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统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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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市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统筹管理办法(试行)

为提高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解决部分长期患慢性疾病或需在门诊治疗但治疗费用过高的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负担过重问题,根据区、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求,依据《固原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固政发[2010]92号)、《固原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固政发[2010]138号)精神,制定固原市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统筹管理办法。

一、门诊大病统筹原则

坚持门诊大病病种费用支出与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承受能力相适应,与满足患者基本需求相一致;坚持合理确定门诊大病病种范围,严格门诊大病诊断标准,实行定医疗机构、定用药范围、定用药量、定最高限额的“四定”就医管理机制;坚持门诊大病待遇有效期制和待遇支付就高不就低的原则。

二、门诊大病统筹适用范围

医疗保险门诊大病适用于固原市辖区内所有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且足额

缴费的参保人员(以下统称参保人员)。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门诊大病待遇,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大病待遇。

三、门诊大病病种

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病种根据我市慢性病发病实际情况确定,共三类、16种。

一类门诊大病病种为:高血压病合并并发症、冠心病、糖尿病慢性并发症、脑血管意外后遗症、慢性肺源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肝炎及肝硬化、精神分裂症(慢性期)。

二类门诊大病病种为:心脏支架植入术后(抗血小板凝聚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股骨头坏死。

三类门诊大病病种为:恶性肿瘤、器官移植后抗排免疫调节剂治疗、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的药物和透析治疗。

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病种和诊断标准详见《固原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诊断标准和用药目录》(附后)。在实施过程中,根据疾病发病情况,可对门诊大病病种予以调整,调整后向社会公布。

四、门诊大病申请和认定程序

(一)为确保医疗保险门诊大病认定准确,具有门诊大病认定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要成立门诊大病病种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和专家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共同负责门诊大病认定工作。专家组成员一般应由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

(二)对申请认定门诊大病的参保人员,领导小组会同医疗保险经办管理人员组织参保人员在本医疗机构做相应检查,依据检查结果和参保人员提供的病史资料对照门诊大病诊断标准,由专家组提

出认定意见,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审批手续;有住院病史且病历资料详情和诊断报告符合所申请门诊大病病种诊断指标的,以住院病历复印件为依据,可由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办理审批手续。从认定次年1月1日起享受医疗待遇。具体组织工作市级及原州区境内的由市医保中心与原州区新农合中心负责,各县的由各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三)每年9-11月为次年医疗保险门诊大病集中申请认定期,城乡居民在认定期内未缴纳下年度医疗保险费的不予认定。在集中申请认定期内,每逢星期六由参保人员向参保地具有门诊大病认定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科室申请。申请时应持身份证(户口簿)、IC卡(农村居民下年度参保缴费票据)、《医疗保险证》,填写《固原市医疗保险门诊大病审批表》(一式三联,第一联医保经办机构留存,第二联参保人员持有做为报销依据,第三联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依据)。

(四)当年新发生符合二、三类门诊大病条件的,凭住院病历资料和诊断报告可临时申请,由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当年门诊大病审批手续,待遇享受截至当年12月31日,下年度门诊大病随集中申请认定程序办理。

(五)经审核认定符合享受门诊大病医疗待遇条件的发放经审批的《固原市医疗保险门诊大病审批表》和《固原市医疗保险门诊大病处方本》,参保人员自愿选择确定门诊大病就诊定点医疗机构,享受门诊大病待遇,所选定点医疗机构一年内不能更改。《固原市医疗保险门诊大病处方本》由市医保中心统一印制,分别由市、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加盖发放机构钢印后有效。

(六)门诊大病待遇享受期内,参保人员因病情发生变化需重新认定的,由本人申请诊治定点医疗机构在做必要检查后重新认定。

(七)门诊大病待遇享受期内,因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诊治条件限制需更换诊治医疗机构的,经本人申请,该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室提出意见,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

(八)三类门诊大病待遇享受期内,因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暂无参保人员所需药品,经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可从指定的定点零售药店定量购药,所发生的药品费纳入门诊大病报销范围。

(九)门诊大病待遇享受期内,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期间,暂停门诊大病享受。

(十)第一批确定的门诊大病认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为市人民医院、各县(区)人民医院。

五、门诊大病支付标准

(一)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医疗保险门诊大病待遇享受年度。一个待遇享受年度内门诊大病只设一次起付标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门诊大病起付标准为500元,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大病起付标准为300元。

(二)实行门诊大病药品和诊治“小目录”制,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会同专家组研究制定,在全市范围内执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门诊大病起付标准以上符合“小目录”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统筹

基金按65%报销;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大病起付标准以上符合“小目录”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缴费享受档次一、二、三档分别按35%、45%、50%报销。

(三)一个待遇享受年度内,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一类门诊大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2000元、二类门诊大病最高支付8000元、三类门诊大病最高支付30000元;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一类门诊大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2000元、二类门诊大病最高支付8000元、三类门诊大病最高支付12000元。一个待遇享受年度内门诊大病统筹基金支付额与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额合并计算,按职工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各缴费档最高支付限额封顶,超过封顶线的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四)患两种或两种以上门诊大病的,可同时申请认定,经认定符合门诊大病享受条件的,按支付限额最高的门诊大病病种进行核算。

六、门诊大病就医管理和医疗费用结算

(一)经审批符合门诊大病享受条件的参保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持《医疗保险证》、IC卡、《固原市医疗保险门诊大病审批表》、《固原市医疗保险门诊大病处方本》,到选定的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固原市医疗保险门诊大病处方本》就医购药,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通过网络实时结算。属个人应承担的门诊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用现金支付,属统筹基金支付的门诊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通过医疗保险网络直接与参保人员结算后,定期与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二)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网络化管理未实现之前,符合门诊大病享受的农村参保居民,持身份证(户口簿)、《医疗保险证》、《固原市医疗保险门诊大病审批表》、《固原市医疗保险门诊大病处方本》,到市内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固原市医疗保险门诊大病处方本》就医购药;发生的门诊大病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在规定的结算期内凭身份证(户口簿)、《医疗保险证》、《固原市医疗保险门诊大病审批表》、《固原市医疗保险门诊大病处方本》和门诊票据,到诊治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中心按固人社发[2010]460号文件规定通过手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定期凭门诊票据、《固原市医疗保险门诊大病审批表》和《固原市医疗保险门诊大病处方本》与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结算期为:一类门诊大病每年结算一次,二类门诊大病可半年结算一次,三类门诊大病可每季度结算一次。实现网络化管理后,通过网络实时结算。

(三)患二类和三类门诊大病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无法诊治的,按住院转诊程序转往市外三级医疗机构诊治。转往市外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员垫付,后持《医疗保险证》、IC卡(农村居民同时持缴费票据、身份证(户口簿))、转诊转院回执单、门诊票据(加盖医疗机构公章)、门诊费用清单(无清单的提供加盖医疗机构公章的处方)、《固原市医疗保险门诊大病审批表》,参保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到参保地医保中心审核结算,参保农村居民到办理转出手续的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中心审核结算。

(四)参保人员发生的门诊大病医疗费用须在次年2月15日前申请结算,逾期不予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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