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业协会规范银证合作 为券商创新指明方向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加强场外衍生品业务自律管理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加强场外衍生品业务自律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17.05.22•【文号】中证协发〔2017〕123号•【施行日期】2017.05.2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加强场外衍生品业务自律管理的通知中证协发〔2017〕123号各参与场外衍生品交易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为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参与场外衍生品交易的通知》(证监办发〔2016〕81号)的相关要求,加强场外衍生品业务自律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完善场外衍生品业务备案及数据报送(一)报送主体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按照《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中证协发〔2015〕164号)要求,向我会备案并报送相关数据。
报送主体分为备案机构和参与机构,其中备案机构是指经有关监管机构或自律组织的批准、备案或认可的可从事场外衍生品交易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其他机构为参与机构。
场外衍生品交易双方至少一方应为备案机构。
(二)报送业务范围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直接参与或作为产品管理人参与SAC、NAFMII、ISDA等主协议项下的场外衍生品交易。
(三)报送路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将场外衍生品业务相关数据报送至场外证券业务报告系统的场外衍生品报告模块。
场外证券业务报告系统登录地址:。
未注册账户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填写相关信息注册账户。
(四)报送内容1.持续报告:备案机构及参与机构应于签订主协议、补充协议或交易确认书5个工作日内报送相关交易信息。
2.定期报告:备案机构应于每月10日前报送上一月场外衍生品业务开展规模等总体信息,应于每个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报送公司合规部门的审查意见以及业务开展合规情况说明,应于每年4月30日前报送上一年场外证券业务年度报告。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业务示范实践第1号——证券公司运营管理信息报告机制》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业务示范实践第1号——证券公司运营管理信息报告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0.07.13•【文号】中证协发〔2020〕109号•【施行日期】2020.07.1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证券业务示范实践第1号——证券公司运营管理信息报告机制》的通知中证协发〔2020〕109号各证券公司:为促进证券公司运营管理健康发展,推动行业提升运营管理水平,协会托管结算委员会于2018年6月启动了11家证券公司运营管理信息报告机制试点工作,并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形成了《证券业务示范实践第1号——证券公司运营管理信息报告机制》(附件1,以下简称《示范实践》),现予发布,供各公司参考。
《示范实践》中的指标体系为推荐使用,证券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指标进行调整,并逐步建立与自身业务实际相适应的运营管理信息报告机制,促进运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中国证券业协会2020年7月13日附件:1:《证券业务示范实践第1号——证券公司运营管理信息报告机制》1-1:证券公司运营管理信息分析报告模板1-2:运营管理信息报告机制试点实施效果评估1-2-1:试点期间使用的运营管理指标2:《证券业务示范实践第1号——证券公司运营管理信息报告机制》起草说明附件1证券业务示范实践第1号——证券公司运营管理信息报告机制随着证券行业的快速发展,数字化技术在行业的深化应用,证券公司运营管理工作的日趋复杂,通过运营管理来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已成为证券公司的一项重要战略措施。
在运营管理工作中运营管理信息报告机制是其核心,良好的报告机制有助于公司评估运营负载能力、监控运营风险、优化运营流程,提高运营管理水平。
本报告结合试点工作经验和公司业务实践,为证券公司建设运营管理信息报告机制提供借鉴和参考。
证券公司可参考示范实践,结合公司实际自行制定运营管理信息指标体系,逐步建立与自身业务规范和发展情况相适应的运营管理信息报告机制。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业协会团体标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中证协发〔2022〕62号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证券业协会团体标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正文:----------------------------------------------------------------------------------------------------------------------------------------------------关于发布《中国证券业协会团体标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中证协发〔2022〕62号各会员单位:为更好发挥市场在标准化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完善证券行业标准体系,加强和规范协会的团体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等规定,在总结实际情况和行业需求的基础上,协会制定了《中国证券业协会团体标准工作规范(试行)》。
经第七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1.中国证券业协会团体标准工作规范(试行)2.起草说明中国证券业协会2022年3月25日附件1中国证券业协会团体标准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团体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团体标准管理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规则制定办法》等规定,结合协会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的中国证券业协会团体标准(以下简称“团体标准”),是指协会在《章程》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按照本规范规定程序,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制定并发布,供会员单位或社会自愿采用的标准。
第三条团体标准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与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相抵触。
团体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协会鼓励优先在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领域制定团体标准,鼓励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行业诚信准则》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行业诚信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2.05.20•【文号】中证协发〔2022〕136号•【施行日期】2022.05.2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证券行业诚信准则》的通知中证协发〔2022〕136号各有关主体:为提升证券行业的诚信水平,倡导诚信文化,建立健全诚信建设长效机制,优化行业发展生态,根据《证券法》《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中国证券业协会研究制定了《证券行业诚信准则》,经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证券行业诚信准则2.关于《证券行业诚信准则》的起草说明中国证券业协会2022年5月20日附件1证券行业诚信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证券行业的诚信水平,倡导诚信文化,建立健全诚信建设长效机制,优化行业发展生态,根据《证券法》《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评级机构等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自律管理的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本准则所称证券公司包括证券公司、其境内子公司会员以及接受协会自律管理的其他子公司;工作人员是指以机构名义开展业务的人员,包括与机构建立劳动关系的正式员工、与机构签署委托合同的经纪人、劳务派遣至机构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客服人员等。
中国证监会和协会相关规定中明确属于证券行业从业人员或者比照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的人员,适用本准则。
第三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证券相关业务时,应当自觉树立以诚相待、以信为本的理念,依法合规展业,勤勉尽责,言行一致,珍惜声誉,履约践诺,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和提供服务,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自觉抵制违法违规失信行为。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实施《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规范》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实施《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1.09.18•【文号】中证协发〔2021〕213号•【施行日期】2021.09.1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实施《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规范》的通知中证协发〔2021〕213号各证券公司:为落实注册制改革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承销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行为,促进完善市场化发行定价机制,强化自律管理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关于注册制下督促证券公司从事投行业务归位尽责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中国证券业协会对科创板、创业板承销规范进行了整合,并制定了《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规范》,经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规范中国证券业协会2021年9月18日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承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交易所”)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中文>》《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关于注册制下督促证券公司从事投行业务归位尽责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科创板和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承销业务适用本规范,但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4.10.18•【文号】中证协发〔2024〕237号•【施行日期】2024.10.1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的通知中证协发〔2024〕237号各网下投资者、证券公司:为配合做好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新“国九条”部署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科创板八条”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网下投资者自律管理,维护证券市场良好发行秩序,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制定了《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经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完成报备。
《修改决定》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中国证券业协会2024年10月18日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的决定一、将第五条和第六条合并,作为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修改为:“(一)应为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专业机构投资者;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手续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依法设立、完成登记手续且专门从事证券投资的一般机构投资者,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具有丰富的上海市场和深圳市场证券交易经验。
其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总规模最近两个季度应均为10 亿元(含)以上,且近三年管理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中至少有一只存续期达到两年(含)以上;(二)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持续经营能力,最近十二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采取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纪律处分,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书面自律管理措施三次(含)以上,最近十二个月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营异常名录、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最近十二个月未发生重大经营风险事件、被依法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行政重组等风险处置措施;”增加一项,作为第八项:“(八)建立健全首发证券内部问责机制和薪酬考核机制,明确相关业务人员责任认定、责任追究等事项,综合考量研究人员和投资决策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执业质量、合规情况、业务收入等各项因素确定人员薪酬标准;”相应地,将第七条改为第六条,第二项、第三项修改为:“(二)专职从事证券投资业务且交易时间达到五年(含)以上,具有丰富的上海市场和深圳市场证券交易经验,最近三年持有的从证券二级市场买入的非限售股票和非限售存托凭证中,至少有一只持有时间连续达到180 天(含)以上;(三)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十二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采取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纪律处分,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相关自律组织采取书面自律管理措施三次(含)以上,最近十二个月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二、将第八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网下投资者所属的自营投资账户注册配售对象,应具备一定的投资实力,其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二级市场买入的非限售股票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截至最近一个月末总市值应不低于 6000 万元。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收益互换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收益互换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1.12.03•【文号】中证协发〔2021〕276号•【施行日期】2021.12.0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证券公司收益互换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中证协发〔2021〕276号各证券公司:为贯彻落实证监会有关部署,促进证券公司收益互换业务规范健康发展,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制定了《证券公司收益互换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经第七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现就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管理办法》发布之日起,未取得交易商资质的证券公司不得新增收益互换业务;已实际开展业务的,应自行制定整改计划,在一年内有序了结存量业务。
交易商存在不符合《管理办法》规定业务的,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要求完成整改。
上述整改计划应在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内报送至场外业务交易报告库。
二、因分类评级结果下调等原因正处于资质过渡期内的交易商,自《管理办法》发布之日起不得新增收益互换业务规模。
三、交易商应当按要求及时将收益互换对冲专用账户信息报送至场外业务交易报告库。
附件:证券公司收益互换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业协会2021年12月3日证券公司收益互换业务管理办法(协会第七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2021年12月3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发展证券公司收益互换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公司与交易对手方在其柜台及协会认可的其他场所开展的收益互换交易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收益互换是指交易双方根据有效约定在约定日期交换收益金额的互换交易,其中交易一方或交易双方支付的金额与标的的表现相关。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实施指引》的通知-中证协发〔2017〕208号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实施指引》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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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实施指引》的通知
中证协发〔2017〕208号
各证券公司:
为指导证券公司有效落实《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提升证券公司合规管理水平,我会组织起草了《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实施指引》,经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2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
中国证券业协会
2017年9月8日
附件: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实施指引
——结束——。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机构联合市场化评价办法》的公告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机构联合市场化评价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4.03.15•【文号】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告〔2024〕7号•【施行日期】2024.03.1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告〔2024〕7号关于发布《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机构联合市场化评价办法》的公告为进一步推进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的自律管理,推动信用评级机构提高评级质量和市场服务水平,根据《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办法》《关于促进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相关自律规则,交易商协会和证券业协会在广泛征求行业及监管部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制定了《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机构联合市场化评价办法》,经交易商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证券业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实施。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机构业务市场评价规则》(交易商协会公告〔2016〕5号发布)同时废止。
附件: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机构联合市场化评价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2024年3月15日附件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机构联合市场化评价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中国证券业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机构的自律管理,提高信用评级机构评级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执业规范》等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机构联合市场化评价(以下简称市场化评价)是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统称两家协会,分别简称交易商协会、证券业协会)根据业务表现、市场成员及监管自律反馈材料联合对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质量、合规执业、服务水平等情况进行评价,由市场化评价指标体系综合衡量得出评价结果。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单客户多银行服务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单客户多银行服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11.02.11•【文号】中证协发[2011]19号•【施行日期】2011.02.1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单客户多银行服务的通知(中证协发[2011]19号)各证券公司:为便利客户证券交易,防范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中的技术风险,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客户需求,遵循创新试点相关流程,提出了第三方存管中单客户多银行服务方案并经向住所地证监局报备后启动了试点工作。
该项试点引起业内的普遍关注,2010年,根据市场需求和行业呼声,我会组织行业内外专家对单客户多银行服务方式进行了专业评价,认为其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和第三方存管制度的有关要求,在行业内施行具备可行性。
我会在总结两家公司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了《证券公司开展第三方存管单客户多银行服务操作指南》(附件1,以下称《操作指南》),现予印发,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证券公司应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在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的前提下,谨慎选择提供单客户多银行服务方式。
在实施过程中,不应以该服务方式作为营销手段招揽客户。
二、证券公司应同时向住所地证监局和我会备案单客户多银行服务方式实施方案,并经住所地证监局核查无异议后,方可实施。
三、证券公司在提供单客户多银行服务方式时,同一客户签约银行数量不得超过5家;应严禁辅助资金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限制主辅资金账户间的非交易目的转账;并加强合规管理,严格执行反洗钱监控,防范操作风险。
四、提供单客户多银行服务方式的证券公司,应按照《操作指南》的要求,建立并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和风险控制机制,加强适当性管理和投资者教育工作,并与客户签署单客户多银行服务协议,充分揭示风险,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收益凭证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收益凭证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4.10.25•【文号】中证协发〔2024〕243号•【施行日期】2024.10.2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证券公司收益凭证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中证协发〔2024〕243号各证券公司: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新“国九条”部署,进一步促进证券公司收益凭证业务规范健康发展,满足投资者多样化资产配置和财富管理需求,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控金融风险,在中国证监会指导下,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了《证券公司收益凭证发行管理办法》,经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证券公司收益凭证发行管理办法中国证券业协会2024年10月25日附件:证券公司收益凭证发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发行收益凭证,防控金融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公司发行收益凭证,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收益凭证,是指证券公司在柜台或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报价系统)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非公开发行、按约定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第三条证券公司发行收益凭证,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诚实信用、公平自愿原则。
第四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导下依法对证券公司发行收益凭证实施自律管理。
第五条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报价)根据协会委托,承担收益凭证的编码管理、备案材料和数据收集、统计分析、风险监测等职责。
第二章发行规范第六条证券公司发行浮动收益凭证,应当具有相应衍生品交易业务资格。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新增发行收益凭证;经监管部门认可,为防范流动性风险确有必要新增发行的除外。
银证同行联动方案
以我给的标题写文档,最低1503字,要求以Markdown文本格式输出,不要带图片,标题为:银证同行联动方案# 银证同行联动方案## 引言银行与证券行业都是金融行业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
随着金融科技的发展,银行和证券行业之间的合作变得越来越紧密,为了更好地满足客户需求并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银行与证券行业需要通过联动方案进行合作。
本文将介绍一种银证同行联动方案,详细说明其实施步骤和优势。
## 1. 联动方案概述银证同行联动方案是指银行与证券行业之间建立紧密合作关系,共享客户资源、打通业务流程,提供更全面、高效的金融服务。
银行和证券公司可以通过联动方案实现客户转化、业务合作、资源整合等目标。
## 2. 实施步骤### 2.1 确定合作模式银行和证券行业需要确定合作的模式,可以是战略合作、股权合作、业务合作等形式。
根据双方的需求和资源,选择合适的合作模式是成功实施联动方案的第一步。
### 2.2 签署合作协议在确定合作模式后,银行和证券公司需要签署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确保合作顺利进行。
合作协议应包括合作范围、合作方式、合作期限等内容。
### 2.3 共享客户资源银行和证券公司可以通过联动方案共享客户资源,实现客户转化和业务合作。
银行可以向证券公司提供客户资源,证券公司可以向银行提供专业的证券投资服务。
通过共享客户资源,双方可以提高市场竞争力并实现业务协同。
### 2.4 打通业务流程银行和证券公司需要打通业务流程,实现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双方可以在销售、交易、资金清算等方面进行合作,提高业务处理效率和客户满意度。
通过打通业务流程,银行和证券公司可以提供更全面、便捷的金融服务。
### 2.5 资源整合与创新银行和证券公司可以通过联动方案进行资源整合和创新,提高市场竞争力。
双方可以共同开发金融产品,整合销售渠道,共享风控模型等。
通过资源整合和创新,银行和证券公司可以拓展市场,开拓新业务。
## 3. 联动方案的优势### 3.1 提高客户体验银行和证券公司通过联动方案可以提供更全面、高效的金融服务,满足客户多样化的需求。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建立稳健薪酬制度指引》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建立稳健薪酬制度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2.05.13•【文号】中证协发〔2022〕123号•【施行日期】2022.05.1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建立稳健薪酬制度指引》的通知中证协发〔2022〕123号各证券公司:为指导证券公司建立稳健的薪酬制度,健全薪酬激励约束机制,促进证券公司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更好承担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研究制定了《证券公司建立稳健薪酬制度指引》,经协会第七届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证券公司建立稳健薪酬制度指引中国证券业协会2022年5月13日附件证券公司建立稳健薪酬制度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证券公司建立稳健的薪酬制度,健全薪酬激励约束机制,促进证券公司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更好承担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证券公司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证券公司及其证券子公司。
第二章原则与目标第三条贯彻稳健经营理念。
证券公司应当将薪酬管理与风险管理紧密结合,制定与风险水平、特征及持续期限相匹配的激励约束机制,保障全面风险管理的有效落实,实现稳健经营。
第四条确保合规底线要求。
证券公司应当通过完善公司治理、明确各方职责、强化监督机制,保障薪酬制度有效落实,确保薪酬约束机制与合规管理有效衔接,避免过度激励、短期激励引发合规风险。
第五条促进形成正向激励。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职业操守、廉洁从业情况、合规风控效果、社会责任履行情况、客户服务水平、股东长期利益等情况,同时结合业务特点建立健全薪酬管理机制,提升公司服务实体经济与国家战略能力。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规范》的公告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规范》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布日期】2024.03.13•【文号】中基协发〔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3.1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告中基协发〔2024〕2号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规范》的公告为指导基金管理公司有效落实《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提升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水平,根据法律法规变化及行业发展情况,协会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规范》进行修订,现予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规范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2024年3月13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有效落实《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提升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办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遵守《办法》的基础上,按照本规范实施合规管理工作。
第三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通过有效的内部控制措施,将合规管理落到实处,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健全性原则。
公司应当设立健全的合规管理制度和体系,配备相应的合规人员,结合本公司的业务规模、类型、内部机构设置等实际情况,做到合规管理的全面覆盖。
(二)有效性原则。
公司应当运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系统化的管理工具,建立有效的合规管理流程,确保公司和基金的合规运作,提高合规管理的有效性。
(三)权责匹配原则。
合规管理中的职权和责任应当在公司董事会、管理层、下属各单位(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司)及工作人员中进行合理分配和安排,做到权责匹配,所有主体对其职责范围内的违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合规责任。
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措施实施办法(2024年修订)
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措施实施办法(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4.09.20•【文号】•【施行日期】2024.09.2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措施实施办法(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2024年9月20日修订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自律措施的实施,保障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有效履行自律管理职责,保障自律管理对象正当权利,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引导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授权协会实施自律管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政法规、监管规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以下统称授权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违反授权规定、行业自律规则或业务规范(以下统称违规)的自律管理对象实施自律措施,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自律管理对象,是指协会会员(以下简称会员)、证券业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以及协会依据授权规定实施自律管理的其他机构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自律措施,包括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
自律管理措施是协会针对情节较轻、一般违规行为采取的自律措施。
纪律处分是协会针对情节较重、严重违规行为采取的自律措施。
第三条协会建立案件调查、审理、复核相分离,职责明确、有效制衡、运转协调的自律处分工作体制。
自律检查部门(以下简称调查部门)牵头案件调查工作,会同相关业务部门调查核实涉嫌违规事实。
对于测试、登记、备案、注册、培训等领域发生的自律管理对象违规案件,参照上述职责分工办理,相关职能部门视为该类案件的调查部门。
法律事务部门(以下简称审理部门)牵头案件初审工作。
审理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符合一定条件的人员组成自律案件初审工作审理委员库。
协会设自律处分与内审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自律处分委员会),负责重大纪律处分案件的复审和全部案件的复核。
自律处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协会相关部门,委员的产生、任免等事项由协会另行规定。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2020第二次修改)-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2020第二次修改)正文:----------------------------------------------------------------------------------------------------------------------------------------------------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依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是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一种基本形式,指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接受客户委托,按照约定,向客户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
投资建议服务内容包括投资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以及理财规划建议等。
第三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合规管理,健全内部控制,防范利益冲突,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四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勤勉、审慎地为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
第五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忠实客户利益,不得为公司及其关联方的利益损害客户利益;不得为证券投资顾问人员及其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损害客户利益;不得为特定客户利益损害其他客户利益。
第六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实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实行自律管理,并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制定相关执业规范和行为准则。
第七条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应当符合相关从业条件,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
证券公司业务(产品)创新工作指引(试行)-
证券公司业务(产品)创新工作指引(试行)正文:---------------------------------------------------------------------------------------------------------------------------------------------------- 证券公司业务(产品)创新工作指引(试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1年发布)第一条为积极推动证券行业创新发展,提高证券公司核心竞争力,指导证券公司合法合规开展业务(产品)创新活动并有效防控风险,在总结分析证券行业创新实践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创新,是指证券公司为提高竞争能力、满足客户需求、适应经济发展,探索推出现行监管规则未予明确的创新型业务(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监管部门(机构监管部、各证监局)应当积极创造有利于创新的制度环境和工作氛围,支持证券公司发挥创新主体作用,鼓励证券公司开展业务(产品)创新。
(一)合理区分证券公司创新失误与违规行为。
对于创新中出现的失误和风险,如该创新事项已经监管部门同意,证券公司不存在故意违法违规行为且及时报告、迅速纠正,主动完善创新方案,并平稳有效消除不良后果的,监管部门不予追究。
(二)根据创新试点的不同阶段和进展情况,适时调整降低初期确定的、高于常规业务的风险控制指标要求,在充分发挥风险监控作用的前提下,适应证券公司创新需要。
(三)在分类评价指标体系中合理设计考核证券公司创新能力的指标,通过考核证券公司创新业务(产品)的竞争性、成长性和业绩等要素综合考察证券公司创新能力。
(四)积极研究探索创新的保护机制,包括但不限于对先行先试并取得成功的创新业务(产品)给予一段时间的保护期后再向行业推广;证券公司创新方案在向行业推广前属于商业秘密,任何机构和个人未经证券公司允许不得泄漏方案的具体内容。
(五)支持相关自律机构对证券公司创新进行评价,奖励积极探索、合规创新、对证券行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证券公司及个人。
基金子公司业务分类分析知识讲解
干货| 基金子公司业务分类分析文章来源:华宝证券研究报告基金子公司的业务灵活,所受限制较少,随着我国融资需求和投资需求的多样化发展,以及金融的不断创新,各类业务不断涌现,此处,只简略提及我国基金子公司在2013年发展过程中,较为常见的业务类型。
1.传统融资类业务1.1.类信托业务我国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和房地产投资的融资需求一直较为旺盛,之前多通过信托和券商资管计划来发行产品募集资金,随着基金子公司的成立,其开展类信托业务,来为这些融资方提供资金。
以产融结合为核心,以债权、收益权、私募股权等方式投资于交通运输、能源、产业园基础设施、水务环保等企业。
立足于与国内外优质房地产企业合作,以股权、债权、股债结合等方式投资于较好的房地产企业及项目。
1.2.股权质押业务以往,上市公司股权质押业务多是银行和信托公司来开展,随着基金子公司的陆续成立,以及业务的不断拓展,越来越多的基金子公司开始介入该业务领域,同时,银行系的基金子公司体现了在该业务上的一定优势。
民生加银资产管理、工银瑞信和招商基金旗下子公司纷纷开展了股权质押业务,通过有竞争力的融资成本和适合的质押率,以收益权转让及回购的形式提供融资。
基金子公司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募集的资金用于受让融资方持有的股权收益权,融资方以上市公司股票或优质的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作为主要的增信措施。
比如,2013年6月19日,上市公司赤峰黄金发布公告,该公司股东赵桂香、赵桂媛分别将其持有的公司限售流通股1836.65万股(各占公司总股本的6.48%)质押给民生加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质押期限自6月17日起。
2.投资类业务在成立初期,基金子公司对接银行、信托、期货公司、券商、私募基金,或者是对接地方融资平台、上市公司,常常扮演的是融资通道的角色,随着子公司实施主动的业务转型,投资类业务日益受到青睐,依托于母公司强大的投研团队,子公司正在积极开拓投资类业务的发展,提升自身的核心竞争力。
证券行业产品创新思路拓展
证券行业产品创新思路拓展在当今竞争激烈的金融市场中,证券行业的产品创新成为了各大券商和金融机构争夺市场份额、提升客户满意度的关键。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投资者需求的多样化,传统的证券产品已经难以满足市场的需求,因此,拓展创新思路,开发出更具吸引力和竞争力的证券产品,成为了证券行业发展的当务之急。
一、深入了解投资者需求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主体,他们的需求是证券产品创新的出发点。
因此,要想实现产品创新,首先要深入了解投资者的需求。
这包括投资者的风险偏好、投资目标、投资期限、资产规模等方面。
不同的投资者具有不同的风险偏好。
有些投资者追求高风险高收益,愿意投资于股票、期货等波动性较大的产品;而有些投资者则较为保守,更倾向于债券、货币基金等低风险产品。
因此,在产品创新时,可以针对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开发出具有不同风险收益特征的产品。
投资者的投资目标也各不相同。
有些投资者的目标是资产保值增值,有些则是为了短期获利,还有些是为了长期的财务规划,如养老、子女教育等。
针对这些不同的投资目标,可以设计出具有不同投资策略和期限的产品。
投资期限也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
有些投资者有短期的资金闲置,希望在短期内获得一定的收益;而有些投资者则有长期的投资计划,可以承受较长时间的投资周期。
因此,可以开发出短期和长期的证券产品,以满足不同投资者的需求。
资产规模也是影响投资者需求的一个因素。
对于资产规模较大的投资者,他们可能需要更加个性化、多元化的投资组合;而对于资产规模较小的投资者,可能更需要简单易懂、成本较低的投资产品。
二、结合金融科技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为证券行业的产品创新提供了强大的技术支持。
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可以提升证券产品的服务质量和效率,创造出全新的投资体验。
大数据分析可以帮助券商更准确地了解投资者的需求和行为,从而为产品创新提供数据支持。
通过对投资者的交易数据、资产配置、风险偏好等进行分析,可以挖掘出潜在的需求和市场机会,开发出更符合投资者需求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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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业协会规范银证合作为券商创新指明方向
摘自:金融市场腾讯财经[微博]2013-07-18 15:25
[导读]中国证券业协会首度提出了合作方门槛要求——合作银行法人治理结构须完善、内控机制健全有效;最近一年年末资产规模不低于300亿。
消息人士18日透露,中国证券业协会17日向部分券商下发了《有关规范证券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这将是首个针对银证合作的规范监管文件。
沿袭上半年银监会收紧理财产品资金池监管、加强债市内幕交易监管的思路,《通知》提出,证券公司不得开展资金池业务、不得进行利益输送,在合规方面提出了相关的具体要求。
2010年银监会叫停信托公司的“银信合作”通道业务之后,“银证合作”模式后来者居上,为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规模的扩张助力颇多。
业内人士认为,《通知》虽然对当下券商资管业务的影响有限,但诸多细节的规定将为这方面的创新业务指明方向。
短期冲击或有限
银证合作定向业务是指合作银行作为委托人,将委托资产委托证券公司进行定向资产管理,向证券公司发出明确交易指令,由证券公司执行,并将受托资产投资于合作银行指定标的的资产的业务。
目前券商定向业务的指引主要是证监会2012年发布的《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该文适用于证券公司接受单一客户委托、通过客户的账户管理客户委托资产的活动,并未对面向银行的定向业务作出有针对性的要求。
本次证券业协会发布的《通知》的创新之一,是提出了合作门槛——合作银行最近一年年末资产规模不低于300亿元,且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控机制健全有效;最近一年未银经营管理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被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最近一年财务状况未出现显著恶化、丧失清偿能力。
“对未来发展业务的空间会有一些限制,但是影响不大。
城商行大概70%以上都会超过300亿元这个规模,估计还有一些规模小的农信社在标准之下,”华中一家券商资管部门人士分析。
《通知》强调,银证合作不得存在五类情形——证券公司分公司、营业部等不具备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主体不得变相独立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不得开展资金池业务;不得将委托资金投资于高污染、高能耗等国家禁止投资的行业;不得进行利益输送以及被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情形。
受访的几家机构人士表示,这些条款大多在此前《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中亦有提及,如第一条关于资管资格的规定就是《定向细则》的基础要求。
“监管层的考虑可能还是杜绝隐患为主。
通知提到不得投资高污染高能耗行业,这类项目本来就是少数,至少我们没有涉及,”华东一家大型券商资管人士称。
此外,“不得开展资金池业务”的要求也已经有了一定的监管基础。
资金池是指把各种项目的长期融资需求与投资者的短期理财需求所匹配,进而通过项目与产品的期限错配方式来降低资金募集成本、运营成本的理财资金运作模式。
早在今年3月,银监会发布的《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8号文)提出,商业银行应实现每个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的对应,做到每个产品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
这条“一一对应”的要求被业界理解为基本杜绝了银行“资金池”模式的发展土壤。
为了防止项目风险向证券公司环节传导,《通知》还提出,证券公司不得向委托人承诺委托资产的本金安全或保证委托资产的收益,不得以承诺回购、提供担保等方式变相向委托人保本保收益;委托人应承诺对证券公司根据投资指令从事的投资行为承担完全后果,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并处理相关纠纷。
有利券商资管业务方向“纠偏”
2010年银监会叫停信托公司的“银信合作”通道业务之后,证券公司后来居上,“银证合作”和“银证信合作”模式应运而生,成为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和信贷资产出表的主力渠道。
自2011年以来,券商资管规模受此推动急速膨胀。
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近期发布的数据,今年上半年券商资管维持了高速增长的态势。
截至2013年6月30日,证券公司受托管理资金本金总额3.42万亿元,已经超越基金托管资产规模,较2012年底的1.89亿元大幅增长80%以上。
但业务膨胀的背后存在不少隐忧。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券商资管的主动管理能力不强、过度依赖没有技术含量的通道业务发展,导致该业务恶性竞争加剧,费率水平步步走低。
银证合作通道业务的“大跃进”之下,已经有风险事件暴露于众。
近年6月,有媒体报道称沪上某券商在拓展通道业务时陷入10亿元的骗局——在承揽项目时未没有查实项目信息和投资人背景,所幸在打款环节被银行截下,没有造成实际损失。
一位券商资管行业资深人士直言,证券业协会的这个文件与其说是监管,不如说是对券商的保护,“可有效督促部分中小券商收紧步伐,特别是谨慎发展那些曲线投向地产、地方融资平台等高风险领域的定向计划。
”
在今年6月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资产管理业务专题研讨会上,与会人士也已经达成了共识,要规范发展银证合作开展定向资管类业务,提高证券公司主动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
“要积极提高证券公司主动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
构建资管产品线;新基金法实施后,加快公募业务发展,推动分级型产品业务的规范发展等。
”协会指出。
(腾讯财经吕雯瑾发自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