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夫妻财产制度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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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夫妻财产制度概述

法定夫妻财产制度是指婚姻当事人在结婚前或结婚后,无财产约定或约定无效时,按照法律规定所适用的调整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本文通过分析各国的历史发展状况,总结介绍了法定夫妻财产制度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标签:法定夫妻财产制度个人特有财产婚后所得共同制

一、法定夫妻财产制度的界定

1.法定夫妻财产制度的概念

夫妻财产制度(matrimonial regime),又称婚姻财产制度,是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内容包括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关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等问题的法律制度。[6]其核心是夫妻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的所有权问题。一个国家采用什么样的夫妻财产制度,既取决于它本身的社会制度,又受它的立法传统、风俗习惯以及其他思想、文化因素的重要影響。按照夫妻财产制的发生,可分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两种。

所谓法定财产制,是指在配偶双方婚前和婚后均未就财产关系作出约定,或者其所作财产约定无效时,由法律规定当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它是由法律所预先设置的且仅在无相关的财产制约定或这些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所直接适用的一种夫妻财产制,是对约定财产制的一种必要的补充。

2.法定夫妻财产制度的特征

法定夫妻财产制度不仅具有夫妻财产制的一般特征,还具有自身的特点,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2.1主体具有特定性。法定夫妻财产制只能以具有夫妻身份的当事人为主体,如果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合法的夫妻身份,即使双方存在同居的事实,其财产关系也只是一般的财产关系,而不是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

2.2具有人身依附性。法定夫妻财产制度不能独立存在,它必须依附于夫妻的人身关系,以其人身关系的建立为存在的先决条件。如果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身份,也就不存在夫妻财产关系,更谈不上夫妻财产制度。

2.3以男女平等为原则,以保护家庭弱者为补充。夫妻财产制度遵循以男女平等为原则,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各国纷纷废除了男尊女卑的不平等夫妻财产制度。但是,因为男女生理的不同以及社会分工的不同,导致女性往往处于弱者地位,为了使夫妻之间能够维护家庭的稳定,真正实现权利义务的平等,在夫妻财产制度的设置上,以保护家庭弱者为补充。因此,夫妻财产制与民法中的一般

财产制不同,它不适用等价有偿原则。

2.4具有社会性、民族性和历史性。不同国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所采用的夫妻财产制度都有所不同,它会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而变化,具有很强的民族性和社会性。

2.5产生依据具有法定性。法定夫妻财产制不仅具有以上四点夫妻财产制的共同特征,还具有其自身的特点即产生依据的法定性,不需要双方当事人约定,直接适用法律规定。

二、法定夫妻财产制度的分类

随着时代的不同、历史文化传统的差异以及政治经济体制的不同,夫妻法定财产制度在内容上也有很大的差异。在古代社会,大多国家都采用夫妻一体主义,丈夫享有妻子的全部财产,妻子仅有返还的请求权,带有浓厚的夫权主义色彩,统一财产制就是建立在这一理论之上的。在近代社会,随着时代的变迁,经济的发展、妇女地位不断的提高,人与人之间建立在平等的关系之上,从而摒弃了夫妻一体主义,随之确立的是各自独立的夫妻别体主义理论,夫妻财产制度的类型也日趋复杂、种类增多。根据内容的不同,夫妻法定财产制度类型包括:

1.统一财产制

是指结婚后,除特有财产外,将妻的婚前财产估价定额,并将其全部财产所有权转移给夫,妻保留返还请求权。在婚姻关系终止时,夫应当将原物或其折价金额返还给妻或妻的继承人。

统一财产制是建立在夫妻一体主义理论上,带有夫权主义的色彩,对妻十分不利,多为早期资本主义国家所采用,当今崇尚男女平等的社会,统一财产制已无存在的价值和意义。

2.联合财产制

又称管理财产制,是指结婚后,夫妻双方将各自的财产结合为夫妻财产,交由夫管理并由夫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由夫承担婚姻家庭生活费用;在婚姻关系终止时,妻的原有财产由本人收回或继承人继承。联合财产制的本质在于夫与妻的财产合并为一个经济单元,在一般管理的范围内,夫无须妻的同意可以处分财产。夫妻财产包括结婚时属于夫妻双方的财产以及婚姻存续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夫妻双方的特有财产不包括在内。这一财产制度源于中世纪日耳曼习惯法。1900 年德国民法把联合财产制规定为法定财产制,日本旧民法也规定:“夫管理妻之财产”。这种夫妻财产制虽然比统一财产制又前进了一步,但这种制度是以夫或妻有足够的财产养家为前提,适合上流社会的夫妻财产制,故许多国家已用分别财产制取而代之。但也有个别国家,如瑞士,现行法律仍然以此作为法定财产制。

3.分别财产制

是指夫妻双方对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并各自独立的享有所有权、管理权、使用权和处分权。这一制度是建立在夫妻别体主义的基础上的,夫妻相互之间没有婚前、婚后财产之分,也无所谓的个人财产。分别财产制虽然充分肯定了夫妻各自独立的人格,保证了已婚妇女的独立财产权,反对父权和男尊女卑,但另一方面也存在着缺陷:虽然男女在形式上平等了,但在现实社会里妇女的就业机会和经济收入上普遍较男子低,因此双方拥有的财产数量实际上是有较大差距的,丈夫作为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妻子承担着家庭生活等方面较多的义务,如果完全采用分别财产制容易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4.共同财产制

除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外,夫妻的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合并为共同财产,按照共同共有的原则行使相关的权利和承担相关的义务,在夫妻关系终止时进行财产分割的夫妻财产制度。“共同财产制的根本,在于谋求夫妻经济生活与身份生活趋于一致,内部和外部的一体,既符合婚姻共同生活的本质目的,又保障由于从事家务劳动而无收入或收入较低配偶一方的权益,有助于实现实质意义的夫妻平等。”[7]共同财产制在中世纪的日耳曼法就已存在,到现代很多国家和地区仍然采用这一制度,可以说,共同财产制是最具有现代意义的夫妻财产制度。依照夫妻财产共同范围的不同,又可分以下几种形式:

4.1一般共同制,指夫妻婚前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除个人特有财产外,均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在这一财产制度中,共同财产的构成范围是最广泛的,既包括夫妻双方的婚前财产,也包括婚后所得的财产;可以是有偿方式取得的财产,也可以是无偿方式取得的财产。

4.2婚后所得共同制,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为共同共有财产,法律上另有规定的除外。目前许多国家都采用这一财产制度,但各国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规定有所不同,我国也采用这一财产制。

4.3动产及所得共同制,指夫妻婚前的动产及婚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制度。这一财产制度是介于一般共同制和婚后所得共同制之折衷的共同制。

4.4劳动所得共同制,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劳动所得归夫妻共同共有,因继承、受赠等非劳动所得属于所得者个人所有的财产制度。在这一财产之中,夫妻的共同财产构成范围只有劳动所得这一来源,因此这一财产制是夫妻共有财产制中范围最为狭小的。

4.5剩余共同制,指夫妻婚后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夫妻对财产共同享有但不分割,在夫妻婚姻关系终止时,以夫妻双方增值财产即夫妻各自最终财产多于原有财产的增值部分的差额为剩余财产,归夫妻双方分享,剩余财产较少的一方对剩余财产较多的一方有二分之一的请求权。剩余共同制是分别财产制与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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