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额比重过低原因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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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额比重过低原因及对策[提要]个人所得税作为我国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收入水平的高低不仅影
响着人们对公共物品的需求水平,而且也影响着人们收入水平的高低。本文在分析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额过低问题的基础上,就改善这一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税收总额
个人所得税是对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它作为我国的第四大税种,其主要职能是筹集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近几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居民的收入也随之增加,但是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额的比重仍过低。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情况
我国在过去的20年里国民财富和经济总量增长最快,经济发展的各项指标都排在世界前列,但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额的比重却低于发展中国家水平。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政府财政统计年鉴》所示,93个发展中国家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额比重的平均值为10.92%,21个工业化国家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额比重的平均值为29.04%。从表1可以看出,近年来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额最高比重为7.28%。其中,在2006~2012年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额的比重是逐渐增加的,但是从2006年开始,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收入的比重是逐年下降的。可见,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个人所得税收入要成为我国财政的主要收入还不太现实。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收入过低的原因
(一)公民的纳税意识观念较弱。缴税会使人们的收入减少,人们会不自觉地产生一种抵触心理,进而会促使自己尽可能多的少缴税或者不缴税。古时已有的“苛捐杂税”之说,就是人们对税收的对抗情绪的反映。在封建社会,地主阶级为满足自己的统治需求强迫农民缴纳税款,而那时的农民只知道服从地主管制,根本不懂得遵守法律,地主要收多少税款,他们就缴纳多少。在现代社会,有相当多的人还是将“纳税光荣”停留在口头上,在自己的纯所得在免税范围内时高唱“纳税光荣”,一旦超出免税范围时,他们还是会想尽办法逃税,越是高收入者逃税的越多。这就是公民法制观念不强、纳税意识薄弱的表现。此外,现在个税偷逃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社会评价体系有问题。我国人们不太关注诚信记录,也不会觉得偷税可耻。而在国外,偷税漏税则会受到严重的惩罚和社会舆论的谴责。
(二)征管信息不畅,导致税收难以征收。首先,随着经济发展的多元化,个人收入来源也多元化,税务部门很难准确快捷地掌握纳税人的实际收入,难以监控。而且现阶段,我国个人收入货币化程度和经济活动信用化程度较低,同时在收入分配中还存在各种形式的福利分配等;其次,信息不对称,纳税资料缺失,
征纳双方的申报和集合成本较高,税务部门可能会因为成本的问题减少某些监管措施,进而导致某些纳税人逃税成功。要掌握每一个纳税人的情况,就必须收集、整理大量的纳税人信息,导致税收监管成本增加,税务部门可能会减少某些监管措施进而使得某些纳税人逃税成功。另外,要求纳税人将过去一年的收入进行申报,加大了自行申报难度,也增加了自行申报的成本,纳税人从自身利益的角度出发会自动逃避缴纳税款。
(三)对涉偷逃税行为处罚的力度不够。在国外某些发达国家,到每年的报税季节,每个人必须如实的把自己上一年的收入和该交的税额计算清楚,如果没有如实上报的,一旦被税务机关查出,轻则罚款补税,重则入狱。而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法对涉税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对偷逃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只是给予补缴或是五倍以下的罚款。一方面由于税务机关只注重税款的查补而轻于处罚,致使许多人认为偷逃税即便被查处到也损失有限。据统计,近几年,税务机关查处的税收违法案件,罚款仅占查补税款的10%左右;另一方面在税收处罚执法中,由于没有规定处罚的下限,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因而人治大于法治的现象比较严重。所有这些都客观上刺激了纳税人偷逃个税的动机。
(四)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在纳税人中的工薪阶层和高收入阶层存在着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虽然有关法律法规上明确说明,税法面前人人平等,但是在现实缴纳税款中,一般工薪阶层应缴纳的税款都在财务部门扣除,而高薪阶层收入者却可以通过税前列支收入、股息和红利等多种手段“合理避税”。富人占有的社会资源多,但是缴纳的税款与他们得到的收入却大相径庭。这种偏差使得处在工薪阶层的纳税人感到很不公平,这种不公平必然会增加他们逃避缴纳税款税的倾向。
三、针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出现的问题提出的对策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民纳税意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对象是个人,涉及面广、对象复杂。目前,人们对缴纳税款还存在抵触心理,因此日常要有目的性地采取各种不同的方法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和辅导,同时开展正反典型的宣传教育活动,让人们心中明确违反税法规定的严重性;开展各种内容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培训,不断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
(二)采取有效手段使得隐性收入显性化。个人所得税征管只是根据工资薪金收入调整费用扣除标准,对其进行征税,必定有所偏差,也不会真正降低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对于在我国境内取得收入的我国公民,要减小高低收入者之间的差距,最关键的是建立一套健全的税收管理信息体系,建立个人经济信用身份制度,将居民身份证与个人银行账户以及个人税务登记统一编号,供纳税人长期使用。同时,要实施好个人储蓄存款实名制及财产登记制度,从而加强对实物收入的管理,进而从根本上解决了由于个人多开户、非实名存款等原因造成的税收流失问题;对于外籍人员以及我国公民在境外取得的收入,要做好各国之间的税收协定的商定工作,及时准确地掌握其纳税情况。
(三)建立有效的稽查制度和有威慑力的处罚制度。一方面要充实相应数量
的稽查人员,并提高他们自身的专业素质;另一方面要用现代化手段装备税务稽查队伍,对于偷逃税款行为严惩不贷。对偷税行为严重的纳税人,不能“以补代罚”,尤其是对触犯刑法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增加其偷税的成本。同时,还应建立税款追查制度,在偷逃的税款中,如果纳税人的经济活动及经济利益同直系亲属直接相关,可向直系亲属追索;在纳税人有未缴的税款和罚款,而第三者有须偿还给纳税人的债务时,税务机关可向纳税人的债务人追索等等,通过一系列手段来消除纳税人的侥幸心理。
(四)调整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实现纳税人权利与义务对等化。近年来,我国住房、教育、医疗等改革措施相继出台,工薪阶层为满足基本生活需要的支出会大大增加,必然会减少可供纳税人自由支配的收入,削弱其真实的纳税能力。在制定费用扣除标准时,应当允许纳税人在一定的额度内对这些费用支出进行附加扣除。此外,可以允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情况,具体确定减除费用标准,以便更好地符合当地实际状况,更有利于调节个人收入水平。对于高收入人群,进行重点监控,税收专管人员要把辖区内高收入人群的信息充分掌握,及时监督他们的经济往来动态,如果有应税项目产生,要做到马上提醒。
主要参考文献:
[1]胡绍雨.浅谈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根本问题.湖北社会科学,2013.1.
[2]武辉.当前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J].中央财经大学,2009.
[3]王军.个人所得税征管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合作经济与科技,2008.