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解除的适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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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解除的适用(一)

内容摘要:随着市场经济合同制度实施的深入,合同解除制度所引出来的一系列有关法律适用方面的问题也逐渐浮现在了大家的面前。《合同法》上只是列举了主要的合同解除的情形,并没有穷尽所有能使用合同解除的情况。因此有必要对各状态下合同解除的情形作概括性的规定。这样不但体现立法体系的完整性,而且更利于实际操作。本文着重论述了合同解除所适用的条件,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法定程序,合同解除权行使后的法律救济,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等……通过对本文的阅读,可以使您对合同解除制度的具体适用有一个更加清晰的了解!关键词:合同解除合同解除的适用合同解除的条件合同解除的程序

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生效后至全部合同义务履行完毕之前,由于发生了导致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情况,当事人双方依法达成协议,或单方依法行使解除权,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合同解除制度的产生、发展经历了合同法基本理念从合同自由到限制合同自由、强调合同正义的巨大转变。在这个转变过程中,合同解除制度已由罗马法上的合同绝对禁止解除发展为现代合同法上的一项基本制度。作为为一项重要的合同制度,过去我们在合同解除制度的立法上存在规范简单、分类不明、用语不严等弊端。这些弊端曾一方面导致了当事人滥用解除权,另一方面又导致了法院在审判案件中主动干预合同解除。新的《合同法》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在九十三条至九十八条因此作了具体规定。新的规定对解除的条件规定得更为科学、具体,并引入了解除权的消灭等内容。本文拟对合同解除适用的有关问题浅述如下:

一、合同解除的条件

根据合同解除的不同原因,合同解除的条件可分为协议解除条件、约定解除条件和法定解除条件。

(一)协议解除的适用条件

《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对此作出了规定。根据“合同自由”、“意思自治”原则,协议解除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自己决定,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解除后财产的处理方法,以彻底终止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在适用协议解除时,要注意一些禁止性条件,即解除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否则,解除协议无效,当事人仍要按原合同履行义务。

(二)约定解除的适用条件

《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这是《合同法》对原有约定解除规定的进一步完善,可以简单地说,约定解除是当事人按合同约定的解除权解除合同。

当事人对解除权的约定,一般称为解约条款,既可以是在订立合同之时约定,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另行约定。解除权既可以保留给一方,也可以保留给当事人双方。尽管条文上指明是一方,但应解释为任意一方,即双方均可享有,但解除权本身是属于形成权,行使时并不需要对方的同意,因而从这层意义上说,解除权只能是合同当事人一方单方面享有。在法国,解约条款可以专为债务人而设定,称为“反悔条款”,即债务人可以在履行义务和赔偿对方损失而解除合同之间选择。如果选择解除合同,则必须向债权人赔偿事先确定的金额。当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享有反悔权时,并不意味着对方当事人也同时享有这一权利。

“解除合同的条件”,实际是指解除权的发生条件,这与第四十五条所说的“解除条件”不是同一意思,后者实际是指对合同效力的解除条件,当这一条件成就时,合同自动解除。而解除权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也可以不解除合同。

约定解除权在适用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第一,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时间必须在合同成立以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第二,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行使解除权的条件已经成就;第三,约定解除的内容以及行使方式必须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以上三个条件

必须全部具备,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才能产生消灭合同权利义务的效果。

(三)法定解除的适用条件

法定解除条件是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它是一种单方行使解除权的解除方式。法定解除权的行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第一,必须在合同成立以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第二,必须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一是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例如重大的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等)或者突发的社会事件(如战争),不可抗力往往导致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从而引起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因此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二是预期违约。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的违约,分为明示的预期违约和默示的预期违约两种。明示的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向另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默示的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虽然没有明确表示不履行债务,但以自己的行为或现状表明其将不会或不能履行债务。这种情形下行使解除权,由于判断对方是否预期违约具有很大主观性,因此,应该在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方将不履行合同的情况下,才能行使解除权。三是根本违约。《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引入了根本违约这一制度,非违约方只有在违约方构成根本违约时才有权解除合同。根本违约是指,违约的后果已经妨害了合同目的实现,包括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仍不履行和一般违约但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两种情形。完全不履行构成根本违约,在瑕疵履行中采取修理、更换方式仍达不到合同目的的构成根本违约;迟延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在合同履行期内仍未履行,构成根本违约;部分履行妨害合同目标的实现,构成根本违约。由于一方的根本违约行为会严重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的利益,因此法律上规定另一方当事人享有合同解除权,这种解除权的行使可以不经催告。四是情势变更。当合同有效成立后,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非不可抗力造成的客观情况的巨大变化,致使合同订立的基础丧失,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根本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选择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法》对此未作规定,但遇到此类情况,可适用《合同法》第五条的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五是因法律规定其他解除情形。《合同法》上只是列举了主要的法定解除的情形,并没有穷尽所有能使用法定解除的情况。因此有必要对各违约状态下合同解除的情形作概括性的规定。这样不但体现立法体系的完整性,而且更利于实际操作。

二、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法定程序

前述约定解除或法定解除的条件成就之后,合同并不当然解除。合同当事人还需要按照一定的法定程序,行使合同解除权。

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对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程序做了明确的规定,当约定解除或法定解除的条件成就,一方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不必与对方协商,也不必经对方同意,只要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便告解除,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便告终止。

合同的解除权属于形成权,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权行使的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怠于行使的,解除权消灭,比如当事人约定出现某种情形,可以在30天内行使解除权。那么在合同约定的事由出现30天后,当事人不能再要求解除合同,必须继续履行。当事人没有约定或是法律也没有规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非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当事人或者违约一方的当事人为明确自己的义务是否还需要继续履行,可以催告对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对方即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在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不行使解除的,该权利消灭,合同关系继续存在,当事人仍然要按合同履行义务。

三、合同解除权行使后的法律救济

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通知对方解除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便告解除。为了限制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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