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张掖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收入收支工作意见的通知
张掖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收入收支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张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06•【字号】张政发[2008]89号•【施行日期】2008.10.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张掖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收入收支工作意见的通知(张政发〔2008〕8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各单位: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收入收支管理工作的意见》市政府原则同意。
现批转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张掖市人民政府二〇〇八年十月六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收入收支管理工作的意见(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2008年9月9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各级政府的国有资源性收入。
规范国有土地出让收入收支管理,将土地出让收支纳入地方预算,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是坚持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和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根据《甘肃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第42号政府令)和《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全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省市分成比例的通知》(甘财综〔2008〕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收入收支管理工作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规范国有土地出让收入收支管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督促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及时将土地出让收入缴入国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要加强国有土地储备管理,科学合理储备土地,努力降低储备成本,提高土地出让收益。
财政部门要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要求,加大土地出让收入的收缴管理,对各种补偿性支出以及为提高土地利用效益投入的成本性支出,必须认真审核,及时拨付,切实履行管理职责。
审计、监察和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国有土地出让收支的监督、检查。
二、实行按比例分享的财政预算管理体制根据《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全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省市分成比例的通知》(甘财综〔2008〕3号),“省级财政按照市(州)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5%的比例分成。
甘肃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doc
甘肃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为了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制定了《甘肃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下文是甘肃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欢迎阅读!甘肃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市场方式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章处置管理第五条省财政厅负责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按照实用、高效、节约的原则,有权对行政事业单位超标配置、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主管部门按照处置权限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置换以及与其他单位联建、联营所形成的国有资产的处置,应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八条未经批准处置的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土地、房屋建筑物、车辆和仪器设备等国有资产,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的国有资产注册、过户、变更等手续。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确因需要无偿调拨国有资产的,调拨对象原则上为行政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确因需要捐赠国有资产的,仅限于公益性和扶贫、赈灾等救济性捐赠。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 《甘肃省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规定》的通知-甘资规发〔2020〕6号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市州、兰州新区自然资源局:《甘肃省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规定》已经厅务会议审定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要坚持“要素跟着项目走”的原则,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积极有效保障“两新一重”、十大生态产业等各类重点项目建设用地,促进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2020年10月14日甘肃省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切实维护土地市场秩序,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有建设用地供应主要包括划拨和有偿使用方式。
有偿使用方式包括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
出让方式包括招标、拍卖、挂牌(以下简称“招拍挂”)和协议方式。
第三条供应土地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土地权利清晰。
(二)安置补偿落实到位。
(三)没有法律经济纠纷。
(四)符合相关规划要求,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 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供应。
(五)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
第四条按照国家供地政策、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根据土地用途,合理确定供应方式。
第二章划拨用地第五条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国家机关、军事、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划拨的其他用地等,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建设项目需申请划拨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向所在地的市县自然资源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甘肃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42号
甘肃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42号)《甘肃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1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10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徐守盛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甘肃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出让收支纳入政府基金预算,土地出让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政府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全省范围内的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入征收工作。
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应设立专户,专门核算土地出让收支情况,并将有关报表和资料及时提供给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
第四条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纳入政府基金预算管理,省、市州分成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收支范围第五条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
包括以下内容:(一)土地出让总价款: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
(二)补缴土地价款: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1.25•【字号】甘政办发[2006]9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的通知(甘政办发〔2006〕9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甘肃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一月二十五日附件:关于甘肃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的说明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保障国家土地所有权收益,进一步规范市、县区市政府协议出让土地行为,加强协议出让土地行为的价格管理,确保土地市场的健康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21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全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协议出让最低价”)。
一、协议出让最低价内涵协议出让最低价是指在设定的开发条件下,一定年期内协议出让城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最低价格。
根据全省各地具体情况,协议出让最低价按熟地和生地两类区分。
熟地的协议出让最低价包含土地取得费、开发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生地协议出让最低价只含政府收取的土地纯收益。
协议出让最低价的设定开发条件与各地基准地价内涵中开发条件相一致。
协议出让土地使用年期按工业用地法定最高出让年期设定为50年。
本协议出让最低价基准日设定为2005年1月1日。
二、协议出让最低价适用范围协议出让最低价适用于只有一个工业用地申请者时,以协议出让方式出让的土地。
有两个以上工业用地申请者及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按国家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 《甘肃省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 的通知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8.07.20•【字号】•【施行日期】2018.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兰州新区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省直管县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为规范土地储备管理行为,加强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8〕8号)等文件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甘肃省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反映。
附件:甘肃省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国土资源厅2018年7月20日附件甘肃省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储备行为,加强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8〕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土地储备资金财务收支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资金是指纳入国土资源部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对其进行前期开发等所需的资金。
第四条土地储备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并实行预决算管理。
第二章土地储备资金来源第五条土地储备资金来源于下列渠道:(一)财政部门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给土地储备机构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开发费用等储备土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二)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三)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筹集的土地储备资金;(四)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财政资金。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关于印发《甘肃省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规则》的通知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关于印发《甘肃省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甘肃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8.14•【字号】甘资规发〔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关于印发《甘肃省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规则》的通知各市州、兰州新区自然资源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行为,促进指标交易健康发展,现将《甘肃省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规则》印发给你们,遵照执行。
本《规则》适用于省内市州之间的指标交易,占用耕地的单位通过购买指标落实占补平衡的,视同自行完成补充耕地义务,不再缴纳耕地开垦费。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2020年8月14日甘肃省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我省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市场配置作用,规范全省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行为,维护交易秩序和交易各方合法权益,依据《甘肃省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19〕11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以下简称“指标”),包括政府投资补充耕地项目形成的新增耕地,以及企业、集体经济组织、个人等社会资本参与补充耕地项目形成的新增耕地,经依法确认并纳入“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中储备的指标。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指标交易行为,是指指标交易主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指标交易,实现指标有偿出让、受让的行为。
第四条指标交易主体为指标出让方和指标受让方。
指标出让方为指标调出一方,包括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指标受让方为指标调入一方,包括城市(城镇)批次用地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单独选址建设项目业主等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的责任主体。
甘肃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实施细则
甘肃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是指国家将土地使用权由国有转让给社会主体的一种方式。
为了规范甘肃省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甘肃省政府制定了《甘肃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实施细则》。
二、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甘肃省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活动。
三、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程序1. 出让土地的确定甘肃省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供应计划,确定出让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容积率、绿化率等相关条件。
2. 出让方式的选择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供应计划,甘肃省自然资源部门将确定出让方式,包括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
3. 招标公告发布甘肃省自然资源部门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出让土地的基本信息、招标条件、报名方式、报名截止时间等。
4. 报名资格审核报名截止后,甘肃省自然资源部门将对报名人的资格进行审核,包括法定资格、经济实力和信誉等。
5. 招标文件编制甘肃省自然资源部门编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规划方案、评标办法等。
6. 招标文件发布甘肃省自然资源部门将招标文件发布给报名人,并规定递交投标文件的时间和地点。
7. 投标文件递交报名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并缴纳相应的保证金。
8. 投标文件评审甘肃省自然资源部门组织专家对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审内容包括方案的可行性、经济效益、环境影响等。
9. 中标结果公示甘肃省自然资源部门根据评审结果,公示中标人,并公布中标结果。
10. 中标人签订合同中标人与甘肃省自然资源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缴纳土地出让金。
11. 土地使用权证领取中标人缴纳土地出让金后,甘肃省自然资源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领取手续。
四、保证金和土地出让金1. 保证金保证金是报名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需要缴纳的一定金额,用于保证报名人的诚信和履约能力。
2. 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是中标人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需要缴纳的金额,用于购买土地使用权。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1修订)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1修订)【发文字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3号【发布部门】甘肃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1.26【实施日期】2022.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3号)《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11月26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1月26日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年9月2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2年3月30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正2021年11月26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土空间规划第三章耕地保护第四章建设用地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属及其登记,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对土地管理及其相关活动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节约集约用地,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制止非法占用土地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甘肃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甘财资〔2009〕117号
甘肃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甘肃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甘财资〔2009〕11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分配秩序,加强国有资产收入征收与使用管理,根据《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2号)和《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处置收入。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包括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取得的租金收入;附属机关服务中心等后勤服务单位使用国有资产进行经营活动所上缴的国有资产占用费等收入;未脱钩经济实体上缴的国有资产占用费等收入;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收入。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包括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或提供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利用货币资金、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对外投资取得的收入;以挂靠、挂名等名义举办经济实体取得的收入;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内实行特许经营项目的有偿出让收入和世界文化遗产的门票收入;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收入。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各类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和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等。
第二章收入管理第四条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时,须报财政部门审批,经批准后依法签订合同,作为取得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的法律依据,并将合同副本送财政部门备案。
甘肃省土地类收费依据
土地类(收费依据)时间:2011-11-10 15:25:03|来源:礼县国土资源局|点击数:299|【大中小】【打印】【关闭】一、征地管理费经批准征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征地费用总额4%的标准,向负责具体征地工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征地事务机构缴纳征地管理费。
目前按照现行收费标准的70%计收(甘计价格[2001]585号文)。
二、耕地开垦费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交纳耕地开垦费。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甘肃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占用一级基本农田按每平方米20元征收耕地造地费;二级基本农田按每平方米10元征收耕地造地费;一般农田按每平方米10元征收耕地造地费。
三、土地登记费(一)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1、党政机关、团体、全额预算事业单位使用土地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内的,每宗地收200元,每超过1-500平方米,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700元。
2、企业使用土地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内,每宗地收100元,每超过1—500平方米,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3、差额拨款预算管理事业单位使用土地面积5000平方米以内,每宗地收300元,每超过1—500平方米,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
4、城镇居民每宗地收13-30元,每超过1-50平方米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0元。
5、农村公共建设用地、农村居民居住用地200平方米以内,每宗5元,200平方米以上收10元。
(二)土地注册登记、发证费。
甘肃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分配秩序,加强国有资产收入征收与使用管理,根据《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2号)和《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处置收入。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包括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取得的租金收入;附属机关服务中心等后勤服务单位使用国有资产进行经营活动所上缴的国有资产占用费等收入;未脱钩经济实体上缴的国有资产占用费等收入;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收入。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包括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或提供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利用货币资金、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对外投资取得的收入;以挂靠、挂名等名义举办经济实体取得的收入;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内实行特许经营项目的有偿出让收入和世界文化遗产的门票收入;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收入。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各类资产的出售(出让、转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和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等。
第二章收入管理第四条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时,须报财政部门审批,经批准后依法签订合同,作为取得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的法律依据,并将合同副本送财政部门备案。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等活动时,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和项目评估,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门,经批准后依法签订相应合同,并将合同副本送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行政单位处置收入应全额上缴国库,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
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管理依照行政单位执行;差额补助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取得的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上缴财政专户,纳入单位年度综合预算,统一管理,审批使用。
《2021年甘肃省省级国有土地出让收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xx年甘肃省省级国有土地出让收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省级国有土地出让收入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xx〕100号)、《甘肃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42号)等文件规定,甘肃省财政厅修订了《甘肃省省级国有土地出让收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级国有土地出让收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省级土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xx〕100号)、《甘肃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42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综〔xx〕83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土地专项资金是指从省级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专门用于城市建设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省级土地专项资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
省级土地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结余结转资金按有关规定使用。
第二章分配原则第四条省级土地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正原则。
省级土地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确定和资金分配等应合规合法、阳光操作,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二)因素测算原则。
省级土地专项资金分配,重点考虑资金使用绩效,省级统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和农业土地开发资金、中央统筹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上缴情况、财力情况等因素。
(三)突出重点原则。
省级土地专项资金分配应集中财力办大事,严禁撒胡椒面、搞平均主义,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对建设程序完备、实施方案可行、项目预算合理、自筹资金足额落实的项目,予以重点支持。
第三章资金支出范围第五条省级土地专项资金支出范围:(一)城市建设。
含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具体包括:城市道路、桥涵、消防设施、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甘肃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实施细则
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全省境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在当地土地有形市场中进行。
第四条下列用地,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包括各类工业园、科技园、开发区中的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
(二)收购储备并经开发整理后依法应当以有偿方式供应的土地。
(三)因企业破产、抵押权实现等,人民法院、执行机关裁定、决定处分其财产所涉及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四)企业改制中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在原授权经营集团公司直属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之间转让的除外;(五)除以上规定外的同一宗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第五条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时,要科学界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按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与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差额部分核算出让金,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由市、县财政返还原用地者。
第六条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有计划地进行。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计划,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计划,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等管理部门拟订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应当包括出让土地用途、出让年限、使用条件、出让方式、出让时间等容。
第八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底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当地基准地价、标定地价、产业政策及土地市场状况等因素集体决策。
财政部关于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89]财综字第94号
财政部关于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89)财综字第94号1989年9月2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国发(1989)38号文件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的通知》,我们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研究后,制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配合国有土地使用权制度的改革,贯彻落实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和全面深化改革的方针,根据1989年5月12日国务院发出的《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的通知》,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各级政府土地出让主管部门必须按本规定向财政部门上缴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包括:(一)土地出让金。
指各级政府土地出让主管部门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单位或个人,按规定向单位或个人收取的土地转让价款。
(二)续期土地出让金。
指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权受让人需要续期时由土地出让主管部门收取的续期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三)合同改约补偿金。
指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经批准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指定的土地用途时,按规定补缴的价款。
第三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土地出让主管部门为缴款人。
土地出让主管部门在收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10天内按征收标准将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上缴当地财政部门,并同时报告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具体征收情况。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26•【字号】甘政办发[2009]139号•【施行日期】2009.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甘政办发〔2009〕139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甘肃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八月二十六日甘肃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6号)和《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省委发〔2009〕9号)精神,设立甘肃省国土资源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由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省级土地登记职责移交市县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三)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平衡,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加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
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和合理开发利用管理,强化资源回采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的监管。
二、主要职责(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
贯彻落实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
组织实施国土规划,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
起草国土资源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拟订地质环境保护的政策、规章,制定国土资源调查评价技术规程,拟订国土资源开发利用标准。
指导市州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2年修正)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2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2.03.30•【字号】•【施行日期】2002.03.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年9月2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3月30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省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耕地保护、集体土地建设用地审核和处理职权范围内的土地权属争议工作。
乡(镇)土地管理所或土地管理员承办日常工作。
第二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三条国有土地的所有权和农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确认。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全省依法实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登记发证制度。
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等他项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者,必须持有关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登记的土地进行调查、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登记,核发《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使用证》。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用于农村饮水、沼气、道路、环境、卫生、教育以及文化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支出,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以及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执行。
第十七条 城市建设支出。含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具体包括:城市道路、桥涵、公共绿地、公共厕所、消防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地方国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做好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
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负责制定全国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政策。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具体政策,指导市、县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做好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
市、县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和征收管理工作,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入征收工作。
地方国库负责办理土地出让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等各项业务,及时向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相关报表和资料。
第四条 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政府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经过地方政府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在地方国库中设立专账(即登记簿),专门核算土地出让收入和支出情况。
第十条 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也不得违反规定经过签订协议等方式,将应缴地方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直接将征地和拆迁补偿费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等。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01.28•【字号】•【施行日期】2008.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省级各部门(单位)、各市(州)财政局、省直管县财政局: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强化产权意识,明晰产权关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逐步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根据财政部令第35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财政部令第36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2、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样本)(略)3、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表(略)4、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表(略)5、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变更登记表(略)6、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注销登记表(略)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八日附件1: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健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令第35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财政部令第36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财政部门代表政府对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各类资产、负债、净资产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第三条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全省各级其他行政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政党组织、社会团体、领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事业单位和准公益性事业单位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意见-甘政发[2005]48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意见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意见(甘政发〔2005〕48号2005年7月27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实行严格的土地保护制度,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促进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和我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土地利用规划管理。
(一)进一步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上的统一部署,本着严格控制城镇用地规模,合理确定城镇数量、布局,促进地方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结合实际,在科学论证、广泛听证的基础上,依法修编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提高规划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充分发挥规划管理在整个土地管理中的龙头作用。
要从组织和经费上保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经费从各级地方财政预算中列支。
要高度重视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边缘村镇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防止形成新的“城中村”和二次拆迁。
(二)加强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经省政府核定,市州政府批准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向省国土资源部门备案,未备案的,不得作为规划建设用地审批的依据,加强县、乡两级规划实施工作的监督。
新一轮修编并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
凡涉及改变土地利用方向、规模、重大布局等原则性修改,必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三)严格执行农用地转用计划的指令性管理。
市州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家和省上的统一部署,于每年10月1日前提出本市州下一年度的土地利用年度建议计划,并经市州政府审查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发展改革委;需报国务院或省政府及发展改革等部门审批、核准的重点建设项目,由省行业主管部门于上年9月20日前按项目向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建议计划,同时抄送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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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颁布单位)
(颁布时间)
(实施时间)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42号(文号)
甘肃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收支范围
第三章征收管理
第四章预决算管理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六章附则
2007年11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10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出让收支纳入政府基金预算,土地出让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政府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全省范围内的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入征收工作。
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应设立专户,专门核算土地出让收支情况,并将有关报表和资料及时提供给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
第四条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纳入政府基金预算管理,省、市州分成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收支范围
第五条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
包括以下内容:
(一)土地出让总价款: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
(二)补缴土地价款: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三)划拨土地收入: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州、县市区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
(四)其他土地出让收入: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
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抵作土地价款的定金、预付款或保证金以及划拨土地的预付款。
第六条土地出让收入的支出范围包括:
(一)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
(二)土地开发支出: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财政部门规定的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含因出让土地涉及的需要进行的相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以及相关的银行贷款本息等支出。
(三)支农支出:包括用于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农业土地开发支出以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四)城市建设支出:包括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和为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支出,具体为城市道路、桥涵、公共绿地、公共厕所、消防设施、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五)其他支出:包括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支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支出、破产和改制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支出等。
土地出让业务费包括:出让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勘测费、基准地价和宗地评估费、公告费、场地租金、招拍挂代理费、评标费用以及相关业务培训等费用。
第七条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制度。
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按缴入
同级地方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的一定比例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专项用于土地收购储备。
具体比例由市州、县市区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第八条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按缴入同级地方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总成交价款的一定比例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
具体比例由市州、县市区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第三章征收管理
第九条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明确约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当缴纳的土地出让收入具体数额、缴交地方国库的具体时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条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用地批准文件,向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开具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缴款通知书,并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填写“一般缴款书”。
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按照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应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就地缴入同级地方国库。
缴款完毕后,持有效的缴款凭证,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用地手续。
第十一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不按照土地出让合同和征地协议等约定时限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的,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其欠缴金额按日加收1‰的违约金。
违约金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对未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或不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价款,且不能提供有效缴款凭证的,国土资源部门不予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办理相关的用地手续。
第十二条建立国有土地储备、出让及收支信息共享制度。
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签订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中有关土地出让总价款、约定的缴款时间、缴款通知书以及无偿划转土地等相关资料及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土地出让收支情况反馈给国土资源部门。
第十三条在土地前期开发和转让中,通过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方式,选择评估、拆迁、工程施工和工程监理等单位,降低土地开发成本。
加强国有土地储备管理,合理控制土地储备规模,降低土地储备成本,建立健全土地储备成本核算制度。
第十四条已经实施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改革的市州、县市区,土地出让收入征收按照当地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预决算管理
第十五条建立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管理制度。
土地出让收入预算按照上年土地出让收入情况、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地价水平等因素编制。
土地出让收入的支出预算根据预算年度土地出让收入情况,按照本年度土地征收计划、拆迁计划以及规定的用途、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等因素编制。
土地出让收支预算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不留缺口,收支结余可以转入下一年度,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十六条对土地出让收入的使用,要确保足额支付征地和拆迁补偿费、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
贴支出。
第十七条每年第三季度,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并分别纳入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
每年年度终了,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土地出让收支决算,并分别纳入政府性基金收支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八条建立土地收购储备项目预决算管理制度。
每年第三季度,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每年年度终了,要向财政部门报送土地储备资金收支决算。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土地管理有关规定,不得以各种名义减免或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
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不得违反规定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将应缴地方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直接按征地补偿费和拆迁补偿费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等。
第二十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征地拆迁和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过程中,应当贯彻国家对征地农民的保障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补偿安置费的补偿规定,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被拆迁居民和搬迁企业及其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建立健全对被征地农民发放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公示制度,尽量采取记名银行卡或者存折等形式直接发放。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所需的个人缴费,可以从其所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直接缴纳。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国土资源部门、人民银行、审计部门和监察部门要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监督检查。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实施。
省政府1995年9月1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6号公布,1997年10月22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27号第一次修正,2002年7月9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27号第二次修正的《甘肃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2008年2月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记录备案(来源)
地方规章(类别)
Y(采用标识)
1(级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