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权案例
代理权滥用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某供应商(以下简称“被告”)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提供一批货物。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发现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货物,而是将货物出售给了第三方。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了代理权滥用,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代理权滥用概述代理权滥用是指代理人违反代理的基本原则,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违反代理目的,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代理权滥用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 超越代理权限;2. 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3. 代理人故意泄露被代理人商业秘密;4. 代理人违反保密义务,泄露被代理人隐私;5. 代理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被代理人利益。
三、案件事实与争议焦点1. 案件事实(1)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提供一批货物。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发现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货物,而是将货物出售给了第三方。
(3)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了代理权滥用,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2. 争议焦点(1)被告是否超越了代理权限?(2)被告是否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了原告的利益?(3)被告的行为是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原告的利益?四、法院判决1. 法院认为,被告在签订合同时,明确表示将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提供货物。
然而,被告却将货物出售给了第三方,这一行为已经超越了代理权限。
2. 法院认为,被告与第三人之间不存在恶意串通的行为,因此,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
3. 法院认为,被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货物,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原告的利益。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五、案例分析1. 本案中,被告超越了代理权限,违反了合同约定,损害了原告的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除被代理人追认外,其行为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越权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公司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乙是甲公司的一名普通员工,负责公司的财务工作。
2018年6月,甲公司因一项房地产开发项目需要向某银行申请贷款,乙在办理贷款过程中,未经公司授权,擅自修改了贷款申请材料,导致贷款金额被提高。
甲公司发现后,立即向银行提出异议,要求撤销贷款合同。
银行认为乙的行为构成越权操作,拒绝撤销贷款合同。
甲公司遂将乙和银行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撤销贷款合同,并赔偿损失。
二、争议焦点1. 乙的行为是否构成越权操作?2. 银行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法院判决1. 乙的行为构成越权操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遵循公平原则,不得滥用权利。
”乙在未获得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修改贷款申请材料,属于滥用职权,构成越权操作。
2. 银行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银行在审查贷款申请材料时,未发现乙的越权行为,导致贷款金额被提高,损害了甲公司的利益,因此银行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案例分析1. 越权操作的法律认定越权操作是指当事人一方在未获得对方授权的情况下,擅自进行超出授权范围的行为。
在本案中,乙作为甲公司的员工,负责财务工作,但其在办理贷款过程中,未获得公司授权,擅自修改贷款申请材料,属于越权操作。
2. 银行的法律责任银行在审查贷款申请材料时,未发现乙的越权行为,导致贷款金额被提高,损害了甲公司的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银行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案例启示本案给我们的启示是:(1)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管理,明确员工的职责和权限,避免员工越权操作。
(2)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应严格审查申请材料,防范风险。
(3)当事人应增强法律意识,遵守法律法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五、总结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越权操作引发的纠纷。
财政与金融 政府缺位与越权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打出“政府包赔”的幌子,直接目的是为了吸引资本的流入。但是,在市场经 济的过程中,政府是裁判员,企业是运动员。到底赚还是赔的事情应该由市场 最终说了算,而不应该直接大包大揽,甚至“包赔”。这样的行为一者是将政 府的定位搞错了,一者会破坏市场经济的秩序,造成市场经济的混乱局面。再 者,对于省外企业的“优待”客观上又造成一种不正当竞争的格局,对于本地 企业来说明显是不公平的。因为在市场经济中,每一个企业应该是公平的,政 府不能厚此薄彼。而“政府包赔”显然已经逾越了政府固有的角色,开始从裁 判员迈向运动员。 如果真的出现某企业赔本,政府埋单的话,说白了就是将财政收入进行转移支 付。而这样的转移其实是变相降低了人民生活水平。因为财政原本是为了改善 民生而兴建各种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的,在财政蛋糕固定的情况下,多赔企业 一部分就会少支出一部分改善民生资金。 总而言之,长治市的招商引资初衷是正确的,但是在招商引资的过程中需要做 的功课还很多。一方面,要对企业资质进行严格审核,不能为了GDP而忽视了 民生,不能将污染严重的企业引进,这是入口的把握。另外一方面,对于政府 的定位需要重新思考,不能跨越裁判员的身份,去行运动员的事情。最后,需 要牢牢把握的是这样的招商是为了改善民生的主旨和根本,否则,为了政绩而 招商就会让社会发展走更多弯路。
子虚乌有的昆明“华西•滨湖国际生态城”(以下简 称华西城)在长达半年时间里,频繁在各种传媒和大街 小巷高调亮相,推销其“低碳生活”理念,以及“价廉 物美的花园洋房”,就是这个根本不存在的楼盘,竟然 在这半年间欺骗了200析:
商品房购销理应是一项政府监控最严格的商业活动,从立项到销 售,有项目立项、土地预审等一系列环节,涉及的政府部门多达几十 个,“华西城”项目自始至终根本就没有立项,也未曾获得任何许可 证在长达6个月的招摇过市,只要有任何一个本应涉及、却并未涉及 的相关部门发出质疑,真相就可以大白于天下。 在当地媒体直播和承办的“昆滇宜居地产低碳先锋行动评选”颁 奖晚会上,华西城及其开发公司还分别获奖,而这项评选的主办单位 昆明市文明办、市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则无一例外是政 府机构、部门,很显然,该评奖以及类似的其他活动,在客观上为 “华西城”提供了更多耀眼光环和绚烂的包装材料,也让其背后的行 骗者获得了更多欺诈资本。这些政府部门、传播机构中哪怕有一家按 章办事,在“发言”前作一下必要的资质审查,哪怕只是简单验一验 证件,骗局也能被戳穿。 由此可见,有关政府部门实际上是“双重消失”:当市民需要经 济适用、能够负担的住房时,他们缺位;当不法分子假借“楼盘开发” 名义行骗,市场亟待监管和规范时,他们同样缺位。
监管账户越权案例分析报告
监管账户越权案例分析报告案例一:江苏银行账户越权案2024年,江苏银行两名工作人员利用其在银行系统的特殊权限,未经授权地访问了数百个客户的账户信息,并冒用客户的身份进行资金转移。
随后,这两名工作人员将转移的资金转账到自己的个人账户中。
该行的风控系统及时发现异常,迅速报警并将监管人员拘捕。
经调查,这两名工作人员的违规操作共计涉及1000多万元的资金。
案例二:上海证券公司账户越权案2024年,上海证券公司一名员工利用其在公司内部系统的监管权限,通过伪造交易记录和假资金划转账户的方式,操纵证券市场并获取非法利益。
该员工通过越权操作,将客户账户中的资金转移到自己控制的账户中,并利用这些资金进行虚假交易。
最终,该员工非法获利数千万元。
监管机构对该案进行了深入调查,确认了该员工的越权操作行为,最终将其绳之以法。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监管账户越权行为对金融市场的稳定和投资者的利益造成了严重威胁。
这种越权行为的发生一方面暴露了金融机构内部风控的薄弱环节,另一方面也揭示了监管人员的失职失责。
因此,加强监管账户权限管理、优化风控系统、建立严格的监督机制是防范监管账户越权行为的重要手段。
首先,金融机构应加强对监管账户的权限管控。
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应设立独立的权限管理部门,负责对监管账户的权限进行细化管理和限制。
该部门应定期对权限进行审计,发现异常权限操作及时报告。
其次,金融机构应完善风控系统,提升风险监测能力。
建立全面、高效的监管账户风控系统,加强对不同权限人员操作的实时监测和预警。
利用技术手段,将监管账户的操作与监管机构进行关联分析,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报警。
再次,金融监管部门应加大对监管人员的培训和监督力度。
通过加强对监管人员的法律、道德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其职业道德和风险意识。
同时,加大对监管人员行为的监督力度,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对违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最后,加强对金融监管账户的纪律建设。
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和规章,明确监管人员的权限与职责,规范账户操作流程。
行政责任案例(11.23)
行政责任案例—行政违法案例一余克明等诉盐亭县政府违法行政案(行政违法)案情简介:1999年盐亭县政府决定进行旧城改造,并规定县城旧城区的居民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联合建房。
余克明以及附近的19户居民所在的地方正好属于可享受优惠政策的旧城区。
1999年7月28日,盐亭县计划经济委员会同意了余克明等19户居民的立项申请,赋予了他们对其旧房所占的2040平方米的土地进行建设的权利,余克明他们顺利地拿到了这片土地的项目权。
但在2000年7月28日,盐亭县政府旧城改造指挥部突然发布房地产开发项目招商公告,将包括余克明他们曾经获得立项的土地一起对外公开招商投标。
2000年8月16日,招商中中标的德阳航通公司又从盐亭县取得了余克明他们曾经获得项目的建设权,并很快就办完了一切后续开发建设手续,准备对余克明等19户居民居住的这片房屋实施拆迁。
余克明他们认为盐亭县政府旧城改造指挥部未经他们同意,将他们拥有的旧城改造项目权再次用于对外招商的具体行为,已经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属行政违法。
于是,2000年的9月,他们向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县政府撤销其侵占19户居民享有的旧城改造项目权的行政行为,归还他们的项目权,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50万元。
就在余克明等人起诉期间,德阳航通公司已经开始准备对余克明他们进行拆迁了。
但余克明等居民与航通公司就拆迁问题始终达不成协议。
于是,德阳航通公司只好申请当地法院强制拆迁。
2000年10月19日,县人民法院出动了大批警力进行了强制拆迁。
2001年10月,绵阳市中级法院判决认为,余克明他们不具有从事房地产开发的资格,而盐亭计划经济委员的立项批复也违反《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因此驳回了19户居民的诉讼请求。
余克明等19户居民不服判决,上诉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一审法院应审理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但是它却只审了原告的行为是否合法,违背了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遂要求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此案。
越权代理法律后果(3篇)
第1篇摘要:越权代理是指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实施代理行为的行为。
在我国《民法典》中,对于越权代理的法律后果有明确的规定。
本文将详细探讨越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包括无权代理人承担的责任、被代理人的责任以及第三人的责任等。
一、引言代理制度是民商事法律中的重要制度之一,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交易效率。
然而,在代理关系中,越权代理现象时有发生,给当事人带来诸多困扰。
因此,了解越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越权代理的定义及法律特征1. 定义越权代理,是指代理人超越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实施代理行为的行为。
在越权代理中,代理人可能实施了无权代理、越权代理或者代理行为超出授权范围等行为。
2. 法律特征(1)代理行为的超越性:越权代理行为超越了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
(2)代理行为的效力待定:越权代理行为的效力取决于被代理人的追认与否。
(3)无权代理:越权代理中的代理人可能没有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消灭。
三、越权代理的法律后果1. 无权代理人承担的责任(1)对被代理人的责任:无权代理人对其超越代理权限所实施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返还所收到的利益、赔偿被代理人因此遭受的损失等。
(2)对第三人的责任:无权代理人对其超越代理权限所实施的行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返还所收到的利益、赔偿第三人因此遭受的损失等。
2. 被代理人的责任(1)追认权:被代理人有权对无权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所实施的行为进行追认。
一旦被代理人追认,无权代理行为转化为有权代理行为,被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不追认的法律后果:被代理人未对无权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所实施的行为进行追认,则该行为对被代理人不产生法律效力。
在此情况下,被代理人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3. 第三人的责任(1)善意第三人的责任:善意第三人是指不知情且无过错地与无权代理人进行交易的第三人。
组织行为学案例分析
组织行为学案例分析班级:2012级周末班第三小组:李力、韩章、黄琼玲、韩曦、肖君、程潇、黄艾、龚鹏、方晓、盛瓅、蒋雯、冯卫、谢薇薇、李晶、陈明霞、王涛、李俊一、案例简介建达公司是一家大型的建材公司,史峰是该公司的新任CEO。
上任伊始,针对公司内部管理混乱、销售人员利用管理漏洞侵占公司利益等问题,新任CEO即制定了一套新的管理制度,以规范公司内部流程。
但是,在建达公司逐步走向管理规范化的同时,内部新的矛盾亦慢慢凸显出来。
高飞是华东区资历最老的销售经理之一,几乎每年都是该区的销售冠军。
05年,他为公司拿到了华东区最大的一笔销售订单,极大地鼓舞了低沉已久的团队士气,但同时也违背了公司新的销售管理制度,超越了公司所授予的权限。
作为CEO,史峰认为,该行为是对新制度的公然挑衅,为了确保管理制度的贯彻实施,他主张开除高飞。
但是华东区的总经理丁衡远,以及人力资源总监许信华都反对这样做,丁衡远更是表明会和高飞同进退。
史峰该如何处理,是否开除高飞?该案例集中体现了公司高层管理者的刚性管理与职能部门现实情况的冲突。
使得史总陷入了管则公司僵化,放则管理混乱的两难境地。
二、对该案例的分析1,针对该案例中核心事件——高飞越权签单事件的分析该事件的发生是建达公司管理问题走向公开矛盾的爆发。
围绕该事件的几个人物其身上的问题,我们先分别展开定性分析:当事人高飞的问题虽然高飞从业绩上大大有功于公司,当奖;从管理制度上面,高飞是违背了明文规定,当罚。
然而高飞的行为是征得其直接上级——丁衡远的授意的,因此这就牵扯到对事件的另一个主角的分析:丁衡远的问题高飞越权签单了,但是在高飞为争取订单而提出超过权限的折扣申请时,高飞事前电话请示公司上级,丁衡远实际上是知情且支持的。
出现违背规定签单,实际上是丁衡远在整个事件中做主并决策影响的。
因此,对违规处罚,应该由丁衡远这个上级承担主要责任,作为下属执行者的高飞应该负小部分责任。
然而宣布执行处罚的是不是直接就是史峰呢,我们再来针对主要人物——史峰展开分析:史峰的问题从上图中可以看出,史峰直接管理的是总公司部门经理及各分公司总经理,而高飞的直接上级是丁衡远。
行政法学经典案例分析
1.郝某经所在区工商局批准开办了一家文化用品商店,一日郝某所在地工商所人员康某来到郝某的店里,要拿几本书回去看,郝某不让。
康某说:"有人举报你的店里卖淫秽书籍,要对你罚款,你现在交罚款。
"郝某说:"我的店从来没有卖过那种东西,不信你可以查。
" 康某说:"我不用查,你如果不交罚款,我就封你的店。
"郝某无奈当即交了1000 元罚款(注:康某的罚款行为,不是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工商所名义作出的)。
郝某对此向有关机关申请复议,康某又与复议人员赵某串通捏造郝某卖淫秽书籍事实,复议机关维持原来的罚款决定,又作出吊销郝某营业执照的决定。
郝某到处无人帮助解决,两个月后,复议机关认为此案证据不足,经调查确认处罚决定是错误的,随即作出撤销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和罚款决定,并对赵某与康某给予了行政处分。
郝某对此先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但郝某对赔偿义务机关决定给予赔偿的数额不服,遂向本区人民法院作出申请国家赔偿决定。
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在审理中,经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①由赔偿义务机关报赔偿返还 1000 元罚款;②赔偿吊销营业执照期间租房、水电等必要的开支2500 元;③按正常营业收入的30%赔偿因吊销营业执照期间不能经营所造成的损失1500 元。
现问:(1)郝某对1000 元的罚款不服申请复议的机关是哪个机关?(2)设郝某突然死亡,可由谁来申请行政复议?(3)复议机关向郝霜收取复议费用200元,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4)本安中郝某所受到的损害,应以谁为赔偿义务机关?(5)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处理方式与结果是否正确?(6)康某与赵某对郝的损害应承担什么责任?答案:(1)市工商局为复议机关。
(2)郝某的近亲属可提起复议申请。
(3)于法无据。
因为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不得向复议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4)应以区工商局与市工商局为赔偿义务机关。
(5)处理方式正确,但处理结果的第三项内容存有错误。
越权代理 裁判案例
越权代理裁判案例
以下是一个关于越权代理的裁判案例:
案件背景:
甲公司是一家合法的金融公司,乙公司是一家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张三是乙公司的监事。
由于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行职务,张三暂时掌握了乙公司的公章。
乙公司名下有一套价值6000万的房产。
甲公司与张三之间存在债权债务纠纷,张三的全部债务约1亿元。
甲公司为了保障自己的债权,要求张三提供抵押。
张三使用乙公司的公章与甲公司签订了抵押合同,将乙公司名下的房产抵押给甲公司。
合同约定,如果张三无法偿还债务,甲公司对该房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合同签订后,张三与甲公司的工作人员一并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权登记。
案件分析:
在这个案例中,身为监事的张三将公司的全部资产抵押出去,担保自己的个人债务,这种行为属于越权代表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504条的规定,法定代表人等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发生效力。
在这个案例中,甲公司作为相对人,并不知道张三超越权限的行为,因此该代表行为有效,抵押合同对乙公司发生效力。
案件结论:
根据《民法典》第504条的规定,越权代理行为只有在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情况下才无效。
在这个案例中,甲公司并不知道张三超越权限的行为,因此抵押合同有效,甲公司有权在张三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对该房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以上案例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可能因案情不同而有所差异,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获取帮助。
合同编10大经典案例
合同编10大经典案例案例一: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隐瞒瑕疵。
小王要卖房子给小李,在合同里把房子描述得完美无缺。
可住进去后,小李发现每逢下雨,卧室墙角就渗水。
小王之前明明知道这个问题,却没告诉小李。
这就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里,卖方有义务告知房屋存在的重大瑕疵。
就像你卖东西,不能把坏的说成好的蒙混过关呀,小李有权要求小王承担维修责任或者赔偿损失。
案例二:租赁合同中的擅自转租。
老张把自己的店面租给了小赵,合同里明确写着小赵不能转租。
结果小赵偷偷把店面转给了小孙,还多收了小孙一笔转让费。
老张发现后,那可气坏了。
这种擅自转租的行为在合同编里是不被允许的。
小赵没有遵守合同约定,老张有权解除和小赵的租赁合同,小孙也可能面临被赶出去的风险,小赵还得赔偿老张的损失呢,这就叫自作自受。
案例三:劳动合同中的竞业限制纠纷。
科技公司的员工小周掌握了公司很多核心技术机密。
他离职的时候,和公司签了竞业限制协议,规定他在离职后的一年内不能到竞争对手公司工作。
结果小周为了高薪,跑到了对头公司。
这科技公司就不乐意了,因为竞业限制协议是为了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
小周违反了这个协议,就得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公司支付违约金,这是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体现,不能吃着碗里的还看着锅里的呀。
案例四:借款合同中的利息过高。
老王急需钱周转,找了民间借贷的老孙借了一笔钱。
老孙在借款合同里写的利息高得吓人,年利率达到了30%。
按照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息是有上限的,老孙这么做就不合理了。
这种过高的利息约定在法院那里可能不会被全部支持,因为这可能变成一种变相的高利贷,会损害老王的利益,借款合同得在合法合理的利息范围内才行。
案例五:买卖合同中的货物质量不符。
服装厂的老板大刘向布料厂订购了一批高档布料,用来制作高端礼服。
合同里约定布料的各项质量标准。
结果收到的布料,颜色和质感都和约定的差很多。
这就不行了,在买卖合同里,货物必须符合约定的质量要求。
大刘有权拒绝接收这批布料,要求布料厂重新提供符合标准的布料,要是造成了大刘的其他损失,比如延误工期的损失,布料厂还得赔偿呢。
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的效力
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的效力【案例介绍】甲公司(被告)是一资金十分雄厚的大公司。
经乙公司(原告)请求,被告与原告共同签订了一份联合开发某一新产品的协议。
该协议规定由被告出资500万元人民币,原告出资200万元人民币,并出资价值200万元人民币的土地使用权。
签订协议时,双方对该产品的市场效益均看好。
协议签订后,原告平整了土地,兴建了厂房。
当他们去函催被告将其应出资的500万人民币到位时,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更换了。
新上任的公司董事长认为该项目不能进行,理由是:被告与原告合作开发新产品一事没有经过公司股东会同意,按被告的章程规定,凡400万元以上投资应当由股东大会批准,所以,前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原告签订的合同是“越权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后原告派人查阅了被告章程,的确有此规定。
为此原告想不通,因为它们认为被告是一实力十分雄厚的大公司,区区500万还要股东会批准是他们没有想到的。
如果该合同无效,该公司将承担巨大损失。
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履行双方签订的合同。
【几种观点】1、原、被告协商一致订立的合同有效成立,被告应当履行,不能以内部章程的约定对抗依法成立的合同。
2、双方订立的合同有效。
本案被告是一家资金雄厚的大公司,原告完全有理由相信其履行合同的能力,所以不可能知道被告原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已越权,故合同有效。
3、原、被告订立的合同无效。
因为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对外投资计划决议须经权力机构讨论通过,所以被告可以以原法定代表人的越权行为无效为由不履行合同。
【评析意见】本案争议的解决,涉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的效力的认定。
按照各国法律规定,法人组织应当根据不违背法律的法人组织章程建立,其经营范围应当由国家依法给予核准。
法人组织的行为通过其法定代表人进行。
例如,按照我国现行公司法,依据有关国家管理机关核准的公司章程建立的公司,应当通过股东大会产生董事会和法人代表董事长,董事长代表公司在其经营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
越权经营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越权经营,是指企业或者其工作人员在经营活动中,超越其法定权限或者授权范围,进行超出其职责范围的经营行为。
在市场经济中,越权经营现象时有发生,不仅损害了企业自身利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影响了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越权经营的法律后果,以期为企业和相关从业人员提供法律参考。
二、越权经营的法律性质1. 违反合同法越权经营可能违反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越权经营往往涉及违反合同约定,损害合同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2. 违反公司法越权经营可能违反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越权经营可能构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
3. 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越权经营可能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如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旨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越权经营可能违反这些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越权经营的法律后果1. 民事责任(1)合同责任:越权经营可能构成合同违约,合同相对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
(2)侵权责任:越权经营可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如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侵权方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包括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
2. 行政责任(1)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可以对越权经营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如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2)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如查封、扣押等,以制止越权经营行为。
3. 刑事责任(1)职务侵占罪:如果越权经营涉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2)挪用资金罪:如果越权经营涉及挪用公司资金,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
案例4:下属越权怎么办?
案例4:下属越权怎么办?华夏酒店是中国海西地区商务型酒店内领先的酒店。
前两年酒店内部管理混乱,很多下属酒店营销员通过浑水摸鱼方式将酒店利润弄进了自己的腰包。
更糟糕的是,酒店营销员的中饱私囊扰乱了市场价格体系,破坏了华夏酒店的名声。
基于此,酒店董事会于2010年年底聘用了吴锋,希望借由新老总扭转酒店颓势。
吴锋原本是一家国际品牌酒店中国区的CFO,他不但有令人折服的财务经验,还是一个成熟老练的管理者。
这样的人选,对于管理稍显混乱的华夏酒店来说,是上佳人选。
吴锋上任以后,采取了一系列收权的措施,主要从人事和财务上对酒店管理进行了梳理。
比方说,他规定部门总监的单次资金使用权不能超过3,000元。
虽然对酒店进行了整顿,吴锋仍然忙得焦头烂额,而且各部门仍然屡屡发生违规现象。
“我不管,事情就做不好。
”吴锋无奈地发出了感叹,他认为华夏酒店的员工能力有问题,所以才需要自己事无巨细都一一过问。
但华夏酒店的员工不这样认为。
酒店上下,从部门总监到一般员工,都觉得自己在酒店里做不了主,没有工作的积极性。
酒店公关总监胡蔓就抱怨史总不相信她的专业能力,什么事情都要插一手。
那些公关稿,无论重要与否,史总都要亲自过目甚至动笔修改。
除了胡蔓之外,人力资源总监许信华也是一肚子的牢骚。
许信华是华夏酒店的元老,可一样觉得自己在老板身边只不过是一个做摆设的傀儡。
就拿招聘来说吧,有好几次招的都是部门经理以下的职务。
按酒店的规定,这类职级的薪资由其直接主管和人力资源总监共同决定。
可有好几次,吴锋突然过问起了这类人员的薪资,而且招呼都不打一个就把许信华和有关部门经理共同商定的薪资给重新调整了。
事实上,酒店里甚至已经流传着这样的说法:“什么事要是让吴锋盯上了,岂止是插手,他连胳膊肘都插进来了。
”当然了,吴锋的新政策对酒店的销售影响最大。
尤其从2011年开始,酒店总部给各个下属酒店都下了严格而又拔高的财务指标:除了营业额要达标以外,毛利率必须达到营业额的30%,税前利润达到营业额的20%。
投行案例学习(48)之01:越权审批
投行案例学习(48)之01:越权审批1、案例研习(48)小兵对拟上市企业的税收瑕疵问题做了总结,其中主要分为四种情形:①越权审批;②延期缴纳;③补缴税款;④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已经在他文中做了专题研究,不再赘述,该部分将对其他三种情形的案例与大家分享。
2、该种分类并非准确,只是为了大家理解方便而为,望周知。
【第一类:越权审批】一、海普瑞:深圳特区的政策根据《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税收政策若干问题的规定》(“深府[1988]232号”)第六条的规定,特区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均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深府[1988]232号文第八条的规定,对从事工业、农业、交通运输等生产性行业的特区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2001年3月,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第三检查分局根据上述规定,以《关于深圳市海普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复函》(深地税三发[2001]79号)同意公司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006年4月,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以《关于确认深圳市海普瑞药业有限公司获利年度的函》(深地税三函[2006]225号)确认公司第一个获利年度为2000年,同意公司自获利年度2000年起,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公司于2001年12月31日被深圳市科学技术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S2001095)。
根据深府[1988]232号文第八条的规定,属于基础工业和经深圳市人民政府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第六年至第八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2006年4月,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以《关于深圳市海普瑞药业有限公司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复函》(深地税三函[2006]206号),同意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期满后,从2005年度起,给予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超过代理权的判例
超过代理权的判例超过代理权的判例通常指的是代理人在执行委托人的职权时超出其授权范围,从而导致对第三方造成不利后果的法律案例。
以下是其中一些典型的判例案例:1. 《深圳市某企业代理超过职权案》案例概述:某企业委托A公司代理代表其进行采购活动,但A公司超越其代理职权,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私自签署合同并支付款项。
乙公司借此追讨未履行的合同款项。
法院判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代理人在代理过程中,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进行行动,但A公司未经授权签署合同且支付款项,已超过其代理权范围。
法院判决A公司应对私自签署合同所产生的纠纷承担全部责任。
2. 《某销售代表越权代理引发纠纷案》案例概述:某公司委托销售代表B为其销售产品,并告知其只能接受订单,并无权签署合同。
然而,B超越其代理权,私自签署了一份合同,导致公司供应商提出索赔要求。
法院判决:代理人的行为超出了其授权范围,因此公司对超越职权引发的任何后果不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销售代表B应对其过度代理行为造成的纠纷承担责任。
3. 《某律师代理诉讼超过职权案》案例概述:某律师C代表甲方进行诉讼,但在代理过程中,C私自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导致甲方得不到应得的赔偿。
法院判决:根据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代理人在代理过程中必须遵守职业道德。
C律师超越其代理权范围,单方面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已违反了其职业职责。
法院判决C律师应对违反职业责任造成的不良影响承担法律责任。
4. 《某银行代理超越职权案》案例概述:某客户委托D银行代理其投资股票,并且告知其可购买指定股票。
然而,D银行超越其授权,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代客户购买其他风险较高的股票,导致投资损失。
法院判决:银行作为代理人,应遵守代理职责,按照委托人的要求进行处理。
但D银行超越其职权,未经允许代购风险较高的股票,已超过其代理权范围。
法院判决D银行应对超越职权所导致的投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
以上案例展示了超越代理权引发的法律纠纷及相关法院的判决结果。
越权定价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引言价格是市场经济中不可或缺的元素,它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经济效益和消费者的利益。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有权自主定价,但同时也受到法律的约束。
越权定价,即企业超越其定价权限,擅自提高或降低商品价格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市场规则,也触犯了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越权定价的定义、表现形式、法律依据以及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越权定价的定义及表现形式1. 定义越权定价是指企业在其经营范围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调整商品价格的行为。
这种行为违反了国家价格政策和法律法规,扰乱了市场价格秩序。
2. 表现形式(1)擅自提高价格:企业在没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擅自提高商品价格,获取不正当利益。
(2)擅自降低价格:企业在没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擅自降低商品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3)价格欺诈:企业在销售过程中,以虚假的价格信息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权益。
(4)价格歧视:企业对同一商品在不同消费者之间实行不同的价格,损害公平竞争。
二、越权定价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法》是我国规范价格行为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二十条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政府定价的商品,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价格。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反垄断法》是我国反垄断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三十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定价权,损害消费者利益。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虚假的或者引人误解的价格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
”三、越权定价的法律后果1. 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对于越权定价的企业,价格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改正。
(2)没收违法所得:对于违法所得,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依法予以没收。
(3)罚款: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违法所得的数额,对越权定价的企业进行罚款。
2. 民事责任(1)赔偿损失:因越权定价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越权签订合同
(一)案件事实2013年5月30日、31日,长春农商银行与联讯证券、山东信托、旭光集团、新胜煤场等签订一系列协议,约定长春农商银行通过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委托联讯证券管理其资产,联讯证券委托山东信托向新胜煤场发放信托贷款,由旭光集团、自然人肖倩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13年5月30日,长春农商银行与衡水银行站前支行签订《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远期转让协议》,作出如下约定:A. 衡水银行站前支行在期限届满或条件成就之时受让长春农商银行在前述定向资产管理计划项下的收益权;B.衡水银行站前支行保证,无论前述资产管理计划及收益权是否存在瑕疵,均将无条件不可撤销地向长春农商银行支付收益权转让价款。
该《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远期转让协议》由衡水银行站前支行行长赵某在其办公室亲自用印签署,长春农商银行对签署过程进行了拍照留证。
长春农商银行在与衡水银行站前支行签约前,先行要求衡水银行对衡水银行站前支行的签约行为出具《授权书》,并在《授权书》中约定,若衡水银行站前支行无法履行收购收益权的义务,则收购义务由衡水银行承担。
该《授权书》由衡水银行副董事长李某在其办公室用印签署,李某在《授权书》上加盖了衡水银行公章及衡水银行法定代表人崔某名章,长春农商银行对签署过程进行了拍照留证。
2015年7月21日,《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远期转让协议》约定的收购条件成就,长春农商银行向衡水银行站前支行发函,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收购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
衡水银行站前支行未向其支付转让价款。
2015年7月27日,长春农商银行向衡水银行发函,要求其按《授权书》约定收购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
衡水银行未向其支付转让价款。
本案中,旭光集团、肖倩、衡水银行副董事长李某等因涉嫌伪造衡水银行、衡水银行站前支行公司印章进行合同诈骗被衡水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二)进入诉讼长春农商银行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衡水银行站前支行向其支付收益权转让价款,承担违约责任,衡水银行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越权案例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越权案例
原告正安县新州镇卫生院诉被告正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谭**不服行政处理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新州镇卫生院法定代表人骆**及委托代理人冯建学,被告正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代理人蔡*、黎*,第三人谭**及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正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未出席法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第三人谭明全于2015年2月1日向被告正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要求原告新州镇卫生院给其补缴社会保险费,被告调查后于2015年3月24日作出(2015)第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原告为第三人补办养老保险登记和缴纳养老保险费100770元,原告不服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予以撤销。
确认合同效力之诉的指导案例
确认合同效力之诉的指导案例案例一:“糊涂签名引发的效力之争”基本案情。
老张和老李是多年的老邻居。
有一天,老李拿着一份合同来找老张,说这是一个小投资项目,稳赚不赔,让老张也参与一下。
老张呢,年纪有点大了,眼神也不太好,老李就在旁边一个劲儿地说这个合同就是走个形式,没什么风险。
老张迷迷糊糊就签了名。
后来老张发现,这个合同里有很多条款对自己非常不利,而且投资的项目也根本不是老李说的那样。
老张觉得自己被骗了,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这份合同无效。
法院判决思路。
法院首先看这个合同的签订过程。
老张签字的时候明显是被误导了,老李没有如实告知合同的内容和风险。
法院认为,合同的订立应该建立在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基础上。
老张虽然签了字,但是他签字的时候并不是基于对合同内容的准确理解而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
所以,最后法院判定这份合同无效。
案例二:“越权代理签订的合同”基本案情。
小王是一家公司的普通员工,公司老板让他去和供应商谈一个原材料采购的初步意向,并且特别叮嘱只是初步谈谈,不要签合同。
结果小王到了供应商那儿,觉得对方给出的条件很不错,就擅自代表公司签了采购合同。
公司知道后,非常生气,就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这份合同无效,因为小王根本没有签订合同的授权。
法院判决思路。
法院审理的时候,查看了公司的授权文件,发现小王确实没有被授权签订合同。
供应商那边虽然觉得小王是公司的员工,以为他有这个权力,但这并不能改变小王越权代理的事实。
法院认为,在没有经过公司追认的情况下,这种越权代理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
所以最后判定这份采购合同无效,保护了公司的权益。
案例三:“违法内容的房屋租赁合同”基本案情。
小张有一套房子,他想把房子租出去赚点钱。
有个租客找到他,说想把房子租下来做一些小生意,但是这个生意是违法的赌博活动。
小张为了多赚点租金,就和租客签了租赁合同,还在合同里写了一些关于租客可以自由使用房屋的模糊条款,其实就是为了租客进行赌博活动提供方便。
越权行为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引言:在法治社会中,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依法行事。
越权行为,即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
本文将探讨越权行为的法律后果,旨在提醒广大组织和个人在行使职权或权利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一、越权行为的定义及类型1. 定义越权行为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行使权利过程中,超越法定权限,擅自作出决定、发布命令、实施行为等,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2. 类型(1)超越职权: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行使权利时,超出法定职责范围,擅自作出决定、发布命令、实施行为等。
(2)滥用职权: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行使权利时,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3)违法授权:指上级机关、领导人员违法向下级机关、下属人员授权,使其在无权范围内行使权力。
二、越权行为的法律后果1. 行政法律责任(1)撤销越权行为:对于越权行为,有权机关可以依法予以撤销,使被侵害的合法权益得到恢复。
(2)赔偿损失:越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追究行政责任:对于直接责任人员,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
2. 刑事法律责任(1)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等。
(2)刑事处罚:根据犯罪情节,依法给予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3. 民事法律责任(1)承担民事责任:越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赔偿损失:赔偿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4. 党纪责任(1)对党组织:对于越权行为的党组织,依据党纪处分规定,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党纪处分。
(2)对党员:对于直接责任党员,依据党纪处分规定,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党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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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某不服A市交通运输管理处行政处罚案案情介绍:甲某系某出租汽车公司司机。
2002年9月4日下午,甲某驾驶其出租汽车行至A市汽车站时,乘客乙某对甲某说要租乘出租车去A市的B村,甲某当即同意,并让乙某上车,但当甲某驾车行使一段路程之后,甲某却以他要去交手机话费为由强行将乙某赶下车。
第二天,乙某便向A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举报了甲某,并说明了时间、地点、出租汽车牌号以及甲某拒载的经过。
9月7日上午,A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向甲某发出《道路运输违章车辆中止运行通知书》,以举报待查为由,暂扣甲某的行驶证和出租车,并限令甲某在3日内前往A市交通运输管理处接受处罚。
当日下午,A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向甲某发出《道路运输违章处罚决定书》,以甲某拒载乘客,违反了A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甲某停业整顿30天的行政处罚。
甲某不服,遂于2002年9月10日向A市C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附带行政侵权赔偿请求。
甲某认为A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处罚决定缺乏事实依据,属于滥用职权行为,请求法院撤销该处罚决定,并赔偿其出租车停运期间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万元。
(注:A市是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
问题:地方政府规章能否设立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
答案及法理分析
答案:本案中,A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其越权设定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行为,违反了我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属于越权行为。
法理分析:我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60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报国务院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因为A市是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所以有制定地方政府规章的权力。
该市人民政府在制定并发布的《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中规定:“载客营运中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的,属拒载行为。
经营者无故拒载乘客,强行拉客或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的,客运管理部门可予以扣车,责令停业整顿30天,并可处以10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我们可以看出,A市人民政府在此规章中设定了罚款和停业整顿两种行政处罚。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9条至第14条明确地规定了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问题,其中第9条规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
第13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此外,我国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
的通知》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规章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超过上述限额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地方政府规章设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规定,可以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根据以上法律的规定,A市人民政府只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在本案中,由于当时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并没有关于出租车管理方面的具体规定,因此A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可以依法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但A市人民政府在该办法中却越权设定了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显然违反了我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