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老子思想中的辩证法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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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老子思想中的辩证法思想、老子辩证法思想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事物的运动变化思想

主要体现在老子的“道”所具有的功能方面。“道”是老子哲学的最高范畴, 老子认为事物的产生、运动和变化,都是“道”作用的结果。他说:“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万物负阴而抱阳,冲气以为和”(《老子》第四十章)。对这句话中的“一”、“二”、“三”的解释,可以这样认为:“道是宇宙的本体,原始就是一,故一亦可称为道。一与道并生,大道即大一,有一即有道,有道即有一。故既言’道生一’,又言‘道立于一’。道产生了天地,天地产生了阴气、阳气和气,三气产生了万物。”

(二)关于矛盾是普遍存在的观念

《老子》一书用了几十个概念来说明事物之间的矛盾及其对立。例如:有无、多少、大小、长短、轻重、高(上)、左右、前后、正反、静躁(动)、冈I」(坚)柔、强弱、祸福、荣辱、有余不足等等。老子用了如此多的概念去说明事物矛盾双方的对立关系,足见老子对事物的矛盾关系有着深刻的洞见。更重要的是

,老子不仅看

到了事物存在着矛盾的双方,而且对这种矛盾的关系进入了深入的阐述。老子对矛盾双方互相依存的关系进行了具体而形象的分析。

(三)老子辩证法思想的重要内容是关于矛盾转化的思想。

他认为事物矛盾双方的转化是一个普遍现象,是绝对的。他说:“唯之与阿,想去几何?善之与恶,相去何若?”老子这段话意思是说,是与非、善与恶相差不远,它们之间没有绝对的界限,是可以转化的。老子还列举了现实生活中的许多事实,以说明矛盾转化的普遍性和决定性。如他说:“个者不立,跨者不行;自见者不彰;自伐者无功;自衿者不长”。这句话的意思是说,翘起脚跟是不能长久站立的,跨越前进的人是走不远的;自以为是的人,反而不得彰显;自己夸耀的人,反而不得见功; 自我矜持的人反而不得长久。总之,老子对现实生活中的种种现实现象进行了抽象,对矛盾转化的普遍性作了很好的概括。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老子不仅认识到了矛盾的普遍性,还猜测到了在矛盾转化中的某些变化过程。如老子说:“合抱之木,生于毫末,九层之台,起于累土;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六十四章)在此老子以树木的生长变化,高台的修筑,千里的远行等等为例,说明了事物的变化时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不仅仅是数量的变化,还包含着一个逐渐的质变过程。老子还将矛盾转化的思想应用于人生,说明人应该如何处事。总之,老子运用矛盾转化的辨证观点,提出了一套处世哲学。不论我们如何去评价这一套处世哲学,都不能否认其中包含着丰富的辩证法思想。甚至由此我们可以体会到中国哲学的实践性。

、老子辩证法思想的特点

老子辩证法思想特点之一是,他提出了“反者道之动”的命题,指出了事物向相反的方面转化是一种合乎规律的运动。老子“反者道之动”的命题的完整意

思是这样的:“反者,道之动。弱者,道之用。”(四十章)在这里,“反”有两种含义:一是对立的含义;另一个是转化的含义。这两者都是“道”的运动。接着老子又说:“天下万物生于有,有生于无”。这就是说,宇宙万物也是通过它自身反面作用而产生出来的。由于老子的道是“非常道”,不能用一般的概念或语音来表达,因此为了表达“反者道之动”的命题,老子采用了“正言若反”(七十八章)的方式, 即论述正面的意思却用反话的形式去表现。老子辩证法思想的另一个特点是,

为矛盾双方在转化的过程中,是以“柔”的方面为主。为了更好地说明老子辩证法思想的这一点,我们需要从老子辩证法思想和《易传》辩证法思想的对比中去认识。

在先秦哲学史上,辩证法思想有两个完整的形态。这就是老子的辩证法思想和《易传》的辩证法思想。从整体上来看,老子的辩证法思想与《易传》的辩证法思想有很大区别。这就是,在事物对立面的相互转化过程中,对柔和刚这两对矛盾的两个方面,何者其决定作用,老子与《易传》的看法是完全不同的。老子强调的是柔弱方面的作用。为此他提出了一套以贵柔、守雌为特征的辩证法思想。而《易传》的辩证法思想则与老子的相反,它强调的是刚强的作用,提出了一套以自强不息为特点的辩证法思想。从认识论的角度来说,老子和《易传》都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价值。当然,也应该指出他们都带有一定的片面性。

三、老子辩证法思想的意义

在我们评论老子辩证法思想意义的时候,荀子曾经站在儒家的立场批评老子。说:“老子有见于拙,无见于信”,“有拙而无信,则贵贱不分”《荀子?天论》)。荀子的这番批评,从认识论的角度来说,他看到了老子看到的柔弱(拙)的作用;但从政治的角度来说,他则批评老子没有看得刚强(伸)的作用。荀子对老子辩证法思想的评论,可以从一个方面说明老子所提倡的贵柔、守雌的辩证法思想,只适合于处于柔弱地位的无权无势的平民阶级或隐士的需要;而不适合于在政治上已上升

“刚强”的地主阶级区别贵贱的需要。与老子的辩证法思想相比,《易传》则重视刚强,强调刚强在矛盾转化中的地位和作用,因而它更适合新兴地主阶级的需要从而得到提倡。那么我们可以进一步把《易传》对老子辩证法思想的这种扬弃,看作是先秦辩证法思想螺旋式上升的一个发展阶段。但这并不是说,《易传》的

辩证法思想没有片面性,它的片面性除前面我们已经指出的外,其明显之处还在于它把事物矛盾居于支配地位的一方规定为尊者、贵者,并力图用所谓调整的方法, 使尊者和贵者永远处于支配卑者、贱者的地位,如说:“天尊地卑,乾坤定矣。卑高以阵,贵贱位矣”(《系辞上》)。老子的辩证法思想与《易传》一样,都是人们

在一定历史阶段的认识成果,是中华民族认识发展史上的重要环节。它们对中华民族文化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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