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瑕疵行为
行政处罚文书的10个“瑕疵”及建议
![行政处罚文书的10个“瑕疵”及建议](https://img.taocdn.com/s3/m/63f203d76aec0975f46527d3240c844769eaa0a2.png)
行政处罚文书的10个“瑕疵”及建议当前,行政法学者对于行政执法文书的研究十分冷清。
实务层面,只有少数部委(例如生态环境部)通过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执法文书做了明确的指引,国家层面只做了原则要求,并无统一规范。
正因如此,我国执法部门在处罚文书的法条引用上存在不同程度的瑕疵甚至“漏洞”,损害依法行政的基础。
1.未标明法律法规全称,缺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前缀理由:①全国人大法工委《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第7.1条规定,具体指明适用某部法律的,应当表述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的规定”;②最高法《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第7项,“引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应书写全称并加书名号”。
虽然行政执法领域尚无统一规定,但是有的部委通过内部文件要求“法律、法规、规章名称用全称”。
建议:处罚文书应标明法规全称。
2.只列出法条的条款序号,省略法条内容当前,处罚文书对于法条引用有三种做法:一是载明法条内容;二是列出法律条款序号,不载明具体内容;三是正文只列条款序号,文末以附录方式列明法条内容。
建议:处罚文书原则上应当载明法条内容。
3.引用规范性文件作为违法和处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4条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第16条规定:“除法律、法规、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所以,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处罚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第99条第2项规定,“减损权利或者增加义务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规范依据”,属于重大且明显违法。
建议:处罚文书所引用的依据应当是“法律、法规和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政策不能作为处罚依据。
4.只列出法律名称或者“条”,未指明具体款项为了准确涵盖违法事实,立法者将法律条文分成条款项目,分别对应某个违法行为。
有些处罚文书只列明法律名称,或者只列明到条文序号,造成违法行为独立构建单元结构不完整。
论瑕疵行政行为的补正
![论瑕疵行政行为的补正](https://img.taocdn.com/s3/m/6336921d5f0e7cd184253637.png)
自己行使强 制。” 嘲 妒 因此对 违法 的行政 行为 。 能追究实 不 施者即行政 主体的惩戒 性法律 责任 ,而 只能追 究其 补救性 法律责 任。在行政法 律法规 中通 常有 撤销 、无 效等补救方 式, 这些补救方式既是对行政行 为本身 的补救 , 也是对 行政 行为业 已产 生的违法 结果 的补救 。虽然在 实践 中已经取得 了一定 实效 , 保护 了相对人 的合 法权益 , 由于这类 补救 然而 方 式的事后性 以及启 动机制 的复 杂性 。 所耗资源较大 , 使得 其对于某些 轻微 的瑕疵行政行 为的补救并未起 到很好 的作 用 。因为一部分 瑕疵 行政行为如 轻微的程序瑕疵虽存 在着 违反法定程序 。 但该行 为 的意思表 示本 身合法 、 正 , 公 程序 瑕疵的存在并没 有影 响行政行 为的公正性 ,如果 对这种瑕 疵行政行 为予 以撤销 或者宣告无 效 ,无疑并 不符合 补救的 正好可 以弥补这种缺点 。
由于行政法是公法 , 公 法是 国家法 , 治者的法 ; “ 统 因此人们
行政程序法》 的第 4 条、 4 条规定了程序违法。 4 条 5 第 6 第 5
专门规定 了程序违法补正和治愈。 该条第 1 款规定了补正的
反, 在下列情 况 中视 为补正 :. 1事后提交行 政行为所需 的申
不能相处反对国家形势 的一 种公法 的直接制裁方式。”qo l. 适 用范 围: 不导致第 4 条规 定无效 的对程序或形式 的违  ̄4 s ) “ 4
用撤销、 宣告无效等形式, 符合实质法治的要求。补正的适用条件为, 不影响意思表示本身的合法性、 公正性的
行政 瑕疵 。补 正的主体 为 。 出行政行 为的原行政 机关 、 出行政行 为的原行政 机关的上级 行政机 关和专 门行 做 做
关于行政瑕疵行为(一)
![关于行政瑕疵行为(一)](https://img.taocdn.com/s3/m/967a01a2bceb19e8b8f6bad5.png)
关于行政瑕疵行为(一)内容提要:行政瑕疵行为应是“行政上微小的缺点”,确立这一内涵排除了对行政瑕疵传统违法性的认识,更加有利于对无效行政行为、可撤行政行为、补救性行政行为的判断与识别,解决了长期以来我国行政法学界关于行政违法与无效、可撤销、瑕疵之间的混乱局面,呈现一个较为体系化、具有合理性的状态。
同时,通过表象分析,提出对行政瑕疵的监督与补救。
关键词:行政瑕疵行为,微小的缺点,补正与改变一、行政瑕疵行为内涵界定界定行政瑕疵行为的内涵,离不开对行政违法与行政不当的认识。
大多数著作或论文都是在论及行政违法与行政不当时才涉论行政瑕疵,相对应的法律规定也同样如此。
这从一个方面说明行政瑕疵与行政违法、行政不当的关系之密切,同时也表明一种具有比较性的认识或论证方法。
在德国,对有瑕疵的行政行为规定为无效的行政行为、错误的行政行为、违法的行政行为。
2]在日本,将各种违法性或不当性的行政行为称为行政行为瑕疵,又将行政行为瑕疵分为可撤销的行政行为与无效的行政行为。
3]在我国,有人将行政违法行为分为实体上的行政违法行为和程序上的行政违法行为两种。
前者主要表现形式有行政失职、行政越权、滥用职权;后者主要表现形式有手续瑕疵、形式瑕疵。
4]我国有学者直接认为:行政违法与行政不当构成行政瑕疵。
5]时至今日,我国基本上是从这个角度使用行政瑕疵概念的。
从以上国内外关于行政瑕疵的基本阐述来看,总体上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行政瑕疵行为是行政违法行为与行政不当行为的总和。
但也可分不同的情形:一是最广义的,行政瑕疵行为包括行政违法行为与行政不当行为;二是广义的行政瑕疵行为抑或指行政违法行为,抑或指行政不当行为,二者其一。
三是狭义的,仅指行政(形式)不当行为中的瑕疵部分。
然而,我们通过对“瑕疵”二字的语义分析,却不能顺然得出以上这种结论。
词典上说,瑕:缺点、毛病:如吹毛求疵。
瑕疵:微小的缺点。
6]从“微小的缺点”角度观察,行政违法与行政不当之和绝不是“行政上微小的缺点”。
瑕疵行政行为的效力及法律后果论纲
![瑕疵行政行为的效力及法律后果论纲](https://img.taocdn.com/s3/m/8db4ea6e9b6648d7c1c7466b.png)
形式 ;其 他 ,如行 政行 为 准确 表达 行 政意 志 、书写元 皆同 )。形 式效力 与 实质 效力 的 区别 在 于 :首先 ,形
收稿 日期 :2010—08—12 基金 项 目 :中央 高校 科 研 基金 专 项 “行 政 行 为 效力 与法 律 后 果研 究 ”(ZXH2Ol0F004)。 作 者 简 介 :黄 全 (1979~ ),男 ,江 苏 南通 人 ,中 国 民航 大 学法 学 院 讲 师 ,中 国政 法大 学 法 学 院宪 法 与 行 政法 学 博 士 研究 生 ;
政行 为 中瑕 疵 的表 述 已突 破 了该 本 意 ,等 同 于“缺 量 ,属 于对 行政 行为效 力 含义 及 其 内容 的涵盖 性解
陷”,并且 缺陷 的程度 有大有小 。所谓 缺陷是对 于行 释 ,是对 行政 行为全 部效力 内容 的总称或概 括[6]1∞。
Hale Waihona Puke 政 行为 的完 美状态 而言的 ,而完美 状态 主要是指 :行 对此 ,本文不 作讨 论 。行政 行 为 的实质 效力 是 指实
国,瑕疵行 政行 为包括错误 的行 政行 为 、无效 的行政 行为 ,也即本文 所讨论 的瑕疵行政行 为 。
行为与违 法 的行 政 行 为0。在 日本 ,有 学 者 将 构 成
一 理 论 分 析 基 础 :行 政 行 为 的 效 力 内容
行 政行为 的违 法性或不 当性的原 因称为行 政行 为的
政 行 为 主 体 合 法 ;行 政 行 为 符 合 主 体 的权 限 范 围 ;行 质正 当的行 政行为 具 有的应 然 法 律效力 ,其 前提 为
政行 为有事实 根据 和法 律依 据 ;行政 行 为 的结 论合 行政 行为 内容是 实质正 当的 (从实 证的角度 而言 ,实
行政瑕疵对环境犯罪的影响
![行政瑕疵对环境犯罪的影响](https://img.taocdn.com/s3/m/e1dad067561252d380eb6e45.png)
环境领 域 属于高 新技 术领 域 , 发 展变 化较快 , 而罪刑 法 定原 则 又要 求 法律 本 身 具 有一 定 的稳定 性 , 因此 , 在环 境刑 法领 域就会 产 生法律 规定 滞后 于社会 发展 的矛 盾 。为 了解 决 这一矛 盾 , 通常 在环 境刑法 中运用 空 白罪状等 立法 技术 手段 , 将环 境犯 罪 的具 体罪 状委 任给较 为灵 活 的环保 行政 法律 法规 , 这样 做 既 能保持 刑 法条 文 的相 对稳 定性 , 又能 够适 应形 势 的变化 , 顺 应 打击 新 型 环境 犯 罪 的需 要 。 因此 , 环 境
表述 可 以看 出 , 采 用这 种表述 方式 的空 白刑 法 中 , 用来 填 补空 白罪状 的多 是行 政 法 规 。例 如 , 第 三百 四 十条 中的“ 水产 资 源法规 ” , 第 三百 四十一条 中 的“ 狩猎 法 规 ” , 第 三百 四十 二条 、 第 四百一 十条 中 的“ 土
停 止 开采 , 造成 矿产 资源破 坏 的 , 处 3年 以下有期 徒 刑 、 拘役 或 者管 制 , 并 处 或者 单 处 罚金 ; 造 成 矿 产 资
收 稿 日期 : 2 0 1 2— 0 9—1 7
作者简 介 : 杜琪 ( 1 9 8 0 一
轻微瑕疵行政行为的补正
![轻微瑕疵行政行为的补正](https://img.taocdn.com/s3/m/4e912e11284ac850ac024203.png)
轻微瑕疵行政行为的补正作者:冯楠来源:《法制与社会》2020年第20期关键词行政行为明显轻微瑕疵补正作者简介:冯楠,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研究方向:民法。
中图分类号:D92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獻标识码:A ; ; ; ; ; ; ; ; ; ; ; ;DOI:10.19387/ki.1009-0592.2020.07.125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特别是《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对行政违法行为及其相应的处理方式给予了明确界定,但针对行政行为明显轻微瑕疵及其补正方式,缺乏应有的规定,更遑论建立完整的规范制度。
法律缺失,造成司法实践对于行政行为明显轻微瑕疵的审查标准不统一,客观上导致相关案件同案不同判,严重影响了司法公信。
本文基于对相关判例的研读,尝试厘清行政行为明显轻微瑕疵的界定标准,进而提出相关建议,亦求对审判实践有所裨益。
关于行政行为瑕疵的分类问题,理论界颇有争议,但我国多数学者认为,按瑕疵的程度,行政决定的瑕疵可以分为明显轻微的瑕疵、一般瑕疵和重大而明显的瑕疵三类。
综合立法、判例以及学术研究发现,对明显轻微瑕疵的界定应当从单个方面进行:一是从程序、形式上存在明显的瑕疵且瑕疵轻微;二是该瑕疵并未对当事人的实体合法权益造成任何损害;三是存在不合理,即同一行为反复出现,所谓不合理即指不利于行政效率的实现,所谓反复则是指该具体行政行为因存在明显行为瑕疵而被撤销或宣告无效后,行政主体仍要再次按照法定的程序作出与之前内容相同的决定以弥补行政行为明显轻微瑕疵的情况。
我国学说对明显轻微瑕疵的界定相对较窄,限于程序和形式上的瑕疵,这与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的主流学说观点相近。
(一)程序瑕疵案例一:在宜昌市妇幼保健院针对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提出行政诉讼的案件当中,针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方面,法院指出,工商局的行政行为存在轻微瑕疵,按照法定程序,工商局在对保健院作出行政处罚前,要按照程序要求进行立案、调查取证、送达出发告知书、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后再进行处罚。
关于行政处罚程序瑕疵问题的思考
![关于行政处罚程序瑕疵问题的思考](https://img.taocdn.com/s3/m/a1064852a66e58fafab069dc5022aaea988f411b.png)
关于行政处罚程序瑕疵问题的思考【摘要】行政处罚程序的瑕疵问题在实践中不容忽视,可能导致严重的影响。
本文主要探讨了程序瑕疵的形成原因、可能带来的影响以及提前发现和纠正的重要性。
同时提出了加强监督和检查机制的建议,以确保行政处罚程序的合理性和效率。
合理完善的行政处罚程序对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规范执行行政处罚程序可以提高行政效能。
为了建设法治社会,我们需要关注行政处罚程序瑕疵问题,不断完善制度,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关键词】关键词:行政处罚程序、瑕疵问题、程序瑕疵、影响、提前发现、纠正、建议、监督、检查、社会稳定、公平正义、行政效能1. 引言1.1 瑕疵问题的重要性行政处罚程序中的瑕疵问题是一个在实践中经常出现的重要问题,这个问题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程序瑕疵可能导致整个行政处罚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受到质疑,进而影响整个行政处罚的效力和公信力。
如果行政处罚过程中存在严重的程序瑕疵,可能会导致被处罚对象的权利受到侵害,甚至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给政府部门和行政相对人都带来不良后果。
程序瑕疵可能导致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混乱和不确定性,影响行政处罚活动的有效进行。
程序瑕疵可能导致行政执法活动的无序性和不规范性,使得行政执法人员在实际操作中难以有效履行职责,影响行政处罚的执行效果和效能。
行政处罚程序中的瑕疵问题不容忽视,需要政府部门和行政执法机构高度重视,加强规范和标准化管理,确保行政处罚程序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力。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制权威,保障公民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1.2 行政处罚程序的基本流程行政处罚程序的基本流程包括以下几个主要环节:法定程序告知、听证、证据收集、证据审查、程序报告、处罚决定和处罚执行。
在实践中,行政执法部门需要依法对涉嫌违法的行为展开调查,首先是通过法定程序告知,向被处罚方告知其涉嫌违法的事实和理由,确保被处罚方知情权得到保障。
行政不当行为的种类与证明
![行政不当行为的种类与证明](https://img.taocdn.com/s3/m/5d5d835b9a6648d7c1c708a1284ac850ad02049c.png)
行政不当行为的种类与证明行政不当行为是指政府机关或行政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未能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
这些行为可能导致不公平或不合理的结果,因此,了解行政不当行为的种类以及如何证明其存在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不同类型的行政不当行为,并讨论如何有效地证明其存在。
一、行政不当行为的种类
1. 过失行政不当行为
过失行政不当行为是指政府机关或行政机构由于疏忽、疏漏或错误导致的不当行为。
这包括未能妥善履行职责、未能提供必要的信息或服务、错误的决策等。
要证明过失行政不当行为,通常需要提供证据表明行政机关的错误或疏忽。
2. 滥用职权
滥用职权是指政府官员或机构在履行职责时,故意或不当地行使权力,侵犯了公民的权益。
这可能包括滥用执法权力、滥用行政裁量权或其他职权的滥用。
证明滥用职权通常需要提供相关文件、记录和证人证言。
3. 违法行政行为
违法行政行为是指政府机关或官员的行为违反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这可能涉及到违反法律程序、违反行政规章或未能遵守法定程序。
要
证明违法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轻微瑕疵的常见类型
![行政行为轻微瑕疵的常见类型](https://img.taocdn.com/s3/m/589c4a6f0b4e767f5bcfce4e.png)
51行政行为轻微瑕疵的常见类型作者简介:杜梅俐,上海师范大学硕士在读,研究方向:行政法。
行政行为轻微瑕疵的常见类型杜梅俐(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 上海 200030)摘要: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产生特殊的效力,实践中,部分行政行为在实体上或程序上存在瑕疵,我国的行政程序法尚未出台,轻微瑕疵行政行为的相关问题在学理层面、立法层面以及司法实践中的应对都不够系统、全面。
行政行为的轻微瑕疵包括程序轻微瑕疵和实体轻微瑕疵,程序轻微瑕疵自2015年《行政诉讼法》就纳入了确认违法判决的适用范围,显示出了对程序瑕疵零容忍的态度,但司法实践中对程序轻微瑕疵的具体适用仍表现出不一致。
直到2018年,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对程序轻微瑕疵作出限制性解释,更加强调程序合法性的地位,使程序轻微瑕疵绝处逢生,更不涉及瑕疵治愈问题。
实体瑕疵的命运却与程序轻微截然不同,说明理由不完善、登记轻微瑕疵、技术性瑕疵、前行政行为的瑕疵等情形,并不少见,司法机关大多认可实体轻微瑕疵存在治愈的可能。
本文主要将行政行为实体上存在轻微瑕疵并予以治愈的案件进行归纳、整理。
关键词:行政行为轻微瑕疵 实体轻微瑕疵 瑕疵治愈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9)08-0051-03一、行政行为的效力行政行为的效力理论是行政法领域的核心问题之一,但却是国内外行政法学界最具争议的问题之一,德国法治国下行政行为存续力理论中对实质存续力的内涵仍有争议,而我国从2000年才开始对行政行为效力理论进行较为深入的研究,以叶必丰、章志远、李琦和赵宏等学者作为代表,介绍了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的行政效力理论,并为我国的行政效力理论的建设提供理论基础。
行政行为不同于民事行为,具有某些特殊的效力,即使这些效力的名称和概念存在差异,这一行政行为将对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其他行政机关、行政相对人和司法机关产生特殊影响。
本节并不拘泥于相关术语的运用,只求体现出行政行为对不同主体产生出的特殊效力。
行政处罚的执行过程是否存在瑕疵
![行政处罚的执行过程是否存在瑕疵](https://img.taocdn.com/s3/m/296d7a79182e453610661ed9ad51f01dc28157f4.png)
行政处罚的执行过程是否存在瑕疵在社会治理中,行政处罚是维护公共秩序、保障法律法规有效实施的重要手段。
然而,我们不能仅仅关注行政处罚的结果,其执行过程的公正性、合法性和合理性同样至关重要。
那么,行政处罚的执行过程是否存在瑕疵呢?首先,我们需要明确行政处罚执行的基本流程和要求。
一般来说,行政处罚的执行包括作出处罚决定、送达相关文书、告知当事人权利、督促履行义务以及在必要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等环节。
在作出处罚决定这一环节,就可能存在一些问题。
比如,处罚决定所依据的证据是否充分、确凿?如果证据存在缺陷或者不足,那么这一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就会受到质疑。
有些情况下,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可能没有遵循法定程序,或者对证据的审查不够严谨,导致错误地认定了事实,从而作出了不恰当的处罚决定。
送达相关文书也是一个容易出现瑕疵的环节。
文书的送达是否及时、准确?如果当事人没有及时收到处罚决定书,就可能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行使自己的申辩权和救济权,这无疑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而且,送达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也很重要,如果送达方式不合法,可能导致整个处罚程序的无效。
告知当事人权利这一步骤同样不容忽视。
执法人员是否清楚、全面地告知了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比如申请听证的权利、行政复议的权利、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等等。
如果当事人对自己的权利一无所知,那么他们就无法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也反映出行政处罚执行过程中的缺陷。
在督促履行义务方面,也可能存在一些问题。
执法人员是否给予了当事人合理的履行期限?如果期限过短,可能会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困难。
另外,在督促履行的过程中,执法人员是否采取了恰当的方式?是耐心解释、教育引导,还是简单粗暴地施加压力?而在强制执行措施的实施中,更需要严格遵循法律规定。
比如,强制执行的条件是否具备?执行的方式是否合法、合理?是否存在过度执行或者执行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额外损失的情况?此外,行政处罚执行过程中的信息公开也很重要。
浅议瑕疵行政行为的监督及补救
![浅议瑕疵行政行为的监督及补救](https://img.taocdn.com/s3/m/a8ef50d0ad51f01dc281f196.png)
浅议瑕疵行政行为的监督及补救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深入,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念逐渐深入人心。
依法行政自然是依法治国理念的题中之意,所以国家行政机关在依法行政的过程当中所产生的瑕疵行政行为就是一个非常重要而又突出的问题。
本文将就瑕疵行政行为的内含表现形式、法律后果以及对于瑕疵行政行为的监督与补救措施进行浅论。
关键字:行政行为瑕疵法律后果行政行为效力瑕疵行政行为是指行政行为在合法的前提下,在形式、程序与程度上没有完全符合法律精神及原则要求或条件,可以利用补救方式来完善的一种行政行为。
而所谓缺陷是对于行政行为的完美状态而言的,而完美状态主要是指:行政行为主体合法;行政行为符合主体的权限范围;行政行为是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行政行为的结论合法适当;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程序;行政行为符合法定形式;其他方面如:行政行为准确表达行政意志、书写无误等。
那么,以上七个方面存在缺陷者就构成了瑕疵行政行为,也即本文所讨论的瑕疵行政行为。
一、瑕疵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瑕疵行政行为总体上表现为四大情形:形式上的、程序上的、自由裁量方面的、行政主体方面的。
以下作具体阐述:1.行政形式方面的瑕疵需要说明是,这里的形式方面是狭义的,不包括通常所描述的程序方面。
一般是指行政行为表现形式及文书记录方面的瑕疵。
就表现形式瑕疵而言,它是指行政行为存载方式的瑕疵,如交通警指挥行为不规范或不雅观、口头或书面形式的交互使用等。
就文书记录方面瑕疵而言,它是指行政主体主观上所欲表达的意思与文书记录实际表达的内容相冲突且容易明显地辨识,例如误写、误算、电脑记录错误等。
总之,是指行政主体所做出的行政行为在形式方面的表现。
2.行政程序方面的瑕疵这里的行政程序瑕疵,主要是指行政行为违反了次要程序要求或选择性意定程序要求。
例如:手续不齐备、行政决定说明理由不完整、未给当事人陈述意见机会(法定强制告知陈述的除外)、违反行政机关内部行政程序逻辑、违反选择性意定程序要求的。
说明理由瑕疵对行政行为效力的影响
![说明理由瑕疵对行政行为效力的影响](https://img.taocdn.com/s3/m/c02e0f73ae1ffc4ffe4733687e21af45b307fe7f.png)
说明理由瑕疵对行政行为效力的影响刘载舟【摘要】说明理由瑕疵对行政行为效力的影响在我国立法中缺乏系统规定,现有的规定亦有悖于法理,亟待在立法上明确说明理由瑕疵与行政行为效力之间的关系。
说明理由瑕疵对行政行为效力的影响可以通过瑕疵的不同类型进行区别规定:应该说明理由而未说明的,行政行为无效;实体上说明理由不充分或者错误,可由相对人选择撤销或者补正;程序上说明理由瑕疵,可根据对相对人权益的影响划分为可以撤销补正或者继续有效。
【期刊名称】《兰州教育学院学报》【年(卷),期】2012(028)007【总页数】3页(P148-150)【关键词】说明理由;瑕疵;行政行为效力【作者】刘载舟【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2.19行政行为说明理由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的行政行为时,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必须向行政相对人说明其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事实因素、法律依据以及进行自由裁量时所考虑的政策、公益、形势、习惯等因素[1]。
说明理由既关涉行政相对人实体权益,又是重要的行政程序之一,对于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具有不可替代的功效。
但在实践中,行政机关的执法过程总是存在违反说明理由义务的情形,而我国在立法上对于说明理由规定的“基本缺位”更是助长了此种倾向,故应尽快厘清说明理由瑕疵与行政行为效力之间的关系。
行政行为说明理由的范围是存在限度的,有些行为应该说明理由,但有些行为则因为紧急情况或者出于对公共利益的考量等原因而不用说明理由,对此,域外已有相应的立法先例。
行政行为说明理由瑕疵指的是应该说明理由而未说明或者说明不当的情形,而不包括法律规定可以免除说明理由义务的行为,其大致分为以下两类: (一)应该说明理由而未说明在应该说明理由的行政行为过程中,有些行政机关采取的方式十分简单粗暴,认为一个赤裸裸的行政决定送达相对人就足够了,根本没有按照行政程序法的相关规定对应当说明理由的行为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进行说明。
行政裁量的瑕疵与司法审查的标准——《行政诉讼法》第五条和第五十四条之解读
![行政裁量的瑕疵与司法审查的标准——《行政诉讼法》第五条和第五十四条之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cd0155d50d22590102020740be1e650e52eacf49.png)
行政裁量的瑕疵与司法审查的标准——《行政诉讼法》第五条和第五十四条之解读邓小兵【摘要】对行政裁量的瑕疵进行科学而合理的分类判断,绝不仅仅只是为了更好地认识这一法律现象、法律行为,而且还是为了对其进行更有效的规制,使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得到社会最普遍的认可,发挥最大的效用.因此考察分析国内外学者对行政裁量瑕疵的分类与定性,对修订我国司法审查的标准,尤其是正在进行中的《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将不无裨益.【期刊名称】《科学·经济·社会》【年(卷),期】2012(030)001【总页数】5页(P111-115)【关键词】行政裁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司法审查【作者】邓小兵【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北京 10072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403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早就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
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在一个国家立法、行政、司法三大权力中,行政权典型地体现了容易滥用这一特性,于是这位思想家进而提出:“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1]在行政裁量权所到之处,尤须如此。
1862年德国学者F.F.Mayer在其出版的《行政法之原则》中率先提出了“行政裁量”这一术语[2],不仅给后世行政法和行政法学留下了宝贵的精神财富,同时也留下了一个跨越两个世纪的难题,即:既然立法机关根据社会发展的必然不得不授予行政机关越来越大的行政裁量权,那么又该如何防止这种权力的滥用?换句话说,司法机关在面对行政裁量权的时候,应该是一个什么样的态度?对这个问题的不同回答将直接关系到行政裁量能被司法机关监督的广度和深度,关系到行政裁量被社会普遍认可的程度,因此已经绝不仅仅只是行政机关执法过程中的一个内部技术问题,而且还成为跨部门的实务工作者和行政法学家孜孜以探求的艰巨课题。
要解决上述问题,我们首先要做的工作就是对行政裁量的瑕疵(违法)①本文中行政裁量的瑕疵实指能被司法审查的行政裁量行为,也就是违法的行政裁量行为。
行政行为程序瑕疵的指正
![行政行为程序瑕疵的指正](https://img.taocdn.com/s3/m/fa2a674371fe910ef02df801.png)
对于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现行法明确规定原则上要予以撤销。
这一规定始于1989 年制定的行政诉讼法第54条,后在1999年制定的行政复议法第28条和2014年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第70条得以保留。
除了撤销之外,我国现行法还规定了确认违法和补正两种特殊的矫正方法。
确认违法意味着,对于轻微的程序违法行政行为,仅指出它的违法性,但维持其效力。
确认违法判决始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9年)第57条第2款的规定,但将轻微程序违法行为纳入确认违法判决的适用范围则是行政诉讼法修订后的事。
行政诉讼法(2014)第74条第1 款第2项规定,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至于补正,它意味着对于某些轻微的程序违法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可于事后补做或重做;补做或重做后,行政行为视为自始合法,不再撤销。
补正在我国法律文件中出现得比较早,但迄今为止,仍然仅规定在一些地方政府制定的“行政程序规定”中。
考查我国近年来的行政审判实践就会发现,对于某些轻微程序违法行为或者某些程序瑕疵,人民法院还经常采用一种称之为“指正”的处理方法。
这种方法即便在行政诉讼法修订之后也仍然被不少行政判决书所采用。
指正的特点在于,仅指出行政行为所存在的瑕疵,对其责任却不予任何追究。
比之于确认违法和补正,指正所秉持的审查政策更宽容、更灵活。
指正作为一种矫正或救济方法,在我国法律、法规、规章中不曾有过规定,在我国法学领域也少有研究,可以认为是我国人民法官的发明创造。
那么,指正到底所指为何,其存在与发展的正当性何在,与其他法定的矫正制度、特别是轻微程序违法确认之间的关系如何,各自的适用范围多大?如果要使指正有理有据,避免泛用、滥用,这些问题必须加以研究和明确。
一、作为我国人民法院“创造”的指正很难考查清楚,我国人民法院自何时起在司法裁判文书中使用指正。
这是因为,国内目前的裁判文书公开网络平台都没有能够将1989 年行政诉讼法施行以来全国各地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悉数予以上传公开。
如何认定行政执法瑕疵
![如何认定行政执法瑕疵](https://img.taocdn.com/s3/m/40ecb685dc88d0d233d4b14e852458fb770b3848.png)
如何认定行政执法瑕疵网友乌先生是一家小型食品加工企业的老板。
最近当地的工商局来检查了他的生产车间,指出他的生产设备存在卫生问题,强行责令他停业整改,导致了大量的原材料过期变质,造成了损失。
武先生认为这样的执法存在瑕疵。
那么如何认定行政执法瑕疵呢?我和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
一、如何认定行政执法瑕疵有着轻微违法情形的行政执法行为,就属于行政执法瑕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复议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如何避免行政处罚中的瑕疵1、强化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观念。
2、统一自由裁量权的运用。
3、提高执法工作的透明度。
4、严格执法程序。
5、准确适用法律规范。
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因为执法人员的水平参差不齐、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也并不十分的完善,出现瑕疵行为难以避免。
行政执法瑕疵与法治建设
![行政执法瑕疵与法治建设](https://img.taocdn.com/s3/m/0faa23c7b8d528ea81c758f5f61fb7360a4c2b74.png)
行政执法瑕疵与法治建设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行政执法瑕疵的问题经常引起人们的关注。
这种现象既影响了公正和公平的法治建设,也挑战了法律权威和社会信任。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探讨行政执法瑕疵的原因和对法治建设的影响,并提出一些建议来强化执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首先,行政执法瑕疵的原因之一是执法部门的权力滥用和不当行为。
一些执法人员可能滥用职权,以个人意志代替法律规定,给当事人带来不公平和不合理的对待。
此外,执法人员的不专业或不端正行为也可能导致执法瑕疵的产生。
例如,他们可能没有正确理解法律,或者存在受贿和徇私舞弊等问题。
这些问题不仅是行政执法问题,也是制度和监督体系的问题。
其次,行政执法瑕疵还与执法过程的不透明和不公开有关。
一些执法部门可能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导致执法过程的不透明和不公开。
当事人可能无法了解执法的具体过程、依据和标准,导致他们对执法结果的不信任。
这种不透明和不公开的执法过程也为滥用执法权力提供了机会,使行政执法瑕疵更加普遍和隐蔽。
而行政执法瑕疵对法治建设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它削弱了公众对法律的信任和尊重。
如果人们认为执法机构不能公正执行法律,他们就不会愿意遵守和支持法律规定。
这种法治信任的破裂可能导致社会秩序紊乱和法制建设的失败。
其次,行政执法瑕疵也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和矛盾冲突。
当当事人对执法结果感到不满和不公正时,他们可能会采取诉讼、抗议和甚至暴力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进一步破坏社会和谐与稳定。
为了强化执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举措。
首先,建立独立、权威和有效的监督机制非常重要。
监督机制应当能够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部门的不当行为,确保执法权力的合法和合理运用。
其次,加强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和素质培养也是关键。
增加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力度,强调法律意识、纪律规范和职业操守,可以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行为自律。
此外,加强执法过程的公开和透明也是非常必要的。
通过透明的执法过程,当事人可以了解执法的规定和依据,确保执法的合法和公正性。
行政行为瑕疵的法律后果(3篇)
![行政行为瑕疵的法律后果(3篇)](https://img.taocdn.com/s3/m/9c2e3ba14128915f804d2b160b4e767f5acf8029.png)
第1篇一、引言行政行为瑕疵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导致行政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不符合法定程序,从而产生的不良后果。
行政行为瑕疵的存在不仅损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行政秩序和社会稳定。
因此,研究行政行为瑕疵的法律后果,对于完善我国行政法律制度,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行政行为瑕疵的种类1. 实质瑕疵:指行政行为的内容与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符,或者超越了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
2. 程序瑕疵:指行政行为在实施过程中,未遵循法定程序,或者程序违法。
3. 形式瑕疵:指行政行为在表现形式上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如文书中存在错别字、漏字等。
三、行政行为瑕疵的法律后果1. 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瑕疵存在时,行政相对人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撤销或者变更的申请。
行政机关在审查后,如认定行政行为存在瑕疵,应当依法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2. 赔偿损失行政行为瑕疵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3. 行政处分行政主体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导致行政行为瑕疵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 追究刑事责任行政行为瑕疵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影响行政主体的声誉和信誉行政行为瑕疵的存在,损害了行政主体的形象和信誉,降低了行政主体的公信力。
6. 影响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行为瑕疵可能导致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如损害赔偿、恢复原状等。
四、行政行为瑕疵的救济途径1. 行政复议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瑕疵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后,认为行政行为存在瑕疵的,应当依法作出撤销或者变更的决定。
2. 行政诉讼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瑕疵不服,且行政复议未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如认定行政行为存在瑕疵,应当依法作出撤销或者变更的判决。
3. 信访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瑕疵不服,可以通过信访途径向有关机关反映情况,寻求帮助。
瑕疵的行政决定举例说明
![瑕疵的行政决定举例说明](https://img.taocdn.com/s3/m/dd8bf9b5daef5ef7ba0d3c9b.png)
瑕疵的行政决定举例说明【篇一:瑕疵的行政决定举例说明】【期刊名称】对有重大程序瑕疵的行政决定应裁定不予执行【作者】【作者单位】【分类】【期刊年份】【期号】 20【页码】 87【摘要】行政机关所作行政决定的程序是否合法,是法院对行政非诉案件进行审查的重点内容之一;行政机关作出该行政决定,如存在未通知利害关系人参与行政程序等重大程序瑕疵的,应裁定不予强制执行。
□案号一审:(2014)都行裁字第61号二审:(2014)九中行他字第2号【全文】【】 [案情] 申请执行人(二审申请复议人):江西省都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都昌人社局)被执行人:江西省都昌县金牛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牛公司)都昌人社局在2014年5月23日作出的都人社监薪支字[2014]001号责令支付工资报酬决定书中认定,金牛公司拖欠占小荣等142名员t2013年12月和2014年3月工资共计354766元,双方对欠薪核对无误;根据劳动法、《》规定,责令金牛公司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全额支付所拖欠工资。
都昌人社局在决定书中,告知了金牛公司可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期限。
金牛公司在收到决定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也未主动支付工资款。
都昌人社局向都昌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责令支付工资报酬决定书中所确定的金牛公司拖欠的工资。
都昌人社局提供了劳动监察投诉书、集体争议案件推举代表人申请书、金牛公司欠薪表等证据。
在审查中,经核对,编号为112号陶某2013年12月份的工资已结清,即金牛公司盖章确认的欠薪表中所载明的被欠薪人数实为141名。
而在集体争议案件推举代表人申请书中,包括被推举的4名代表人在内,签名推举代表人参与集体争议案件处理的仅有被欠薪人35名,其余106名被欠薪人并未参与到都昌人社局的行政程序中。
[审判]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都昌人社局作出的责令支付工资报酬决定书所涉及的被欠薪人数为141名,而推举代表参与集体争议案件处理的仅有被欠薪人35名,另外106名被欠薪人并未参与到都昌人社局的行政程序中。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行政瑕疵行为
内容提要:行政瑕疵行为应是“行政上微小的缺点”,确立这一内涵排除了对行政瑕疵传统违法性的认识,更加有利于对无效行政行为、可撤行政行为、补救性行政行为的判断与识别,解决了长期以来我国行政法学界关于行政违法与无效、可撤销、瑕疵之间的混乱局面,呈现一个较为体系化、具有合理性的状态。
同时,通过表象分析,提出对行政瑕疵的监督与补救。
关键词:行政瑕疵行为,微小的缺点,补正与改变
一、行政瑕疵行为内涵界定
界定行政瑕疵行为的内涵,离不开对行政违法与行政不当的认识。
大多数著作或论文都是在论及行政违法与行政不当时才涉论行政瑕疵,相对应的法律规定也同样如此。
这从一个方面说明行政瑕疵与行政违法、行政不当的关系之密切,同时也表明一种具有比较性的认识或论证方法。
在德国,对有瑕疵的行政行为规定为无效的行政行为、错误的行政行为、违法的行政行为。
[2]
在日本,将各种违法性或不当性的行政行为称为行政行为瑕疵,又将行政行为瑕疵分为可撤销的行政行为与无效的行政行为。
[3]
在我国,有人将行政违法行为分为实体上的行政违法行为和程序上的行政违法行为两种。
前者主要表现形式有行政失职、行政越权、滥用职权;后者主要表现形式有手续瑕疵、形式瑕疵。
[4] 我国有学者直接认为:行政违法与行政不当构成行政瑕疵。
[5]时至今日,我国基本上是从这个角度使用行政瑕疵概念的。
从以上国内外关于行政瑕疵的基本阐述来看,总体上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行政瑕疵行为是行政违法行为与行政不当行为的总和。
但也可分不同的情形:一是最广义的,行政瑕疵行为包括行政违法行为与行政不当行为;二是广义的行政瑕疵行为抑或指行政违法行为,抑或指行政不当行为,二者其一。
三是狭义的,仅指行政(形式)不当行为中的瑕疵部分。
然而,我们通过对“瑕疵”二字的语义分析,却不能顺然得出以上这种结论。
词典上说,瑕:缺点、毛病:如吹毛求疵。
瑕疵:微小的缺点。
[6] 从“微小的缺点”角度观察,行政违法与行政不当之和绝不是“行政上微小的缺点”。
就行政违法而言,如果违法仅仅是微小的缺点,那么还有比这更大的缺点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因此,我们认为应将行政瑕疵行为定位在“行政微小的缺点”上。
幸而已有学者观察到这种情况,并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我国台湾
学者陈新民新近在其《中国行政法学原理》一书中认为:“瑕疵的行政行为是指一个行政行为没有明显与重大的瑕疵造成无效的后果,虽然构成违法,而且在多数情形是在形式或程序上没有完全符合法令的规定。
但是这种违法性是属于瑕疵,也是属于极小的瑕疵,因此,可以利用补救的方法,来修正违法之处,让此行为重新获得合法性”。
[7] 故依此定义,严重、明显的行政违法行为、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都不属于行政瑕疵行为,行政瑕疵行为是与之并列的轻微或微小的行政违法行为。
此定义的概念化确定,不但澄清了行政瑕疵行为的内涵,理顺了无效行政行为(明
显严重的行政违法行为)、可撤销行政行为(一般行政违法行为,但须以合法性来检验)、补正性行政行为(轻微行政违法行为)的关系,而且自然导入三种行为模式的不同法律后果与法律救济,确立了行政行为新的范畴联接点。
然而,上述“狭义”上的行政瑕疵概念,仍然被首先确定在系属“行政违法”的大前提下,既属于违法中极小的、轻微的,不是明显重大的那部分或那些。
如前所述,行政瑕疵行为是“行政上微小的缺点”。
换言之,行政上的缺点,从程度上可以是重大的缺点、一般的缺点和轻微的缺点。
如按定说,这三种缺点都是违法的话,那么行政中也就没有不是违法的缺点了。
而事实上,行政行为除重大的、一般的、轻微的缺点外,还包括其它“缺欠或不完善的地方”,[8] 如文书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