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经费预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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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经费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三公”经费管理,降低公务活动成本,增强预算刚性约束,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县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委办发〔××〕128号)、省财政厅、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关于转发财政部、外交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外〔××〕10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使用财政拨款安排“三公”经费的县级部门及下属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三公”经费是指所有使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
(三)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第四条“三公”经费预算管理应当遵行以下总体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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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只减不增。严格执行中央、省、市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和国务院“约法三章”相关规定,对“三公”经费预算实行总量控制,本年度“三公”经费原则上不得高于上年度水平。
(二)严格预算。严格执行“三公”经费预算,不得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三公”经费支出。
(三)公开透明。除涉密单位外,所有使用财政拨款安排“三公”经费的单位主动向社会公开“三公”经费预决算信息。
(四)明确责任。各单位是“三公”经费预算编制、执行、决算和公开的责任主体。财政部门负责公开本级政府“三公”经费预决算的汇总数。
第二章预算编制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根据综合预算的编制原则,单独编报“三公”经费预算。“三公”经费预算数包括从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中安排的“三公”经费预算总额。各单位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应当根据《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在经济分类科目“商品和服务支出”类下的“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款级科目,“其他资本性支出”类下的“公务用车购置”款级科目中反映“三公”经费支出明细情况。
第六条各单位负责编制本单位“三公”经费预算并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负责审核汇总县级“三公”经费预算报县政府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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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三公”经费预算应从严从紧控制。各单位“三公”经费预算总额和分项数额原则上不得突破上年预算,因政策调整等特殊因素确需增加的,需提供政策依据,并书面说明。
第八条因公出国(境)实行预算管理与先行审核制度。因公出国(境)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各单位在核定的年度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内安排因公出国活动。
第九条公务用车购置经费预算应当严格执行中央、省、市、县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管理有关规定。公务用车运行经费根据县级部门预算编制方案编制,实施公务用车改革后,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公务接待费预算应当严格按照《××县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委办发〔××〕128号)及当年部门预算编制方案执行。
第三章预算执行
第十一条部门预算批复下达后,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三公”经费预算,年度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予追加“三公”经费。因机构、人员调整等特殊情况确需追加(追减)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因公出国(境)经费按照省财政厅、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关于转发财政部、外交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外〔××〕10号)规定标准执行。因公出国(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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