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行为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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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法定代表人行为越权

【摘要】法定代表人制度是公司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设立和确认的时日尚浅,对其现有存在弊端的改造和完善并不是一蹴而就的。本文只是撷取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的问题以作简要探讨,笔者试着对法定代表人的概念、义务和权限及越权行为的归责其作出简要梳理,并指出目前我国法定代表人制度中可考虑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法定代表人;越权;法律责任

一、法定代表人的概念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之规定,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内部组织章程所规定的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不再是国有企业一统天下的局面,公司自治理念已逐渐被立法和个人认同,对于公司内部事务法律只是起引导作用,而不再对其施以国家强制力。因而新《公司法》扩大了法定代表人的选定范围,不再是以往的带有行政色彩的“厂长经理负责制”,公司法定代表人可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出任。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对外活动,此时其原有的自然人人格被公司人格所吸收,在公司经营范围内所为行为视为公司法人的行为,因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公司直接承担。

二、法定代表人的义务和权限

法人仅是法律拟制的产物,其对外的行为多数情况下都由其法定代表人的意志来控制和体现。法定代表人作为隶属于公司之一员,

应尽何种义务我国《公司法》全文只字未提,笔者认为其应尽之义务已包含在对董事长、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规定之中,法定代表人应当履行对公司法人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我国对法定代表人权利的限制大致分为法定限制和内部约定限制两类。法定限制是指法律对法人各分权机构在执行公司业务是的限制,即法定代表人可对外实施行为、对内执行事务管理,但不得对涉及公司存在基础和股东关系的事务施以行为。例如,关于公司增加、减少注册资本或公司合并、分立的事务须经过股东大会决议通过,而法定代表人不得以行使代表权加以控制。约定限制是指通过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对法定代表人设置权限,这类限制属于公司内部的限制规定,通常表现为对经营范围的限制,具有封闭性的特点,公司外第三人一般无从知晓。

三、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的归责

实践中经常出现法定代表人实际操纵整个公司运行的情况,此时具有监督与制约只能的监事会已趋于形骸化、傀儡化。法定代表人时常超越法律、公司章程、公司内部的有关决议和规章制度对其代表权的限制,但却以公司的名义去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若第三人对法定代表人的权利外观产生合理信赖,与其进行交易行为产生的纠纷应如何归责呢?若一味的保护交易安全,不分区别的将法定代表人的越权行为所致后果强加于公司,笔者认为这不仅显失公平更会助长法定代表人的肆意越权。

笔者大致将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的归责分为两种情况以作分析。

第一,若法定代表人超越法律对其权限的限制,笔者认为与公司进行商事交易行为的第三人应当知晓法律,对法定代表人超越法律实施的行为应当尽应有的审慎义务。若因此产生纠纷,应该将法定代表的行为视为其个人的行为,第三人不得要求公司承担相应责任。第二,若是法定代表人超越公司章程或是内部有关决议对其的限定对外实施行为时,除第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情况的以外,法定代表人的行为都将推定为公司法人行为,公司应当对此后果承担责任。笔者认为虽然公司章程具有公示效力,但并不对第三人产生对抗力,因为公司章程和内部决议具有封闭性的特点,公司外第三人一般没有途径能查询、知晓其具体内容。并且在实践中若每一笔交易都需要查询对方公司章程或内部决议,必然会增加交易成本而阻碍交易的顺利进行。因此,此类情形下若公司无明确证据可证明第三人的行为是非善意的,应当由公司承担责任。

四、法定代表人制度的评价和完善

我国公司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实施行为侵害公司小股东和相对

第三人利益的案件层出不穷,究其原因,这与单一制的法定代表人制度有很大联系。单一制的法定代表人制度诚然可以减少公司内部的人事斗争,可以避免因意见不同导致公司混乱的局面从而快速高效的作出决策,但不可否认的是单一制的法定代表人制度更容易导致专权、越权行为的滋生。对于此,我国可考虑扩大法定代表人的出任人数,实行非单一制的法定代表人制度,如借鉴日本现有做法,法律规定公司可设立数名董事,公司董事皆可代表公司对外实施行

为。

除此之外,我国可借鉴其他各国关于公司内部对越权行为的控制措施,以进一步完善对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的法律控制。笔者认为我国可借鉴目前港澳地区之做法,设立公司秘书制度。公司秘书负责记录并保管公司各项会议记录和决定,并确认法定代表人是否按照法律要求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正常授权在实施其行为。通过公司章程授权将公司秘书设置为与公司股东会、监事会并列的独立机构,公司赋予其确认权、公证权、监控权等权能对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加以约束,有力于提高公司内部运行的规范化程度和有效遏制法定代表人滥用职权的行为,从而对公司小股东和相对第三人的利益进行保护。

最后,我国也应加强公司对其章程进行健全与完善的管理力度。作为公司内部的“宪章”,公司章程体现着股东的意志,更是判断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是否越权的重要依据,而实际生活中的公司章程大多浮于形式,只是照抄照搬国家登记机关所要求的基本条款。由于章程对法定代表人的权限规定过于模糊,即使法定代表人实施越权行为,也可以章程授权不明为由而规避法律责任。公司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将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处理办法明确记载于公司章程中,使公司章程具有应然的确定性和规范性,从而不给法定代表人越权实施行为留有空间。

参考文献:

[1]王利民主编民法[m] 1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05

[2]叶林公司法研究[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3]江平,龙卫球法人本质及其基本构造研究[j] 中国法学,199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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