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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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国家安全工作
【发文字号】粤防[2013]11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总指挥部广东省监察厅
【发布日期】2013.03.27
【实施日期】2013.03.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总指挥部广东省监察厅2013年3月27日以粤防〔2013〕11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防汛防旱防风(以下简称三防)工作责任,保障三防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广东省〈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负有三防职责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破坏三防管理
正常秩序或者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的,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
第三条三防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
第四条各级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市、县(市、区)、镇(乡、街道)三防组织体系不健全,或相关三防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及工作经费不落实,影响三防工作正常开展的;
(二)不贯彻落实上级三防工作指示、通知、会议精神的;
(三)不组织签订防汛责任书,或不按要求落实三防工作责任或责任落实不到位的;
(四)不按规定组织制定和完善、执行三防应急预案的;
(五)不按要求采取水旱风灾害防御措施和开展三防信息系统建设、三防抢险救灾物资筹备、三防抢险救灾队伍建设和三防宣传教育等工作的;
(六)不按要求组织汛前、汛期防汛安全检查,或不及时组织排查和妥善处置防汛安全隐患的;
(七)防汛防风期间,不及时组织危房户、低洼地、渔排、渔船、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区和施工工地等危险区域群众转移的;
(八)突发灾情险情发生时,不及时如实上报;不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抢险救灾工作,或因抢险救灾措施不当,造成重大损失的;
(九)灾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水毁工程修复工作的;
(十)有其他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三防工作职责行为的。
第五条各级三防指挥机构的办事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不发布三防指挥部公告、决定和命令,并监督实施的;
(二)不组织、协调、监督水旱风灾害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信息发布等工作的;
(三)汛期24小时值班制度落实不到位,或擅自脱岗、擅离职守的;
(四)虚报、瞒报、伪造、篡改险情和灾情信息的;
(五)不组织有关单位进行三防会商的;
(六)不组织实施防汛防旱防风应急预案的;
(七)其他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三防工作职责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