应交费用,并通过客户端将缴费通知单发送至相关结算成员。
上海清算所基本情况
上海清算所基本情况公司概况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是经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专业清算机构,由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中国金币总公司等4家单位共同发起,按照《公司法》的要求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注册资本金3亿元人民币。
2009年11月28日,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正式成立。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上海市委副书记、市长韩正出席开业仪式,做重要讲话,并共同为上海清算所揭牌。
开业仪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上海总部主任苏宁主持。
来自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管理局和上海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各政策性银行、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国内证券期货交易所、国内有关大企业和上海清算所各股东单位代表,以及德意志交易所、伦敦清算所、欧清银行、CLS集团等国外同业机构代表共200余人出席了开业仪式。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标是“上海清算所”,简称“上海清算所”,英文名称为ShangHai ClearingHouse。
选择“上海清算所”作为商标和中文简称,简洁、直观地体现了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立足上海,为金融市场参与者提供安全、高效清算服务的发展宗旨,也有利于开展国际同业机构间的交流合作。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业务,是为银行间市场提供以中央对手净额清算为主的直接和间接的本外币清算服务,包括清算、结算、交割、保证金管理、抵押品管理;信息服务、咨询业务;以及相关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成立背景建立清算所,是主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加快金融市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重要举措。
近些年来,世界各国对场外金融市场集中清算问题非常重视。
本次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国际社会对建立集中清算制度安排,降低交易对手方风险并实施有效监管达成了普遍共识。
目前,信用违约互换(CDS)交易的集中清算已在美国及欧盟逐步推行。
清算所的成立,将适应国际金融市场发展的最新趋势,进一步提高场外金融市场的透明度,降低场外交易风险,是以改革和创新的态度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积极举措。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超短期融资券交易事项的公告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超短期融资券交易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日期】2010.12.24•【文号】中汇交公告[2010]60号•【施行日期】2010.12.2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超短期融资券交易事项的公告(中汇交公告〔2010〕60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将从2010年12月28日起为银行间市场成员(以下简称“市场成员”)提供超短期融资券交易服务,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一、市场成员应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业务规程(试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0]22号)、《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规则》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本币交易应急服务规则》(中汇交发[2010]283号),通过交易中心本币交易系统进行超短期融资券的报价和成交。
二、交易中心向市场成员提供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超短期融资券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
三、市场成员应在交易系统中正确填写超短期融资券托管账户信息及资金账户信息(账户信息填写规则及示例见附件),交易达成后依据交易中心出具的成交单办理超短期融资券交易的清算结算。
四、本公告未尽事宜,适用交易中心发布的其他规则、公告及通知等规范性文件。
特此公告。
附件:超短期融资券交易托管账户及资金账户信息填写规则及示例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附件:超短期融资券交易托管账户及资金账户信息填写规则及示例一、填写规则资金账户户名:填写本机构在开户行开立资金账户所使用的名称资金帐号:填写开户行分配给本机构的与资金账户户名对应的资金帐号资金开户行名称:填写本机构的资金开户行名称支付系统行号:填写开户行的大额支付系统行号(12位)托管账户名称:填写本机构在上海清算所开立托管账户所使用的名称托管帐号:填写与托管账户名称对应的8位代码,其中首位为大写字母,其他为数字托管机构名称:填写上海清算所二、填写示例资金账户户名: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帐号:7111021018700056资金开户行名称: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系统行号:301290000018托管账户名称: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帐号:A00000301托管机构名称:上海清算所。
超短期融资卷业务规程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业务规程(试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2011年第22号公告第一条为规范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行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交易商协会依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相关自律规则及本规程对企业发行超短期融资券实行自律管理。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超短期融资券,是指具有法人资格、信用评级较高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期限在270天以内的短期融资券。
第四条企业发行超短期融资券所募集的资金应用于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流动资金需要,不得用于长期投资。
第五条企业注册超短期融资券,应提交以下注册文件:(一)债务融资工具注册报告(附企业《公司章程》及符合章程规定的有权机构决议);(二)主承销商推荐函;(三)企业发行超短期融资券拟披露文件;(四)注册发行所需的其它文件。
第六条企业应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上海清算所网站披露当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文件,发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发行公告;(二)募集说明书(包括但不限于风险提示及说明、发行条款、募集资金运用、企业基本情况、税项、发行的有关机构、信息披露安排等章节);—1 —(三)法律意见书;(四)企业主体评级报告;(五)企业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企业如已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上述(四)、(五)款要求的有效文件,则在当期发行时可不重复披露。
第七条企业发行超短期融资券,应至少于发行日前1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
第八条企业发行超短期融资券期限在1个月以内的可在公告发行文件的同时公布本息兑付事项。
第九条企业超短期融资券发行文件及重大事项信息披露文件应以不可修改的电子版形式送达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同业拆借中心依据本规程及相关自律规则完成信息披露文件的格式审核后,对符合规定格式的信息披露文件予以公布,并及时发送上海清算所,由上海清算所在其网站公布。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稳健开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或者“公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提升承销业务质量,防范承销业务风险,建立健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管理体系,依据有关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间*场交易商协会颁布的《银行间债券*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规则》、《银行间债券*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规定,特拟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备法人资格/资质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场发行的,商定在一定时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目前主要包括短期融资券(短融)、中期票据(中票)、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和超级短期融资券(超短融)等类型。
第三条本规程规范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是指我司作为牵头主承销商,依照与企业签订的承销协议,采用余额包销或代销方式组织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开发行或非公开定向发行、并督促企业进行延续信息披露、及时兑付债务融资工具本息等,为企业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的业务。
第四条投资银行质量监控总部可以依据有关监管机关的关于规定及业务开展实际情形,执行简易立项流程,其中经过公司非权益类立项小组表决通过是必备环节,其余环节可依据有关项目情形灵活处理。
对我司承担主承销商及承担余额包销责任的非权益类承销项目,需经过公司非权益类立项小组审议通过,未经公司非权益类立项小组通过的项目,不得对外进行申报。
第五条承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签订承销协议,在承销协议中界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商定明确的承销基数。
采用包销方式的,1应当明确包销责任。
公开发行债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由承销团承销的,应当签订承销团协议。
第六条本规程规定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操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涵盖了一个完整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所实施的所有工作,包括“项目承揽”、“项目立项”、“尽职调查”、“项目审核”、“项目申报”、“发行上*”、“将来管理”等主要环节。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简介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简介一、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分类及定义目前为止,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实际接受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通知书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有七类,分别超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定向工具、资产支持票据、项目收益票据。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1.超短期融资券《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业务规程〔试行〕》超短期融资券,是指具有法人资格、信用评级较高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期限在270天以内的短期融资券。
2.中小企业集合票据《银行间债券市场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业务指引》集合票据,是指2个〔含〕以上、10个〔含〕以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以统一产品设计、统一券种冠名、统一信用增进、统一发行注册方式共同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3.短期融资券《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短期融资券,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1年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4.中期票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中期票据,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计划分期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5.定向工具《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非公开定向发行规则》定义:非公开定向发行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向银行间市场特定机构投资人〔即:定向投资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并在特定机构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的行为。
特点:〔1〕不向社会公众发行;〔2〕投资人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定向工具发行前遴选确定。
6.资产支持票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资产支持票据,是指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由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作为还款支持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登记业务操作指南试行
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登记业务操作指南试行1. 引言超短期融资券(以下简称超短融)是一种短期债务工具,通常以6个月以下到期,用于满足企业短期融资需求。
为了规范超短融的发行登记流程,提高运作效率,本指南旨在指导金融机构在超短融发行登记环节的操作。
2. 超短融发行登记流程超短融的发行登记包括发行登记申请、审查、登记确认等环节,并需要与相关部门进行信息共享。
具体流程如下:2.1 发行登记申请发行人应填写超短融发行登记申请表,并附上所需材料。
申请表应包括以下内容: - 发行人基本信息:包括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 - 超短融发行信息:包括发行金额、起息日、到期日等; - 发行人资信状况:包括信用评级、近期财务报表等;2.2 审查发行登记部门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以确保申请人符合发行登记条件和要求。
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 发行人资信状况的评估; - 超短融发行信息的合规性;- 审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2.3 登记确认经审查通过后,发行登记部门应向申请人发放发行登记确认。
发行登记确认应包含以下内容: - 发行登记编号; - 超短融发行信息; - 发行登记确认日期; - 登记部门签章和盖章;3. 超短融发行登记材料要求为了保证超短融发行登记的有效性和合规性,发行人在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3.1 发行登记申请表发行登记申请表是超短融发行登记的核心材料,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填写,包括发行信息、发行人信息和信用状况等内容。
3.2 信用评级报告发行人需提供最近的信用评级报告,以评估发行人的资信状况。
评级报告应由具有信用评级资质的机构出具,并在有效期内。
3.3 财务报表发行人应提供近期的财务报表,以反映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
财务报表需要具备真实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审计。
3.4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发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需提供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复印件和身份证明原件。
3.5 其他相关材料根据具体要求,发行人可能需要提供其他相关材料,如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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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登记业务操作指南(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间市场超短期融资券登记业务,为市场参与者提供安全高效的服务,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业务规程(试行)》,以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超短期融资券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超短期融资券登记是指上海清算所以簿记方式依法确认、记载持有人持有超短期融资券事实的行为。
超短期融资券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二章超短期融资券初始登记第三条超短期融资券发行人(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在上海清算所办理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登记手续的,应向上海清算所申请开立发行人账户。
开立发行人账户应提交以下加盖发行人公章的书面文件:(一)发行人账户开立申请表(附1);(二)发行与付息兑付业务印鉴卡(附2);(三)发行人账户开立/发行登记及付息兑付业务经办人员授权书(附3);(四)发行人单方签署并盖公章的《发行人服务协议》(一式肆份);(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六)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发行人服务协议》适用于发行人发行的所有固定收益产品,包括超短期融资券,后续发行时无需再次签订。
上海清算所收到完整开户资料并审核无误后,为发行人开立发行人账户,出具开户通知书。
第四条发行人在开立发行人账户后,可选择簿记建档方式或系统招标方式发行超短期融资券。
第五条采用簿记建档方式发行的,发行人在上海清算所办理超短期融资券初始登记业务的具体手续如下:(一)发行人应于每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前,向上海清算所提交应披露的发行文件(PDF格式电子版文件,签章以JPG图片格式扫描制作),具体内容按照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业务规程(试行)》执行。
上海清算所对发行人提交的披露材料进行形式查阅无误后,通过上海清算所网站向市场披露。
(二)发行人应于不晚于缴款日12:00前(安排分销的,应于发行办法中规定的分销开始时间前),向上海清算所提交以下材料:1.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登记申请书(附4);2.固定收益产品注册要素表(附5);3.固定收益产品承销/认购额度表(附6);4.首次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发行人需提交交易商协会注册通知书复印件;5.发行结果的公告。
以上第1项材料须加盖发行人公章,其他材料加盖发行人公章或授权部门章。
第5项材料须提供PDF格式电子版文件,签章以JPG 图片格式扫描制作。
上海清算所对上述材料进行形式查阅无误后,依据上述材料配发该期超短期融资券的代码、简称,完成超短期融资券注册及承销额度登记,并通过上海清算所网站披露发行结果公告。
(三)承销商需进行分销的,应于缴款日16:30前通过上海清算所客户终端办理分销。
承销商的分销总额以其承销总额为限,分销代码为“F+超短期融资券代码”。
承销商和认购人应在上海清算所开立持有人账户。
(四)发行人应于缴款日17:00前向上海清算所提交《固定收益产品发行款到账确认书》(附7),确认发行资金到账情况。
上海清算所根据承分销结果及《固定收益产品发行款到账确认书》办理超短期融资券的初始登记,于当日日终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并向发行人出具《固定收益产品初始登记证明书》。
分销结束并完成确权处理后,分销代码自动转换为超短期融资券代码。
对当日17:00后向上海清算所提交《固定收益产品发行款到账确认书》的,上海清算所于次一工作日办理超短期融资券初始登记。
(五)对发行人《固定收益产品发行款到账确认书》中明确未到账的额度,上海清算所将根据发行公告、发行人与主承销商的协议约定及发行人申请,进行相关处理。
第六条采用系统招标方式发行的,可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进行,并按照如下手续在上海清算所办理超短期融资券初始登记业务:(一)发行人应在每期超短期融资券发行开始前,向上海清算所申请办理登记业务,并向上海清算所提交以下材料:1.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登记申请书(附4);2.应披露的超短期融资券发行文件,具体内容按照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业务规程(试行)》执行;3.首次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发行人还需向上海清算所提交交易商协会相关注册文件的复印件。
以上第1项材料须加盖发行人公章,其他所有材料加盖发行人公章或授权部门章。
第2项材料须提供PDF格式电子版文件,签章以JPG图片格式扫描制作。
上海清算所对上述材料进行形式查阅无误后,配发超短期融资券代码和简称,并通过上海清算所网站公布超短期融资券发行披露文件。
(二)招标发行结束当日,发行人应向上海清算所提交发行情况公告,通过上海清算所网站披露发行结果。
(三)上海清算所根据发行人或其授权机构发送的确权结果办理超短期融资券的初始登记,并向发行人出具《固定收益产品初始登记证明书》。
承销商和认购人应在上海清算所开立持有人账户。
本条及第五条规定的时点为原则性要求,上海清算所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时点进行调整,并向市场公告后执行。
第三章交易流通及付息兑付处理第七条完成初始登记的当日,上海清算所将超短期融资券要素发送至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同时,编制《超短期融资券交易流通要素公告》,通过上海清算所网站向市场公告。
第八条完成初始登记的次一工作日,该超短期融资券可交易流通。
第九条超短期融资券交易流通期间,上海清算所根据持有人的有效指令办理相应的超短期融资券结算变更登记。
第十条上海清算所为超短期融资券发行人提供代理付息和兑付服务。
第十一条上海清算所于指定的付息兑付登记日,确定持有人名册,计算各持有人应收付息兑付资金。
超短期融资券付息日前一工作日为付息登记日,当日日终持有超短期融资券的投资人,享有该超短期融资券该期利息。
到期日前一工作日为兑付登记日及过户截止日,当日日终持有超短期融资券的投资人,享有该超短期融资券本金及利息。
第十二条发行人应按照《发行人服务协议》的约定,将超短期融资券付息兑付资金足额划付至上海清算所指定账户,并确保相应资金于付息兑付日当日10:00前到账。
在发行人资金及时、足额到账的情况下,上海清算所于付息兑付日当日将持有人应收付息兑付资金划付持有人指定的账户。
对于付息登记日日终处于冻结状态的超短期融资券,上海清算所暂不办理付息资金划付,将该部分超短期融资券对应的应收付息资金暂时留存上海清算所,待该部分超短期融资券解除上述状态后,根据相关当事人指令办理资金划付;对于兑付登记日日终处于质押、冻结状态的超短期融资券,上海清算所暂不办理兑付资金划付,将该部分超短期融资券对应的应收资金暂时留存上海清算所,待该部分超短期融资券解除上述状态后,根据相关当事人指令办理资金划付。
第十三条发行人未及时足额划付付息兑付资金,导致持有人未能收到相关款项的,所有责任由发行人承担,发行人应及时通过相关媒体向市场公告。
第十四条在完成超短期融资券到期兑付处理后,上海清算所对该超短期融资券做注销登记处理。
第十五条上海清算所在完成付息兑付资金代理拨付手续后两个工作日内向发行人出具《固定收益产品代理付息兑付手续完成证明书》。
第四章信息披露及报备第十六条上海清算所网站是超短期融资券信息披露的指定网站。
信息披露要求按交易商协会有关自律规则执行。
第十七条发行人应不晚于超短期融资券到期日前两个工作日在上海清算所网站以公告形式披露兑付的具体事项。
发行人发行超短期融资券期限在1个月以内的,可在公告发行文件的同时公布本息兑付事项。
第十八条超短期融资券的存续期内,发行人应在上海清算所网站持续披露信息。
信息披露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九条发行人发生主体变更或经营、财务状况出现重大变化等重大事件时,应及时通过上海清算所网站或其他新闻媒体向持有人公告,并向交易商协会报告。
第二十条上海清算所负责超短期融资券登记结算的日常运营,定期汇总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登记、结算、兑付等情况向人民银行及交易商协会报送。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指南由上海清算所负责解释、修订,并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1.发行人账户开立申请表2. 发行与付息兑付业务印鉴卡3. 发行人账户开立/发行登记及付息兑付业务经办人员授权4. 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登记申请书5. 固定收益产品注册要素表6. 固定收益产品承销/认购额度表7. 固定收益产品发行款到账确认书发行人账户开立申请表附2发行与付息兑付业务印鉴卡送存/更换印鉴通知现送存/更换发行人账号为的发行与兑付业务预留印鉴,将新印鉴加盖在印鉴卡上半部分。
新印鉴自年月日起启用,原印鉴于同日失效。
填表说明:1、本印鉴卡一式四份,提交上海清算所三份,发行人留存一份。
2、印模及单位公章请使用印泥加盖,须清晰且不与其他字迹重叠。
3、印模中公章应与发行人账户户名保持一致。
4、送存或更换印鉴卡,都应加盖开户单位公章。
5、首次办理送存印鉴卡的,可不填写“发行人账户账号”。
附3发行人账户开立/发行登记及付息兑付业务经办人员授权书(样本,仅供参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现授权以下人员代表我单位在贵公司进行开立发行人账户的相关操作。
现授权以下人员代表我单位在贵公司进行发行登记及付息兑付业务的相关操作。
(注:栏位不够可自行添加,超过一页请在每一页右下角注明页数及总页数)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章: (单位公章)年月日附:授权经办人员联系方式(请附授权经办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登记申请书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核准的超短期融资券发行额度,我单位拟发行年第期超短期融资券,现向贵公司申请办理发行登记。
我单位承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并将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贵公司可以通过贵公司网站公布上述超短期融资券募集说明书和我单位提交的发行披露文件。
单位名称:单位简称:在上海清算所的发行人账号:获批准发行额度:本次申请发行额度:本次发行后剩余额度: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单位公章:年月日固定收益产品注册要素表(说明:1、请根据实际发行情况填写以下要素,确保所填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且与募集说明书内容一致。
发行定向工具的,应与《定向发行协议》相关条款一致。
2.有单选或多选项,请在□中打勾或涂黑■。
3.注明“必填”的,请如实填写。
注明“可选”的,如没有相关内容,可不填。
)发行人(签章)(发行人公章或授权部门章)年月日附6固定收益产品承销/认购额度表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现将我单位发行的(填写产品全称)发行结果通知如下,请贵公司据此办理承销/认购额度登记。
(注:栏位不够可自行添加,超过一页请在每一页右下角注明页数及总页数)发行人:(发行人公章或授权部门章)年月日附7固定收益产品发行款到账确认书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我单位发行的(填写产品全称)发行款到账情况如下,请贵公司按此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全部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