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计算表(大气污染物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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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计算表

(大气污染物适用)

税款所属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纳税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填表说明:

1.本表适用于污染物为大气污染物的申报计算。

2.第1栏“月份”:按税款所属期进行分月填报,如1月、2月、3月等。

3.第2栏“税源编号” :纳税人申报时无需填写,由税务机关的征管系统根据纳税人的排放口信息赋予编号。

4.第3栏“排放口名称”:填写每一排放口对应的具体名称,与《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中填写的名称一致。

5.第4栏“污染物名称”:根据《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的污染物名称填写,按照同一排放口污染当量数

从大到小排序,取前三项污染物填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填写。

6.第5栏“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根据纳税人每一污染物名称填写其实际使用的计算方法,包括自动监

测、监测机构监测、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应与《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中的计算方法一致。

7.第6栏“废气排放量”:采用自动监测、监测机构监测时填写。采用自用监测方式时,按照实际监测出的废气排放量填报;采用监测机构监测方式时,按照实际排放量填写;

8.第7栏“实测浓度值”:采用自动监测、监测机构监测时填写。根据实际监测填写月均值。

9.第8栏“计算基数”: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为排污系数法时填写。按照排污系数法规则填写产品产量值或者原材料耗用值。

10.第9栏“产污系数”: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为排污系数法排污系数为空时填报。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条件时,按《污染源普查产排污系数手册》或各省环保部门确定的产污系数填报,应与《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中相关内容一致。同一排放口同一污染物需采用2个以上产(排)污系数的,分多行分别计算填写。

11.第10栏“排污系数”: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为排污系数法时填报。《污染源普查产排污系数手册》或各省环保部门确定的排污系数填报,应与《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中相关内容一致。同一排放口同一污染物需采用2个以上产(排)污系数的,分多行分别计算填写。

12.第11栏“污染物排放量”:使用自动监测,污染物排放量按照监测数据据实填写;使用监测机构监测方法的,污染物排放量=废气排放量×实测浓度值÷100;使用排污系数的,污染物排放量=计算基数×排污系数或污染物排放量=计算基数×产污系数;使用物料衡算方法的,据实填写污染物排放量,并提供相关来源数据支撑,计算过程留档备查。

13.第12栏“污染当量值”:根据《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确定填写。

14.第13栏“污染当量数”:污染当量数=污染物排放量÷污染当量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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