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解除的适用(一)

合集下载

合同法律案例_总则(3篇)

合同法律案例_总则(3篇)

第1篇一、引言合同法律案例是合同法实践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可以揭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规则和适用范围,为合同纠纷的解决提供参考。

本总则旨在总结合同法律案例的常见类型、处理原则和适用法律,为合同纠纷的预防和处理提供指导。

二、合同法律案例类型1. 合同成立纠纷案例这类案例主要涉及合同的订立、主体资格、意思表示、形式要件等方面。

例如,因一方当事人主体资格不符、意思表示不真实、合同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等原因导致合同无效或可撤销。

2. 合同效力纠纷案例这类案例主要涉及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终止等方面。

例如,因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合同解除、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终止等。

3. 合同履行纠纷案例这类案例主要涉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责任、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等方面。

例如,因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导致违约、因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不符合约定导致纠纷等。

4. 合同解释纠纷案例这类案例主要涉及合同条款的解释、合同目的的确定等方面。

例如,因对合同条款理解不一致导致纠纷、因合同目的不明导致纠纷等。

5. 合同争议解决纠纷案例这类案例主要涉及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仲裁、诉讼等方面。

例如,因当事人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导致纠纷、因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执行困难导致纠纷等。

三、合同法律案例处理原则1. 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合同纠纷的处理应当遵循法律规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2. 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

3. 公平原则合同纠纷的处理应当公平合理,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4. 司法独立原则法院在处理合同纠纷时,应当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外界干预。

四、合同法律案例适用法律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处理合同纠纷的基本法律依据,规定了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内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是合同法的重要补充,规定了合同法未能涵盖的合同类型、合同条款解释、合同责任等内容。

论合同的单方解除

论合同的单方解除

LegaI Sys t em A nd Soci et yf叁垒!圭塾垒竺!竺!型圭!。

蠡——圈圃困■谂合同的单方解除杨成良薛平智摘要合同的单方解除并非合同解除的常态现象,因此,法律从实体到程序都应给予相对严格的规范。

本文从合同解除的概念阐明入手,分析了合同解除的类型,并就合同单方解除应当具备的条件和应当遵循的程序从法律规定到学理观点进行了全面的分析论证。

关键词合同类型合同解除解除权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341-03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没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一经成立生效便对当事人产生相应的拘束力,当事人以诚信之要求应恪守诺言,自觉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以实现其订约之目的。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时会出现一些特殊情况,即在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全部履行以前,由于主客观方面的原因,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宜履行的情形时有发生,甚至由于当事人一方严重违反合同义务,造成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的情况也不在少数。

如果在这种情况下依然坚持合同实际履行的原则,不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的保护,也有悖于合同立法的主旨。

因此,确立合同解除制度,赋予合同当事人合同解除权,既是法律公平、正义价值之所在,也是平衡合同当事人利益的必然要求。

我国《合同法》第93、94、95、96条规定了合同解除制度的基本内容,但对这些内容规定及其理解学理上存在着一定的分歧,特别是合同的单方解除问题。

本文在研习众多学者观点的基础上,结合国外立法及我国合同法之规定,运用民法之基本原理对此问题略述己见,以期对合同解除制度之理解和完善有所帮助。

一、合同的解除概述“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而尚未全部履行前,当事人基于协商、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一种法律行为”。

o虽然学界对合同的解除有不同的认识,如,“合同的解除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解除包括协议解除、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狭义的合同解除并不包括协议解除”。

法律案例冲突分析(3篇)

法律案例冲突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合同纠纷案件数量逐年增加。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合同法与民法典中关于合同解除的规定存在冲突,导致法官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时难以作出准确判断。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合同纠纷案件的案例分析,探讨合同法与民法典中关于合同解除的规定冲突,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

二、案例介绍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甲公司委托乙公司承建某住宅小区项目。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按照约定完成了施工任务。

但在项目竣工验收阶段,甲公司发现乙公司施工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小区的居住环境。

甲公司遂要求乙公司进行整改,但乙公司以种种理由推脱,拒绝承担相应责任。

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甲公司主张解除合同的理由成立,但合同法与民法典中关于合同解除的规定存在冲突,导致判决存在争议。

三、合同法与民法典中关于合同解除的规定冲突1. 合同法规定《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一)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合同无法履行;(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 民法典规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 冲突分析(1)合同法与民法典关于合同解除的情形存在差异。

合同法列举了四种合同解除情形,而民法典列举了五种合同解除情形,其中民法典新增了“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这一解除情形。

《民法典》关于合同解除的6个法律要点

《民法典》关于合同解除的6个法律要点

《民法典》关于合同解除的6个法律要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64条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当事人来法院打官司要求解除合同的案件明显增多。

本期结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为大家系统讲一讲合同解除的相关法律问题及风险防控。

1.合同解除的概念合同解除是指合同关系成立以后,当具备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的一种行为。

2.合同解除的种类(一)约定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合同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

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因此,约定解除包括协议解除和约定解除权两种情况。

协议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时,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解除合同,从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

协议解除是在合同成立以后通过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因此又称为事后解除。

例如:A与B约定双方合作购买预售商品房一套,首付款双方各出资50%,贷款双方各承担50%。

交房后A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要求B退还已支付的款项。

后A与B协商解除合同,B返还A已支付款项八万元。

此种情况即属于双方协商解除合同。

约定解除权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合同成立以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由当事人一方在某种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享有解除权,并可以通过行使合同解除权使合同关系消灭。

例如:冯某与某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约定冯某承包某村委会大棚一个,村委会不能及时提供大棚或所提供的大棚不符合使用条件,严重影响冯某正常使用的,冯某有权解除合同。

后村委会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交付大棚,冯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承包合同。

村委会逾期交付大棚的行为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冯某作为守约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此种情况冯某享有约定解除权。

(二)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法定的解除权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

新劳动法合同中的解除规定

新劳动法合同中的解除规定

新劳动法合同中的解除规定新劳动法合同中的解除规定(精选篇1)劳动法(labour law),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它是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法律部门;它是从民法中分离出来的法律部门;是一种独立的法律部门。

这些法律条文规管工会、雇主及雇员的关系,并保障各方面的权利及义务。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案例法律适用错误(3篇)

案例法律适用错误(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18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李某将位于某市某区的房屋出租给张某,租赁期限为两年。

合同签订后,张某向李某支付了租金及押金共计人民币10万元。

2019年6月1日,张某因工作原因需要搬离该房屋,经与李某协商,李某同意张某提前解除租赁合同。

但李某以张某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提前解除合同的违约金为由,拒绝退还张某的押金。

张某遂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返还押金。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15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李某退还张某押金人民币10万元。

二、法律适用错误分析(一)合同解除的法律适用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认为,张某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经对方同意,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中,张某因工作原因需要搬离该房屋,属于不可抗力因素,符合合同解除的条件。

因此,法院在判决书中适用法律错误。

(二)违约金的法律适用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认为,张某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提前解除合同的违约金,李某有权拒绝退还押金。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数额。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减少。

”本案中,张某提前解除合同,并未给李某造成实际损失,因此,李某要求张某支付违约金的主张无法律依据。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适用法律错误。

(三)押金的法律适用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认为,李某有权拒绝退还押金。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合同解除权564条

合同解除权564条

合同解除权564条合同解除权作为法律领域中重要的概念和制度之一,涉及到合同当事人在特定情形下解除合同的权利与义务。

本文将详细探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64条关于合同解除的规定及其适用条件、程序以及相关法律问题。

一、合同解除权是指在特定情形下,合同当事人依法解除合同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64条对合同解除权作出了明确规定,以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合同交易的正常秩序。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否则可能会产生法律责任。

二、合同解除的适用条件严重违约当一方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严重违约行为,例如无故拖欠支付、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等情形,且该违约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或者给对方造成重大损失时,对方有权解除合同。

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归责于一方的原因,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且经过协商或者合理期限内未能达成解决方案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协商解除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根据合同的具体约定,当事人可以在约定的其他解除情形下行使合同解除权。

例如,双方约定的特定违约条件或者解除条件。

三、合同解除的程序与效果解除通知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并明确解除合同的原因和依据。

通知应当包括解除的时间、方式等重要信息,确保对方能够及时了解和准备应对。

法律后果合同解除后,各方应按照合同解除时已经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处理已经履行或者待履行的义务。

解除合同后,原则上双方应当恢复到解除前的状态,除非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规定。

赔偿责任如果合同解除是因为对方的严重违约行为导致的,解除合同的一方可能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的计算和范围应当根据实际损失情况进行合理界定。

四、合同解除的法律问题与争议解除条件的界定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效行为。

在行使合同解除权前,应当详细分析合同条款和具体事实,判断是否符合解除条件。

损害赔偿的计算解除合同后,如需向对方主张损害赔偿,需合理计算和界定实际损失的范围和金额。

违约方合同解除权之适用

违约方合同解除权之适用

一、违约方申请合同解除的积极性作用(一)打破合同僵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的规定,如果违约方履行债务的费用过高或者根本无法履行,守约方还不愿意启用合同解除权,尤其是当守约方可以从违约方处得到巨大利益时更不能寄希望于守约方主动解除合同,此时违约方可以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

在市场交易中,若合同履行陷入困境,合同继续存在下去会给合同各方增加负担,如此长期放任合同处于一个无法履行又不被解除的状态,僵尸般地占用市场资源,在使交易效率下降的同时又是对资源的浪费[1]。

由此,在违约方盼望解除合同而无法解除、守约方有解除权却不行使权利的情况下,赋予违约方合同解除权,对打破合同僵局,使当事人尽快从僵尸合同中解脱是十分必要的。

(二)平衡当事人利益“新宇公司与冯玉梅商铺买卖合同纠纷案”裁判书中指出,违约行为的一方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没有违约行为的另一方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当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力、物力超过合同双方基于合同履行所能获得的利益,合同已不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时,为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可以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但必须由违约方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2]。

由此可见,司法实践中法院认为守约方要求合同继续履行的这一目的已经不可能实现时,应本着公平正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从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出发,判决同意违约方解除合同。

虽然传统观念通常将违约视为不道德的行为,但是社会经济发展是复杂多样的,在特定的情况下,即便不认可违约方解除合同,也很难保证合同保持着良好的存续状态,甚至反而会在复杂多变的形势下破坏正常的合同秩序。

因此,当合同出现僵局,违约方显然已经无法再履行合同时,守约方仍拒绝解除合同,导致对方的损失不断增加,这对于违约方来说不公平,也不符合合同的基本精神。

因此,民法典应兼顾双方合法权益。

譬如,“李梦铭、成都市中顺城投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3],违约方李梦铭因不具备购房资格,导致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而守约方不同意解除合同,并利用有利地位要求违约方根据协议赔偿高额违约金,遂违约方诉请法院请求解除合同。

合同法情势变更法律规定(3篇)

合同法情势变更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合同法作为我国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规范合同关系、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不可预见的情况,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或者履行合同的成本显著增加。

为了平衡合同当事人的利益,我国《合同法》设立了情势变更制度,以应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情势变更。

本文将从情势变更的定义、适用条件、法律效果等方面对合同法情势变更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情势变更的定义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的基础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履行合同的成本显著增加,从而影响合同履行。

三、情势变更的适用条件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情势变更的适用条件如下:1. 情势变更具有不可预见性:合同成立时,双方当事人无法预见情势变更的发生。

2. 情势变更具有不可抗力性:情势变更的发生属于不可抗力范畴,即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社会事件等。

3. 情势变更具有不可归责性:情势变更的发生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责任。

4. 情势变更具有重大性:情势变更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履行合同的成本显著增加。

5. 情势变更具有持续性:情势变更具有持续影响,不是暂时性的。

四、情势变更的法律效果1. 合同解除:在满足情势变更适用条件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解除合同。

2. 合同变更: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合同内容,以适应情势变更的情况。

3. 损害赔偿:因情势变更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履行成本增加的,受损方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4. 违约责任免除:在情势变更的情况下,当事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五、情势变更的司法实践在司法实践中,情势变更的认定主要考虑以下因素:1. 情势变更的发生是否具有不可预见性、不可抗力性、不可归责性。

2. 情势变更是否具有重大性、持续性。

3. 情势变更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

4. 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行为是否合理。

5. 合同履行情况及损失程度。

法院关于合同解除权三个月异议期的理解与适用

法院关于合同解除权三个月异议期的理解与适用

法院关于合同解除权三个月异议期的理解与适用一、上海高院2011年的民事适用法律问答:当事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或法定三个月的异议期内对另一方当事人的合同解除或债务抵销提出异议的,是否意味着合同解除或债务抵销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解除或债务抵销有异议,但在约定的或法定三个月异议期经过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我们认为,在适用该条规定时,提出合同解除或债务抵销的一方当事人必须首先具备合同法第九十六条及九十九条关于合同解除及债务抵销的条件,即必须具备合同约定解除权或法定解除权,或互负到期债务,且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前提;其次应当以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通知对方当事人。

若具备上述条件,另一方当事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或法定三个月的异议期内对合同解除或债务抵销提出异议的,则意味着合同解除或债务抵销成立。

若一方当事人并不具备解除合同或抵销债权的条件的,则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理解与适用的请示的答复(2013年6月4日法研〔2013〕79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浙高法〔2012〕331号关于如何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当事人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通知对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必须具备合同法第九十三条或者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才能发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

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一方当事人在《合同法解释(二)》施行前已依法通知对方当事人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在《合同法解释(二)》施行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答复下发之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不适用本款规定。

此复三、解读《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理解与适用的请示的答复》作者:陈龙业(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原载:《民事法律文件解读》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如何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第24条的问题,请示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分析题法律民法(3篇)

案例分析题法律民法(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乙二人系邻居,甲因工作调动,欲将位于某市某小区的一套房屋出售,乙有意购买。

双方于2020年3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房屋以人民币1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乙支付定金10万元。

合同签订后,乙按照约定支付了定金。

但甲因故未能按时将房屋过户给乙。

2020年4月15日,甲通知乙,由于甲本人原因,无法按时过户,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乙已支付的定金。

乙不同意解除合同,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2. 甲是否有权解除合同?3. 若合同解除,甲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三、案例分析(一)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合法,合同形式也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

(二)甲是否有权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甲因个人原因未能按时过户,并非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也不属于上述法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甲无权解除合同。

(三)若合同解除,甲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未能按时过户,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同自治的法律规定(3篇)

合同自治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合同自治是现代市场经济中的一种基本法律原则,它强调合同当事人应当自主决定合同内容,包括合同成立、合同条款、合同解释等方面。

合同自治原则体现了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和契约精神,有助于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交易的顺利进行。

本文将从合同自治的法律规定、合同自治的适用范围、合同自治的例外情形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合同自治的法律规定1. 合同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这一规定体现了合同自治的基本要求。

合同成立应当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对方订立合同。

此外,合同成立还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

2. 合同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约定合同的内容,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这一规定表明,合同当事人有权自主约定合同条款,但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条款应当明确、具体,以便于履行和争议解决。

3. 合同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上下文以及合同的目的、习惯和交易习惯等因素确定。

”这一规定体现了合同自治原则在合同解释方面的适用。

合同当事人应当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进行解释,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 合同变更和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八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些规定赋予了合同当事人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权利,体现了合同自治原则。

三、合同自治的适用范围1. 合同类型合同自治原则适用于各类合同,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技术合同、运输合同等。

试论合同解除效力之恢复原状义务

试论合同解除效力之恢复原状义务

试论合同解除效力之恢复原状义务试论合同解除效力之恢复原状义务论文摘要合同解除的效力之一是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恢复原状的义务。

对于恢复原状义务的性质,范围以及与原债务的关系,在理论上一直有着很大争议。

关于恢复原状请求权的性质、内容的理解不同,将使得标的物灭失的风险的认定、请求权的排他力等一系列对于合同主体权利义务有很大影响的问题有不同的处理办法。

一、恢复原状义务的发生恢复原状义务是合同解除所发生的效果之一,由于合同的解除,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恢复原状义务,恢复原状的实现就取决于这种义务的履行。

恢复原状义务的发生同时还要求债务已有履行。

根据大陆法系和德国法的传统理论,合同解除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这意味着合同一经解除,依据该合同在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给付义务自始无效。

如果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合同解除前已经部分履行,则此时由于作为债权人保留该给付基础的合同自始无效,受领给付的一方须向给付人返还给付,此时便产生给付方的恢复原状请求权。

在合同尚未履行时,合同解除后当事人之间当然恢复原状,从而无从产生恢复原状的义务。

(解“除)其结果债务尚未履行者,因解除权仅使债务溯及的消灭,不发生原状回复之义务。

”我国《合同法》第97条中段规定:“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

”二、恢复原状义务的性质(一)解除效果的理论构成目前关于解除的法律效果在学理上主要有四种学说,即直接效果说、间接效果说,折中说和清算说。

依据该四种学说,对于恢复原状义务的性质也有着不同理解。

直接效果说认为,解除后合同溯及既往地归于消灭,尚未履行的债务无需再履行,已经履行的部分发生返还请求权。

依据该说,在给付是有体物的情形,返还请求权的性质又因是否承认物权行为独立性和无因性而有所区别。

在前者的情形,该请求权为原物返还请求权,具有物权效力。

但在不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的情况下,该请求权不具有物权性质。

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法定解除权

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法定解除权

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法定解除权甲方(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就商品(服务)交易达成以下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为明确双方在合同解除方面的权利与义务,特制定此合同协议。

一、合同目的及内容双方同意通过分期付款的方式,由乙方购买甲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

合同内容应包括商品(服务)的种类、数量、质量、价格、付款方式及期限等条款。

二、分期付款的约定(一)乙方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完成分期付款。

具体分期款项、付款期限及付款方式详见合同附件。

(二)若乙方未按时足额支付分期款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支付所有未付款项,并追究违约责任。

三、合同解除权的约定(一)法定解除权情形1. 若乙方在履行合同中存在根本违约行为,甲方有权依法解除本合同。

2. 若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双方均有权解除合同。

3. 其他法定解除权的情形,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二)合同解除的程序和后果1. 合同解除应当遵循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的相关程序。

2.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部分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部分,根据实际履行情况,可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等。

3. 双方应就合同解除后的结算、退货、退款等事宜进行协商并达成书面协议。

四、违约责任(一)若甲方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合同解除,应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二)若乙方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合同解除,除承担违约责任外,甲方已收取的款项在扣除实际损失后予以退还。

五、其他条款(一)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三)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合同中的条款如与法律、法规、规章等相抵触,应以法律、法规、规章等为准。

六、附则本合同中所涉及的术语和名词定义如下:____________。

《合同法解释(一)》第十二条(3篇)

《合同法解释(一)》第十二条(3篇)

第1篇《合同法解释(一)》第十二条主要针对合同成立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该条款明确了合同成立的要件、合同成立的推定以及合同成立的特殊情况。

以下是对该条款的详细解读。

一、合同成立的要件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合同成立的要件包括:1. 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意思表示一致是合同成立的核心要件。

2. 合同内容具体明确:合同内容应当具体、明确,能够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3. 合同形式合法:合同形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当事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订立合同。

4. 合同主体合法:合同当事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合同成立的推定《合同法解释(一)》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了合同成立的推定。

当以下情形出现时,可以推定合同已经成立:1. 当事人签订书面合同,且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的;2. 当事人之间有口头约定,且有证据证明该约定存在的;3. 当事人之间有其他形式的约定,且有证据证明该约定存在的。

三、合同成立的特殊情况《合同法解释(一)》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了合同成立的特殊情况:1. 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未明确约定生效条件,但根据合同性质、交易习惯或者当事人意思表示,可以推定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2. 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约定生效条件,但该条件无法实现或者不合理的,合同自当事人一方提出解除或者变更合同之日起失效;3. 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约定生效条件,但该条件已经实现或者已经无法实现的,合同自条件实现或者无法实现之日起生效。

四、合同成立的证据《合同法解释(一)》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了合同成立的证据:1. 书面合同:当事人之间签订的书面合同是证明合同成立的直接证据。

2. 口头约定: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口头约定,可以通过证人证言、录音、录像等证据证明。

3. 其他形式的约定: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其他形式的约定,可以通过证人证言、录音、录像等证据证明。

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八条-发包人的合同解除权

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八条-发包人的合同解除权

第八条发包人的合同解除权[司法解释原文]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发包人合同解除权的规定。

从法律上讲,合同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

本条主要是解释《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权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具体适用情形。

从审判实践上看,发包方在发包工程时处于优势地位,承包人为承揽工程竞争激烈;但随着合同履行,承包人进场施工后,发包人的优势地位也随之减弱。

解除合同对双方来讲,损失都很大,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都不希望解除合同。

解除不是合同履行的常态,应按照《合同法》规定,限制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而《合同法》关于法定解除的规定比较原则,结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除问题,应进一步明确解除权行使的具体情形,从而达到限制合同解除的目的。

本条规定了发包方解除合同的几种情形,虽然条文是对发包方解除权的界定,是从正面规定解除权行使的条件,但实际上是对发包方合同解除权的一种限制,故在审判实践中应严格掌握。

[理解与适用]一、关于合同解除的基本问题(一)、合同解除概念合同解除概念,在各法系学者间,向有分歧。

争议的焦点在于合同解除是否包括协议解除、约定解除。

大陆法系学说一般认为协议解除非以解除权存在为必要,协议解除是双方同意的行为,因而不属于合同解除范畴。

英美法系的合同解除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其狭义的合同解除相当于大陆法系的合同解除,是指当事人一方违反条件(在英国法上)或重大违约(在美国法上)时,对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使合同关系向将来消灭的现象。

英美法系把广义的合同解除称为消灭,它与合同消灭是同义语.这样,合同不仅可以由于违约解除,还可以由于双方协议、履行、合同落空而解除。

试论合同解除

试论合同解除

试论合同解除内容摘要:本文从合同解除的概述、合同解除权行使的先决条件、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法定程序、合同解除权行使后的法律救济、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的区别、合同解除的溯及力、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期限以及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八个方面作了论述,强调对合同解除要有正确的理解,要依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正确行使合同的解除权,在合同不应解除时,要及时行使法律救济方法。

要认识到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慎用合同解除。

试论合同解除当合同有效成立之后,由于主客观情况的变化,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如果再让合同继续发生法律效力,约束当事人双方,不但对其中一方甚至双方有害无益,有时还会阻碍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只有允许有关当事人解除合同,才会使局面改观。

笔者认为,设立合同解除这一制度重在给守约方的救济权,使其在对方违约的情况下,为了防止给其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而采取一种补救措施。

目的,首先在于防止损失扩大,维护自身利益;其次也防止一方当事人在对方违约后,滥用解除合同的权利。

限制权利滥用是次位的,只有先赋予了权利才谈得上限制权利。

一、合同解除的概述就一般情况而言,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自始或仅向将来归于消灭的行为,也是一种法律制度。

1合同解除具有如下四个特征:首先,解除的合同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合同。

合同只有在依法成立并生效后,才存在解除。

无效合同、可撤销的合同不存在合同的解除。

其次,合同解除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

合同一旦生效,即具有法律拘束力,非依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随意解除合同。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主要有协议解除、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三种形式。

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根据本条款的规定,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可以导致合同的解除,此种解除的情形称为协议解除。

该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解约协议的方式有哪些

解约协议的方式有哪些

解约协议的⽅式有哪些签订协议或者合同后,按合同约定履⾏合同是双⽅当事⼈的义务,不按要求履⾏合约就会构成违约。

合同可以签订也可以解除,解除合约要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执⾏,那么解约协议的⽅式有哪些?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解约协议的⽅式有哪些1、单⽅解除和协议解除单⽅解除,是指解除权⼈⾏使解除权将合同解除的⾏为。

它不必经过对⽅当事⼈的同意,只要解除权⼈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直接通知对⽅,或经过⼈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向对⽅主张,即可发⽣合同解除的效果。

协议解除,是指当事⼈双⽅通过协商同意将合同解除的⾏为(《民法典》第五百六⼗⼆条第1款)它不以解除权的存在为必要,解除⾏为也不是解除权的⾏使。

我国法律把协议解除作为合同解除的⼀种类型加以规定,理论解释也不认为协议解除与合同解除全异其性质,⽽是认为仍具有与⼀般解除相同的属性,但也有其特点,如解除的条件为双⽅当事⼈协商同意,并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解除⾏为是当事⼈的合意⾏为等。

2、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合同解除的条件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者,其解除为法定解除。

在法定解除中,有的以适⽤于所有合同的条件为解除条件,有的则仅以适⽤于特定合同的条件为解除条件。

前者为⼀般法定解除,后者称为特别法定解除。

我国法律普遍承认法定解除,不但有关于⼀般法定解除的规定,⽽且有关于特别法定解除的规定。

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以合同形式,约定为⼀⽅或双⽅保留解除权的解除。

其中,保留解除权的合意,称之为解约条款。

解除权可以保留给当事⼈⼀⽅,也可以保留给当事⼈双⽅。

保留解除权,可以在当事⼈订⽴合同时约定,也可以在以后另订⽴保留解除权的合同。

民法典承认了约定解除(《民法典》第五百六⼗⼆条第2款),值得肯定。

因为约定解除是根据当事⼈的意思表⽰产⽣的,其本⾝具有较⼤的灵活性,在复杂的事物⾯前,它可以更确切地适应当事⼈的需要。

当事⼈采取约定解除的⽬的虽然有所不同,但主要是考虑到当主客观上的各种障碍出现时,可以从合同的拘束下解脱出来,给废除合同留有余地,以维护⾃⼰的合法权益。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合同解除的适用(一)
内容摘要:随着市场经济合同制度实施的深入,合同解除制度所引出来的一系列有关法律适用方面的问题也逐渐浮现在了大家的面前。

《合同法》上只是列举了主要的合同解除的情形,并没有穷尽所有能使用合同解除的情况。

因此有必要对各状态下合同解除的情形作概括性的规定。

这样不但体现立法体系的完整性,而且更利于实际操作。

本文着重论述了合同解除所适用的条件,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法定程序,合同解除权行使后的法律救济,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等……通过对本文的阅读,可以使您对合同解除制度的具体适用有一个更加清晰的了解!关键词:合同解除合同解除的适用合同解除的条件合同解除的程序
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生效后至全部合同义务履行完毕之前,由于发生了导致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情况,当事人双方依法达成协议,或单方依法行使解除权,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

合同解除制度的产生、发展经历了合同法基本理念从合同自由到限制合同自由、强调合同正义的巨大转变。

在这个转变过程中,合同解除制度已由罗马法上的合同绝对禁止解除发展为现代合同法上的一项基本制度。

作为为一项重要的合同制度,过去我们在合同解除制度的立法上存在规范简单、分类不明、用语不严等弊端。

这些弊端曾一方面导致了当事人滥用解除权,另一方面又导致了法院在审判案件中主动干预合同解除。

新的《合同法》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在九十三条至九十八条因此作了具体规定。

新的规定对解除的条件规定得更为科学、具体,并引入了解除权的消灭等内容。

本文拟对合同解除适用的有关问题浅述如下:
一、合同解除的条件
根据合同解除的不同原因,合同解除的条件可分为协议解除条件、约定解除条件和法定解除条件。

(一)协议解除的适用条件
《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对此作出了规定。

根据“合同自由”、“意思自治”原则,协议解除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自己决定,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解除后财产的处理方法,以彻底终止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

在适用协议解除时,要注意一些禁止性条件,即解除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否则,解除协议无效,当事人仍要按原合同履行义务。

(二)约定解除的适用条件
《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这是《合同法》对原有约定解除规定的进一步完善,可以简单地说,约定解除是当事人按合同约定的解除权解除合同。

当事人对解除权的约定,一般称为解约条款,既可以是在订立合同之时约定,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另行约定。

解除权既可以保留给一方,也可以保留给当事人双方。

尽管条文上指明是一方,但应解释为任意一方,即双方均可享有,但解除权本身是属于形成权,行使时并不需要对方的同意,因而从这层意义上说,解除权只能是合同当事人一方单方面享有。

在法国,解约条款可以专为债务人而设定,称为“反悔条款”,即债务人可以在履行义务和赔偿对方损失而解除合同之间选择。

如果选择解除合同,则必须向债权人赔偿事先确定的金额。

当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享有反悔权时,并不意味着对方当事人也同时享有这一权利。

“解除合同的条件”,实际是指解除权的发生条件,这与第四十五条所说的“解除条件”不是同一意思,后者实际是指对合同效力的解除条件,当这一条件成就时,合同自动解除。

而解除权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也可以不解除合同。

约定解除权在适用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第一,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时间必须在合同成立以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第二,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行使解除权的条件已经成就;第三,约定解除的内容以及行使方式必须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以上三个条件
必须全部具备,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才能产生消灭合同权利义务的效果。

(三)法定解除的适用条件
法定解除条件是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它是一种单方行使解除权的解除方式。

法定解除权的行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第一,必须在合同成立以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第二,必须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一是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例如重大的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等)或者突发的社会事件(如战争),不可抗力往往导致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从而引起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因此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二是预期违约。

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的违约,分为明示的预期违约和默示的预期违约两种。

明示的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向另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

默示的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虽然没有明确表示不履行债务,但以自己的行为或现状表明其将不会或不能履行债务。

这种情形下行使解除权,由于判断对方是否预期违约具有很大主观性,因此,应该在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方将不履行合同的情况下,才能行使解除权。

三是根本违约。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引入了根本违约这一制度,非违约方只有在违约方构成根本违约时才有权解除合同。

根本违约是指,违约的后果已经妨害了合同目的实现,包括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仍不履行和一般违约但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两种情形。

完全不履行构成根本违约,在瑕疵履行中采取修理、更换方式仍达不到合同目的的构成根本违约;迟延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在合同履行期内仍未履行,构成根本违约;部分履行妨害合同目标的实现,构成根本违约。

由于一方的根本违约行为会严重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的利益,因此法律上规定另一方当事人享有合同解除权,这种解除权的行使可以不经催告。

四是情势变更。

当合同有效成立后,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非不可抗力造成的客观情况的巨大变化,致使合同订立的基础丧失,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根本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选择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或解除合同。

《合同法》对此未作规定,但遇到此类情况,可适用《合同法》第五条的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五是因法律规定其他解除情形。

《合同法》上只是列举了主要的法定解除的情形,并没有穷尽所有能使用法定解除的情况。

因此有必要对各违约状态下合同解除的情形作概括性的规定。

这样不但体现立法体系的完整性,而且更利于实际操作。

二、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法定程序
前述约定解除或法定解除的条件成就之后,合同并不当然解除。

合同当事人还需要按照一定的法定程序,行使合同解除权。

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对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程序做了明确的规定,当约定解除或法定解除的条件成就,一方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不必与对方协商,也不必经对方同意,只要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便告解除,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便告终止。

合同的解除权属于形成权,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权行使的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怠于行使的,解除权消灭,比如当事人约定出现某种情形,可以在30天内行使解除权。

那么在合同约定的事由出现30天后,当事人不能再要求解除合同,必须继续履行。

当事人没有约定或是法律也没有规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非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当事人或者违约一方的当事人为明确自己的义务是否还需要继续履行,可以催告对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

对方即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在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不行使解除的,该权利消灭,合同关系继续存在,当事人仍然要按合同履行义务。

三、合同解除权行使后的法律救济
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通知对方解除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便告解除。

为了限制解
除权人滥用解除权,以避免给无辜的当事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法律同时规定了救济措施。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解除权人解除合同的行为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这在民诉法上叫做提起确认之诉。

这也是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在合同法上的具体运用。

当事人异议的理由大致可以有三个方面,一是约定解除或法定解除的条件并未成就。

二是虽然解除条件已经成就,但解除合同大可不必。

三是解除合同的程序违法。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在审理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的案件时,也要着重从以上三个方面进行审理,看约定解除或法定解除的条件是否确已成就;解除合同的必要性有多大,能否继续履行,合同目的是否完全不能实现;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的程序是否合法。

如果这三个方面同时具备,那么解除权人解除合同的行为当属有效,合同自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即已解除;如果这三个方面不同时具备,那么解除权人解除合同的行为当属无效,不产生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合同继续有效。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