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建设法规自考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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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工程建设从业单位资质等级的划分情况如下。
1)房地产开发企业。分为一、二、三、四共4级。(P143)
2)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分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三个序列。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分为特级、一、二、三级,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分为一、二、三级和无级别,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分为一、二级和无级别。
)工程勘察企业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综合类资质只设甲级一个级别;专业类资质原则上只设甲、乙两个级别,确有必要并在报建设部批准后方可设置丙级;劳务类资质不分级别。
4)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及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其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行业、专业、专项、资质设甲级和乙级。个别设丙级,专项资质可设丁级。
5)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事务所资质。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不分级别,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部分专业可设丙级。
6)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
7)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P26)
8)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乙和暂定级(P117)
9)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
第一章建设法规概述
1.建设法规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统称。(P1)
2.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是在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它包括建设活动中所发生行政管理关系、经济协作关系、及其相关的民事关系。(p1)
3.我国建设法规立法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是(P4-5)
1)市场经济规律原则
2)法制统一原则
3)责权利相一致原则
4.我国建设法规体系由五个层次组成:⑴法律。⑵建设行政法规。⑶建设部门规章。⑷地方性建设法规。⑸地方建设规章。其中,建设法规的法律效力最高,越
往下法律效力越低。法律效力低的建设法规不得与比其法律效力高的建设法规相抵触,否则,其相应规定将视为无效。(P5-P6)
5. 建设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4.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执业业务;5.降低资质等级、吊资质证书、吊销执业资格证书和其他许可证、执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P9
6.建设行政处罚的程序为: 1. 简易程序 2 一般程序 3 听证程序P9
7.合议庭的成员,应该为3人以上的单数。P17
8.建设法规体系的建立,是把已经制定和需要制定的建设法律、建设行政法规和建设部门规章衔接起来,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完整统一的体系。(P19)
9.法规体系的构成,即建设法规体系采取的结构形式。建设法规体系是由很多不同层次的法规组成的,他的结构形式一般有宝塔形和梯形两种。我国建设法规体系采用的是梯形结构。(P19)
第二章城乡规划法(2008.1.1施行)
1.城乡规划是指对一定时期内城乡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和实施管理。P21
.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P21
3.城乡规划包括:P21
4.城乡规划的基本原则:P21-22
1)城乡统筹、合理发展的原则;
2)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3)关注民生,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
4)规划公开和公众参与的原则。
5)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6突出特色的原则
.城乡规划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城乡规划、实施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P22
6.总体规划考虑的期限: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考虑的期限一般为20年。同时还应提出近期建设计划,其规划期限一般为五年。P24
7.“一书两证”: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P32
8.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要求。P25
9.修建性详细规划:以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制定用以指导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的规划设计。P25
10.四线: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限:黄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限:蓝色,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限:紫色,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绿色。P25
11.P25,P28.
12.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它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天。
13.新区开发主要形式有:新区的开发建设、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卫星城镇的开发建设以及新工矿区的开发建设。P30-31
14.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P34
15.建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P34
第三章建筑法(2011.7.1施行)
1.建筑法的立法目的:P39
(一)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三)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
(四)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2.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P40
3.建筑许可: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准许、变更和终止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建筑活动的具体行政行为。P41
4. P41
5.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P42
6.申领施工许可证的条件:P42-44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5)又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50%,建设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