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权行政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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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林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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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 方 米 临 时 设 施 , 并 越 权 批 示
移栽水杉, 致使绿地、 林木受损, 应负主要责任,被告将此责任全 部裁决由原告承担不妥;但原告 未到有关部门办理施工和移栽树 木 许 可 证 , 对 ’" 平 方 米 内 的 水 杉 树受损应负一定责任,对擅自扩 大的 ##$*! 平方米 内 的 绿 化 带 受 损
林政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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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权行政 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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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该案发生在 原告某街道办事处, 欲在 #%%& 年。 本市北区某塘坝绿化带上兴建清 扫队办公室及仓库用房。该街道 办事处将建房报告送北区城建局 审批, 该局在报告上签署 “根 据 上 述情况, 经 研 究 同 意 建 ’" 平 方 米 , 用于民办清扫队的临时设施, 树 木由建方移栽” 的意见。随后, 该 街道办事处开始组织施工,在绿 宽 ($! 米 , 面 化 带 上 打 了 长 #($) 米 、 积为 )#$*! 平方米 的 钢 筋 混 凝 土 基 础 , 并 将 该 地 的 #& 棵 水 杉 移 栽 到 北面绿化带上。由于该位置建房 会影响有关单位的通风、安全及 垃圾运出, 后在市规划办、 市政管 理处等单位制止下, 停止施工。所 成 活 #" 棵 , 死亡 移 栽 的 #& 棵 树 木 , (被 &棵 。 该 市 绿 化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告)认为该街道办事处无市绿化 办移 (砍 ) 树木的审批手续, 擅自 移栽、 毁坏绿化带定植的水杉树, 因此发出 《绿化损坏罚款 通 知 书》 , 对 该 街 道 办 事 处 罚 款 *)"" 元, 对 街 道 办 负 责 人 王 某 罚 款 #"" 元。 【诉 讼 过 程 】 该街道办事处不 服, 向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北 区人民法院认为:北区城建局同 意该区街道办事处在绿化带上建 应负全部责任。同时, 法院认为被 告适用法律不当, 根据 #%+’ 年颁布 的 《森 林 法 》 第 *& 条 对 毁 坏 林 木 的 行为并无罚款的规定, 北区人民法 院判决:撤销被告的处罚决定, 由 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被告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根 据人民法院的判决,经进一步核 实,将北区城建局列入被处罚人, 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 ’" 平方米范 围内移栽树木费 *’" 元,由城建局 负责赔偿 !"" 元,街道办事处负责 赔偿 #’" 元; 补种胸径 ’ 厘米以上水 城 建 局 负 责 #( 棵 , 街道 杉 树 !# 棵 , 办事处负责 & 棵。 ! 、 由街道办事处 赔 偿 擅 自 扩 大 的 ##$*! 平 方 米 损 坏 绿地内移栽的树木费 #"" 元,补种 胸径 ’ 厘米以上水杉树 ’ 株。 街道办 事处和北区城建局均不服, 向北区 人民法院再次起诉。 北区人民法院 认真审查后判决维持市绿化委员 会办公室的处罚决定。 【评析 意 见 】 该 案 处 理 得 较 好。 被告和北区人民法院对事实认 定清楚, 分清了责任, 适用法律正 确。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 行为人因执行了错误的行政决定 而违法时, 有关行政机关能否对作 出错误决定的行政机关进行处罚? 关于这个问题, 《 行政处罚法》 没有 明确规定, 司法实践和理论界也存 在争议。 有的认为只能追究行为人 的法律责任, 至于作出错误决定的 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应视法律规 定而确定。 有的则认为违法行为人 和该行政机关均有过错的, 都应对 自己的过错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法 律法规对行政机关没有明确规定 应承担法律责任的, 则应视为共同 违法行为人, 根据其过错责任大小 与违法行为人一起承担法律责任。 在这两种观点中, 我们认为第二种 观点要更有说服力一些。原因有 二: ( #) 从法律关系上看, 行为人的 违法行为与行政机关的错误决定 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正是由 于这种因果关系的存在, 使行为人 与作出错误决定的行政机关之间 产 生 了 一 种 新 的 法 律 关 系 —共 —— 同违法。 如果北区城建局及时告知 街道办事处应向市绿化委员会办 公室申请移栽林木或者拒绝签署 意见, 本案是完全可能避免的。因 此, 北区城建局的越权行为是造成 本案发生的直接原因, 对本案的危 害结果应承担主要责任。 正是基于上述认识, 我们认为 北区人民法院对此案的处理是合 理合法的。 该判决对今后的行政执 法也具有指导和参考价值。 我们在 林地和木材经营管理中就经常碰 到这样的问题: 如未经林业主管部 门审批同意, 国土部门违反法定程 序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 造成林地 损失和森林植被破坏; 当事人未经 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木材经营许可 证》 ,而是直接向工商部门申请办 理了营业执照, 导致乱收乱购。过 去在如何解决这类问题上, 我们主 要是强调要加强部门间的协调、 配 合或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但是, 在现实社会中由于部门利益 难以协调, 因此, 上述努力都难以 达到预期效果。我们认为, 该案例 中市绿委办的处罚和区人民法院 的判决无疑为我们今后处理类似 问题开拓了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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