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价格欺诈行为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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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价格欺诈行为表现形式

(一)模糊标价。是指不能准确的标示商品的价格。如某茶叶店销售老树普洱茶,宣传海报标价每盒60元,当消费者结账时却要付120元,营业员解释说:120元买一盒,一盒中有两小盒;某超市对同一品牌包装相似的核桃、核桃仁两件商品只标示核桃16.5元/包一种价格,消费者拿了感觉便宜的核桃仁结账时就要付35.5元/

包的价格了。

(二)低标高结。是指低价标示高价结算。如某大型超市销售的“多功能清洁巾”标价为16.9元/个,实际结算价为18.8元/个。

(三)虚构原价。原价就是指经营者在本次降价前7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前7日内没有交易价格,以本次优惠价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为原价,否则就是虚构原价。主要表现为虚构原价打折、虚构原价降价、虚构原价优惠、虚构原价促销、虚构原价减现等。

如某商场做纯棉9件套床上用品打折活动,标示原价866元,现价373元,事实上此件商品自上柜以来并没有866元的成交记录,构成了虚构原价的价格欺诈行为;某商品某品牌服装卖场宣传称“新款女装上市50%减现”,一款女式冬装标价698元,减现后售价349元,既然是新款上市销售,有成交记录的价格只有349元,就不存在所谓的“原价”和“减现”了。

(四)馈赠物品模糊不清。是指不能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价格(或价值)或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

如某商场专柜促销做“买一送一”活动,但未明示馈赠商品的价值、型号、品种,如:某消费者买了一壶花生油,只得到了赠送2元多的小袋味精;某酒店广告称年夜饭消费888元/桌送红酒一瓶,却不标示红酒的品种、规格和价值。

(五)隐蔽价格与服务附加条件。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

如某家电卖场前广告宣传“预存20元抵200元,预存50元抵500元”,有消费者在购买了商品后才被告知需达到一定金额后才能享受抵用活动;某消费者收到一条“存话费300元送200元电子购物卡”短信,消费者去柜台办理业务时才被告知300元话费要分十二个月使用,同时还必须订制一条短信服务一年。

(六)不履行价格承诺。是指事先有承诺,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却不履行承诺。

如某商家销售袜子、男女内衣三种商品,广告宣传称“顾客任选3件,1件免单”,实际结算时购买6件或9件的顾客也只能免单一件;某超市向消费者宣传“盒装牛奶买三送一”,消费者在购买三盒后被告知买三送一仅限于前20名;某家居建材商场做“两店庆双节,交200送3800”促销活动,按照以上宣传内容,该家居建材商场的所有专柜都应参加此次促销活动,但实际上有些专柜表示不参加该促销活动。

(七)混淆销售处理商品。是指销售处理商品时有意不详细标明处理品和非处理品的价格,以达到浑水摸鱼的目的。

如某商场对断码女鞋降价销售,并标价“断码商品一律60元”,但当消费者买了一双付款时,商场却告知对方这是正品,要付100元。

(八)标示内容与实际不符。是指在标价签、价目表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计量单位、规格、等级等内容与实际不符。

如:某超市在标价签上将产地为武汉的食用油标示为产地深圳;某超市将规格为300克的芝麻酱标示为500克,同时按500克的价格与消费者结账等。

(九)价格标示无依据或无从比较。是指经营者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极品价等价格标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

如某超市卖场内商品所示“最低价”、“超值价”内容,而实际上述商品所示“最低价”、“超值价”内容无从比较。

消费者一旦发现虚构原价、虚假折价等价格欺诈行为,可拨打价格举报热线12358。同时,要注意保存提供相应的发票、照片等证据。物价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予以严惩,决不允许不法经营者肆意破坏市场价格秩序、损害消费者合法利益的行为发生。

价格欺诈十种表现形式

:2011年05月12日

(一)虚假标价:如福建省漳州市某饭店餐饮部在商品标价签上标明象鼻蚌价格每0.5公斤78元,但顾客结账时却按每0.5公斤200元结算,并且称其标价签标的是小象鼻蚌,以虚假标价误导消费者。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某家具城,在一款真皮沙发商品标价签上标明产地是“意大利”,而实际产地是广东。

(二)两套价格:如甘肃省兰州市某酒店采用两套标价簿欺诈消费者。在顾客点菜时提供价格低的标价簿,在结账时按价格高的标价簿结算。某顾客点了12种炒菜,在结算时却发现其中10种菜肴的价格高于提供的标价簿所标的价格,最高的超出9元,最低的超出2元,共多收36元。

(三)模糊标价:如河北省保定市某商厦以“出厂价”搞促销活动,销售某品牌洗衣机用误导性文字明示“出厂价”950元,实际该型号洗衣机出厂价是920元。山西省临汾市某酒店在门口迎宾处以“特价烤鸭每只38元”进行价格宣传,实际却按48元结算。当消费者质问何为“特价”时,该酒店谎称每天前三位顾客才能享受“特价”。

(四)虚夸标价:如山东省菏泽市某家电公司在其经营场所以“全市最低价”、“所有商品价格低于同行”等文字进行价格宣传,而实际其家电商品价格多数高于其他商家,误导消费者购买。山

西省某电信公司在其店面显著位置标示“销售各类手机全市最低价”,而实际该店所称“全市最低价”不仅无依据,而且也无从比较。

(五)虚假折价:如湖北省武汉市某商店以“全场2折”的文字进行价格宣传,但消费者发现全场上百种商品中,只有2种商品按2折销售。河北省某市服装商店用公告牌向顾客推荐某品牌服装全场8.5折,但消费者购买该品牌貂领大衣,原价为1998元,打8.5折销售价应是1698.3元,而实际标价为1798元。宽松半大衣原价为1080元,打 8.5折销售价应918元,而实际标价1030元。

(六)模糊赠售:如北京市某餐饮公司在经营场所打出“肥牛午市买一送一,晚市买二送一”的条幅,但未标明赠送商品的品名和数量。在顾客消费了0.5公斤肥牛后,仅赠送价值较低的一碟羊肉。湖北省黄石市某粮店标示买五升某品牌食用调和油赠一,未标明赠品的品名和数量,实际给消费者的仅是一小袋花生米。

(七)隐蔽价格附加条件:如福建省某百货公司采取“购物返A、B券”的手段促销,其中A券可当现金使用,而没有事先告知消费者B券只能附等值人民币现钞才能使用,误导消费者在店内循环消费。

(八)虚构原价:如上海市金山区某商场销售皮夹子,使用降价标价签标示原价为 158元,现价98元,不能提供原价的交易票据。广东省广州市某百货商场降价销售某品牌服装,虚构原价3500元,现价590元,不能提供此次降价前一次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原价交易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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