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科科技:关于发明专利“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在中国无 201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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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42 证券简称:朗科科技 公告编号:2010-049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明专利“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在中国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的判决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2010年12月17日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涉及题述案件的行政判决,该判决是二审终审判决。关于涉及本公司拥有的名称为“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的中国发明专利(专利号第99117225.6号)的行政诉讼案件,本公司已于招股说明书第十三节第三项“诉讼和仲裁情况”的第16点“公司涉及的专利诉讼案件”(第1-1-318页)中予以披露。本公司于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上诉人(一审原告):晟碟以色列有限公司

地址:以色列国卡法萨巴市

法定代表人:丹娜 丽贝卡 格罗斯

代理人:黄小临,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人:周强,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茂于

代理人:张美菊、张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高新区高新南一道中国科技开发院孵化大楼六楼

法定代表人:成晓华

代理人:余朦、王达佐,北京英赛嘉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人。

2003年6月6日,艾蒙系统有限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我公司第ZL99117225.6号中国发明专利“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无效的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1月7日作出第10970号审查决定,维持该专利权全部有效。2008年4月3日,晟碟以色列有限公司(该公司名称“艾蒙系统有限公司”已更名为“晟碟以色列有限公司”)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上述审查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8日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维持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1097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2009年9月29日,晟碟以色列有限公司因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判决情况

2008年1月7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097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本公司第99117225.6号中国发明专利“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的专利权全部有效。

晟碟以色列有限公司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决定,于2008年4月3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8日作出一审判决,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审查决定。

晟碟以色列有限公司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于2009年9月29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5日作出二审终审判决,驳回晟碟以色列有限公司上诉请求,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即维持专利权全部有效的判决)。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从涉案专利的重要程度来看,本诉讼的涉案专利属于公司的基础性专利之一。该基础专利从2002年至今,已经先后7次被不同的主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中1次已终审结案(即本公告涉及的诉讼判决,最终维持专利权全部有效),其余6次均以请求人撤回请求结案。这意味着该基础专利具有较强的稳定性,有利于公司今后开展专利运营业务。

因此,本次公告的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直接影响。

四、备查文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高行终字第1386号行政判决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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