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课程保险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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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保险学课程课件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PPT课件

大学保险学课程课件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PPT课件
保险人应在接到理赔申 请后,及时进行核定并 支付保险金。
履行保密义务
对于在保险业务过程中 获取的被保险人的个人 信息,保险人应予以保 密。
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义务
01
遵守合同约定
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应遵守保险合同的各项约定,如被保险人应保持身体
健康、遵守安全规定等。
02
提提供相关的理赔资料和证明。
损失补偿原则是保险业的基本宗旨之一,旨在保障被保险 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市场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
利益原则
利益原则的含义
利益原则是指只有当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 的利益时,才能与保险公司订立有效的保险合同。
利益原则的判断标准
判断被保险人是否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需要考虑被保 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关系、保险标的的价值以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
大学保险学课程课件第四 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 保险的定义与特性 • 保险的基本原则 • 保险合同的要素 • 保险合同的法律约束力 • 保险合同的履行
01
保险的定义与特性
保险的定义
保险是一种经济行为
保险的目的是保障
保险是一种经济行为,通过集中风险 和分散风险,为个人或企业提供经济 保障。
保险的目的是保障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在遭遇特定风险时能够获得经济补偿。
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如实告知有关被保险人的重要事项, 如健康状况、财务状况等。
遵守合同约定
投保人应遵守保险合同的各项约定,如保险期限、理赔程序等。
保险人的义务
承担保险责任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 如果被保险人发生合同 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 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 保险责任。
及时理赔
保险的种类

整套课件教程保险法第四版

整套课件教程保险法第四版

第二节保险的本质
一、保险是危险管理体系的组成部分
• 保险人根据对危险的科学计算,设计和经 营相应的保险险种,以收取的保险费建立 起集中的保险基金(储备基金),用于补 偿因保险事故发生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经 济补偿制度。
二、保险是具有双重属性的社会关系
•1 保险是一种商品经济关系
•2 从法律角度分析,保险又是一种法律关
二、保险法律关系的特性
• (一)保险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 • (二)保险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
的社会关系 • (三)保险法律关系并存着多重主体身份,而
且,至少有一方是保险人 • (四) 保险法律关系是以保险权利和保险义
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第二节 保险法律关系的分类
一、财产保险法律关系与人身保险法律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是指: “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 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 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 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 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 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 保险的法律特征: • (一)保险是以约定的危险作为对象的 • (二)保险是以危险的集中和危险的转移作为
立,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 • (二)其与投保人所订立的保险合同的内容属于
该保险人依法批准的保险经营业务范围之内
二、投保人
• 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是指与保险人建立保险法律 关系,并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 务的人。在实践中,投保人可以是公民个人、法 人组织或者其他组织。
• 投保人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包括: • 1 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 2 投保人应当与保险标的之间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法讲义课件

保险法讲义课件

保险法讲义课件一、保险的基本概念和定义1.1 保险的基本概念保险是指在一定的费用(保险费)交纳的基础上,由保险公司为被保险人承担一定风险的经济行为。

1.2 保险的定义根据《保险法》,保险是指保险公司依照合同约定,收取一定的保险费,对被保险人的财产或人身安全进行的保险保障。

二、保险合同2.1 保险合同的要素保险合同分为标准保险合同和非标准保险合同。

标准保险合同是由保险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制定的统一格式的合同,被保险人只能选择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金额。

非标准保险合同是由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的特殊要求进行订立的合同。

保险合同的主要要素包括: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保险费以及保险责任等。

2.2 保险合同的订立和解除保险合同的订立需要经过以下程序:投保申请、保险公司审核、投保人接受、合同生效。

保险合同可以通过解除、终止或者解除终止的方式终止。

解除是保险合同任何一方因违约行为提出解除合同的方式;终止是因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合同到期终止;解除终止是合同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的方式。

三、保险责任和保险金3.1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公司承担的、在保险合同约定的风险发生时对被保险人进行的经济赔偿责任。

3.2 保险金保险金是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风险发生时给付的金钱。

四、保险费的计算和缴纳4.1 保险费的计算保险费的计算是根据被保险保单条款约定的保险金额、保险期间、被保险人的年龄、职业、健康状况等因素进行计算。

4.2 保险费的缴纳保险费的缴纳是指被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将保险费款项支付给保险公司。

五、保险索赔5.1 保险索赔的条件保险索赔的条件包括:保险事故发生、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保险公司进行事故调查、保险公司认定赔付金额和赔付方式。

5.2 保险索赔的流程保险索赔的流程包括:索赔申请、索赔资料的准备、保险公司的认定和赔付。

六、保险法律责任和争议解决6.1 保险法律责任保险公司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给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西南政法大学本科商法学课件:保险法

西南政法大学本科商法学课件:保险法

赔偿,还是补偿?
补偿性赔偿金(compensatory damages) 惩罚性赔偿金(punitive damages) 双倍赔偿(double compensation) Damage与damages一样吗? 民事责任的功能:补偿为主,惩罚为辅(同质
救济) 刑事责任的功能:惩罚/威慑为主,抚慰为辅
司法考试2007.1.67
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国务院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与下列哪些机构建立监 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A.中国人民银行 B.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 局 C.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D.国务院保 险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财产保险合同 第三节 人身保险合同
§4 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尊重社会公德,遵循自愿原则。
§5 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 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保险专营
§6 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必须是依照本法设立 的保险公司。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商业保 险业务。
保险公司公平竞争
§8 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 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失(risk of loss ) 无风险,无损失; 无利益(正面而言/投保时),无损失(反面
而言/索赔时); 无损失,无保险。
(二)投资/储蓄功能
1.投资(investment) : 成本(cost)——保险费; 收益(benefit)——保险金 虽然保险金支付具有不确定性,但不能因此否认
保险的投资功能 2.储蓄:人寿保险保单的现金价值(cash value) 自然保险费与平均保险费(预付保费、计利息、
保险合同特别法-《海商法》
第十二章 海上保险合同【§216-§256】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解除和转让 第三节 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四节 保险人的责任 第五节 保险标的的损失和委付 第六节 保险赔偿的支付

4、保险法讲义

4、保险法讲义

保险法讲义授课题目:保险法授课时间:6课时授课重点:保险法基本原则;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原则;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受益权内容框架:1、保险法概述;2、基本原则;3、保险合同;4、财产保险;5、人身保险第一节保险法概述一、风险与可保风险(一)风险的概念1、含义:是指引致损失的事件发生的一种可能性。

2、特征:1)客观性; 2)损害性; 3)不确定性; 4)可测定性;5)发展性。

3、分类:1)自然风险;2)社会风险;3)政治风险;4)经济风险(二)可保风险1、概念:指可被保险公司接受的风险,或可以向保险公司转嫁的风险。

2、要件:(1)风险不是投机的,即仅有损失机会并无获利可能的风险。

(2)风险是偶然的,有可能发生,但对象、时间、地点、原因和损失程度都不确定。

(3)风险必须是意外的,既不是故意,也不可知。

(4)风险经营的大多数法则要求。

即:某一风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不确定性)。

但实际出险的标的仅为少数(确定性)。

(5)风险应有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性,否则不需要保险。

二、保险概述(一)保险的含义在经济学上,保险是指为了确保经济生活的安定,据合理性计算,动用多数社会成员集体力量,通过收取保险费建立起保险基金,用以补偿少数社会成员因特定危险事故或特定事件的发生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的经济制度。

它是一种特殊的经济补偿制度,功能在于分散风险,消化损失。

将集中于个别社会成员的危险,在同类危险的投保人之间分担。

法学上的保险则是指投保人依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当指定的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生存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责任的行为。

(二)保险的本质保险是一种平均分担经济损失补偿的活动。

保险的本质是多数单位或个人为了保障其经济生活的安定,在参与平均分担少数成员因偶发的特定事故所导致损失的补偿过程中形成的互助救济价值形式的分配关系。

(三)保险的基本职能1、分散危险:把集中在某个体的偶发灾害损失,通过保险费平均分摊给所有投保人。

《保险法知识讲座》课件

《保险法知识讲座》课件

3 保险合同的要素和形式
了解保险合同的要素,以及保险合同可以采 用的不同形式和结构。
4 保险合同的订立和终止
掌握保险合同的订立和终止条件,包括合同 成立的方式和合同解除的情形。
二、保险合同中的重要条款
责任免除与限 制条款
解读保险合同中的责 任免除与限制条款, 了解保险公司在何种 情况下不承担赔偿法知识的有效方法与技巧,让您更好地应对实际保险问题。
三、保险经营管理
1
保险公众宣传和广告
2
探讨保险公司进行公众宣传和广告的法
律要求和限制。
3
保险公司的资质和经营方式
了解保险公司的资质要求以及不同的经 营方式,包括直接业务和再保险。
保险监管及投诉处理
介绍保险监管机构的职责和作用,以及 投诉处理的程序和方式。
四、保险市场发展趋势
保险市的现状与趋势
分析当前保险市场的发展现状和 未来趋势,为您提供洞察市场的 角度。
保险产品的创新与发展
探索保险产品的创新方向和未来 发展的趋势,为您提供新的投保 选择。
保险科技的应用
介绍保险科技在保险业中的应用, 包括人工智能、区块链和大数据 分析。
五、保险案例分析
保险案例的分析和评估
通过实际案例分析,探讨保险索赔的核实和赔偿额的计算。
案例中的保险法律问题及解决方法
针对案例中出现的保险法律问题,讨论解决方法和法律规定的适用。
缔约方的义务
详细讨论保险合同中 缔约方的义务,包括 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的 权利和责任。
索赔处理有关 的条款
深入了解保险合同中 与索赔处理有关的条 款,包括索赔条件、 索赔流程和索赔金额 的计算方法。
保险金的给付 和计算方法
介绍保险合同中保险 金的给付方式和计算 方法,让您清楚知道 如何获得合理的保险 赔偿。

保险法讲义讲解

保险法讲义讲解

保险法第一讲概述前言:《保险法》是民商法必要组成部分。

课程内容结构:本章主要内容一、保险的含义二、保险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三、保险业与保险立法的发展一、保险的含义(一)保险的定义《保险法》第2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法谚:无危险则无保险保险的对象是特定的危险(可保危险)是一种危险管理方式(危险转移)自助与互助相结合的商行为功能在于分散危险、消化损失以科学的数理计算为依据保险亦可引起道德危险(二)保险与相近概念的比较1.保险与储蓄2.保险与赌博3.保险与救济4.保险与保证二、保险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一)保险法的广、狭义之分1.广义的保险法:2.狭义的保险法:(二)保险法的地位(三)保险法的调整对象1.保险合同关系2.保险监管关系3.保险中介关系(四)保险法的特性1.广泛的社会性2.严格的强制性3.至善的伦理性4.特定的技术性5.趋同的国际性三、现代保险业与保险立法的发展(一)海上保险:源于意大利,发展于英国(二)火灾保险:尼古拉·巴蓬开设的房屋火灾保险商行(三)人身保险:辛普森和道森:人寿及遗嘱公平保险社(四)我国保险业及保险立法古代民间保险的代表:镖局1980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恢复业务1995年颁布《保险法》1998年成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2年第一次修订2006年颁布《机动车交强险条例》2008年成立中国保监会稽查局2009年第二次修订第二讲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本章主要内容一、最大诚信原则二、保险利益原则三、损失补偿原则四、近因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二)最大诚信原则对投保人的要求1.如实告知义务2.履约保证义务3.危险增加时的通知义务(三)最大诚信原则对保险人的要求1.说明义务2.弃权与禁止反言案例:车牌号为京H××的轿车登记的所有人是郑某某。

保险法讲义

保险法讲义

第二章保险合同总论第三章人身保险合同第四章财产保险合同第五章保险业法律制度第一节保险的概述第二节保险法的概述第一节保险的概述一、概念(一)词义广义:保险是指为偿付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带来的损失,保障社会安定,建立专门用途的后备基金的一种经济活动方式。

包括:社会保险、商业(事)保险、互助(合作)保险。

狭义:特指商业(事)保险,投保人与商业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通过向保险组织支付少量的保险费,以应付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可能遭受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风险预防和补救措施。

(二)我国保险法中的保险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1、保险特指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2、保险特指商业保险,不包括社会保险。

3、保险是发生在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保险的构成要素:1、特定危险的存在:(1)危险的不确定性——约定范围内将来可能发生的纯粹性危险,将来确定发生的危险、已经发生的危险事故、投机性危险除外。

(2)危险的或然性或偶然性,非当事人的故意行为所致。

2、多数人的互助共济:我为人人,人人为我。

3、对危险事故所致损失进行补偿或给付。

(四)保险与近似概念的比较1、保险与救济2、保险与赌博3、保险与储蓄4、保险与保证二、特征1、保险的自愿性2、保险的有偿性3、保险的射幸性4、保险的互助性5、保险的双务性6、保险的损益性7、保险的补偿性(财产保险和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8、保险的储蓄性(人身保险)——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能以诉讼请求给付三、分类1、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保险标的不同所作的分类(1)财产保险:以财产及同财产有关的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主要有: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海上保险。

保险法上课教程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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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财产保险 与家庭财产保险
(一)企业财产保险 (二)家庭财产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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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财产保险的含义
• 企业财产保险是我国财产保险业务的主要险种之 一,其适用范围很广,一切工商、建筑、交通、 服务企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均可投保企业 财产保险,即对一切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均适用。
• 企业财产按是否可保的标准可以分为三类:
第六章 财产保险
第一节 财产损失保险 第二节 责任保险 第三节 信用保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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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财产损失保险
• 是指以各种物质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 标的的一类保险。
– 财产损失保险主要包括:
• 企业财产保险 • 家庭财产保险 • 工程保险 • 运输工具保险 • 货物运输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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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安装工程保险
• 简称“安工险”,是建工险的姐妹险 种。
• 主要承保机器和设备在装置过程中因 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 包括物质损失、费用损失及第三者损 害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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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运输工具保险
(一)含义 (二)机动车辆保险 (三)船舶保险 (四)飞机保险
• 家庭财产保险是以城乡居民室内的有形财 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 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
– 被保险人的自有财产 – 由被保险人代管的财产 – 被保险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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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
• 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依据投保财产 的实际价值自行估计确定。
– 若估价过低,会使保障不足; – 若估价过高,一方面保费将随之增加,另一方面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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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特约责任

保险法讲义精品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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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保险的特征
• (二)保险的有偿性和双向性:保险是一种具有经济补偿 性质的法律制度,是一种双务有偿的合同关系。保险是一 种因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这种债权债务关系是基 于保险法律规范和保险事实而产生的保险法律关系,其实 质是当事人互为约定承担给付义务,即投保人承担给付保 险费的义务,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在保 险法律关系中,保险人的责任与一般民事赔偿责任的区别 在于,投保人所遭受的损失是由不可抗力等危险事故造成 的,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赔偿责任和给付责任是基于保险合 同设定的一种义务,具有对损失进行经济补偿的性质;而 一般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是当事人的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所 导致的法律后果。
引起工伤赔偿案: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之 区别
• ##2004年6月某公司轿车在内蒙古某地交通 肇事案:工伤保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 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社会保险与 商业保险中之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
一 保险的概念
• 按照保险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划分,广义的保险可 分为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社会保险是指国家基 于社会保障政策的需要,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举办 的一种福利保险。社会保险属法定保险,一般由 社会保障立法予以规范,其费用主要来源于国家 财政资金或企事业单位资金和经费。社会保险主 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 险、失业保险等。商业保险是指社会保险以外的 普通保险,它以营利为目的,其资金主要来源于 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一般受保险法规范。我国 《保险法》规定的分,保险可分为财产保险和人 身保险。
• (一)财产保险 •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各
种保险。 • 财产保险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 1 狭义的财产保险又称为财产损失保险,是指以
有形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如家庭财产保险、 企业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等。

保险基础知识和保险法讲义课件

保险基础知识和保险法讲义课件
43条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在保险人赔偿 后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终止合同;除合同约定 不得终止合同的以外,保险人也可以终止合同。 保险人终止合同的,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 并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扣除自保 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终止合同之日止期间的应收 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保险基础知识和保险法讲义
保险基础知识和保险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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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人身保险合同
59条 依照前条规定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 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 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 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 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 保险人应当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保险基础知识和保险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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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财产保险合同
49条 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 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 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50条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 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 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 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第三节 人身保险合同
67条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 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 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 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68条 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 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 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 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 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18条 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 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 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法讲义》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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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种: 1.将保险法纳入商法典中,主要有法国、日本、比利时、西班牙等; 2.制定单行保险法律,主要有德国、瑞士、瑞典、丹麦、英国、美国等; 3.将保险法作为民法典的一部分,放在民法债编中,采此体例的国家主要有意
大利、原苏联及东欧一些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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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险法的历史流变
• 一、保险法的形成 • 二、大陆法系保险法的历史流变 • (一)法国法系国家的保险法 • (二)德国法系国家的保险法 • 三、英美法系保险法的历史流变 • (一)英国保险法 • (二)美国保险法
保险事故发生时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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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保险合同的特征 • 保险合同的特征是在保险合同与其他民法上合同
相区别而言所表现出来的不同于其他民法上合同 的属性。 • (一)保险合同是债权合同 • 保险合同不能直接促使权利发生、变动或消灭, 是债权合同非物权合同。 • 保险合同属债法上合同的一种,但因保险合同所 生之债系属特种之债,故民法上有关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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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式合同,实务中有利于便捷地完成交易,切合效率价值的要求,亦能满足当 事人的实际生活需要。若必须等到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单证后才能成立, 则不利于上述价值的实现。其三,若采要式说,在实务中则必须等到签发保 险单或其他保险单证后合同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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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 • 格式合同是指由当事人一方为与不特定多数人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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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 合同以当事人取得权益是否须付出相应代价为标
准,可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两种。若当事人 一方取得合同约定的权益,须向对方当事人偿付 相应代价,则为有偿合同。若当事人取得约定的 权益,无须向对方当事人给付相应代价,则是无 偿合同,。 • 区分的法律意义在于:其一,订立合同主体的要 求不同。其二,当事人的责任轻重不同。

《保险法》讲义

《保险法》讲义

《保险法》讲义第一章保险的基本观念重点提示:了解保险的涵义,掌握保险与危险的关系,把握可保危险的特征及类型,识别保险与赌博、保证及储蓄等范畴的区别,熟悉保险学说的历史及发展概况。

难点:保险的定义;可保危险的条件;保险学说的流派。

第一节保险的定义一、保险的词源保险法上的“保险”一词,是一个科学的专门术语。

保险作为一个专门的术语,最初是在14世纪意大利作为商业用语,后传到英国,经由英国传到其他国家并随之发展。

又经由日本传入我国。

在中文中,“保险”一词之基本涵义与西方之专指“保险商行为”的“保险”术语,相去甚远。

之所以出现保险一词西方和中文之差异,是Insurance在中文中很难找到一个意义完全一致的对应词。

二、保险定义的金融分析从金融角度来考察,保险是对不可预计损失重新分配的融资活动。

保险涉及的是将潜在的损失转移到一个保险基金中。

该基金集中了所有的潜在损失,然后将预计损失的成本转移给所有参与者。

因此,保险是将损失风险转移给一个风险共担团体,然后在团体成员中重新分摊损失的经济活动。

(一)保险是一种社会化的制度安排,在这种安排下,个人或法人通过用相对较少的保险费换取经济生活安排,免遭潜在的巨大损失,以保护自己;(二)保险必须集合面临相似风险的一大组个人或法人,结成危险共同体;(三)允许成为被保险人的每一个人或法人将风险转移给整个危险共同体;(四)通过损失统计预测和保费的计算,系统性地积聚资金;(五)根据保险合同的条款来补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

三、保险定义的法学分析保险法所称之保险是一种进行经济补偿的商行为。

这种商行为与其他商行为的区别在于:(一)共同团体任何一种保险均以一共同团体之存在为先决条件,此团体由各个因某种危险事故发生而将遭受损失之人所组成。

保险的第一特征即需要有共同团体来承担及分散危险,此为保险的目的。

(二)危险在保险法上,危险是指不可预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此危险之发生须为可能且未发生,且危险之发生须属不确定性,也指其危险之发生虽具有必然性,但何时发生与否在投保之际无法确定。

保险法课件(本科版)

保险法课件(本科版)

• 保险人承保的危险只能是前者。
• (2)危险的发生必须具有偶然性、不确定性
• 即发生与否不确定、发生时间不确定。肯定 要发生的危险、发生时间确定的危险应排除在外。 保险人所承担赔偿责任的危险不能是必然发生的 事故

该不确定性为主观上的不确定性。其判断, 应以保险关系成立时为依据,以投保人为视角, 根据一般人的知识、能力、经验加以判断。
• 其四,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 • 其五,促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
• 第三节 保险的基本分类 • 一、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
• 标准:保险标的
• 财产保险:以各种物质财产及相关无形财产、利益为标的 的保险。是一种以非人身为对象的综合总括性险种。 • 保险责任:保险标的在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 意外事故时的经济损失或民事责任。
• 《保险法》仅对约定追朔保险作了规定。 • 《保险法》13条: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 《保险法》14条: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按照约定的 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 《海商法》:采主观主义。保险人欲免责,需就投保人知 道保险事故发生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 5﹒寻求社会救助:
• 缺陷:具有被动性;难以应对大面积灾害。
• 6﹒分散风险:将单个受害者无力承担的不特定灾害损失 分摊给社会上的大多数成员。 • 如:合伙、公司、小范围的互助团体、保险 • 保险:分散风险的最有效机制,社会化程度最高。“利用 人类的利己心,达到共济的目的”
• 基本运作:由各经济单位、个人分别拿出很少一部分资金, 汇集成专门的保险基金,用于救助遭受灾害的单位与个人, 从而在不影响社会经济运行的情况下解决灾害的补偿问题。
• (二)风险社会化分担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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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课程《保险法》讲义一、保险法的基本原则1.最大诚信原则。

对投保人而言,诚信原则主要表现为应当承担的二项义务:一是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的如实告知义务;二是履行保险合同时的信守保险义务。

对保险人而言,诚信原则也表现为其应当承担的二项义务:一是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将保险条款告知投保人的义务,特别是保险人的免责条款;二是及时与全面支付保险金的义务。

2.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原则的根本目的在于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利益的成立需具备三个要件:(1)必须是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合法的利益;(2)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即可以用金钱估计的利益;(3)必须是可以确定的利益。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1)要求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2)要求保险合同订立时具有保险利益;(3)否则保险合同无效;(4)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1)要求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2)要求保险事故发生时具有保险利益;(3)否则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3.公序良俗原则。

4.自愿原则。

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规定强制保险。

5.近因原则。

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主要的决定性的原因是近因。

二、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效力1.订立保险合同的说明和告知义务(1)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提供格式条款、说明合同内容;对于免责条款作出提示并作出明确说明,否则免责条款不生效。

(2)投保人的告知义务实行询问回答主义。

违反告知义务的后果。

第一,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第二,故意违反的,不赔,不退保费。

第三,重大过失违反并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不赔,应退保费。

保险人解除权的限制:第一,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不得解除;第二,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不得解除;第三,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2.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当事人为保险人和投保人。

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关于受益人:(1)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2)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但是单位为劳动者投保的,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意外的人为受益人;(3)受益人不限于自然人,不受行为能力限制;(4)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指定,或者投保人经被保险人同意指定。

可以在合同订立时指定,也可以在合同成立后指定或者追加。

(5)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变更受益人,但应书面通知保险人。

(6)受益权丧失: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

3.保险合同的成立订立保险合同,由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保险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

4.保险合同的生效自成立时生效。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5.保险合同的无效基于保险法上的原因,如:(1)超额保险;(2)人身保险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无保险利益;(3)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6.保险合同的解除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保险法规定保险人依法可以解除的情形:(1)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2)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事故索赔;(3)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保险事故;(4)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约定履行对保险标的的安全保护义务;(5)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6)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7)人身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满二年未复效的。

三、保险合同的履行1.投保人的义务:(1)缴纳保险费的义务保险人对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2)保险事故的通知的义务(3)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的义务(4)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5)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的义务2.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四、人身保险合同1.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点(1)保险标的人格化(2)保险金定额支付(3)人身保险的保险事故涉及人的生死、健康(4)保险费不得强制请求(5)人身保险不适用代位求偿权2.人身保险合同的若干特殊规则(1)死亡保险的投保限制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死亡保险,但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除外。

死亡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无效,但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除外。

(2)年龄误告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必须如实申报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如果不真实,将会导致相应的法律后果,表现在:第一,解除合同。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二,保险费多退少补。

(3)保险合同的中止与复效中止: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3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注意:中止后发生事故不赔,但在宽限期内发生事故要赔。

法律敎育网复效: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

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应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4)人身保险合同中的除外责任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残、病的;被保险人2年内自杀的(无行为能力的除外);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刑事强制措施致死、残的。

(5)保险金的继承。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①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②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③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注意: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五、财产保险合同1.特征(1)财产保险合同中的标的表现为特定的财产以及与财产有关的利益。

(2)财产保险合同是一种填补损失的合同。

(3)财产保险合同实行保险责任限定制度。

(4)财产保险实行保险代位的原则。

2.保险标的转让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3.责任保险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1)赔偿范围:一是赔偿责任,二是费用(2)赔偿方式:一是保险人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二是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赔偿之后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

(3)第三者的请求权: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4.代位求偿权是指财产保险中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可以取得在其赔付保险金的限度内,要求被保险人转让其对造成损失的第三人享有追偿的权利。

(1)保险事故是由第三人的行为所致,被保险人既可以要求该第三人即责任人赔偿,也可以要求保险人赔偿,但是所得赔偿不能超过所受损失。

(2)保险人只有在向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金后才能行使对第三人的代位求偿权。

(3)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向第三人追偿的金额不得超过其向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金。

(4)代位求偿权仅适用于财产保险,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5)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人赔偿请求权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的,该放弃行为无效;(6)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保险事故以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参考资料:吉林大学保险法32讲高宇主讲东南大学保险法学32讲高歌主讲南开大学保险法17讲朱铭来主讲浙江大学保险法28讲王海波主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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